社区矫正比较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区矫正比较分析

摘要国外的社区矫正从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少年法庭的建立算起已有一个多世纪的历史,其理论和实践较为成熟。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较晚。认真研究国外的社区矫正并与我国的情况作比较分析,是推动我国社区发展的良好途径。由于社区矫正内容丰富,本文选取社区矫正的概念、形式和立法模式这三个较为重要的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关键词社区矫正概念立法比较分析

作者简介:李建,兰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186-02

一、社区矫正

(一)概念界定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s)是一个重要的学术用语。由于各国的制度和设置不一致,使得社区矫正有着丰富的内容和广泛的外延。美国的琼·彼得西利亚在提到社区矫正的多义性时,曾指出社区矫正是一个有点含糊的概念。它是一种法律状态、一类监禁替代措施、一种服务提供机制和一种组织实体。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广义上的社区矫正。相对而言,狭义的社区矫正主要是指缓刑和假释这两种刑事制裁。

国外不同的学者和机构对社区矫正有着不同的理解。总结起来,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贝林德·罗杰斯·麦卡锡等人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实行的不同类型的非机构性矫正计划”。玛丽琳·麦克沙恩等人认为,社区矫正是指“描述那些对在州监狱中监禁的犯罪人提供替代措施的刑罚”。从这两个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学者都共同强调了一点,那就是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

美国矫正协会认为,社区矫正是通过提过制裁和服务来促进公共安全的司法制裁制度的组成部分,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不被监禁。可以看出,该协会认为社区矫正有这样三个特点:制裁、服务和非监禁性。

罗伯特·博姆等人认为,广义上的社区矫正可以看作是“在看守所和监狱之外,监督犯罪人并向他们提供服务的一个矫正领域。正是基于这一点,人们往往把社区矫正与非机构性矫正同等看待。从罗伯特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具有非监禁性的特点。

在国内,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在该《意见》中,社区矫正是这样定义的: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该定义与

2003年7月10日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定义没有本质的区别。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我们对社区矫正强调两点:非监禁的行刑方式和对犯罪人提供帮助。

上述定义中大都将在社区进行矫正的人员称为“犯罪人”,只有美国矫正协会使用了“被告人”取而代之。笔者认为,把在社区进行矫正的人员称为“犯罪人”甚为不妥。我们之所以将这些人员没有放在看守所和监狱,而是放在社区矫正。是因为这些人员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更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要避免把这些人员作为罪犯看待。否则,将给我们的矫正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所以,笔者在本文中更愿意使用“不良人员”,以免给其贴上罪犯的标签。综合以上各种观点,我们可以将社区矫正作如下定义:社区矫正是指在社区对不良人员给予一定惩罚和贴心帮助的拯救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特点

美国的犯罪学家戴维·杜菲将社区矫正的特点归纳为七个方面。后来,罗杰·劳恩将其总结为六个方面。综合两人的观点,笔者将美国的社区矫正的特点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1)社区矫正具有创新性。创新主要表现在社区矫正的适应性、灵活性或有效性;(2)犯罪人应提供矫正计划中规定的服务;(3)社区矫正要求地方政府做出努力并发展一批地方支持者。社区矫正只有与地方政府很好地合作才能更有效果和效率;(4)社区矫正管理者有权监视犯罪人的

行为,并要求犯罪人遵守缓刑条件;(5)社区矫正计划包含了介绍和安置服务。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充当不同社区机构和组织的联络员,促进犯罪人的工作安置。(6)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法庭报告犯罪人的进步情况。

(三)社区矫正的性质

结合社区矫正的起源和特点,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非监禁性。与看守所、监狱等监禁设施相对,非监禁性是社区矫正的首要性质。正是其非监禁性才决定了社区矫正的其他性质。(2)服务性。服务性主要体现在改造和帮助等方面。这是社区矫正的根本性质。不良行为人能够从社区矫正中获得监禁方式所不能得到的帮助和服务,甚至能够和家人生活在一起得到自己父母的关怀。这对于不良行为人的改造及以后的融入社会都是非常有利的。服务性的体现是多方面的,包括心理咨询、精神健康治疗、戒毒戒酒和联系工作等各个方面。(3)改造性。改造性是社区矫正的另外一个重要性质。不良行为人经过社区矫正能够改正不良行为并成为一个守法的良好公民。这是社区矫正的中心任务,也是社区矫正的重要性质。改造性是通过非监禁性和服务性来体现的,而非监禁性和服务性的目的正是改造性。三者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在美国,除了被判处缓刑和假释的人员外,未成年人身份犯罪

也是社区矫正的对象。如逃学,小偷小摸,恶意破坏,离家出走,不正当行为,结交少年犯罪朋友,使用亵渎语言,饮酒吸烟,违反宵禁令,不服从父母、老师和监护人的管教,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以及懒惰、放荡和猥亵等。在英国、澳大利亚等其他国家和地区,有这些不良行为的人员同样也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在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下发的《通知》和《意见》中,明确指出社区矫正的对象为“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以及“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五类人员:(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虽然有些学者对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和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存有疑问,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我国的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将不良行为人员纳入进去。笔者认为,在今后有关社区矫正的立法中,应该把这类人员纳入矫正的对象中。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果这些不良行为的少年得不到及时的帮助和矫正,那么他们的未来也就会向犯罪的一边倾斜。我们要争取利用社区矫正的有效手段,在社会热心团体和人士的帮助下,及早给予他们应有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