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印发稿)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能够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5.25•【文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正确施行,在认真总结社区矫正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司法部制定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重要性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是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衡量执法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执法过程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确保社区矫正执法活动顺利开展、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保证。
社区矫正试点、试行过程中,各地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了本区域内的执法工作文书,对促进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施行,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流程、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条件成熟,势在必行。
本次下发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共20种文书,在内容上紧密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执法工作环节设置,涵盖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登记、确定矫正小组、社区矫正宣告、进入特定场所审批、外出与居住地变更审批、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提请减刑、解除社区矫正等执法管理节点,立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工作需要,满足按照规定程序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抄送、通知有关法律文书等工作要求。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力求种类精练,内容简洁,便于基层掌握,便于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矫正深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在对被告人(罪犯)实行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前,委托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再犯罪风险、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矫正环境等进行调查核实,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评估后向委托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罪犯)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开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以及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结果的使用情况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
第四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对被告人(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实行社区矫正的,应及时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函,并附起诉书(判决书)副本,同时将委托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函抄送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
第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在接到委托函后应及时组成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小组,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被告人(罪犯)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
第六条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小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联合组成,组成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必须有1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
第七条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的对象一般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和拟裁定假释、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6.18•【文号】司发通〔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2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2012年1月10日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提请社区矫正委员会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三)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五)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六)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七)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清晰整齐)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 (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有义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六条各级应当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 (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有义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六条各级应当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配套表格填写说明
附件二文书内容与填写说明1、调查评估意见书(文书1)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4条设计。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委托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送委托机关。
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的,评估意见书应当注意保密,除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对外公开。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文书2)根据《实施办法》第5条、第6条内容设计。
此表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填写,一式三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抄送居住地公安机关一份。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后,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重新填写此表,并抄送新居住地公安机关。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文书3)根据《实施办法》第6条设计。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看守所、监狱押送至罪犯居住地,现场办理交接手续。
其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均由人民法院裁判或决定。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已在规定时限报到、超出规定时限报到、未在规定时限报到并下落不明的情况,及时填写,一式五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一份,通知原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对假释类社区矫正人员,还应抄送原服刑监狱、看守所。
4、社区矫正宣告书(文书4)根据《实施办法》第7条设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组织进行社区矫正宣告。
加盖司法所公章,社区矫正人员签名,司法所存档。
5、社区矫正责任书(文书5)根据《实施办法》第8条设计。
加盖司法所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名,存档。
矫正小组成员发生变动时,重新签订。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文书6)根据《实施办法》第12条设计。
司法所填写意见后,连同社区矫正人员个人书面申请,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社区矫正是一种通过社区监督和支持来帮助犯罪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的一种刑罚方式。
在执行社区矫正之前,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全面了解犯罪人员的背景、性格特点、犯罪倾向以及对社区的影响,为制定合理的矫正计划和措施提供参考。
本次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对象是张,他因盗窃罪被判处社区矫正。
本报告将对张个人资料、家庭情况、教育经历、就业状况、社会关系、犯罪行为、心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首先,从个人资料方面来看,张是男性,现年36岁。
他身高1.75米,体重65公斤,外貌普通,身体健康。
他是广东省市人,固定住所位于该市社区。
其次,从家庭情况来看,张是家里的独生子,父母退休在家。
他从小家庭生活比较和谐稳定,父母对他关爱有加。
然而,近年来,由于家庭收入不稳定和沟通不畅等原因,家庭关系逐渐紧张,这也可能对张犯罪行为产生一定影响。
在教育经历方面,张完成了初中学业。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他辍学后进入社会打工。
他缺乏良好的学习和文化背景,这对他的就业和适应社会环境可能带来一定困难。
在就业状况方面,张长期从事无技术含量的劳动工作,收入不高,工作稳定性差。
由于收入不稳定,张在满足自身需求方面可能会面临一些压力,这可能是他犯罪的一个因素。
在社会关系方面,张与社区居民关系一般。
他在社区没有担任任何社团组织的职务,社交圈子较小。
在家庭方面,张妻子对他的犯罪行为感到非常不满,这可能对张心理状态产生负面影响。
在犯罪行为方面,张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四年,现已服刑完毕。
持续的经济困境、社会压力和个人心理因素,可能成为张再次犯罪的隐患。
在心理状况方面,张表现出焦虑、沮丧的情绪,可能认为自己的前途没有希望,面对求职和家庭困境感到无助。
此外,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一定的反省和悔过之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综上所述,通过对张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可以看出他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家庭关系紧张、教育经历欠缺、就业困难、社会关系较弱、犯罪倾向明显和心理压力较大。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 (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有义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六条各级应当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下面是整理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徐跃臻社区矫正宣传网 2020年12月21日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两个文件对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的内容、时限、责任主体等都做了清晰的明确。
但是基层实务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评估委托的问题1.户籍地、居住地重复委托。
根据《社矫法》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第十八条,调查评估由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先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再委托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或者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
但是目前大部分人民法院没有确定执行地,就直接发函委托,当出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时,会同时分别发函委托。
笔者在工作中经常出现接收委托开展调查时,被告人表示已经在居住地(户籍地)做过评估了,并表示希望在外地接受社区矫正,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仍要回函给法院,说明情况,同时抄送检察院,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评论:此问题《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13条已有明确规定,接受调查评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是“拟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
实践中一些决定机关之所以重复委托,是因为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模糊,而诉讼期限又比较紧张,导致其不能准确认定,委托一处心里不踏实。
实践中还存在的问题是:委托调查评估是认定的执行地与决定适用社区矫正时认定的执行地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原调查评估是有效,还是重新委托调查评估?)2.同一案件重复委托。
笔者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完成一份调查评估后,将《调查评估意见书》送达法院,过了一段时间,法院又发函对同一被告人、同一案件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理由大概有3类:(1)被告人身体条件不符合收监条件,如果被判定实刑,将会面临看守所不接收的问题;(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违法行为比较轻微,是“是可以教育和挽救为对社会有人之人”,希望我们将评估意见改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3)被告人经过调解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被告人经过协商家属现在愿意协助司法所进行帮教,希望我们更改评估意见。
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办理流程
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办理流程社区矫正是现代刑罚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目的是对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体进行法律教育和行为规范,促使其回归良善社会角色。
社区矫正评估报告是社区矫正执行的前提和依据之一,下面将详细介绍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的办理流程。
首先,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办理流程的第一步是刑事侦查阶段。
当警方接到犯罪举报或发现犯罪线索后,会展开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讯问。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社区矫正执行的可能性,警方会通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步是社区矫正机构评估。
在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背景、社会关系、心理状况、教育和职业情况等方面的调查。
评估的目的是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为后续的社区矫正计划和措施提供依据。
第三步是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编制和审核。
在评估工作完成后,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会将评估结果进行整理和汇总,编制成社区矫正评估报告。
报告中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行为及分析、矫正计划和措施等内容。
报告编制完成后,需要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四步是社区矫正评估报告提交和审批。
经过内部审核后,社区矫正机构将评估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的部门主要包括司法部门和社会工作部门等,他们会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矫正计划和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审批通过后,社区矫正机构会将报告送交法院或相关执法机构。
第五步是社区矫正评估报告执行和监督。
法院或相关执法机构收到评估报告后,将根据报告中的矫正计划和措施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区矫正,并分配专门的矫正人员进行执行和监督。
矫正人员会根据评估报告中的建议,制定工作计划和教育培训方案,通过个案管理和日常监督,帮助犯罪嫌疑人纠正错误行为,实现社会重返。
最后,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的流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各地的具体办理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
同时,在办理过程中也需要保护受评人的个人隐私和权益,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和客观性。
社区矫正目标 关于印发《--县20--年度社区矫正工作目标考评细则》的通知
社区矫正目标关于印发《**县20**年度社区矫正工作目标考评细则》的通知东综治办[20**]23号关于印发《**县20**年度社区矫正工作目标考评细则》的通知各乡、镇(场):为加强基层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社矫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深入推进全县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我县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考评细则:一、考评对象及时间范围1.考评对象:各乡镇(场)2.考评时间范围:20**年度二、考评内容及标准社区矫正工作及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总分值为100分。
(一)加强工作领导(40分)1.工作机构建设(10分)。
按县委、县政府文件要求及时调整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刑释解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站,安排相应人员担任成员,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
2.工作队伍建设(10分)。
按本辖区社区矫正对象数量,配备1至3名工作能力较强的人员协助基层司法所长工作,同时搞好分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力保障。
3.工作经费保障(10分)。
合理使用上级拨付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及时足额保证工作经费的落实,建立经费支出流水台帐,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妥善保管上级发放的办公设施,做到专人保管,合理使用,不挤占、不挪用、不流失、有台帐。
4.工作机制保障(10分)。
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社区矫正工作或安置帮教工作汇报,并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有会议记录。
(二)业务工作落实(60分)1.安置帮教无缝对接(3分)。
当年刑释解教人员接回率达到100%,有遗漏的,按比例扣分;按规定开展服刑人员及新入矫人员基本信息核查工作,未完成或未及时上报的酌情扣分。
2.无缝对接经费管理(3分)。
无缝对接经费按规定一月一报表,实行本人一卡通,要求相关材料手续齐全,信息准确,填报规范,上报及时。
同时要求在基层司法所建立无缝对接经费及生活费发放台帐,存档备查。
XX区社区矫正案件评查办法
XX区社区矫正案件评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推进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案件评查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社区案件评查工作,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XX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社区矫正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调查评估、接收、入矫办理、日常监管、教育帮扶、解矫等全过程档案文书、卷宗装订等内容。
第四条社区矫正案件评查遵循公正、公平、标准统一的原则,公正客观评价社区矫正执法行为和档案文书、卷宗装订水平。
第五条社区矫正案件评查应成立案件评查小组,抽调相关人员,统一组织开展。
第六条社区矫正案件评查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社区矫正案件评查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组织进行。
第八条各基层司法所于每年11月对本年度解矫的社区矫正案件开展自查,并在11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局社区矫正科。
社区矫正科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司法所社区矫正案件进行抽查评查。
第九条社区矫正案件重点评查: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是否存在超期评估;评估结论是否真实有效等;入矫办理是否规范;日常监管(包括信息化核查)是否到位;思想汇报是否规范;请销假记录是否详实;定期体检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异地迁居办理是否规范;解除社区矫正是否规范。
第十条社区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百分制,每个案卷设计满分为100分,对照相应的评分标准核定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有不合格社区矫正案件的,基层司法所不得参与社区矫正先进集体评比,有关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得评为社区矫正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各基层司法所对社区矫正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限期整改。
对整改措施不力,未建立整改台账,不能限期整改的司法所,区司法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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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机关,应当核实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和户籍地,并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提出评估意见。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依法全面调查了解情况,客观公正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况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第五条对下列情形,人民法院、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一)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二)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三)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人民检察院拟对被告人提出缓刑、管制等量刑建议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因病危决定紧急保外就医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先行办理法律文书和人员交接手续后再进行调查评估,发现罪犯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启动收监执行程序。
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不实行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委托调查评估时,应当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带下列材料:(一)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或者自诉状;(二)人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三)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委托时,应当附带原判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材料。
《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同时抄送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委托机关和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文书材料送达手续。
在办理文书材料送达手续时,可以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文书材料发送至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委托机关。
第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查明被告人、罪犯居住地不属于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其他应当变更居住地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机关联系,并将相关材料退回。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并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限的,应当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五日。
对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之日起七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
第八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成立调查评估小组,其中应当有一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可以邀请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参加调查评估。
第九条调查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查评估公正性的。
第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再犯罪风险、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村居委会)意见、被害人意见、拟禁止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一条调查评估人员可以采取走访、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向被告人、罪犯的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被害人等调查了解情况。
调查评估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和调查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调查评估人员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调查笔录,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被调查人应当包括两名以上与被告人、罪犯及其近亲属无利害关系的人员。
向有关单位调取的材料应当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被告人、罪犯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村(居)委会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是否同意配合社区矫正、帮助做好日常监管教育工作的书面承诺或意见。
第十四条调查评估小组应当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对被告人、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建议,经司法所集体评议后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并附相关调查材料。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听取调查评估小组意见,对《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和相关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委托机关提交《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相关调查材料复制件,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即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建议慎用社区矫正或者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
《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时抄送当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第十五条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并将其作为是否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
在委托期限届满前没有收到《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的,委托机关不得裁判或者向决定机关提交委托调查评估的案件。
委托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补充调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对调查事项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同一案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六个月内不再出具新的调查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裁决机关对调查评估意见未采信的,应当在裁决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不采信情况函告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委托机关应当将《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相关调查材料复制件归入卷宗。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调查评估台帐和档案。
调查评估小组出具的《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相关调查材料以及向委托机关提交的《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副本应当归入调查评估档案。
对于被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调查评估档案归入社区矫正执行档案。
第十九条委托机关和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调查评估意见以任何形式告知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调查中涉及的未成年人信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委托机关、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裁决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湘高法【2011】27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制定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2、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笔录3、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4、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5、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采信情况回执单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存根)()字号县(市、区)司法局: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的规定,特委托你单位对现居住于你辖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被告人(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请于年月日前向我单位提供书面调查评估意见。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附件:委托机关(盖章)年月日...................................................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字号县(市、区)司法局: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的规定,特委托你单位对现居住于你辖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被告人(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请于年月日前向我单位提供书面调查评估意见。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附件:委托机关(盖章)年月日说明:委托函由委托机关按规定格式自行制作、编号;送达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同时抄送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调查人员:被调查人:记录人:调查事项:我们是县(市、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出示证件),受的委托,依法对被告人(罪犯)进行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请予以配合。
你如果未满18周岁,在接受调查时有权要求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你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有意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有权核对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
对调查人员侵犯你合法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问:请问你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以及与被告人(罪犯)的关系?答: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被调查人:(阅读并签名)第( 1 )页,共()页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和被告人(罪犯)的关系:。
问:答:。
(此处可加页)被调查人:(阅读并签名)第( 2 )页,共()页说明:调查笔录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格式自行制作。
附件3: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编号:委托单位:评估对象:调查人员:湖南省社区矫正管理局监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民族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居所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及后果和影响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再犯罪风险被害人意见被害人(签名)年月日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村居委会)意见(签章)年月日调查评估调查人员(签名)小组意见年月日司法所意见(签章)年月日县级司法局意见(签章)年月日说明:调查评估报告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格式自行制作、编号;一式二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各存档一份。
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字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告人(罪犯)进行了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县级司法局公章)年月日说明:1、意见书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格式自行制作、编号;一式三份,一份递交委托机关,一份抄送当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一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
2、“有关情况”为对所调查事项的综合表述,内容应当全面、准确。
3、“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建议慎用社区矫正、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三种,选择一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