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

信⽤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也是信⽤证软条款欺诈救济的理论基础在我国,与信⽤证欺诈相应的救济被称为信⽤证的司法保全。
在这⽅⾯,中国⽬前不存在统⼀的有约束⼒的成⽂法或司法判例。
[70]对于利⽤信⽤证软条款进⾏欺诈是否可以借助“信⽤证欺诈例外原则”进⾏救济,学术界意见没有统⼀。
有的学者认为:“出⼝商(受益⼈)不得以进⼝商(开证申请⼈)存有软条款欺诈为由请求法院裁定或判决开证⾏承担付款义务,即欺诈例外原则不适⽤于受益⼈与开证⾏之间。
其理由有三:理由⼀是:欺诈例外原则是基于交易应诚实信⽤、欺诈⾏为⾃始⽆效等各国均确认的民法基本理论作出的软化信⽤证机制中最具有⽣命⼒的信⽤证独⽴抽象原则和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表⾯相符原则的司法救济措施,各国司法实践中均对此作出了严格的限制;理由⼆是:虽然理论界对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因受益⼈实施欺诈开证⾏拒付款项是⼀种权利还是义务尚有争议,但对开证⾏在单证不符条件下拒付款项是⼀种权利的认识,似乎并没有异议。
开证⾏的这种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否则信⽤证就失去了国际贸易“⽣命⾎液”的功能;理由三是:银⾏⼀经拒付不得反悔也是国际惯例,否则,会导致在买⽅曾拒绝放弃不符点但后来因市场货价急升⽽回⼼转意等等,这也是国际商会的意见。
该⽂作者依据上述三个理由,认为,“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不应当扩⼤⾄受益⼈受欺诈的情况。
认为这三个理由,虽然都有⼀定的道理,但不能因此否定可以借⽤该原则进⾏信⽤证“软条款“救济。
他的第⼀个理由认为,“信⽤证欺诈原则”是从判例中演变⽽来,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不应该对此原则进⾏扩⼤。
其实,对“信⽤证欺诈原则”的适⽤做严格的限制与该原则是否可以适⽤到利⽤软条款进⾏欺诈的问题是两码事,该原则是对信⽤证独⽴原则——根本原则的⼀个软化,对其适⽤当然应当进⾏限制。
⾄于说,因为⾃美国在1941年Sztejinvs.J.HenrySchroder⼀案中确⽴“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以来[72](基本案情参见本⽂典型案例附录五),“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仅限于进⼝商因受出⼝商亲⾃参与的欺诈情况才可请求法院对信⽤证下款项实施禁令,并没有扩⼤到出⼝商受到进⼝商的欺诈也可请求法院强令开证⾏在单单不符、单证不符下仍应⽀付信⽤证项下款项的先例。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DY Intermediate court or high court,and it i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mmitted coun of the place where the tort is
or where lawsuit has been brought.
L/C fraud·According to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there are t11ree caLses wKch
8nould be included in the L/C fraud.Beneficiary committed alone;ben娟cianr
在对信用证欺诈救济前,应确定信用证欺诈的管辖法院和所应适用的法律。 根据我国目前立法,信用证欺诈案件采取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以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主,兼采承认管辖原则。鉴于海事 法院对信用证欺诈案件的相关管辖权,我国未来立法应明确界定海事管辖与普 通管辖的范围,做好海事法院对涉嫌刑事案件的接纳工作。同时可视情况下放
of the exception system.
Some times,preven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relief.When referring to the relief,subjects also should pay close heeds to the guarding,such as investigating the
Dispute Cases(abbr for Rules).The Rules listed the situations of the L/C fraud.Upon these sltuations,scholars have divergent opimons,particllarly on the subjects of the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给贸易双方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保护国际贸易的安全和信任,国际贸易中出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这一原则为受害方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救济,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相关争议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全面了解这一原则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定义。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在受到欺诈行为时,出卖人可以拒绝向开证行提供任何文件或文件中与开证行相关部分相符或相应部分相符,并且可以向开证行提出索赔。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受害方免受欺诈行为带来的损失,并且对于开证行而言也是一种警示和惩罚。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范围。
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于所有与信用证相关的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文件、虚构交易、虚构装运等。
受害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来维护自身权益。
然后,我们需要了解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实施方式。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受害方需要向开证行提供详细的欺诈行为证据,并且需要确保这些证据具有充分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开证行在收到这些证据后,应当对其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认定确实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拒绝付款、向发票人提出索赔等。
然而,尽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受害方的权益,但其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是对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
由于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各种各样复杂多变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对于某些隐蔽性较强或难以证明的欺诈行为,很难得出明确的结论。
其次是对证据的要求问题。
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欺诈行为,但对于某些欺诈行为来说,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
这些问题都对受害方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增加了其维权的难度。
综上所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受害方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和救济,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其安全性备受关注。
然而,信用证欺诈事件时有发生,给贸易交易双方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问题。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介绍信用证欺诈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或商品,并在该等不法行为后获得了相应的付款或商品籍此获得经济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在信用证欺诈事件发生后,银行对于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没有任何责任。
这个例外原则的理论基础是银行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信用证本身而非买卖关系。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合理性分析1.基于信用证天性的原则信用证是一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付款方式,银行对于买卖双方是中立的。
当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争议时,银行仅有责任根据信用证的条款进行支付。
因此,在信用证欺诈事件中,银行并没有参与欺诈行为,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该对自己选择的交易对象负责。
该例外原则是基于信用证本质而制定的,因此合理合法。
2.保护银行的利益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银行承受着巨大的风险。
当欺诈事件发生后,银行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因此,在银行没有参与欺诈行为的情况下,银行应该免除任何责任。
若要让银行为欺诈行为负责,银行将无法承受如此高的风险,也会影响到银行的正常运营。
3.避免信用证买卖关系的混淆信用证作为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一种付款方式,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直接涉及银行。
若要银行在欺诈事件中为买卖双方之间的争议承担责任,则会使得信用证买卖关系混淆不清,进一步增加信用证欺诈的风险。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争议1.基于买卖双方权益的原则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其实质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保障的付款方式。
因此,在信用证欺诈事件中,银行应该为买卖双方的损失负责。
若将责任全部推卸到买卖双方身上,则会使得买卖双方存在很大的不安全感,进一步影响到信用证的使用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核心内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发现有信用证欺诈情形,并会造成严重损害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证审查标准,信用证欺诈的构成,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信用证受益人(卖方)方面的欺诈行为。
即卖方为了取得货款,通过假造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取得指定行或议付行垫付的货款。
1、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背景及他国的实践。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单证一致时银行应履行付款义务,银行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
信用证独立于所依据的基础合同。
这些原则可能为受益人欺诈申请人或银行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严格执行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以单据欺诈手段骗取货款的案件不断发生,如果固守这一原则,势必纵容这些诈骗分子,因为货款一旦被骗取,买方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追回货款的希望很小。
有鉴于此,为了打击国际贸易中出现的欺诈行为,不少国家的法律、判例对欺诈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即在承认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原则的同时,也应当承认有例外情况。
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首先是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中提出来的。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也有对信用证欺诈及补救办法的成文法规定。
此外,英国、加拿大、新加坡、法国等国的法院判例也表明承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从法律渊源上说,欺诈例外规则是国内强制法对国际惯例的一种限制或替代。
UCP600号作为一种商业惯例,主要规范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基于这些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但信用证的独立原则和单证相符原则,不应该使实施欺诈的人获益。
这一矛盾的处理,是各国国内法适用的问题。
总的原则是保证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同时对受益人的欺诈进行惩处,其实质是确立了信用证与基础交易的关联性。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1.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这个词听起来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它就是一种支付方式,像是买家给卖家开了一张“保函”,确保钱能顺利到账。
简单说,就是银行替买家出面,向卖家保证“放心,我会给你钱”。
所以,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像是交易的“保护伞”。
但是,万事都不是绝对的,信用证也有可能被人拿来做坏事,这就涉及到今天要聊的主题——信用证欺诈。
2. 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2.1 欺诈的定义先说说什么叫信用证欺诈。
通俗点说,就是有人在信用证交易中搞鬼,利用假材料或者虚假信息来骗取钱财。
比如,有人假装发货,但实际上根本没发任何货物,结果就把钱揣进了口袋。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交易的公平性,也让不少无辜的参与者遭殃。
2.2 例外原则的由来那么,既然如此,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是什么呢?这就要提到法律的“保护伞”了。
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简单来说,如果银行发现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或者能证明交易存在重大瑕疵,就可以“说不”。
这就像在打麻将,碰到别人碰了假的牌,你可以立刻“杠”起来,绝不能让他们得逞。
3. 欺诈的构成要件3.1 欺诈行为的表现那么,怎么才能判断信用证欺诈是否成立呢?我们来看看构成要件。
首先,得有“欺诈行为”,这就是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比如伪造发票或者货物运输单。
你想想,要是卖家说他寄了货,但实际上根本没发,这就像是空口无凭,根本没道理成立。
3.2 受害者的损失其次,受害者也得受到损失。
比如,买家辛辛苦苦准备了资金,结果被骗了,钱打了水漂,那这损失就是显而易见的。
法律上可不是光说不算的,必须有实实在在的损失证据。
这就像是吃了亏之后,得有凭有据,才能讨个说法。
4. 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4.1 提高警惕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参与者得多留个心眼。
比如,在审核信用证的时候,得认真检查相关文件,确保每一项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
这就好比我们在生活中,买东西时总得看看质量,不然很可能上当受骗。
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原则的权衡

摘要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而不审查货物,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利用信用证的这一独立性的特性进行诈骗活动。
针对这种情况,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但该原则的适用必须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否则信用证的结算机制就会被腐蚀,就会忽视对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有必要引入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适用问题。
本文第一部分信用证综述,介绍了信用证的定义、特点及其重要性;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由于信用证交易机制的特点而导致的信用证欺诈,主要从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及其出现的原因进行论述;第三部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主要从引入欺诈例外的原因、欺诈例外的适用条件以及具体案例进行介绍欺诈例外原则;最后一部分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主要从原因和适用条件进行论述。
【关键词】信用证的独立性信用证欺诈欺诈例外例外的豁免AbstractThe letter of credit is the most important payment term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lay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part in our foreign trade. However, because the bank just concerns the identity of the documents on the face not the actual goods, lawbreaking merchants use the independent character of the L/C to defraud.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 comes into being in the circumstance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 is to be restricted to a certain degree, otherwise, the mechanism of the L/C may be corroded and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bona fide third party may be ignored,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the exemption of the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The first part summarizes of the L/C, mainly introduces the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L/C; the second part mainly discusses the L/C fraud due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C, including the idea and the reason of the L/C fraud; the third part emphasizes on the fraud exception, mainly expounds the reason of drawing into the fraud exception, the terms of applying to the fraud exception and the specific examples in order to introduce the fraud exception further; the last part dwells on the exemption of the fraud exception, mainly discusses the reason and condition of applying to the exemption of the fraud exception.【Key Words】The Independent Character of the L/C; L/C Fraud; Fraud Exception; Exemption of the Fraud Exception目录1.信用证概述 (4)1.1 信用证的定义 (4)1.2 信用证的特点 (5)1.3 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重要性 (6)2.信用证欺诈 (9)2.1信用证欺诈的概念 (9)2.2 信用证欺诈出现的原因 (11)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12)3.1 欺诈例外原则的原因 (12)3.2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 (13)3.3 从具体案例中看信用证欺诈例外 (14)4.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适用 (16)4.1 例外原则豁免适用的成因 (16)4.2 欺诈例外豁免适用的条件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原则的权衡研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一种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发到一定程度的历史产物。
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

信⽤证已成为国际⾦融和贸易领域⼴泛采⽤的重要⽀付⼿段。
我国有关信⽤证的司法案例不断增加。
本⽂介绍了信⽤证欺诈的种类,信⽤证的欺诈例外制度的理论和判例,以及信⽤证欺诈的司法救济问题。
借以探讨中国在信⽤证欺诈⽅⾯的⽴法和司法问题。
1 信⽤证的欺诈1.1信⽤证欺诈的定义。
1.11对于信⽤证欺诈的含义在UCP中没有信⽤证欺诈的规定。
国际商会UCP500没有对欺诈下⼀个定义,也没有对信⽤证欺诈作出规定。
⾸先UCP500没有像UCC5那样有专门的定义章节。
因为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之后认为,“很清楚,在统⼀惯例500中提出⼀个明确的术语章节是⼀个可怕的尝试。
”其次是因为“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议,⽽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致意见,所以这个尝试被放弃了。
”因⽽UCP的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版本中也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或规定。
1.12 信⽤证欺诈在英美法和⼤陆法中的定义在英美成⽂法和判例法对对信⽤证的欺诈部专门下定义。
因为英美两国的法官认为在判例中下定义是⼀件危险的事情。
所以在英美,⼀般的把民商事判例通⽤的欺诈定义适⽤于信⽤证欺诈的定义。
即欺诈是“任何故意的错误表述(misrepresent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处获得好处。
”在black‘s law dictionary (布莱克法学字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的曲解真相以便其他⼈依赖该曲解的真相从⽽从他⼈处获得本不属于他⾃⼰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
通过语⾔或⾏为,通过说谎或错误的引导造成法律上的损失。
有时欺诈和恶意(bad faith)是同义词。
⼤陆法国家法院也⼀般的适⽤民法上的欺诈概念来界定信⽤证的欺诈。
1.2 信⽤证欺诈的种类信⽤证欺诈的种类多种多样,结合本⽂按照学理上的主体来分可分为以下⼏种。
即受益⼈做出的欺诈和第三⽅做出的欺诈,以及买⽅所进⾏的欺诈。
1.21由受益⼈做出的欺诈受益⼈做出的欺诈是信⽤证欺诈中最为常见的欺诈,其表现形式为伪造单据和伪造、变造信⽤证。
论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

( 总第 3 9 ) 1期
商 业 经 济
S HAN E JNG I GY I J
No2, 0 9 . 20
Toa . 9 tlNo31
【 文章 编 号】 10- 0320 )2 08- 1 09 64(090- 02 0
论 信 用证 的欺诈例 外 原则
一
( 转第 1 5页) 下 0
【 收稿 日期】 081—5 20—22 【 简介】 作者 李晶晶 , , 山西临汾 , 女 籍贯 助教 , 士。 硕 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法学院毕 业, 司职于渤海大学高职 学院外 贸系。 究方 研
向: 国际贸易。 一8 2—彭 延炼 : 民族传统 艺术转型为 旅游产品路径研究
性原则 时最主要 的例外情 况。所谓 “ 诈例外 ”是指 银行 欺 ,
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 ;二是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
尚未 对外付 款 ; 买方 提 出请 求 ; 三是 四是在远 期信用 证情 欺诈 例外原则 。 该《 纪要 》 在很 大程度 上 借鉴 了 国际上普 遍承认 的欺
时还存在着例外情况,其中欺诈例外是适用信用证独立 况下 , 中国银 行 尚未承兑 汇票 。 如此 便充分体 现了信用证 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交易独立性的原则 ,但如果确
把“ 双刃剑”它对买方的利益缺乏足够保障, , 不能对基
础交 易过程进 行有效 的监 控 , 且无 法对 可 能出现 的贸 并
易欺诈设置预防和制约措施 。 如果卖方伪造单据、 交付假 行所开信用证下贷款。但 同时又规定了人民银行可以冻 包 一是 货, 而银行仍然根据独立性原则 向受益人付款, 那么显然 结证下 款项 的几项 要件 , 括 : 有充 分证 据证 明卖方 违反了公平的交易原则。因此, 也正是信用证这些 自身固 有的局限性或称之为制度上的“ 内在缺陷”使其在适用 ,
试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二 、我 国信用证欺诈 例外原 则的立法现 状
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 ) 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 或者交付 信 用证欺诈例 外原则 的含 义及理 论基 础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 指 , 即使受益 人交付的单据表面上与 的货物无价值( 3 ) 受益人和开证 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 信用证一致 , 一旦 开证银行或开证 申请人具有确切的证据证 明受 单据 , 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 ) 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 形。之后
信 用证 支付 的高效快捷 性特点 , 得 益于信 用证 支付 中的 两大原则 “ 独立 抽 象原 则” 与 “ 表 面相符 原则” 。但是 , 也 正是 由于信 用证 支付 机制 独立 于基础合 同之 外 的特 点 , 为不法 商人 进行 信 用证 欺 诈提 供 了可趁 之 机 。加 之信 用证 具有跨 国性、运行 复杂 , 涉及 当事人较 多等 因素 , 近 年来 , 信 用证欺 诈案件在 国际 贸易中不断增加 。据 统计 , 世界 上 每年 因信 用证 受诈骗而 无法收 回的贷款 , 约占总额 的2 % ~5 %, 金额 高达2 0 0 多亿 美元。我 国对外 贸 易中, 每年 因信
国 际贸 易 l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t t r a d e
试论信 用证欺诈例外ຫໍສະໝຸດ 原则 路 佳 河 北 经 贸 大 学 河 北 石 家庄 0 5 0 06 1
摘要 : 在 国际贸 易中 , 信用证 因其快捷 、经济和便 利等优 点 , 成为重要 结算 支付 工具 , 在 国际贸 易中具有重要地位 。
用 证 欺 诈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数 目也 极 其 庞 大 , 严 重 影 响 了经 济 秩 序 的 稳 定 与 对 外 贸 易的 发展 。 在 这 种 背 景 下 , 信 用 证 欺 诈例外原 则的研 究 , 对 于 防 范信 用 证 欺 诈 、 进 行 信 用 证 欺 诈救 济 等 问题 具 有 重 要 现 实 意 义 。 关键 词 : 信 用 证欺 诈 例 外 原 则 ; 理 论 基础 ; 现状; 完善措施
浅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并对 欺诈 的 范围 和特 征 作 了一定 的分 析 。当然 明确 接受 信用证
n i t e d C i t y v . R o y a l B a n k 。 , 此案 认为 , 卖 方知 信用 证 独立 抽象 性原 则 以及单 证严格 相符 原 则是 信用 证赖 欺诈 例外 的案例 是 U
这一 案件 中, 法庭依 据受 益人 的欺 诈行 为, 准许 了买方 的禁付 势, 所 以信用 证在 出现 后 的一百 多年就成 为 国际贸易第 一大 支付 件 ,
即禁 止银行 承兑 有买 方开 出 的汇 票 , 开创 了法 院 以欺 诈 手 段 、被称作 “ 国际商业 信用 的血 液” 。《 跟单 信用 证统 一惯 例》 令 请求 , ( U C P 6 0 0 ) 中信用证 定义 是: 指一 项不可 撤销 的安排 , 无 论其 名称 为 由下令 对 开证 申请人 给予 禁令救 济 , 禁止 开证行 根据信用 证规
或描述 如何 , 该项安排 构成 开证行 对相符 交单予 以承付 的确 定承 定 向受 益人 偿付 的先河 。
诺。 。 信用 证具 有“ 独 立抽 象性 ” 和“ 单 证严 格相 符” 两 大原 则 。独
《 美 国统 一商法 典第 五编一 信用 证》 1 9 9 5 修 订本对 信用证欺
立 抽象 性原则 是指信 用证 一旦开 出就 具有独 立性 , 独 立 于信用 证 诈例 外制度 适用 前提 、 范围、 限制等都进 行 了较 为详尽 的规定 , 是
人 利用独 立抽象 性原 则 以及单证 严格相 符原 则, 开设 与信用 证相 蚀信 用证 的独立 性 , 这 是信 用证 存续 的根 本 , 不 能动 摇。 符 但是 并不代 表真 实货 物 的单 据 , 骗取 货款 用证 , 以骗 取货款 、 违 约金等 的行 为 。 ( 二) 信 用证欺 诈例 外原 则理 论基础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刍议

2006.11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刍议□郭文利(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正当性和外部性的分析,阐述实践中应当减少该原则的适用,调整其适用方式,并积极寻求该原则的替代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外部性囚徒困境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92-0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在肯定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确认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拒付或拒绝承兑汇票,受欺诈一方也可以请求银行不予付款或承兑,或要求法院颁发禁付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或承兑,这是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适用的积极意义,然而,该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也显露出了外部性,鉴于此,一方面对该原则要继续适用,另一方面更要积极寻求更佳的替代措施,以补其不足。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正当性分析若无其深厚的理论渊源作支撑,任何一项原则的正当性都会受到人们的质疑。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之所以能够得以确立,再到最终为人们所接受,是与其背后深厚的理论土壤密不可分的。
(一)市场机制存在不完全竞争。
外部性、①公共物品、信息不完全时会背离帕雷托最优而导致资源不适当配置,即市场失灵。
它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消弱或消除,往往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的力量予以校正和弥补。
当事人自己以及市场本身不具备划分市场主体产权边界和利益界限的机制,更不具备化解冲突的能力。
这就需要以社会公共权力为后盾的政府充当仲裁人,设定体现和保障市场原则的“游戏规划”,即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明晰界定和保护产权关系的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保证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
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实际上是国家公权力介入以平衡当事人之间因信用证欺诈而扭曲了的利益关系,是国家对社会资源分配的调控机制,体现了国家对利益分配的强制性干预,其价值特性在于秩序,通过这一原则,维护有序的国际经济交往。
通过强制性干预调整各种利益,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可缺少的。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者存在欺诈
提交单据的受益人必须
明知单据中的陈述不真实,否那
么不能剥夺付款请求权
2.欺诈是实质性的
30
三、欺诈例外的例外原那么
2006年?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条:
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
意地进行了付款
2.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
善意地做出了承兑
行实质性的欺诈提供便利
性欺诈
--------强调实质
26
中国银行海口案-短量是否构成欺诈?
?统一商法典?第109条中的一个例子:
合同:1000桶菜油
1.实际交付:998桶
发票显示:1000桶?
2.实际交付:5桶
发票显示:1000桶?
27
United City Merchants Ltd v.Royal Bank of Canada案
信用证的金额中扣除
22
中国银行海口案
案件引发国际银行界对中国的银行信誉的疑心。 国际商会1995 年出版物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INSIGHT,专门发表文 章讨论中国的银行被法院止付的问题
当时中国的银行被法院止付的问题严重,已经引 起了国际社会对中国整个银行界信誉的评价
开立信用证类型:
ISSUING
BANK BY PAYMENT
OR
39
40
在受益人存在成心欺诈行为的情形下,其原有的、由信 用证独立性而产生的利益将不再被保护
17
Sztejn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
确立了欺诈例外原那么
开创法院以欺诈为由禁止开证 行付款先河
18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浅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摘要:信用证在当今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大量使用,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严格执行独立抽象原则有重要意义,但也不能忽视信用证欺诈存在的实际情况。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正是为弥补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固有缺陷,遏制信用证欺诈行为而生的,并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重要原则。
本文在阐释了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确立背景及理论依据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分析了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及其适用的局限性,并进一步探讨了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与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支付方式,它能够有效地利用银行信用融通资金,进行便捷的国际结算,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
然而,针对信用证进行的欺诈案件也是屡屡发生,这不仅给国际贸易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侵犯了所在国家、地区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
我国的对外贸易近年来增长迅猛,信用证也在商界广泛使用。
同样,信用证欺诈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不乏上亿美元的大案,对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于我国而言,完善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遏制信用证欺诈就成了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一般理论(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在分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之前我们首先应明白何谓”信用证欺诈”,在学理上,信用证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信用证欺诈泛指一切涉及信用证交易的欺诈行为,既包括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也包括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而狭义上的信用证欺诈仅指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方面对开证行犯有欺诈的情形。
笔者比较赞同对信用证欺诈采用广义上的理解,即信用证欺诈是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藏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依赖于该认识而为意思表示,从而失去属于自己的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行为。
浅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易 ) 一方 当事 人故 意制造 假象或 隐蔽事 实真相 , 。 诱使 其他 当事人 陷于 错误 认识 而依赖 于 该 事实 而失 去 属 于 自己 的有 价财产 或放弃 某项法 律权利 , 以达 到从 中 获取 一定 的不 当利 益 的 目的而 为的行 为 。
的情况下 。 应对 信用证独 立抽 象原 则软化 处理 或排 除 适 用 , 为对信 用证 欺 诈 问题 的解 决 , 能通 过 信 用 因 不 证 制度 内部找 到答案 , 产生信 用证 欺诈 的根源是 独立
抽 象原 则 ,而这 一原 则是信 用证 制度 的核心所 在 , 若
立法相 当薄弱 , 现有 的对 于信 用证欺 诈 的法律规 范 主 要是 国 际商会 制定 的 《 单信 用 证统 一惯 例 》 简称 跟 (
贸 易主要 当事 人 的身 份 出现 , 因此 , 信用 证欺 诈 便 有
人从 事欺 诈行 为创 造 了条 件 , 于此 , 国逐 渐 地 发 基 各
展 了遏制 信 用证 欺 诈 的重 要制 度—— 信 用证 欺 诈 例 外 欺 诈例外 原则是 指 , 如果在信 用证交 易 以及基 础
受益 人 自谋 的信用证 欺诈 、 开证 申请人 自谋 的信用证 欺诈 、 开证 申请人 与受 益 人共 谋 的信 用 证欺 诈 、 证 开 申请 人与开证 行共谋 的信 用证欺 诈等类 型 。
() 1 信用 证 自身存 在 的理论上 的缺 陷是信用 证欺
诈滋 生的温床 。信用 证完全 依赖 于独立 抽象性 原则 、 严格 相符原则 这两根 强大 的支柱 , 正是 这两大 基本 原
浅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诚信原则 ,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坚持 《 跟单信用 证统一 惯
例》, 认为银行应 对受益 人付款 , 方只 能依 据买 卖合 同 买 向卖方索赔 , 显然是不公平 的。 3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三个 理论依据 是各 国冲突法 . 普 遍规定的“ 公共 秩序保 留原 则” 即 如果 当事 人选 择适 ,
一
法律规定 、 个法院判决 , 一 其最终 最高 的原 则就是 诚实信 用原则。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 已成 为各 国 民商 法普遍
接 受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基 本 功 能 在 于 平 衡 民 事 当事 人 其 相互 之 间 的 利 益 关 系 , 时 它 不 仅 具 有 指 导 社 会 行 为 的 同
予以完善。
关键词 : 信用证欺诈 ;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中 图 分 类 号 : F2 D 55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87 ( 0 1 0 -130 10 —0 8 2 1 )40 0 - 3
收 稿 日期 :0 1 51 2 1- —6 0
d i1 .9 9ji n 10 o:0 36 /.s .0 3—87 .0 10 .1 s 0 82 1 .4 3
以将信用证欺诈作 如下定义 : 所谓信 用证欺诈 , 是指 在 国
际贸易信用证支付 中( 括信用 证交 易和基 础交易 ) 一 包 , 方 当事人故意制造 假象 或 隐蔽 事 实真 相 , 使其 他 当事 诱 人陷于错 误认 识而依赖 于该 事实 而失 去属于 自己的有 价 财产或放弃某 项法 律权利 , 以达 到从 中获取 一定 的不 当 利益的 目的而为 的行为 。信 用证欺 诈 , 其种 类繁多 , 从不 同的角度分 析会 有不 同 的结果 类型 。一般 地说 , 用证 信 欺诈的行为主体常常 以信用证 贸易主要 当事人 的身份 出
浅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
业务是 国际结算各种方式 中最复杂 、 技术含量最高的 。 信用证是银行 应进 口商的申请 向出口商开立的, 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 书面凭证。 信用证支付方式足 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从而降低贸 易各方的商业风险。UC 5 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9 3 P0 《 19 )肯定了 信用证的两个最基本特点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交易。但是该 惯例并没有就信用证 相关的欺诈问题进行规定, 留给各 国国内法予以 补充 。 英国、 美国、 澳大利亚、 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努力寻找遏制信
信用证作为一种金融 工具 、 一种 贸易结算方式 , 国际贸 易发展 是
的 产 物 之 一 。 用 证 以 银行 的信 用 代 替 了 商业 信 用 , 仅在 一 定 程 度 信 不 上 解 决 了 国 际 贸易 中因 难 以 掌握 对 方 资 信 情 况而 互 不 信 任 的难 题 , 而
的利益关系 。 同时它不仅具有指导社会行为 的作用 , 而且具 有法律解 释 、法 律 补 充 和 司 法 依 据 之 功 效 。它 要 求 民事 主 体 在 从 事 民 事活 动
一
时, 应当诚实守信 , 实事求是 , 遵守诺言, 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 不 得滥用权利及规避 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正是信用 证欺诈例外原则存在的充分法律依据。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 , 信用证 欺诈例外 的理论基础是各 国冲突法普遍规 定的“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 即如果当事人选择 适用的外国法 或国际惯例违反本国的社会公共利 益、 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序 良俗时, 各国法院即可以排除其适用 。因
信用证三原则的逻辑关系

信用证三原则的逻辑关系
信用证三原则的逻辑关系如下:
1.独立抽象性原则:这一原则确保信用证交易与基础交易相互独立,即信用证的开立、兑付等行为不受基础交易的影响。
这样可以确保信用证操作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2.欺诈例外原则:这一原则是在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基础上,对欺诈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
如果发现欺诈行为,开证行有权拒绝支付信用证金额,从而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3.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这一原则是对欺诈例外原则的补充和完善,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存在欺诈行为,开证行仍然需要支付信用证金额。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综上所述,信用证三原则的逻辑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独立抽象性原则是基础,欺诈例外原则是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而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则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前两个原则的再次完善和补充。
这三者共同规范了信用证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了信用证业务的风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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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1信用证的欺诈1.1信用证欺诈的定义1.11对于信用证欺诈的含义在UCP中没有信用证欺诈的规定国际商会UCP500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首先UCP500没有像UCC5那样有专门的定义章节因为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行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力之后认为"很清楚在统一惯例500中提出一个明确的术语章节是一个可怕的尝试"其次是因为"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议而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一致意见所以这个尝试被放弃了"因而UCP的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版本中也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或规定1.12信用证欺诈在英美法和大陆法中的定义在英美成文法和判例法对对信用证的欺诈部专门下定义因为英美两国的法官认为在判例中下定义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所以在英美一般的把民商事判例通用的欺诈定义适用于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即欺诈是“任何故意的错误表述(misrepresent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一人处获得好处”在black’slawdictionary(布莱克法学字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的曲解真相以便其他人依赖该曲解的真相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语言或行为通过说谎或错误的引导造成法律上的损失有时欺诈和恶意(badfaith)是同义词大陆法国家法院也一般的适用民法上的欺诈概念来界定信用证的欺诈1.2信用证欺诈的种类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多种多样结合本文按照学理上的主体来分可分为以下几种即受益人做出的欺诈和第三方做出的欺诈以及买方所进行的欺诈1.21由受益人做出的欺诈受益人做出的欺诈是信用证欺诈中最为常见的欺诈其表现形式为伪造单据和伪造、变造信用证伪造单据是指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和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诈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目的的信用证欺诈根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其中提单是受益人主要的伪造目标一种方式是通过伪造提单的内容受益人在单据中做欺诈性陈述此种欺诈方式单据是真实的货物也实际存在但装运的货物不是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而是残次品或废物由于受益人所提交的伪造的单据表面上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条款开证行必须付款其结果是导致买方遭受损失而伪造信用证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变造信用证是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在保守的英国的判例中严格的从信用证欺诈的主体上说只有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做出的欺诈才是信用证的欺诈1.22由第三方所做出的欺诈对于第三人做出的欺诈在法学界有着很大的争议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篇、第四篇的规定可知因伪造和变造产生的风险应由从伪造者手中拿到该流通票据的一方承担据此可以类比认为在信用证第三方伪造和变造进行欺诈时正是因为卖方(即受益人)从这些第三方手中拿到了单据并递交给了银行因此卖方理应承担欺诈风险这种观点认为由于卖方比买方先接触到单据可以更早的发现单据异常而且买方有对所提交的单据的真实性和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有一项默示的保证责任所以卖方应承担欺诈的风险在英国的判例中则有着不同的观点英国的法官和学者认为如果欺诈由第三人做出且受益人或交单人不知道单据中含有欺诈则不适用于欺诈的例外但是如果受益人知晓或参与其中则可能适用于欺诈例外有学者认为英国这样做导致了欺诈危险的增加因而对于打击欺诈是十分不利的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法律基础和欺诈例外的目的分析笔者认为英国的做法是可取的从欺诈例外原则创设的目的来看它旨在保护银行和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不受表面相符而实际存有欺诈的单据侵害然而无论是受益人欺诈还是第三人欺诈都会对银行和开证申请人的利益造成同等的损害所以如果仅对受益人的欺诈适用该原则而对第三人的欺诈臵之不理则显然不符合上述目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但是从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调查和举证角度来看对于受益人是否参与其中或暗示第三人做出欺诈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在司法的操作上很有难度1.23买方的欺诈从买方的角度而言利用跟单信用证进行欺诈的主要手段是开立“软条款”信用证如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根本无法得到的单据从而以单证不符拒付货款骗取货物软条款欺诈在法学理论上和法律规定上均没有统一的或觉权威的定义表述一般认为“软条款”是指由开证申请人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列的由其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条件和限制单据结汇效力的条款众所周知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是买方利用卖方急于出口的愿望和一些外贸业务人员经验不足等缺点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可令申请人或开证行完全控制交易进程有权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条款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软条款”(SoftClause)或称陷阱条款(PitfallClause)软条款”信用证究其实质就是一种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让受益人对货款的权利毫无保障可言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的国内银行界和贸易实务人士都将软条款信用证也列为信用证欺诈的一种但是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软条款并不是信用证欺诈的一种因为信用证欺诈是以单据和信用证的条款严格相符为前提的而软条款欺诈则是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特殊条款限制单据的结汇效力其理由恰好就是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和信用证的条件条款不符在《信用证法律THELAWOFLETTERSOFCREDIT》一书中作者金赛波指出严格意义上说软条款欺诈并不是信用证欺诈的一种至少不是本文所特指的信用证欺诈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判例更明白判决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做了有效的确认受益人只要接受了这样的条款就必须遵守而对于非单据条款的软条款在UCC中明确的说明信用证的承诺中包含有有一些非单据条件开证人对于这些非单据条件不予理会且认为未明列这些条件2利用信用证独立性进行的欺诈2.1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的独立原则是其作为国际贸易组要支付机制的根本原则能够满足国际贸易支付所要求的迅捷性(promptness)和确定性(certainty)”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无论商业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应与该信用证据以产生或作为该信用证基础的其它合同、协议和安排相互分离和独立这种分离和独立的实质是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它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独立性原则还有一项重要功能是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的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例如从专业分工角度来看作为贸易双方的商人对买卖的商品十分内行他们擅长于货物的品质、规格、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包装、装运方式等事项然而商人们对信用证付款条件和各种付款单据的审查以及如何实现用本国货币向外国卖方付款等事项则不够熟悉这些单据和金融事务的处理则是银行的专长正是由于独立性原则的存在使得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等基础交易隔离开来并保证银行只负责处理信用证下代表着货物或服务的单据和付款事项而将基础交易中的货物或服务本身的问题留给商人们负责和处理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信用证交易中的专业分工原则和效率原则在HerbertMennen,etalvJ.P.MorganCo.Inc,MorganGuarantyTrustofNewYork一案中法官说:“如果不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那么适用其他原则就会破坏信用证作为商业中不可缺少的支付手段迅疾性的特征2.2信用证欺诈对信用证独立性的挑战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规定了信用证和基础合同的相互独立祥而言之信用证的开证行一旦开立信用证给受益人只要受益人交付了和信用证条款或表面严格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负有一项无追索权的对收益人的付款义务而信用证的欺诈对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提出了挑战由于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而所有单证文件都可以伪造UCP400与UCP500第四条中规定“在信用证的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因此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的.但是单据文件及其容易伪造,银行职员中具备航运专业知识的人又极少,只凭借检查单证一致后即付款,很容易被诈骗成功UCP中没有规定银行除审查单证一致以外的其他义务在UCP之下,银行没有任何审查假单证的义务.除非是单证表面已可看出是假单证,但是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这样的情况UCP400第17条或UCP500的第15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任何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正是由于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上述内容为欺诈者留下了可钻的空子特别是对买方而言风险更大当买方发现卖方利用单据进行诈骗的情事后只能依照货物买卖合同规定向卖方追索贷款与银行无关而事实上行骗者早已销声匿迹索赔很难成功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和其理论基础3.1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由于信用证欺诈现象在近年日益猖獗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为如果固守该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而银行也会面临着两难的处境如果坚持信用证独立原则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就会造成损失如果不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则严重的损害了银行本身的声誉破坏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支付手段可靠保证的机制对于信用证欺诈对信用证独立性的挑战法律很难做出一个适当的平衡但又不得不做出平衡在著名的Sztejn一案中法官说到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不能扩展到保护通过明显的欺诈求得支付的肆无忌惮的卖方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信用证的第五篇第5—109条和其它国家的判例、司法解释如果受益人的行为构成了对信用证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的严重欺诈(materialfraud)则开证人可自行决定拒付信用证;或者当开证人不同意拒付时也可由开证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禁令或类似措施阻止信用证的兑付这一规定和作法实际上允许以基础交易中产生的受益人的严重欺诈去阻止信用证本身的履行从而突破了将基础交易与信用本身分开和隔离的独立性原则排除了独立性原则在此种条件下的适用成为独立性原则适用中的一项例外规定这种特殊规定和作法被称为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fraudexception)3.2信用证欺诈例外理论基础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情况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关于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论基础有三点在英美判例法国家里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是“欺诈使得一切无效”这句古老的罗马法格言英国1977年对信用证欺诈以应该给于马立华禁令的救济就是依据其做出的“欺诈使得一切无效”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L/C欺诈也不例外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是根据其德国民法典的第242条诚实信用原则一以及受益人对合同权利的滥用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帝王原则”是现代民法理论及立法和实践中普遍遵守的原则受益人提交伪造的或带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正是违背了诚信原则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坚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认为银行应对受益人付款买方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卖方索赔显然是不公平的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三个理论依据是各国冲突法普遍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即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序良俗时法律可以排除其适用现代各国基本上都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证交易中在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如仍适用《UCP500》就会显失公平这样就可以排除UCP500没有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的规定从而在一定范围内突破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标准4.1欺诈程度的界定关于欺诈的程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标准定的太低就会严重损害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保障就会失去价值有关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标准其中IntraworldIndustriesInc.v.GirardTrustBank,461Pa343,3 36A.2d(1975)的案例最为广为引用该判例主张把信用证例外限定在几种范围之内即受益人是一个不道德的人并且该受益人的行为“如此严重污染了整个的交易从而开证行的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整个机制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将不再起作用”在此案例中法官还明确的说到如果欺诈是十分过分的欺诈(egregiousfraud)以至于受益人所提示的票据没有事实依据(nobasisinfact)且受益人不能无在基础合同项下的善意支付要求那么开证行就有权冻结兑付同时法院给于禁令也是正确的4.11UCC的实质性欺诈标准在修改后的UCC(《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篇规定欺诈必须是是“实质性(material)”的而且欺诈的行为对整个基础交易来说是决定性(significant)的UCC1995年正式文本第5-109条对信用证欺诈以及救济作的规定是“如果一次交单在其表面上严格和信用证的条件和条款相符但是其中所要求的一张单据是伪造的或实质上是欺诈的(forgedormateriallyfraudulent)或者兑付该交付的单据将促成受益人对开证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实质上的欺诈(facilitateamaterialfraud)那么……”本文认为界定“欺诈”的含义对于公平合理地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致关重要的而界定的关键在于以下两点首先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提出的原则性标准“实质性欺诈”是把握“欺诈”概念的关键UCC5-109的“正式评注”(OfficialComment)并未对什么是实质性欺诈作充分说明只是对基础交易中的欺诈作出要求即“对于基础交易的当事方而言欺诈行为是严重的(significant)”;对于单据中的欺诈“正式评注”要求法院必须同时“审查基础交易”可见“实质性欺诈”这个标准比较抽象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斟酌与自由裁量但是如果结合英美判例进行考察也不难得出一些结论对于单据中的欺诈而言“实质性欺诈”须达到令单据无效的严重程度破坏了其作为信用证交易所特定要求的本质;如果仅仅带有一定的欺诈性开证申请人应寻求违约救济而不是启动欺诈例外原则对于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而言受益人非根本性的违约一般不能被认为构成欺诈只有受益人的行为严重违背包括基础合同在内的整个交易安排导致对方的根本合同目的或主要目的已经落空时才构成“实质性欺诈”其次实施欺诈行为的受益人在主观过错上是“故意”的《布莱克法学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地曲解真相以便诱使其他人依赖该曲解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语言或行为通过说谎或错误引导或隐瞒应该披露的事实虚假地陈述事实使别人据此行动从而造成法律上的损失这种通用的欺诈定义同样适用于信用证欺诈要求行为人在实施欺诈时是“有意”的虽然举证责任归于开证申请人似对其不利但严格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对于整个信用证制度来说是有好处的毕竟它是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一种冲击与突破5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态度《美国统一商法典》接受了上述判例所确立的原则将其法典化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英国法院在一些涉及到欺诈的案例中也明确承认了美国有关判例的说服力.可见英美判例与法律基本上已形成共识承认了受益人欢诈构成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适用例外但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强调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必须付款(mustpay)可见它坚持了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这一原则《统一惯例》的这些规定主要是维护银行的利益使银行不致卷人买卖双方由合同而引起的纠纷但其客观上造成了在银行已经明知的情况下让买方独自来承担可能遭受卖方欺诈的风险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同时也是与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不相吻合的国际商会仅仅是一个民间组织并不代表法律但它是《统一惯例》的拟定人而《统一惯例》又是目前世界上为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接受的商业习惯和做法因此国际商会对此问题的看法肯定具有分量而国际商会显然也意识到了过分严格适用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不合理性尽管由于存在着两大法系调和之困难使之未能在《统一惯例》中明确规定“欺诈例外”但它的一些非正式意见已是以说明其倾向性在被一孟加拉国银行问及在一份假提单下付款行与开证行的偿还责任时它说“本商舍认为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一份已被证实为伪造的提单时受第9条的保护除非其自身参与了欺诈或其在单据提交前已知晓欺诈情形或在单据表面即表明具有欺诈时未尽合理注意之义务本商会注意到这一点于多数法院的意见是一致的”6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6.1禁令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各国一般是通过禁令的方式解决的关于给于禁令救济的具体理由英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各不相同英美法是根据欺诈使得一切无效的古罗马法格言同时根据衡平法的公平原则给予衡平法上的禁令救济而大陆法国家根据欺诈和权利滥用原则而后根据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根据民事程序法典中有关在紧急条件下法院应采取的措施等条款来给于相应得司法救济比如德国是根据民法典第242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来认定的关于司法救济的程序是根据民事程序法典第916条和第935条有关扣押令和禁令来处理6.11法院颁布禁令的法律依据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性质来说UCP500号不具有法的性质仅是国际惯例具有任意法的效力在当事人同意适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制度UCP的机构是国际商会而非政府组织也从未得到各国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的普遍认可制定的目的仅是统一信用证交易中的习惯做法UCP中也明确规定只有信用证中明确表示依该惯例开立当事人才受其约束另外依各国冲突法普遍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如果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了本国的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基本原则法院可以排除其适用因此如果存在欺诈法院就可以排除UCP的适用6.12禁令的法律性质在美国禁令是由法院发布的禁止或强迫某人做某事的命令他仅是一种救济手段而非据以提起诉讼的诉因可以分为命令性禁令和禁止性禁令;初步禁令和临时扣押令一旦法院签发了禁令则银行在有效时间内就不能付款6.13、禁令的给予条件禁令起源于英国法院一般不轻易给予信用证以禁令只有特别的情况下作为非常重要的例外才给予主张信用证欺诈的一方以禁令救济所以给于禁令要满足实质和程序上的要件(1)实质要件有信用证欺诈行为存在而且欺诈是实质性的在一宗广为引用的判例中法官给于禁令所要求的欺诈程度是“该欺诈的程度如此严重的违反了整个交易以至于对开证人的付款义务的独立性所设定的立法目的将不再起作用”而仅仅是欺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