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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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怎么样进行法律思维

梁慧星——怎么样进行法律思维

怎样进行法律思维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引言:什么是法律思维?法律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人的思维是紧扣着法律规范性来思维一、法律规范性与法律思维A:1.指引性 2.约束性 3.公正性与统一性B:分析具体案件的方法:1、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如违约责任,什么时候开始谈判,什么时候达成协议,什么时候违约。

2、王泽鉴提倡的请求权基础与抗辩的分析法:考虑哪些法律规范可以作为本案原告诉求的请求权基础,在此基础上选择规范a.选择“适用范围的抗辩”,如:权利不发生抗辩,当事人不适格抗辩。

b.主张“构成要件的抗辩”如:本案事实不符合原告所建议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

未违约,产品无缺陷等c.考虑“免责抗辩”、“减责抗辩”如:诉讼时效抗辩,违约金过高抗辩。

3、适用范围抗辩与构成要件抗辩是以事实作为抗辩理由,即使被告没有主张法庭有主动审查的义务。

“免责抗辩”与“减责抗辩”是以法律规范为抗辩理由,如果被告没有主张,法庭无主动审查义务也不得提示提醒被告。

如果一审没有主张,二审不得再主张。

二、法律社会性与法律思维A.两类事实无需举证,直接由法官认定1、不用举证的事实。

即可以从“日常生活经验退订的事实”。

“显而易见的事实。

”——经验法则。

如:妇女剖腹产后遗留在体内的手术钳。

2、难以举证的事实。

如: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

B.法律社会性对于裁判有重要意义。

在不同裁决方法都有法律依据且无法压倒一方。

适用法律社会学的解释方法衡量不同裁决方案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三、法律逻辑性与法律思维A.特别法优先适用:特别与一般是相对的如拍卖行曲解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法律的概念性与法律思维A.法律概念;是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

1、法律上规定了定义的法律概念,一定要严格的按照其定义理解。

2、参考产生该法律概念的产业与专业。

但不得违背法律目的与社会生活经验。

梁慧星教授学术报告

梁慧星教授学术报告

梁慧星教授学术报告——法官怎样裁判案件同志们,我来到赣州非常高兴,特别是到赣州司法论坛来做一个讲座,我很高兴,我今天讲座的题目是法官怎么样裁判案件?法官怎么样裁判案件就是讲法律思维,怎么样进行法律思维。

我注意到今天在座的除了法官还有其他部门的同志,虽然你不是法官,如果你是学校的法律本科学生、研究生,或者你是公安机关的干部,你都可以了解法律思维,了解它的本质。

在进行法律思维当中有哪些关键的因素起作用?我们在代理案件、分析案件当中,遇到不同的裁判方案,不同的解释意见的时候,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来取舍?因此这个讲座是从宏观方面来讲裁判方法,从宏观方面告诉我们法律思维是怎么进行的?有什么特征?特别是提示我们在办理案件当中怎么样思考?怎么样用哪些关键的因素?哪些标准来指导自己办案?最后达到一个公正的裁决。

决定法官裁判案件的关键因素决定着法律思维的关键的因素有这样几个:首先是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在我们教科书上也讲了,所谓法律的规范性,就是说法律是行为规范、法律是裁判规范,法学上用规范这个词和我们日常生活说的规则是一样的,实际上法律就是一个规则,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他有一个规范构成,每一个法律条文,每一个法律规范他是由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这三部分来组成的,这样的知识在我们的法理学教材上会讲到,我这里着重是讲法律的规范性,怎么样影响着、决定着我们进行法律思维。

现在我先举一个例子,我们看见电视台讨论一个社会问题,经常邀请一个经济学教授、邀请一个法学教授或者邀请一个退休法官来讨论,经济学教授和退休的法官讨论同样的问题他们是怎么进行思维的?先说经济学的教授他首先要问这个事件,这个行为有没有效率,要问能够不能够提高生产力,还要讲投入和产出,特别是要讲价值的最大化,还要讲资源合理配置,他是从这些概念来进行思维的,如果一个社会问题,一个事件他能够提高生产力,能够做到价值最大化,能够做到资源合理配置,他就是要表示赞成的意见,他进行思维中最核心的一个概念就是价值。

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

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

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林中举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课程前言大家好,今天我们将通过民法解释学来讨论一下共同学习一下,怎样进行法律思维,那么法学众所周知它是一门实用的科学,它的目的在于处理实际问题。

那么对法律知识,还有这个法律的学术探讨,那么它的最终目的都是用于指导司法实践或者说是完善司法实践,最近数年来,学习法律的人常自称为“法律人”,而且颇带有几分自傲的。

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人经常会自傲地认为,大者能经国济世,小者能保障人权,将公平带给平民。

法律人为何会如此自负呢?法律人为何会如此自信,法律人与一般人又有什么区别呢?其实仔细想来,这个问题不难明白。

一个人通过学习法律,通常会获得这样的一些能力:首先当然是掌握法律知识的能力,其次是进行法学思维的能力,最后能获得解决争议的能力。

而其中,进行法学思维的能力又尤为重要,它决定了你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决定了你运用法律解决争议的这样的一种效果。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那么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我们首先要做到的是获得法律思维的能力并且不断的培养、提高自己的这种能力,以力求做到正确的解释、运用法律。

那么什么是法律思维,所谓的法律思维就是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那么简而言之,法律思维也就是如何解释适用法律这样一种思维。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分类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解释的方法,那么在法律方法论学说史上, 最值得一提的莫过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他阐释了法律解释的四要素说, 也被称为四准则说, 这一学说一举奠定了经典法律解释学说的基石。

那么在萨维尼看来, 法律解释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四项要素。

对此日本学者伊藤正己,他认为法律解释的诸方法有:文学解释,文理解释,扩张解释与缩小解释,扩张与缩小这是一对相对的,那么类推解释与反对解释,这也是一对相对的概念,最后还包括当然解释。

梁慧星谈学法律经济法读后感

梁慧星谈学法律经济法读后感

梁慧星谈学法律经济法读后感最近读了梁慧星关于学法律经济法的一些论述,那可真像是在法律知识的大森林里进行了一场奇妙探险。

首先呢,就感觉像是被一位特别靠谱又经验丰富的老向导带着。

梁慧星讲经济法的时候,没有那种让人望而生畏的学究气。

他把那些复杂的概念,就像拆解一个超级复杂的乐高模型一样,一块一块地给你摆出来。

比如说,经济法里那些关于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的部分,我原本觉得就像一团乱麻,在他的讲述下,就变得有条有理了。

就好比他拿着魔法棒,对着这团乱麻一点,“你得这样看,先看这个部分,这是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就像游戏里每个玩家得遵守的基本玩法,然后这个宏观调控部分呢,就像是游戏管理员时不时要出来调整下整个游戏的大环境,让大家玩得更公平、更顺畅。

”他讲的一些实际案例也特别有意思。

这些案例就像一个个故事,把那些生硬的经济法条文变得鲜活起来。

我读到那些案例的时候,就感觉像是在看一场场精彩的法律大战,每个当事人都是主角,而经济法条文就是他们的武器和规则手册。

而且,从这些案例里能很清楚地看到经济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影响,不再是那种高高在上、虚无缥缈的东西。

再说说对我学习法律思维的启发吧。

以前我觉得法律就是背条文,但是梁慧星让我明白,那只是最基础的一步。

学经济法要像一个侦探一样,去探究每个条文背后的立法目的、社会需求。

这就好比你不能只看到一个人的表面穿着打扮(条文文字),你得去挖掘他为什么要这样穿(立法意图),是为了适应什么场合(社会背景)。

这种思维方式让我觉得学习法律变得更有挑战性,但也更有趣味性了。

不过呢,读的时候也有点小困扰。

有时候他的一些理论阐述还是有点深奥,就像爬山的时候突然遇到一段特别陡峭的路,得停下来多琢磨一会儿。

但是呢,这也正好激发了我的好奇心,让我想要去深入探究。

读完梁慧星谈学法律经济法之后,我感觉自己像是打开了一扇通往经济法奇妙世界的大门,虽然我还在门口徘徊探索,但已经看到了里面无限的精彩,而且更有动力朝着这个世界的深处进发啦。

梁慧星谈怎样看待侵权责任法

梁慧星谈怎样看待侵权责任法

怎样看待侵权责任法――梁慧星教授在审判理论研究会上的发言梁慧星侵权责任法虽然颁布已经两年了,但我们对它的学习还很不够。

我自己直到现在也并没有对法律每一部分都掌握。

现在中国恐怕没有哪一位学者和法官敢说他对这部法律已经完全掌握了。

下面谈对几个问题的认识。

第一个问题,我们应当如何认识这部侵权责任法?同志们特别要注意,这部法律是在特定时期制定的,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

本法首先总结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然后总结了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解释规则;还特别总结了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立法和理论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不仅针对我们自己的立法与实践,还广泛参考、借鉴、研究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

我们可以看到,本法有些内容是民法通则条文原封未动;有些内容是在民法通则条文基础上加以发展或者细化;有些条文完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则,只是在文字表述上有所调整,或在细节上有所变动;有些条文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则基础上做了重大变动;有的条文来自我国某个地方法院裁判的某个案件;也有一些条文是来自我国台湾或者某个外国的某一个判决或某项理论,当然结合我们的实际作了调整或改造;有些条文可能来自我们某个教授的某本教材或著作,但与该教授当初的理论也有差别。

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同志已经指出,是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加上民法学术界的智慧,再加上立法机关的智慧,这三方面的智慧结合起来造就了我国这部侵权责任法。

王胜明同志认为这部法律非常不错,王利明教授也谈到,这部法律在国际上的反映很好。

我认为,这部法律的理念和内容是进步的,其立法技术也是先进的。

我们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就必须把它放在人类社会当前的大环境、大趋势中来认识它。

二战结束以来,人类社会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现代化市场经济急速发展,科学技术巨大的、惊人的进步,使人类面临无处不在、频繁发生的各种危险和损害,原有的侵权立法和侵权法理论已经不能满足要求。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质谈起本文是讲演稿,对象是法学院学生。

也曾在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讲过。

鉴于法律科学的实用性,讲怎样学习法律,联系到法律的解释适用,甚至联系法律的制定。

虽未限定于民法,但实际上还是偏重民法。

法律有哪些性质,是法理学的研究课题。

未涉及“阶级性”,并不是否认“阶级性”的存在。

只是认为与法律学习和解释适用关系不大。

只谈与法律学习及解释适用关系密切的“五性”: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

曾在西南政法大学讲过,日前见法律思想网上有该校同学整理的记录稿,可惜太简略,读者难窥“全豹”。

因此利用春节假期对讲稿进行整理、补充,形成“定稿”,发中国法学网,其他网络媒体可以转载。

一、法律的社会性(一)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

如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民法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管理;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控制。

简而言之,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使法律具有社会性。

法律的社会性,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

此对于法律学习,关系甚大。

(二)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其一,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

平常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但所谓实践,不是一时、一地、一人或数人的实践,而是指整个人类社会或者一个、几个国家的几代人长时期(数十年上百年)的实践。

与自然科学的实验、检测、计量、计算不同。

其二,研究者身在研究对象之中,不能不受自己的感情、经历、知识背景、价值取向的影响,难以做到绝对的客观性。

往往同一个问题有截然相反的看法、观点、理论、学说,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不仅如此,甚至同一位学者,对同一个问题,也可能有截然相反的观点。

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或者在某一场合这样说,在另外的场合那样说。

这就造成学习者的困难。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什么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什么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什么法律思维方法是职业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实践法律这门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和法律争讼的思维方式、思维手段和思维工具,是法律人必备的职业技艺和职业技能。

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关于法律人思维方式,希望能帮到你。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1、重权利思维(1)耶林大师提出“为权利而斗争”。

认为争取权利既是作为权利人的权利也是权利人作为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一种义务。

近年来有很多公益诉讼,如佛山律师状告铁道部春运提价、天津律师状告高速公路公司高速路不高速等诉讼,与其说是权利人主张权利不如说是对社会承担了责任。

(2)烟台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在《私法视野里的权利限制》一文中认为在转型期要强调“权利本位”,而不是国家社会本位,也不是权利本位兼顾社会本位。

对权利行使的限制不是随意的,只有存在权利优先的基础限制才可以对另一种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谭某诉死者陈某妻子以及婚生子女遗产继承案,针对原告谭某提出因其母亲涉嫌与死者陈某同居生下原告,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抽取被告(死者某与妻子的婚生子女)的体液,证明其是死者陈某的非婚生子女。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提出谭某为证明其为死者陈某与另一女子所生并有权继承陈的巨额遗产,在陈某已经去世并无留下DNA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抽取婚生子女的体液势必损害被告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权,建议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请。

惠州市中院最终驳回原告的申请正是体现重权利思维。

这里就涉及婚生子女的身体权、人格权的保护以及谭某的生存权和财产权保护的冲突问题。

法院最终采信了生命权、人格权优于财产权乃至生存权。

2、合法性思维马克思曾说:“法官的上级就是法律。

”崇尚法律至上,因此对任何争议的评估首先考虑的是合法性评价。

近年来,法学家对孙志刚案、对公路部门收取养路费养人不养路的质疑以及广州市、珠海市关于禁止助力车上路听证会等事件的关注,均是从合宪性(合法性)审查角度提出质疑的。

3、重程序思维培根提出:一份错误裁判只是污染了河水,违反程序就是污染了水源。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质谈起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质谈起

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质谈起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是人与人之间行为的准则。

学习法律,首先需要理解法律的内涵和性质。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如何学习法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

一、理解法律的社会性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并服务于社会生活的。

因此,学习法律首先要理解其社会性。

法律规范和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往往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

学习法律,需要关注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理解社会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和规范。

二、掌握法律的知识体系学习法律需要掌握其知识体系。

法律知识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等方面。

要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需要从基础概念入手,逐步深入到原则、规则等高级知识。

同时,还需要关注不同领域、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差异,以形成全面的法律知识体系。

三、培养法律思维学习法律不仅仅是掌握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一种逻辑严谨、注重证据和推理的思维方式。

学习法律需要锻炼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学会用法律的眼光看待问题,用法律的方法解决问题。

同时,还需要注重实践操作,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案例中,以加深理解和提高运用能力。

四、注重人文素养法律不是孤立的学科,它与人文素养密切相关。

学习法律需要关注人文素养的培养,包括文学、历史、哲学、艺术等方面的知识。

这些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涵和精神,提高我们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同时,注重人文素养还可以增强我们的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学习法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理解法律的社会性、掌握法律的知识体系、培养法律思维和注重人文素养等方面。

只有全面、系统地学习法律,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涵和性质,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观念,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和挑战。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法律是每个国家都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为社会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规范和制约体系,以确保人民在安全、公正和公平的环境中生活。

法律的学习需要精神上和身体上的耐力和努力,需要有足够的智慧、条理性和谨慎性才能够把握和理解法律这一博大精深的领域。

在这个领域中,梁慧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她的学习方法和学习经验也是其他学生所可以参考的。

首先,梁慧星在学习法律时非常注重阅读和理解法律规则并将其应用到具体案例中去。

她会读很多法律相关的书籍和文章,同时她也会寻找一些与法律相关的案例和法律实践,这有助于她搞清楚法律规则背后的精神和理念,更好的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则。

其次,梁慧星在学习法律时会积极地参加身边的法律讲座和研讨会,以了解最新的法律进展和实践。

这有助于她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掌握更多的法律实践经验以及更好的了解法律实践中的局限和问题,因此她在学习法律时不仅仅局限于理论知识,同时也深入了解实践与理论的关系。

再次,梁慧星非常注重与实践结合,在学习的同时也会实践探索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所学的知识。

她会通过参加模拟法庭、实际案例的调查和研究项目等方式来练习自己的法律能力,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和技能。

在实践中,她会努力发现实践的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这有助于她在学习中发现并修正自己的理解问题。

此外,梁慧星学习法律时也非常注意和老师和同学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在互动交流中收获更多经验。

她会参与到课堂上的讨论中,提出自己的见解,并与同学们进行交流和讨论,以共同探讨和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实践中的困难和挑战。

最后,梁慧星在学习法律时也非常注重对自己的老师和同学们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思维的尊重和鼓励。

她与年轻的法律专家合作,并遵循他们的建议来提高自己的相关能力和理解。

她相信,学生应该尽量多的寻找自己的有效学习方法和学习资源来充分利用其学习能力和资质。

因此,梁慧星的学习方法和经验在学习法律过程中非常实用,并在她获得了更深入的理解和实践中所取得的有效进展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梁慧星论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梁慧星论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梁慧星论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

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

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

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

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

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

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度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

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

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掌握解时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在采用第一种方法学习时,须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民法总论部分,不仅使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

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

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习各种合同。

二是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规律。

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

读梁慧星先生文章受到的启发[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的规定]

读梁慧星先生文章受到的启发[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的规定]

读梁慧星先生文章受到的启发[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的规定]今日读到梁慧星先生《民法典起草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一文,其中涉及先生主张的民法典编撰要强调逻辑性的内容时,我受到一个大大的启发。

其是这样认为的:大陆法系国家要制定民法典的关键理由,不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不是规定人们的行为规则,而是规定法官的裁判规则,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裁判标准。

当法官裁判案件查明案件事实后,发现民法典的许多条文都与本案有关,他只能从中选用一个法律规则。

指引法官选用法律规则的基本原则,即是“特别法优先适用”。

判断那一个是特别法需要看各个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

如果两个法律规则,一个是一般的、共性的、抽象的规则;另一个是特殊的、个体的、具体的规则。

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则法官应当优先适用后者,如果法官适用错误,就是错判。

民法典上的安排顺序,也是以逻辑性为标准:一般的,共性的制度在前,特殊的、个性的制度在后。

这就使法典形成“总则”(共同规则)和“分则”(特殊规则)的结构。

首先,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其次,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和债权分则(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

理);再次,合同法也分为合同总则和合同分则(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这样构成一个严格的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关系:越是一般越靠前,越是特殊越靠后。

如一个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件。

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

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

法院审理本案遇到难题:本是婚姻案件应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但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最后审理本案件的法官根据法律的逻辑性解决了这一难题: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各自具有特殊性。

但两者都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共性。

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构成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律行为的规则是一般法,合同和婚姻的规则是特别法。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读书笔记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读书笔记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读书笔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读书笔记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向导。

理想信念为人生提供目的和意义,为人生指明追求的目标和前进的方向。

大学生应该如何确立自己的理想信念一要把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结合确立。

二把个人的理想信念和社会的理想信念结合确立,个人的理想信念不能脱离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

三学会对不同的理想信念进行辨别和选择。

转眼间我们就已经踏入大学的校门,大学是知识的海洋,人生的理想将在这里确立,未来的发展也即将在这里得到奠基,所以我们必须好好把握这个机会,来争取更多的知识和本领,让自己能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越走越好。

大学是一个新环境,注重的就是独立思考和生活,无论是学习、交友乃至认识社会和人生,都需要更多的依靠自己的思考、判断和选择。

因此,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本书可以让我们更好的认识自己,让我们更好的面对未来。

1.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意义从青年大学生自身发展状况看,青年大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的大学生思想、道德和心理等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总的来说,社会生活经验还不够丰富,思想还不够成熟,还存在有明显的知行脱节的现象。

比如在成才问题上,一方面具有强烈的成才愿望,另一方面又缺乏勤奋刻苦、勇攀科技高峰、耐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的决心和恒心。

这就需要在学校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完善自己。

高校思想道德修养课是在高校德育工作经验总结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大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修养和心理行为训练的系统理论和知识。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帮助大学生分辨是非,汲取精神营养,获得真、善、美的心灵启迪,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青年大学生所处的社会环境看,当代大学生正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历史条件下,正置身于利益主体多元、思想道德多元和价值取向多元的历史背景中。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梁慧星是一个优秀的法律专业学生,他一直致力于学习法律并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

他的学习方法和经验对于那些想要学习法律的人来说都是非常宝贵的,下面是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的详细介绍:一、认真听课梁慧星认为认真听课是学习法律的基础。

在课堂上,他注意聆听老师的讲解,并做好笔记,记录下老师讲授的重点内容和例证,以备日后复习参考。

梁慧星也经常参加课堂讨论,让自己更深入地理解学习内容。

二、勤奋复习梁慧星强调复习的重要性,他认为复习可以巩固学习内容,帮助自己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

在课程结束后,梁慧星会立即复习当天的学习内容,回忆和总结所学的知识点,并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此外,他也经常利用暑假或假期的时间梳理复习,使自己的知识体系更完整。

三、图书馆学习梁慧星经常去图书馆,静下心来学习。

他会提前制定学习计划,在图书馆里有序地进行学习。

图书馆是一个安静的、读书氛围浓厚的地方,这对于学习法律很有帮助。

在图书馆里,梁慧星可以更加专注地学习法律知识,学习成效也更好。

四、参与法律实践梁慧星也非常关注法律实践,他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模拟法庭、研究会等法律实践活动,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能力。

在实践活动中,他比较注重团队协作,学习不同的法律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增强了自己的综合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积极推动自我提高梁慧星一直坚持积极推动自我提高,他经常参加竞赛、讲座等活动,在竞争中不断向更高的目标挑战自己。

此外,他也会在社交媒体上关注法律热点、名家讲座等,增加自己的知识面,提高法律素养。

六、善于总结反思梁慧星认为学习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他经常反思自己的学习方法和成果,分析事情的经验和不足之处,提高学习策略和方法。

同时他也会总结自己的成功案例和失败经验,吸取经验教训,以期更好地巩固自己的学习成果。

以上是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的一些经验和方法。

他坚信通过这些经验和方法,自己的法律能力可以得到提高、完善,而这也对于法律学习的初学者和爱好者来说,是非常有价值和有帮助的。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梁慧星是一名中国著名法律界人士,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梁慧星在法律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成就,得到了广泛的赞誉。

那么,梁慧星是如何学习法律的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梁慧星拥有扎实的法学学习基础。

梁慧星在大学阶段主修法律专业,在这一阶段,他认真听课、主动积极地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并且取得了优良的成绩。

此外,梁慧星还在大学期间参加了多次切实有成效的社会实践活动,例如实习、课程设计和社会调查等,使他更好地掌握了法律理论在实际问题中的应用,提高了他的实际操作能力。

其次,梁慧星重视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学习。

毕业后,梁慧星到了一个法院担任助理法官。

在那里,他得到了实际操作的机会,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法律实践中的各种细节和技巧。

同时,他不断积累在法律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并通过互相交流和请教资深律师的经验来提高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外,梁慧星还积极参加各种学习交流活动。

在法学研究时,梁慧星就喜欢向老师请教问题,并亲临现场听取名家学者的学术报告。

他特别喜欢出席有关法律实践和判例研究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在与同行的交流中,不断深化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形成自己的见解。

最后,梁慧星注重自我提升和学习能力的不断提高。

他坚持持续学习新知识,阅读各类法律期刊和文献,了解法律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此外,他认为自己的法律技能需要不断地提高和完善,因此他积极参加培训班和研修课程,以便从学习不同的经验和观点中进行学术成长。

总之,梁慧星能够在法律领域取得成功,归功于他的扎实的学习基础、不断的实践经验、参与各种学习交流活动和注重不断的自我提升。

以上,就是梁慧星的学习法律经历的详细介绍。

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梁彗星

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梁彗星

怎样进行法律思维?——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2012年4月17日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引言:什么是法律思维?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共同体”或者“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等。

这些职业差异很大,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官是国家公务员、执掌裁判权,为什么把他们归入“法律共同体”当中呢?因为他们共有一个思维方式,就是法律思维。

法官裁判案件、律师代理案件和法学教授分析案件,采用的是同一个思维模式,即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所共有的区别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

法律思维的特点是什么呢?我没看到,无论法官、律师、检察官、仲裁员或者法学教授,其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都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

这是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所不同的。

因此,我们说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规范性”,法律思维是规范性的思维。

这是法律思维区别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的本质特征,一、法律的规范性与法律思维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

法律的规范性,就是说法律是行为规范,是裁判规范。

这里不着重论述什么是法律的规范性,而是着重讲法律的规范性与法律思维的关系,因为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法官、律师的思维方式。

质言之,正是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

这里要谈到法律规范的作用,立法机关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规范?立法机关制订法律规范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指引法官裁判案件。

立法机关预先为每一类案件设立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其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就为法官树立了裁判的标准,用来指引法官裁判案件。

法官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可以分解为两个阶段: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先查清案件事实,然后查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当我们把案件事实查清楚后,找到了该类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就知道了这个案件应该怎么判决。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规范就是这个“准绳”。

梁慧星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以合同法为例

梁慧星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以合同法为例

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以合同法为例(梁慧星教授讲稿)第一次来到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做讲座,非常荣幸。

我今天的讲座是一个特殊的讲座,不仅在中国没有人讲,在世界也没有人讲。

现在同学们手上有手机的可以把合同法调出来,若是带了书的就看到相关条文,我今天就是专门讲方法。

为什么要讲学习民法的方法,方法也是一种知识,同学们会讲我们进法学院不就是学知识的吗,这话对也不对,知识和方法有重大的区别,方法虽然也是知识,但是它是运用知识和获取知识的一种知识,所以对我们法学院的学生来说,学方法和学知识哪一个更重要呢?——方法更重要!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凡是成功的知识他们一定是在方法上有独到之处,所以我今天讲的是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

我先要说明,不仅是学民法,你学刑法、刑诉等一切部门法学都可以用这个方法。

但是学理论法学,可能就不那么实用。

讲第三种方法,要先讲第一、第二种方法。

简单说一下第一种方法,就是教义学的学习方法,从教科书上学习一套概念体系。

我们现在各个部门法的教科书都是教义学,通过教科书向同学们灌输每一个部门法的概念体系,这样的教材就叫教义学。

因此,完整地说就是通过我们的教科书学习每一个部门法学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我们将来从事法律的职业打下理论基础。

这第一种方法有一个窍门,就是精读一本教科书,记忆、理解并掌握其中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你也就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第二种方法则是案例教学法,它和第一种方法的区别在于第一种方法是讲概念,而它是先假设一个案例,通过案例的分析然后结合到某一个概念、某一个理论,最后归结到某一个法律条文,来解决本案。

这第二种方法是训练我们怎么样分析案件,怎么样办理案件、怎么样解答考试的案例分析题的。

而我今天要讲的第三种方法,简单来说就是记忆条文、理解条文。

之前的第一种方法是以概念为学习对象,第二种方法是以案例为对象,而这第三种方法就是直接以现行法的条文为学习的对象。

有些同学会说:现在我们的通讯如此发达,网络、电脑、手机百度、谷歌一下就把条文调出来了,有这个必要记忆它吗?我要告诉同学们,非常有必要!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你当一个法官,主持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双方的律师在庭上辩论,讲到某一个条文的时候你根本不知道,你怎么审判这个案件?法庭上不可能让你掏出手机等你查。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读罢一回梁慧星老师所写的《裁判的方法》,从不知道何为民法解释学,到现在对民法解释学理论情有独钟,也加深了我对民事诉讼法学习的兴趣。

说到此书,不得不提及的是梁老师致力于中国建设以及完善法治之路的拳拳之心,日月可昭,让我们这些晚辈很是敬佩,这本书是梁老师写给中国所有法官的,告之以先进的理论与独有的审判艺术,以充分的理性思维,按照裁判独有的逻辑公式进行审判,此书独具特色,百读不厌。

自学习民事诉讼法以来,一直觉得很多程序、细节让人难以把握,加上阅读此书,体会到法官审判工作的复杂,想起在法庭上,法官的一锤定音,一判影响他人人生后来的道路,当然,不及刑事诉讼这可带来关于生命、权利义务的剥夺的后果,然而也顿生法官审判之不易的感觉。

法官的审判是以经验进行堆砌,因此对于一个新晋法官而言,《裁判的方法》一书是审判时候一切不解抑或烦恼的答案,梁老师会以此文字形式给你答疑解惑。

读全书,我深刻理解了《裁判的方法》一书本身所阐述的就是法律工作者特别就是一名法官如何推论证据,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梁慧星教授总结说道:“一个裁决与否恰当、恰当,就看看它与否合乎这个裁判逻辑公式”,这个裁判逻辑公式就是指形式逻辑的三段论。

法律法规为大前提(t→r),案件事实为小前提(s=t),裁判为结论(s→r)。

简言之,大前提既定法律规则就是对典型犯罪行为典型关系的处置,小前提个案事实就是对争讼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与关系的证实,裁判结论即为法院裁判,则就是对所涉当事人关系和犯罪行为的评价,以及对所涉当事人权益的处理。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规则就是法官裁判的潜在标准,但是,具体内容的个案事实才就是案件处置的真正基础,法官的具体内容审判工作也从案件事实的判定已经开始的,然后才樊露仪回去找寻法律规则(s→t→r)。

通过对此书的写作,再融合老师课堂上所谈的案例分析以及各类案件的审判,我感觉对于审判思路的基本脉络存有了整体性的心智,真正明白了所谓法官审判就是“审查证据—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

学术报告三篇

学术报告三篇

学术报告三篇2020-11-18学术报告三篇一、怎样进行法律思维主讲人:梁慧星时间:201x年9月27日地点:虎溪校区第一教学楼126室内容:1、梁慧星提出现代社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共同体”或者“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等。

这些职业差异很大,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官是国家公务员、执掌裁判权,为什么把他们归入“法律共同体”当中呢?因为他们共有一个思维方式,就是法律思维。

法官裁判案件、律师代理案件和法学教授分析案件,采用的是同一个思维模式,即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所共有的区别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

2、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

法律的规范性,就是说法律是行为规范,是裁判规范。

梁慧星认为分析具体案件的两种方法:一是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又称为历史的分析方法。

这是我们习惯采用的分析方法;二是王泽鉴先生所提倡的请求权基础与抗辩的分析方法。

3、梁慧星列举买卖房屋合同案件和郑州76岁老人澡堂死亡案。

4、梁慧星对法律的社会性和法律思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5、梁慧星又针对法律的逻辑性和法律思维的关系加以阐述。

6、梁慧星分析了法律的'正义性和法律思维的关系。

7、现场同学针对法律思维提出几个问题,梁慧星进行了详细的解答,会议结束。

二、“两型社会”建设与各社会主体的责任--兼谈现代化生活观的指导主讲人:黄锡生时间:201x年9月22日地点:法学院二楼报告厅内容:一、为什么要建设“两型社会”(一)“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新发展1、发展为了什么?公平享受美好生活(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美好环境是基本要素、2、如何发展?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科学发展观(二)科学发展的评价标准—居民普遍感到幸福二、原因剖析:生活消费与生产服务行为三、社会各主体的影响及责任(共同而有区别)1、政府:重大影响—连带责任人2、企事业:重要影响—主要责任(缺乏资源成本的核算制度)3、个人:微观影响—最终责任人四、实现“两型社会”的主要途径1、科技是基础2、法制是保障3、教育是根本教育是根本途径,核心是环境伦理思想和环境文化建设行为--意识--观念--环境伦理文化人生幸福观是核心五、幸福观——健康、简单三、张家山汉简刑事案例小探主讲人:欧扬时间:201x年11月4日地点:B区法学院学术报告厅内容:1、欧扬首先以《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一二简中的一个小案例作为开场小故事,引导大家进入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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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和法学教授在内的“法律人”在讨论社会问题时,整个思维过程是围绕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以及是怎样规定的来进行的,换言之,这个思维过程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规范性”。我们看到,法律思维区别于其他思维模式的特征,就在于法律思维是规范性的思维。
这里要谈到法律规范的作用,立法机关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规范?立法机关制订法律规范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指引法官裁判案件。立法机关预先为每一类案件设立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其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就为法官树立了裁判的标准,用来指引法官裁判案件。法官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可以分解为两个阶段: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先查清案件事实,然后查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当我们把案件事实查清楚后,找到了该类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就知道了这个案件应该怎么判决。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规范就是这个“准绳”。
最后还应考虑“免责抗辩”和“减责抗辩”,即主张被告有“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理由。所谓“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不可抗力抗辩”、“合同免责条款抗辩”及“法定免责事由抗辩”等,属于“免责抗辩”;所谓“受害人有过失的抗辩”、“监护人有过失的抗辩”、“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损失扩大的抗辩”及“不可预见的抗辩”等,属于“减责抗辩”。如果抗辩成功,法庭将判决免除或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这一类事实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陕西省以前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件,医生把手术钳留在病人的肚子里,病人多年肚子疼痛,遭受了长期的痛苦,后来有了“B超”,到医院做“B超”检查,发现肚子里有一个手术钳,然后动手术把手术钳取了出来。于是起诉原先做手术的医院,要求判决一笔精神损害赔偿金。遗留在病人肚子里的手术钳都已经取出来了,此时还需要举证证明被告医院有过错吗?被告医院把手术钳遗留在病人肚子里当然具有过错,这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梁慧星
【学科分类】法学理论
【出处】中国私法网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一、引言:什么是法律思维?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共同体”或者“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等。这些职业差异很大,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官是国家公务员、执掌裁判权,为什么把他们归入“法律共同体”当中呢?因为他们共有一个思维方式,就是法律思维。法官裁判案件、律师代理案件和法学教授分析案件,采用的是同一个思维模式,即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特点是什么呢?我们如果将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经济学家的思维方式作一对照,就会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须补充说明的是,主张“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是以“事实”作为“抗辩理由”,法庭有主动审查的义务,即使被告未主张“适用范围抗辩”、“构成要件抗辩”,法庭亦应主动审查本案是否符合该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否具备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主张“免责抗辩”和“减责抗辩”,则是用另一个“法律规范”作为“抗辩理由”,法庭无主动审查义务,如被告未予主张,法庭将视为“放弃权利”而不予审查。
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的作用,就是约束法官裁判案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也是为了对法官起一种约束的作用。法官裁判案件,必须遵循法律规范,不能背离法律规范,不能任意裁判。所以,立法机关在法律规范当中明确规定了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用来约束法官的任意性。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不同法官,如果裁判同样的案件,就应当适用同一个法律规范,得出同样的判决。可见,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目的,是要用法律规范指引法官裁判案件,同时约束法官裁判案件,最终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法制的统一性。
除“适用范围抗辩”外,应考虑“构成要件抗辩”,即主张本案事实不符合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例如,在过错侵权诉讼中主张“无过错”、主张“不存在因果关系”、主张“无损害后果”等;在侵犯名誉权诉讼中,主张“内容真实”、主张“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在请求双倍赔偿的诉讼中,主张“不构成欺诈行为”;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主张“产品无缺陷”等,均属于“构成要件抗辩”。如经审查认为抗辩理由成立,法庭将认定本案不适用该“法律规范”,作出原告败诉、被告胜诉的判决。
第一类不需要举证的事实,是可以从“日常生活经验推定的事实”,亦即“显而易见的事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而应由法官根据社会生活经验直接认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也就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对于这类事实,法官应当根据社会生活经验直接作出认定,这就是证据法教科书上所说的“经验法则”。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电视台讨论某个社会问题,邀请一位经济学家和一位法学教授作为嘉宾。经济学家怎么样展开议论呢?经济学家总是问有没有效率?能不能提高生产力?总是讲投入与产出,讲价值最大化,讲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等。经济学家这样来展开议论,其核心概念就是“价值”,即经济学家的整个思维是围绕“价值”这个核心概念进行的。
被告方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论、进行抗辩,所针对的目标,就是原告方所提出的“法律规范”。被告方律师首先应考虑“适用范围抗辩”,即主张本案事实不符合原告方提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通常所谓“权利不发生抗辩”、“权利已消灭抗辩”、“当事人不适格抗辩”等,均在于证明本案事实不符合原告提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如在请求双倍赔偿的消费者诉讼中,主张原告购买商品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主张“不属于产品”,即属于“适用范围抗辩”。如果抗辩成功,法庭将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成都法院审理过一个案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14.6万元。同时在欠条上注明:“2002年10月19日止所有货款已结清”。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4.5万元,尚欠10.1万元未付。在诉讼中,被告主张:欠条上注明“所有货款已结清”,说明“被告所欠货款已经全部付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请求。原告反驳:欠条上注明“所有货款已结清”,是指“已结算清楚”,而不是“货款已付清”,并用“社会生活经验”支持自己的主张。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债务人付清了全部欠款,应当从债权人索回欠条,或者要求当面销毁欠条,而不是在欠条上注明已经付清全部欠款字样、再将欠条交付债权人保管。且被告的主张,与被告后来向原告支付4.5万元的事实不符,既然“货款已经全部付清”,为什么后来又支付4.5万元?法庭支持原告的请求,判决书写道:被告主张“货款已全部付清”的抗辩,“违背常理,不予采纳”,判决被告偿还10.1万元欠款。所谓“违背常理”,就是“违背社会生活经验”。
这里介绍一个错误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规则的案例。甲公司出钱、乙公司出地合伙建房,甲公司误将按照分配方案属于乙公司并且已经被乙公司实际占有的房屋出售给了买受人丙。丙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关于实际履行的规定起诉,要求甲按照合同约定交房,一审法院经审查确认买卖合同有效,支持了丙要求甲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涉讼房屋依据合伙合同约定属于第三人乙公司所有,支持第三人乙公司的主张,认定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房屋判决买卖合同无效,驳回丙要求甲交房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是,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规则的适用范围?亦即是否构成出卖他人之物?依据物权法第30条关于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则,合伙建房,房屋建成之时发生合伙人的共同所有权。依据物权法第14条的规定,共同所有权转变为各个合伙人的个人所有权的生效条件是办理不动产登记,生效时间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本案系争房屋,虽然按照合伙人的约定归乙公司,且乙公司已实际占有房屋,但未办理登记,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仍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共有所有权,而不是乙公司的个人所有权。因此,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未得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并不构成出卖他人之物,当然不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内。显而易见,二审判决是错误的,错误在于,对于不属于无权处分规则适用范围的案件适用了无权处分规则。在二审诉讼中,买受人(一审原告)一方律师当然应主张“适用范围抗辩”。
北京发生过这样的一个案件,心脏起博器的导线断了一截在患者的心脏里,患者向法院起诉追究生产厂家的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什么叫“缺陷”?第46条规定,产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就叫“缺陷”。心脏起搏器导线断了一截在原告心脏里,还有必要要求原告举证证明产品有缺陷吗?还有必要证明心脏起搏器导线断在患者的心脏里,究竟属于“不合理的危险”还是“合理的危险”吗?
法律规范的作用不仅在于指引法官和约束法官,当然也指引律师和约束律师。律师代理案件,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先当然要弄清楚本案的事实并为在法庭上证明本案事实准备各种证据,然后就要从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建议审理本案的法官采用这一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本案的裁判基准。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这一法律规范,将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三、法律的社会性与法律思维
法律不仅是裁判规范,而且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因此法律不仅具有规范性而且具有社会性。法律的社会性,就是说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简而言之,因为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所以具有社会性。
法律的社会性与法官裁判案件的关系,首先表现在认定案件事实的阶段。一谈到案件事实的认定,我们会首先想到程序法、证据法,想到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但同志们要注意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并不不是所有的事实都需要当事人举证、都必须通过证据来认定。按照证据法理论,有两类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而应当由法官直接认定。法官根据什么直接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社会生活经验。法官根据社会生活经验直接认定案件事实,是由法律的社会性决定的。
二、法律的规范性与法律思维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律的规范性,就是说法律是行为规范,是裁判规范。这里不着重论述什么是法律的规范性,而是着重讲法律的规范性与法律思维的关系,因为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法官、律师的思维方式。质言之,正是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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