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细则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47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47号)
无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1
【摘要】HNPR—2021—04009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现将《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0日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和孵化体系,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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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长政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10〕135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和科技能力建设的财政资金。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编制和落实、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与经济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项目类别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项目四类。
第四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3%,且每年增长率应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
第五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支撑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两型产业发展的产学研金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等。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激发小微企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支持围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符合园区产业导向(见附件1)、通过项目入驻备案(审批)、开展创新创业的小微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
第二条支持容入驻小微企业符合经开区招才引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财政贴息等政策的,可享受经开区相关政策(见附件2)。
符合条件的一般小微企业、企业服务站、创客空间还可享受如下政策支持:1.入驻企业支持(1)厂房租金补贴。
对租赁厂房或办公场地(不含仓储物流场地和生活商业配套场地)开展生产经营、当年实缴税金5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1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15万元,补贴期限为三年;(2)购买厂房补贴。
2015年1月1日后购买厂房或办公场地(自用,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开展生产经营、连续运营两年、连续两年实缴税金8万元以上的企业,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先租赁后购买的,在享受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已享受的租赁补贴;(3)孵化培育上台阶奖励。
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企业服务站补贴。
支持小微企业聚集区(生产型企业达10家以上,办公或研发型企业达30家以上)按标准创建企业服务站(公共服务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设立开放式服务窗口、拥有不少于5人的专业服务团队),一次性给予企业服务站20万元建设及场地费用补贴。
管委会每年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从中评选出不超过6家(含)业绩突出、企业公认的优秀企业服务站(见附件3),并给予优秀企业服务站每年30万元运行费用补贴。
3.创客空间补贴。
支持建设创客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平台和载体(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拥有专业运营团队、引进专业孵化机构、提供创业辅导),对于取得明显成效的创客空间(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创业主题活动,协助入驻企业引进创业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每年给予创客空间运营主体30万元的运营及公共服务费用补贴。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2.20•【字号】湘科高字[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高字〔2014〕22号)各市州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科技企业孵化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创新型湖南建设纲要》,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省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厅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湘科高字〔2006〕17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2月20日附件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湖南省“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湖南,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创新型湖南建设纲要》和国家科技部制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长政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0〕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1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培育创新创业生态(一)简政放权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双对标、指标长”制度,全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动行政审批事项应减尽减、审批权限应放尽放。
大力推广“三即”承诺制,实现企业开办审批材料不超过7份、环节不超过4个、时间压缩到1个工作日以内和“零收费”,工业投资房建项目审批时限压减到40个工作日以内。
推进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简化优化注销业务流程,注销登记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二)放管结合营造公平环境。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最大化赋予市场主体主动权。
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适应新兴产业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切实增强“互联网+监管”能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建立完善对“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效监管机制,严守安全质量和社会稳定底线。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长科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长科发〔2011〕34号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单位:现将《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6.《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七条7.《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8.《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10.《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11.《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条12.《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一条13.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四条1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三条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五条、第十条(一)行政许可1、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2、市级社会力量和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登记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第七条、《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七条(二)行政处罚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2、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条3、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种类: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4、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5、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和资格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六条6、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处罚种类: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法律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7、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的8、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情节严重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消机构,取消资格,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修改)》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9、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处罚种类: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证书法律依据:《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10、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
长沙高新区促进服务外包、电子商务、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业发展提供支撑的专业技术培训服务等;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业务,支持企业利用本地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电子商务活动;鼓励动漫游戏企业大力发展原创动漫产业,支持企业开展动漫产品研发、运营、衍生产品设计、销售、出口等。
第四条为服务外包、电子商务、动漫游戏企业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服务。
完善园区通信设施,提供高质量的数据通信服务,鼓励电信运营商增加带宽、优化数据流向,提供高效、稳定、多元化的网络服务;进一步完善园区城市功能,优化公共交通服务,为企业高端人才提供便利的商住、文体和生活配套服务。
第二章重点扶持对象第五条认定从事服务外包企业的基本条件:(一)在高新区注册经营,税务征管在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业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长期稳定的服务外包合同及收入证明,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企业到位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员工总数不低于10人。
(三)有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或与多个第三方签订大量长期稳定的标准化服务外包合同并实际执行的。
(四)按要求按期提交报表,每年定期接受年审。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应按要求定期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数据。
(六)其他相应的认定材料。
自主知识产权纯软件(含IC设计)出口及服务外包业务培训机构可视同服务外包企业享受本规定相关政策。
第六条认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一)在高新区注册经营,税务征管在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服务外包或动漫游戏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企业培训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
(四)按要求按期提交报表,每年定期接受年审。
(五)其他相应的认定材料。
第七条认定电子商务企业的基本条件:(一)在高新区注册经营并办公,税务征管在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电子商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且年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长科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2〕43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改善科研环境,有效组织、优化和整合在长科技资源,提升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公共技术服务水平,特制定《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长沙市区域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于全社会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基础条件支撑体系,是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
为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建设旨在根据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求,有效组织、优化和整合在长科技资源,提升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公共技术服务水平,搭建具有公益性、开放性、基础性的科技创新平台,为长沙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支撑,建立健全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平台主要依托我市及在长的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通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软硬件共享、产品检测、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服务,构建直接为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开放性平台。
第四条平台主要包括技术研发平台、创新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平台、资源共享平台四大类。
长沙市科技局每年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拿出一定资金支持平台建设。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生物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生物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长发改创高〔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生物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生物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3月24日长沙市生物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发改高技〔2021〕1850号),抢抓生物经济发展机遇,壮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能级,做强产业集群,开辟高质量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加快将生物经济打造成为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支撑,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大力实施强省会战略,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争创国家生物经济先导区为目标,加快构建现代生物经济体系,推动生物技术在生产、生活、生态各领域广泛应用,强化生物技术与数字技术融合发展,推动生物经济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推动生物技术赋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大做强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环保、生物能源、生物服务等重点产业,努力把长沙建设成为具有全国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生命健康之城。
(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推进,集聚发展。
科学施策,统筹推进,优化空间布局,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发展促进机构的作用,形成链条完善的产业聚集区。
——坚持科技引领,创新发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长政办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产业导向和成果转化(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产业。
(二)市科技局负责发布年度《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指导目录》(见http://);市发改委负责发布年度《长沙市产业发展目录》(见http://)。
(三)市科技局授权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常年受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申请,分批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认定,并负责认定项目的发布、管理和推介工作,在“长沙科技成果转化网”(http://)上发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有关信息。
(四)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7〕10号)和当年《长沙市科技计划指南》申报立项。
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领导和管理,促进科技孵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意见》(国科发高字[2001]240号)和《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五”期间发展纲要》(国科发字[2001]2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系指由区、县(市)、市直有关部门,各科技园区、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投资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独资或合资兴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以中小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系统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果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功能分为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政府积极倡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归口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孵化器设立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具备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的可孵化场地。
2、应有机构名称、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必须注明“企业孵化”或“从事孵化服务”的内容,注册登记时须提供主管机关的资格认定证书或批文。
3、从业人员是通过创业服务专门训练的高素质专职人员,员工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占员工总数的70%以上。
4、有明确的章程,严格的技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5、具备专业部门和人员从事孵化企业所必需的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服务。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芙政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行动计划》的通知芙政办发〔2016〕23号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芙蓉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行动计划》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芙蓉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行动计划凝心聚力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激发经济发展潜力的战略决策。
为进一步推动芙蓉区创业创新工作,根据《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贯彻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党中央、国务院系列指示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持政策,通过打造支撑小微企业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新型载体,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进一步释放微观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围绕“创新—创业—就业”的主线,坚持“企业主导、政府服务、政策集成、机制创新”原则,突出三大特色:(1)产业导向明确,集中在移动互联网、智能制造、电子信息、文化创意、商贸物流、电子商务、新材料产业、服务外包等领域;(2)创业创新主体鲜明,集中在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企业高管、大学生、外出务工人员等群体,大力鼓励扶持团队创业创新;(3)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政策支持、资金保障三大体系,并实现各系统的整合协同,形成促进创业创新工作的合力,共同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通过促进区域内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带动区域经济整体发展。
长沙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优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聚焦特定技术领域,形成产业技术、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鼓励孵化器建立“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在区域形成适应科技企业发展的完整生态系统。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具备的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机构,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三)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孵化服务功能;(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五)已入驻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0个。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需提供的材料:(一)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登记表格;(二)法人资格证明;(三)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四)开展孵化服务内容明细表;(五)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六)在孵企业名单;第六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备案程序:(一)申报单位向区县(市)科技局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区县(市)科技局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二)区县(市)科技局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8•【字号】长政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发〔2006〕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在《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长发〔2003〕19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国发〔2005〕3号文件和湘政发〔2005〕12号文件。
要继续落实长发〔2003〕19号文件精神,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要努力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隐形歧视,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要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凡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加快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资质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长人社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2023年9月5日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助推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每年评估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原则按照“自主申请、审核推荐、专家评审、集体研究、上网公示”的原则,从全市范围内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估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一)设立在长沙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运营时间1年以上;(二)基地实际使用面积1500㎡以上;(三)在孵创业实体入孵前注册登记时间在5年以内,数量20个以上(含创业企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等);(四)提供5项以上孵化服务,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会议室、洽谈室、产品展示厅等公共服务空间。
第五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一)自主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可向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认定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县(市)审核推荐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或通过核实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逐项审核基本条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30•【字号】•【施行日期】1999.04.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长发[1999]1号文件)的精神,建立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成立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公司。
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二条资金来源包括:(一)市财政、高新区管委会、科委、计委、经委、农办、乡镇企业局等政府有关部门投入的资金;(二)上级有关部门支持的资金;(三)企业、个人的投资入股资金及社会捐助资金;(四)各项投资收益。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条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公司管理、市场运作、专家评估、明确投向、控制风险。
第四条在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起步阶段,其资金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资金投向须符合政府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需要。
第五条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和运作必须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充分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科学决策、择优支持、滚动发展,保证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六条资金必须集中使用,统一管理,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
第四章投资方向第七条资金的投资方向包括:(一)符合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经济结构调整和提升改造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与企业,包括正在研制开发的项目,已经完成研制开发进入中试的项目和产品开发成功,已进入创立、发展、扩XXX成熟阶段的企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16•【字号】长政办发〔2022〕 53 号•【施行日期】202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6日长沙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将长沙打造成内陆地区开放高地引领城市,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引进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
围绕“1 2 N”先进制造业集群和22条产业链,引进高精尖项目、产业链关键项目。
对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经济贡献、发展前景、形象进度等综合评价为优秀的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支持招大引强。
鼓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来长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对其在长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支持引进外向型项目。
鼓励外资企业以新设、增资、股权并购、利润转投等方式进行投资,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35号)予以支持。
鼓励生产型外贸企业来长投资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关于促进长沙高新区功率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促进长沙高新区功率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发展的若干政
策
一、引导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资源的合作,共同开展产研合作和技术转移。
三、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和创新能力,积极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培养本地人才。
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优化政策体系,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
五、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园区的配套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六、打造高水平的国际化创新创业示范区,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吸引海外高端技术和项目落户,推动本地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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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细则为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简称“两创”)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加快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完善孵化体系,依据《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和《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强基工程”,并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目标要求
(一)硬件设施提质改造。
完善孵化器硬件设施建设,不断巩固提升原有配套设施,改善孵化场地内外部环境,为孵化企业发展提供良好发展空间。
大力拓展孵化空间,鼓励孵化器采取自建、共建等方式,扩展孵化承载容量,不断满足孵化企业的发展需求。
(二)服务能力提质升级。
加强孵化器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孵化器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引进专业服务机构,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先进孵化理念、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的优秀孵化服务团队。
搭建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孵化器综合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支持措施
(一)孵化场地建设补贴。
鼓励孵化器拓展孵化功能,建设创客空间、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场地,形成新模式、新机制、新服务;鼓励孵化器对老旧场地进行升级改造,包括设施的维修或更新,公共场地、孵
化场地的翻新及必要的装修等。
对新增或改造孵化场地用于拓展孵化功能的孵化器,给予实际支出30%的补贴,最高200万元。
(二)仪器设备购置补贴。
鼓励孵化器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对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用于在孵企业研发、检测等服务的孵化器按实际投入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200万元。
(三)孵化服务绩效奖励。
鼓励孵化器为初创团队和企业减免房租、水电、网络、公共软件等费用,降低创新创业者的进入门槛,对服务效果好、社会效益明显的孵化载体,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四)同一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三年内享受的政策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400万元。
三、申请
(一)申请条件:
在长沙地区注册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请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两创”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两创”资金申请报告(附件2);
3、附件证明材料(附件3)。
四、考核
每年由市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对申请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运行和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补贴和奖励的主要依据。
五、本实施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