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11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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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及其国民的利益。 • 三、谈判: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 四、调查和报告: • 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
政府报告。 • 五、促进: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之 间的经济、文化、科学关系。
使馆人员的类别
一、馆长 (1) 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的馆长—大 使馆
•
公元5世纪,希腊城市国家之间交换特别使团已相当普
遍 ;古罗马人与一些邻邦之间的条约也是通过外交使节
达成的 。罗马公元395年分裂后,东部帝国的国王们经常
地向外国宫庭派遣使节以便观察并向其报告那些国家的政
治形势。
•
常驻使节制度形成较晚,15世纪时,意大利诸共和国
已开始向西班牙、德国、法国和英国派遣常驻的使节。
• 我国规定使馆馆长正式递交国书的日期为其在我国开始执行使 馆职务的日期,至于其他外交人员,通常以其抵达接受国的日期 为其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
• 二、终止
• ① 任期届满或派遣国政府召回。 • ② 接受国政府要求派遣国政府召回。 • ③ 两国断绝外交关系。 • ④ 接受国或派遣国由于政变或社会革命产生新政府。 • 以上也适用于其他外交人员。
15世纪,领事制度又由东方传回西方,意在荷兰、英国设立领事,英也在 荷、瑞典、挪威、丹麦和意大利设领事。
从16世纪起,领事改为由政府委派。17世纪,由于近代国家主权观念的发展, 设在西方国家的领事才不得具有对本国侨民的民、刑事管辖权。19世纪中叶, 领事裁判权制度依不平等条约强加于远东国家,直到二战以后才消灭。
外交团是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馆长、馆员和其他 外交人员的总称。包括各国使馆馆长、馆员及其家属。
使馆及外交代表
政府报告。 • 五、促进: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之 间的经济、文化、科学关系。
使馆人员的类别
一、馆长 (1) 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的馆长—大 使馆
•
公元5世纪,希腊城市国家之间交换特别使团已相当普
遍 ;古罗马人与一些邻邦之间的条约也是通过外交使节
达成的 。罗马公元395年分裂后,东部帝国的国王们经常
地向外国宫庭派遣使节以便观察并向其报告那些国家的政
治形势。
•
常驻使节制度形成较晚,15世纪时,意大利诸共和国
已开始向西班牙、德国、法国和英国派遣常驻的使节。
• 我国规定使馆馆长正式递交国书的日期为其在我国开始执行使 馆职务的日期,至于其他外交人员,通常以其抵达接受国的日期 为其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
• 二、终止
• ① 任期届满或派遣国政府召回。 • ② 接受国政府要求派遣国政府召回。 • ③ 两国断绝外交关系。 • ④ 接受国或派遣国由于政变或社会革命产生新政府。 • 以上也适用于其他外交人员。
15世纪,领事制度又由东方传回西方,意在荷兰、英国设立领事,英也在 荷、瑞典、挪威、丹麦和意大利设领事。
从16世纪起,领事改为由政府委派。17世纪,由于近代国家主权观念的发展, 设在西方国家的领事才不得具有对本国侨民的民、刑事管辖权。19世纪中叶, 领事裁判权制度依不平等条约强加于远东国家,直到二战以后才消灭。
外交团是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馆长、馆员和其他 外交人员的总称。包括各国使馆馆长、馆员及其家属。
使馆及外交代表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法
(一)中央外交机关 (二)外交代表机关
1.使馆与外交代表(常驻) (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间 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2)使馆的职务
①代表 ②保护 ③谈判 ④调查和报告 ⑤促进
国际法学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3)使馆人员及其设置 注意:A.临时代办不是一级馆长。
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外国,代表 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 构。
2.特别使团(临时)
国际法学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是指使馆和使团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受的一定 的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一定豁免的总和。 了解:治外法权;代表性;职务需要等理论观点。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指出:“此等特权 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 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国际法学
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概念
外交关系:广义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 政策,通过互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和通过参加国 际组织等各种形式的外交活动进行交往所形成的 关系。狭义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 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关系:指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执行领事职 务的常驻机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
国际法学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五)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1.使馆馆长与外交人员以及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 的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权。 2.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 国永久居留)也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但有限制 3.使馆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 留)仅有一般优惠。 4. 使馆人员的私人仆役(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 国永久居留),仅就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
(一)中央外交机关 (二)外交代表机关
1.使馆与外交代表(常驻) (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间 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2)使馆的职务
①代表 ②保护 ③谈判 ④调查和报告 ⑤促进
国际法学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3)使馆人员及其设置 注意:A.临时代办不是一级馆长。
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外国,代表 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 构。
2.特别使团(临时)
国际法学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是指使馆和使团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受的一定 的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一定豁免的总和。 了解:治外法权;代表性;职务需要等理论观点。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指出:“此等特权 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 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国际法学
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概念
外交关系:广义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 政策,通过互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和通过参加国 际组织等各种形式的外交活动进行交往所形成的 关系。狭义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 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关系:指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执行领事职 务的常驻机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
国际法学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五)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1.使馆馆长与外交人员以及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 的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权。 2.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 国永久居留)也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但有限制 3.使馆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 留)仅有一般优惠。 4. 使馆人员的私人仆役(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 国永久居留),仅就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交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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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直接同接受国政府就涉及到两国关系中的全局性问题进行交涉,领事同地方当局在 其职能范围内进行交涉
• 使馆所保护的利益对派遣国来讲是国家的重大利益;领馆主要保护关于商务、侨民和航务的利益 • 领馆及人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比使馆及其人员的少 • 使馆只能有一个;领馆可以有几个
第17页/共23页
领馆制度 • 领馆的设立 • 领馆的职务 • 保护和促进 • 了解和报告 • 发护照和签证 • 帮助派遣国的国民 • 公证登记和行政事务 • 监督和协助 • 传送文书
第18页/共23页
领馆的特权和豁免
• 领馆的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 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 行动旅行自由 • 通讯自由——有重大理由可以要求开拆 •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 • 免纳捐税和关税 • 使用国旗和国徽
第10页/共23页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 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 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 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 被拘禁。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 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除释放13人外, 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
第21页/共23页
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 保护范围限于办公区域,另外可推定同意 • 对馆舍和设备财产有征用的必要,可以征用
第22页/共23页
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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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法
第16页/共23页
区别
• 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直接同接受国政府就涉及到两国关系中的全局性问题进行交涉,领事同地方当局在 其职能范围内进行交涉
• 使馆所保护的利益对派遣国来讲是国家的重大利益;领馆主要保护关于商务、侨民和航务的利益 • 领馆及人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比使馆及其人员的少 • 使馆只能有一个;领馆可以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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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制度 • 领馆的设立 • 领馆的职务 • 保护和促进 • 了解和报告 • 发护照和签证 • 帮助派遣国的国民 • 公证登记和行政事务 • 监督和协助 • 传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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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的特权和豁免
• 领馆的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 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 行动旅行自由 • 通讯自由——有重大理由可以要求开拆 •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 • 免纳捐税和关税 • 使用国旗和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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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 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 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 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 被拘禁。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 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除释放13人外, 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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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 保护范围限于办公区域,另外可推定同意 • 对馆舍和设备财产有征用的必要,可以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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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接受国可随时宣告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任何其他领馆馆员为不能接受。
职务
内容
保护、促进、协助、办理
开始
获得领事证书
终止
①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谓该员职务业已终了②撤销领事证书③接受国拒绝承认该员为领馆馆员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特权与豁免
领馆的馆舍不得侵犯
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
遇有火灾等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此时可进入领馆。
(可随时请求谒见国家元首,直接谈判)
公使
一国元首派向另一国元首的第二等级的使节
代办
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级别最低;临时代办不属于馆长等级)
使馆职员
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有三等)、随员(具有外交官职位)
行政和技术职员
事务职员
派遣与接受
拒绝接受,无需理由;且不构成违反外交关系法的行为
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比较:
联系:A、都属于国家的对外关系,服务于国家的对外政策
B、都属于一国的外交机关序列
C、使馆可以执行领事职务,特殊情况下,领事馆可以兼办某些外交职务
区别:A、重要性性不同。外交关系是国家间的往来关系,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地方性的外交关系,领馆只在接受国的某个特定的地区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一般限于协议规定的范围。
D、邮袋是否可以开拆不同。
使馆: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领馆:例外下可以。如果接受国有重大理由须开拆查验时,须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的,应将邮袋退回。
我国有关外交和领事条例对维也纳公约的变动6点:
A、明确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
职务
内容
保护、促进、协助、办理
开始
获得领事证书
终止
①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谓该员职务业已终了②撤销领事证书③接受国拒绝承认该员为领馆馆员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特权与豁免
领馆的馆舍不得侵犯
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
遇有火灾等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此时可进入领馆。
(可随时请求谒见国家元首,直接谈判)
公使
一国元首派向另一国元首的第二等级的使节
代办
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级别最低;临时代办不属于馆长等级)
使馆职员
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有三等)、随员(具有外交官职位)
行政和技术职员
事务职员
派遣与接受
拒绝接受,无需理由;且不构成违反外交关系法的行为
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比较:
联系:A、都属于国家的对外关系,服务于国家的对外政策
B、都属于一国的外交机关序列
C、使馆可以执行领事职务,特殊情况下,领事馆可以兼办某些外交职务
区别:A、重要性性不同。外交关系是国家间的往来关系,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地方性的外交关系,领馆只在接受国的某个特定的地区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一般限于协议规定的范围。
D、邮袋是否可以开拆不同。
使馆: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领馆:例外下可以。如果接受国有重大理由须开拆查验时,须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的,应将邮袋退回。
我国有关外交和领事条例对维也纳公约的变动6点:
A、明确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课件

03
领事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领事代表的等级与职务
领事代表的等级
领事代表分为特命全权领事、特命全 权公使和领事,具有不同的等级和职 务。
领事职务的种类
领事职务包括领事代表在接受国内执 行领事任务,如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 的权益,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等。
领事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特权
领事代表享有一定的特权,如司法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等。
02
外交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外交代表的等级与职务
等级
大使、公使、代办,分为三个等级。 大使衔为一级,公使衔为二级,代办 衔为三级。
职务
外交代表的主要职务是代表派遣国进 行外交交涉、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参 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自由
外交代表在执行任务期间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不受逮捕和拘留。
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外交关系是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的关系,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尊严;领事关系则是 在外交关系基础上,为促进两国之间的经贸、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由一国政府派遣领事官员在另一国境内 执行领事职务的关系。
联系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都是国家之间的关系,都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且在实践中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往往相互 交织、相互影响。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的国际关系实践,但直到近代才 开始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发展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不断发展完善,涉及的领域 也不断扩大。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国际条 约和国际惯例,为各国处理外交和领事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刑事管辖无例外地享有豁免
有限制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管辖豁免的放弃:管辖豁免可以放弃,但放弃必 须由派遣国作出,而且必须是明示的。(出庭辩护 不是放弃豁免) 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之抛弃,不得 视为对判决执行之豁免亦默示抛弃,后项抛弃须 分别为之
管辖豁免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三种例外: (甲)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 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 (乙)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分并不代表派遣国而 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 继承事件之诉讼; (丙)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 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讼。 此外,外交代表不得对其主动起诉案件中引起的反 诉主张豁免。 二、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分作证之义务。
★
使馆馆舍指供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寓邸 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各部分,以及其所 附属的土地,置于所有权属谁,则在所不 问。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不可侵犯
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管辖豁免 免纳捐税(间接税、私有不动产捐税、遗产取得 税、继承税等不得免纳。)
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区分接受国 国民与非国民
★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通讯自由 4. 行动及旅行自由 5. 免纳捐税、关税 6. 使用国旗和国徽 ★
使馆人员
使馆馆长 外交职员(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参赞、 武官、秘书和专员等 行政和技术职员:译员、会计、打字员等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 (二)使馆的职务 • (1)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 (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 )保护:在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 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 (3)交涉: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交涉: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 (4)调查: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 )调查: 的情况,向派遣国报告; 的情况,向派遣国报告; • (5)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 )促进: 友好关系, 友好关系,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与 科学关系。 科学关系。
第四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与理论 • (一)概念 • 外交特权与豁免(diplomatic privileges 外交特权与豁免( and immunities)是指外交官及其他有关 ) 人员在国外履行职务期间根据法律规定 享有的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及其它优惠 待遇的权利。 待遇的权利。
• 四、使馆人员的派遣 馆长 • (一)任命同意 武官 • (二)赴任与到任 首席外交官到任后,应先见外长, 首席外交官到任后,应先见外长,商谈递交国 书事宜。应在最短时间内进行。 书事宜。应在最短时间内进行。 • 国书是派遣国元首给接受国元首的正式文件。 国书是派遣国元首给接受国元首的正式文件 是派遣国元首给接受国元首的正式文件。 格式一般是“任命×××为驻×××国大使。 ×××为驻×××国大使 格式一般是“任命×××为驻×××国大使。 请予以协助,信任。 请予以协助,信任。……” • 国书一般由元首签署,外长副署。递交国书一 国书一般由元首签署,外长副署。 元首签署 般都在隆重的仪式下由大使亲自向对方元首呈 递。
• 外交部门的长官一般称为外交部长 外交部门的长官一般称为外交部长 一般称为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 • 外交部长的职权 贯彻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工作、 贯彻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工作、 领导外交部、 领导外交部、 进行或参加同外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 进行或参加同外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 签订条约等。 签订条约等。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ppt

2019-9-25
谢谢欣赏
8
3、使馆人员
(1)使馆人员的组成 外交人员,又称外交代表,即具有外交官
级位的使馆人员,包括馆长、参赞、武 官、秘书和各种专员。
2019-9-25
谢谢欣赏
9
使馆馆长(三个级别)
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 使;
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公使或教廷公 使;
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
2019-9-25
谢谢欣赏
20
三、领事的职务
(1)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2)增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
系。
(3)调查和报告。
(4)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
(5)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
(6)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
(7)对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
行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监督及检
外交关系有正式、半外交、非正式外交及 国民外交关系之分。
2019-9-25
谢谢欣赏
3
2、外交机关
外交机关可分为国内的中央外交机 关和驻外的外交关系机关。
国内的外交机关包括: 国家元首 政府和政府首脑 外交部门。
2019-9-25
谢谢欣赏
4
驻外的外交机关分为常驻的外交 机关与临时的外交机关。
临时外交代表机关又称为特别使 团,指派往国外执行临时性任务 的外交使团:政治性使团和礼仪 性使团。
2019-9-25
谢谢欣赏
5
3、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在传统国际法主要表现为国际习 惯法;
现代国际法则主要表现为国际协 定法:主要有《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 (1961年)。
2019-9-25
国际法-外交关系PPT课件

第四章 外交关系 第四节
外交特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外交特权的概念
一国派往外国的的外交代表,不论是临时 使节还是常驻使节,除享有礼节上与各自的身 份和地位相应的尊荣外,还享有其他外国人所 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这种特殊权 利和优惠待遇统称为外交特权。关于“外交特 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关系。 有时,在国 际法文件和教科书中,“外交特权”和“外交 豁免权”都在使用。从严格意义上说,“外交 特权”包含了“外交豁免权”,因为外交豁免 权是外交特权的具体内容而已。
第四章 外交关系 第二节
外交使节的种类和 外交代表的等级
一、外交使节的种类
(一)临时出国执行特别任务的代表或者代表团。 如特使、出国访问的国家元首及外交代表等。这 一类临时的代表或代表团又分为两类:
1、政治性使节( 如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外交谈 判、签订国际条约的代表等);
2、礼节性使节(如参加外国独立庆典、君主加 冕典礼等的代表)。
第四章 外交关系 第五节
领事关系
一、领事关系的性质
(一) 领事关系不是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外交关 系和领事关系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关系。例如,国与国 之间可以有领事关系,但可以没有外交关系。
(二) 领事关系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因此国际法也 有专门的公约规范领事关系。在领事关系方面,全面 调整领事关系非国际公约是1964年的《维也纳领事关 系公约》。该公约于1967年生效。我国与1979年加 入该公约。除该公约之外,特定国家之间常常订立专 门的领事条约。因此,调整领事关系的国际法文件主 要有两个,一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二是国家 之间的领事关系条约。该类条约通常依照上述公约制 定 ,在两者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领事 关系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的证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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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刑法的发展对外交特 权与豁免的影响
(一)普遍管辖原则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影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普遍管辖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有权根据国际 法,对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特别是对构成危害人 类整体利益和其他共同利益的少数特定的犯罪, 行使管辖权和予以惩罚。普遍管辖原则主要针对 的是严重的国际犯罪,属于国际刑法的内容。随 着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外交特权与豁免受到了 很大的影响。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四、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 对接受国的义务
奥贾兰案
奥贾兰1949年出生于土耳其,1978年在首都安卡拉创立库尔德工人党,谋求在库尔德人聚居的 土耳其东部地区建立独立的库尔德国家。1984年,库尔德工人党建立了自己的武装,在奥贾兰的领 导下与土耳其政府军进行长期的武装斗争。到1998年年末,武装冲突已使3万多人丧生,其中政府 军和平民死亡一万多人。土耳其政府称奥贾兰是国家的“头号敌人”,并千方百计逮捕他。1998年 11月,奥贾兰在意大利被警方拘捕,土耳其政府向意大利请求引渡未果。1999年2月初,奥贾兰来 到希腊驻肯尼亚大使馆,希望能够到某个非洲国家去政治避难,肯尼亚政府要求希腊大使将奥贾兰 送出肯尼亚,希腊大使遵从了肯尼亚政府的要求。2月15日,奥贾兰在离开希腊驻肯尼亚大使馆前 往机场的途中被土耳其情报人员抓获,并被送上飞机押回土耳其接受特别法庭的审判。 希腊驻肯大使在大使馆内收留奥是否违背对接受国的义务?
四、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 对接受国的义务
具体看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包括: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法规。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在不妨碍这种特权和豁免的情况
下,都有义务尊重接受图的法律和法规。如果这种违反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则有可能 被接受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2.使馆馆舍不得以与使馆职务不相容的方式加以利用。在使馆馆舍内对被接受国追 捕的人施以外交庇护,是违反国际法的,侵犯了接受国的国家主权。此外,在使馆内 拘留人也是违法的,即使该人是派遣国本国国民。 3.不干涉接受国内政。不干涉内政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早已为《联合国宪章》 所确认。外交人员如果被指控干涉接受国内政,接受国就可以要求派遣国将其召回。 4.不谋取私人利益。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都应经由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办理。
一 、 外交特权与豁免概述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特征
• 1.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对东道国管辖权的一种例外 • 2.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复合的性质 • 3.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互惠性质 • 4.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平等适用性质 • 5.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相对性质 • 6.外交特权与豁免是一个矛盾统一体
一 、 外交特权与豁免概述
四、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义务
五、国际刑法的发展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影响
(一)普遍管辖原则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影响 (二)“逮捕令案”判决评议
六、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滥用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滥用的表现 (二)处理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措施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一 、 外交特权与豁免概述
1.外交的概念
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研究
宫照霄 201600352093
目录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概述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特征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原则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一)治外法权说 (二)代表性说 (三)职务需要说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关系则是在国家之间的外交活动中形 成的一种关系,与外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可以说,外交关系注重的是对外交往主体 相互之间的关系,即一国的外交机关在访 问、谈判、交涉、缔结条约、参加国际组 织和国际会议以及设立常驻外交代表机构 等对话活动中形成的与他国或国际组织之 间的关系;而外交更强调处理国家之间关 系的一种手段。对一国而言,有外交活动 不一定有外交关系,但有外交关系就一定 会存在外交活动。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存在时间限制
二 、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一)
治外法权说
最早表述来自: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阐述,使节即外交代表应当被视为在法律 上在驻在国领土之外,所以应当豁免接受国法律的管辖。从理论上说,它包括两个内容:
(1)就使馆而言,驻外使馆是派遣国领土的一种延伸,因此处于接受国领土之外; (2)就外交代表而言,他们处于接受国领土管辖之外,犹如没有离开派遣国领土。 是一种法律拟制,由于它不符合客观现实,现已被摒弃。 价值降低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方面,从实践上来,治外法权总是与强权政治联系在一起。 另一方面,从理论上来说,这一拟制性学说未能为外交特权与豁免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
(三)
职务需要说
这种理论认为,外交代表之所以需要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因为这是保证他们正常执行职务所必 需的。只有如此,外交代表才可以在不受接受国的干扰和压力下,自由地代表本国执行其各项职务。 职务需要说既适应了外交职务扩大和变化的需要,又成为防止过度谋求新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在安全 保护机制。不仅可以解决对外交特权与豁免能否进行必要的限制的问题,而且,可以确定扩大或增 加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否必要。与其他两种学说相比,职务需要说更有活力、更符合现代国际社会的 现实。 因此,它作为当代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己经得到广泛的接受。 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该公约在其序言中提到,此种特权与豁免的目的“不在于给予 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3.外交法的概念
一 、 外交特权与豁免概述
4.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对外关系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传统上,外交关系法仅仅 规范国家之间的关系。但是随着外交关系的发 展,现代意义上的外交关系法的调整范围还包 括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组织之 间的关系。此外,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在一定 条件下进行的对外交往活动也属于外交关系法 的调整范畴。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础受到了影响。外
交特权与豁免的基础是国家主权原则,而 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势必对国家主权原则 造成一定的影响,使国家主权从绝对主权
向相对主权演变。
第一
第二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受到了影响。虽然
外交代表享有特权与豁免,但这种特权与豁免 的法律主体仍然是国家,而普遍管辖原则把个 人作为国际法主体,开始追究个人的国际刑事 责任,这就必然会对外交特权与豁免造成一定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2.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 侵犯 3.通信自由 4.免纳捐税、关税 5.使用本国国旗和国徽
1.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
可侵犯 (3)管辖豁免 (4)免纳捐税 (5)行动及通信自由。 (6)免纳关税 2.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原则
1.属人的原则 不同类型的驻外使团及其人员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限度并不 一致 2.属物的原则 使团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的范围与程度随着其等级顺序的 降低而递减 3.属地的原则 接受国赋予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地域范围原则上及于其整个领 土,尽管驻外使团活动区域可能受到限制,接受国也可能对 驻外使团人员的行动自由加以限制。 4.属时的原则
二 、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三)
职务需要说
但是职务需要说并不是毫无瑕疵的,比如: 首先,为了接受国的利益,需要对职务需要说进行必要限制。即使在行使外交职务时,外交人必
须具有一个当然的前提,即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 其次,职务需要说也不能解释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所有问题。它不足以解释在同一接受国中存在差
一种意见认为,“外交特权”与“外交豁免”可以 交替使用。
哈代认为,“外交特权与豁免”中的“特权”一词
有时被用于表示一种经常高于国内法所赋予的权益, 比如说在通讯方面的权益,而“豁免”则用于表示 免除当地法律约束的特别条款,例如免征捐税。进 一步认为,在实践中,人们在使用这两个术语时并 不存在一致性,而欲始终一致地使用这两个术语也 存在着困难。因此在其著作中把“外交特权”与 “外交豁免”视为同义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梁西认为:外交特权与豁兔,是按照国际习惯法或有 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主要是为使一国 之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 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4.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一 、 外交特权与豁免概述
另一种意见,主张两者为不同概念。
2.外交关系的概念
欧内斯特·萨道义的观点:外交是运用智
力和机智处理各独立国家的政府之间的 官方关系,有时也推广到独立国家和附 庸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更简单地说, 是指以和平手段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事务。
王铁崖教授在其著作中表述:从国际法 的角度看,外交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对 外政策,通过其主管机关或官员,用谈 判、通讯、会议、参加国际组织和缔结 条约的方法,处理其对外关系的活动。
异的使馆及其人员却享有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因此,职务需要说不能解释为什么不同的使馆享有相 同的特权与豁免,这里所需要补充适用的是代表性说理论。
当代外交特权与豁免不能仅以某单一种学说为理论根据。一般认为,职务需要说与 代表性说共同构成当代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基础。这也正是国际法委员会所持的 观点。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随着国际法发展,今天代表性说理论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外交代表是派遣 国的代表,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他们不受接受国的管辖。外交豁免与 特权体现的是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而且这一学说符合外交实践。
二 、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二)
代表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