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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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加强对本市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沪府办〔2002〕71号),结合本市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冠心病介入诊疗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在冠状动脉内进行的诊断和治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有独立的心血管内科和冠心病监护室(CCU);

(三)有独立的胸外科;

(四)有符合放射防护条件、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心导管室;

(五)配备1000mA,120KV以上并具有电动操作功能、影像储存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的心血管造影机;

(六)具有记录功能的心电及有创压力监测设备、除颤器、心脏临时起搏器、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泵、吸氧设备等必要的设备和急救药品。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独立从事心脏介入诊治医师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1、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3年以上心血管病临床诊疗工作经历;

2、独立完成100例冠状动脉造影。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1、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10年以上心血管病临床诊疗工作经历;

3、5年以上独立开展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经历。

(三)心导管室护士应有3年以上心血管内科专业护理经验。

(四)心导管室技术人员应具有放射人员上岗资格。

三、临床应用基本规范和管理要求

(一)冠心病介入治疗指征

1、明显心绞痛症状或等同症状;

2、急性心肌梗死自出现症状至入院12小时内,或12小时后仍有严重缺血表现;

3、虽无临床症状但存在客观的大面积心肌缺血实验室证据;

4、冠状动脉旁路术后心绞痛复发者。

对无明显狭窄或弥漫性、小血管和心肌供血范围小的血管病变原则上不应实施介入治疗;对慢性完全阻塞病变和无保护左主干病变的介入治疗,应慎重选择。

(二)手术操作常规

1、术前准备

(1)患者或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2)术前完善血常规、肝肾功能检查、心电图、胸片和心脏超声检查;

(3)如无副作用术前常规应用抗血小板制剂。

2、手术操作

(1)开放静脉通路;

(2)根据患者情况选择股动脉、肱动脉或桡动脉入路;

(3)多体位投照完全暴露病变;

(4)正确合理地选择介入治疗器材;

(5)术中随时观察患者情况变化,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

(6)手术结束后,根据肝素使用情况择机拔除鞘管,采用手压或止血装置止血。

3、术后处理

(1)常规应用抗血小板制剂;

(2)严密观察血压、心率、心律等生命体征及心脏症状;

(3)监测肾功能损害情况。

4、手术资料管理

(1)手术病人的资料需实行电脑化统一管理,建立数据库,便于查找;

(2)术中使用过的器械均需登记;

(3)手术记录应由施行手术医生填写;

(4)保留手术的影像,可存于光盘或是影像照片,以便有据可查。

附件2

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加强对本市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沪府办〔2002〕71号),结合本市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是指通过显微外科手术技术,运用超声乳化仪等相关设备,将患者晶状体乳化吸除及植入人工晶状体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应具有眼科专用床位,每年完成内眼手术100例以上。

(三)应具有临床检验、放射、急诊和心电图等相关科室。

(四)眼科应配备裂隙灯、相应眼底检查设备、眼科专用A超和B超、角膜曲率计、眼压计等仪器设备。

(五)手术室设施设备要求

1、具有眼科专用手术室,配备相关的抢救设备,布局符合要求。

2、手术室洁净标准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消毒隔离技术规范》。

3、手术室应配备超声乳化仪等乳化晶状体的设备和手柄、符合内眼手术标准的配置助手镜的眼科手术显微镜、白内障超声乳化专用器械和快速消毒锅。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主刀医师资质要求

1、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独立完成300例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或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有7年以上眼科临床诊疗工作经历,有相应显微手术操作经验,近2年年均内眼手术50例以上;

(2)在有临床经验医师(已独立完成300例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者)台上指导下,完成至少50例超声乳化手术。

(二)其他相关岗位人员应具备的资质要求

1、手术室护士应具有2年以上普通手术室工作经验。

2、验光师应经过视光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临床应用基本规范和管理要求

(一)收治基本标准

1、手术适应证

当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

(1)患者因白内障导致视功能下降(视力下降、眩光等),并影响患者的生活;

(2)当晶状体的混浊明显妨碍眼后极部病变的诊治(如糖尿病眼底病变等);

(3)晶状体本身病变已导致炎症反应;

(4)部分闭角性青光眼或药物难以控制的开角性青光眼。

2、手术禁忌证

当患者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禁行或慎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

(1)患者无手术治疗的愿望;

(2)通过戴镜等视力矫治方法可以改善视功能而满足患者的需求;

(3)超声乳化手术可能无法改善视功能;

(4)患者的生活质量尚未明显受到影响;

(5)患者因同时伴有严重的全身(如慢性阻塞性肺疾患,近期发生心肌梗塞,频繁的内脏绞痛,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等)或眼局部病理状况而影响超声乳化手术的安全进行;

(6)患者或监护人未签署正式的手术同意书和告知书;

(7)无法安排可靠的术后处理事项。

(二)技术实施的基本程序

1、术前检查、诊断和评估

(1)患者病史(包括患者全身功能状况的评估);

(2)视力和屈光状态;

(3)外眼检查(眼位和眼球运动检查,眼睑,睫毛,泪器,眼眶等);

(4)瞳孔功能评估;

(5)眼压;

(6)眼前节的裂隙灯检查;

(7)常规散瞳后行晶状体、玻璃体和眼底(黄斑,周边视网膜,视盘)检查,有前房深度过浅等特殊情况时应慎重;

(8)生物测量(要求手术前双眼同时检查)和计算:角膜曲率测量、眼轴长度测量、眼部B 超检查及人工晶状体的计算和选择等;

(9)与手术有关的患者精神、身体状况评估;

(10)其它检查:可选择性进行对比敏感度、角膜内皮、角膜地形图、视觉电生理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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