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计划管理规定
附件19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系统生产计划制订的规范性和执行的严肃性,强化生产现场安全风险的识别和预控,提高生产精益化管理水平,结合公司生产管理特点,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生产计划是指针对电力生产场所所实施的维护、修理、改造、电网建设项目、用户工程等工作而制定的综合性生产计划,生产计划分为停电工作计划和不停电工作计划。
第三条生产计划应按照“年度上报、月度平衡、按周分解”的编制原则,统筹安排运行设备的修理和改造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省检修分公司运维的输、变、配电设备生产计划管理。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区和班组生产计划编制要求、报送范围和具体执行要求。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公司1、生产技术部:是省公司生产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编制上报跨区电网设备的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建议;审核、下达全省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年度、月度生产计划;负责评价公司系统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
2、安全监察部:是省公司生产计划实施安全风险控制的监督部门。
负责监督公司系统生产计划实施过程中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是公司系统停电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参与审核全省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年度、月度生产计划.4、基建部:参与审核全省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年度、月度生产计划。
第六条省检修分公司1、项目管理部:负责编制、上报所辖220 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及变电站变电设备的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建议,负责审核、下达本单位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并协调计划实施;负责评价本单位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2、质量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单位生产计划实施过程中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输电运检部:负责编制、上报所辖500 千伏及以上跨区电网线路检修以及全省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A、B、E 类检修的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建议;负责下达本部门周生产计划并督促执行;负责制定生产计划执行中的安全风险预控措施。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遵循保证安全、注重效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内运行的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机组。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电网企业负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运行调度、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六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应建立健全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手段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第八条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由基数发电量加上“以热定电”电量构成。
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6500小时(全背压机组的电厂除外)。
第九条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25MW及以上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350MW—125MW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650MW以下机组:非统调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10第十条基数发电量根据当年电力平衡测算结果确定,热电比参照上年度数据,年底按全年实际发用电和供热情况对年度电力生产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综合利用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燃烧煤泥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电厂,按照高于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安排发电。
生物质和垃圾焚烧电厂,参照可利用资源量和垃圾量安排发电。
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
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纯背压式发电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部安排上网。
【管理制度)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二OO九年九月目录第壹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2第三章前期管理6第四章且网条件8第五章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9 第六章电量管理11第七章电量计算和费用收取12 第八章日常运行管理13第九章其它15第十章附则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和企业自备电厂(且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且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之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
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壹组织,分级管理,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营销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关联管理工作: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草拟和签订的具体工作;2、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且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和附加、违约费用以及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4、参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各且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5、参和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6、配合发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7、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
8、参和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加强供电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建议探讨
加强供电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建议探讨作者:杨迎阁张海玉张国锋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0期摘要:自21世纪50年代至今,全国各地兴建了一大批自备电厂,这些自备电厂在当时国家电力短缺的年代,有力的保证了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自备电厂存在的诸多问题逐渐暴漏出来,例如:装机容量低、环境污染大、发电比率低等等问题。
现今,随着我国在环保方面的大量投入,企业自备电厂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在部分地区,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呈日益扩大趋势,如何做好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工作是现今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供电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措施近年来,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发展呈现较热趋势。
由于受国家节能减排、能源综合利用等政策鼓励,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在部分地区显日益扩大趋势。
且由于综合能源利用项目国家还有专项资金补助,造成一些钢铁、化工、水泥、造纸等企业蜂拥申请建设自备电厂,一定程度上对电网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需要进一步发挥资源综合利用的效果,做到发电、供电、企业相互和谐发展。
1自备电厂对国家电网的影响1.1产生的经济影响国家近些年大力鼓励环保产业,自备电厂的建立能够在环保和经济领域都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自备电厂深受一些用电大户且有富余热能的企业的亲睐,自备电厂近些年发展迅速。
以一条采用新技术的年产200万吨的水泥生产线为例,一般需要耗电约1.8亿度,但是通过配套建立自备电厂能够有效的降低约1/3的耗电,对于国家电网的经济收益有一定的影响。
1.2降低了电网运行的可靠性自备电厂生产的电能一般是直接并入工厂用电网络,并通过间接的方式并入国家电网运行。
由于自备电厂的装机容量较小且大多并入110千伏以下的供电电网,发电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负荷曲线变动,且自身对于电能的调峰能力较差,且自备电厂自身并未建立配套的调峰调频设备,这些并网电能都是通过电网对其进行调节,增大了电网的调节负担且会对电网的电能质量造成一定的损害。
电网在进行电网的建设规划时会留有一定的备用容量,自备电厂的建立会造成电网在这些企业架设的电网资源的浪费。
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电力公司2009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管理目标与要求 (5)第三章职责分工 (6)第一节省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6)第二节地市供电公司职责 (9)第三节县(市)供电公司职责 (12)第四节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12)第四章配电网资本性项目管理流程 (13)第一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 (13)第二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项目计划 (15)第三节委托设计 (15)第四节采购及领用配电网项目物资 (16)第五节配电网工程实施 (17)第六节配电网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18)第五章配电网成本性项目管理流程 (19)第一节成本性项目流程分类 (19)第二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年度项目需求 (20)第三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项目计划 (21)第四节配电网修理项目实施 (22)第五节配电网修理项目工程结算 (23)第六章配电网规划管理 (24)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配电网规划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25)第七章配电网项目需求与计划管理 (31)第一节一般规定 (31)第二节配电网项目需求与计划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32)第八章配电网客户接入管理 (37)第一节一般规定 (37)第二节配电网客户接入原则 (38)第三节配电网客户接入现场勘查 (41)第四节配电网客户接入方案确定 (42)第五节配电网客户接入工程设计审查及验收 (44)第九章配电网项目资金与财务管理 (45)第十章配电网项目设计管理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配电网项目设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46)第十一章配电网物资管理 (48)第一节一般规定 (48)第二节配电网物资管理内容和要求 (48)第十二章配电网工程管理 (50)第一节一般规定 (50)第二节工程招投标管理内容与要求 (51)第三节工程合同管理内容与要求 (52)第四节工程进度管理内容与要求 (52)第五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内容与要求 (53)第六节工程质量管理内容与要求 (55)第七节工程验收管理内容及要求 (57)第八节工程档案管理内容及要求 (58)第九节项目审计管理内容与要求 (59)第十节配电网工程项目统计管理内容与要求 (60)第十三章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 (60)第一节一般规定 (60)第二节配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分界点的内容与要求 (62)第三节现场运行规程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2)第四节设备巡视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3)第五节试验与测量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6)第六节缺陷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7)第七节运行分析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8)第八节故障处理及备品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0)第九节设备检修维护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1)第十节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2)第十一节配电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4)第十二节配电网停送电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5)第十三节配电设备标志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6)第十四节配电网运行基础资料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7)第十四章配电网经济技术指标管理 (81)第一节一般规定 (81)第二节配电网经济技术指标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83)第十五章检查与考核 (83)第十六章附则 (84)附录A 引用和参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86)A.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86)A.2 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86)A.3 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地方标准 (88)A.4省电力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89)附录B 配电网管理相关模板 (91)附录C 配电网管理相关流程 (9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全过程管理,加快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提高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燃煤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
随着自备电厂装机规模持续扩大和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有利于加强电力统筹规划,推动自备电厂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
强化电力发展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统筹能源资源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建设自备电厂。
坚持安全可靠的原则。
严格执行电力行业相关规章,提升自备电厂运行水平,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
严格新建机组能效、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
持续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火电机组,切实提升自备电厂能效、环保水平。
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
执行统一的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则,推动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交易。
坚持科学监管的原则。
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强化对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建设运行秩序。
三、强化规划引导,科学规范建设(一)统筹纳入规划。
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由地方政府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
(二)公平参与优选。
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江苏省电力公司文件
苏电营[2006]1638 号关于明确用电营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供电公司:为了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规范和统一全省用电营销日常管理,经商省物价局同意,现对用电营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客户应执行大工业电价。
装设一大一小两台变压器的工业客户,两台变压器互为备用(不同时使用),且单台变压器容量均小于315千伏安时,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大工业客户的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时,当月的基本电费仍按1原结算方式计收。
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客户,以全天峰段、平段、谷段的最大需量作为基本电费的结算依据。
二、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工业用电,应根据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的大小以及电源性质,核定所执行的电价。
每路电源受电容量(不含所用变)在315 千伏安及以上,且电源性质属于主供电源或备用电源时,执行大工业电价;不足315 千伏安时,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保安电源不论容量大小,均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三、对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时,按正常运行方式下每路电源受电总容量计算基本电费;对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时,按每路电源分别计算最大需量。
单电源客户的受电总容量是指该电源供电的主变容量(一般不包含所用变,当所用变不装表且在总表内时,可对所用变执行大工业电价)。
双电源客户:当两路电源同时受电时,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为打开高压母联后该路的主变容量,并分别计收基本电费;一路主供一路备用时,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为该路能够供电的最大主变容量之和,在核定的方式下,按其中容量或最大需量较大的一路计收基本电费。
四、客户确因生产不景气、转产等原因,在一个日历年内可以—2 —同时办理暂停和减容。
减容期满后以及新装、增容不足两年的客户,办理暂停、减容时不再收取减少或暂停容量50% 的基本电费。
对办理暂停、非永久性减容的客户基本电费按实收取,不论剩余容量大小,电度电价、功率因数标准不变,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变;无论采取何种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对实际最大需量超出减容、暂停后约定容量的,遵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 2 款规定,按私自增容进行违约用电处理。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有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他特殊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一般情况下,35千伏电压供电时,用户需用变压器容:南京市不低于3150千伏安,其他省辖市不低于2000千伏安,其它地区不低于1000千伏安。
(3)用户的非线性阻抗特性的用电设备及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而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者。
2、用户受理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就据以施工,供电企业将不受理报竣工手续,不予检验和接电。
第九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用户申请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的容量标准(315千伏安)时,对申请为永久性减容的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对未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仍按实际容量实行两部制电价
第十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用户更名、过户:
1、土地因批租或成片开发的,不论原址是否回迁,原有用户用电容量均不保留,不得办理更名或过户。
2、因市政工程(如道路拓建等),原址用户的用电容量均不保留,不得办理更名或过户。
3、用户因自身发展需要或环保原因异地搬迁的,原址用电另作其它用途的,若系原用户自身使用或联合开发的,可以办理更名或过户;不属于原用户自身使用的而全部由新用户使用的,则不得办理更名或过户,新用户按新装用电办理。
4、用户私自过户的,除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外,新用户按新装用电办理。
5、更名或过户,用户容量在100千瓦(千伏安)以上的,报地(市)供电企业用电部门审批,(其中5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备案),110千伏及以上用户报省电网经营企业用电部门审批。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
江苏省电力工业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和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用户和并网发电厂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亦应遵守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其内部配电网络不得超出其用电范围,不得伸入或跨越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区。
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0千伏安及以下者,供电方案由当地供电企业审核、批准;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者,供电方案经当地供电企业(市级)初审后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市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其他地区用电设备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有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他特殊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一般情况下,35千伏电压供电时,用户需用变压器容量:南京市不低于3150千伏安,其他省辖市不低于2000千伏安,其它地区不低于1000千伏安。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在正常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重要负荷仍能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而设置的电源。
对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作为重要负荷:1、造成人身伤亡者;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4、在政治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用户如有电子计算机或有其它需不间断供电设备的,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应按规定先收取供电工程贴费,在用电中止时按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供电工程贴费,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重新按新装用电办理。
江苏省电力公司新新电能质量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能质量管理规定二〇一〇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电能质量标准 (2)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3)第四章电能质量规划设计与验收管理 (12)第五章用户侧电能质量管理 (17)第六章电网侧电能质量管理 (20)第七章电能质量监测设备管理 (24)第八章电能质量测试、统计与分析 (27)第九章电气化铁路电能质量管理 (31)第十章附则 (34)附件一:电能质量统计报表模板 (35)附件二:电能质量污染源清单 (46)附件三:电能质量污染源用户接入管理流程 (47)附件四:电能质量评估模板 (48)附件五:电能质量工作联系单 (5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能质量是指交流电压、电流和频率的质量,是供电质量的重要指标。
为加强电能质量管理,保证电网的电能质量,依据《电力法》、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电能质量标准、规定等,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电能质量的管理范围包括:公用电网、并网发电企业涉网侧和用户受电侧。
第三条电能质量管理包括电能质量监测、分析、评估、控制与治理等,应从电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生产运行、电力营销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使电网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因公用电网、并网发电企业或用户原因引起电能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治理,治理设备要与入网设备同时投运。
第四条电能质量管理的目的是使电网电能质量指标符合有关标准,维护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环境,保证电网安全稳定、优质可靠运行,向用户提供合格的电能和维持全社会的正常用电秩序,保护发、供、用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各电网企业。
江苏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各供电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电能质量标准第七条本规定涉及的电能质量指标包括:电压偏差、谐波电压与谐波电流、电压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频率偏差、电压暂升或暂降。
最新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江苏省电力工业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和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用户和并网发电厂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亦应遵守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其内部配电网络不得超出其用电范围,不得伸入或跨越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区。
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0千伏安及以下者,供电方案由当地供电企业审核、批准;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者,供电方案经当地供电企业(市级)初审后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市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其他地区用电设备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有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他特殊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一般情况下,35千伏电压供电时,用户需用变压器容量:南京市不低于3150千伏安,其他省辖市不低于2000千伏安,其它地区不低于1000千伏安。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在正常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重要负荷仍能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而设置的电源。
对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作为重要负荷:1、造成人身伤亡者;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4、在政治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用户如有电子计算机或有其它需不间断供电设备的,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应按规定先收取供电工程贴费,在用电中止时按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供电工程贴费,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重新按新装用电办理。
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省公司发文)
附件: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电力公司2011年8月目录目录 (I)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原则 (2)第三章管理职责 (4)第一节省公司职责 (4)第二节地市公司职责 (7)第三节县(市)公司职责 (11)第四章业务受理及现场勘查 (12)第一节前期咨询 (12)第二节业务受理 (15)第三节现场勘查 (17)第五章供电方案的确定及答复 (19)第一节供电方案编制原则 (19)第二节电力重要性等级的确定 (20)第三节用电容量的确定 (21)第四节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 (25)第五节接入方式的确定 (28)第六节容量开放的原则 (34)第七节业扩接入工程费用承担原则 (36)第八节产权分界点的确定 (37)第九节供电方案的确定及答复 (42)第六章接入工程管理 (45)第一节接入工程收费 (45)第二节接入工程实施 (46)第三节接入工程物资管理 (50)第七章受电工程管理 (51)第一节受电工程设计审查 (51)第二节受电工程施工 (54)第三节受电工程中间检查 (54)第四节受电工程竣工验收 (55)第八章居配工程管理 (58)第一节执行范围 (58)第二节居配工程收费 (59)第三节居配工程设计 (64)第四节居配工程实施 (65)第九章业务收费及合同签订 (69)第一节业务收费 (69)第二节高可靠性收费 (70)第三节供用电合同、协议签订 (72)第十章装表接电 (74)第十一章重要电力客户 (75)第一节供电方式 (75)第二节电气主接线 (77)第三节自备应急电源 (80)第四节重要客户运行方式 (81)第五节电气设备的选择 (82)第六节继电保护、二次回路及自动装置 (86)第七节低压配电装置的基本要求 (89)第十二章临时用电管理 (91)第一节一般规定 (91)第二节运行管理 (93)第三节期限管理 (93)第四节定金管理 (94)第五节不装表临时用电 (95)第十三章检查与考核 (95)第一节业扩工程 (95)第二节接入工程、居配工程 (98)第三节各环节考核周期 (99)第十四章附则 (1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电力公司客户业扩工程全过程管理,规范业扩报装作业行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浅析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
浅析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作者:杨绵芳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33期【摘要】揭示了企业自备电厂发展成因,分析了企业自备电厂对电网的影响,并结合当前有关自备电厂的相关政策提出对自备电厂管理和建议。
【关键词】自备电厂政策建议近年来,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发展呈现较热趋势。
由于受国家节能减排、能源综合利用等政策鼓励,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在部分地区显日益扩大趋势。
且由于综合能源利用项目国家还有专项资金补助,造成一些钢铁、化工、水泥、造纸等企业蜂拥申请建设自备电厂,一定程度上对电网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需要进一步发挥资源综合利用的效果,做到发电、供电、企业相互和谐发展。
一、企业自备电厂发展成因企业自备电厂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企业需要用热而建设的热电联产机组,二是利用本企业排放的废料或未能利用的副产品作为燃料的发电机组。
1.早期建设的企业自备电厂主要是化工行业,因生产工艺用热和资源利用等需要而建,均为热电联产机组,2004年以后新上及目前在建的自备电厂则主要是为了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等需要,主要是钢铁、水泥、化工行业,均为余热、余汽发电,是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2.随着水泥工业结构的调整,国家鼓励地方和企业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区建设年产二百万吨的水泥生产线或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第50号令《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求新型干法水泥窑系统低温废气余热要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采用纯低温废气余热发电。
在淘汰立窑、湿法窑、干法中空窑等落后技术,推广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的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省政府对新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均要求上配套的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
3.除资源利用外,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也是企业建设自备电厂积极性高的原因之一。
化工、钢铁、水泥企业一般都是大工业用电,与国家执行的大工业电价相比较,资源综合利用的余热、余汽发电成本相对较低,有的低于0.2元/千瓦时,有利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省公司发文)
附件: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电力公司2011年8月目录目录 (I)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原则 (2)第三章管理职责 (4)第一节省公司职责 (4)第二节地市公司职责 (7)第三节县(市)公司职责 (11)第四章业务受理及现场勘查 (12)第一节前期咨询 (12)第二节业务受理 (15)第三节现场勘查 (17)第五章供电方案的确定及答复 (19)第一节供电方案编制原则 (19)第二节电力重要性等级的确定 (20)第三节用电容量的确定 (21)第四节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 (25)第五节接入方式的确定 (28)第六节容量开放的原则 (34)第七节业扩接入工程费用承担原则 (36)第八节产权分界点的确定 (37)第九节供电方案的确定及答复 (42)第六章接入工程管理 (45)第一节接入工程收费 (45)第二节接入工程实施 (46)第三节接入工程物资管理 (50)第七章受电工程管理 (51)第一节受电工程设计审查 (51)第二节受电工程施工 (54)第三节受电工程中间检查 (54)第四节受电工程竣工验收 (55)第八章居配工程管理 (58)第一节执行范围 (58)第二节居配工程收费 (59)第三节居配工程设计 (64)第四节居配工程实施 (65)第九章业务收费及合同签订 (69)第一节业务收费 (69)第二节高可靠性收费 (70)第三节供用电合同、协议签订 (72)第十章装表接电 (74)第十一章重要电力客户 (75)第一节供电方式 (75)第二节电气主接线 (77)第三节自备应急电源 (80)第四节重要客户运行方式 (81)第五节电气设备的选择 (82)第六节继电保护、二次回路及自动装置 (86)第七节低压配电装置的基本要求 (89)第十二章临时用电管理 (91)第一节一般规定 (91)第二节运行管理 (93)第三节期限管理 (93)第四节定金管理 (94)第五节不装表临时用电 (95)第十三章检查与考核 (95)第一节业扩工程 (95)第二节接入工程、居配工程 (98)第三节各环节考核周期 (99)第十四章附则 (1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电力公司客户业扩工程全过程管理,规范业扩报装作业行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
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自21 世纪50 年代至今,全国各地兴建了一大批自备电厂,这些自备电厂在当时国家电力短缺的年代,有力的保证了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自备电厂存在的诸多问题逐渐暴漏出来,例如:装机容量低、环境污染大、发电比率低等等问题。
现今,随着我国在环保方面的大量投入,企业自备电厂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在部分地区,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呈日益扩大趋势,如何做好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工作是现今急需解决的问题。
1 企业自备电厂简介自备电厂就是一些企业自己发电自己用,一般不进入国家电网提供居民用电。
一般这类企业都是大量耗能企业或是有热能富余的,也有可能提供蒸汽为主发电为辅,但是在用电高峰时期也可能应电网要求向居民供电。
20 世纪50 年代,我国进入了解放后的建设阶段,国内的电力供应不足,一些企业为了生产需要建立起了自备电厂以保障生产,或者是一些有富余热能的企业对于热能进行回收利用。
自备电厂一般都是火力发电厂,企业的自备电厂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企业自身需要使用热能而对富余热能的二次利用所建立的热电联产机组,另一种则是利用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副产品或者是废渣进行燃烧发电而建立的发电机组。
建立自备电厂的目的:(1)早先自备电厂多用于化工行业,由于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热,自2004 年以后,国家大力提倡环保,现今新建或者是在建的电厂多是为了节能减排,发展环保,使富余的热能能够更多的被二次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这些自备电厂主要应用于冶金、水泥生产以及化工行业。
(2)随着我国水泥产业产量跃居世界第一,水泥产业乱象丛生,国家从行业管理以及环保方面考虑,通过产业升级逐步淘汰旧有的生产方式,鼓励行业兼并,建设大型的新型水泥生产基地,并在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余热发电设备通过对水泥生产过程中的低温废气余热进行回收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3)除了环保和电力保障方面外,一些企业通过建立自备电厂来降低企业自身的生产成本,像冶金、化工、水泥等行业的电厂都是用电的大户,国家对这些大型的工业企业的用电电价定价较高,通过自备电厂对于且与余热、余气的回收利用进行电能生产的电能成本较低,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二OO九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前期管理 (6)第四章并网条件 (8)第五章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 (9)第六章电量管理 (11)第七章电量计算与费用收取 (12)第八章日常运行管理 (14)第九章其它 (15)第十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以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
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并同意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营销部负责下列企业自备电厂有关管理工作: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与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草拟与签订的具体工作;2、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并提交电力交易中心、进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与附加、违约费用与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与整改。
4、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5、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与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6、配合进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7、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
8、参与购电量的结算与清算工作。
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08•【字号】省府令16号•【施行日期】1991.03.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3月8日省府令16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电量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当地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乡分级管理。
县以上地区设立保护电量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由电力、公安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地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并在电力保卫部门内设置工作机构。
乡(镇)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基层组织,由主管的乡(镇)长、电管站长、派出所长、民兵(武装)负责人组成,组织群众护电网,保护当地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性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定期巡查和维护电力设施,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保护电力设施所需费用,在设施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六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可小于下列数值;1—10千伏1.5米35—110千伏3—4米154—220千伏5米300千伏6米500千伏8米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按《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标志牌的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色》、《安全标志》等标准。
江苏省电力公司变电运行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力公司变电运行管理规定附件4第一条为规范变电站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变电运行专业规范化、标准化、精益化管理水平,确保变电站运行的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江苏省电力公司变电运行管理职责、管理模式、运行制度、倒闸操作管理、工作票管理、资料管理、设备管理、防误管理、安防管理、班组建设和培训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变电运行专业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归口变电运行专业管理。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标准、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制定、修订变电运行专业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负责新建变电站和改扩建变电工程的验收和生产准备管理;负责变电站防误操作技术和变电站交直流电源技术等管理,做好现场技术指导,针对专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负责变电站缺陷管理,督促消除变电站各类缺陷;组织开展变电运行检查评比和专业交流,提出专业培训计划;负责有关变电运行管理各类报表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做好生产管理系统变电运行专业功能应用管理工作;参加变电事故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条省检修分公司:一、省检修分公司:归口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运行管理。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标准、制度和反事故措施,并制定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各检修分部变电运行专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解决专业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设备缺陷管理,协调重大缺陷处理;参加基建工程验收启动;负责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变电运行专业安全性大检查活动;组织开展变电运行专业技能竞赛、劳动竞赛、技术培训和专业交流活动;做好生产管理系统变电运行专业功能应用管理工作;审核上报各类运行专业报表。
二、省检修分公司检修分部: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标准、制度,落实反事故措施;定期开展运行分析、做好危险点预控,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检查;针对复杂操作、薄弱运行方式、大型基建工程等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结合季节特点和保电工作,组织变电站特巡、夜巡;及时分析设备缺陷,制定预防措施,督促消除设备缺陷;参与基建、改造工程的方案审核,参加新设备的验收、启动投运工作,做好新设备投运生产准备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班组专业互查活动;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工作;做好生产管理系统变电运行专业功能应用管理工作;上报各类运行专业报表。
江苏省电力条例(2020)
江苏省电力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规划第三章电力建设第四章电力生产运行第五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电力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在本省派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力建设、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当超前发展,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电力发展应当统筹规划电力设施布局,协调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增强电力系统调节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电力发展应当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推动电能替代,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参与电力设施和电力市场的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低碳生活、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意识。
江苏省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自供用电合同签订之日起,供、用双方建立起供用电关系。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及示范文本第四条供用电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第五条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高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低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临时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委托转供电协议示范文本。
第六条居民用电的供用电合同采用《居民供用电合同》的形式;新用户采用用电申请书附件形式签订;老用户采取公告、通告形式通知用户。
第七条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供电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与用户另行签订电费交纳协议、电力调度协议、自发电协议等,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为供用电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省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予以审核.第九条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2、保管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具体办理《授权委托代理书》;3、监督、指导本单位供用电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4、监督检查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负责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对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2、指导、协助各供电企业在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议;3、督促、检查基层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4、对供电企业上报的特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组织审核、会签.第十一条各基层供电企业电力营销部门是供用电合同供电方的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承办人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工作,并对供用电合同自商约起至合同终止的全过程管理;2、在合同签订前应对用电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3、必要时,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将有关材料提请法律、财务等职能管理部门协助审查;4、按本办法规定使用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5、受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作为代理人代表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6、建立供用电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按季、年向上级电力营销部门、同级法律事务部门报送例行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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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与自备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和年度电费清算工作;
8、
9、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
10、
11、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
12、
13、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工作。
14、
第二十八条
接入系统设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应包含有:
1、是否符合开展自备电源项目前期建设的工作程序;
2、
3、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电力发展规划和地区电网总体规划;
4、
5、自备发电机组的运行方式是否与电网运行方式匹配;
6、
7、企业自备电厂一次及二次接线方式是否合理;
8、
9、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容量是否合理;
10、
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
管理办法
二OO九年九月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2、
3、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定、修改工作;
4、
5、参与购电量的清算工作。
6、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1、负责《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的归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制定、修改《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二条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以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
第四条
第五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
第八条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九条营销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6、
7、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的机组性质及容量进行确认;
8、
9、组织相关人员,配合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的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
10、
11、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工作;
12、
13、参与编制自备电厂季度(月度)购电量计划和结算方案。
2、
3、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
4、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企业自备电厂的建设依据为省级及以上政府有权部门签署的关于允许开展前期建设工作的许可文件。供电企业对取得前期建设许可的电源项目做好接入系统前期工作、运行方案技术论证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服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促进电源优化布局和集约化发展,确保电网、电源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6、
7、根据政府部门制订的有关考核办法,对企业自备电厂进行考核;
8、
9、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定、修改工作;
10、
11、参与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12、
第十七条省公司财务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1、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结算方案进行电费结算,支付购电费;
第十五条调度中心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1、省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编制统调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上网负荷)曲线;市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编制非统调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上网负荷)曲线;
2、
3、参与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工作;
4、
5、省公司调度中心负责与并网统调自备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市公司调度中心负责与并网非统调自备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1、双方用于电量结算的计量装置的配置和安装位置是否合理;
14、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自备电厂年度发电、购电计划,结合季度(月度)电网需求与“以热购电”、“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组织编制季度(月度)购电量计划;
2、
3、组织编制购电量结算方案提供省公司财务部;
4、
5、负责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统计和分析。
4、
5、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6、
7、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
8、
9、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
10、
11、配合发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
12、
13、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
14、
15、参与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16、
第十一条发展策划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1、负责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
2、
3、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自备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工作;
4、
5、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指导各基层公司收集当地热电联产规划,掌握当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新建、扩(改)建电厂情况;
第十条
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与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草拟和签订的具体工作;
2、
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并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和附加、违约费用以及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自备电厂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就自备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事宜商省电力公司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完成后,自备电厂向当地供电公司提出电厂接入系统评审申请;供电公司对建设依据、设计报告深度、接入方案等初审合格后,将评审申请转报省电力公司;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家电网公司申请评审计划;国家电网公司批复系统评审计划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或受省公司委托的市公司发展策划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自备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开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