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摘要:不作为犯是犯罪论的难点,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中最有争议、刑法学界讨论最多的焦点问题。
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刑法立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以往对不作为犯的研究过于集中在作为义务上,忽略了对不作为的研究,而不作为与不作为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对前者进行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后的结果。
不作为犯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不作为这个基本概念的理解,即选择怎样的行为性理论来界定不作为问题。
本文从社会行为论的理论下,对不作为犯罪的相关问题作了分析。
关键词: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种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是以这种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
所以要正确界定不作为犯罪,我们首要的问题就是解释什么是不作为。
在我国刑事立法内容中,没有使用过“不作为”一词。
对于不作为如何定义,刑法理论界观点林立、众说纷纭,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不作为形式的特征。
特别是有的观点同时突出了不作为的两个要素:“法律义务”和“没有履行义务”,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在上述各种表述中,有的为不作为概念规定的某些条件,却是值得商榷的。
如有的定义将不作为行为人的法定义务概括为“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未免重复累赘。
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和“行为人负有实施的特定的法律义务”是同样的意思,而并不是其他学者指出的“但也有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义务不在于阻止或防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偷税罪,抗税罪的行为人,其特定义务在于向国家缴纳税收,而不在于阻止或防止什么危害结果的发生”。
[1]因为,如果抗税或偷税对于国家的税收制度是一种威胁,对于国家的整体的税收大局就是一种危害。
有的定义强调不作为“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消极性,或者直接称不作为为“消极”的行为,也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积极与消极是相对的,以积极消极划分作为与不作为不符合实际,因而不能得出正确得结论。
不作为大多数情况下固然表现为消极的行为,但也不排除积极的行为表现。
论警察职务不作为犯罪.doc
论警察职务不作为犯罪-->1 警察职务不作为犯罪概述1.1 警察职务不作为犯罪的基本内涵警察职务不作为犯罪是不作为犯的一种特殊类型。
这种特殊性于警察的社会地位和人们对警察职业的传统观念。
当然,作为不作为犯的类型之一,它不可能摆脱不作为犯的理论而别树一帜。
认清警察职务不作为犯罪的基本内涵,仍需从不作为犯的概念及其特点着手。
在我国,不作为犯由来已久,早在秦始皇时期就有“吏见知不举,与同罪”【2】的律例。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法律更注重对公权力的限制,尤其是对刑法残酷性和恣意性的限制,像秦朝这样的律例已经不被近现代法律精神所容忍。
“无行为则无犯罪”的理念成为了当代世界的共识,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不作为还曾一度被自然行为的概念而否定。
当然,不作为是行为的观点随后得到了印证。
威斯特法尔等学者认为在刑法意义上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形式,并且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会实现“无能产生有”的结果。
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犯罪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3】定义不作为的要素一直都是学者们关心的问题。
在众多的观点中,可以提炼出两个一致认可的要素,即“有法律义务”和“没有履行义务”。
无疑,刑法的不作为必然需要将这两个要素包括在内。
但是,仅凭这两个要素,笔者认为仍不能反映出不作为的真实原貌。
既然不作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为,那么定义不作为必然就至少有一个是围绕犯罪行为的本质要素。
实行行为是犯罪研究的开端,因而刑法上的不作为行为也必定是实行行为,即具有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客观危险性的行为。
【4】张明楷教授关于不作为有这样的论述,他认为从形式上讲,不作为应当符合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从实质上讲,不作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行为,且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某种联系,是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浅析不作为犯罪
关于不 作为 的行为 性 问题 , 不作 为是 否是 行为 。 同的学 于 必要 的救助 或未 即时通 知 官署者 ,处 3 月 以下 徒刑或 科 l 不 个 2
说有 不 同的看法 , 但肯 定不作 为 的行 为性 已成刑法 界的通 说 。 本 万 里拉 以下罚金 。 这些 外国关 于此类 问题的立 法, ” 对我 国有 相当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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岌 析 不 作 为 犯 罪
霍宜 翔 张
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要
琳
刘 自奇
本 文 口不作 为犯 罪的基 本概 念 、 类做 了 简要 的介 绍 , 分 对道德 义务能 否成 为不作 为的 义务 来源及 现 实中不作 为犯
需要从 以下几方 面来 认定 :
不纯 正不 作为 是指 以不 作 为的方 式实 施 了刑 法规 范 以作 为
法利益 遭受严 重损 害的危 险状 态 。 因此 , 不作 为犯 实行行 为至 少 方 式为构 成要 件 内容 的犯罪 。不纯 正不作 为犯 的认定 在司法 实 践 中是焦 点。 因为刑 法 中大多 数规 定的是 作为 的犯罪 , 且适用 于
~
不作 为犯罪 , 其是不 纯正 不作为 犯罪在 我 尤 社会 问题 , 仅仅 依靠道 德 的约束 是远远 不 够的 , 有实施 了一 不作 为犯 已经 开始 。 只 国的刑法 中没有 明确 的规定 , 以致在 司法 实践中适用 不统一和混 乱, 因此 , 当对 不作 为犯 罪尤其 是 不纯正 不作 为犯罪作 出明确 应
( ) 二 不纯正 不作 为
如 上所述 ,不 作为 犯罪 是未 能履行 特 定 的义务 而成立 的犯 不履 行抚养 义 务、 不报 告 丢失枪 支等 。 罪, 但并不 是说行 为人 只要 不履行 特 定的义 务就 构成犯 罪 , 是 而
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刑法通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即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是指负有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因而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由此可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在我国存在着诸多的理论观点,且在刑法典中对其构成条件又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综合各个方面的观点,可以看出我过的不作为犯义务来源主要有:(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主要是指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例如当事人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刑法第193条又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仅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且也应当包括民法、经济法、婚姻法、诉讼法、行政法规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二)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人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从事某项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范围很广,具体认定要根据职业、行业的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而定。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三)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如果不排除、不避免,没有防止危害的发生,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如,成年人王某带儿童赵某去游泳,这是合法的行为,其不履行看护义务,致赵某溺水身亡,其违背了因先行行为产生的看护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浅论
试论不作为犯罪内容提要:刑法中规定了一些不作为的犯罪,怎么理解不作为犯罪呢?它指的是负特定义务主体有作为的义务,由于不作为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不作为的犯罪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哪么要求人们作为的义务究竟有哪些?不作为犯罪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罪过形式是怎样的呢?它又有怎样的危害呢?处罚这种犯罪的意义又何在呢?关键词:作为不作为犯罪一、将不有些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原因(一)不作为与作为的作用是等同的,同样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作为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负有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作为的犯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人出于报复社会,故意破坏铁路轨道使火车发生出轨,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人员伤亡。
在这里犯罪人是以积极的行为促成犯罪结果的发生。
同样是破坏交通工具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如搬道工人在该搬道的时候故意不搬道从而使火车倾覆。
二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一样的,它们的作用是等同的。
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犯罪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客体就是受保护的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破坏交通工具罪中,作为与不作为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
保护法益是刑法始终贯穿的一条主线,作为的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刑法受保护法益,当不作为行为侵害同样的法益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时,就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二)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有作为的可能性首先,作为义务它是一种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该义务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而并非不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消极义务。
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是一种特定作为的义务,且该义务在特定情况下是针对特定的人。
行为人不作为将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损害,这种不作为行和刑事法律后果是相联系的,具有刑事强制性和刑事制裁性。
故行为人要以积极行为的去作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如果负有此种作为义务的人不作为,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这种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1)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以宋福祥案为视角
2006.12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以宋福祥案为视角□曹玉姣张华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4)摘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在我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宋福祥不作为故意杀人案的分析来探讨我国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
本文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而不包括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所引起的作为义务。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紧密的生活共同体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70-02案件材料: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男,32岁)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厮打。
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好。
”宋说:“那你就去死。
”后李霞找绳子与凳子准备自缢时,宋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
见李霞情绪稍缓解后,叶离去。
叶走后,夫妻二人又发生争吵厮打。
这时李霞拿出绳索、板凳准备上吊,宋却回卧室躺在床上,直到听到凳子响声后,才起身走到客厅。
见李霞已经吊在客厅的窗户上,宋没有上前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而是离开家到一华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的父母。
①待其公婆赶到时,李霞已经窒息死亡。
本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些认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有些认为不成立犯罪。
本文认为宋福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为其具有救助妻子的义务。
一、对本案中宋某的作为义务的分析(一)宋某有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
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义务。
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的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扶养责任。
当一方没有生活来源的时候另一方尚且负有扶养义务,更何况一方的生命处于紧急危险状态时,另一方当然有救助义务。
人的生命价值在所有的价值序列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夫妻间的救助义务是蕴涵于夫妻的扶养义务之中的,是扶养义务的基础。
浅析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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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作为犯罪
Hale Waihona Puke 陈 海江 摘 要 不作 为犯 罪是 与作 为 犯罪相 对应 的一种犯 罪 形式 。 不作 为犯 罪 的核 心是行 为人 的 不作 为 , 确认 识 不作 为 的特点 正 及构 成有 助 于在 实践 中保 障人 权 , 准确认 定行 为人 是 否构 成犯 罪 , 维护社会 秩序 。本丈 从犯 罪 的行 为性入 手分 析 了不作 为 的概 念及 特征 同时对 不作 为犯 罪的认 定 进行 了初 步的探 讨 。
关键 词 犯罪 危 害行 为 不作 为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90 .8—1 10 .522 0)1330 中图分 类号 : 94 D 1
刑法通说 认为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 性,触犯刑事法律规 自己行为的能力 .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并且其主观上具有过错 , 其 范 , 当受 到 刑 法 处 罚的 行 为 不 难 看 出 犯 罪 的 核 心是 行 为 , 应 而不 是 行 为侵 害 了法 律 所 保 护 的社 会 关 系 。 当 然 , 作 为 犯 罪 , 心 在于 行 不 核 人 的 思 想 或 其 他 , 克 思 曾指 出 : 我 只 是 由于 表 现 自己 , 是踏 入 现 为人 的不作 为, 马 “ 只 成立不作为犯罪还应当具备 以下客观要件 : 实的领域 , 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 对于法律来说 , 除了我的行 ( ) 为人 负有 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一 行 为, 我足根本不存在的, 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 ” 在刑法理 论上有行 不作 为的作 为义务是 论证不作为 的原 因力及其犯罪性 的关键所 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划分 ,事实上各 国基本 刑法都是行为刑法 , 在 , 是不作为构成 的核心要素 。 同时也是不作为存在之前提 。根据传 “ 无行 为则无犯罪也 无刑罚” ,已经成为现代通行的法律谚语和法律 统 的刑法理论 , 行为人特定的作为义务, 主要来 自以下几个方面 : 原则 。 1 法律的明文 规定。法律 明文规 定的作 为义务 是不作 为之作为 . 危 害 行 为 是 一 切 犯 罪 的共 同构 成 要 件 ,所 谓危 害 行 为 是 指在 人 义 务的主要来源之一 。在纯正不作为 中其作 为义 务都 是由法 律明文 意志或意 识下支配实施的危害社会 的身体动静 。 危害行 为的形式 多 规 定的。 这里 的法律规 定不 能作扩大解释 , 能理解 为刑法 明文规 定 只 种 多样 , 刑法理论将危害行 为归纳 为两利, 形式: 基本 作为与不作为。 或者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 刑法予 以认 可。有些 作为义务即使在一般 作为是指行为人 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 法 规中作 了规 定, 但若 刑法 中未作相应规 定的, 即使行 为人 不履行作 是危害行为的特殊类型, 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为义务, 也不 能 以犯 罪 论 处 。 ‘ 相 应 的不作 为犯罪 与作 为犯罪 就 构成 了犯罪 的两种 基本 形 态 , 作 为 犯 不 2 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具 有某种职务或者从事某种特 . 罪 的核心是犯罪行为人的不作为。 定业务的人, 都具有特 定的作 为义 磊 例如 , 司法工作 人员具有依法 不 作 为 的 概 念 及 特 征 追 究罪犯 刑事责任 的义 务, 正在值班 的医生 具有救死扶伤 的义 务。 对于不作 为的概念 , 刑法条文 中并没有 明确 的规定 , 理论界对此 3 基于行为人的法律地位 或法律 行为所 产生的特 定义务。法律 . 也有不同的观点, :不作为足行为在能够履行 自己应尽义 务的情况 行为是指法律上能够 引起 一定的权利和 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 如 “ 下 不 履 行 该 义 务 , 中义 务 是 实施 特 定 积 极 行 为 的法 律义 务” @ 刑 法 现 为 合 同 行 为 以及 自愿 接 受行 为 。如 根据 约 定 暂 时抚 养他 人 婴 儿 的 其 :‘ 上 的不 作 为 是行 为人 违 反要 求 规 范 的规 定而 不 阻 止 构 成 要 什 结 果 发 人对该婴儿负有抚养的义务, 将弃婴领 回家 中的人也对该婴儿负有抚 生 的行为” ‘ : 不作为, 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 定法律义 养 义 务 。 4 基于 自己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特 定作为义务。当行为人 已经 . 务,能够 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 。 以上概念并未有实质上的差 行为人具有排 除危险或 别, 不难看 出, 从表现 形式上看, 不作为是消极 的身体动作, 从违反法 实施的行 为给法律所保护 的利益造成危 险时, 例如, 行为人因用火不慎具有引 律 规 范 的性 质 上 看 , 不作 为 不仅 违 反 了禁 止 性 罪 刑 规 范 , 且 直 接 违 者防止危害发生的的特 定作为义务。 而 反 了某 利, 性 规 范 , 成立 不 作为 在 客观 方 面 应 当具 备 以下 三 个 条 起 火 灾 的 危 险 , 有 消 除 这 种 危 险 的 义 务 。 命令 负 件, 换言之具有以下三个特 征: 首先行为人负有实施 某种作为的特定 ( ) 二 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法律 义务 法 律义 务, 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 条件 : 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 其 法律规范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 履行义务, 而不会 强求不能 的法彳£ 务, 1 义 这是成立不作为的重要条件 , 最后行 为人没有履行作为 履 行 义 务 的 人 履 行 义 务 。 至 于 行 为 人 能 否 履 行 义 务 应 当 从 行 为 人 履 的特定法律义 务,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 行义务 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能够履行特定义 务 不仅意味着 行为人具有实施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的可能性, 而且 二、 不作为犯 罪的理 论分类 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 罪。对 于不作 为犯罪 的 意味着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 但 分类, 各国刑法学者基于不 同的标准进行 了不同的划 分, 我国刑法理 积极行为的义务, 由于某种 客观原因而不具有腥行该项义务的可能 论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 性或者不 具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实 际可能性 ,也不构成 不作 为犯
不作为犯罪 辩论结尾的升华
不作为犯罪辩论结尾的升华
辩论结尾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作为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比如,遗弃罪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
具有某种职务或者从事某种特定业务的人,都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4、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具有依法追究罪犯刑事责任的义务,正在值班的医生具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由于这些义务都是以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所负担的职责为前提,因而一般都由本单位、本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业务部门通过的职责守则、条例等形式加以规定。
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些特定的义务,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应当以犯罪论处。
不作为犯罪
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对人或事如果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也就是什么都不做,是“静态的”,对于那人或事来说是不会产生妨害或者造成损害的。
因此一般来说,一个人对一个人或事物而言,如果什么都没做采取的是一个消极的态势,应该说是不会产生危害的,所以也就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
但是有的情况下,如果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这就是不作为犯罪。
一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亦称犯罪的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态,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而没有履行义务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惩罚不作为犯罪,是因为不作为引起的犯罪,它的结果相当于作为的效果,刑法理论上称为等置性。
也有学者称为等价性,即在否定刑评价上是相同的。
二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而不是道德义务)的义务(作为义务)。
一般说来,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例如公民的纳税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军人战时服从命令的义务、执勤消防队员有灭火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受委托看管他人的孩子)关于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如对自己照看的精神病人就有防止他侵害别人的责任或者义务;对于在街头捡拾的婴儿来说,捡拾人实际上应该承担照料的义务。
因此,随便捡来是可以的,但是随便扔出去是不可以的。
因为捡拾的行为己经表明捡拾人承担了对这个孩子的照看责任,必须要履行好。
不能认为是任意捡来的就可以任意地抛弃出去,那是不行的。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交通肇事后对别害人的救助义务)这个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指的是: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使他人的利益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因此就产生了阻止这个危险状态继续恶化、生成危害结果的义务。
在生活中最典型的就是交通肇事撞伤人了,对肇事者而言就产生了救助伤者的义务,防止他死亡的义务。
这是一个最为常见的由先前行为(肇事)所引起的救助义务。
比如说,有这样一个例子:某甲走亲戚,嫌亲戚招待不周,就有所怨恨。
浅谈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摘要在刑法意义上,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在构成要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无行为那么无犯罪〞这句法谚说明了它的重要性。
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指引起特定的外界变化,在意识与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不作为犯罪是较为复杂而值得深入研究的犯罪行为类型。
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作为义务,因而分清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X围,最为关键,只有弄清它,才能确定某行为是否为不作为犯罪,最后,提出应将道德义务纳入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中,从而维持法律天平的对称,维持法律的正义,从而到达社会的XX久安。
关键词:行为;不作为;作为义务;道德义务目录一、不作为概念与性质1〔一〕行为理论11.因果行为论12.目的行为论23.社会行为论24.人格行为论2〔二〕作为与不作为21.作为22.不作为33.不作为犯罪的原因3〔三〕不作为犯罪的分类4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5〔一〕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说5〔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5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6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63.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64.关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7三、道德义务应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8〔一〕道德义务争议的有关观点8〔二〕我的看法91.法理依据92.经济依据93.社会依据9参考文献11致谢12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X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三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包括以下: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以及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二是四来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除了三源说外,还应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这是近几年的通说观点。
三是五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除开三源说外,还应包括自愿承当的某种特定义务和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一、不作为概念与性质〔一〕行为理论为是刑法的基点,也是刑法理论的根本概念。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
作 为义务 的主体 与内容 ; 不纯 正不 作为犯 而言 , 就 刑 法则 对此未 加规定 。因此 , 如果 ‘ 的’ ‘ 么样 的 ’ 谁 、什
的不 作为符合 杀 人等罪的构 成要 件的问 题没有 明确
[ 稿 日期 ] 0 1 9 3 收 2 0 ~0 ~0 [ 者简介]李卫红 【9 5 。 天 津市 人. 作 16 ~) 女. 烟台大学科研处副处长 , 副教授 ; 任勇 (9 7 . 山东人 。 17 ~) 男. 山东寿光法
院. 长助理。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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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台夫学 学报 ( 学社 会科学版 ) 哲
第1 5卷
的消极 义务 。在 作 为 犯 罪 中, 如果 行 为 人 去做 法律 禁止的 事情 . 么他 就 没有 履 行法 律 禁 止 他做 某 一 那
学通论) 为代 表 , 为 四个 来源 应 是 :( ) 认 “ 1 法律 明文 规定 的 义务 。 ( ) 业或 职 务 道 德 上要 求 的 义务 2职 () 3 法律行 为 引起 的 义 务 。( 先行 行 为 引 起 的 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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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5卷 第 2期 2 0 年 4月 02
烟台大学学报 { 哲学牡舍科学 版 )
J u n l f a U i r t P i h n o a Si e o r a o n Y nv s yf h  ̄p ya dS c l e ei k i  ̄e )
为的作 为 义务 的性 质. 才能 正 确 地估 价 行 为 人所 负
觞 , 百年 的辩论早 已将 其打 造 成 真理 . 上 然而 , 有 仍
诸 多 的困惑 使这场辩论 依 然在 延续。一切 疑 问的展
的义 务, 能对行 为 人 的不 作 为行 为做 出罪 与非 罪 才
不作为犯罪案例分析
不作为犯罪案例分析不作为是指⾏为⼈在能够履⾏⾃⼰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该义务。
成⽴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为⼈有作为义务;(2)⾏为⼈能够履⾏特定义务;(3)⾏为⼈不履⾏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下⾯我们举四个⼩案例来理解不作为犯罪:案例⼀:⼩偷翻墙⼊院偷东西,被护院的藏獒围攻。
主⼈认为⼩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偷被咬死。
主⼈成⽴不作为犯罪。
⼩偷翻墙⼊院⾏窃,主⼈有权进⾏正当防卫,包括利⽤宠物撕咬进⾏阻⽌。
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偷咬死。
作为藏獒的主⼈,能够制⽌藏獒的撕咬⽽不制⽌,导致⼩偷被咬死,主⼈成⽴不作为犯罪。
案例⼆:张三杀李-四,见李-四痛苦不堪,⼼⽣悔意,欲将李-四送医。
路⼈王⼆*⼦劝阻张三救助李-四,张三遂离开,李-四死亡。
路⼈王⼆*⼦就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由于张三的先⾏⾏为,致使李-四的⽣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此时张三对李-四负有救助义务,张三能够救助李-四的义务⽽不救助李-四,导致李-四死亡,成⽴不作为犯罪。
因之前张三已实施积极的杀⼈⾏为,因⽽只须定⼀个故意杀⼈罪,⽆需数罪并罚。
张三之所以放弃救助李-四,是因为路⼈王⼆*⼦的劝阻⽌⾏为,因⽽,就张三的不作为⽽⾔,王⼆*⼦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王⼆*⼦属教唆犯。
案例三:甲看见⼉⼦⼄(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
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
甲成⽴不作为犯罪,8周岁的⼄是⽆民事⾏为能⼒⼈,监护⼈甲对其具有法律上的监护义务,对其实施的危害⾏为具有阻⽌的义务。
甲看见⼄掐住丙的脖⼦,本应阻⽌⼄的危害⾏为,但却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亡,因此成⽴不作为犯罪。
案例四:⽑⼦见有⼈掉⼊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救⼈,将绳⼦的⼀头扔⾄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娃,便放弃拉绳⼦,⼆娃因⽆⼈救助死亡。
⽑⼦不成⽴不作为犯罪,⼆娃掉落深井,此时⽑⼦对⼆娃并⽆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不成⽴不作为犯。
论不作为犯罪之构成.doc
论不作为犯罪之构成作者:温小燕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1期本文案例启示:司机搭栽受伤的人乘车。
并在肇事者中途逃跑的情况下将伤者弃置路边,致其死亡的,由于在此期间排除了伤者被他人救助的可能性,因此构成法律上的先行行为,产生救助义务。
同时,这种弃置行为之本质,可以等同于遗弃罪中的“遗弃”行为,应以遗弃罪来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09年11月20日晚12时许,出租车驾驶员张某驾驶出租车至某市谢家村村口时,遇一中年男子王某扬招,张某即停车。
王某将一大出血并已昏迷的老人搬上出租车后座,并告诉张某是自己撞伤了老人,要张某驱车前往市中心医院。
当车行至市郊偏僻处,王某要求张某停车,自己要方便一下。
张某停车后,王某下车逃逸。
张某见情况不妙,便趁夜深无人之机,便将重伤老人弃置路边后驾车离去。
次日,途经群众发现老人尸体并报案。
经法医鉴定,该老人因失血过多导致休克而死亡。
一、分歧意见对于这个案例,学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即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不构成犯罪。
其各自的理由如下:(一)构成故意杀人罪之理由不作为犯罪的本质条件是负有作为义务以及具有作为的能力。
在认为司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学者看来,这二者都是满足的。
首先,司机张某负有救助老人的义务。
认为司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学者,在张某具有作为义务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但对于其义务之具体来源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作为义务来源于合同行为。
司机张某与老人之间是一个承运合同的关系,《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因此,张某作为承运人,从老人上车的一刻开始,救助老人就成为其法律上必须承担的义务。
2.作为义务来源于先行行为。
张某将受伤的老人载上车,使老人出于其所驾驶的车辆的空间范围之内,这一先行行为,无论其出于何种考虑,都已经与老人的生命安危之间建立了联系,因而就具有了救助老人的义务。
浅谈不作为犯罪
一
、
犯罪 的两种基 本形式一一 作为与 不作为
裁定罪。
无行 为 则 无 犯 罪 , 行 为是 犯 罪 的基 础 。 犯 罪 的 行 为表 现 为作
( 2 ) 职务或者业 务上要求的义务。 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
义 务 是 以行 为 人 从 事 一 定 的 业 务、 担任 一定的职务为前提 , 由有 关法 规 、 规 章 和 制 度 明确 规 定 , 只要 行 为人 在 执 行 职 务 或 从 事业 务期 1 司, 就 必 须 履 行 自己的 义 务 , 例 如 带 领 学 生 外 出 的 教 师 有 对 学 生 安 全 负 责 的 义务 , 仓库 保 管 员有保 管 库 中财 务 的义 务 等 。
某是好朋友, 一 天 李 某 带 云 某 的 儿子 ( 6 岁) 左 左去游泳, 这 是 合
法的行为。 如果李某不履行看护的义务, 不 为” 。 如, 儿子 遗 弃 年迈 的母 亲。 在 寒 冷 的 冬 日, 八 十
多岁 的 老 母 亲 刘 某 , 在 儿 子 的 家 门 口呆 了几 天 几 夜 , 儿 子就 是 不 开 门, 对 老 母 亲不 管 不 问 , 最 终 导 致 老 母 亲 在 瑟 瑟 的 冬 风 中 由于
遍 的典型的犯罪方式 , 抢劫 罪、 抢夺罪 、 故 意 伤 害 罪 等 大 多数 犯
罪都 必 须 通 过 犯 罪分 子 的 主 动积 极 的 行 为 来 完 成 。 不作 为是 相 对 作 为 而 言 的 , 指 有 实 施 某 种行 为义 务 的 人 , 消 极 地 不 实 施 这 种 行 为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行 为。 不 作 为的 特 征 在 于
人 具 备 履 行义 务 能 力 时 , 行为人的不作为才可能构成犯罪。 如 某 幼儿教 师邹某 , 在明媚的春 臼 带 领4 名 幼 儿 外 出游 玩 。 走 在 最 后
浅论不作为犯罪
“ 作为义务”是刑法上不作为犯罪 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 , 对于刑法 上不作为 之“ 为义务 ” 作 的理解 , 有着不 同的观
点, 其主要为 : 1 . 不作为是一种法律的判断 , 或者说是行为人实 际实施 的 行为与他应实施的行为 的对立 。故而不作 为义务的来源在 于 “ 防止—定 结果 的法律义务。 应 在法律承认 的情况下 , 甚至于包 括某种 习惯而产生的义务 。 2 . 不作 为的义务范 围包括法律规定 、 职务要求 和特定情况 下的“ 见危不救 ” 。 3不作为的 “ . 特定义务 ” 于 : 于法 律之规定 、 源 基 基于特定 关系 、 基于职务 的要求以及 自己的行为。 4不作为义务源 于 : 1法律 的规定 ;2 合 约之规定或 职 . () () 业守则 ;3 ( )行为人的行为引起 的特定危 险而产生的义务 ;4 ()
针对学界关于“ 作为义务 ” 根据或来 源的争议 , 归根结底在
于如何界定“ 作为义务” 及其确定标 准问题 。正 因为对“ 为义 作 务” 的界定及确 定标准理 解的不一 致 , 故而产生 涉及“ 作为义 务” 的来 源或根据 的观点林立 , 莫衷一是 。
如何 理解 与界定“ 作为义务” 及其标 准问题 : 首先 , 当从 应 法律义务的内涵上分析 。 在法律上 , 义务 可以分为两类 : 一类是
法律要求人们实施一定积极 的义务 , 例如纳税 的义务 等 , 这是
积极 的义务 , 其本质在 于要 求人们依法实施一定 的行为 , 即应 为义务 。在这种法律规定情况下 , 行为人违背了义务性规定则 表现为“ 应为 而不 为” 构成 不作为犯罪之要求的 “ , 作为义务 ” 。 另一类是法律规 定要求人们不实施 某种行为 的义务 , 可称 为消 极义务 , 即不应为之义务。 如若违反则表 现为“ 不应为而为”构 , 成作为犯罪。因此, 不作为犯罪所违反的是作为义务。 其次 ,作 为义务中又涵括具有法律层 面的道德义务之违 反, 即虽然法律上 没有 明文规定 , 但行 为人所 违反的特定义务 又同属于道德义务范畴 的义务 , 诸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所引起 的特定义务 , 也构成“ 作为义务” 因为 , 。 这种情形下有的作为义 务, 具有 法律层面与道 德层面 的交融 以说 , 可 法律虽未明确规 定 , 已涉及 法律 精神之要 求 , 但 又将 突破道 德义务之界限 ,应 “ 为而不为” 明显地具有法律所要求 的社会危害性。需要说 明 则 的是 , 这种情形下 , 不仅道德上对行为人有要求 , 而且从法律 的 精神上对行为人也有要求 , 即具有道德上 的有责性和法律精神 上的有责性 , 否则 , 不构成不作为之“ 作为义务 ” 。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以宋福祥案为视角
2006.12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以宋福祥案为视角□曹玉姣张华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4)摘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在我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宋福祥不作为故意杀人案的分析来探讨我国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
本文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而不包括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所引起的作为义务。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紧密的生活共同体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70-02案件材料: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男,32岁)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厮打。
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好。
”宋说:“那你就去死。
”后李霞找绳子与凳子准备自缢时,宋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
见李霞情绪稍缓解后,叶离去。
叶走后,夫妻二人又发生争吵厮打。
这时李霞拿出绳索、板凳准备上吊,宋却回卧室躺在床上,直到听到凳子响声后,才起身走到客厅。
见李霞已经吊在客厅的窗户上,宋没有上前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而是离开家到一华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的父母。
①待其公婆赶到时,李霞已经窒息死亡。
本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些认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有些认为不成立犯罪。
本文认为宋福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为其具有救助妻子的义务。
一、对本案中宋某的作为义务的分析(一)宋某有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
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义务。
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的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扶养责任。
当一方没有生活来源的时候另一方尚且负有扶养义务,更何况一方的生命处于紧急危险状态时,另一方当然有救助义务。
人的生命价值在所有的价值序列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夫妻间的救助义务是蕴涵于夫妻的扶养义务之中的,是扶养义务的基础。
论不作为犯罪(南昌大学二类通识)
论不作为犯罪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班级:电气信息I类096姓名:雷梦亚学号:6100209234 前言:作为工科生的我们,更需要去留意文学、法律、经济等其他方面。
所以在这次对我来说别出心裁的课程,感觉是有趣的。
虽然不是很喜欢老师讲很多的概念性的内容,但是我喜欢听案例,听各种奇闻异事和出于惯常思维意料之外的法律判决。
比如老师说到的刑事责任年龄方面的内容,居然一个人犯了那么多的错误却得不到惯常理解应该会有的制裁。
也发现在以后工作中咬文嚼字的重要性,尤其是法律上的,比如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所存在的八种严重故意犯罪行为,像贩卖毒品啊,可是如果是运输毒品等其他有害社会治安的接触毒品的行为却不需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总会让人恍然大悟的选择题,像什么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况中很需要注意细节,例如聋哑人,聋人或哑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的情况都很让人费脑,最后还是得到出乎意料的答案。
下面就以我自己的见解来小说不作为犯罪。
事例为回头释案中的案例——“一男子跳河身亡,五名旁观者被指控故意杀人”。
一。
综合讲述回头释案案例2007年11月23日上午在江苏省常州市发生一起男子跳河身亡,五名旁观者被指控故意杀人的事件。
亡者潘洪发生前一直从事“钓黑车”的工作。
所谓“钓黑车”就是举报黑车的行为,一次被抓罚款一万元,第二次被抓罚款两万元。
这些罚款的一部分将奖励给举报人。
在潘洪发的一次钓黑车的过程中却被黑车车主发现,于是四五名黑车司机围攻潘洪发,并且在追逐的过程中旁边的几名路人误把潘洪发当成小偷而实施追捕,导致潘洪发不得已之下被迫跳入一条河沟,即使是水性很好的他也最终因筋疲力尽沉入水中死亡。
追逐者陈法春等人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二。
法律上定义所谓刑法学,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理论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理论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不作为犯罪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不作为犯罪,并非指通常意义上的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而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未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要深入理解不作为犯罪,需要从其概念、构成要件、义务来源以及与作为犯罪的区别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简单来说,不作为犯罪就是当行为人有义务去做某件事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没有去做,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出现。
例如,一位母亲有抚养自己年幼子女的义务,如果她故意遗弃孩子,导致孩子陷入危险甚至死亡,那么这位母亲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行为人必须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这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种义务,就不能认定为不作为犯罪。
其二,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义务。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客观上具备履行义务的条件和能力。
其三,行为人未履行义务。
这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素,只有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其四,因为行为人未履行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一结果与行为人未履行义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行为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是最常见也是最明确的义务来源。
例如,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职业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某些特定职业的人员,由于其职业或业务的特殊性,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比如,医生在工作期间有救治病人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指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导致了某种危险状态的产生,从而使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比如,某人不小心将他人推入河中,就有义务将其救起。
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存在一定的区别。
作为犯罪是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犯罪行为,而不作为犯罪则是通过消极的不履行义务来实现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一
、
刑 法 理 论 上 行 为 的概 念
“ 行 为则无犯 罪”是对 行为 在刑 法 中的作 用 的高 度概 括 。 无 , “ 法 上 的 行 为 是 指 自 然 人 在 自 己 的 意 识 和 意 志 的 支 配 下 所 实 刑
否 符 合 罪 刑 法 定 的原 则 , 对 犯 罪 人 定 罪 量 刑 的关 键 。 是
化 , 纯 的 反 射 运 动 及 绝 对 强 制 下 的 动 作 , 不 能 作 为 刑 法 中 的 单 都
的身 体举 动 。不 作 为主 要 表 现 为 消 极行 为 ( 体 静 止 ) 是 实施 刑 法 身 ,
要 求 为 而不 为 的行 为 。 由 于 不 作 为 存 在 结 构 上 与作 为 有 较 大 差 异 ,
现 代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将 行 为 作 为 犯 罪 构 成 的 必 备 要 素 和 追 究
传 统 的 行 为 理 论 都 没 有 很 好 的 概 括 行 为 的 理 论 。 因 果 行 为 论 着 眼 于 行 为 的 自然 存 在 ; 的 行 为 论 注 重 行 为 的 目 的 性 内 容 ; 目 社 会 行 为论 和 人 格 行 为 论 强 调 行 为 的 客 观 社 会 价 值 判 断 。结 合 我 国刑法理 论 , “ 为 ” 对 行 的理 解 如 下 : 法 上 的 “ 为 ” 确 定 犯 刑 行 是 罪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的 基 本 要 素 , 于 行 为 人 实 施 了 何 种 行 为 ? 这 种 基
使 得 不作 为犯 罪是 否具 有行 为性 , 引起 了很 大 的 争 议 。
【 键 词 】 为 性 ; 作 为 犯 罪 ; 为 关 行 不 作
论不作为犯罪的思想犯
摘 要 :不作为犯罪的思想犯是指 不打算履行特定作 为义务的单 纯犯 罪意 图或犯意表 示。不作为犯罪
的思 想 犯有 两种 类 型 : 一 是特 定作 为 义务 产 生前 的 思 想犯 ,二 是 特 定作 为 义务 履 行 时 的思 想犯 。 作 为犯 罪 的思 想犯 和 不作 为犯 罪 的 思想 犯 具 有 以 下 区别 :【 )犯 罪 意 图的 内容 不 同 。( 客 观表 现 方 式 不 同。 对 不 1 2) 作 为犯 罪 思想 犯 的 概 念 、 种 类 和特 征 的厘 清 有助 于准 确把 握 不 作 为犯 罪的 既 遂 、预 备 、 中止 和 未 遂 等犯 罪
形态。
关 键 词 : 不作 为 犯 罪 ; 作 为犯 罪 ; 思 想犯 ; 既遂 ;预 备 ; 中止 ; 未遂 中图 分类 号 :D 6 1 F 1 文献 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 1 0 — 5 ( O 1 0 0 7 O 8 4 2 1 ) 卜 2 一 6 0 2 5
问题 尚无具 体 的论 述 , 此 ,对 这一 问题 进 行深入 研究 ,将有 利于 完 善 不作 为 犯罪 的理 论 ,同 时 , 为 对 司法实 践将 有所 裨益 。
收稿 日期 :2 1 —1 —1 00 2 5
作者简 介:欧锦雄 ,广 西政法管 理干部学 院教授 。
① 熊选 国 : 刑 法 中行 为 论 ,人 民 法 院 出版 社 1 9 年 版 ,第 1 。 92 页
一
提 起思想 犯 , 们 自然 会联 想 到古 代 的腹诽 罪 、 书 坑儒 、文字 狱 等 触 目惊 心 的历 史景 象 。 人 焚 孟
德斯鸠 在 ( 法 的精 神 里 记 载 了这 样 的案例 :马 尔西亚斯 梦见他 割 断 了国 王狄 欧 尼西 乌斯 的咽 喉 。 (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