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三十五条
购销合同印花税如何计算
购销合同印花税如何计算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按照购和销合同⾦额的万分之三缴纳,现在⼀般要求按⽉缴纳。
对于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却发⽣购销⾏为的,也要缴纳购销的印花税。
具体从其各地的规定。
有两种征收⽅式,分别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印花税的征收⽅式是查账征收的。
查账征收即企业按照实际签订、领受、适⽤的应税凭证数量和⾦额申报印花税即可。
购销: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的规定: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税率是按购销⾦额万分之三贴花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收⽅式是核定征收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有下列情形的,地⽅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印花税计税依据:(⼀)未按规定建⽴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所以如果企业是查账征收的⽅式,则其购销合同印花税都是按⽉缴纳,缴纳⾦额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三。
如果企业是核定征收的⽅式,则其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收⼊、购进⾦额之和,乘上⼀个⾏业签约⽐率,来核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企业在缴纳印花税时应注意区分不同征收⽅式的印花税,避免因征收⽅式不同⽽导致印花税错缴或漏缴。
【老会计经验】商品售价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商品售价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2006年5月,某县地税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产公司)2005年有部分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纳税人不能提供合理解释,于是检查人员按照房产公司当月销售的同类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对售价明显偏低的商品
房的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整。
通过检查,房产公司共计应补缴税款80万元,同年6月,县地税局对房产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房产公司以对查补税款有异议为由拒绝缴纳税款。
6月20日,县地税局向房产公司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7月10日经该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房产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查封房产公司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企业未销售的商品房3套,并以拍卖所得抵缴了其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房产公司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于7月1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税务机关调整其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依据,请求市地税局撤销县地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
市地税局复议机关认定,县地税局核定价格理由充分,程序合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8.04【实施日期】1993.08.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4日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其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经济性质;(四)企业形式、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八)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九)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第七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营业执照;(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帐号证明;(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制定本《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包括纳税人的登记、认定、申报、核定、征收、处罚等环节。
第三条:纳税人的登记和认定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人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提供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完成相应手续。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按时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得拖欠。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真实和准确的申报报表,如实反映自己的经济状况。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报表,并进行核定,如发现问题,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第八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确保纳税人的申诉权,对于纳税人的申诉,应及时受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若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罚款、滞纳金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税收法律宣传和政策宣传工作,向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和政策解读服务,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不得妨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征管信息系统,提高纳税人的便捷性和征管工作的效率。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认定和处罚等信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于无法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分期缴纳、减免、豁免等相应措施,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自觉保护税收法律的尊严,自觉遵守税收法律,不得从事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吊销纳税人资格、冻结资产等措施予以处罚。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征管法,规范征管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3年开始实施的征管法。
第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目标是明确各方义务,加强纳税人合规意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税收稳定增长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收管理、纳税登记、税收优惠政策、税务业务办理、税务稽查和处罚、纳税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征收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义务的确定、纳税申报、纳税清缴等环节。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申报的监督和管理,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税款的准确申报和缴纳。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税款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核算,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清缴情况的检查和核实,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催缴和处理。
第三章纳税登记第十条纳税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登记。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进行纳税登记,并及时更新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登记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进行规定和解释。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和享受相应优惠。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税务业务办理第十六条税务业务办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税务申报和汇算清缴等。
第十七条税务登记应当便捷、高效、依法进行,确保纳税人及时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解读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解读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进
行核实和调查的权限和程序。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多角度全面解读:
从权限角度来看,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赋予税务机关核实和调查
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的权力。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纳税人的
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对,
以确定是否存在虚假、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
从程序角度来看,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和调查的程序。
税务机关在核实和调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时,应
当依法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核实和调查的事由和目的,并向纳税人
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税务机关还应当依法采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记录核实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
在核实和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
应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从目的角度来看,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目的是确保纳税人的税
务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维护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通过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税务机关可以及时
发现和纠正登记信息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虚假登记和逃避税收的行为,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国家财政的稳定。
总结起来,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赋予税务机关核实和调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的权限和程序。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这一权力,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这一条款的实施有助于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国家财政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试析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四)项的适用——自由裁量抑或羁束性行为
试析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四)项的适用——自由裁量抑或羁束性行为李文波;黄卫东【摘要】核定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方式,其法律依据是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对于一经确立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可否再进行核定,即事后核定,虽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亦有规定,但执法实践中仍存在适用的疑惑.文章从核定征收制度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纳税人权益保护、税负公平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核定征收作为税务机关的一种羁束性行政行为,其事后核定具有合法性,其解决的主要是课税要素的定量问题,并不必然影响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期刊名称】《税收经济研究》【年(卷),期】2013(000)005【总页数】4页(P83-86)【关键词】核定征收;羁束行政行为;纳税权益;税负公平【作者】李文波;黄卫东【作者单位】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地方税务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422一、问题的起源某建设工程公司主要经营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按资质经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室内外装饰等,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经过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2009年的两次纳税评估,主管分局对该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未曾做过改变,仍确认为查账征收。
稽查局在检查中认为该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簿混乱且成本资料严重缺失、费用凭证不全,因此改变了对该纳税人2006年度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按建筑业应税所得率10%进行了核定,将该案件作为重大税务案件报市局审理。
在上述案件中,困惑税务机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该纳税人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被主管分局认定为查账征收,稽查局在检查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直接按照核定征收方法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否妥当?如稽查局对查账征收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行为不妥当,对该企业进一步实施检查,应采取何种方式?其二,假设该企业2010年度共预缴了1000万的企业所得税,2011年经汇算清缴为800万元。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低于成本价销售的税务依据
低于成本价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纳
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可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如何界定?
答: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明确规定之前,各地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对企业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销售商品或其它积压、冷背、残次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按低于成本价或进行降价销售商品,均属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
除此之外,对纳税人之间经营或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采取相互压低价格(主要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或进价)销售货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均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执行(此款未失效)。
但是: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折扣:【国税函】472号文,开在一张发票上的折扣,才认可。
征管法与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标准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细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方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方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五条纳税⼈有下列情形之⼀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凭证、费⽤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的应纳税额的规定。
核定税额征收税款是在不能以纳税⼈的帐簿为基础计算其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的⼀种征税⽅法。
这是我国税收征管⼯作中⼀直采⽤的⼀种⽅式,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那些难以帐簿计征税款的纳税⼈也都采取核定税额的⽅法。
本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应纳税额的情形是: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关于设置帐簿,根据本法规定,纳税⼈按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
本法对哪些纳税⼈依法可以不设置帐簿,未作具体规定,⽽是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
对于不设置帐簿的,⽆法根据其帐簿记录计算应纳税额,所以本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与第⼀项相⽐,这⼀项也是未设置帐簿,但两者不同的是,第⼀项是依法可以不设置帐簿,⽽这项是依法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根据本法规定,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扣缴义务⼈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擅⾃销毁帐簿,就是没有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
关于提供纳税资料,本法规定纳税⼈在进⾏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4.21•【文号】国发[1986]48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布日期:1992年9月4日实施日期:1993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发[1986]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三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条例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令狐采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OO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收核定与反避税的界分与归位——以《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为研究中心
税收核定与反避税的界分与归位——以《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为研究中心目次一、新疆瑞成案、广州德发案的案情梗概及问题的提出(一)新疆瑞成案及问题的提出(二)广州德发案及问题的提出(三)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二、《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规定现存问题分析(一)《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适用前提与功能定位(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与“无正当理由”间的关系及举证责任分配(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断标准(四)“无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三、《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规定现存问题的完善对策(一)修订现行税收征管法律规范,以使税收核定条款与反避税条款各归其位(二)立足于客观化理念,规范相关判断标准与举证责任(三)顺应定纷止争的迫切需求,制定相关核定办法摘要:近年来,涉及《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税务行政案件频发,其中一些较典型的案例暴露出《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规定在功能定位、举证责任分配与判断标准等方面存在的不少问题和理论罅隙,这也引发各界不小争议,主要关涉到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权利保护间的平衡协调,故对该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应对税收核定和反避税做明确界分。
同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现时国情,从多重维度数管齐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核定法律规范体系及反避税法律规范体系。
关键词: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税收核定;现存问题;完善对策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广州德发公司与广州地税稽查一局税务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广州德发案”)对外正式做出再审行政判决。
在学界与业界眼中,该案极富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创造了我国涉税诉讼乃至行政诉讼史上的三项“第一”,由此该案广受各界关注,现行《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也成为学界和业界热议的焦点。
其实近年来在审判中关涉到该条款的国内典型案例不限于此,如新疆瑞成公司与新疆地税稽查局税务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新疆瑞成案”)、浙江王婧案、苏州周建青案、韶关盈锦案与合浦雄鹰案等,这使得该条款多次被司法机关适用,从而一再受到各界瞩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