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出口货物函调未回函情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04.09
•【字号】京国税进[1998]188号
•【施行日期】1998.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1998年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8]18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特急明传电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通知精神贯彻执行,并结合北京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依然要在严格审核,严格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采取积极措施,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对已纳税并真正出口的货物及时足额办理退税。
二、按照总局要求,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反映出口退税进度的月报、季报等税收快报制度。
特做如下说明:
(一)各区、县局要认真按照总局要求填制月报和季报表,其中第五栏已审批退税额,应以市局批复数为准。
(二)月报表应于次月8日前,季报表应于每季终了后8日内报市局进出口税收
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三)建立新的出口退税快报制度后,《出口货物退税企业月报》同时停止报送。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略)
1998年4月9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4.05.09
•【字号】京税外[1994]288号
•【施行日期】1994.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外[1994]288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须自印发票的,要填报《自印发票申请表》并附发票样式(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并将样本、印制数量和编号由企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略)
1994年5月9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继续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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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退税工作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进﹝2000﹞657号
【发文日期】2000-12-05
【实施时间】2000-1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进函[2000]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要落实总局提出的六点要求并继续做好出口退税的接单、审单工作,提高警惕,注意发现骗税新动向。
二○○○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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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的通
知
【标 签】防伪鉴别措施通知,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6﹞42号
【发文日期】1996-02-29
【实施时间】1996-0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在出口退税审核中要加强对出口退税报关单印章及其各栏目的审核工作。
发现疑点,首先要进行报关单电子数据查询。
需函调的,按市局统一格式向有关海关发函。
二、各区(县)局按市局通知于每月10前领取国家税务总局传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软盘,并及时将数据读入计算机。
三、为加强对进料加工业务的管理,各区、县局对出口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进料加工业务登记台帐,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登记、注销和抵扣工作。
对事先未经主管退税税务部门批准登记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一律不得办理退税。
四、“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和“出口退税报关单核对调查函”,由各区县局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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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
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退税的通知,关于恢复新闻纸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7﹞192号
【发文日期】1997-11-11
【实施时间】1997-11-1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6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74号)的规定,本文自2006年10月12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函调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函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2.02•【字号】京国税进[1996]044号•【施行日期】1996.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函调工作的通知(京国税进[1996]044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大力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货物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对函调工作要求如下: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是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管理,正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防止发生骗税的重要措施,各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有关干部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各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涉及出口货物税收的发函和收函的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要对发函、收函进行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建立台帐,设立档案。
三、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及从市外非固定货源单位购进的大宗货物必须发函调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货源等情况。
四、对骗税的敏感货物,不论谁出口,也不论从何处购进、何处报关出口均要发函调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货源等情况。
五、对从广东等骗税多发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均要发函调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货源等情况。
六、在出口退税审核中发现的涉嫌骗税的出口业务必须发函调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货源等情况。
七、凡应该发函的出口货物和虽已发函但对方尚未回函的出口货物以及回函没有说清货源或者认为尚有疑问的出口货物一律不予退税,待核实清楚后再予办理退税。
八、对发函一个月未收到回函的,按京国税[1995]6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向市局报告。
九、京国税[1995]063号文件,仍要认真贯彻执行。
十、有关函调问题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执行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以便研究解决。
十一、违反函调规定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关于查处走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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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关于查处走私进口的假蓝带啤酒偷税情况的函的通知
【标 签】查处走私进口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稽﹝1995﹞395号
【发文日期】1995-11-29
【实施时间】1995-11-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关于查处走私进口的假蓝带啤酒偷税情况的函》(国税流一函[1995]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95年税收大检查工作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抓紧出口退税工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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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抓紧出口退税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退税工作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7﹞203号
【发文日期】1997-12-28
【实施时间】1997-1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抓紧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1997]40号)转发给你们,补充如下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国税发明电[1997]40号)通知,领会通知精神,年底之前不放松,继续抓好加快出口退税审批工作;
二、认真填报出口退税有关情况统计表,做到数字准确:
1.按中央企业地方企业汇总填报《1997年1―11月出口退税有关情况统计表》,12月20日之前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2.按中央企业地方企业汇总填报《1997年1―12月出口退税有关情况统计表》(表样同上),1998年1月20日之前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附:《1997年1-11月出口退税有关情况统计表》(略)
《1997年1-12月出口退税有关情况统计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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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出口退税问题的
批复的通知
【标 签】退税问题的批复通知,关于北京市出口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进﹝1996﹞249号
【发文日期】1996-06-12
【实施时间】1996-06-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90号《关于北京市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出口退税实行计算机管理工作,经总局批准推延,这对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工作是有力的,目前出口退税审批工作仍然十分繁重,区县局一定要克服各种困难,抓紧出口退税的审核工作,特别是对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把审核工作做在前面;
二、对出口企业报送的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单证,要严格按总局财税字[1995]92号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能办理退税;
三、为了保证对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退税凭证,按时实现计算机审核退税,目前计算机审核退税准备工作仍然不能放松,要把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对前一段时间已经做的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已取得的成效要进行巩固,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尽快解决,为我市出口退税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全面准备。
附:我市1995年出口额在6000万美元以上29户出口企业名单(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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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
单的通知
【标 签】出口收汇核销单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8﹞98号
【发文日期】2008-04-01
【实施时间】2008-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2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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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恢
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恢复柴油出口退税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2000﹞11号
【发文日期】2000-01-14
【实施时间】2000-01-14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的规定,本文全文自2007年8月6日起废止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
字[1999]28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年一月十四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口退税
【发文字号】京国税函[2008]3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1.17
【实施日期】2008.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
项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32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1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出口
1 / 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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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菠萝渣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函﹝2002﹞552号
【发文日期】2002-09-18
【实施时间】2002-09-18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74号)的规定,本文自2006年10月12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7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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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
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标 签】购进货物出口退税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进﹝1998﹞387号
【发文日期】1998-08-03
【实施时间】1998-08-03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74号)的规定,本文自2006年10月12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明
电[1998]2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国税函[1998]406号文件,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7.19•【字号】京国税[2000]122号•【施行日期】200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2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是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此项工作涉及环节多,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局要在认真总结过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各部门的分工原则,划分计会部门、征收部门(指开具专用税票的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信息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信息使用后的情况反馈、工作协调以及监督各环节执行情况等项工作。
各局主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局长,主抓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
二、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管理的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通知》(以下简称“8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暂按下列原则掌握:1.生产企业应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生产设备。
2.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按照一定的制造工艺经过生产、加工后,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
对于上述生产企业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再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除外),视同为自产货物。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出口货物函调未回函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出口货物函
调未回函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京国税进[1997]28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5.27
【实施日期】1997.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出口
货物函调未回函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7]28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254号《关于上报出口货物函调未回函情况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集中部分计算机技术人员,协助退税部门解决技术问题,采取必要措施认真做好这次统计填报工作。
二、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附件1所列项目,将1996年4月1日以前出口货物的发函未回函及回函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分年度进行清理统计,并录入计算机。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3.30•【字号】京国税[1995]063号•【施行日期】199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63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0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是加强出口退税审核,防止发生骗税的重要措施,各局要加强领导,组织稽查干部和审核出口退税干部认真学习,严格按规定执行。
二、对去年按京税进[1994]419号等文件规定进行调查货源的情况要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情况于4月5日前上报市局,对未发函调查和虽然已发函调查但尚未回函以及回函不清楚的,应按本规定重新发函调查。
三、各局应将收到调查函及复函情况和向外省市发出调查函及其回复情况于每季后15日内上报市局,对发现的涉嫌骗税及弄虚作假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要写出详细材料报送市局。
四、各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涉及出口货物税收的发函及收函的管理工作,按文件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每月15日前对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的未回函情况汇总上报市局,上报材料要逐户写明情况,并附发函及再发函的复印件。
五、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以前市局统一印制的发函及复函不再使用,新的发函和复函暂由各局按附件所列内容印制。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略)1995年3月30日lar_1691782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07.10
•【字号】京地税企[1997]334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
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334号1997年7月10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转发给你们,请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与本文规定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略)
lar_1691562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口退税提供专用税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口退税提供专用税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2.19•【字号】京国税进[1998]061号•【施行日期】1998.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口退税提供专用税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进[1998]061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口退税提供专用税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1998]6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特案批准的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207万元、中国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301万元(两公司合计为508万元)免予提供专用税票的1996年出口货物退税采取手工退税办法,但要按照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相关电子信息。
二、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承包工程使用的施工机械等需要补充的零配件、易损件根据承包工程合同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从流通企业采购免予提供专用税票的,主要零配件单台(件)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易损件每一批次同一品种、规格不得超过2万元,否则,应提供专用税票。
对这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采取手工退税办法,按照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相关电子信息。
各局应加强对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从流通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口退税提供专用税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略)19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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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出口货物函调未回
函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函调未回函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进﹝1997﹞280号
【发文日期】1997-05-27
【实施时间】1997-05-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254号《关于上报出口货物函调未回函情况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集中部分计算机技术人员,协助退税部门解决技术问题,采取必要措施认真做好这次统计填报工作。
二、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附件1所列项目,将1996年4月1日以前出口货物的发函未回函及回函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分年度进行清理统计,并录入计算机。
三、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附件2所列字段名、字段类型、字段长度并在字
段CKQYMC前增加如下字段后,建立数据库,输入附件1内容。
字段名CKQYDM
字段类型字符型
字段长度5
填写说明填写该企业在TSGL系统中的五位代码
四、对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附件2中字段的填写补充说明:
字段ND:税款所属年度。
94年度:94年1月至94年11月
95年度:94年12月至95年11月
96年度:95年12月至96年3月
字段TBDWDM:填报单位对应的行政区划国际代码。
六位
如东城区的代码为110101
字段HZSSDM:函至省市对应的行政区划国际代码。
可填写供货企业的纳税人登记号的前六位。
字段YGTS:填写应退税金额。
单位:万元
字段YJTS:填写已退税金额。
单位:万元
字段BZ:“回函不符合规定”即回函不规范,有疑问,暂时不能退税的填1;
“需二次发函但对方税务局未提供上一环节情况”的填2;(此种情况不要统计在第一种情况内)
“二次发函但对方税务局未回函”的填3;
“一次或多次发函未回(不包括二次发函未回)”的填4。
五、你局所建立的数据库文件名应为:
FH行政区划国际代码.DBF
例如:东城区上报的文件名应为FH110101.DBF
六、请你们务必于1997年6月9日前以软盘形式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便汇总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