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服务期的奖金_补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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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津贴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特殊津贴发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主旨

为鼓励乙方长期、稳定在甲方工作,双方就特殊津贴的发放与返还签署本协议。

二、特殊津贴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该金额为税前金额。

(以下称津贴)

三、津贴支付

1. 年月(含当月)甲方开始发放津贴。

为合理避税,甲方有权分多次发放;但最晚年月日前应付清全部津贴。

2.津贴全部付清之前,如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最短工作期内不能正常工作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相应扣减特殊津贴。

3.津贴全部付清之前,如乙方发生《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再发放津贴。

4.津贴全部付清之前,如乙方离职的(无论任何原因),甲方有权不再发放津贴。

四、最短工作期

自年月日(起始日)起满个月。如乙方实际入职甲方之日与起始日不一致的,以实际入职之日作为起始日。

五、津贴返还

1.如乙方在最短工作期满前辞职、自动离职,或因《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津贴。

2.甲方有权从乙方未结薪酬中扣还应退还的津贴,不足部分乙方仍应补足。

3.符合津贴返还条件时,乙方应在离职前还清特殊津贴。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其它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特别条款

双方确认:

1.本协议约定的津贴是正常劳动报酬之外的额外附条件款项,不属于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的工资范围。

2.本协议约定的津贴返还不属于违约金,乙方不得以特殊津贴违反《劳动合同法》或其它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无效或拒绝返还,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或签字):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并同意履行本协议,特别是其中的津贴返还条款。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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