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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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形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部分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一样,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种类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可以分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乡政府同意报乡镇企业局审批。具体情况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在城镇区域内设立的,以生产资料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面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义务。
(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内部管理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管理
3.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收益分配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规定
(一)乡村集企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在乡村区域内设立的,由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这里的“镇”为农村的集镇,而不是建制镇。
(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三)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从企业内部,外部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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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规定
根据1991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针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有以下规定:
第十五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七条集体所有制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
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集体所有制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