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涉及免责条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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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涉及免责条款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被告:张某
2008年1月30日下午六时许,刘某因急事外出在路边等车。因当日刚下过大雪,路面结冰,刘某等候多时也未见公交车。后刘某拦了一辆出租车,但该车驾驶员张某说自己开了一天车很疲劳且要交班。刘某说自己有急事,恳请张某送其一程。张某则口头提出因路滑难行,如有交通意外,概不负责且要求车资加倍。刘某因急于赶路表示同意。嗣后张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因路面太滑,疲劳驾驶,采取措施不当,车辆撞上人行道,致使刘某受伤,刘某为此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后刘某以侵权为由,要求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20000余元。但张某提出他与刘某事先有约定,对此事故一概不负责任,不同意赔偿刘某的损失。
[案情分析]
【法理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免责条款是否成立,故分析该案件需要梳理以下线索:
首先,需要明确免责条款的含义: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它是由合同当事人商定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在责任发生前存在,目的在于限制和免除未来可能发
生的民事责任,由于其豁免性质,其需得到明示,确保当事人知晓,以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的信息获取程度。
本案中,原被告对于在驾乘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交通意外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协商,刘某对于张某的意见予以了认可,也就意味着其与张某之间的合同及免责条款已经成立。
其次,免责条款的效力: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意志获得认可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当发生免责事由时,可以减少或者免除免责条款权利人的民事责任。法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如下两种:一为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在本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间所达成的免责条款为如果出现交通意外,张某概不负责,亦即对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义务方给对方造成的人身伤害予以了免责,也就是免责条款无效的第一种情形,故该免责条款因为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无效,不管违约方有无过错,均不能免责。同时,该免责条款实质上是排除了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即将乘客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的义务,造成了合同的目的落空,名存实亡。而与此同时,却要求加倍车资,显然是增加了乘客的风险和义务,合同双方地位完全不对等,因而该免责条款无效。
最后,免责条款无效与主合同效力的关系:法律所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该条款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但是由于免责条款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它的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因而在本案中原运输合同仍然有效,被告张某应当尽到将乘客刘某安全送达的义务,违背了此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情结果]
因而,原告刘某可以请求确认该免责条款无效,既可以依照运输合同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违约责任,亦可以依照侵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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