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30 工作时间规定中常见误区、法律风险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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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起
365-104-11=250天 250÷4=62.5天 250÷12=20.83天 (365-104)÷12= 21.75天 月工资÷21.75 日工资÷8 法定假日11天 11天法定假包含在计薪日中
【提示】用人单位计算薪资应按照21.75天作为月 计算标准。
【误区三】企业实行责任制是否合法?
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试点政策
原劳动保障部发函同意: 在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 企业中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 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其中,对能够独立承担软件设计、技术研发和实行年 薪制的中级管理等岗位人员,经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批准,可以试行不定时工作制;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经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试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加班制度的规范
【提示】a.完善加班申请制度 b.足额支付加班费用 c.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d. 投诉举报严肃处理
某单位“理想化”排班=》特殊工时?
特殊工作时间制度
为什么要实行特殊工时制?
• 很多企业在实践中遇到一些用工困惑,比如对一 些报修人员的加班时间如何计算及司机的工作时 间如何考核等; • 有些企业受外向型订单影响,生产与销售受季节 性影响,如园区某啤酒厂家、家电企业等。
《工作时间规定中常见误区、 法律风险和应对措施》
2013.5
什么是工作时间

• • • •
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 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1)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 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 间; (2)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 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3)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 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4)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 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521号)
对于被评为苏州工业园区A级劳动保障信誉等 级且该称号在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申请特殊工 时制度时,审批机关可依申请将特殊工时实行期 限延长至两年。 (申报事项可向各片区监察员咨询)
二、违法工作时间规定的罚则 及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玩具厂接到一笔订单,因交货时间非常紧迫,公司 决定全体员工加班加点赶进度,平均每天延长工作时间达 3个多小时,星期六也不休息,但公司事先并未征求工会 和职工的意见。员工李某等5人坚持了半个多月后,因无 法忍受繁重的工作任务向厂方交涉,但被有关领导驳回。 李某等人商量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该公司对李某 等人的做法非常恼火,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 对李某等5人予以辞退的决定,并且扣留了当月的工资用 以“赔偿损失”。李某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投诉。
延长劳动时间的限制: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实要求加班的,应 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 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每 周须确保一天(连续24小时)的休息。
加班报酬的规定: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在半年内安排 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不低 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几个注意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中采用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 少休息一天。 3.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 的300%的工资报酬。 4.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 准工作时间应视同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 酬应不低于工资标准的150%。
【案情分析】本案中该公司的违法之处有: 一是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违法:企业在既未与工会协商 又未征求劳动者意见的前提下,单方面做出延长工作 时间的决定违法;
二是延长的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时间限度:每日加班时间 达3个多小时,当月累计已远远超过36个小时,严重 违反法律、法规; 三是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
特殊工时制的一些概念
全国范围内已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主要有:
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园区特有的试点特殊工时制度: 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不定时工时制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 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 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
【误区一】周工作时间是四十四小时
标准工时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 时制度。” 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 时。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 „1997]27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 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 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不应将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作为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如果这样做了,劳动部门有权要求 用人单位改正并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执行。
【误区二】月工作天数与计薪天数混为一潭
2008年以前
年工作日 365-104-10=251天 季工作日 251÷4=62.75天 月工作日 251÷12=20.92天 月计薪天数 (365-104-10)÷12= 20.92天 日工资 月工资÷20.92 小时工资 日工资÷8 差异一 法定假日10天 差异二 10天法定假不包含在计薪日中
d. 特殊工时制的申请 e.投诉举报严肃处理
【误区五】随意制定调休制度
部分企业制定的调休制度中规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 间部门可以累计作为调休处理,表面看似是一种人性化管 理,其实触犯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提示】此类行为视为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应补 发员工加班工资。
【误区六】软件设计员无须支付加班费?
【误区四】加班只要给足加班工资就行
很多企业认为加班是只要员工愿意,加多少班企业 听之任之:少了,员工报酬总量相对少,影响稳定性。 【强调】法律规定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要保证 连续24小时(一天)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限制。 【提示】a.完善加班申请制度 b.足额支付加班费用
c.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提示】未成年工、三期女职工等特殊人群,需要 得到更多关注,尤其是在企业安排加班的时候。一经发 现,应根据法律规定整改。
【误区九】带薪年休假的工龄依照员工在本 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不少用人单位都已经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 条例》实行了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其中员工工龄 长短直接与带薪年休假天数挂钩,单位在认定员工工 龄时候往往仅仅依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这 显然是与法律违背的。 【提示】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 为累计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不定时工作制的定义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 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 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是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 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
1. 2. 3. 4. 5.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运输行业的仓储运输人员 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其他个体工作岗位
部分企业针对一些设计类岗位的工作人员,往往 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出勤管理制度,即这类员工在工作 过程中一般不会以时间作为考核标准,企业往往更加 注重考核这类员工的工作结果。
【提示】a.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申请不定时工时制;
b.一般企业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误区七】物业管理人员的“两班倒”
不少单位的安保人员采取12小时工作制,一天两班 轮流倒。撇开超时加班不谈,比较正规的物业管理机构 会以“8+X”形式在工资单中体现加班工资,不少物业管 理单位连这些都尚不能做到。
种类
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
性质
工作时间定工作量
工作时间定工作量
直接确定工作量
范围
一般劳动者
特定的三类人员
源自文库
特定的三类人员
内容
8h/天,40h/周
一个周期内平均8h/天, 40h/周
无固定时间要求
要求
不需要批准 工作时间超过标准 时间就是加班, 休息日、法定节 假日安排工作也 是加班
需劳动部门批准
总结:
• • • • 以上九个误区中涉及的法律风险: 未足额支付工资 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超规定加班加点
违反工作时间类案由涉及的罚则条款
1.违反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2.违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 工资报酬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4.三期女职工、未成年工延长劳动或者安排夜班。 《劳动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提示】物业管理人员并不特殊,一样应当按照劳 动法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得到加班工资。员工如向我监 察机构投诉、举报,按法律规定处理。
【误区八】特殊人群的工作时间规定
劳动监察员在走访单位时发现很多公司使用的劳务 派遣中含有的未成年工(16~18周岁),公司在管理中 往往忽略这些特殊群体,与对待普通员工,安排他们加 班。监察员均会认真核对这些员工的身份证明,告知单 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对未成年工等特殊人群的保护规 定。
哪些人适用法定工作时间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 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 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 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 1995]309号)解释,“个体经济组织” 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因此,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 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执行 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责任制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本意,具体规定企业内 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工作范围、应负责任及相应权 力的制度。 实际管理过程中,很多企业以实行责任制为名,要求 员工,特别是行政类岗位员工完成一定量的任务,但是工 作时间超出法律规定正常劳动时间后不予支付加班工资。
【提示】a.按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b.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不定时工时制。
如何规避,应对措施
• 标准工时与特殊工时的区别 • 不能申请特殊工时加班制度的规范 • 特殊工时的一些概念解读
工时制度分为两大类
• 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 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
• 特殊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 而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需劳动部门批准
加班
一个周期内超过总标 准工作时间 就属于加 班;节假日安排工作 也是加班
一般不存在加班, 只有法定节节 假日安排工作 才算加班
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什么是标准工时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 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 的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的定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工作性 质,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企业的部分岗位,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 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 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的适用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 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 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4、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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