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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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和科研竞争力,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的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包括:(一)科研成果奖励:教职工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荣誉称号奖励:教职工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科研成果奖励1. 国家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

2. 省部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

3. 市厅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

4. 成果转化奖励:根据成果转化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成果转化实际收入的20%。

5. 论文奖励:按照论文的影响因子和发表期刊档次给予奖励,影响因子≥10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篇,影响因子≥5的奖励金额为3000元/篇,影响因子≥3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篇。

6. 专著、教材奖励:出版专著、教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专著、教材出版费用的50%。

(二)荣誉称号奖励1. 国家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 省部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 市厅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条奖励的申请和审批:(一)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奖励:1. 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完成人。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背景介绍随着学校科研工作的不断深入,学校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为鼓励和表彰科研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成果,我校制定了本奖励办法,旨在激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研事业,不断取得更多有益的成果,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科研工作者,包括教学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奖励内容一、科研成果奖励1.首次发表在SCI、EI、ISTP等国际知名期刊上的论文,奖励500元人民币/篇;2.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高水平学术会议上的论文,奖励300元人民币/篇;3.主持或参与了国家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教职工,可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奖励;4.取得国际专利权或发表国际专利申请,奖励5000元人民币;5.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指导老师分别获得50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誉称号奖励1.科技创新优秀个人(教职工),奖励3000元人民币;2.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人民币;3.专家、学者(顾问)聘任或续聘超过三年且验收合格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4.具有较高学术声誉、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贡献的专家或学者,可授予“荣誉教授”称号,荣誉教授每年可获得20000元人民币奖励,并获得终身荣誉,可参加学校科研项目评审等相关事务。

申请办法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均需主持人或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和论文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学院科研办公室进行审核、评审和验收等程序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核发奖励金额。

其他注意事项1.奖励资金来源主要由学校自筹,也可以适量结合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等资金进行奖励;2.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学校科研办公室提出相应的修改方案并报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审批后方可实施;3.处于离职状态的教职工,不得享受本奖励办法;4.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和证明文件,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进行追责;5.对于本奖励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形,由学校科研办公室进行具体审核和判定。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四篇)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四篇)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1.获奖内容指论文、教案、教育教学设计、课件、案例、评优课等。

2.获奖范围指教育有关部门和教育学会组织的教科研评比活动,凡民间团体组织的评比活动均不予以奖励。

3.成果由多人合作完成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奖励。

课题获奖,奖给课题组。

4.同一教科研成果在不同级别获奖,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5.教师获得成果的时间必须在本校工作时间内。

论文发表期刊日期或证书发放日期为准。

6.指导学生获奖或者在学生刊物上发表论文均不属于本方案的奖励范围。

7.凡在刊物以专辑形式发表的论文则降一级奖励。

8.同一成果已获得学校其他部门奖励的不再予以奖励。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二)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为了激励教师们在科研方面取得优秀成果,学校制定的评定细则。

1. 评定范围:评定范围包括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各个领域和学科。

2. 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和发展需求确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研究水平:对教育教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进行评估,如研究方法的创新性、学术影响力等。

- 教育质量:评估教育工作的效果和影响力,如教学评价结果、学生学习成果等。

- 应用价值:评估成果的应用价值和实际效果,如实际改进教学工作的能力、教育教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等。

- 学术贡献:评估成果对学科发展和学校的学术声誉等方面的贡献。

3. 评定流程:评定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提交申请:教师向学校提交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申请材料。

- 评审组成立:学校根据评定需求组成由专家教授和学科领域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组。

- 评审过程:评审组根据评定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可以采取Desktop Review、面试、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

- 结果公布:评审组综合评审结果,学校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和通知。

4. 奖励形式:学校可以根据评定结果给予教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荣誉称号:如科研突出贡献奖、教育教学突出贡献奖等。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海师办〔2013〕6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高级别的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获得高层次的科研奖励,提高我校的科研层次和水平,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科研成果署名为海南师范大学的我校教职工(含兼职教授、研究员,下同)。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三条获国际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获国家、省(部)、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被国际权威索引收录、国内权威刊物转载、发表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不含规划类报告)。

第七条获得授权的职务专利。

第八条艺术作品类成果。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九条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获奖的科研成果必须有授奖单位颁布的奖励通知和证书;(二)SCI、EI、SSCI、A&HCI、CPCI-S、CPCI-SSH等收录的论文必须有权威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报告;(三)中文期刊论文必须有中国知网检索页;(四)转载的论文,以论文被转载的期刊复印件(封面、封底、目录、版权页、论文全文)为认定的依据;(五)授权职务专利必须有国家专利局颁发的授权专利证书;(六)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必须有政府采用部门出具的采用证明。

第十条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所发表期刊的分区,以论文收录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所公布的最新期刊分区表的大类分区为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公布的最新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目录为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最新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和来源集刊)为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所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为认定依据。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一、总则1. 为了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教师和科研人员。

3.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成果质量和实际贡献。

二、奖励范围和条件1. 奖励范围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奖项、专利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等。

2. 成果要求:(1)学术论文:要求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2)学术著作:要求正式出版,具有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科研项目: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项目资助。

(4)科研奖项: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奖项。

(5)专利成果:要求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6)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奖励标准和方式1. 学术论文奖励:(1)国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国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3)国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4)国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2. 学术著作奖励:(1)专著:每部奖励5万元。

(2)编著:每部奖励3万元。

3. 科研项目奖励:(1)国家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

4. 科研奖项奖励:(1)国家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3万元。

5. 专利成果奖励:(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6.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根据实际贡献,给予成果转化团队或个人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奖励申报和评审1. 奖励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可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海师办〔2014〕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高级别的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获得高层次的科研奖励,提高我校的科研层次和水平,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科研成果署名为海南师范大学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或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三条获国际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获国家、省(部)、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被国际权威索引收录、国内权威刊物转载、发表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不含规划类报告)。

第七条获得授权的职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艺术作品类成果。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九条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获奖的科研成果必须有授奖单位颁布的奖励通知和证书;(二)SCI、EI、SSCI、A&HCI、CPCI-S、CPCI-SSH等收录的论文必须有权威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报告;(三)中文期刊论文必须有中国知网检索页;(四)转载的论文,以论文被转载的期刊复印件(封面、封底、目录、版权页、论文全文)为认定的依据;(五)授权职务专利必须有国家专利局颁发的授权专利证书;(六)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必须有政府采用部门出具的采用证明。

第十条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所发表期刊的分区,以论文收录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所公布的最新期刊分区表的大类分区为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公布的最新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目录为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最新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和来源集刊)为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所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为认定依据。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方案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方案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方案
1.科研成果(科研课题)
注:此项奖金为团队奖金,原则上主持人占其它参与者占具体分配由主持人分配。

注:同篇文章取得多次奖项只计算最高项。

3.获奖论文(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中获奖的论文,学会、协会组织的降一个等奖计算。


说课比赛、多媒体等非现场授课的竞赛降一个等奖计算。

注:教材仅限本校教师主编,奖金原则上主编占其它参编人员占具体分配由主编确定。

校本教材需先向学校校本教材编审委员会申报后方可编写,经校本教材编审委员会审议后计算奖金。

注:须是教育部门组织的,或正规刊物发表的方可计算奖金。

注:精品专业项目带头人占30%,其它人员占70%;精品课程项目带头人占50%,其它人员占50%,专业带头人项目入围时发50%奖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发50%。

9.学历提升奖。

老师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毕业后获硕士学位证书奖1万元。

10.学生技能竞赛辅导奖
竞赛在不同层级获奖,取最高级奖励。

该奖项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且通过学校批准的竞赛奖项,其它竞赛经学校批准,参照此标准执行。

比照全市平均成绩进行奖励。

科研工作及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工作及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工作及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科研氛围,完善科研制度,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蓬勃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对象第二条奖励范围1.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奖励的科研成果;2.获得授权的专利;3.登记注册的软件;4.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的科研成果须以学院名义,且第一作者为在职教职工。

对于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由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奖励分配。

第四条其他各级、各类协会、学会评审的成果不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类别及奖励标准第五条获奖科研成果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是指经学校推荐(批准)获国家级、部省级、厅市级、校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包括教改研究成果。

具体参见《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1.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 -2.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不重复发放。

如成果获多项奖励,按最高金额给予奖励或补足。

第六条专利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专利成果(专利权人为学院,申请时须经学校审批。

)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第七条经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注册的软件(著作权人为学院,申请时须经学校审批。

),奖励2000 元/ 项。

第八条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学校根据各部门、二级学院、研究机构的科研管理工作情况,综合考虑各单位争取到的校外科研项目数和经费数、科研成果的质和量、获奖情况、对学校科研工作的支持情况、日常科研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等,择优颁发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

第九条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学校对政治表现良好,业务突出,在部门、二级学院内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工作认真负责并取得突出业绩的教职工,择优颁发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

第四章奖励程序第十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范围为上- 2 -年度1 月1 日至本年度12 月31 日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奖励实行成果申报登记制度,凡未申报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研水平与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奖励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教职工(校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分校、工作站教职工)取得的突出的科学研究成果,均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三条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四条按本办法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为学校年度综合性奖励,每一年举行一次,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标准第五条自然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按1:1 配套奖励。

(二)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二)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七条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八条校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00 元,二等奖600 元,三等奖400 元。

第九条学术论文奖(一)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 万元;(三)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外文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四)被《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中文学术论文,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 元;(五)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录的学术论文,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两种报纸的理论版上发表的,每篇奖励元;5000 (六)在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 元;(七)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 元;(八)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要的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文摘卡转摘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九)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十)在省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教师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教师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教师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一、引言教师科研成果是学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推动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激励和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制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是必要的。

二、奖励目的科研成果奖励的目的在于:激励教师开展科研工作,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校科研能力和学科竞争力的提升;推动学校教学内容的科学更新。

三、奖励范围科研成果奖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教师开展的科研项目和课题;2. 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学术会议上的论文;3. 申请和获得的专利;4. 教师所进行的教材编写工作;5. 获得的奖项;6. 其他相关科研成果。

四、奖励标准1. 科研项目和课题的奖励标准将根据项目的难度、创新性、实际应用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和确定;2. 发表论文的奖励将根据期刊、会议的权威性、影响力进行评估,高影响力期刊和会议的论文将获得更高的奖励;3. 专利的奖励将根据专利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商业价值进行评估;4. 教材编写工作的奖励将综合考虑教材的质量、对学生学习的影响和反馈等因素;5. 奖项的奖励将根据奖项的级别和竞争激烈程度进行评估。

五、评审机构和程序1. 学校将成立科研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2. 教师申请奖励时,需向科研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项目说明、论文摘要、专利证书等;3.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科研成果的质量、创新性等因素进行评审;4. 评审结果将由评审委员会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奖励。

六、奖励形式科研成果奖励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费奖励:对科研项目和课题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2. 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等荣誉称号,以表彰教师的优秀科研成果;3. 职称晋升:根据科研成果的重要性和贡献,对教师进行职称晋升;4. 奖金和津贴:对教师进行一定额度的奖金和津贴发放。

七、公正公平原则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和发放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开性,避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VIP专享】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VIP专享】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科研成果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促进科学研究质量的进一步提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成果类别认定范围:科研获奖类成果、学术论文类科研成果、学术著作类科研成果、研究报告类科研成果及创作类成果。

第二章获奖类科研成果第三条我校教职工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可划分为六类:(一)国家级奖:国家科学技术奖。

(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省部级奖:1、自然科学类: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海南省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含: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2、人文社会科学类: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市厅级奖:海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海口市科学技术奖。

(五)校级奖:海南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六)其他奖:除上述奖励以外的科研成果奖,其奖励级别视具体情况认定。

第四条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的标注时间为认定依据。

第三章学术论文类科研成果第五条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依据论文发表的刊物认定类别,全部自然科学类学术期刊按学术影响力共分为四类:Ⅰ类为SCI/EI收录期刊;Ⅱ类为中文双核心期刊;Ⅲ类为一般核心期刊;Ⅳ类为非核心期刊。

(一)Ⅰ类:SCI/EI收录期刊1、A档的学术期刊为:《科学》(美国《Science》)、《自然》(英国《Nature》);2、B档的学术期刊为:《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期刊一区、二区top;3、C档的学术期刊为:《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期刊二区(不含top类别)、三区及四区,《工程索引》(EI)收录期刊。

(二)Ⅱ类:中文双核心期刊同时收录入《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的期刊被认定为中文双核心期刊(不包含上述Ⅰ类中SCI/EI收录学术期刊)。

(三)Ⅲ类:一般核心期刊1、收录入《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的期刊(不包含上述Ⅰ类、Ⅱ类学术期刊);2、《工程索引》(EI)(不包括EI源刊收录)和《国际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CPCI-S)全文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视同Ⅲ类学术期刊成果。

教师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教师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教师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介绍:教师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是指通过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对教师在科研方面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价和奖励。

科研成果奖励旨在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水平,推动教师职业发展,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本文将围绕教师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展开讨论。

一、设立奖励等级体系为了鼓励教师积极从事科研工作,应设立奖励等级体系。

这样可以根据教师的科研成果的重要性和贡献程度,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

例如,可以设立一级、二级、三级等奖项,来表彰教师在科研中的杰出贡献。

二、建立科研项目评价机制建立科研项目评价机制是教师科研成果奖励的重要一环。

通过对科研项目的评价,可以评估教师在科研过程中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等。

这样可以鼓励教师提出更多的科研项目,提高科研活动的水平。

三、制定科研成果评价标准科研成果评价标准是衡量教师科研成果的重要依据。

要根据不同学科领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

例如,在自然科学领域,可以评价教师的SCI论文发表情况;在社会科学领域,可以评价教师的学术著作或研究报告的质量和影响力。

四、分类奖励教师科研成果为了体现教师科研成果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可以通过分类奖励的方式来激励教师进行科研。

例如,可以设立学术论文奖、科研成果转化奖、学术专著奖等不同奖项,以鼓励教师在不同领域取得科研成果。

五、制定奖金发放规则奖金发放规则是教师科研成果奖励的关键环节。

要明确奖金的发放条件和标准,并确保奖金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应加强对奖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发生不正当行为。

六、建立科研团队合作奖励机制科研团队合作是提高科研效能的重要方式。

为了鼓励教师开展团队合作,可以建立科研团队合作奖励机制。

例如,可以对团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和奖励,提高团队协作的积极性和效率。

七、加强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教师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是教师科研成果奖励的重要目标之一。

学校应加强对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提高科研成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方案(通用3篇)

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方案(通用3篇)

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方案(通用3篇)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方案篇1一、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方案为了贯彻“科研兴校”的办学思想,激励我校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使我校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迈上新台阶,对在教学科研中取得成绩的老师给予一定的奖励,设立如下奖项:(一)教学论文奖:1、受奖论文的界定:(1)发表在编有全国发行统一代号(以每年书刊目录为准)的有关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的专业刊物上的论文。

如《中学教学参考》、《学校管理》、《班主任工作》等等。

在报纸发表的文章按区级发表的论文获奖,在非法报刊发表的论文不列入奖励范围。

被辑录在有关论文集的论文,按在区级杂志发表论文发放奖金。

(2)在国家、省、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专业论文竞赛获奖的论文。

如佛山市、禅城区教研室举办的教学论文评比获奖的论文。

在民间学术机构团体或学科学会举办的论文评比活动中获奖的论文按区级论文评比相应等级颁发奖金。

2、奖励办法(1)、已发表的论文凭登载论文的刊物原件或复印件按等级标准发奖。

(2)、获国家、省、市、区奖的论文,凭获奖证书按等级标准发奖。

3、等级和奖励标准(1)发表论文级别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奖金 60元 80元 150元 200元(2)获奖论文级别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一等奖 100元 150元 250元 350元二等奖 80元 120元 200元 300元三等奖 50元 100元 150元 250元(二)、优质课奖励参加各类型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说课、网站评比获奖奖励标准级别校级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一等奖 60元 100元 150元 250元 500元二等奖 50元 80元 120元 200元 300元三等奖 40元 60元 100元 150元 250元二、学科竞赛辅导奖励方案1、目的:学科竞赛成绩是衡量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组织学科竞赛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体现。

LOCAlHOst为鼓励教师积极辅导训练学生,在各类学科竞赛中为学校争取荣誉,现制定此方案,对辅导的.老师给予适当奖励。

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鼓励广大教职工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为我校建立高质量的科研发展平台,建立健全科研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论文奖励(一)在《经济研究》、《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文章(2500字以上),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每篇论文奖励36000元;(二)在权威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每篇论文奖励15000元;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每篇论文奖励8000 元;在南大版(CSSCI来源期刊)一般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每篇论文奖励3000元;在北图版一般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每篇论文奖励1200元;(以《大学国内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三) 被SCI(核心版)、SSCI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每篇论文奖励10000元;被SCI(扩展版)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每篇论文奖励3000元;(四)被EI、A&HCI全文收录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每篇论文奖励5000元;虽被EI、CPCI-S(原ISTP)、CPCI-SSH(原ISSHP)、A&HCI全文收录,但来源于会议论文集上的学术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每篇论文奖励1500元;(五)公开发表的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署名第一单位为“大学”,转载论文每篇奖励800元;(六)我校教师在《》上发表省部级(含)以上课题成果的论文,每篇论文奖励500元;我校教师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并将《》作为引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七)以上奖励如为多人合作所得,分配方式参照《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中‘合作成果分值分配参考比例’执行;一篇论文同为北图版与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按较高奖励执行,不重复计算;被SCI、SSCI、EI、CPCI-S(原ISTP)、CPCI-SSH (原ISSHP)、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均由区内具有查新检索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为准。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研水平与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奖励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教职工(校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分校、工作站教职工)取得的突出的科学研究成果,均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三条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四条按本办法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为学校年度综合性奖励,每一年举行一次,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标准第五条自然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按1:1配套奖励。

(二)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按1:1配套奖励。

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配套奖励;(二)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配套奖励。

第七条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按1:1配套奖励。

第八条校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第九条学术论文奖(一)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三)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外文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四)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中文学术论文,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五)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录的学术论文,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两种报纸的理论版上发表的,每篇奖励5000元;(六)在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七)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八)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要的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文摘卡转摘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九)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十)在省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08•【字号】琼府[1999]2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琼府〔1999〕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已经1998年12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表彰和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奖励范围:在本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方面达到有关量化指标的项目。

第四条奖励对象:在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从省外引进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项目的,应奖励在推广应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在省内自行发明研制并转化成生产项目的,应奖励在研制和推广工作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奖金,应奖至个人,并按贡献大小分配。

第五条成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评审工作。

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省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其办公费用由省财政厅核准,从基金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六条参加评奖项目的推荐程序:按主持人、主持单位隶属关系,由项目完成人向所在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申报,经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初审后,对具备条件的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高级别的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获得高层次的科研奖励,提高我校的科研层次和水平,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科研成果署名为海南师范大学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或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三条获国际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获国家、省(部)、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被国际权威索引收录、国内权威刊物转载、发表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不含规划类报告)。

第七条获得授权的职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艺术作品类成果。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九条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获奖的科研成果必须有授奖单位颁布的奖励通知和证书;(二)SCI、EI、SSCI、A&HCI、CPCI-S、CPCI-SSH 等收录的论文必须有权威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报告;(三)中文期刊论文必须有中国知网检索页;(四)转载的论文,以论文被转载的期刊复印件(封面、封底、目录、版权页、论文全文)为认定的依据;(五)授权职务专利必须有国家专利局颁发的授权专利证书;(六)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必须有政府采用部门出具的采用证明。

第十条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所发表期刊的分区,以论文收录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所公布的最新期刊分区表的大类分区为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公布的最新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目录为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最新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和来源集刊)为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所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为认定依据。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科研成果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促进科学研究质量的进一步提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成果类别认定范围:科研获奖类成果、学术论文类科研成果、学术著作类科研成果、研究报告类科研成果及创作类成果。

第二章获奖类科研成果第三条我校教职工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可划分为六类:(一)国家级奖:国家科学技术奖。

(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省部级奖:1、自然科学类: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海南省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含: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2、人文社会科学类: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市厅级奖:海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海口市科学技术奖。

(五)校级奖:海南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六)其他奖:除上述奖励以外的科研成果奖,其奖励级别视具体情况认定。

第四条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的标注时间为认定依据。

第三章学术论文类科研成果第五条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依据论文发表的刊物认定类别,全部自然科学类学术期刊按学术影响力共分为四类:Ⅰ类为SCI/EI收录期刊;Ⅱ类为中文双核心期刊;Ⅲ类为一般核心期刊;Ⅳ类为非核心期刊。

(一)Ⅰ类:SCI/EI收录期刊1、A档的学术期刊为:《科学》(美国《Science》)、《自然》(英国《Nature》);2、B档的学术期刊为:《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期刊一区、二区top;3、C档的学术期刊为:《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期刊二区(不含top类别)、三区及四区,《工程索引》(EI)收录期刊。

(二)Ⅱ类:中文双核心期刊同时收录入《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的期刊被认定为中文双核心期刊(不包含上述Ⅰ类中SCI/EI收录学术期刊)。

(三)Ⅲ类:一般核心期刊1、收录入《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的期刊(不包含上述Ⅰ类、Ⅱ类学术期刊);2、《工程索引》(EI)(不包括EI源刊收录)和《国际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CPCI-S)全文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视同Ⅲ类学术期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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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海师办〔2013〕65号文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高级别的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获得高层次的科研奖励,提高我校的科研层次和水平,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科研成果署名为海南师范大学的我校教职工(含兼职教授、研究员,下同)。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三条获国际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获国家、省(部)、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被国际权威索引收录、国内权威刊物转载、发表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不含规划类报告)。

第七条获得授权的职务专利。

第八条艺术作品类成果。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九条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奖的科研成果必须有授奖单位颁布的奖励通知和证书;
(二)SCI、EI、SSCI、A&HCI、CPCI-S、CPCI-SSH等收录的论文必须有权威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报告;
(三)中文期刊论文必须有中国知网检索页;
(四)转载的论文,以论文被转载的期刊复印件(封面、封底、目录、版权页、论文全文)为认定的依据;
(五)授权职务专利必须有国家专利局颁发的授权专利证书;
(六)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必须有政府采用部门出具的采用证明。

第十条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所发表期刊的分区,以论文收录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所公布的最新期刊分区表的大类分区为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公布的最新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目录为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最新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和来源集刊)为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所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为认定依据。

第四章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十四条学校对以海南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完成人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获国际奖励的科研成果,其奖励标准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等各类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见表1:
第十七条以上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次奖励的,学校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学术论文的奖励
第十八条参照“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以海南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完成人的学术论文(自然科学)奖励标准见表2:
第十九条参照“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以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类)奖励标准见表3:
第二十条同一篇论文被转载、摘要或收录等,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章研究报告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参照“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以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的研究报告的奖励标准见表4:
第七章授权专利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以海南师范大学为专利权人且我校教职工为发明人的授权职务专利的奖励标准见表5:
第二十三条专利权人的认定以专利授权证书为依据。

第八章艺术作品类成果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以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的艺术作品类成果按以下范围和额度进行奖励。

(一)参照“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获奖类艺术作品的奖励标准见表6:
(二)入选国家级及中国文联直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全国展览(演)、比赛的作品,学校奖励5000元。

(三)被国家级文博单位、艺术馆或美术馆、书画院等权威机构收藏的作品,每件奖励2000元;被省级文博单位等权威机构收藏的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

第二十五条对于公开发表的艺术作品,参照“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和本办法关于“学术论文的奖励”的条款,根据其所发表的刊物类别予以同等奖励。

第二十六条发表在同一期刊物的多幅艺术作品按一项成果奖励。

第九章奖励程序
第二十七条科研处负责对申报奖励的成果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报送学校审批,通过学校审批的成果方可实施授奖。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本奖励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侵权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奖金,并按《海南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海师办[2012]15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2014年1月1日起取得的科研成果、奖励等,按本办法执行。

原《海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海师办[2009]49号文印发)和《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认定EI、ISTP、ISSHP 收录论文的通知》(海师办[2012]5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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