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逃避债务构成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若不 采取预期违约制 度 ,则非违约方 除 _ r必须为履行 做准
备方 的 最 终 不 履 行 成 为 这 不 必 要 , 而 导 致 难 以 弥补 的损 失 。相 反 , 果 适 用预 期 违 约 从 如
预 期 违 约 ( n c a r rahocnr t,又 称 先 期 违 A t i t ybec ot c) ip o f a
约、 期前违约 , 起源于英 美法 ,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
约 定 的履 行期 限 届 至前 , 方 当 事 人 肯 定 地 、 一 明确 地 向 另 一
方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 同义务 , 或者另一方当事人 的 自 身行为或 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 能按照约定履行合 同义务。 国 内大多数 学者将预期违 约划分为 明示 预期违约 和默 示 预 期 违 约 。 认 为 前 者 指 当 事人 明确 地 、 定 地 并 无 条 件 地 肯 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 行合同义 务的行为 , 表示既可以是 口 头 的, 可以是书面的。认 为后者指 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 也 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 , 另一方 以自身的行为或客观事实 但 默示其将 不能到期履行义务。笔者认 为, 种分类并不妥当。 这
把 预 期 违 约 的 形 态 分 为 预 期 拒 绝 履 行 和 预 期 不 能 履 行 更 为 合理 。前者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 , 一方当
从其认为不效益的合同中解 放出来 以追求其他更大 的利益 。 预期违约制度通过对非违约方的救济 , 使得债 权债务关系得 以重新 回到了稳定 , 而也实现 了对违约方的保护。 进 2预期违约制度的效益价值 . 效益已经被经济法学作为预期违约制度 的首要价值。首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在合同中,双⽅当事⼈是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的。
如果⼀⽅当事⼈违约的话的,是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有违约⾦、赔偿损失、定⾦罚则等。
那么,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称⽆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以后,确定违约当事⼈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为造成,⽽不考虑违约⽅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严格责任的确⽴并⾮⾃《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严格责任具有⽅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来的,是当事⼈之间的约定。
在⼀⽅不履⾏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当事⼈的意愿和约定,因⽽应该实⾏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有哪⼏种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种:(⼀)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指当事⼈根本未履⾏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为对待
向先履 行方 表示 其将 确定地不再履行合 同义务 ,因此先履行
方 只 能 透过 上 述 外 在 情形 做 出 一 定 程 度 的 主 观 推 测 ,从 而成
就了其 维护 自身利益 的“ 自助 ” 举动。一味解除合 同意味着合 同关 系的结束 , 交易的终结 , 就后履行方带有主观色彩 的推测 而言 , 该救济手段 显然过于激烈和武断。 而不安抗辩权一方面 赋予后履行 方中止履行之权 利 , 确保其现有利益 , 静待对方恢
一
、
预 期 违 约 规 则 与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关 系
一
以表 明一方将不履行义务 ,那 么到底什 么样的行为才能表明 方将不履行义务呢?这给实践 中的法律适用 造成了很 大的
英美法 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的关系历来是 争议之所在 ,围绕 二者的联系与 区别 ,众说纷 纭。笔者在此不一一列举 , 试图参考众家学说所长 , 于思辩 中 得出 自己的一点心得 ,即默 示预期违 约与不安抗辩权的 同质
LT l ERAR Y GAL E L RY
文 海 艺 苑
学 科
园 地
论《 同法》 合 上的不安抗辩 权 与预期 违约
刘 坤
( 北京市微 明律 师事务 所 , 北京 10 1 ) 0 0 1
摘 要: 不安抗辩权的本质 , 于赋 予当事人对债务人 缺乏履行能力 的合理主观推 测 , 正是 与给 在 而这
首先 , 明确 第 9 应 4条第 2款以及第 1 8条所规定 的“ 0 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 ”足以表 明该方不履行债 务的主观意 图相 当明显 ,乃是 以积极 主动的 姿态表明其将不履行合 同义务 ,而无论其是否具备 客观上履 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其 次 ,还原 不安抗辩 权作为抗辩权之法定类型在大 陆法 体系内的防御性 质。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后履行一方在客 观上 出现财产恶化状况或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合 同义务之能 力的客观情 形 , 而这些状况 或情形 的出现 , 或是 因后履行一方 主观逃 避债 务的意图所导致( 蓄意转移 财产 、 如 抽逃资金 以逃 避债务 )或是非因上 述恶意逃避债务意 图而 由其他 主客观情 , 形( 如发生生产经 营困难 , 商业信用严 重降低 等 ) 而致 形成难
浅论预期违约
浅论预期违约【摘要】预期违约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
预期违约的原因包括经济困难、意外事件、恶意行为等。
其影响可能导致经济损失、信誉受损等后果。
为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加强沟通、明确责任、设立违约金等措施。
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解决、法律诉讼等。
预期违约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对于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风险管理等措施,有助于降低预期违约的发生率,保障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预期违约、定义、原因、影响、预防措施、处理方法、结论1. 引言1.1 引言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在合同中明知无法履行或者不愿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故意违背约定,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的行为。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预期违约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方对自身能力的估计不足、对市场环境变化的误判、缺乏诚信意识等。
在商业社会中,预期违约的发生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甚至法律纠纷。
为了有效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尽量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也是重要的预防手段之一。
对于已经发生的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法律途径等方式进行处理。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自身利益和维护合同权利是每个合同方应当考虑的首要问题。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我们应该认真对待,积极预防和处理,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利益的平衡。
2. 正文2.1 预期违约的定义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当一方不能如约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时,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可能会发生此类情况。
预期违约通常指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初,已经预料到有可能出现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在预期违约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于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已经有所了解,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解决方案。
预期违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违约形式,因为合同双方的预期违约意味着双方都意识到可能会有违约情况发生,并在合同中对违约情况进行了约定。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顾名思义就是提前违约,它也是导致合同纠纷的一种常见的方式,在生活中十分的常见,关于预期违约,我国合同法对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规定,小编下文做了详细介绍,供大家阅读。
一、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期违约的特征是怎样的预期违约属于合同履行前的违约,而不是合同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所以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的区别。
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
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合同债务,因此应构成违约。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
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合同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对债务人来说,这种期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待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务人享有。
实际违约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债权。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需明确确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确定的表示毁约的状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需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需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需没有正值理由。
假如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值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由于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局部货物转卖出去,马上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准确的证据。
3、被要求供应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应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局部,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分主要表达在如下几点:1、归责原则的区分。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根本原则,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依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纳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正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纳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稍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浅析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一、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简介(一)不安抗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不安抗辩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履行,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双务合同的双方的债务的履行时间不同,一个在先,一个在后;第二,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第三,不安抗辩用于保护未届清偿期的合同债权。
①(二)预期违约的概念及分类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
它是英美法独有的制度。
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的立法制度选择(一) 舍预期违约取不安抗辩很多学者认为,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价值上是一致的,两者虽有不同但差别不大,可以用不安抗辩制度来替代。
不安抗辩权的产生以给附义务的时间上不同,而默示的预期违约则不需要这样的条件,但是大陆法系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能够补充这一点不足,它与不安抗辩制度结合则更加完善了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所以不应该引入预期违约制度。
舍不安抗辩取预期违约但也有很多学者主张完整的规定预期违约制度,而不应该设立不安抗辩权,因为无论从适用的范围还是从适用的主体上来说,预期违约制度都比不安抗辩更能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能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
而且预期违约制度体系更加完整,理论更具说服力。
我国的立法选择我国目前的立法对于不安抗辩权制度以及预期违约制度都作出了规定,二者在合同法中都有体现:我国《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发生的原因规定了四种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中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一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大的一个特点。
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源于西方19世纪,在中国发展后成为中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进步。
生活中许多方面都与它有关,那么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它的相关法律又有哪些?下面就由的小编为您解说预期违约制度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1、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两种。
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向合同对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事实;而所谓默示毁约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向合同的对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事实。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
2、预期违约只是一种对将来可能违约的语言或行动上的表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
3、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也就是说,当期限未到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也没有法定的义务去清偿。
4、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石是诚实信用原则。
即当一方当事人预先违约时,对方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即使在履行期满时他必然不会履行合同,从而提前正当地以此制度寻求法律救济。
5、预期违约制度的实质是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可能发生违约情形时,提前得到法律的救济。
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由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存在,使得毁约方就有可能承担与实际违约相同或相近的法律后果,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了受害方的利益。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1、中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一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大的一个特点。
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在现代这个社会,抗辩权是⼀项对于公民来说相当重要的权利,它是能够拒绝他⼈请求。
我国法律上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但是现实⽣活中很少有⼈了解,那么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当事⼈没有确切证据中⽌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条【⾏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依据前条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
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中⽌履⾏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使的条件有哪些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这种情况并⾮当事⼈恶意所为,⽽是在经营中⼒所不及,或者经营不善⽽造成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后果。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该⽅当事⼈极有可能⽆⼒清偿债务,因此,先履⾏的当事⼈可以⾏使不安抗辩权。
2、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
后履⾏债务的当事⼈在履⾏期届⾄前,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其意图是⼗分明显的,是严重的默⽰预期违约(笔者在下⽂将解释之)。
在这种情况下,后履⾏债务的当事⼈如果仍按照合同的约定先履⾏给付义务,则有可能使⾃⼰的债权不能实现,造成⾃⼰的损失。
因此,先履⾏债务的当事⼈可以⾏使不安抗辩权。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商业信誉是商家的⽣命,也是其经济能⼒的具体表现,是履约能⼒的具体体现。
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商家,其履约能⼒必然受到影响,构成先期履约危险。
对此,先履⾏债务的当事⼈可以⾏使不安抗辩权。
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情形。
简析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英美合同法中一个先进的概念,又称为预期毁约或先期拒绝履行,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届满前毁弃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1该制度是为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而创设,对于减少因实际违约造成的损失,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以及促进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有重要意义。
目前不仅英美法系的国家规定了该制度,而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也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规则。
我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体系的传统上,也引进了该制度,所以,研究预期违约制度对于学习和研究《合同法》有着重要意义。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渊源与发展预期违约本源于英美法,这一概念的本身很容易使人感觉它的自相矛盾,因为违约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的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没有义务履行合同,何谓违约呢?这也是英国最早确立该规则的Hochster诉De La Tour一案中所遇到的非难之一。
在该案中,被告同意从1852年6月1日起雇佣原告为送信人,雇佣期为3个月。
同年5月11日,被告表示不再雇佣原告。
5月22日,原告诉之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在5月22日和7月1日之间,原告找到了其他工作。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主要理由是,原告的起诉并不过早,如果不允许他立即起诉主张补救,而让他坐等实际违约的发生,那么他必将陷入无人雇他的境地。
对于法院来说,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该合同的情况下,允许受害方缔结其他合同关系才显得合理。
2英国王座法院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案(Hochster v、 De La Tour)案的判决终于突破了传统的契约法理论,宣告了预期违约规则的确立。
如果合同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以前以明示声明的方式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此后英美国家关于预期违约的判例都是由明示声明的方式构成,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合同一方的行为或履行能力上的明显瑕疵会产生与语言构成的毁约同样的后果。
对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批判性思考
( ) 期违 约的界 定不够严谨 和明确 一 预
1 . 默示预 期违 约 的适 用范 围太过狭 窄
我 国《 同法》 合 不仅规 定 了预 期违约制度 , 又同时规定 了不安
《 同法》 18条规定 的默示 预期违约 的范围仅 限于“ 自 合 第 0 以 抗 辩权制度 (合 同法》 6、 8条) 《 第 76 。而这两 个制度 在适用时往 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 合 同义务” 这一 种, 而英美法 所规定 的默示 往 会发生竞 合: 一方转移财 产、 拙逃 资金以逃避债 务, 属于不安抗
法关于预 期违约 制度 的规定 。 但是 由于 没计上不尽 合理 , 国的 请求 时应 同时提 出相应 证据 , 我 否则 自己要承担 相应 的违 约责任 。
预 期违约 制度存 在许 多缺陷 , 现试 分析如 下:
( ) 同法》 三 合 同时规定 了不安抗辩权 制度 , 造成预期违 约与
0 约 已不 是原来英美 法理论定义上 的默示预期违 约 , 际上 大大缩 适用 第 18条的预期违 约呢 ?这往往 惹人疑惑 。 实
小 了预 期违约 的适用 范围 。 2 . 明确 的判断标 准 , 实际操作 带来很 多不便 没有 给
《 同法》 18条 关于何 为“ 自己的行为表 明” 合 第 0 以 没有 具体
身存 在构成要件 、 济方式上 的缺陷 , 适用 上又会 与不安抗辩 权 与拒 绝履行发 生重合 , 救 在 导致许 多 问题 的产生 。 本文 通过对
于预期违 约制度 与大陆 法系相 关制度 的比较 分析得 出没有必要 在合 同法体 系中单独设 立预 期违约这 一制度 , 只要通 过完善
现有 的不安抗辩 权与拒 绝履行制度 的内涵便可很好 地体现 出预 期违约 制度 的价值 。 关 键词 合 同法 预期 违约 不安 抗辩权 拒绝履 行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在一定时期内或某一时点交付标的物,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继续占有、使用标的物,直至该种标的物经过公示或通知后产生了所有权转移之前的法律效力。
这就是说,在预期违约发生后,由于债权人还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时,如果债务人仍然对外占有和使用该财产,那么他仍然应当按照原来的合同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样的义务即为法律上所称的“附随义务”。
由于预期违约所发生的是合同标的物的实际所有权转移之前的权利负担,故又称为“侵害占有”。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 1、附随义务又称从义务、非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一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违反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终止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解除的概念与后果主要体现在:(1)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终止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分为绝对解除和相对解除两种。
合同解除属于绝对解除。
在其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的原因。
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协商解除、意思表示解除、法定解除等。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返还财产。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合同履行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赔礼道歉。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修复财产。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将已经合理使用的财产及时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5)撤销权。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吸收并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成为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进步。
但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与抽象,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本文在全面介绍预期违约制度基础上,评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而对其提出一些粗浅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完善建议一、预期违约的一般原理(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征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其基本特点有: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不包括实际履行。
(二)预期违约的形态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前这段时间,当事人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二者的区别有:1、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的违约表示是明示的,其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有根据的预见其违约。
2、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违约者客观不能履行与主观不愿履行两种情形,因此,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对违约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既可能是出于过失,也可能是出于故意。
3、补救措施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要么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等对方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对方不实际履行时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要么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逃废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逃废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逃废债的认定在我国民法典的债权债务做出相关规定,是由于用户拒绝还款,恶意不还款,会被拉入黑名单,对于债务会对其进行分类的,根据债务的可追偿性,来划分出不同债务类型,从而来进行对应相关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有废债记录的用户须积极处理,否则会影响贷款。
一、逃废债负什么法律责任法律常识:逃废债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如果行为人逃废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行为人逃废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逃废债是什么意思怎么认定逃废债的认定在我国民法典的债权债务做出相关规定,是由于用户拒绝还款,恶意不还款,会被拉入黑名单,对于债务会对其进行分类的,根据债务的可追偿性,来划分出不同债务类型,从而来进行对应相关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有废债记录的用户须积极处理,否则会影响贷款。
一、逃废债是什么意思怎么认定征信上显示逃废债是指用户拒绝还款、有恶意不还款的情况,那么征信中就会显示为逃废债。
这种显示比逾期要更为严重,用户须积极处理这种逃废债的记录。
首先应该尽快结清逾期的欠款,然后从结清之日算起,逾期的记录保留5年,5年以后记录会自动删除。
而不还款的话,逃废债的记录会一直保留,以后再想申请信贷业务是非常困难的。
二、企业破产逃债的有哪些现象主要表现有:(一)一些企业规避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就有计划、有目的地坚壁清野,转移企业内核,留下企业空壳,然后滥用破产制度,金蝉脱壳,逃废债务。
恶意逃避债务罪的认定
恶意逃避债务罪的认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债务问题越来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恶意逃避债务罪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恶意逃避债务罪是指债务人故意采取欺骗、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偿还债务的行为。
本文将从罪名认定的角度探讨恶意逃避债务罪的认定。
一、罪名的构成要件恶意逃避债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经济犯罪,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有债务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经济义务。
债务可以是合同债务、侵权债务、刑事罚金等。
债务人拥有债务的事实和证据都可以证明其有债务。
(二)有逃避行为逃避行为是指债务人采取欺骗、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偿还债务的行为。
逃避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即债务人明知自己有债务,却故意采取逃避行为。
(三)有恶意恶意是指债务人采取逃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偿还债务,或者是为了使债权人无法追回债权。
恶意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直接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确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偿还债务;间接恶意是指债务人采取的逃避行为本身就是恶意的体现。
二、罪名的认定标准在刑事诉讼中,恶意逃避债务罪的认定主要有两个标准,即“实质逃避”和“法定逃避”。
(一)实质逃避实质逃避是指债务人采取了实际的逃避行为,使债权人无法追回债权。
实质逃避的行为包括转移财产、隐瞒财产、提前偿还其他债务等。
在实质逃避的情况下,债务人的恶意就非常明显,因此认定恶意逃避债务罪较为容易。
(二)法定逃避法定逃避是指债务人采取了符合法律规定的逃避行为,但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恶意。
例如,债务人通过法律程序逃避债务,但是其行为本身就是恶意的,因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偿还债务。
在法定逃避的情况下,债务人的恶意不太明显,需要更多的证据来证明。
三、罪名的量刑标准恶意逃避债务罪的量刑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一)债务数额债务数额是恶意逃避债务罪的重要量刑因素之一。
债务数额越大,判决的刑罚也就越重。
(二)逃避行为的恶劣程度逃避行为的恶劣程度也是决定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预期违约,又称“期前违约”或“先期违约”。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地表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义务。
其主要特征是: 1、违约是由于债务人本应负担而未履行; 2、违约是由于债务人预见到将会发生损失或造成损害的潜在可能性; 3、违约通常发生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按照规定承担某种民事责任的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是违约行为的一种类型,它与违约行为相比较,主要有如下特点:( 1)违约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来以前,有预见地表示不履行义务,以逃避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 2)违约必须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3)预期违约必须是债务人自愿实施的,不存在威逼、欺诈等情形。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按照规定承担某种民事责任的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是违约行为的一种类型,它与违约行为相比较,主要有如下特点:( 1)违约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来以前,有预见地表示不履行义务,以逃避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 2)违约必须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3)预期违约必须是债务人自愿实施的,不存在威逼、欺诈等情形。
预期违约的危害有哪些呢?我们来看看。
首先,这种违约行为使得社会资源遭受了巨大浪费。
据统计,在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违约的损失往往占全部损失的20%~40%。
其次,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例如,供应商收到货款后,故意拖欠不付款,势必影响生产和正常营业;如果一方客户提前支取货款,并拒绝接收货物,则会引起另一方生产线的断料,甚至停产。
再次,加重了守约方的责任,从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犯罪,还将受到刑罚制裁。
因此,对于违约方的惩罚和对守约方的补偿都非常必要。
逃废债的认定标准
逃废债的认定标准一、违约行为逃废债行为首先是一种违约行为,具体表现为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如果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提前还款或未足额还款等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二、拒不还款逃废债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借款人拒不还款。
即使借款人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足额偿还借款,但如果他们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并采取有效措施偿还债务,则不会被认定为逃废债行为。
相反,如果借款人故意逃避债务,拒绝与债权人协商或采取措施偿还债务,则可以被认定为逃废债行为。
三、虚假信息逃废债行为也可能涉及虚假信息。
如果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债权人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最终无法收回借款,则这种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逃废债行为。
四、转移资产逃废债行为还可能涉及转移资产。
如果借款人在债务违约前或违约后,通过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无法追回全部或部分借款,则这种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逃废债行为。
五、失联或拒绝沟通逃废债行为的借款人通常会失联或拒绝与债权人沟通。
如果债权人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或借款人故意躲避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债务,则这种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逃废债行为。
六、违规手段逃废债行为还可能涉及违规手段。
如果借款人采取违法手段,如诈骗、伪造文件等方式逃避债务,则这种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逃废债行为。
七、逃避债务如果债务人有明显的主观逃避债务的意图和行动,如关闭公司、搬家等,以规避履行债务的行为,也是逃废债的典型表现。
八、未履行承诺在借贷过程中,债务人有时会做出一些承诺,如提供担保物、签署还款承诺书等。
如果债务人未按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这种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逃废债行为。
综上所述,逃废债行为的认定标准是多方面的,包括违约行为、拒不还款、虚假信息、转移资产、失联或拒绝沟通、违规手段、逃避债务以及未履行承诺等。
对于债权人来说,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打击逃废债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是对预期违约责任的规定。
预期违约责任,也叫期前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届满以后也不可能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
其特点是:
1. 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
2. 预期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是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3. 预期违约侵害的合同债权是期待的债权。
4. 预期违约不是仅有一种救济手段,也可以等待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者承担实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分为两种:
1.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
2. 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违约行为。
与明示毁约相比,明示毁约是当事人公开表示毁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默示毁约系当事人没有明确的表示,只是在行为上表现出不再履行合同债务的意思。
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是,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待履行期届满之后再主张实际违约责任。
如需更多法律方面的解读,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查阅法律条文、案例等资料进行深入了解。
虚假举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举债是指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夸大债务数额,以获取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债务的行为。
虚假举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民法典》对虚假举债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虚假举债的定义、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虚假举债的定义虚假举债是指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夸大债务数额,以获取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债务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虚构债务:债务人捏造债务关系,虚构债权债务,以骗取他人财物。
2. 虚构债务数额:债务人夸大债务数额,使债权人误认为债务数额较大,从而放弃追讨债务。
3. 虚构债务担保:债务人虚构债务担保,使债权人误认为债务有担保,从而放弃追讨债务。
4. 虚构债务履行:债务人虚构债务履行情况,使债权人误认为债务已履行,从而放弃追讨债务。
三、虚假举债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债务人虚假举债,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地点和期限履行。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债务人虚假举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债务人因虚假举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 刑事责任:虚假举债行为构成犯罪的,债务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民事责任:虚假举债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债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因虚假举债导致合同无效的,债务人应当返还所得财物。
5. 信用惩戒:虚假举债行为将受到信用惩戒,影响债务人的信用评级。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债务人虚假举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在金融、消费等领域享受优惠待遇。
预期违约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预期违约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实践中,合同在履⾏过程当中可能出现种种意外,导致合同当事⼈的合同⽬的⽆法实现。
预期违约便是⽐较常见的情形,因预期违约导致的合同纠纷不胜枚举。
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预期违约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呢?请看下⾯的介绍。
⼀、什么是预期违约根据《合同法》第⼀百零⼋条的规定,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合同义务的,对⽅可以在履⾏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条⽂规定的就是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合同义务,分为明⽰违约和默⽰违约两种。
明⽰违约,即当事⼈明确表⽰不再履⾏合同。
⽽默⽰违约,则是指在合同履⾏期限到来之前,⼀⽅以⾃⼰的⾏为表⽰其将在履⾏期限到来之后不履⾏合同。
默⽰违约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2.合同相对⽅应当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存在不能履⾏的情形;3.⼀⽅不愿意提供履⾏担保。
⼆、预期违约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在合同⼀⽅当事⼈出现预期违约情形时,另⼀⽅当事⼈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种:1.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在合同⼀⽅明⽰违约的情况下,债权⼈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预期违约。
如果接受,则可实际违约追究对⽅的责任,⾏使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果不接受,坚持合同效⼒,则意味着债权⼈放弃了因预期违约⽽获得的权利,只能待合同履⾏期届满对⽅违约时,按实际违约追究责任。
2.中⽌履⾏合同在合同⼀⽅默⽰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不可以⽴即主张解除合同,⽽应通过书⾯形式要求对⽅提供正常履约的适当保证,并可中⽌履⾏合同。
提供保证的形式可视具体情况⽽定,有的(信誉良好者)可要求其提供按约履⾏的书⾯保证;有的则要求其提供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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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逃避债务构成预期违约
Intentional evasion of debt constitutes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 ontract
故意逃避债务构成预期违约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报记者肖婷20xx年11月29日,徐某向吉某出具两份
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吉某现金陆万元整,其中叁万元于20xx年12月4日前归还,其余叁万元于20xx年5月5日前
归还,如逾期不还,将本厂绣花机作为抵押。
借款人:徐某2007.11.29”;
另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吉某现金肆仟伍佰元整,归还日
期20xx年12月4日。
借款人:徐某2007.11.29”。
徐某两次共从吉某处借款64500元。
首期还款日期临近,吉某和其朋友周某多次前往徐某处
催要借款,均未见到徐某本人,打手机也不通。
询问徐某父母,他们都说徐某不在家。
询问徐某妻子,徐妻承认欠这笔钱,但现在确实没有钱还。
吉某感到事态的严重性。
20xx年12月4日和6日,吉某又两次前往徐某处追款,不但未见到徐某本人,而且其妻亦不见人影,只见到徐某父母及小孩。
吉某向律师咨询后,于20xx年12月6日紧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除要求徐某立即归还到期借款34500元外,还要求其一并偿还未到期的30000元。
起诉的同时,吉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当日,法院根据原告吉某申请,依法裁定,对徐某所有
的价值66000元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庭审前,吉某的代理人一行二人前往被告徐某家中,再次向其母亲调查了徐某的去向。
代理人对这次谈话进行了取证录音。
开庭当日,被告席空空荡荡。
举证过程中,原告方播放
了徐-母的谈话录音。
徐-母在谈话中提到,原告吉某放的是高利贷,两张借条所载借款包含高额利息。
法官对此询问时,原告吉某予以否认。
法官进一步询问为何一天打两个借条时,原告吉某回答:被告徐某借钱是用以还银行贷款的,一开始借的60000元不够还银行的贷款,后来再来向我借,我又借了4500元给他。
尽管原告吉某的回答不太符合常理,有点难以“自圆其说”,但由于被告徐某未到庭质证、反驳,又无其他证据****,存疑部分难以揭开。
法院认定预期违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与原告吉某之间的借贷
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被告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吉某对本案主张的事实成立。
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分两期偿还,被告徐某应当按约归还。
被告徐某逾期未按约支付首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对第二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
原告吉某据此主张被告归还全部借款,该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吉某全部借款64500元。
一审判决后,“下落不明”的被告徐某却在法定期限内
提交了上诉状。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却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中院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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