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有关药品儿童临床试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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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药品GMP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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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药品检查资料汇编GUOW AI Y AOPIN JIANCHA ZILAO HUIBIAN欧盟药品GMP指南OUMENG YAOPINGMP ZHINAN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目录第一部分欧盟药品管理概述 (1)第二部分欧盟GMP基本要求 (33)引言 (35)基本要求I:人用药品及兽药制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37)基本要求Ⅱ:原料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64)第三部分欧盟GMP附录 (103)欧盟GMP附录l无菌药品的生产 (105)欧盟GMP附录2人用生物制品的生产 (119)欧盟GMP附录3放射性药品生产 (126)欧盟GMP附录4兽用非免疫药品的生产 (130)欧盟GMP附录5免疫类兽药制品的生产 (134)欧盟GMP附录6医用气体生产 (143)欧盟GMP附录7草药制剂的生产 (152)欧盟GMP附录8原辅包装材料的取样 (156)欧盟GMP附录9液剂、霜剂和油膏的生产 (160)欧盟GMP附录10定量吸人式气雾剂的生产 (163)欧盟GMP附录ll计算机系统 (166)欧盟GMP附录12药品生产中电离辐射的应用 (170)欧盟GMP附录13临床试验用药的生产 (177)欧盟GMP附录14人血液或血浆制品的生产 (191)欧盟GMP附录15确认和验证...............................................................(19r7) 欧盟GMP附录16药品放行责任人签发证书和放行批产品 (206)欧盟GMP附录17参数放行 (215)欧盟GMP附录19对照样品和留样 (219)欧盟GMP附录20质量风险管理 (224)欧盟GMP术语 (241)第一部分欧盟药品管理概述目录一、欧盟概况 (4)1.欧盟简史 (4)2.体制 (4)3.机构名称 (5)二、欧盟制药业及其产业政策 (6)1.欧洲企业理事总会目标及产业政策 (6)2.制药行业分管机构的目标和使命 (8)三、药品的审评及检查 (9)1.欧洲药品管理局的机构及廉政措施 (9)2.欧洲药品管理局的职能 (11)3.欧盟药事法规 (12)4.产品放行责任人 (15)5.药品审评程序 (17)(1)集中审评程序 (17)(2)互认程序 (20)(3)分散审评程序 (22)6.GXP检查 (22)7.GXP检查问答 (26)四、《欧洲药典》及欧洲药品质量理事会 (27)1.《欧洲药典》 (27)2.欧洲药品质量理事会 (28)3.《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 (29)五、药品信息一药品说明书、标签和广告 (29)六、药品安全的持续监控 (30)附录 (32)一、欧盟概况1.欧盟简史二次大战以后,欧洲国家实现团结一致的强烈愿望,以及使欧洲子孙后代有一个和平和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的共同目标,最终导致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机构的产生和演变。

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儿科药物管理法规一览

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儿科药物管理法规一览

欧美等发达国家对⼉科药物管理法规⼀览⼀、美国⼉科药物管理法规简介 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童参与临床研究⾮常少,FDA(美国⾷品和药品管理局)在⼉童⽤药这个环节的管理也是⾮常薄弱。

但从90年代之后,FDA开始加强对⼉科药物管理,逐步改善⼉科药物信息缺乏的现状。

1992年,FDA要求增加处⽅药物说明书中⼉科药物信息。

1994年,FDA规定所有新药申请说明书必须提供⼉科药物信息。

1997年,FDA颁布了现代法案(Modernization Act),将⼉科病⼈⼴泛使⽤的药物列⼊清单并规定药品说明书要具备⼉科药物信息。

2002年,国会签署“⼉童最佳药品法” (Best Pharmaceutical for Children Act),由NIH(美国国⽴卫⽣研究院)每年更新⽬录。

2007年,美国发布《⾷品药品管理修正案》(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merndments Act of 2007, FDAAA),对《⼉童最佳药品法案》(BPCA )和《⼉科试验公平法》(PREA)两个法案进⾏了修订。

⽬前,美国管理⼉科药物主要依据《⼉童最佳药品法案》(BPCA)和《⼉科试验公平法》(PREA)两个法案。

其中,《⼉童最佳药品法》(BPCA)规定了独家经营权及期限、仿制药审批程序、在标签中增加⼉科⽤药信息等⽅⾯的内容,如果制药公司完成了FDA规定的相关⼉科研究,该条款将给他们额外6个⽉的市场专卖权(marketing exclusivity)保护其投资。

《⼉科试验公平法》(PREA)规定2007年10⽉1⽇之后所有新药申请(NDA)和⽣物制剂申请(BLA)和补充内容的申请(补充内容是指新的活性成分、新的适应症、新剂型、新的给药⽅法、新的给药途径)必须进⾏⼉科临床研究。

FDA可以要求对企业研发的药品进⾏⼉科评估:⽤于⼉科病⼈的何种特别适应症、是否有⾜够的数据证明其具有治疗学意义、药品标签缺乏⼉科⽤药内容是否会导致⼉科病⼈⽤药风险。

欧盟新版《药物警戒实践指南》(GVP):第五单元 - 风险管理系统(第2版)

欧盟新版《药物警戒实践指南》(GVP):第五单元 - 风险管理系统(第2版)

2017年3月28日EMA / 838713/2011 Rev 2 *良好的药物警戒规范指南(GVP)注:申请首次上市授权申请的RMP和申请GVP Module V Rev 1的D121申请将被接受为期6个月,其他所有RMP申请(包括在加速评估下的初始申请的D91申请)将被接受为另外一个年至2018年3月31日。

* 注:修订版2是一个主要的修订版本,并且包含以下内容:-进一步澄清风险管理计划应重点关注重大已知或重要的潜在风险和遗漏信息; -消除GVP模块V内的重复;-消除其他指导文件中的重复信息;查看网站联系方式欧洲药品管理局www.ema.europa.eu药品代理商www.hma.eu 欧洲药品管理局是欧盟的一个机构©欧洲药品管理局和药品代理处负责人,2017。

复制是经过授权的,只要来源得到承认。

对产品生命周期中RMP预期变化的进一步指导;更新不同类型的初始上市授权申请的要求,目的是创建与风险相称的RMPs。

该指南与最初上市许可申请的修订版RMP模板并行更新。

目录VA介绍 (5)VA1。

术语 (6)VB结构和流程 (7)VB1。

风险管理原则 (7)VB2。

风险管理职责 (8)VB3。

风险管理计划(RMP)的格式和内容概述 (8)VB4。

RMP第一部分“产品概述” (11)VB5。

RMP第二部分“安全规范” (12)VB5.1。

仿制药和先进的治疗药品的一般考虑 (12)VB5.1.1。

仿制药 (12)VB5.1.2。

先进的疗法药品 (12)VB5.2。

RMP第二部分,模块SI“适应症和目标人群的流行病学” (13)VB5.3。

RMP第二部分,SII模块“安全规范的非临床部分” (13)VB5.4。

RMP第二部分,模块SIII“临床试验暴露” (14)VB5.5。

RMP第二部分,SIV单元“未在临床试验中研究的人群” (14)VB5.6。

RMP第二部分,模块SV“授权后经验” (15)VB5.7。

儿童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技术指南最新版

儿童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技术指南最新版

儿童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技术指南最新版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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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儿科药物研发的监管要求和研发策略

国外儿科药物研发的监管要求和研发策略

国外儿科药物研发的监管要求和研发策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儿科药物的研发和监管也成为了全球医药行业的热点话题。

儿童与成人相比,在药物研发和使用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针对儿科药物的监管要求和研发策略也需要与成人药物有所区别。

本文将着重探讨国外儿科药物研发的监管要求和研发策略,希望能够为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和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监管要求1. 美国FDA的监管要求在美国,儿科药物的研发需要符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严格监管要求。

根据《美国儿童健康法案》(Best Pharmaceuticals for Children Act,BPCA)和《儿童药品规范化法案》(Pediatric Research Equity Act,PREA),FDA对儿科药物的研发和上市审批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其中包括:对儿童进行临床试验、开展儿童用药研究、制定适用于儿童的药物剂量和用药说明等。

BPCA 和PREA还为针对儿科药物研发提供了一定的激励措施,例如延长专利保护期和获得独家市场销售权等。

2. 欧盟EMA的监管要求在欧盟,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对儿童药物的研发和上市审批也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监管要求。

根据《欧盟儿童药品规则》(European Paediatric Regulation),药企在提交新药申请时必须提供儿童临床试验数据,并根据儿童特有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进行药物剂量调整。

EMA还要求药企在儿童临床试验中必须遵循严格的伦理原则和专门的法规要求。

二、研发策略1. 儿科药物的靶向研发针对儿科疾病的特点和需求,药企在研发儿科药物时需要进行精准的靶向研发。

通过深入了解儿童生理和病理特点,选择合适的药物靶点,开展针对性的药物研发工作,以满足儿科患者的临床需求。

2. 儿童临床试验的开展在儿科药物研发过程中,儿童临床试验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药企需要充分考虑儿童患者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并与家长和监护人进行充分交流,确保试验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欧盟新版《药物警戒实践指南》:第四单元- - (GVP)药物安全审计(第1版)

欧盟新版《药物警戒实践指南》:第四单元- - (GVP)药物安全审计(第1版)

2015年8月3日EMA / 228028/2012 Rev 1 *良好的药物警戒规范指南(GVP)模块IV - 药物警戒审计(Rev 1)* 注:第1修订版包含以下内容:- 在第5页的脚注3中增加了关于审计定义的解释性说明; - 符合整体GVP风格的编辑改进。

查看网站的联系方式欧洲药品管理局www.ema.europa.eu 药品代理商www.hma.eu 欧洲药品管理局是欧盟的一个机构©欧洲药品管理局和药品代理处负责人,2015。

复制是经过授权的,只要来源得到承认。

目录IV.A 介绍 (3)IV.1.1节。

术语 (4)IV.B。

结构和过程 (5)IV.B.1。

药物警戒审计及其目标 (5)IV.B.2。

基于风险的药物警戒审计方法 (5)IV.B.2.1.战略层面审计计划 (5)IV.B.2.2。

策略层面审计计划 (7)IV.B.2.3。

运营级审计规划和报告 (7)IV.B.2.3.1。

规划和实地调查 (7)IV.B.2.3.2。

报告 (8)IV.B.2.4。

以审计结果和审计后续行动为基础的行动 (8)IV.B.3。

质量体系和记录管理实践 (9)IV.B.3.1。

审计师的能力和审计活动的质量管理 (9)IV.B.3.1.1。

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9)IV.B.3.1.2。

审计师的资质,技能和经验以及持续的专业发展 (9)IV.B.3.1.3。

审计活动质量评估 (9)IV.B.3.2。

由外包审计服务提供商进行的审计 (10)IV.B.3.3。

保留审计报告 (10)IV.C。

药物警戒审计政策框架和组织结构 (10)IV.C.1条。

欧盟市场授权持有者 (10)IV.C.1.1。

要求进行审计 (10)IV.C.1.1.1。

负责欧盟药物警戒的合格人员(QPPV) (10)IV.C.1.2。

成员国主管当局和欧洲药品局 (11)IV.C.1.2.1。

要求进行审计 (11)IV.C.1.2.2。

欧盟托管法案(EU)20171569临床试验药GMP原则和指南

欧盟托管法案(EU)20171569临床试验药GMP原则和指南

欧盟托管法案(EU)20171569临床试验药GMP原则和指南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7/1569 of 23 May 2017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536/2014 of the European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by specifying principles of and guidelines for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use and arrangements for inspections(Text with EEA relevance)欧盟托管法案(EU)2017/1569 2017年5月23日补充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法规(EU)No.536/2014说明人用临床试验用药GMP原则和指南以及检查安排THEEUROPEAN COMMISSION,欧盟委员会Havingregard to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关于欧盟职能条约Havingregard to Regulation (EU) No 536/20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Council of 16 April 2014 on clinical trials on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use,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2001/20/EC[1],and in particular Article 63(1) thereof, 关于欧盟议会和委员会2014年4月16日关于人用临床试验用药的法规(EU)536/2014,以及即将废止的指令2001/20/EC,尤其是其中第63(1)条Whereas: 鉴于(1) The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ensures that there isconsistency between batches of the same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 usedin the same or different clinical trials, andthat changes during thedevelopment of an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 are adequately documentedand justified. The manufacturing of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 presentsadditional challenges comparing to the manufacturing of authorised medicinal productsbecause there are no fixed routines, there is a variety of clinical trialdesigns and consequently packaging designs. Those challenges are due to theneed, often, of randomisation and to disguise the identity of the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 for the purpose of clinical trial(blinding). The toxicity, potency and sensitising potential of investigational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may not be fully understood at the time of thetrial, and the need to minimise all risks of cross-contamination is thereforeof even greater importance than for authorised medicinal products. Because ofthis complexity, th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should be subject to a highlyeffective pharmaceutical quality system.人用临床试验用药GMP确保了用于相同或不同临床试验中的同种临床试验用药批次间的一致性,确保在临床试验用药研发期间的变更具有充分的记录和论证。

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第31卷第16期2015年8月(总第198期)【编者按】临床上儿科超说明书用药极为普遍,如何使儿童安全、有效用药是药物研发领域的热点,但是规范与推动儿科药物临床试验是一项全球性的难题。

儿科人群的生理机能与成人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相比于成人临床试验面临更全面和更完善的方案设计和可操作要求。

近些年来,美国和欧盟已陆续颁布了针对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的指导性建议,加强对其试验过程的规范力度;但是在我国,目前颁布的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指南要求中,尚并未专门针对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提出具体的指导建议。

2015年8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了《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这是我国药品监管部门首次专门针对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提出的指导性建议。

该指导原则制订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我国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设计,提高试验质量,使试验数据能充分地支持儿科药物上市,同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试验。

该指导原则为国内儿科药物研发企业及儿科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提供了可参考的临床试验基本原则和操作指南。

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Guidance for Clinical Trials of Pediatric Population (Draft )于2015年8月5日摘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北京100038)(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038,China )关键词:儿科;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人群DOI :10.13699/ki.1001-6821.2015.16.041中图分类号:R954文献标志码:C文章编号:1001-6821(2015)16-1696-051概述儿科人群不能被看作成人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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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关药品儿童临床试验指南
随着我国药品研发的不断进步,临床试验的逐步规范,儿童临床试验已经渐渐成为申请人涉足的领域。

这反映了制药工业界对于儿童健康和用药状况的关注。

另一方面,以往国内所进行的儿童临床试验不多,申请人大多不了解儿童临床试验的特殊性和如何进行儿童临床试验。

现将欧盟(EMEA)的药品儿童临床试验指南介绍给大家,希望申请人能从中得到些许启发。

1.在儿童中需要对药品进行试验
在儿童中进行药品的临床试验是个难题。

在儿童中进行一项对照试验涉及某些技术和伦理问题,而这些问题在成人中并非如此重要。

一项有益的临床试验可能证明或者否定治疗的价值。

很清楚,即使整个受试者群获益,对照组和/或试验组的受试者在试验中也会受到伤害。

儿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的监护人,这些监护人对儿童的健康和安全负有法律责任。

由于儿童在法律上没有能力同意参加一项临床试验,根据国家法律,应从合法监护人那里获得知情同意。

一直保持监护人和儿童的信任必不可少。

由于下列原因在儿童中进行临床试验仍然重要:
1.1科学原因
基于生理学和病理学观点,儿童,尤其是很小的儿童不能被认为是年龄小的成人,因为:
a)药代不同:已知在早产儿和出生头几周的婴儿中其药代不同于成人(如,吸收的改变,由于代谢途径和肾功能的不成熟消除能力有限以及分布容积小)。

在随后的婴幼儿和幼童时期,由于具有较快的生物转化率和相对增加的分布容积,为获得相同的血药浓度,与成人相比他们需要给予较高的剂量(单位体重或者单位体表面积)。

b)已发生变化的药效学反应:受体功能和效应器系统未成熟,内环境稳定机制可能不十分发达。

c)特定的年龄相关的弱点:随着器官功能的成熟,有一定风险会不利于药物的研发(如,使用皮质激素可伴发体重增加和发育迟缓;在多动症儿童中使用苯丙胺会伴发精神运动发育受损)。

d)特定的病理学:由于发病率增加(如,中耳炎和营养不良)、疾病的严重程度增加(如腹泻)、特定的病理学(如,代谢的先天性缺陷,生长激素缺乏,新生儿窒息和动脉导管未闭),儿童所患疾病所需药品可能不同于成人。

酶的异常经常首先出现于儿童期。

由于这些原因,在很大程度上许多药品对儿童的作用会与成人迥异,甚至剂量均按体重和体表面积计算也是如此。

因此药品的成人用药经验不能正确预测儿童用药的最小有效剂量、最大耐受剂量、治疗作用或者不良反应。

1.2伦理学
在儿童中进行临床试验的问题主要是制造商对实施这些研究所负的伦理学责任,使儿童用药风险和利益的平衡能被清楚地理解。

1.3风险最小
鉴于儿童的弱点,必须努力降低已知的危害,在一项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应完全了解所有与该试验相关的前期药品研发中所见的临床前和临床毒性。

a)应首先在动物中进行安全性研究作为常规临床研究的一部分,然后在成人、接下来在年幼患者中进行研究。

应考虑药品代谢可能具有多态性。

该方法可识别大多数毒性问题,但一些特定年龄的儿童会有一些成人中未见的毒性反应(如,核黄疸,新生儿灰白综合征)。

b)应使用最小的受试者数有效地设计试验(提供统计学意义,尤其在一些关键性研究中)。

一项设计不佳的试验会提供不可判断的结果,因此需要进行一些暴露于更多儿童的研
究。

c)应有适合儿童的、同时经负责的科学和伦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和研究者,该委员会可确保该研究实施过程中受试者的疼痛、不适和所受惊吓最少,同时控制检查的次数和程度以及侵入性操作。

d)应准备好有效的应急预案处理过量和严重急性反应,以便可以获得额外的药代动力学数据。

e)如果出现危害通常的做法是在可能的最早时间停止研究,应向所有研究人员说明情况。

在一项盲法对照研究中不得延误揭盲。

f)父母和监护人必须对该研究完全知情同意,依照现在的国内和/或国际法规或法律,也应根据儿童年龄在其所能理解的范围内告知受试儿童并与其商量。

儿童对于某项操作(与研究相关的)和终止研究的愿望应受到尊重。

2.按照年龄和成熟度对儿童进行分类
•新生儿(出生——1个月)
•婴幼儿和初学走路的儿童(1个月——2岁)
•儿童(2岁——12岁的青少年)
•青少年(12岁——16至18岁)
3.在儿童中进行临床试验的目的
有以下三个原理说明药品需在儿童中进行试验。

临床试验也应证明剂型适用于儿童。

3.1预期治疗所有年龄组疾病的药品
这些药品已经有用于成人的背景。

儿童试验的目的是证明不同年龄组给药方案的安全有效,发现儿童期无法预料的和独特的作用。

3.2预期治疗主要为儿童发病和/或在儿童中特别重要的疾病
在这些情况下需要早期开始儿童临床试验以确定制剂的有效性和使用条件。

3.3用于只有儿童发病的疾病的药品
这些试验最重要的是证明有效性同时显示药品的安全性。

4.在儿童中进行临床试验的性质
4.1药代研究
4.1.1目的
所有研究形成的数据集可以说明药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消除。

药品主要代谢产物的确证和量化允许与成人的消除模式进行比较。

如果存在较大差异,这些研究可警示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在未成年患者中尝试确定独特或罕见的代谢途径。

至少应在新生儿和婴幼儿中研究血浆蛋白结合率。

4.1.2适合于儿童试验的方法
研发适当的检测少量血的方法(如,放射免疫测定法、高效液相法、质谱法,可检测少到20-100微升的血样)尤其重要。

测定尿液也有用(如判定生物半衰期和探索代谢过程)。

但,尿液不易收集(膀胱不完全排空和尿液丢失)。

已使用唾液测定药物,但并不总能提供准确信息且收集唾液时需要患者合作:然而这是一个有用的非侵入性样本收集方法,提供了唾液和血药浓度之间良好的相关性。

4.2临床研究
这些研究可证明或证实药品有效以及拟定的剂量方案具有适当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儿童临床试验的方法学在设计、统计分析或试验管理方面本质上与成人没有不同。

方案应适合:
a)治疗类别和临床状况;
b)成熟阶段;
c)治疗拟定的目标(如,缓解症状、改善生活质量、避免死亡)。

4.2.1设计
a)非对照研究:
对于罕见或致死性疾病,或许不可能进行对照研究或对照研究不现实。

但,在一项试验中一个年龄组最初暴露于药品之后,需要使用客观指标确定合适的剂量方案。

因此,最初研究依赖于历史对照。

b)对照研究:
需要用一项对照试验证明与已有治疗比较的有效性。

如果没有可以利用的合适的参比药品或者现有治疗的有效性受到置疑,需要进行安慰剂对照的试验证实绝对有效性,此时这种设计是合理的。

另一方面,安慰剂的使用应限于II期研究的早期,以便儿童可以使用已知有效的治疗。

如不引起不必要的疼痛或者痛苦或者可给予儿童必要的有效治疗,可以接受使用安慰剂。

4.2.2受试者的选择
各组在以下方面尽可能同质:
—成熟状态,
—体重/身高/体表面积,
—其它因素(如,营养状况、合并治疗)
当疾病为罕见或致死性疾病时,患者的病例数可能较小。

4.2.3有效性标准
当前的临床和非临床数据应参考各个年龄组可接受的标准(如,儿童血药浓度特点)。

其它的标准也可能有用,如参加活动、校内行为、发育和体重增长,长期治疗期间应将对它们的评估标准化,同时需要附加治疗。

4.2.4安全性
上市前研究应包括那些研究时已证明的不良反应报告。

报告的不良反应类型,无论自发或是收集报告、问卷或其它方法,必须清楚地加以说明以及研究中用于各年龄组是适当的。

根据药品性质和适应症,长期研究可能也需要确定可能的药品相关的对骨骼、行为、认知、生殖和免疫的成熟和发育的作用。

上市后研究将证实药品在临床使用中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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