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基础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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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系列之九: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交易机制,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方式、提升投资者交易理念、改变“单边市”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也蕴含着相比以往普通交易更复杂的风险。除具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融资融券交易还蕴含其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风险。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实现收益。融资融券交易中可能面临的主

(四)举例说明

以国信证券为例,假设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分别为90万、10万;客户提交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A市值100万、折算率为60%、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为90%;融资(或融券)后市场整体上涨30%。则:

1、融资交易

根据担保物价值计算的最大融资金额:保证金/融资保证金比例=100×0.6/0.9=66.7万;融资授信额度为90万。客户实际融资66.7万,此时,保证金余额:100×0.6-66.7×0.9=0,不能新增融资、融券。市值上涨后,维持担保比例:担保物价值/负债=(100+66.7)×130%/66.7=325%,保证金余额:(100×130%+66.7×30%)×0.6-66.7×0.9=30万,客户可以新增融资、融券,也可以提取担保物。

2、融券交易

根据担保物价值计算的最大融券金额:保证金/融券保证金比例=100×0.6/0.9=66.7万;融券授信额度为10万。客户实际融券10万,此时,保证金余额:100×0.6-10×0.9=51万,但融券额度余额为0,客户还可以新增融资,但不能新增融券。

三、了结交易

了结交易是指了解因融资融券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客户向证券公司偿还所借入的资金或证券。

了结交易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客户通过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主动了结融资(或融券)交易;二是因触发合同约定平仓条件而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

四、剩余资金、证券的划转

了结交易后,客户可以将剩余证券转回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转回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对于买券还券所多还的证券或融券强制平仓后的剩余证券,由证券公司主动划回给客户。

五、交易期限和信用账户注销

每笔融资(或融券)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以国信证券为例,如果证券暂停交易恢复日在该笔交易到期日之后,可以给予期限顺延,但不超过“交易恢复日”与“30个自然日”两者之间的较短期限。(目前,我公司与国信证券在处理此问题上有所不同:我公司规定融券卖出证券暂停交易恢复日在该笔交易到期

日之后,融券期限顺延至交易恢复当日,该期限的顺延不受授信期届满的影响,但授信期届满后客户不得新增其他融资融券交易。)

业务合同也有一定期限,到期后,客户有两种选择:一是与证券公司协商一致,续签合同;否则,客户必须了结所有交易,将剩余资金、证券转出后,注销信用账户。以国信证券为例,合同有效期与授信期一致,如果到期双方均无异议,则期限顺延。

融资融券系列之十三:融资融券交易中担保证券的权益处理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客户)在开始融资融券交易前向证券公司提交作为担保品的证券以及开始交易后融资买入的证券,均作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以下统称“担保证券”)。投资者须将担保证券转移给证券公司,存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设立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客户与证券公司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基于以上制度设计,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记载的证券持有记录不同,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是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的担保证券实际上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担保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权利。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权益的种类不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现简单介绍如下:

一、请求召开和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等管理参与权

担保证券涉及投票权行使时,由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载的、持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直接参加投票。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征求信用交易投资者的投票意愿,并根据信用交易投资者的意愿进行投票。具体做法是(各家券商可能会略有不同,以海通为例):如投资者需要行使表决权,应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海通证券的股东大会表决意见征集系统,在规定的投票截止日的前一交易日进行投票,并向证券公司声明与该上市公司审议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证券公司就投资者对股东大会各议案的“同意”、“反对”、“弃权”意见进行汇总,并按照汇总结果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或前往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的现场会议。需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尽管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是单一股东,但在参加股东大会表决时,应根据征集和汇总的客户“同意”、“反对”、“弃权”意见对所持表决权进行拆分,即就股东大会每项议案,都要按照汇总的客户意见投出相应数量的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如投资者需要行使“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请求分配投资收益”或“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等权利,由证券公司征求客户意见后,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投资者亦可了结该笔融资融券交易,归还所欠证券公司资金后,将相关证券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或在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转出前后不低于300%的前提下将该证券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再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直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二、现金红利和利息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涉及的利息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公司的委托按照信用交易投资者的身份计算。

证券公司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项后,及时分派给对应的信用交易投资者。

三、股票红利和无偿派发权证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记增红股或配发权证,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四、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中的优先认购权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上述优先认购权归投资者所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投资者需行使原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应当及时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发出委托指令,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相关认购委托应当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认购证券记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五、证券终止上市

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投资者应当在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后,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

由于投资者未提出申请导致退市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仍有相关担保证券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证券发行人或其清算组交付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相关证券仍以"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登记。投资者日后需凭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自行通过证券公司主张权利。

融资融券系列之十四:融资融券交易中融券卖出的证券产生权益的处理

融资融券因其业务本身的性质及二级账户体系的特殊性,决定了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设计中需要规定权益(分红派息、优先认购权等)的处理方式。《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仅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由各证券公司自行设计。

值得注意的是,融资融券的权益处理分为两类,一是担保证券(此处“担保证券”是对投资者交易前提交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开始交易后融资买入的证券的统称)产生的权益的处理;二是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产生的权益的处理。前者主要解决担保证券产生权益的代理行使问题,如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担保证券的投票权如何行使等;后者主要解决融券卖出的证券产生权益的补偿问题,如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发生红利派发、配股等情形时,尚未还券的投资者如何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本文主要介绍融券卖出的证券产生权益的处理。

一、融券卖出证券权益处理的原则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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