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回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9•【文号】法[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员工任用回避规定
员工任用回避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了有利于创造良好的人事工作秩序,避免因复杂的人际关系给管理工
作造成困扰,提升整体工作效率,公司在招聘员工及提升任用时实行亲
朋回避政策。
第二条任用回避系指员工任职一岗位后,其社会关系群不得任职于密切相关的岗位,并以社会关系群中最高职位者为中心,限制总任用人数。
第三条员工的社会关系群系指:
1、直系、旁系三代以内的亲属;
2、高中、大学同班同学;
3、同村、同街道之同乡;
4、曾于同一公司工作之同事经该员工介绍入厂者;
5、曾于同一连队服役之战友经该员工介绍入厂者;
6、人事部认定之其他社会关系。
第四条密切相关的岗位系指:
1、隶属关系;
2、会计与出纳;
3、采购与验收;
4、销售与售服;
5、领料、缴库与仓管;
6、人事部认定之密切相关岗位。
第五条回避规定
1、助专(含)以上员工,社会关系群不得任用密切相关岗位。
2、以最高职位者为中心,社会关系群总人数不得超过四人。
3、严格限制同一员工的社会关系群任用同一单位及密切相关岗位。
第六条人事部门负责调查员工的社会关系群,并在员工调任及晋升时提出是否回避的建议。
同时,回避制度具有可追溯性,对社会关系群的变化而不
符合上述规定时,人事部门应重新提出回避的建议,对不符合规定者予
以调整或劝其离职。
第七条员工必须如实报告在公司的社会关系群。
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甚至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者,一经查证,一律免职。
附件6 第25页2005.5.22董事会核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事业单位是公共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公正、公平、透明的选拔任用程序。
为了防止人事决策中的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事业单位制定了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以保障机构及其员工的利益。
一、引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是指事业单位在进行人事决策时,对于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参与决策或行动的相关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正、公平、透明的人事管理过程,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二、规定范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评审委员等与人事决策相关的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
不同级别的人员根据具体职责和岗位特点,有不同的回避规定。
三、回避原则1. 利益冲突原则:凡是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回避,确保公正公平。
2. 客观公正原则:人事决策应当根据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不得受到私人感情、人际关系等非客观因素的影响。
3. 保护隐私原则:回避人员在回避期间,应当充分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回避事项1. 直系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关系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
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在亲属关系期间内需回避参与亲属的人事决策。
2. 利益关联关系:具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人员,包括与被任用者存在股权、合作关系等的人员,在存在利益关联关系期间内需回避参与相关人事决策。
3. 曾任职关系:曾与相关人员在同一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在一定时间内需回避参与相关人事决策,以防止利益冲突。
五、回避具体措施1. 回避申请: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向机构提出回避申请,说明回避的理由和时间,并配合机构的调查核实工作。
2. 保密措施:机构应当对回避人员提供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回避期间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3.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回避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规定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行为,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纪律处分等。
招聘人员回避制度
招聘人员回避制度一、目的为确保招聘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防止利益冲突和裙带关系,制定本招聘人员回避制度。
二、亲属回避1.直接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不得同时在公司担任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职务。
2.间接亲属: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不得与申请者共同工作。
三、任职回避1.曾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在公司担任关键岗位职务。
2.在公司工作期间,员工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
四、地域回避1.在招聘特定职位时,如涉及地区业务,申请者不得来自该地区,以确保公正对待当地应聘者。
2.在特定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员工不得在本地分支机构兼职或从事相关工作。
五、特种岗位回避1.对于采购、销售、财务等可能涉及敏感信息的岗位,应聘者不得与公司已有客户、供应商或财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2.对于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等特殊职能部门的关键岗位,应聘者不得是公司现任员工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六、定期轮岗回避1.为避免员工在某一岗位长期工作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或裙带关系,关键岗位员工应定期进行轮岗。
2.轮岗计划应根据公司的业务需要和员工个人发展需求制定,确保轮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七、执行与监督1.本制度的执行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并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2.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管理层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2.本制度为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对外公开,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员工履职回避管理制度_关键人员
一、目的为了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防止因亲属关系、利益冲突等因素影响员工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提高机构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
三、关键人员定义关键人员是指在本机构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掌握关键业务信息、对业务有重大决策权或影响力的员工。
四、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1. 任职回避(1)关键人员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重要职务或对业务有重大影响的部门任职。
(2)普通员工在担任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岗位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与其亲属在同一部门或岗位工作。
2. 业务回避(1)关键人员在处理与亲属有关业务时,应主动回避,由其他员工代为处理。
(2)普通员工在办理与亲属有关业务时,应主动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由其决定是否回避。
3. 亲属范围(1)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儿媳、女婿、叔伯姑舅等直系亲属。
(2)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旁系亲属。
五、回避程序1. 员工应主动申报亲属关系,机构应建立健全亲属关系登记制度。
2. 部门负责人收到员工申报后,应及时核实并决定是否回避。
3. 对于需要回避的情况,机构应重新安排员工岗位或调整工作内容。
4. 机构应定期对员工回避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六、回避惩戒1. 对于未按规定申报或隐瞒亲属关系的员工,机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2. 对于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机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机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实施员工履职回避管理制度,我们旨在确保银行保险机构在业务运营中公平、公正、合规,为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职务回避规定 模版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职务回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要求,为保证员工公正履行职责,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结合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员工”系指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岗工作及已经办理内部离岗退养手续、待岗、停薪留职等不在岗人员。
本规定所指“亲属”是指与员工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人员:(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五)拟制亲属关系,包括义父母、干儿女、盟兄弟姊妹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内部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五条企业员工中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企业中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企业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或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的;(四)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班子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本企业无法解决的,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在系统内协调解决。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确保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公正公平,客观公正;(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回避对象和范围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对象包括:(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三)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四)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纪检监察、人事、财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范围包括:(一)岗位回避: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二)地域回避: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所在的行政区域;(三)工作回避: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单位、部门、岗位;(四)利益回避: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单位、部门、岗位,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三章回避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情况。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得直接分管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二)本人担任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职务的,不得直接分管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三)本人担任其他岗位的,不得参与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岗位的招聘、考核、晋升、调动、奖惩等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一)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发生变化的;(二)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所在的单位、部门、岗位发生变化的。
事业单位回避制度标准范本
事业单位回避制度标准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人和履职行为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回避工作。
第三条回避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公正、真实公开、权责对等、回避与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回避制度的目的是: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人和履职行为的公正性,防止利益冲突,维护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第二章回避种类和适用范围第五条回避种类包括:亲属回避、利害关系回避、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六条亲属回避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第七条利害关系回避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用人和履职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或者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回避。
第八条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涉及事业单位核心业务的事项、涉及与事业单位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等。
第三章回避程序和管理第九条回避程序分为:申报、审核、决定、执行、监督。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
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回避委员会,负责回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回避委员会由单位领导、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回避决定应当根据回避申请或者发现的情况,及时作出,并通知相关工作人员。
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调整相关人员的岗位。
第四章回避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岗位回避制度
岗位回避制度岗位回避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员工需要暂时或永久回避与某些岗位或任务相关的工作。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组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或道德风险。
首先,岗位回避制度应该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
例如,员工如果有与某个岗位或任务直接关联的利益冲突,例如家庭成员或亲属在相关岗位工作,或者员工本人有个人利益与特定岗位或任务相关,都应该回避。
此外,如果员工的个人信誉或道德行为可能影响到特定岗位或任务的公信力,也应该回避。
其次,制度应该规定回避的程序和要求。
员工应该随时向组织汇报与岗位或任务相关的利益冲突或潜在问题。
组织应该设立回避审查委员会,由内部和外部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审查员工的回避请求,并及时做出决策。
回避程序应该公开透明,员工可以主动申请回避,也可以由组织主动安排回避。
此外,岗位回避制度还应该规定回避期限和重新分配职责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回避应该是暂时的,员工可以在一段时间后重新参与相关岗位或任务。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利益冲突或道德问题较为严重,员工可能需要永久回避。
如果员工回避后需要重新分配职责,组织应该合理安排,确保岗位和任务的正常运行。
最后,制度应该明确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组织应该严格按照岗位回避制度执行,并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回避程序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及时纠正违反制度的行为。
员工也应该严格遵守制度,如果违反回避制度,组织应该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总之,岗位回避制度是组织确保公正和透明的重要一环。
通过明确回避的情况、制定回避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回避期限和重新分配职责的方式,以及建立执行和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提升组织的形象和信誉。
公司岗位回避及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
公司岗位回避及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内部管理日益复杂。
为了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水平,预防职务犯罪,保障企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和员工。
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三、岗位回避原则1. 亲属回避:公司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员工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具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上任职。
2. 利益回避:公司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员工不得在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项目中担任职务。
3. 职责回避:公司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避免涉及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利害关系。
四、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1. 授权批准与执行职务分离:经济业务的授权批准与具体执行职务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2. 执行与记录职务分离:经济业务的执行与会计记录职务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3. 记录与保管职务分离: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职务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4. 保管与检查职务分离:财产保管与内部审计检查职务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五、具体措施1. 设立独立部门:对关键部门如财务部、采购部、销售部等设立独立部门,实行分权管理。
2. 岗位轮换:对关键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避免员工长期在同一岗位任职,形成利益关系。
3. 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各部门进行审计,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4. 培训教育: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和执行力。
5. 信息披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便于外部监督。
六、监督管理1. 建立监督机制:公司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
2. 内部举报:鼓励员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3. 外部监督: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及股东的监督。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一、关于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主要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
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关于任职回避的职位范围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
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比如,某部某司正副司长与本司正副处长存在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某部的司长和副司长,在同一领导班子领导下,即使不在同一司工作,存在上述亲属关系的,也需要回避。
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领导职务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如果有亲属关系的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同一个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很难进行监督和管理,即使秉公办事,也难免遭受周围人员的猜疑,对工作开展十分不利。
三、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XXX公司内部履职回避制度办法
XXX公司内部履职回避制度办法一、严格任职回避(1)关键人员任职回避。
员工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内控、风险管理、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
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各级分支机构、营业部等视为同一单位。
同时,关键人员与亲属也不得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
(2)监管人员亲属任职回避。
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我司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及岗位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
(3)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
对于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严格实行轮岗或交流制。
员工在进行轮岗时,应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履职回避要求。
二、规范业务回避(1)员工业务回避。
我司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主动汇报法律合规部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2)关键人员附加要求。
我司董事(理事)、监事及其他关键人员除按照上条要求履行业务回避,还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
三、细化回避程序(1)任职回避程序。
员工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回避建议;我司法律合规部按照管理权限对是否符合回避情形进行审核,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意见上报;我司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应调整岗位或岗位职责。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应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30天内向我司报告,并在6个月内实行任职回避。
在任职回避调整期间,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
(2)业务回避程序。
员工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按照管理权限由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员工未提出回避申请的,部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学校岗位回避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岗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日益规范。
为了确保学校各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利益冲突,提高学校管理效率,制定学校岗位回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的1. 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2. 防止学校管理人员因亲属关系等利益关系影响工作;3. 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意识;4. 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制度内容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
2. 回避对象(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3)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等);(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关系。
3. 回避情形(1)学校管理人员与被回避对象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2)学校管理人员参与涉及被回避对象的评审、考核、选拔等工作;(3)学校管理人员参与涉及被回避对象的财务、采购、基建等项目;(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4. 回避措施(1)被回避对象主动申请回避,或由学校管理人员提出回避申请;(2)学校管理人员发现存在回避情形时,应主动报告并采取回避措施;(3)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回避对象进行调整,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5. 违规处理(1)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回避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2)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制度实施1. 学校应将本制度纳入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广泛宣传,提高全体教职工的知晓率;2. 学校应加强对回避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3. 学校应定期对回避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制度内容。
通过实施学校岗位回避制度,有助于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为学校创造一个和谐、稳定、高效的工作环境。
公司岗位回避及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
公司岗位回避及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2022年10月公司岗位回避及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根据我国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为加强企业内部岗位回避及不相容岗位的管理,进一步控制舞弊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1.岗位回避,是指企业内有上下级关系的岗位或在处理存在利害关系业务时,如果由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担任,可能发生错误或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或舞弊行为,这些岗位之间有亲属关系的人员需要进行回避。
2.不相容岗位,是指企业内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岗位。
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
二、职能职责(一)企业管理部:负责核查、办理不相容岗位分离;负责收集、核查公司内存在亲属关系人员情况并办理岗位回避。
(二)职能部门:负责针对本单位(部门)内情况主动提出不相容岗位分离申请。
(三)需要岗位回避的人员,要及时、主动向企业管理部提出岗位回避书面申请。
三、业务风险(一)相关单位掩盖真实情况或企业管理部监控不到位,对不相容岗位未进行分离,有造成并掩盖错误和舞弊行为的风险。
(二)员工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其存在应回避情形的亲属关系或企业管理部对员工的亲属关系不清晰,造成在人员晋升、定岗、考核、奖惩等业务工作中不能实行岗位回避,有发生并掩盖错误和舞弊行为的风险。
四、不相容岗位分离管理内容原则上,不相容岗位均应适当分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预算1.预算编制(含预算调整)与预算审批。
2.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
3.预算执行与预算考核。
(二)货币资金1.出纳与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面的登记。
2.核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与负责银行存款账、现金帐、应收账款账、应付账款账。
3.支票的保管与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
4.货币资金支出的审批同出纳、支票保管和记账。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在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中,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防止利益冲突,保障公共服务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人员管理回避规定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安排。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亲属关系回避。
这意味着在事业单位中,如果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工作安排上需要遵循一定的回避原则。
比如,不能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这是为了避免亲属之间可能出现的偏袒、特殊照顾等不公平现象,确保单位内部的管理秩序和工作氛围的公正性。
工作经历回避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期间,与相关单位或人员存在利益冲突、纠纷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在调动到新单位后,应当避免参与与原工作单位有直接利益关联的工作。
这有助于防止利用以往的工作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维护公共事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地域回避同样不可忽视。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为了避免因地域因素导致的偏袒或不公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能需要回避在其籍贯所在地或者成长地所在的单位工作。
比如,在涉及资源分配、项目审批等容易受到地域因素影响的工作中,地域回避能够减少潜在的利益输送和不公平竞争。
还有一种回避情形是离职回避。
工作人员从事业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接受原单位委托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这是为了防止利用原单位的资源和信息谋取私利,保护原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那么,为什么要如此重视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回避规定呢?这主要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
第一,保证公平竞争。
在事业单位中,各种资源的分配、职位的晋升等都需要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
如果没有回避规定,亲属关系、利益关联等可能会干扰正常的竞争秩序,导致优秀的人才无法获得应有的机会,而不符合条件的人却凭借关系占据重要岗位,从而影响单位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防止利益冲突。
当工作人员与相关方存在利益关联时,很难保证其在工作中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
岗位回避制度
岗位回避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包括:1、夫妻关系;2 、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第四条亲属回避原则、定义及事项1.回避原则: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2.亲属回避定义与事项: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具体回避事项如下:(1)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包括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2)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和侵害公司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3)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从事工作。
(4)公司采购、销售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公司担任财务、保管、人力资源等涉及业务范围的相关工作。
(5)公司各部门员工在入公司时不存在亲属关系,后建立血系亲属关系,凡涉及以上四条内容的,应主动到行政部做好备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作调整。
(6)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前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行政部申报亲属关系,接受报批。
岗位回避制度
岗位回避制度制度名称岗位回避制度编号受控状态第1章总则第1条为建立企业公平、公正的人员引进与使用氛围,规避员工引进方面的操作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一一人力资源》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选聘过程中的岗位回避管理工作。
解析:从法理学角度上看,举贤避亲是必要的。
举贤不避亲容易导致"人事管理权力滥用""公权私用""近亲繁殖""利益链"等腐败和管理问题。
第2章岗位回避管理第3条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5.上下级关系。
第4条回避原则。
1.本制度第3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
2.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
3.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5条内部招聘中,凡涉及到自己的配偶、亲属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6条内部招聘中,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向有关部门推荐自己的配偶、亲属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员。
第7条内部招聘中,竞聘员工的直接上级对直接下级的任用只有建议权或推荐权,不得直接决定竞聘的结果,或在竞聘过程中主动申请回避。
第8条企业不允许有上下级关系或夫妻关系、三代以内的亲属在同一部门或有权责利益关系的部门机构工作。
第9条企业不允许各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亲属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在其本人直接或间接管辖的部门工作。
第10条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及在职员工不允许将被推荐人直接介绍给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也不允许要求人力资源部私下安排或协调。
履职回避制度
履职回避制度一、引言履职回避制度是企业或组织为保障员工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旨在避免因亲属关系、利益关系等因素对员工履职产生影响,确保员工能够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
本文将详细介绍履职回避制度的定义、适用对象、回避程序以及案例分析等内容。
二、履职回避制度的定义履职回避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在员工履职过程中,为避免因亲属关系、利益关系等因素对员工履职产生影响,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要求员工在履职过程中,遇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情况时,需要采取回避措施,确保员工能够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
三、适用对象履职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员:1.任职回避:对于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在担任特定职务时需要进行回避。
例如,夫妻双方不得担任直接上下级职务,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等不得担任上下级职务等。
2.职务回避:对于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人员,在担任特定职务时需要进行回避。
例如,同一部门内的亲属不得担任同一级别职务,同一业务领域的员工不得担任关键岗位等。
3.档案回避:对于有可能接触到公司机密的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需要采取回避措施。
例如,对于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项目组成员,需要进行档案回避等。
四、回避程序履职回避制度的回避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提出回避申请:当员工意识到自己需要履行回避义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回避的对象、理由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2.审核申请:相关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回避制度的规定等。
3.实施回避:经过审核确认后,相关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员工履行回避义务。
如调整工作岗位、避免接触敏感信息等。
4.记录与报告:对于履职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相关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同时,对于违反制度的情况,应当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公示。
岗位回避范围
岗位回避范围岗位回避范围是指在特定岗位设置中,为了避免利益冲突、权力滥用、不公平待遇等问题,而规定的一系列岗位之间不能由同一人担任或不能存在某种特定关系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组织内部的公正、公平和廉洁,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岗位回避范围的定义岗位回避范围是对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的一种限制和约束,它要求在某些特定岗位之间,不能由同一人担任或存在某种亲属关系、利益关系等。
这种回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问题的发生,保障组织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岗位回避范围的类型1.亲属回避:指在某些特定岗位之间,不能由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担任。
例如,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配偶等)不能在同一单位担任关键岗位,以避免权力滥用和利益输送。
2.利益回避:指在某些特定岗位之间,不能由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员担任。
这主要包括经济利益、业务利益等方面的关系。
例如,同一人或其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业务链条上担任关键岗位,以防止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
3.地域回避:指在某些特定岗位之间,不能由来自同一地区或同一单位的人员担任。
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地域性利益冲突和权力垄断。
例如,某些地区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不得在本地担任关键岗位,以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
4.其他回避:除了以上三种常见的回避类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回避要求,如专业回避、职务回避等。
这些回避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旨在避免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的情况。
三、岗位回避范围的意义1.维护公正公平:岗位回避范围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组织的公正和公平。
通过限制某些特定岗位之间的任职关系,可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利益输送,确保组织的决策和执行过程公正公平。
2.防止腐败行为:岗位回避范围有助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通过限制亲属关系、利益关系等可能导致腐败的因素,可以减少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的机会,降低腐败风险。
3.提高组织效率:岗位回避范围的实施可以提高组织的效率。
XXX内部履职回避制度办法
XXX内部履职回避制度办法
一、严格任职回避
(1)关键人员任职回避。
员工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内控、风险管理、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
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各级分支机构、营业部等视为同一单位。
同时,关键人员与亲属也不得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
(2)监管人员亲属任职回避。
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我司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及岗位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
(3)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
对于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严格实行轮岗或交流制。
员工在进行轮岗时,应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履职回避要求。
二、规范业务躲避
1
(1)员工业务躲避。
我司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主动汇报法律合规部并提请业务躲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2)关键人员附加要求。
我司董事(理事)、监事及其
他关键人员除按照上条要求履行业务回避,还应按照关联交易
管理等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
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
三、细化躲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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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回避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包括:
1、夫妻关系;
2 、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亲属回避原则、定义及事项
1.回避原则: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2.亲属回避定义与事项: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具体回避事项如下:
(1)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包括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2)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和侵害公司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3)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从事工作。
(4)公司采购、销售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公司担任财务、保管、人力资源等涉及业务范围的相关工作。
(5)公司各部门员工在入公司时不存在亲属关系,后建立血系亲属关系,凡涉及以上四条内容的,应主动到行政部做好备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作调整。
(6)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前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行政部申报亲属关系,接受报批。
(7)公司招聘的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如与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属于回避的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行政部申报关系,接受报批。
(8)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或与公司有亲属关系涉及公司业务的外单位人员,应主动到行政部做好备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
凡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9)员工在从事各项工作时,凡涉及到其亲属的,都应主动回避。
如当事人不主要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工作的领导要劝其回避,回避后工作方可进行。
对未进行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并重新进行。
(10)对于违背上述前5条规定的,公司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并对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同时做辞退处理。
3.特殊情况
对于有特殊情况和特殊人员的,应报行政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另行处理。
第五条回避纪律
1.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
2.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所属员工和本人亲属的思想工作;
3.所有员工要对亲属回避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及时向公司行政部举报;
4.在执行本规定中发生的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
第六条附则
1.行政部及用人部门为回避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2.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修订。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