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国土局收费标准
因建设需要新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苏价涉[1995]155号、宁价房字[1995]282号、 苏价服[2001]281号
六、土地用途变更费 1、县城(含县城)以上城市 2、乡镇以下(农民部分除外) 七、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平方米 平方米 年、平方米 2元 1元 0.5元 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城区范围内。 县城以下、新征用土地(农民部分除外) 。
本
普通证书:5元/本;国家特制证书:20元/本
由个人自愿选择
苏财综[2004]63号 苏价涉[1995]155号、宁地办字[1995]35号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30元 7.5元 15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十二、土地出让业务费
计算单位
土地出让金
收费标准
2%
平方米 平方米
4.5元 3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十九、采矿权出让价款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按照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规定执 行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苏国土资发[2002]405号、苏国土资发 [2004]284号、宁政发[2004]278号
宁价房[2004]247号 宁价房[2004]247号 宁价房[2004]247号
4、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
宁价房[2005]116号
(1)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
宗
2000元
(2)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
宗
4000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300元/宗 13元/宗 3000-5000元/
5元/证 10元/证 20元/证 以征地费为基 数计收 1.10% 1.60% 2.10% 2.6-3.1% 见文件
300元/套 500元/套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房地字[2001]300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一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 煤
1%
(二) 金、矿泉水
4%
石墨、磷、硫铁矿、硅石、重晶石、石
(三) 灰岩、砂石、页岩、砖瓦用粘土、橄榄 2%
岩、花岗岩、铁矿、铜矿
二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一) 一、二类勘查项目
100元/个
(二) 其他项目
50元/个
三 采矿登记收费▲
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鄂政发[1995]52号 价费字[1992]251号
(一) 大型矿山
500元/个
(二) 中型矿山
300元/个
(三) 小型矿山
200元/个
(四) 变更登记
100元/个
四 土地复垦费▲
(一) 建设用地
15000元/公顷
(二) 林果用地
17000元/公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 种植用地
18750元/公顷
(四) 水产养殖用地
22500元/公顷
五 土地闲置费▲
见文件
六 土地登记费▲
(二) 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100元/宗
鄂价费字[1992]130号
(三)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 (四)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五) 县级市、县城关镇 七 土地证工本费▲ (一) 普通证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作者:awtx 时间:2014-12-12国土资源收费标准一、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含义: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属情况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时进行的外业土地测量、权属调查、定界埋桩和内业面积量算、标绘宗地图、绘制各种图件等项工作而收取的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第二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
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一项。
收费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3)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4)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备注: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
征拨费总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具体分类标准详见表注七 2、申请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缴此费。<1>建设项目施工 临时用地;<2>石油、地质勘探临时用地;<3>经营性项目临时用地 <4>其他 临时用地。 采挖深度1米之内,在农用地上取土0.7元/平方米:沙石0.5元/平方米;其它 地类0.3元/平方米。农牧民兴修水利及自采自用不收费。
出资或
3、土地使用权作价 土地人股金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 用费
1、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金额 1、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 计收 20%收取(其中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补办出让手续的,按标定地价 2、以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间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收取出让金 。 1、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租赁范围主要包括:<1>除依法以划拨、出让、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 租金按实际成交价计收 使用权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2>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改变 用途等情形的,含石油、铁路等用地; <3>划拨目录以外的原建设用地;<4 国家以国有土地地使用权作价人股的,其土地 按国土资发[2001344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 使用权作价折算的股本额不得低于审核备案的 知》执行。 1、各县市标准详见附表八 2、该项收费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缴款。 5-32 3、收费范围.:<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新增建设 用地; <2>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实行有偿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元/亩 元/年·平 方米 1000-10000 0.1—6.00 具体征收标准见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新财综字[1990]32号文件。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国土测绘收费标准
国土测绘收费标准国土测绘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主要来源。
国土测绘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国土测绘市场秩序,保障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和利用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土测绘收费的依据。
国土测绘收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国有国土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
二、国土测绘收费的原则。
1. 收费公开、公平、合理。
国土测绘收费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2. 收费依据科学、准确。
国土测绘收费应当依据实际工作量和服务内容确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收费标准。
3. 收费依据分类、差异。
根据不同的测绘项目类型和技术难度,合理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三、国土测绘收费的内容。
国土测绘收费的内容包括基本测绘收费和附加测绘收费两部分。
基本测绘收费是指国土测绘项目的基本测绘服务收费,包括测量、测绘、制图等基本服务内容的收费;附加测绘收费是指在基本测绘服务收费基础上,根据用户需求提供的附加服务内容的收费。
四、国土测绘收费的标准。
国土测绘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测绘项目的类型、规模、难度、工作量、技术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测绘收费和附加测绘收费的标准。
同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情况,灵活调整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五、国土测绘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国土测绘收费应当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收费合法合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进行监督和审批,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六、国土测绘收费的意义。
规范国土测绘收费标准,有利于促进国土测绘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测绘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有利于保障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和利用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有利于推动国土测绘行业的科学发展,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繁荣。
国土资源部门收费项目一览表
(2)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3)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 元) (4)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 (5)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地产交易事务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服务价格项目 (6)1亿元以上 2、计时收费 四、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 1、查询费 (1)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2、证明费 出具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等书面证明 3、复印费(地籍资料) 五、代办服务费(自愿委托) 1、占用农用地 2、占和非农用地和老宅基地 每小时 每宗次 每宗次 每平方米 每户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0.06‰ 50-500元 收费范围收费对 象 湘价服(2004)155号 批准机关及文号 使用票据种 类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每户最多不超过150元 不超过30元 备注
单位:80元个人:40 元 单位200元个人50元
按市场价格双方协商 0.8 30元
地产交易事务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服务价格项目 一、地产咨询服务费 1、口头咨询:高级职称最高不超过 中级职称最高不超过 初级职称最高不超过 2、书面咨询(按咨询难易) 二、地产经纪费 1、转让、抵押代理(按成交额) (1)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2)100万元—500万元以内 (3)500万元—1000万元以内 (4)1000万元—5000万元以内 (5)5000万元以上 三、地价评估费 1、计价收费 (1)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每小时 每小时 每小时 每份 按成交价 按地价总额 计算单位 90元 50元 20元 200-500元 5‰,最低收2000元 3‰ 2‰ 1‰ 0.8‰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收费对 使用票据种 批准机关及文号 象 类 湘价房字(1997)72号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最高不超过咨询标的0.3% 低于1000元按1000元计算 备注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 号 收费 项目 交易方式 收费标准 国有建设用 矿业权 地使用权 1.80% 1.50% 1.00% 0.40% 3.00% 2.50% 2.00% 1.20% 依法设立、 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属 于同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 地(矿)产 有形市场的 土地(矿 产)交易机 构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1、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 备注
第 4 页
依法成立, 取得省级以 上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颁 发的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 估资质证 书,在资质 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独立 执业,承担 相应法律责 任的机构。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 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 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 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 议,并作出建设场地和规划区适宜性 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和相关图件 等; 4、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 探与取样测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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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备注
出租
单位:400元/宗 个人:100元/宗
抵押
按成交额的0.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 30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6、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地 (矿)产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 牌和协议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 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7、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矿业权的 登记发证。
成交额 500万元及以下
挂牌 拍卖 出让 转让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地 0.10% 0.10% (矿) 产 50亿元以上 0.06% 0.07% 交 1 易 服 协议出让 按成交额的0.7%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 务 土地矿产 按1000元计收。
国土资源部门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四川·巴中】
国土资源部门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四川·巴中】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备注一、土地出让(或叫收益金)元/㎡土地出让、转让成交总额扣除征地费用后的50-55%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局川价字非[1992]106号、国家财政部、土地局财综字[1995]10号二、土地出让金(只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实用房上市出让时)按标定地价的10%或按成交价的1%财政部、国土资源、建设部财综字[1999]113号、省财政、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川财综[2000]49号三、征(拨、占)土地管理费1、征用集体土地管理费征地费用总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1]57号①一次性征地100亩以上征地费用总和0.9%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1]57号②一次性征地50-100亩征地费用总和1.9%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1]57号③一次性征地50亩以下征地费用总和2.5%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1]57号四、土地复垦费元/㎡10-20《土地管理法》4章42条、四川实施办法32条五、耕地开垦费为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2倍《土地管理法》4章31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政府77号令六、土地闲置费、荒芜费1、出让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土地出让金的20%《土地管理法》4章37条、《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5号令2、征地入地闲置费元/㎡10-30《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28条七、土地补偿费1、耕地元/亩按征地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10倍《土地管理法》5章47条、四川省实施办法5章40条2、其他土地元/亩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一半计算《土地管理法》5章47条、四川省实施办法5章40条八、安置补助费元/亩1、耕地元/亩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土地管理法》5章47条、四川省实施办法5章40条2、其他土地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一半计算《土地管理法》5章47条、四川省实施办法5章40条九、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管理法》5章47条、见四川省政府批准巴中市的收费标准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8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川财综[2000]10号十一、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元/亩双方合同约定《土地管理法》5章57条十二、土地登记费(一)证书费1、国家特制土地证书元/证20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2]93号对单位和个人相同2、普通土地证书元/证单位:10;人:5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2]93号3、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元/证8川价字非[1994]43号(二)土地权属调查费元/宗地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局川价字非[1991]116号1、党政机关2000㎡以下80(每超过500㎡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350元)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以50(每超过500㎡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下元)3、差额预算单位2000㎡以下80(每超过500㎡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4、城镇居民用于经营性500㎡以下20(每超过500㎡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80元)5、城镇居民用于住宅100㎡以下6.5(每超过500㎡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6、农村居民用地元/宗地2月5日十三、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元/幅10川价字非[1991]116号十四、矿产资源补偿费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费率(%)国务院150号令省政府52号令1、天然气、煤同上1%2、砂石同上2%3、页岩同上2%4、高岭土同上2%5、陶姿土同上2%6、其他粘土同上2%7、矿泉水同上4%十五、采矿权使用费矿区面积1000元/年K㎡国务院(241)号令不足1K㎡按500元/收取十六、余矿登记费1、中型矿山企业次300省物价局、财政厅、地矿局川价字非[1993]63号2、小型矿山企业次200省物价局、财政厅、地矿局川价字非[1993]63号来源:/news/2009618173340.html。
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8)
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办事指南
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程序
(一)承诺时间
(二)工作程序
(1)受理
耕保科负责受理城区分局申报的临时用地材料。
(2)审查
耕保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负责提交局业务会会审。
(3)报批
局业务会会审通过后,耕保科根据审批权限,涉及使用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涉及使用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耕地的,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4)核发批文
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耕地保护科负责核发临时用地批文和用地红线图,由城区分局签领转发给建设单位。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一、证书工本费(一)土地证书工本费1、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省计委、省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443号2、标准(1)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2)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20元/证(含宅基地)(二)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证(农民免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89号(三)测绘证书工本费1、测绘资格证书:18元/证(正本3元、副本15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51号,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375号2、测绘工作证:4元/证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6]11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豫财综字[1996]17号,豫价费字[1996]65号二、征(拨)用地管理费(一)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标准:1、全包干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2.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不超过征地费额的2.8%2、半包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4%;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 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8%3、单包干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4%三、土地登记费(农村不得收取)(一)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发办[1993]10号;国家土地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局豫价房字[1993]87号(二)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2000㎡及以下100元,每超500㎡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350元(2)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1000㎡及以下50元,每超500㎡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2万元(3)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5000㎡及以下150元,每超500㎡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0.5万元(4)镇居民住宅用地:宗地100㎡及以下6.5元,每超50㎡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15万元。
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发布时间:12-23 09:08 来源: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作者:国土局sj 共计:2278 字一、征(拨)用地管理费收费标准:1、全包方式(1)一次性征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 亩以上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1%计收。
(2)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征地总费用的2.8 %计收。
2、半包方式(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 亩以上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4%计收。
(2)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8%计收。
3、单包方式(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1 %计收。
(2)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4%计收。
收费依据:豫计收费〔2001〕1019号。
二、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单位宗地在2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50元,每超过于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宗地5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1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宗地1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
5、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按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收费依据:豫价房字〔1993〕087号。
三、地籍测绘费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200平方米及以下收100元,每超过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事业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以下收50元,每超过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国土测绘收费标准
国土测绘收费标准国土测绘是指对地球表面及其上空的自然界和人文界进行测量、记录、分析和研究的活动。
国土测绘的收费标准是指在进行国土测绘活动时,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
国土测绘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保障测绘质量,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土测绘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国土测绘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测绘市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测绘成本、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二、国土测绘收费项目。
国土测绘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测绘成果出版发行费、测绘成果数据提供费、测绘成果复制费、测绘咨询服务费、测绘技术服务费等。
三、国土测绘收费标准的确定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能存在歧视性收费。
2. 成本费用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测绘成本,确保测绘单位合理获得成本回报。
3. 服务质量原则,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质量挂钩,鼓励提供优质测绘服务。
4. 政策引导原则,收费标准应当与国家政策相一致,引导测绘市场健康发展。
四、国土测绘收费标准的调整。
国土测绘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测绘市场需求和发展变化,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和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确定调整幅度和时机,保障测绘市场秩序稳定。
五、国土测绘收费标准的执行。
国土测绘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对于违规收费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确保测绘市场秩序良好。
六、国土测绘收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国土测绘收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对于违规收费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保障测绘市场秩序。
总之,国土测绘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保障测绘质量,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测绘单位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国土测绘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做出积极贡献。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收费政策,我省对土地系统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后的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资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规定执行。
对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进行农业开发项目的土地管理费标准,各地可在每平方米不超过0.015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标准由市、州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用地管理费用地管理费是土地管理部门为有效地加强土地管理,在批准城乡非农建设用地时,向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收取的管理费用。
(一)城镇国有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1、临时用地和居民自建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上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为0.5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为0.8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为1.00元。
2、其他城市建设用地每平方米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1.0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2.00元。
土地三等以下城镇包括长春市双阳市。
吉林市左家镇。
(二)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1、农村新建房屋(含扩建)占用的宅基地、收费标准:占用菜田的每平方米收取0,30元;占用其它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5元;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3元。
2、其他非农建设用地(合采挖和非本村民住宅部分以及临时用地)在批准用地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60元。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
成交额 500万元及以下
挂牌 拍卖 出让 转让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地 0.10% 0.10% (矿) 产 50亿元以上 0.06% 0.07% 交 1 易 服 协议出让 按成交额的0.7%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 务 土地矿产 按1000元计收。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按成交额 分段累计) 1亿元-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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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备注
出租
单位:400元/宗 个人:100元/宗
抵押
按成交额的0.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 30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6、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地 (矿)产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 牌和协议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 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7、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矿业权的 登记发证。
1、收费对象为用地单位,不得向被征地者收取 。 2、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室外 设施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各项补助费用。
土地信 息咨询 授权长沙市物价局根据长沙作为两型社会试点城市要 长沙市国土 10 、宗地 求,及长沙市国土信息中心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制定具体试 信息中心 图件绘 行标准,并明确服务内容。 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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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接受委托后,负责发布媒体公告 、向委托人提供公告版本、向竞买人 提供交易须知和组织报价、竞买(竞 投)等活动,组织和预定合约,签订 流转项目《成交确认书》,并监督合 约的执行。日常工作中,负责帮助农 户和其他经济主体需要获取土地流转 意愿的信息。 配合国土资源局发布《预征土地 方案公告》,并对拟征地范围初步调 查摸底,做好拆迁前期准备工作;做 好发布“三公告”(征地公告、征求 意见公告、实施公告)、迁坟公告和 强制腾地的资料准备和申报等相关工 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组织有关人 员入户丈量,对合法建筑面积、家庭 人口组成和其补偿项目现场调查核 实,并做好补偿资料的整理和核算; 收集被拆迁者意见,对反映的问题进 行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政策标准 编制征地补偿概算,参与征地补偿协 议的签订;做好个人补偿费用“三榜 公示”的具体工作,并照相存档;负 责点对点拨付集体和个人的补偿资 金;负责补偿资料的整理和归档,配 合做好相关征地补偿数据的统计、汇 总和上报。
湘价费[2003]42号关于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3]42号关于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1]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各执收单位要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各单位要在适当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三、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它用。
执收单位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国土资源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门另行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
湘潭县国土资局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元/亩
100
5、城镇居民建房
元/户
140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元/平方米
20
湘财综
[2006]85号
三、防洪保安资金
元/亩
800
湘财综
[2007]32号
四、耕地开垦费
湘政办发[2010]47号
湘财综
[2007]65号
商业用地
≥成交价款的40%
住宅用地
≥成交价款的35%
工业用地
≥成交价款的25%
其他用地
≥成交价款的30%
2、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
按照改变土地用途后的现时市场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之差
湘财综
[2007]65号
3、协议出让
按协议价
国土资源部
第21号令
2、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照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不同容积率的地价之差全额缴纳,或者按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后的金额全额缴纳。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1、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
及文号
备 注
一、用地管理费
1、全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公顷及以上的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3%
湘价费
[2003]42号
(2)一次性征用耕地公顷及以下,其他土地公顷及以下的
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 地
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贵
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
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 8 至 10 倍。2、征用旱地的补偿标准为该土 地年产值的 6 至 8 倍。3、征用其他土 地的补偿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 2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 地 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贵 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 地 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贵 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的,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没有条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 地
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每平方管理法》及源自施细则《贵米 5-15 元缴纳
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 地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 66.67 公顷以上
(含 66.67 公顷)、其它土地 133.34 公
顷以上(含 133.34 公顷)的,按不超
过征地费总额的 1.55%收取;2、征用
耕地 66.67 公顷以下、其它土地 133.34 公顷以 下的 ,按 不超 过征 地费 总额的
2%收取。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 66.67 公顷以上 (含 66.67 公顷)的、其它土地 133.34
额的 1.4%收取。
国 家 土 地 管理 局 、 测 绘
局、物价局、财政部(国
土[籍]字[1990]第 93 号)
1、土地使用面积 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以下 200 元/宗地,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700 元。
国 家 土 地 管理 局 、 测 绘 局、物价局、财政部(国 土[籍]字[1990]第 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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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一、土地部分
1. 土地出让金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
出让双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使用范围:
土地开发整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
2. 土地租金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征收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征收对象: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
租赁双方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
使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土地储务
3.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综字[1999]117号文、冀财综[1999]/100号文、财综字[2002]
93号文、冀财综[2003]85号文、财综[2004]85号文、冀财综[2005]1号文
征收部门:
国家和省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市、县政府
征收标准:
5—40元/平方米
使用范围:
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重点区及有关耕地保护工作
4. 耕地开垦费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征收部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征收对象: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
征收标准:
10—15元/平方米
使用范围:
补充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
5.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5]农土字第11号文
征收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征收对象:
使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菜地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
1-4万元/亩
使用范围:
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6. 土地闲置费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征收部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
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土地出让金的5-20%,其它的为5-10元/平方米
使用范围:
土地管理业务
7. 征地管理费
收费依据:
冀价经费字[1991]32号、冀价涉费字[1992]134号、冀价经费字[1993]32号、冀价涉费字[1993]189
号、计价费字[1997]2257号
征收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征收标准:
征地费用总额的1.5-4%,其中住房建设按原标准的70%征收
使用范围: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费、会议费、交通工具、福利费、
借用人员的工资、旅费、业务培训、宣
传教育、经验交流和改善办公条件等
8. 土地出让业务费
收费依据:
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冀财综字[1993]1号
征收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
征收标准:
土地出让金总额或土地租金的2%
使用范围:
土地管理业务
9. 土地登记费
收费依据:
冀土字[1992]24号、中发办[1993]10号、冀价涉费字[1993]189号、冀价经费字[2001]33号
征收部门: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城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使用者
征收标准:
(1)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个人5-10元;单位200-40000元;
(2)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包括农村宅基证);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使用
特制证的每证20元
使用范围:
土地管理人员培训,检查验收,购置图件资料,印刷费,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
住宿费、临时人员工资等
二、地矿部分
10.矿产资源补偿费
收费依据:
国务院令150号、国务院令222号、财建[2001]809号文、河北省政府110号令、河北省政府令[2002]
16号
征收部门:
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征收对象:
矿业权人
征收标准:
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
使用范围:
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
11.探矿权使用费
收费依据:
国务院240号令、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
征收部门:
国家、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征收对象:
探矿权人
征收标准:
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
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使用范围:
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
12.探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
国务院240号令、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
征收部门:
国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探矿权人
收费标准:
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使用范围:
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
13.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依据:
国务院241号令、财综字[1999]74号;特急财综字[1999]183号
征收部门:
国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采矿权人
征收标准:
1000元/年。
平方公里
使用范围:
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
14.采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
国务院240号令、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
号
征收部门:
国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采矿权人
征收标准:
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使用范围:
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
15.勘查登记费
收费依据:
国发[1987]42号文;地发[1987]289号文
征收部门:
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探矿权人
征收标准:
每小证50元、大证100元
使用范围:
业务管理经费、证册印制费、专项设备购置费、专业资料费16.采矿登记费
收费依据:
国发[1987]42号文;地发[1987]289号文
征收部门:
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采矿权人
征收标准:
换证100元、小证年检200元、中证年检300元、大证年检500元
使用范围:
业务管理经费、证册印制费、专项设备购置费、专业资料费
三、海洋部分
17.海域使用金
收费依据:
海域使用管理法、[1995]冀财综字46号
征收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使用固定国家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排他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
(1)海域出让金:海岸工程不低于200元/亩.年;围海造田按临近土地出让价的40%;改变海域属
性、海上人工购造物不低于800/亩.年;海域养殖不低于100元/亩.年(暂缓征收);以旅游为目的
无动力船艇20-40元/艘.年、有动力的5元/马力.年;海上游乐海滨浴场不低于100元/亩.年;陆源
污染排放区不低于300元/亩.年;开采海底矿藏不低于150元/亩.年;修、拆、造船不低于200元/亩
.年;其它使用海域项目,参照上述条款征收海域出让金。
(2)海域转让金:不低于转让增值额的40%。
使用范围:
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调查、海洋科学研究
18.海洋废弃物倾倒费
收费依据:
海洋环境保护法、财政部[1992]价费字434号
征收部门:
海洋管理部门
征收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实体
征收标准:
三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5分/立方米,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4分/立方米;二类
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7分/立方米,十
二海里以外倾倒的,6分/立方米;三类废
弃物0.15元/吨;二类废弃物0.5元/吨
使用范围:
如:倾废监测、倾废区标志的维护、海洋环境评价、海洋污染治理及海洋倾废科研调查管理人员津
贴等海洋倾废管理开支
19.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
收费依据:
海洋环境保护法、财政部[1992]价费字434号
征收部门:
海洋管理部门
征收对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实体
征收标准:
采油工业含油污水0.2元/吨水.倍,最低收费额100元;含油水基泥浆0.25元/吨泥浆.倍,最低收费
额100元;含油钻屑0.25元/吨钻屑.倍,最低收费额100元
使用范围:
排污监测、排污区标志的维护、海洋环境评价、海洋污染治理以及海洋排污科研调查管理人员津贴
等海洋排污管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