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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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湖南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湖南土地评估收费标准一、背景介绍。

湖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土地资源的评估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土地评估是指对土地的使用、开发、利用、转让等活动进行评估,确定土地的价值和价格,是土地管理和利用的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土地评估收费,提高评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湖南省制定了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

根据《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土地评估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单价收费。

按照土地评估的具体项目和范围,对土地的评估费用进行单价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土地评估的难易程度、工作量、专业性等因素确定,以确保评估费用与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2. 综合收费。

对于土地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多个项目和多个土地资源进行综合评估的,可以采取综合收费的方式。

综合收费标准根据土地资源的类型、规模、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以综合考虑评估工作的复杂程度和专业性。

3. 其他收费。

除了单价收费和综合收费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对土地评估工作中的其他费用进行收费,如出差费、材料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三、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保评估费用与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不得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2. 适度保障原则。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应当适度保障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正常开展评估工作的条件。

3. 经济合理原则。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应当经济合理,确保评估费用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压力。

四、结语。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土地评估工作、提高评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确保评估费用的公平合理性和经济合理性,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保障。

同时,应当不断完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其适应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的需要。

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价标 (1)

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价标 (1)

∙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
价标准
∙说明:1、土地评估收费实行分段累进制计算,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

∙2、计费基数:按宗地评估值计费。

∙3、涉及证券相关业务或外国、港澳台地区事务所合作办理业务的收费,
∙可与委托方协商增加收费。

∙4、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人要求,先出具预评估报告的,委托人可根据项
∙目大小及工作难度支付1000-5000元的预评估费;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时,再付清剩余评估费。

∙5、收费标准可在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但对特困企业、国有企业破产
∙的法定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可下浮50%。

∙6、其他土地估价业务收费参照此标准办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自然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相关问题(一)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登记费根据不动产登记主体情况,分为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可收取不同服务内容的登记费。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3)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4)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5)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张家界市土地类收费标准依据

张家界市土地类收费标准依据

张家界市土地类收费标准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征收依据备注土地类一、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湘财综[2007]26号二、耕地开垦费湘政办发[2010]47号湘政办发[2011]9号一等区域水田2.4万元/亩旱地1.6万元/亩二等区域水田2.2万元/亩旱地1.4万元/亩三等区域水田2万元/亩旱地1.2万元/亩四等区域水田1.6万元/亩旱地1万元/亩三、用地管理费湘价费[2003]42号1、全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3%(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4% 2、半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5% 3、单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1.5%(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的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 100元/亩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140元/户四、土地闲置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标准计收。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湘价费[2003]42号五、土地复垦费由县(市)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湘价费[2003]42号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而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单位、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2.30
•【字号】湘价费[2010]186号
•【施行日期】201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
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0〕186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具体标准见附件)。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一: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二:
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表
一、地下排污管网
二、地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1、路基及路面工程(含征地拆迁);
2、桥涵;
3、城市雕塑;
4、公益广告;
5、公共亮化设施(路灯、霓虹灯、景观灯);
6、公共城市园林景观;
7、公共交通设施;
8、公共消防设施;
9、人行天桥;
10、地下人行通道;
11、轨道交通;
12、城市绿化广场;
13、社会停车场。

三、公建配套设施
1、公厕;
2、垃圾站;
3、政府办义务教育学校。

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最新版

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最新版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深化资源价格改革,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0877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价服〔2001〕61号、〔2004〕155号、〔2007〕132号、〔2009〕36号和湘价函〔2010〕156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

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也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二、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实际,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且与地(矿)行政审批、交易无关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部门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规范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服务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凡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含国土资源)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不得转由管理对象承担服务费用,由委托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五、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执收单位收费前应持收费申请报告、单位资质材料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行政性收费
2、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同上
城镇土地使用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土地使用20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700元;2、差额预算单位使用土地5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1000元;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1000平方米以下的:1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4、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100平方米以下的:13元/宗;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30元;
价费字[1992]176号价费字[1992]176号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管理单位
详见湘价费[2003]42号及其附件
用于资料保管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价费〔2005〕158号、湘财综[2008]39号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或不具备补偿耕地条件的、及补充耕地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一等区域:水田:12000元/亩或18元/m2;旱地:8000元/亩或12元/m2;二等区域:水田:11000元/亩或16.5元/m2旱地:7000元/亩或10。5元/m2;三等区域:水田:10000元/亩或15元/m2 旱地:6000元/亩或9元/m2;四等区域:水田:8000元/亩或12元/m2旱地:5000元/亩或7.5元/m2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附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 号 收费 项目 交易方式 收费标准 国有建设用 矿业权 地使用权 1.80% 1.50% 1.00% 0.40% 3.00% 2.50% 2.00% 1.20% 依法设立、 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属 于同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 地(矿)产 有形市场的 土地(矿 产)交易机 构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1、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 备注
第 4 页
依法成立, 取得省级以 上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颁 发的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 估资质证 书,在资质 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独立 执业,承担 相应法律责 任的机构。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 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 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 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 议,并作出建设场地和规划区适宜性 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和相关图件 等; 4、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 探与取样测试工作。
第 1 页
序 号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备注
出租
单位:400元/宗 个人:100元/宗
抵押
按成交额的0.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 30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6、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地 (矿)产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 牌和协议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 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7、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矿业权的 登记发证。
成交额 500万元及以下
挂牌 拍卖 出让 转让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地 0.10% 0.10% (矿) 产 50亿元以上 0.06% 0.07% 交 1 易 服 协议出让 按成交额的0.7%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 务 土地矿产 按1000元计收。

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附件:
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执收单收费对象及范由县及以上价格、财政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各级自然资源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单政主管部源行政部门确定或个由县及以上价格、财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20%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或个政主管部资源行政部门确定县级以上不动办理登记的单位或个登记机8055010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各级自然资源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非农业项目建政主管部单
—1 —.
收费对象及范执收单—2 —.—3 —.。

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税字[1999]28号各市、州财政局、国土管理局: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的规定,特制订《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3、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1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

第三条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有偿使用费,实行最低价控制制度。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纳金库的土地纯收益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5%;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以年为单位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

并视经济发展水平定期调整。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原则上都要实行招标拍卖。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订供地方案时,要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使用年限、出让底价,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湖南省土地利用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月

湖南省土地利用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月

土地整治区域 规划编制
市州级 规划区域面积≤5006平方公里,收费40万元;5006平方公里<规划区域面积≤1万平方公里,每增加1平方公里,收费 增加25元;规划区域面积>1万平方公里,每增加1平方公里,收费增加10元。 专题研究以4个计算,增加或减少专题,应相应增加 规划区域面积≤500平方公里,收费25万元;50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面积≤1500平方公里,每增加1平方公里,收费增 或减少收费
县(市、区)级 加80元;150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面积≤2500平方公里,每增加1平方公里,收费增加60元;规划区域面积>2500平方 公里,每增加1平方公里,收费增加15元。
乡级
项目所涉及村庄≤4个,收费25万元;每增加1个村庄,收费增加4万元,依次累计收取。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村级
参照国家《城市规划设计计费2000平方公里,每增加100平方公里,收费增加0.5万元
规划区域面积>2000平方公里,每增加100平方公里,收费增加0.2万元
乡镇级 因特殊原因需单独编制的,20-30万元/个。
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修改与调整
面状项目 线状项目
项目面积≤10公顷,收费8万元;>10公顷,每增加1公顷,收费增加0.5万元,依次累计收取。 项目长度≤5公里,收费8万元;>5公里,每增加1公里,收费增加0.5万元,依次累计收取。
附件1
湖南省土地利用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规划区域面积≤1万平方公里,城区规划面积≤50平方公里,收费300万元
50平方公里<城区规划面积≤100平方公里,每增加10平方公里,收费增加10万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修编
100平方公里<城区规划面积≤150平方公里,每增加20平方公里,收费增加10万元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中央 省级
财综〔2012〕59 号 湘财综〔2011〕30 号 湘财综〔2008〕28 号 湘价费 〔2008〕 123 号
—1—
分类
部门
序 号
收 费 项 目 出师考核费 确有专长考核费 (4)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 费 (5)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 费 (6)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
项目 级别
—3—
分类
部门
序 号 22
收 费 项 目 3、段位考评认定费
项目 级别 中央
收费项目 依据文件 财综〔2012〕47 号 财综〔2004〕28 号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湘价费〔2009〕87 号
备注

计划生育 23 1、社会抚养费 中央 财综〔2012〕47 号 湘政办发〔2003〕23 号 湘价费〔2008〕 164 号 23 号纸质
(1)国家药品标准 (2)省级药品标准 ▲ 16 5、许可证审查费 中央 财综〔2012〕47 号 湘价费 〔2007〕 157 号 湘价传电〔2010〕90 号 取消其中的药 品生产企业许 可证、药品经 营企业许可 证、制剂许可 证工本费 湘财综〔2011〕32 号
(1)许可证工本费
(2)药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3)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费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审查费 (5)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审查费 (6)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审查费 ▲ 17 6、药品质量认证费 (1)GMP 认证费 (2)GSP 认证费 7、药品检验费 8、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检 验费 1、运动员注册费 个人 团体 2、科研所检测收费 中央 财综〔2012〕47 号
收费项目 依据文件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备注
中央 中央 中央 中央 中央

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收费
省政府
耕地占用税
一般水田28.00元/㎡
旱土28.00元/㎡
水塘22.4元/㎡
菜地28.00元/㎡
园地28.0元/㎡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22.4元/㎡
18667
18667
14933
18667
18667
14933
国务院令511号
省人民政府令231号
省财政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60.00元/㎡
40000
元收费名称收费标准元亩批准文号是否征收征收机关省级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400元16000财综200648号省财政水利建设基金24元1600湘政发201127号省财政耕地开垦费水田菜土3000元旱土1800元2000012000湘政办发201047号省政府耕地占用税一般水田2800元旱土2800元水塘224元菜地2800元园地280元林地及其他农用地224元186671866714933186671866714933国务院令511号省人民政府令231号省财政本级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6000元40000潭政发200527号潭政办发200829号2012第8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政府新菜地建设费105元7000潭政发20031号蔬菜办水土保持费15元1000湘政发1993025号水土保持站用地管理费征拆总额的4湘价200342号国土局
建设用地报批收费
单位:元
收费名称
收费标准
元/亩
批准文号
是否
征收
征收机关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24.00元/㎡
16000
财综(2006)48号
省财政
水利建设
基金

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500号

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500号
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一、土地登记费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一)土地权属调查费 l、党政机关、团体 2、企业 3、事业单位 4、城镇居民 5、农村居民 (二)地籍测绘费 宗地 宗地 宗地 宗地 宗地 元 300元 150元 450元 20元 5元 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60000元。 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 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 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 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未取得到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4、采挖用地管理费 <1>挖沙、取土、采石 <2>割芦苇 十二、证照工本费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所有证 3、集体土地使用证 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5、土地开发许可证 6、临时用地许可证 7、土地勘界许可证 8、建设用地批准书 30元 30元 30元 30元 10元 10元 50元 10元 用地申请表及附表,每套加收工本费3元 元/平方米 元/亩·年 · 0.3—1.5 3
征拨费总额 元/亩
3-4% 50 1 、施工和勘探用地:20元/亩· 年 · 2、经营性用地:0.1—2.0元/月·平方米 · 3、其他临时用地:0.1—0.5元/月·平方米 ·
征拨费总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具体分类标准详见表注七 2、申请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缴此费。<1>建设项 目施工临时用地;<2>石油、地质勘探临时用地;<3>经营性项目临时用 地 <4>其他临时用地。 采挖深度1米之内,在农用地上取土0.7元/平方米:沙石0.5元/平方 米;其它地类0.3元/平方米。农牧民兴修水利及自采自用不收费。

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表(湘价费〔2003〕42号)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范围执收单位收费性质资金用途备注一用地管理费1.全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2.半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3、单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元/每亩元/每户3%4%2%2.5%1.5%--2%100140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征地工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行政性征地的有关费用开支一、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构成。

具体补偿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单独选址的,由用地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签订征地包干协议。

未签订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此费。

三、实行统一征地的,用地管理费按全包标准执行。

四、减免范围:1、列入国家及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防洪工程,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用地管理费;2、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利企业免收用地管理费,但这些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使用土地的,或者这些单位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土地的不在免收之列。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

成交额 500万元及以下
挂牌 拍卖 出让 转让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地 0.10% 0.10% (矿) 产 50亿元以上 0.06% 0.07% 交 1 易 服 协议出让 按成交额的0.7%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 务 土地矿产 按1000元计收。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按成交额 分段累计) 1亿元-50亿元
第 1 页
序 号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备注
出租
单位:400元/宗 个人:100元/宗
抵押
按成交额的0.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 30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6、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地 (矿)产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 牌和协议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 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7、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矿业权的 登记发证。
1、收费对象为用地单位,不得向被征地者收取 。 2、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室外 设施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各项补助费用。
土地信 息咨询 授权长沙市物价局根据长沙作为两型社会试点城市要 长沙市国土 10 、宗地 求,及长沙市国土信息中心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制定具体试 信息中心 图件绘 行标准,并明确服务内容。 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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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接受委托后,负责发布媒体公告 、向委托人提供公告版本、向竞买人 提供交易须知和组织报价、竞买(竞 投)等活动,组织和预定合约,签订 流转项目《成交确认书》,并监督合 约的执行。日常工作中,负责帮助农 户和其他经济主体需要获取土地流转 意愿的信息。 配合国土资源局发布《预征土地 方案公告》,并对拟征地范围初步调 查摸底,做好拆迁前期准备工作;做 好发布“三公告”(征地公告、征求 意见公告、实施公告)、迁坟公告和 强制腾地的资料准备和申报等相关工 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组织有关人 员入户丈量,对合法建筑面积、家庭 人口组成和其补偿项目现场调查核 实,并做好补偿资料的整理和核算; 收集被拆迁者意见,对反映的问题进 行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政策标准 编制征地补偿概算,参与征地补偿协 议的签订;做好个人补偿费用“三榜 公示”的具体工作,并照相存档;负 责点对点拨付集体和个人的补偿资 金;负责补偿资料的整理和归档,配 合做好相关征地补偿数据的统计、汇 总和上报。

湘价费[2003]42号关于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3]42号关于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3]42号关于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1]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各执收单位要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各单位要在适当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三、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它用。

执收单位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国土资源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门另行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一、证书工本费(一)土地证书工本费1、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省计委、省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443号2、标准(1)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2)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20元/证(含宅基地)(二)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证(农民免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89号(三)测绘证书工本费1、测绘资格证书:18元/证(正本3元、副本15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51号,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375号2、测绘工作证:4元/证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6]11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豫财综字[1996]17号,豫价费字[1996]65号二、征(拨)用地管理费(一)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标准:1、全包干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2.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不超过征地费额的2.8%2、半包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4%;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 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8%3、单包干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4%三、土地登记费(农村不得收取)(一)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发办[1993]10号;国家土地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局豫价房字[1993]87号(二)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2000㎡及以下100元,每超500㎡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350元(2)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1000㎡及以下50元,每超500㎡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2万元(3)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5000㎡及以下150元,每超500㎡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0.5万元(4)镇居民住宅用地:宗地100㎡及以下6.5元,每超50㎡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15万元。

湘潭县国土资局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湘潭县国土资局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要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建设项目
元/亩
100
5、城镇居民建房
元/户
140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元/平方米
20
湘财综
[2006]85号
三、防洪保安资金
元/亩
800
湘财综
[2007]32号
四、耕地开垦费
湘政办发[2010]47号
湘财综
[2007]65号
商业用地
≥成交价款的40%
住宅用地
≥成交价款的35%
工业用地
≥成交价款的25%
其他用地
≥成交价款的30%
2、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
按照改变土地用途后的现时市场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之差
湘财综
[2007]65号
3、协议出让
按协议价
国土资源部
第21号令
2、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照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不同容积率的地价之差全额缴纳,或者按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后的金额全额缴纳。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1、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
及文号
备 注
一、用地管理费
1、全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公顷及以上的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3%
湘价费
[2003]42号
(2)一次性征用耕地公顷及以下,其他土地公顷及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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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收费
2、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同上
城镇土地使用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土地使用20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700元;2、差额预算单位使用土地5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1000元;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1000平方米以下的:1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4、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100平方米以下的:13元/宗;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30元;
价费字[1992]176号价费字[1992]176号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管理单位
详见湘价费[2003]42号及其附件
用于资料保管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价费〔2005〕158号、湘财综[2008]39号
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行政性收费
4、土地复垦费
同上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由土地所在地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用于土地复垦,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核定
行政性收费
5、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08]39号
用于城镇土地登记的费用开支
1、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福利企业、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2、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减半征收。变更土地登记中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
行政性收费
3、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0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1〕25号)、湘财综[2008]39号
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负责征地工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
1、全包: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4%收取。2、半包: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2.5%收取。3、单包: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1.5%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2%收取。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要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以及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建设项目按100元/亩标准征收。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140元/户。6、单独选址的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按协议价收取;7、统征按全包标准征收。
用于征地的有关费用开支
1、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防洪工程、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2、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预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以上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合资、参股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在免收之列;3、经济适用住房及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减半征收,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减征30%(城镇居民建房除外)。
受检单位
测绘产品质检单位
详见湘价费[2005]158号
用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9、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矿登记费
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湘价费[1993]42号
申请登记的矿山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初始登记费:大型矿山,每矿500元;中型矿山每矿300元;小型矿山每矿200元。2、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每证100元;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或不具备补偿耕地条件的、及补充耕地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一等区域:水田:12000元/亩或18元/m2;旱地:8000元/亩或12元/m2;二等区域:水田:11000元/亩或16.5元/m2旱地:7000元/亩或10.5元/m2;三等区域:水田:10000元/亩或15元/m2旱地:6000元/亩或9元/m2;四等区域:水田:8000元/亩或12元/m2旱地:5000元/亩或7.5元/m2
用于矿产登记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10、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申请评审单位或个人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小型矿产地:3000元/每矿;中型矿产地:5000元/每矿;大型矿产地:7000元/每矿
5、在咀嚼米饭过程中,米饭出现了甜味,说明了什么?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征收对象
执收单位
征收标准
用途
减免条件
收费性质
1、用地管理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2号)、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08]39号)
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
用于闲置土地管理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6、测绘仪器检测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受委托检测仪器的单位
测绘仪器检测单位
详见湘价费[2003]42号及其附件
用于测绘仪器检验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7、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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