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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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需要新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苏价涉[1995]155号、宁价房字[1995]282号、 苏价服[2001]281号
六、土地用途变更费 1、县城(含县城)以上城市 2、乡镇以下(农民部分除外) 七、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平方米 平方米 年、平方米 2元 1元 0.5元 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城区范围内。 县城以下、新征用土地(农民部分除外) 。
本
普通证书:5元/本;国家特制证书:20元/本
由个人自愿选择
苏财综[2004]63号 苏价涉[1995]155号、宁地办字[1995]35号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30元 7.5元 15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十二、土地出让业务费
计算单位
土地出让金
收费标准
2%
平方米 平方米
4.5元 3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十九、采矿权出让价款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按照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规定执 行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苏国土资发[2002]405号、苏国土资发 [2004]284号、宁政发[2004]278号
宁价房[2004]247号 宁价房[2004]247号 宁价房[2004]247号
4、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
宁价房[2005]116号
(1)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
宗
2000元
(2)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
宗
4000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苏价服[2004]494号、宁价房[2005]39号
五、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1)按征(拨、使)用土地时发生的经省以 上批准或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总额 (税除外)的2%-3%收取。其中城、郊区国有 土地按2%,其余3%收取。涉房建设项目分别 按1.4%、2%收取。 征(拨、使)用 (2)城、郊区内划拨国有土地,拨地管理费 用地费用总额 按5元/平方米收取。涉房建设项目按3.5元/ 平方米收取。根据测绘成果报告,用于市政配 套建设所占用的零星用地面积,免收拨地管理 费。城市公用道路用地,拨地管理费按道路用 地总面积减半收取。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苏价涉[1995]155号
九、土地登记费
农民集体土地建房免收。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宗
10元
苏价房[1999]134号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 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 平方米(含2500平方米)以下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500 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 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 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
计算单位
每吨
收费标准
3.6元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宁政发[2006]72号 [1992]价费字251号
十六、采矿权使用费
平方公里、年
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
国务院令[1998]241号
十七、矿产管理费
矿石销售额
在矿管部门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 资源开采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苏政办发[1989]110号
平方米
0.29元
按实际调查勘丈建设用地面积计算;3900 平方米以下面积调查勘丈按3900平方米计 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全额预算事业 单位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3)建设用地拨地钉桩费
件
1304元
四个桩为一件,每加一个桩加收326元
2、修补测图服务费
按实际修补测面积
(1)1:500数字化地籍图
平方米
苏价房[1999]134号
宗
18元
苏价房[1999]134号
6、职工购买公房(含非成套住房)
户
20元
宁价房[2002]224号
7、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含产权交换)
户
20元
宁价房[2002]224号
十、土地证书工本费 十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1、城镇国有土地 2、国有荒山、荒滩、荒地 3、城镇以外的其他国有土地(包括划占撤消村组 后剩余国有土地)
宗
110元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 超过4万元。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 超过1万元。 每超过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 超过200元。 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 过35元。
苏价房[1999]134号
宗
160元
苏价房[1999]134号
宗
90元
二十、征地包干服务费
宁价房[2001]89号
二十一、剩余土地使用补偿费
宁价房[2002]379号
1、主城范围以内
亩
农用地2万元/亩;建设用地1.5万元/亩;未 利用地1万元/亩。 农用地1.5万元/亩;建设用地1万元/亩;未 利用地0.5万元/亩。 宁价房[2004]247号、宁价房[2005]116号
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7]466号、苏 价房函[1997]157号
苏价涉[1995]155号、宁价房字[1998]630号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八、临时用地管理费 1、国家集体建设临时用地 2、城乡各类经营性临时用地 年、平方米 年、平方米 1.5元 3元 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宁 价房[2002]224号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一、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亩
2000元
二、耕地开垦费 三、土地复垦费
平方米 亩
13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 2000元
四、土地闲置费
亩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设用 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 每亩3000-5000元征收;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 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每年不超过土地出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 让金的20%计征,其中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金 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 的15%计征,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按10%计 限未动工建设的单位 征。3、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 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25%且未经批准终止 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建设用地,根据供地方式分 别按前两条的有关规定征收。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行政性规费项目 非农业建设新征(拨、使)用土地的国家 苏政发[1991]148号、苏计经农[1992]275号、苏 、集体、个人(含乡村企业、个体工商户 政办发[1995]62号 和城乡居民建房用地)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 苏政办发[1999]87号、苏政办发[2006]32号 苏政发[1999]8号
事业单位服务性、经营性收费 征地包干服务费暂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即土 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房屋与附着物的拆迁安置费用等四项之和为基 数(若土地部门不负责拆迁安置工作,则拆迁 征地拆迁补偿费 安置费用不在基数之内)支付,城镇规划区以 用 内的征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按3%支 付,50公顷以上按2%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外 的征地50公顷(含50公顷)按2%支付,50公 顷以上按1%支付。 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有关规定撤销 村民小组建制后在建设规划红线以外剩余 的原属该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零星土地。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全额预算事业单 位办公用房用地收取建设用地调查勘丈服 务费应按宁价房402号、市价房(2002) 305号、宁价函(2006)4号文件规定的 收费标准执行
宁价房[2000]402号、宁价函[2006]4号
1、建设用地调查勘丈服务费
(1)1:500数字化地籍图
平方米
0.39元
(2)1:1000数字化地籍图
(2)二类:居民生活用水、医院(非盈利)、 部队用水(经营性用水除外)
立方米
(3)三类:各种性质的宾馆(饭店)、度假村 、医院、疗养院、桑拿洗浴中心及娱乐场所等经营用 水 3、砖瓦粘土 水泥用配料粘土 4、自产自用水泥灰岩、砂岩
立方米
每吨水泥 每吨
0.1元 0.5元 按不同品位分别计征。其中:品位10-19%计 征价格40元/吨,品位20-30%计征价格130元/ 吨,品位31-40%计征价格190元/吨,品位4150%计征价格240元/吨,品位51%以上计征价 格290元/吨。 12元 2.8元 宁价房[2004]94号
按照每年政府公布的土地年租金标准执行
十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1、矿泉水 2、地热水
立方米
10元
定额从量计征 按温度用途和开采量计征
宁价房[2004]94号 宁价房[2004]94号
(1)一类:农林牧渔、种植、养殖用水、工业 生产用水
立方米
25-40度0.8元/立方米,41-50度1.2元/立方米, 51-60度1.6元/立方米,61度以上2.0元/立方米 。 25-40度1.0元/立方米,41-50度1.5元/立方 米,51-60度2.0元/立方米,61度以上2.5元/ 立方米。 25-40度2.5元/立方米,41-50度3.0元/立方 米,51-60度3.5元/立方米,61度以上4.0元/ 立方米。 砖瓦销售收入*2%*50% 宁价房[2004]94号
5、采、选、冶联合企业自产自用铁矿石原矿
每吨
宁政发[2006]72号
6、锶精矿 7、硫精矿
每吨 每吨
宁政发[2006]72号 宁政发[2006]72号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8、膨润土 十五、采矿权登记费 1、大型矿山 2、中型矿山 3、小型矿山 4、变更开采范围、矿种、方式,换领许可证 500元 300元 200元 100元 1000元/平方公里.年(含0.5-1公里);不足 0.5公里的按500元/平方公里.年征收。
0.39元
(2)1:1000数字化地籍图
平方米
0.29元 按出售住房分宗地块占用的土地面积计收 。是指向职工出售公房工作中,对一个单 位有两栋(含两栋)以上房屋的,确定职 工购买住房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向原 土地使用单位收取一次性地籍分宗测绘费 。
二十四、地籍分宗测绘费
平方米
0.3元
宁价房字[1996]48号
十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1、矿区登记面积5000-30000平方米 2、矿区登记面积30000-100000平方米 3、矿区登记面积100000-300000平方米
苏政发[2002]146号、宁财综[2003]345号
4、矿区登记面积300000-500000平方米 5、矿区登记面积500000以上
2、主城范围以外
亩
二十二、土地交易服务费 1、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 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 3、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的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1.5元/平方米 3元/平方米 1.2元/平方米 按土地交易面积向受让方收取。 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交易双方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 或多次抵押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1、煤炭矿产
0.5-1%
2、金属矿产
0.8-1.2%
3、非金属矿产
1-1.5% 3-9元/平方米,具体标准按照苏政 (2002)146号。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9元 8元 6.5元 (1)登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 缴纳7万元。(2)保证金总额=采矿许可 证登记面积*缴纳标准。 (3)登记面积 增加一档,登记面积与缴纳标准的积低于 前一档登记面积与缴纳标准最高积的,以 前一档最高积计算。
(3)土地抵押额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 元) (4)土地抵押额在1000-3000万元(含3000万 元) (5)土地抵押额在3000万元以上
计算单位
宗
收费标准
6000元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宗
8000元
宗
20000元
5、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工本费
本
1000元
二十三、建设用地调查勘丈服务费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国务院令[1990]55号、苏价涉[1995]155号 苏政办发[1998]50号、宁政办发[2002]145号、 宁政发[2006]72号 国务院令[1994]150号、宁政发[2004]、宁 价房[2004]94号、宁价房[2006]178号
十三、土地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