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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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收费标准

国土局收费标准

计算单位
年、平方米 年、平方米
九、土地登记费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 位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 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 平方米(含2500平方米)以下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 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

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 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

6、职工购买公房(含非成套住房)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标准
1.5元 3元
10元 110元 160元 90元 18元 20元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开征时间
农民集体土地建房免收。
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宁 价房[2002]224号
2、金属矿产
0.8-1.2%
3、非金属矿产 十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1、矿区登记面积5000-30000平方米 2、矿区登记面积30000-100000平方米 3、矿区登记面积100000-300000平方米 4、矿区登记面积300000-500000平方米 5、矿区登记面积500000以上 十九、采矿权出让价款
1.2元/平方米
宁价房[2004]247号、宁价房[2005]116号
按土地交易面积向受让方收取。 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宁价房[2004]247号 宁价房[2004]247号
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交易双方另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
宁价房[2004]247号
4、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300元/宗 13元/宗 3000-5000元/
5元/证 10元/证 20元/证 以征地费为基 数计收 1.10% 1.60% 2.10% 2.6-3.1% 见文件
300元/套 500元/套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房地字[2001]300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一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 煤
1%
(二) 金、矿泉水
4%
石墨、磷、硫铁矿、硅石、重晶石、石
(三) 灰岩、砂石、页岩、砖瓦用粘土、橄榄 2%
岩、花岗岩、铁矿、铜矿
二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一) 一、二类勘查项目
100元/个
(二) 其他项目
50元/个
三 采矿登记收费▲
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鄂政发[1995]52号 价费字[1992]251号
(一) 大型矿山
500元/个
(二) 中型矿山
300元/个
(三) 小型矿山
200元/个
(四) 变更登记
100元/个
四 土地复垦费▲
(一) 建设用地
15000元/公顷
(二) 林果用地
17000元/公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 种植用地
18750元/公顷
(四) 水产养殖用地
22500元/公顷
五 土地闲置费▲
见文件
六 土地登记费▲
(二) 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100元/宗
鄂价费字[1992]130号
(三)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 (四)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五) 县级市、县城关镇 七 土地证工本费▲ (一) 普通证

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表(湘价费〔2003〕42号)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范围执收单位收费性质资金用途备注一用地管理费1.全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2.半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3、单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元/每亩元/每户3%4%2%2.5%1.5%--2%100140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征地工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行政性征地的有关费用开支一、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构成。

具体补偿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单独选址的,由用地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签订征地包干协议。

未签订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此费。

三、实行统一征地的,用地管理费按全包标准执行。

四、减免范围:1、列入国家及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防洪工程,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用地管理费;2、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利企业免收用地管理费,但这些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使用土地的,或者这些单位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土地的不在免收之列。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收费项目公示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收费项目公示
销售额
4%
(三)矿泉水
销售额
4%
十、采矿权使用费
元/平方米·年
1000
国务院241号令
十一、采矿登记费
国务院241号令
川价字非[1993]63号
(一)新建、在建生产矿山
1、大型矿山

500
2、中型矿山

300
3、小型矿山

200
4、临时采矿登记

30
(二)变更登记

100
十三、探矿权使用费
国务院240号令
元/宗地
20
500平方米及以下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80元。
(二)地籍测绘费
川价字非[1991]116号
(三)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
元/幅
10
川价字非[1991]116号
泸市价[1991]非字70号
(四)土地证书费
川价函[1999]159号
国土籍字[1990]93号
1、单位精装本
元/证
元/宗地
80
2000平方米及以下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自收自支预算
元/宗地
50
1000平方米及以下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元/宗地
80
2000平方米及以下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5千元。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及经营者
20
2、城镇精装本
元/证
10
3、简装本
元/证
5
4、企业改制变更土地证
元/证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附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 号 收费 项目 交易方式 收费标准 国有建设用 矿业权 地使用权 1.80% 1.50% 1.00% 0.40% 3.00% 2.50% 2.00% 1.20% 依法设立、 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属 于同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 地(矿)产 有形市场的 土地(矿 产)交易机 构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1、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 备注
第 4 页
依法成立, 取得省级以 上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颁 发的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 估资质证 书,在资质 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独立 执业,承担 相应法律责 任的机构。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 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 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 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 议,并作出建设场地和规划区适宜性 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和相关图件 等; 4、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 探与取样测试工作。
第 1 页
序 号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备注
出租
单位:400元/宗 个人:100元/宗
抵押
按成交额的0.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 30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6、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地 (矿)产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 牌和协议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 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7、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矿业权的 登记发证。
成交额 500万元及以下
挂牌 拍卖 出让 转让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地 0.10% 0.10% (矿) 产 50亿元以上 0.06% 0.07% 交 1 易 服 协议出让 按成交额的0.7%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 务 土地矿产 按1000元计收。

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各项收费及标准明细表(一)

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各项收费及标准明细表(一)

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各项收费及标准明细表(一)
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延寿县基准地价及年租金表(六)单位:元/平方米、元/平方米年
说明:此基准地价及年租金表是省政府批准的。

延寿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各项收费及标准明细表(七)
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各项收费及标准明细表(八) 土地价格评估费
(一)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各项收费及标准明细表(九) (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三)一般宗地评估的收费标准
1、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行评估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
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2、清产核资中土地价格评估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30%收取,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
元的按300元收取。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一、证书工本费(一)土地证书工本费1、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省计委、省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443号2、标准(1)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2)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20元/证(含宅基地)(二)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证(农民免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89号(三)测绘证书工本费1、测绘资格证书:18元/证(正本3元、副本15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51号,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375号2、测绘工作证:4元/证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6]11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豫财综字[1996]17号,豫价费字[1996]65号二、征(拨)用地管理费(一)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标准:1、全包干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2.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不超过征地费额的2.8%2、半包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4%;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 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8%3、单包干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4%三、土地登记费(农村不得收取)(一)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发办[1993]10号;国家土地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局豫价房字[1993]87号(二)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2000㎡及以下100元,每超500㎡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350元(2)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1000㎡及以下50元,每超500㎡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2万元(3)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5000㎡及以下150元,每超500㎡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0.5万元(4)镇居民住宅用地:宗地100㎡及以下6.5元,每超50㎡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15万元。

合肥市土地局各项收费依据和标准

合肥市土地局各项收费依据和标准

合肥市土地局各项收费依据和标准一、土地登记费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登记费按国地(籍)字(90)第93号文规定:0.05—0.10元/m2;2、土地证书年检费按皖政办明电(99)27号文,国土(籍)字(90)第93号文规定执行,从低收取。

二、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局、皖土(计)(96)84号文件及市物价局、市土地局淮土字(96)22号文执行。

1、市辖区、濉溪县城范围内经营性:1.50元/m2;公益事业及住宅:0.80元/m2;其他用地:1.00元m2;2、濉溪县城以下经营性用地:0.90元/m2;其他用地:0.80元/m2;3、全市用于采煤塌陷用地:0.50元/m2。

三、征地管理费1、按国家物价局、财务部(1992)价费字597号文规定,按土地总补偿费的4%收费。

2、无偿划拨国有荒山、荒地的用地项目,按省财政厅、物价局皖价费字(1993)131号文规定:(1)省辖市范围内:1.00元/m2;(2)县和县级市所辖镇、街道办范围内0.80元/m2;(3)其它地区0.60元/m2。

四、不可预见费按省计委、省审计局、省土地局、省建行皖土建字(1991)22号文用皖价费(1993)131号文规定:土补偿费的2%收取。

五、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按国家物价局、财务部价费字(1993)139号文规定8元/本。

六、土地复垦费按省政府皖政(1999)9号文规定,按被破坏土地3—6元/m2征收。

七、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代财政)按皖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683号文规定:1、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2倍;2、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1倍;3、占用三级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0.5倍。

八、土地闲置费(荒芜)(代财政收)按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市淮政(1995)47文件规定:2000元/亩收取。

九、土地出让金(代财政收)按省政府皖政(92)41号令及市政府(93)4号令按基淮地价的40%收取。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一、土地部分1. 土地出让金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出让双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使用范围:土地开发整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2. 土地租金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租赁双方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土地储务3.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综字[1999]117号文、冀财综[1999]/100号文、财综字[2002]93号文、冀财综[2003]85号文、财综[2004]85号文、冀财综[2005]1号文征收部门:国家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市、县政府征收标准:5—40元/平方米使用范围: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重点区及有关耕地保护工作4. 耕地开垦费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部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征收标准:10—15元/平方米使用范围:补充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5.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5]农土字第11号文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使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菜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1-4万元/亩使用范围: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6. 土地闲置费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部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土地出让金的5-20%,其它的为5-10元/平方米使用范围:土地管理业务7. 征地管理费收费依据:冀价经费字[1991]32号、冀价涉费字[1992]134号、冀价经费字[1993]32号、冀价涉费字[1993]189号、计价费字[1997]2257号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标准:征地费用总额的1.5-4%,其中住房建设按原标准的70%征收使用范围: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费、会议费、交通工具、福利费、借用人员的工资、旅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改善办公条件等8. 土地出让业务费收费依据: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冀财综字[1993]1号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征收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或土地租金的2%使用范围:土地管理业务9. 土地登记费收费依据:冀土字[1992]24号、中发办[1993]10号、冀价涉费字[1993]189号、冀价经费字[2001]33号征收部门: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城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征收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个人5-10元;单位200-40000元;(2)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包括农村宅基证);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使用特制证的每证20元使用范围:土地管理人员培训,检查验收,购置图件资料,印刷费,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临时人员工资等二、地矿部分10.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依据:国务院令150号、国务院令222号、财建[2001]809号文、河北省政府110号令、河北省政府令[2002]16号征收部门: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矿业权人征收标准: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使用范围: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11.探矿权使用费收费依据:国务院240号令、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征收部门:国家、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探矿权人征收标准: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使用范围: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12.探矿权价款收费依据:国务院240号令、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征收部门:国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探矿权人收费标准: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使用范围: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13.采矿权使用费收费依据:国务院241号令、财综字[1999]74号;特急财综字[1999]183号征收部门:国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采矿权人征收标准:1000元/年。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耕地被占用前5年平均亩产值的
10-15倍
中央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
行政
耕地被占用前5年平均亩产值的
8-10倍
中央
(三)占用一般耕地
行政
耕地被占用前5年平均亩产值的
5-7倍
中央
010
九、耕地闲置费
行政
耕地被占用前5年平均亩产值的
1-3倍
中央
011
十、商服业用地年地租最低限价
行政
自治区
(一)呼和浩特市
行政
10
自治区
(四)赤峰市
行政
自治区
1、Ⅰ级
行政
元/平方米·年
40
自治区
2、Ⅱ级
行政
元/平方米·年
20
自治区
3、Ⅲ级
行政
元/平方米·年
10
自治区
(五)呼盟海拉尔市
行政
自治区
1、Ⅰ级
行政
元/平方米·年
35
自治区
2、Ⅱ级
行政
元/平方米·年
25
自治区
3、Ⅲ级
行政
元/平方米·年
10
自治区
(六)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行政
行政
元/证
10
中央
(2)国家特制证(精装本)
行政
元/证
20
中央
002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行政
元/证
5
自治区
003
二、征地管理费
行政
按征地费总额的
中央
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
行政
中央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

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500号

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500号
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一、土地登记费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一)土地权属调查费 l、党政机关、团体 2、企业 3、事业单位 4、城镇居民 5、农村居民 (二)地籍测绘费 宗地 宗地 宗地 宗地 宗地 元 300元 150元 450元 20元 5元 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60000元。 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 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 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 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未取得到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4、采挖用地管理费 <1>挖沙、取土、采石 <2>割芦苇 十二、证照工本费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所有证 3、集体土地使用证 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5、土地开发许可证 6、临时用地许可证 7、土地勘界许可证 8、建设用地批准书 30元 30元 30元 30元 10元 10元 50元 10元 用地申请表及附表,每套加收工本费3元 元/平方米 元/亩·年 · 0.3—1.5 3
征拨费总额 元/亩
3-4% 50 1 、施工和勘探用地:20元/亩· 年 · 2、经营性用地:0.1—2.0元/月·平方米 · 3、其他临时用地:0.1—0.5元/月·平方米 ·
征拨费总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具体分类标准详见表注七 2、申请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缴此费。<1>建设项 目施工临时用地;<2>石油、地质勘探临时用地;<3>经营性项目临时用 地 <4>其他临时用地。 采挖深度1米之内,在农用地上取土0.7元/平方米:沙石0.5元/平方 米;其它地类0.3元/平方米。农牧民兴修水利及自采自用不收费。

国土资源部门收费标准

国土资源部门收费标准
十二
采矿登记费
粤价费[1992]112号
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1
国营矿山企业登记
大型矿山

500
中型矿山

300
小型矿山

200
2
集体矿山、个体采矿登记
变更登记费按登记费标准的50%收费。
中型矿山企业

300
小型矿山企业

200
个体采矿

“三改”企业办理土地证

10

建设用地批准书费

8
粤价[1999]88号

土地闲置费
粤府〖1998〗72号;肇价字〖1999〗05号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8]72号文规定执行。
(1)
房地产开发用地
出让地价
8%
(2)
一般建设用地
出让地价
5%
(3)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出让地价
2%

耕地开垦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995〗62号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5]62号文和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2号文规定执行。

采矿权使用费
元/平方公里
1000
国务院令241号
十一
采矿权价款
按规定执行
国务院令241号
省管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按此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规定执行。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取消。
(1)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发布时间:12-23 09:08 来源: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作者:国土局sj 共计:2278 字一、征(拨)用地管理费收费标准:1、全包方式(1)一次性征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 亩以上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1%计收。

(2)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征地总费用的2.8 %计收。

2、半包方式(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 亩以上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4%计收。

(2)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8%计收。

3、单包方式(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1 %计收。

(2)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4%计收。

收费依据:豫计收费〔2001〕1019号。

二、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单位宗地在2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50元,每超过于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宗地5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1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宗地1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

5、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按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收费依据:豫价房字〔1993〕087号。

三、地籍测绘费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200平方米及以下收100元,每超过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事业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以下收50元,每超过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完整word版)邯郸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收费公示一览表(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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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
17
探矿权价款
国务院240号令
按评估值确定。
13
采矿权价款
国务院240、241、242号令
按评估值确定。
14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冀国土资发[2006]15号
矿种0.001元-7.2元/平方米.年
15
探矿权使用费
国务院240号令
100-500元/年.平方公里
16
勘查登记费
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89号、价费字[1992]251号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收费公示一览表
序号
收费项目
依据
收费标准(元)
1
征地管理费
冀价经费字[2001]32号、冀价经费字[1993]32号、冀政办函[2008]57号
根据不同的征地方式按征地费用总额的0.75%-2%,其中涉及住房建设部分按原标准的70%征收。
2
土地登记费
冀价涉费字[1993]第189号、冀土[1992]24号
6
耕地开垦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9条
每平方米10元-15元
7
土地复垦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33条
每平方米5元-20元
8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办发100号、河北省财政厅[1993]冀财综字第1号;冀政[1992]62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岳西县国土资源局收费项目及标准

岳西县国土资源局收费项目及标准
.00-9.00 九、闲置费 元/m2 5.00-10.00 十、新增耕地有偿使用费 元/m2 5.00 省财综字[99]114号、[2003]28号 岳西为十五类地区 十一、档案收费 市物价、财政局价房字(98)142号 1、土地档案保护费 (1)查阅土地档案资料 元/页 0.10 (2)查阅土地图件 元/宗 10.00 一般图件 元/宗 20.00 聚脂图 2、土地档案复制费 (1)土地档案资料 元/页 0.30 (2)土地图件 元/宗 10.00-40.00 3、土地使用权证明费 (1)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 500m2以下 30.00 同 上 500-1000m2 30.00-100.00 1000m2以上 不超过400元 (2)港澳台人员 国内标准1-2倍 (3)外国人 国内标准2-5倍 4、地产咨询服务费 (1)建设用地、地籍档案 元/卷 20.00 (2)其它土地档案 元/卷 10.00 (3)地形、地籍蓝图 元/幅 20.00 十二、宗地地价评估收费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计价格(94)2017号 按评估值分段计征。 1、100万元以下 4‰ 2、101-200万元 3‰ 3、201-1000万元 2‰ 4、1001-2000万元 1.5‰ 5、2001-5000万元 0.8‰ 6、5001-10000万元 0.4‰ 7、10000万元以上 0.1‰ 十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94)150号令、省政府55号令 1、河砂、蛭石、花岗石、大理石、石英石、铁砂、砖瓦粘土、陶土、瓷土、高岭土、钾长石、建筑用砂、石料、砖瓦用砂等。 2% 2、矿泉水 4% 十四、采矿登记发证费 1、全民、集体、私营 元/证 30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价费字251号,省物价局皖价行费(96)355号 2、个体采矿者 元/证 200.00 十五、换证采矿许可证费 1、全民、集体、私营 元/证 150.00 2、个体采矿者 元/证 30.00 皖价费(2002)186号 十六、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年审注册费 1、全民、集体、私营 元/证 100.00 2、个体采矿者 元/证 50.00 十七、采矿权使用费 元/平方公里·年 1000.00 国务院令第三产业241号,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收费项目和标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收费项目和标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含义: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属情况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时进行的外业土地测量、权属调查、定界埋桩和内业面积量算、标绘宗地图、绘制各种图件等项工作而收取的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第二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

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一项。

收费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3)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4)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备注: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二、耕地开垦费含义:耕地开垦费是指各类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时,在建设单位放弃由其自行组织开发补充新耕地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用于重新开垦出与其所占用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新耕地所需要的专项费用。

青田县国土资源局收费范围、对象及标准

青田县国土资源局收费范围、对象及标准
青田县国土资源局收费范围、对象及标准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范围
执收单位
收费对象
(涉企、涉农、社会)
1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8元/本
〔93〕价费字139号
城市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机关
涉企已取消
2
征地管理费
1统一征地,征地费总额的3—4%
2非统一征地,征地费总额的1—2%。
详见文件
浙政发〔88〕83号,
综字〔99〕74号
勘查、开采矿产资
源的单位和个人
地矿管理机关
探矿权使用费
100—500元/平方公里、每年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
综字〔99〕74号
勘查、开采矿产资
源的单位和个人
地矿管理机关
采矿权价款
评估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
综字〔99〕74号
勘查、开采矿产资
源的单位和个人
地矿管理机关
探矿权价款
评估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

征用蔬菜基地和蔬
菜后备基地的用地
单位
土地管理机关
社会
16
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收益金)
拍卖或招标。详见文件
国务院〔90〕55号令,
省政府〔92〕19号令,
《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用地单位
土地管理机关
社会
青田县发展计划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举报电话:12358
浙政发〔2000〕292号
占用耕地进行
非农业建设的
单位和个人
土地管理机关
社会
5
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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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需要新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苏价涉[1995]155号、宁价房字[1995]282号、 苏价服[2001]281号
六、土地用途变更费 1、县城(含县城)以上城市 2、乡镇以下(农民部分除外) 七、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平方米 平方米 年、平方米 2元 1元 0.5元 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城区范围内。 县城以下、新征用土地(农民部分除外) 。

普通证书:5元/本;国家特制证书:20元/本
由个人自愿选择
苏财综[2004]63号 苏价涉[1995]155号、宁地办字[1995]35号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30元 7.5元 15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十二、土地出让业务费
计算单位
土地出让金
收费标准
2%
平方米 平方米
4.5元 3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十九、采矿权出让价款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按照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规定执 行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苏国土资发[2002]405号、苏国土资发 [2004]284号、宁政发[2004]278号
宁价房[2004]247号 宁价房[2004]247号 宁价房[2004]247号
4、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
宁价房[2005]116号
(1)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

2000元
(2)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

4000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苏价服[2004]494号、宁价房[2005]39号
五、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1)按征(拨、使)用土地时发生的经省以 上批准或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总额 (税除外)的2%-3%收取。其中城、郊区国有 土地按2%,其余3%收取。涉房建设项目分别 按1.4%、2%收取。 征(拨、使)用 (2)城、郊区内划拨国有土地,拨地管理费 用地费用总额 按5元/平方米收取。涉房建设项目按3.5元/ 平方米收取。根据测绘成果报告,用于市政配 套建设所占用的零星用地面积,免收拨地管理 费。城市公用道路用地,拨地管理费按道路用 地总面积减半收取。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苏价涉[1995]155号
九、土地登记费
农民集体土地建房免收。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10元
苏价房[1999]134号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 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 平方米(含2500平方米)以下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500 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 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 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
计算单位
每吨
收费标准
3.6元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宁政发[2006]72号 [1992]价费字251号
十六、采矿权使用费
平方公里、年
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
国务院令[1998]241号
十七、矿产管理费
矿石销售额
在矿管部门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 资源开采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苏政办发[1989]110号
平方米
0.29元
按实际调查勘丈建设用地面积计算;3900 平方米以下面积调查勘丈按3900平方米计 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全额预算事业 单位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3)建设用地拨地钉桩费

1304元
四个桩为一件,每加一个桩加收326元
2、修补测图服务费
按实际修补测面积
(1)1:500数字化地籍图
平方米
苏价房[1999]134号

18元
苏价房[1999]134号
6、职工购买公房(含非成套住房)

20元
宁价房[2002]224号
7、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含产权交换)

20元
宁价房[2002]224号
十、土地证书工本费 十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1、城镇国有土地 2、国有荒山、荒滩、荒地 3、城镇以外的其他国有土地(包括划占撤消村组 后剩余国有土地)

110元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 超过4万元。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 超过1万元。 每超过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 超过200元。 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 过35元。
苏价房[1999]134号

160元
苏价房[1999]134号

90元
二十、征地包干服务费
宁价房[2001]89号
二十一、剩余土地使用补偿费
宁价房[2002]379号
1、主城范围以内

农用地2万元/亩;建设用地1.5万元/亩;未 利用地1万元/亩。 农用地1.5万元/亩;建设用地1万元/亩;未 利用地0.5万元/亩。 宁价房[2004]247号、宁价房[2005]116号
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7]466号、苏 价房函[1997]157号
苏价涉[1995]155号、宁价房字[1998]630号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八、临时用地管理费 1、国家集体建设临时用地 2、城乡各类经营性临时用地 年、平方米 年、平方米 1.5元 3元 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宁 价房[2002]224号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一、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2000元
二、耕地开垦费 三、土地复垦费
平方米 亩
13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 2000元
四、土地闲置费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设用 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 每亩3000-5000元征收;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 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每年不超过土地出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 让金的20%计征,其中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金 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 的15%计征,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按10%计 限未动工建设的单位 征。3、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 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25%且未经批准终止 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建设用地,根据供地方式分 别按前两条的有关规定征收。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行政性规费项目 非农业建设新征(拨、使)用土地的国家 苏政发[1991]148号、苏计经农[1992]275号、苏 、集体、个人(含乡村企业、个体工商户 政办发[1995]62号 和城乡居民建房用地)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 苏政办发[1999]87号、苏政办发[2006]32号 苏政发[1999]8号
事业单位服务性、经营性收费 征地包干服务费暂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即土 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房屋与附着物的拆迁安置费用等四项之和为基 数(若土地部门不负责拆迁安置工作,则拆迁 征地拆迁补偿费 安置费用不在基数之内)支付,城镇规划区以 用 内的征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按3%支 付,50公顷以上按2%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外 的征地50公顷(含50公顷)按2%支付,50公 顷以上按1%支付。 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有关规定撤销 村民小组建制后在建设规划红线以外剩余 的原属该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零星土地。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全额预算事业单 位办公用房用地收取建设用地调查勘丈服 务费应按宁价房402号、市价房(2002) 305号、宁价函(2006)4号文件规定的 收费标准执行
宁价房[2000]402号、宁价函[2006]4号
1、建设用地调查勘丈服务费
(1)1:500数字化地籍图
平方米
0.39元
(2)1:1000数字化地籍图
(2)二类:居民生活用水、医院(非盈利)、 部队用水(经营性用水除外)
立方米
(3)三类:各种性质的宾馆(饭店)、度假村 、医院、疗养院、桑拿洗浴中心及娱乐场所等经营用 水 3、砖瓦粘土 水泥用配料粘土 4、自产自用水泥灰岩、砂岩
立方米
每吨水泥 每吨
0.1元 0.5元 按不同品位分别计征。其中:品位10-19%计 征价格40元/吨,品位20-30%计征价格130元/ 吨,品位31-40%计征价格190元/吨,品位4150%计征价格240元/吨,品位51%以上计征价 格290元/吨。 12元 2.8元 宁价房[2004]94号
按照每年政府公布的土地年租金标准执行
十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1、矿泉水 2、地热水
立方米
10元
定额从量计征 按温度用途和开采量计征
宁价房[2004]94号 宁价房[2004]94号
(1)一类:农林牧渔、种植、养殖用水、工业 生产用水
立方米
25-40度0.8元/立方米,41-50度1.2元/立方米, 51-60度1.6元/立方米,61度以上2.0元/立方米 。 25-40度1.0元/立方米,41-50度1.5元/立方 米,51-60度2.0元/立方米,61度以上2.5元/ 立方米。 25-40度2.5元/立方米,41-50度3.0元/立方 米,51-60度3.5元/立方米,61度以上4.0元/ 立方米。 砖瓦销售收入*2%*50% 宁价房[200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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