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监督制度全文【最新】

合集下载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为了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科学和规范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

这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包括:
1.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程序,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进行。

这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和运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计划编制和实施等。

2.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监督制度:通过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正义。

这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告发布、资格审查、考察核查、遴选选拔、任前公示等。

3.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决策监督制度:通过加强决策的合法性和程序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这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决策的法律依据、决策的程序规定、决策的审查程序等。

4.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果监督制度:通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果的监督,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这包括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果的考核评估、任职后的监督管理、对错误决策和不正当行为的追责问责等。

这些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有效地防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当行为,维护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良好形象,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干部队伍保证。

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

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

一是以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为要求,着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用人导向,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任干部,全年调整干部138人次,其中提拔重用干部37人,解决职级32人,到龄退线28人,因过免职1人。

通过调整,一批年龄较大的科级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调整为非领导职务干部,一批优秀的年轻干部、女干部被提拔担任科级领导干部,全县科级领导班子的平均年龄、知识、性别结构等较以前有了较大改善,活力明显增强。

此外,我们还配合市委组织部做好了对我县市管干部的年度考核与县级领导班子届中考察工作。

二是以规范管理为目标,着力加强干部队伍的宏观管理。

进一步加强了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县直单位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了检查,综合检查情况下发了《关于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的情况通报》,对全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关要求和意见。

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我县因公出国(境)的任务和人员的审批条件、程序、管理权限等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加强了管理。

严格执行干部停薪留职、借调干部报告审批、“三定”方案等政策和规定,机关干部混岗、干部未经批准长期外出吃“空饷”等现象有了明显好转。

三是以健全制度为抓手,着力抓好干部监督工作。

继续坚持实行《干部监督信息员聘请和管理办法》、《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沟通暂行办法》、《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暂行规定》等规范性制度,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继续坚持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干部任前公示、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健全完善了信访举报制度和案件查核督办制度,委托审计部门对县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南洲镇等单位的7名科级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切实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加大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力度,明确要求审计局的“三个会议”即审计小组进场会、审计局党组的定审会和向被审计对象的反馈会组织部门都派人参加,切实掌握第一手信息,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在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和教育奖惩中的作用;集中三个月时间,将1981年至2008年的干部任免文件及干部“三龄一历”等个人资料全部录入电脑,进一步加强了干部档案电子信息库建设。

规章制度-四项监督制度

规章制度-四项监督制度

规章制度-四项监督制度四项监督制度指的是党的领导高度重视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四个重要制度,包括党内监督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组织监督制度和对外监督制度。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纪律执行,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

1. 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是指党组织对党员和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体系、选人用人制度、纪检监察制度等,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保证党员和干部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重要性和责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 群众监督制度:群众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对党的工作和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通过建立畅通的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对群众意见的听取和处理,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提高党的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3. 组织监督制度:组织监督是指党的组织对党员和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制度、选人用人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对党员和干部的工作和行为进行检查评估,加强对重大问题的审查调查和问责追究,确保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实施。

4. 对外监督制度:对外监督是指党和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安排。

通过建立健全党和国家机关的信息公开制度、媒体监督制度、人大监督制度等,加强社会各界对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和评价,推动党和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务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

这四项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加强党的自我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同时,也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形成监督合力,共同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贡献力量。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党在组织和人事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透明性和科学性,以及有效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督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指根据党的干部政策和制度,通过一系列程序和程序,对干部进行选拔、录用和任用的过程。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核心是确定干部的任职岗位与职责,评价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以及确认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1. 干部任用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绝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党的领导是干部工作的根本保证。

(2)坚持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原则,全面征求干部意见,破除腐败现象,选拔优秀人才。

(3)坚持慧眼识才原则。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注重发掘和培养有潜力的年轻干部,提高年轻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为干部队伍的长远发展增添新鲜血液。

2. 干部选拔任用程序(1)干部候选人提名。

干部候选人可以通过自荐、干部推荐或组织推荐等方式进入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2)干部综合考察。

干部候选人经过履历审查、综合素质测试、组织考察和民意调查等程序进行综合考察。

(3)干部选拔决定。

根据干部综合考察结果,由相关党组织进行干部选拔决定,以确保干部选拔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四项监督制度为了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组织监督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纪律监督制度和群众监督制度。

1. 组织监督制度组织监督制度是指党的组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组织监督制度由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政策执行和制度规范。

2. 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是指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参与的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任用过程。

以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项监督制度:
1. 任前廉政审查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之前进行廉政审查,对候选人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防止腐败分子和品行不端的人员被提拔任用,确保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2. 考察材料公示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中,应当将参加考察的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公示,供社会各界监督。

通过公示,可以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候选人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防止腐败问题的出现,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3. 审议群众意见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中,应当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涉及到群众利益的岗位进行听取。

通过听取群众的意见,可以了解干部的实际表现和能力,避免干部缺乏基层工作经验和群众联系,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监督。

4. 后续跟踪评估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之后,要对干部的工作表现进行跟踪评估。

通过对干部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

以上就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项监督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些制度,可以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有效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保持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

中组部就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答问(全文)

中组部就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答问(全文)

中组部就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答问(全文)最近,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

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

在上述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颁布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请您介绍一下颁布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

答: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

"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2007年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

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基本知识资料1、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2、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提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3、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中发(2002)7号文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7、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8、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9、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1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 应到会成员超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11、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2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12、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13、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4、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2024年法制办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方案

2024年法制办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方案

2024年法制办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方案一、问题清查制度问题清查制度是为了发现并解决法制办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促进其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运行而设立的。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1. 调查研究:法制办将组织定期的调查研究,了解各部门在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问题清单。

2. 审查评估:通过专家组的专业评估,对法制办的工作进行全面审查,并制定整改方案。

3. 跟踪检查:定期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性。

4. 反馈整改:法制办将根据问题调查的结果,及时向相应的部门进行整改指导,并及时反馈整改进展情况。

二、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为了增强法制办透明度,促进政府工作的公开和民主监督而设立的。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1. 制定信息公开目录:法制办将会制定信息公开目录,明确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不适合公开。

2. 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法制办将会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的发布和查询,实现信息公开的便捷和高效。

3. 定期公开工作报告:法制办将会定期公开工作报告,向公众公开详细的工作情况和业绩。

4. 接受社会监督:法制办将会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鼓励公众对法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内部监督制度内部监督制度是为了防止法制办内部出现腐败和违纪行为,保持组织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而设立的。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1. 工作流程监控:法制办将建立监控系统,对工作流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杜绝违规操作。

2. 内部审计:法制办将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对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审查,防止财务违规和工作纪律方面的问题。

3. 财务监督:法制办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4. 建立举报机制:法制办将建立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举报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

四、外部监督制度外部监督制度是为了增加法制办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而设立的。

民主监督的四项制度

民主监督的四项制度

民主监督的四项制度
1. 公民监督:指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机关有关工作的监督,例如参与事先审查、提出异议意见、开展评议、提出修改建议等。

2. 公众参与:指有关部门和行政机关就有影响社会和群众利益的重大计划、政策等项目,向社会和群众开放,依法进行事先公示及公众参与审议和听证等工作。

3. 计划绩效考核: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实施的计划、政策、项目和重大活动进行各项绩效考核。

4. 审计监督:指依法贯彻实行审计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收支管理进行检查,以确保财政收支公平合理、有效利用。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2023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增强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推进干部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2023年,我国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一、加强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为了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将建立科学且完善的选拔任用机制,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和效果。

具体举措如下:1.制定详细的选拔任用工作细则。

将明确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确保选拔过程公开、公平、透明,并避免任人唯亲、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

2.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评估机制。

通过定期的干部选拔评估,对干部选拔过程的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以提高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和质量。

3.深化选人用人的科学化改革。

通过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营造良好的选人用人氛围,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和保障。

二、加强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性为了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进行,将从制度上加以约束和规范。

具体举措如下:1.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和程序。

明确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和程序,并建立相应的纪律和规范,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公平,并避免急功近利、才不遇用、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2.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信息和资料公开。

为了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将建立完善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干部的基本情况、履历和业绩等信息,供各级组织和广大群众参考和监督。

3.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对于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以维护选人用人工作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三、完善四项监督制度为了保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将继续完善四项监督制度,有效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

具体举措如下:1.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的组织监督制度。

通过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的组织监督程序和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组织程序和活动的监督,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十)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管理制度《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2024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2024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2024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一、序言干部是党的事业的中坚力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党的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更好地推进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科学、公正、公平地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本文将介绍2024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1.体制机制创新2024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将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的创新。

建立健全由党委领导、制度保障、专业机构实施和社会监督的干部选拔任用体制,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公正、公平。

2.干部选拔标准在2024年,干部选拔标准将更加明确,秉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加强对候选干部的道德品质和才能的评估。

选拔干部将综合考虑个人的政治立场、道德修养、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等因素。

3.选拔任用程序为了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和透明,2024年将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

明确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环节和程序,并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选拔任用的程序将从源头上杜绝任人唯亲、任人唯故的问题。

4.民主评议制度2024年将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评议制度。

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评议,选出符合选拔标准和群众期望的优秀干部。

民主评议制度将倡导透明、公正和参与的干部选拔任用过程。

5.培养选拔新机制2024年将进一步改革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建立完善年轻干部成长的机制,突出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的重要性。

通过培养选拔新机制,为干部队伍的延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四项监督制度1.选拔任用监督制度2024年将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制度。

加强党委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向阳光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通过监督制度,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干部任前廉政审查制度2024年将进一步加强干部任前廉政审查工作。

以廉洁自律为核心,严格按照党纪国法对干部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防止不适任的干部进入领导岗位,确保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

干部监督四项制度

干部监督四项制度

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印发干部任用四项监督制度最近,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先后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

建立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是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是对有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改变集体决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10种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二是对有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测评和考察情况、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规用人问题不进行查核处理、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规用人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等8种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对有更改伪造推荐测评结果、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等8种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对有在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拉票贿选等8种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越级提拔干部等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破格提拔干部、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除换届外大批量调整干部等7种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报告两评议”制度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包括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整改。

四项监督制度内容

四项监督制度内容

四项监督制度内容四项监督制度基本内容:是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

“一报告两评议”具体含义: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学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各党总支、各村党支部、镇直机关各单位:为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严肃干部人事纪律,进一步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选人用人公信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重要措施。

为确保实现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党员干部知晓“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特制订如下方案:一、总体目标通过广泛宣传,使全镇广大干部群众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增强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和-谐建设的能力,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目标。

二、工作措施学习宣传1、党委中心学习。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完成专题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各村、镇直各部位要尽早安排时间,以四《四项监督制度》为主要内容,组织理论专题学习讨论,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亲自抓。

2、强化培训。

镇党委结合送课下乡,将《四项监督制度》纳入培训的重要内容,举办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培训班,进行一次全面培训。

3、组织测试。

组织全镇党员干部进行《四项监督制度》自我测试。

4、多途径宣传。

通过广播、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全面宣传。

专题剖析1、谈心谈话。

由镇党委书记与党政班子成员开展一次专题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与管线单位主要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成员开展一次专题谈心谈话活动,各工作组长与各村支部书记开展一次专题谈心谈话活动,将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贯彻做为重要内容之一,进行提醒告诫、鞭策鼓励、促进落实。

2024年法制办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方案

2024年法制办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方案

2024年法制办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方案____年法制办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方案,____字一、背景介绍法制办作为一个行政机构,负责监督和维护国家法制的实施。

____年,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法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法制办的工作效率和监督水平,制定了下面四项监督制度。

二、____年法制办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方案1.案件备忘制度案件备忘制度是指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需要将案件的有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备忘。

这个制度的实施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案件信息记录。

对每个案件,办案人员需要详细记录案件的基本信息,如案件名称、案发时间、涉案人员等,并及时更新和整理。

(2) 备忘录撰写。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办案人员需要撰写备忘录,记录案件的办理进展、关键问题和待解决的难点等内容。

(3) 案件备份与保密。

所有案件信息需要进行备份,并加强信息保密工作,确保案件信息的安全和可查性。

2.日常工作督查制度日常工作督查制度是指对法制办的日常工作进行督查和评估,以发现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1) 日常督查计划。

每年制定日常督查计划,明确督查内容、方式和频次。

(2) 面对面督查。

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单位进行面对面督查,深入了解工作情况,发现问题。

(3) 反馈与整改。

及时将督查结果反馈给被督查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4) 总结与通报。

每年对督查结果进行总结与评估,并通报给领导及相关部门,以推动问题的解决和工作的持续改进。

3.对外业务监督制度对外业务监督制度是指对法制办的对外业务进行监督,以确保法制办的工作在合法和有效的范围内进行。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1) 对外业务备案。

对所有对外业务进行备案,明确对外业务的目的、范围和方式。

(2) 对外业务合规检查。

定期对对外业务进行合规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制办的相关规定。

(3) 对外业务结果评估。

对对外业务的结果进行评估,评估其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既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视角,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又完善了监督方法,增强了监督效力,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证。

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应当以“强化四性”为重点,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强化主观自觉性当好选人用人“带头人”县委书记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处于核心地位,在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中责任重大,必须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强化主观自觉性,争当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和执行模范。

一是要带头加强学习,做到思想上正确认识监督。

要把学习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的重点,列入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学习领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把握《责任追究办法》划分的干部选任工作的5类责任主体、39种责任追究情形,时刻自警、自律。

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遵循选人用人的规定与程序,正确行使县委书记选人用人的权力,切实发挥表率作用,为贯彻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筑牢思想基础。

二是要带头认真履职,做到行动上自觉接受监督。

要坚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规定,坚决不越四项监督制度的“警戒线”、不触四项监督制度的“高压线”。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出于公心、掌握标准、严格程序、注意结构,全面履行选人用人的指导、监督、把关责任。

既要履行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职责,也要恪守被监督者职责,带动五类责任主体的领导共同把四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带头严格自律,做到感情上真诚欢迎监督。

在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中,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有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胸怀,善于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从善如流,闻过则喜,知错就改,避免“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权力一把抓”的现象发生。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性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其能力水平和政治素质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因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既是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

只有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才能选拔出真正合格的干部,为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干部选拔政治导向,依法严肃选拔干部,注重干部选拔的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和精神文明,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注重质量、能力和潜力等多维度评价,公正、公平、公开选拔任用干部,优化干部组成,注重激励和约束。

三、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方法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主要包括提名、考察、公示、审批等环节。

提名环节是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根据干部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名干部候选人。

考察环节是对干部候选人进行全面、客观的考察和评价,包括个人素质、工作业绩、形象表现等方面。

公示环节是将干部候选人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各方的监督,确保任务公开公正。

审批环节是通过党组织的程序进行最后的任命决定。

干部选拔任用的方法主要包括综合评价、岗位竞聘、选拔任用、培训锻炼等。

综合评价是通过对干部候选人材料的查阅、面试、考评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在多个方面全面了解干部候选人的情况。

岗位竞聘是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拔适合岗位要求的干部,通过公开推荐,并经考察、评审后确定。

选拔任用是通过人事部门的组织程序,对干部候选人进行选拔和任用。

培训锻炼是对干部候选人进行培训和锻炼,提高其能力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干部选拔任用的四项监督制度四项监督制度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包括组织监督、舆论监督、纪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四项监督制度

四项监督制度

四项监督制度(一)国家宏观政策监督国家宏观政策监督是国家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行政机关之间对国家宏观政策实施结果、影响和执行结果的监督活动。

它有助于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促进政策的可持续性。

在宏观政策过程中,它有助于指导国家的知识和技能研究机构、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的机构。

通过在宏观政策实施过程中不断监督、改进和对策,可以使国家宏观调控更有效,并保障政策的公正性、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制定、实施和强制执行有关政策的机构监督监督的针对对象是被执行的主体,因此可进行机构监督。

机构监督就是通过制定新政策或修改现有政策,以及强制执行有关政策来监督政策实施的过程。

具体而言,是通过确定下达政策的机构,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针对机构实施管理监督,为识别及时修改实施不当之处提供保证。

这样,可以及时修正管理和执行不当之处,以促进政策的实施。

(三)市场监督市场监督是指在政府控制措施的基础上运用社会准则和激励机制进行的政策监督。

这意味着在国家宏观政策实施过程中,通过改善业务运作环境、设定政策秩序并实施社会责任,以及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市场强制执行,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实践,旨在促进宏观政策约束和引导。

(四)民众监督民众监督是政府采取一定控制手段,以社会激励和权利行为为切入点,通过市场抑制、社会责任感、政治诉求等方式,来有效地监督宏观政策的实施及其影响。

民众监督作为最后一层监督,通过引导政策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策的可持续性,有助于建立公共审查的机制,保障政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此外,民众监督也可以起到清除腐败、消除社会不公等作用,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

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