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前法律教育的现状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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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法律教育的现状与反思
当前我国法律教育的现状
在我国当前,法律教育开始于大学阶段,无论是本科院校亦或专科都设有法律类的专业,当然所谓正规的法律教育应该是在本科院校里进行的。在本科阶段,采取老师台上讲课、学生堂下听课的这种板书式教学,属于一种“通识性”与“基础性”的教育,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外,毕竟学生是初涉法律领域,懂得的仅仅是一些杂乱的法律意识与心理,没有一套经过系统训练的法律思维和一定量的法律知识。但是如果经过了四年的大学法律教育进入研究生之后,还是依然如此哪就有点问题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吕忠梅教授,在其《从本科生到硕士生》一文中谈到:一般来说,本科生培养目标是学习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完成法律的“通识”教育或“共性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是什么”到“为什么是”,从“知识”走向“能力”,它培养的是学生的观察、思考、分析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要完成法律的“专业教育”或个性养成,个人“学风”、“文风”初显。接着作者指出:令人十分痛心的问题是,有的学生虽然进入硕士生行列,但各方面依然停留在本科阶段,不能理解为什么都是要给学生开列书单,满足于课堂上听课获得的知识,很少自己读书,从来不做笔记,更不动手写文章。其实这种令人十分痛心的问题,不仅仅是学生个人的问题,更有我们国家现存教育体制以及学校和导师等方面的问题。
我国近几年来,随着大学生就业率的连连下降以及毕业生收入的减少,社会对大学生生,尤其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本科生及研究生)的前途尤为关注。今年6月10日,由麦可思(MyCOS)——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撰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9年就业蓝皮书——《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在京发布。报告介绍,2008届本科毕业生的收入明显下降,就业率最差的专业是法律和哲学,更是将近几年的这种关注引向深入,从某种程序上讲,如果哲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率低,还可以从专业理论性强方面寻找理由的话,哪作为一个实用性的法律类专业,法律是一门“世俗”的学科,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推进的大潮下,需求量必定大增,应该不至于此。
在我国高校一直以来是以扩招为总体趋势的,法律类专业更是如此,于是乎在经过了近几年短短的迅猛扩招之后终于“积劳成疾”,法律类专业已经连续两三年在一类学科中就业率垫底,甚至倒数第一。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根据国外的经验,法律类是以培养社会精英为目村的,不能是就业率论英雄,但如今的事实是在我国所谓的“社会精英”在经过了专门教育出了校门后,连工作都没有着落、成了问题,精英更是谈不上。于是法律专业就业的话题也就一直为人们所探讨,不容否认的是法律类专业的招生是很热的,但就业却十分不理想,这种热招生冷就业的局面,以致于在2006年关于取消本科法学专业设置的说法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法学专业缘何由香饽饽变成烫手的山芋?造成这些困境的又究竟是什么原因?
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曾说过,中国法学教育存在四个主要问题:第一是总体定位不清,法学教育到底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这个定位没有弄清;第二,法学教育到底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这个目标没有弄清;第三,法学教育现在的低起点与法律职业高素质要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怎样克服这个矛盾还没有找到更好的道路来解决;第四,法学教育到底是人文教育还是科学教育或者是二者兼有这个问题含混不清。此外,还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学教育还存在两个根本性缺陷,一是中国法学教育当中缺乏司法伦理的训练。不具有司法伦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很危险的;二是中国法学教育当中缺乏职业技巧培训。没有职业技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就不能适应职业的要求。
普遍而言,在任何职业群体中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员,都需要具备两方面的基本素质: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对我国的法律类专业来说这两方面的基本素质都是缺乏或不足的,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不一而足,笔者试图将近几年,社会学者、专家教授等关于我国法律类专业学生就业率及收入下降的几大原因予以总结并就此问题提出几点我个人的看法,以期能够对我们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及高校对于法律类专业的教学工作有所启迪和帮助。
我国法律教育需要反思的问题:
一,个性化教育模式缺乏
据我个人的体会与感受,我们国家大学法律教育(包括研究生阶段)的一个很大的缺憾是:教学过程以及课下缺乏对学生个性的引导与培养。我们每个人都是不同于其他人的世界上的唯一,而这种唯一性决定了一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某些特殊之外,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忽视这种个人的特殊性,当然也并不是要求我们教师要为每一个学生制定一套教学方法。我们所要做的或应当注重的是我们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予以保留并引导每个学生身上所体现出的个性,并通过适当的启蒙使之得以张扬。寻找并建构起这样的教学方式既是使学生身上的个性是得到自由发展的体现,又是充分发掘一个人的内在潜力的必要途径。而我们法律教学过程中所缺乏这种对个性予以保留、培养的传统习惯,具体表现在课堂的教学过程的方法上和课下缺乏提供学生利用自由时间发展自己机会两个方面。
一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在我们的法律教育课堂上(无论本科还是研究生阶段),我们所奉行的是“师教生学”的传统模式,即老师在课堂上讲授相关的知识,而学生则在堂下听讲、记笔记,这是一种“演讲式”的教学方法,我想除非演讲者特别受人崇拜或尊重,否则是无法在整堂的时间里始终使学生保持积极的学习热忱的。因为接受过教育的人士肯定都有过这样的体会:即在这种传统教学模式下,在课堂上听讲,学生感到的是被动与束缚,以至无聊、逃课。为什么呢?虽然我们都强调上课要认真听讲,但从某种程度上说,上课没有认真听讲的人也不能全怪他们,因为即使老师讲得再精彩,作为一个人,从人性的深处而言是具有表现欲望、喜欢张扬个性,倘若整堂课只坐在课堂上听讲、做笔记也必定是枯燥、缺乏活力的课堂。一句话,我们不能用体制与纪律规制我们基本的人性方面的需求,如果这种需要是正当和有益的话。我们虽然强调课堂上应该形成生动活泼的局面,但毫无疑问的是,这种局面是难以在现存的教学方式下形成的,因为自古以来良好的教学方法从来都是顺应人心的需要,倾听人性中的正当需求的,而课堂上要形成生动活泼的局面,师生互动的教学方法是必要的。因此可以说,不改变现存的“师教生学”的模式,课堂良好气氛的培育与形成是不可能的。
中山大学的法学院副教授杨小强在其《对法学院课堂的指望》一文中开篇谈到:“我在法学院的课堂上廛了12年法律,不瞒你说,越教越没信心。毕业了的学生回来问我,在法学院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