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竞合
2020年秋《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一~四
2020年秋《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一单选题(共10题(40.0分))1、我国诉权理论采取的是()。
(4.0分)A 多元诉权说B 二元诉权说C 公法诉权说D 司法诉权说2、下列关于处分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4.0分)A 处分权的对象只涉及诉讼权利B 处分权的对象只涉及实体权利C 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D 处分权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诉讼代理人3、下列关于回避程序相关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
(4.0分)A 回避的方式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B 审判长的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C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D 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审判长决定4、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辖区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诉讼管辖是()。
(4.0分)A 级别管辖B 一般地域管辖C 移送管辖D 专属管辖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是()。
(4.0分)A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B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C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D 未成年人6、合议庭评审案件,实行()。
(4.0分)A 庭长负责制B 院长负责制C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D 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则7、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
(4.0分)A 指证B 质证C 认证D 举证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该()。
(4.0分)A 依法改判B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C 发回重审D 报告上级法院再审9、下列属于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是()。
(4.0分)A 离婚判决书B 给付瞻养费的判决书C 解除合同判决书D 返还借款的判决书10、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4.0分)A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法院B 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C 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D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法院判断题(共15题(60.0分))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不包括执行程序()(4.0分)A 正确B 错误2、公开审判制度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民事诉讼法学一、判断题:1.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使用裁定。
( )2.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 )3.某离婚案件,原告申请法院公开审理,被告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4.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5.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这是给付之诉。
()6.一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诉的种类存在。
( )7.审判人员曾受过纪律处分,则该审判人员应该回避。
()8.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9.诉讼人就是在同一个案件进行诉讼的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10.拘留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都有的强制措施。
()11.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和审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纠纷。
()12.本诉的原告撤诉后,反诉仍然进行,并不因本诉撤回而停止。
( )13.举证责任由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分担。
( )14.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委托代理合同。
( )15.民事诉讼的主管即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不同分工。
()16.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是变更之诉。
( )17.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 )18.陪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
( )19.所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都包括案件事实真相和诉讼请求。
( )20.法人企业被承包后,与人发生纠纷的,承包人是诉讼当事人。
( )21.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
( )22.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受期限的限制。
( )23.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对等原则是对同等原则的补充。
()24.共同诉讼人就是在同一个案件进行诉讼的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25.同一物品既有可能作为书证也有可能作为物证。
()26.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使用裁定。
( )27.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4.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5.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6.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7.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针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同时或者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产生各债权人请求之间互相竞争与排斥,权利难以获得全部满足的状况。
8.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9.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时所做出的判决。
10.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11.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
12.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经过证明后依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所承受的不利裁判后果。
13.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14.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法的根木性规则。
论民事执行竞合的处理
论民事执行竞合的处理
一、执行竞合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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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不同的执行依据,同时或先后请求执行机关执行债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由于各债权人执行根据的种类和内容不同,导致各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同时实现的一种状态。
执行竞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上的执行竞合只指非金钱债权请求的执行根据与金钱债权请求的执行根据之间、以及非金钱债权请求的执行根据与非金钱债权请求的执行根据之间的竞合。
广义上的执行竞合包括所有执行根据请求之间的竞合。
因金钱债权请求(或可以转换为金钱债权请求)的执行根据与金钱债权请求(或可以转换为金钱债权请求)的执行根据之间在内所有不同债权人之间执行根据的竞合可通过参与分配解决,本部分所谈之执行竞合为狭义的执行竞合。
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竞合
资源浪费 。建议 在司法实践 中应释 明利害关系人或 第三人行
使 选 择 权 ,任 择 其 一 ,而 不 能 并 用 。
议 ,经协 商终止 了合伙 协议 ,最终 甲给 丙 出具了 2 0万 元欠
据。2 0 0 8年 7月 ,甲与乙复婚 。2 0 年 9月 ,甲与 乙再次 08
时甲与乙约定房屋 归乙所有 ,所 以依据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
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婚 姻法若 干问题 的解释 ( 》 第十九 一) 条: “ 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 一方 所有的财产 ,不 因婚 协议离婚 ,双方再 次签 订离婚协议 ,协议约定乙所 居住的房 屋归 乙所 有 。乙居住 房 屋至 今 ,未办 理房 屋所 有权 变 更登
姻关系的延续而转 化为夫妻共 同财产 ”的规定 ,应认 定房 屋 归乙所有 ,属 于乙的个人财 产[ 但根据 晤姻法》解 释 ( 二)
第二十五 条 “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 人民法院的判决 书 、裁定 书 、调解 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 问题 作出处理的 ,债权 人仍 有权就夫妻共 同债务向男女双方 主张权 利”的规定 ,如果经 审理能认 定甲对丙所负债 务系夫妻 共同债务 ,丙有权 要求 乙 以其 个人财 产与 甲承担 连带 清偿责 任】 。这样就 产生 了与驳 回执行 异议裁定认定 “ 甲乙双 方复婚后仍然属于 夫妻共 同财
财产 ,遂驳 回了乙的异议 申请。那么 乙在提 出执 行异议后可 产 ”相 矛盾 的裁 判结果 。因此 ,既 然 乙已经 提 出执 行 异议 此时 乙与该案 有利害关 系 ,应作 为案外人) ,如果乙再依据 否在 法定的期限 内提起 案外人异议之诉 。关于这个问题实 践 ( 《 民事 诉 讼法》 2 4条的规 定提起 案外 人异 议之 诉 ,此时就 0 中存 在 两 种 观 点 :
民事诉讼的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的名词解释1: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无效的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举证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是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4:除权裁判是指在公示催告起期满后,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对社会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5: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有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6: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7:海事诉讼是指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争议案件的程序和制度。
8: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宣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所做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9:管辖是指各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执行程是指国家机关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法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手续,步骤和活动的总称。
1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給付判決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12:民事纠纷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金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活动。
14: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15:执行竞合是指在民事实行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第二十一章民事执行总论
第八节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 别规定
一、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意义 二、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 三、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 适用 四、妨害执行的刑事责任
第九节 执行救济
一、执行救济概述 二、执行异议 三、异议之诉 四、执行回转
六、执行中止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 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 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 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 的活动。
含义
1、民事执行由国家机关进行 2、民事执行以执行依据为前提 3、民事执行须经当事人申请 4、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使用公权力的强制 行为 5、民事执行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的程序
二、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 的查明
(一)执行案件的受理 P444 (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方法:法院调查;被执行 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方法:法院调查; 人申报;申请执行人调查;悬赏举报等。 人申报;申请执行人调查;悬赏举报等。
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P447— P447—450 (一)执行担保 (二)暂缓执行
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 行为例外
财产执行的标的 行为执行的标的 人身执行的标的
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一、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是指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 执行依据, 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 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 权人享有一定债权、 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务人可据以请求执 行的法律文书。 行的法律文书。 特点: 特点: 1、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2、有给付内容 3、法律规定属于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竞合协议守则
竞合协议守则一、引言在商业领域,竞合关系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在竞争中共同发展,保持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双方达成了竞合协议。
本文就竞合协议的内容、义务和执行进行详细阐述,以确保双方利益的平衡与发展。
二、竞合协议的定义竞合协议是指在具有一定竞争关系的双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合作协议,旨在在竞争中合作共赢,并遵守一定的规则和义务。
三、竞合协议的基本原则1. 互利共赢原则:竞合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的共同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合作应基于互利共赢的原则。
2. 公平竞争原则:竞合协议不得损害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不得利用协议限制竞争或垄断市场。
3. 诚实守信原则:竞合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遵守协议约定,恪守商业道德和契约精神。
四、竞合协议的内容1. 合作范围:明确双方合作的具体领域、范围和目标,确保双方的合作具有明确的方向和目的。
2. 合作方式:确定双方的合作方式和合作模式,包括资源共享、技术交流、市场开拓等。
3. 信息共享: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需要共享的信息内容、方式和频率,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4. 保密义务:强调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保守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避免泄露和不当使用。
5. 知识产权保护:明确双方对于已有和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责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违约责任1. 违约定义:明确违约行为的定义和范围,包括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违反竞合协议的规定等。
2. 违约责任: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后果,以保护合法权益和约束违约行为。
七、竞合协议的期限和终止1. 期限:约定竞合协议的有效期限,双方在合作期限内履行各自的义务。
2. 终止:规定竞合协议提前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违约情况等。
八、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 诉讼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约定双方可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九、竞合协议的变更和补充1. 变更:约定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协议内容,应进行书面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刑事执行与民事优先权执行竞合时的冲突处置规则
刑事执行与民事优先权执行竞合时的冲突处置规则现实案件的复杂和多变往往导致了法律规则的缺位,这虽然是立法技术的问题,更同样也是司法人员如何处理纠纷的抉择之处。
在P2P与基金爆雷的背景之下,不少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总会面临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对于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如何处置的抉择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合法有效成立的抵押权等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均可以优先于刑事被害人的退赔部分,乃至人民法院予以罚没的罚金和有关财产等优先执行受偿。
但是如若并不是合法成立的抵押权等将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
甚至更有意思的问题在于因为执行程序与判决程序的不同步,如若刑事程序已经事先以刑事判决书的方式处置了涉案标的财产,抵押权人能否据此申请执行异议或者以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自身享有的优先权才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第一、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受害人退赔、罚没的判决内容,不能排除抵押权人基于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债权所申请的强制执行,但该优先受偿权存在医疗费用在先受偿的限制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也即最高人民法院还是认同如若在民事纠纷中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具有法律上的优先受偿权时,但其不得优先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优先执行,此主要是保障刑事案件受害人的生存权,在法律价值上体现人本主义。
并且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并不完全局限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医疗费用,还包含死亡伤残赔偿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用于受害人抢救和治疗、其自身及家庭成员生存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体现对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以及家庭生存权的特别保护,按照权利实现的紧急程度和必要程度,故而在法理上应当优先支付。
《行政处罚法》竞合原则的理解及在行政执法领域的运用
《行政处罚法》竞合原则的理解及在行政执法领域的运用一、引言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和决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方式。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竞合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用于解决当事人对同一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多个处罚决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法》中的竞合原则进行深入剖析,并探讨其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二、竞合原则的内涵与作用竞合原则,又称为反重复处罚原则,是指当事人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上存在多个的处罚决定时,应以其中一项决定为准,不得重复处罚。
竞合原则的核心是避免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竞合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避免对当事人的多次处罚,减少不合理的处罚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公平感。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优化行政执法效果,减少资源浪费和社会成本。
三、竞合原则的适用条件竞合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处罚的客体一致:竞合原则适用于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多个处罚决定之间的竞争与协调。
2.处罚的主体相同:竞合原则适用于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之间的关系。
3.处罚的法律依据相同:竞合原则适用于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据相同法律规定的处罚决定之间的协调。
四、竞合原则的具体运用竞合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处罚决定的组成和形式: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多个处罚决定应合并为一份决定,并明确罚款数额、处罚期限等内容。
2.处罚权的行使方式:行政机关应确保处罚权的统一行使,避免不同处罚决定之间的产生冲突。
3.司法救济措施的运用: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执法人员的规范操作:执法人员应遵守行政执法规范,确保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结论竞合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它在行政执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强制执行竞合清偿原则
论强制执行竞合的清偿原则摘要:强制执行竞合是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一种常见现象,这是各国理论上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执行司法实践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
本文试对各国强制执行清偿原则的立法例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在充分认识和了解优先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为我国的强制执行原则的确立提供可以借鉴的基础。
关键词:强制执行竞合;清偿原则;优先主义一、强制执行竞合优先主义强制执行优先主义,是指多个无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请求执行时,而各个执行目的又相互排斥不能相容时,申请执行在先的债权人因为其先申请行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德国法上的优先德国是公认的在强制执行清偿原则上比较全面彻底贯彻优先原则的国家,突出表现在其查封质权(有的学者翻译为扣押质权)上。
德国的查封质权,是指债权人于查封之时在查封之物上取得担保物权人的地位,能够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清偿。
/德国的查封质权有以下几个特定:第一,通过查封质权取得的担保与因契约取得动产质权效力是一样的,其在破产时,优先于不视为动产质权的质权与优先权。
第二,完全以查封时间的先后确定优先的顺位。
第三,于查封之时取得的查封质权,在破产时享有别除权。
2、英国法上的优先英国法是由两套法律制度即普通法和衡平法发展起来的,所以普通法上的强制执行法与衡平法上的强制执行法也同时并存,只是两者在适用条件、执行方法上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同诉讼一样,英国普通法上的强制执行也采用令状体制。
菲发令状指示债务人所在地的郡执行官,查封债务人的货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变价出售,以便清偿债权人,当几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适用菲发令状申请执行时,先交付执行令状的债权人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所出售的货物所得价金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其他债权人则按令状的时间先后分配价金。
菲发令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衡平法通过裁定设定担保权益方式补充了这一缺陷,衡平法上的强制执行不受债务人财产类型的限制。
它通过设定担保权益裁定补充菲发令状不能提供救济的事项。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法院财产保全的竞合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法院财产保全的竞合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法院财产保全是两种不同的手段,用于保障国家税收和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这两种措施可能会发生竞合关系,即同时对同一财产进行执行导致冲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全面的详细措施。
一、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1. 建立税务机关与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及时、准确的信息互通。
2. 建立税务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解决执行冲突问题。
二、明确优先级原则1. 确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法院财产保全之间的优先级原则,明确谁应该具有优先权。
2. 优先考虑国家税收利益,在确保税款回收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债务人财产权益的侵害。
三、完善预警机制1. 建立税务风险评估体系,及时预警可能出现竞合问题的案件。
2. 将纳税人申请财产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相结合,提前发现潜在冲突。
四、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1. 加强对纳税人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意识。
2. 向纳税人普及财产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知识,使其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可能产生的竞合问题。
五、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1. 推动建立专门的仲裁机构,用于处理涉及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财产保全之间的竞合纠纷。
2. 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解决争议,减少对法院介入的需求。
六、加强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1.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对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竞合问题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1. 针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财产保全之间竞合问题,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完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冲突的发生。
八、加强国际合作1. 加强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和法院的合作与交流,分享经验和解决方案。
2. 参与国际税收合作组织,推动建立国际统一的税收执行标准和程序。
总结起来,解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法院财产保全竞合问题需要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明确优先级原则、完善预警机制、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一系列措施。
关于民事执行救济程序的竞合及其处理
民事执行救济程序的竞合及其处理肖建国对于同一强制执行行为,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同时提出异议的情形,理论上称之为执行异议救济程序的竞合。
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是一种普通的执行救济,而申请更换执行法院则是在消极执行相对严重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更强有力的救济。
这两种救济所针对的情形并不完全相同,救济途径也不一样,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当事人既可以任选其一,也可以分别通过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采取了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优先、异议之诉后置的救济程序安排,理论上可称之为“法定顺序主义”。
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与执行监督都有纠正执行错误的实际效果,但纠错的途径、启动程序、审查处理程序、法律文书、法律效力等并不相同,可以作为两种不同的纠错机制同时存在。
一、执行异议救济程序的竞合及其处理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既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都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则对于同一强制执行行为,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同时提出异议的情形,理论上称之为执行异议救济程序的竞合。
此际,各个异议权主体可基于各自的理由请求救济,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的裁定也可不必相同。
例如,在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以偿债的金钱给付的执行中,对于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价,申请执行人主张过高而提出异议,反之,被执行人认为评估价太低而提出异议,执行机构审查后,可认为其中一人有理由而据此重新评估或重新确定拍卖保留价,以无理由驳回另一人的执行异议;执行机构也可以认为双方均无理由而全部驳回。
二、执行异议与对消极执行行为救济程序的竞合及其处理大陆法系强制执行法理论中,执行异议既可救济积极的违法执行行为,也可救济消极的违法执行行为,目的是促使执行法院及时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以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竞合怎么处理
法律责任竞合怎么处理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做出违法犯罪的⾏为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责任是可能出现竞合情形的,法律责任竞合有⼀定的处理原则,那么法律责任竞合如何处理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律责任竞合怎么处理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院判处犯罪分⼦有期徒刑3年的,⼈民法院判处缓刑的时候,是可以判处缓刑的期限为5年的。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如出卖⼈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向出卖⼈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竞合,从语义上讲,是竞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即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导致了不同法律责任间的冲突。
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种,它既可发⽣在同⼀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
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法律主体。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个⾏为。
3.该⾏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之所以会发⽣法律责任的竞合,是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法律关系的负责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定的重合,使得⼀个⾏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临数种法律责任,从⽽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在民法上,违约⾏为与侵权⾏为存在明显区别,如责任主体与受害⼈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等。
但在现实⽣活中,这种区别只能是相对的,典型的如产品责任案件,⽣产或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他⼈损害,会构成侵权责任,⽽如果⽣产者、销售者育受害⼈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则会⼜构成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
由行政机关或人民 由人民法院进行, 法院进行,执行依 不 执行依据包括法 据包括法院的行政 院裁判文书、仲 判决书、裁定书, 同 裁裁决书和公证 以及行政机关制作 债权文书 的行政决定书、命 令书等
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参与分配 执行竞合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执行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执行标的
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进行的分类:
民事执行
财产执行
以债务人所有的物或有财 产价值的权利为执行标的
人身执行
以人的身体或债务人的自 由权为执行标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执行标的
(二)财产执行的标的 1.有体物 (1)土地使用权 (2)房屋 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室、仓库、停车场、 桥梁、水坝、水塔、烟囱等。 (3)林木 (4)船舶和航空器 (5)机动车辆 (6)有价证券、存单、凭证式国库券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四、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执行基本原则的内容 1.执行合法原则 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3.执行适度原则 4.执行及时原则 5.执行穷尽原则 6.执行检查监督原则
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竞合实务解析
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竞合实务解析一、前言“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难题,对于当事人而言,取得生效判决并非是其最终目的,判决得到最终实现方为其寻求司法救济之宗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可见,国内司法实践遵循的是“首封法院处置原则”。
然而,对于存在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债权(以下合称“优先债权”)的情形,该原则却有可能引发执行困境。
例如,被执行人A名下的一套房产已被B法院首先查封(以下简称“首封”),同时,C法院因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的D的申请进行了执行立案。
在此种情况下,B法院作为首封法院,有权处置该房产,而C法院无权处置该房产,只能由D向B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且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D享有的优先债权金额等于或大于抵押财产变现价款的情形下,在B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时,因为D优先受偿,将导致B法院的申请执行人实际上无法受偿。
实践中,B法院的申请人通常会要求优先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优先受偿的份额作出一定让步,方才同意向B法院申请执行该财产。
这就导致:有权处置的没动力处置,有动力处置的无权处置的执行困境,形成现实的“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于2016年颁布的《关于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及执行路径,本文拟结合该批复、相关司法判例及笔者的相关案件代理经验,对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竞合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关操作建议,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与大家共同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路径。
二、关于《批复》的规定梳理(一)首封法院处置为原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置为例外对于执行财产的处置权,根据《执行规定》第九十一条以及《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通常由首封法院负责执行财产的处置与控制。
执行竞合名词解释
执行竞合名词解释
竞合名词是指两个或多个名词组合而成的新词,新词的生成方式是将两个或多个名词进行组合,使其形成新的概念或意义。
竞合名词一般是由两个或多个名词的第一个字与第二个字分别组合而成。
竞合名词的生成通常符合一定的语言规律,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和科技的发展。
竞合名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普遍,它来源于日语,最早用于描述新的事物、新的概念等。
竞合名词的使用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便捷、简短、准确的方式来表达新的概念和发展。
竞合名词的生成方式有许多种,例如“空气污染”、“网络安全”、“环保意识”等。
在这些竞合名词中,每个名词都有自己独立的
意义,但通过组合在一起,可以形成更加具体和准确的概念。
竞合名词的生成不仅仅是通过名词的组合,还有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竞合名词,例如“手机”、“电视”等。
这些词汇是通过将
两个或多个名词的第一个字与第二个字进行组合得到的,这些词汇一般都是具有特殊含义的专用名词。
竞合名词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竞合名词可以更加准确地表达事物和概念,使人们更容易理解。
其次,竞合名词为科技的发展提供了一个便捷的表达方式,促进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再次,竞合名词可以反映社会和时代的变化,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
总之,竞合名词是由两个或多个名词组合而成的新词,它以简
洁、准确、有力的表达方式,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概念和发展的可能性。
竞合名词的使用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成为了现代汉语中的常用词汇之一。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竞合名词将继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人们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可能性。
什么是法律的效力竞合性
什么是法律的效力竞合性法律的效力竞合性是指在法律体系中存在多个法律规范时,这些法律规范在适用范围上有重叠或冲突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定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优先顺序和相互关系,以确保法律的实施和运用的正常进行。
法律的效力竞合性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法律解释、制定和适用的方方面面,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的效力竞合性的原因法律的效力竞合性通常是由以下几个原因引起的:1.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在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规范可能存在内容上的冲突。
这些冲突可能是由于不同法律规范制定的目的和立场不同,或者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
2. 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重叠: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多个法律规范可能同时适用于同一个主体或同一个事件。
这就使得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可能存在适用范围上的冲突。
3. 法律规范的时效性和改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法律规范可能会被废止、修改或新增。
这就可能导致法律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原本存在的效力关系需要重新评估。
二、解决法律效力竞合性的原则针对法律的效力竞合性,法律体系通常会采取一些原则和方法来解决。
常见的解决法律效力竞合性的原则包括:1. 优先原则:在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时,上位法律优先于下位法律,特别是宪法或基本法律优先于其他法律。
这意味着如果两个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上位法律规范的规定应当具有更高的效力。
2. 特别规范原则:如果存在一项特别法律规范和一项一般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特别法律规范会优先适用。
这是因为特别规范的规定针对特定情况或特定主体,具有更具体和专门性的效力。
3. 同等效力原则:如果两个法律规范在层级上相同或者在适用范围上重叠并且没有明确规定其优先顺序,可以采用同等效力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在适用时应平等对待,不得偏袒某一方。
4. 解释和协调原则:对于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可以通过解释和协调的方式来寻求一致性和平衡。
这需要法律的解释机构或者法官根据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以及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进行综合权衡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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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所谓终局执行是指权利主体申请的以终局裁决或其他终局处理的法律文书为根据的执行。
“终局执行之间发生竞合情形有二:一为金钱请求与特定物交付请求之竞合,另一为二执行名义均以交付同一特定物为请求内容时之执行竞合”前者,与文章开头所提的案例相似;后者,例如,权利人甲凭其承租人地位,以交付承租物(特定物)为执行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执行义务人的另一执行权利人丙,则凭借其买受人之地位或所有权人之地位,申请法院请求乙交付该同一特定物。
这种终局执行竞合现象,由于执行根据种类、执行权利人请求内容及执行根据制定的机关不同,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尤其在委托执行中,若干委托法院委托执行义务人所在地法院对执行义务人同一财产采取强制执行,因而执行竞合的现象就更为突出。
(二)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此种竞合,“指对执行义务人的同一财产,其中一执行权利人(或数执行权利人)先向法院申请予以财产保全执行,而另一执行权利人在诉同一执行义务人的诉讼中获得胜诉判决,并请求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
但执行的标的系前一执行权利人已经予以保全执行的财产。
”此时便发生保全裁定与执行终局裁决或终局处理的法律文书发生冲突而产生竞合现象。
例如,执行义务人的某一财产,在诉讼开始后至判决生效前,人民法院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并且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而在此后,另一执行权利人与同一执行义务人在另一诉讼中获得胜诉,并根据法院生效的判决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保全的财产。
这样,便产生了诉讼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的竞合。
(三)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
保全执行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是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采取的旨在禁止一方当事人处分、变更执行标的物,以维持现状的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的财产保全就是一种保全执行。
实践中,由于保全的适用,特别是在不同的法院之间的保全裁定,均是针对同一执行义务人的同一财产,这在执行时必然互相排斥,这种现象乃为保全执行竞合。
例如,在甲与乙的债务案件中,甲为了保证一判决生效后自身的债权能得以实现,因而申请财产保全;在丙与乙的案件中,丙亦申请对乙的同一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于此情形便产生了财产保全执行竞合问题。
近年来,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影响,在财产保全竞合现象发生时,常常出现同一财产被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二、执行竞合的解决办法
解决执行竞合的具体办法,与是否实现债权平等、是否允许重复查封等民事执行原则有密切的联系。
目前世界各国解决执行竞合的方法和债权的性质相关。
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办法:德国实行执行优先原则(优先清偿主义),法国、意大利、台湾实行平等主义,瑞士、日本实行限制优先原则(团体优先主义),即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与在一定期限内请求参予分配的债权人,成为一个优先受偿的团体。
解决金钱债权与非金钱执行竞合、非金钱执行之间的竞合的办法:学理上有两种意见,一为依申请执行的先后,二为根据权利性质决定(一般物权优先)。
三、我国解决执行竞合的原则
有三个:有限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和有限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适用意见”)282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这说明我国解决金钱执行竞合的采用了优先原则。
另外,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为当事人应当书面提出申请诉讼保全后者终局执行,虽然不能够重复查封,但是构成执行竞合的条件,以在启动分配程序上有主动。
二为优先原则是有限制的,在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时才可以实行,否则就依参与分配或者破产程序处理。
《民事诉讼法》203条“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适用意见》102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决定》第88条第2款“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可见,物权优先于债权执行,同时物权则按照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这就是“物权优先”的原则。
《适用意见》297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299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
”《执行决定》94条“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6条“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
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这里使用了执行竞合的“平等”原则。
律师参与这种案件要注意,参与分配的条件:⑴债务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⑵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⑶要取得生效执行文书或已经起诉,并书面提出申请执行或要求参予分配的请求;⑷都是金钱债权,不适用物权优先原则;⑸提出请求应在财产处理完毕以前。
综上所述,当发生执行竞合时,律师首先注意是否有物权的请求权,有则优先执行;其次,要注意参与分配执行的程序,及时书面提出申请终局执行或者参予分配的请求;第三,参与分配适用的对象,依我国现行规定,只能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对企业法人不得适用。
破产则只适用于国营企业法人和其他企业法人;最后,参照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清偿顺序,还有其他顺序的优先债权:①被执行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被执行人所欠税款。
此外,《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8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附有执行依据。
” 299“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和297条已经起诉就可以参予分配程序有不对应的矛盾,律师应注意居理力争。
同时,对于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形的,要提出破产处理程序,以启动平等享受分配权利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