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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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2003年5月21日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

《条例》分总则、城市容貌管理、夜景灯光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废弃物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其他规定、附则8章5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25日天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驻街、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二)开展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三)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组织驻街、镇的单位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整活动;(四)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五)监督责任单位保持本责任区内市容环境的清洁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完好。

DB12_313-2007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DB12_313-2007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ICS91.040.10P33DB12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Tianji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ies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 次前言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 (1)4 要求 (2)5 设计、施工 (5)6 维护、保洁、检测和拆除 (5)前 言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及《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等文件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是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提供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本标准由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鸿尧、韩金兰、袁小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要求、设计、施工、维护、保洁、检测、维护及拆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拆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9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JGJ/T 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3 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牌匾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牌匾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牌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牌匾管理工作的通知滨海新区环境局,各区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商业牌匾设置行为的管理,维护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成果,针对当前新建楼宇商业牌匾设置无规划、无设计、不统一、不按行政许可规定设置和违法擅自设置等情况,特对商业牌匾设置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规划设计。

对新建楼宇商业牌匾的设置,各区市容园林部门要会同新建楼宇产权单位对商业牌匾设置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的原则,依据《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作出整体规划设计方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效果,按审批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确保市容景观整洁、优美、有序。

二、巩固治理成果。

对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综合整治过的道路,商业牌匾改变经营人、改变经营名称或对经营名称进行更新的,要严格按照原统一规范设计方案进行改造或更新。

三、严格审批设置。

对经行政许可批准的商业牌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材质、规格、位置、颜色和形式进行设置。

各区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施工前、竣工后的监管。

未按行政许可审批要求设置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拆除。

四、加强日常管理。

对经行政许可准予设置的商业牌匾,各区市容园林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遇有背板破损、字体褪色、缺笔短划、霓红灯不亮等情况,要责令及时修补或更换。

对未经行政许可审批,擅自设置的商业牌匾,依法拆除。

特此通知。

天津城管建筑物广告检测要求

天津城管建筑物广告检测要求

天津城管建筑物广告检测要求天津城管部门为了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对建筑物上的广告进行严格的检测和管理。

以下是天津城管建筑物广告检测的要求:1. 广告审批:任何建筑物上的广告都需要经过天津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广告主必须在申请前提供广告内容、尺寸、材料和位置等相关信息,并根据要求提交申请。

2. 广告内容限制: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禁止宣传违法、违规和有害的产品或服务。

广告不能含有淫秽、恶俗、暴力、恶意攻击等不良内容,不能引起社会不稳定。

3. 广告尺寸和位置:广告在建筑物上的尺寸和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美观要求。

对于历史建筑或保护区域,更加严格的标准将适用。

4. 广告材料及质量要求:广告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防火、防水、防腐等特性,并具备一定的耐久性。

城管部门将定期对广告进行检查,以确保广告的质量和稳定性。

5. 广告管理责任:建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对其建筑物上的广告负有管理责任。

他们必须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广告材料完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

6. 违规处理措施:对于未经城管部门许可或违反相关要求的广告,将被要求及时撤下。

如果广告主或建筑物所有者拒不配合,城管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天津市城市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对建筑物广告进行检测和监督,以确保广告符合要求。

同时,他们也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的广告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和环境。

天津城管对建筑物广告的检测要求严格,旨在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广告主、建筑物所有者和市民都有责任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城市空间。

论天津户外广告的系统设计

论天津户外广告的系统设计
题。
据 天 津 市 自身 城 市 条 件 的 特殊 性 . 鉴 北 借 京 等 户 外 广 告 发 展 相 对 成 熟 的城 市 经验 ,
提 出以 下几 点 系 统 设 计 的 建议 : 以 户 外 广告 提 升 区域 形 象 。 考 虑 户 在
天 津 户 外 广 告现 状
天 津 地处 华北 平 原 , 于 海 河 水 系 的 位
背 景 , 能 将 户 外 广 告 视 为装 饰 于 画 面 之 就
的代 表城 市 。 化 多 元 化 体 现 出城 市 景 观 文
的 多 样性 。 四千 多 平 方公 里 的 巨 型 市 区 面
积 也 为 空 间 的 多 样 性 提 供 了 可 能 .基 于 此 , 津 户 外 广 告 的 设 置 便 有 了较 大 的 宽 天 容性 和灵 活性 。 天津 是 我 国 户 外 广 告 发 展 起 步 较 早 的城 市 之 一 , 计 制 作 与规 划 管 理 有 一 定 设 的基 础 。特 别 是 《 津市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天 施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 津 户 外 广 告 管 、天 理条例》《 、天津 市市 容 和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条 例 的 相 继 出 台 , 天 津 户 外 广 告 等 为
古味” 的经 营特 色 。 目前 此 街 的户 外 广 告
以一 种 健 康 、 术 、 调 的 形 式 服 务 于 城 艺 协
市 景 观 。天 津 户 外 广 告 系 统设 计 研 究 . 根
城 市文化 、 市环境相 结合 , 康 、 序 、 城 健 有
和谐 地 发 展 . 为 目前 需 要 迫 切 研 究 的 问 成
告 、 虹 灯 广告 、 箱 广告 等 。 霓 灯 改革 开放 以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2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18年12月25日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河道、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节能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市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服务民生、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领导,确保资金投入、专款专用,保障城市照明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功能照明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功能照明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管理工作。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规范或拆除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规范或拆除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规范或拆除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规范或拆除的通知各区(县)市容委、市、区综合执法大队、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市政局、公安交管局、邮政局、通信公司、电力公司、公交集团公司、各广告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规范户外广告市场,全面提升市容环境管理水平,在普遍调查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整顿、规范或拆除。

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大部分是1995年至2002年期间设置的,这些户外广告设施在一定时期对靓美津城,宣传天津,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市容环境建设的快速发展,户外广告作为反映城市经济繁荣和文化品位的载体,越来越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部分过去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现在看来有的标准低、不规范、不安全、文化品位不高、布局不合理,不符合新发布的规范和标准,不适应城市发展新的要求;有的还影响了市容环境景观,妨碍了人民的生产生活。

为此,必须进行规范或拆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规范或拆除的范围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全部要依法进行整顿、规范或拆除。

对原设置点位,凡属于《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所禁止设置和不宜再继续设置的,拆除后不再批准设置。

凡属于《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允许设置的,先予拆除,再按照按津容法[2004]180号文件规定重新提出设置申请,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户外广告设置规范;今后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均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户外广告牌匾语言文字规范使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户外广告牌匾语言文字规范使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户外广告牌匾语言文字规范使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津容街〔2018〕233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户外广告牌匾语言文字规范使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津容街〔2018〕233号滨海新区环境局,各区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依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第2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教语用函〔2018〕3号)、《市语委办关于开展第2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津语委办〔2018〕1号),为全面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结合全国第21届推普周,决定于今年9月10日至9月16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户外广告牌匾语言文字规范使用专项治理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治理范围中心城区和其他区政府所在地。

二、专项治理标准(一)文字使用规范。

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户外广告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标准,对于户外广告牌匾中的错字、缺字、歧义字,限期治理。

(二)文字标准完整。

对户外广告牌匾语言文字中缺笔短划、背板破损、字体褪色、画面脏污、灯光不亮等问题限期整改。

(三)字体干净整洁。

户外广告牌匾要干净、整洁、美观,不得有脏污、破旧等问题。

三、专项活动安排(一)加大宣传教育,9月6日-9月10日。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宣传教育,把语言文字规范使用融入行业管理之中,全面规范和管理市容市貌、城市园林绿化中的用语用字。

(二)全面检查整改,9月10日-9月16日。

各区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户外广告、商业牌匾中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情况逐区逐路逐块进行排查,做到边查处边整改、无遗漏无死角,发现问题限时整改。

(三)组织专项验收,9月17日-9月18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津容街〔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津容街〔2018〕52号滨海新区环境局,各区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美丽天津建设,巩固城市综合整治成果,全面强化后全运城市管理,全面提升城市街景立面管理质量,依据《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市市容园林委2018年工作要点》和市领导“务必把违法广告反弹的势头遏制住”的指示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范围中心城区主干道路、次支道路、重点繁华地区和外环线两侧;滨海新区和其他区政府所在地以及建成区主干道路和出入市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

二、治理标准(一)拆除楼顶广告、楼顶单体字和标识。

凡未经行政许可和已过行政许可期的楼顶广告、楼顶单体字和标识,依法予以拆除。

(二)治理未经行政许可准予,擅自设置或设置期满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各类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发现一处、拆除一处。

(三)整治户外广告设施。

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破损、脏污、倾斜、残缺、陈旧等问题,灯光照明良好。

暂不发布商业广告超过7天的,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

(四)治理商业牌匾和标识。

凡擅自私改综合整治统一规范设置的牌匾和标识,限期治理恢复;凡未经行政许可设置的商业牌匾和标识,依法拆除,规范治理;对脏污破旧、缺笔短划、背板破损、字体褪色、灯光不亮的沿街商业牌匾进行全面整改。

(五)规范公共公用设施户外广告。

报刊亭、路名牌、路灯杆、候车亭、电话亭等公用设施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经行政许可后规范设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津政办发[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提升市容环境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范围本着统一规划、服从市容、市场运作、依法设置、提高水准的原则,重点治理中心城区154条主干道路、快速路、17条放射线、外环线、高速公路、国道(天津段)及其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本市16片重点繁华地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周边地区、海河综合开发改造规划区域、风貌建筑保护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依据本通知精神确定本地区治理范围。

二、治理内容(一)凡未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准予,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设置期满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户外广告设施,全部拆除。

(二)虽经行政许可准予,但未按行政许可内容和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拆除。

(三)在外环线内(不含外环线)设置的大型占地立柱广告设施(含大型占地指示牌)一律拆除;高速公路和国道(天津段)及其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按照规划调整设置。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在禁设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全部拆除。

(五)楼体、楼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不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予以拆除;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应按照《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和《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开展城市照明设施和公交候车亭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开展城市照明设施和公交候车亭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开展城市照明设施和公交候车亭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津城管景〔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开展城市照明设施和公交候车亭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市容景观服务中心、市路灯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系列指示精神,达到“绣花一样精细”标准,全面提升管理质量,全面解决检查发现的夜景灯光绿地灯光设施破损脏污、公交站牌广告破旧,乱贴乱画小广告,牌匾破损违章设置、沿街橱窗乱贴乱摆乱挂、私拉乱接路灯电线、公益广告及布标横幅设置无序品质低劣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管理质量,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城市照明设施和公交候车亭站牌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范围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其他区的建成区。

二、治理内容(一)夜景灯光设施:重点是绿化带内的陈旧破损废弃灯光设施,楼宇、桥梁、围墙等建筑上破损及脱落灯光设施,海河岸线灯光缺损设施,缺点断带、灯光故障,智能监控系统和联动照明控制系统故障,以及影响安全的问题。

(二)路灯照明设施:私拉乱接电线,灯头缺损,灯杆歪斜,杆门缺损,路灯故障,杆体乱贴乱涂及脏污、油漆斑缺,废弃无用灯杆线杆,以及影响安全的问题。

(三)公交站牌候车亭设施:广告画面破损破旧、照明缺失、乱贴小广告;(四)其他公共设施上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过街天桥、路名牌、建筑围挡、地铁出入口、报刊亭、果皮箱、马路座椅、电力变电箱、通信箱、信号灯箱、各类护栏隔离栏等公共设施上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乱贴乱画乱挂的各类违章广告;(五)各类条幅布标和品质低品相差的公益广告:对所有条幅布标和未经行政许可设置的临时宣传品进行全部清理,对公益广告设施品质低劣影响公益宣传效果、张贴或设置后无人维护老化破损的全部清理。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OO七年四月九日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试行)1.0引言1.1本规范适用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并作为行政许可配套的相关规定。

1.2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道路、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围挡、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霓虹灯、灯箱、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指示牌、实物造型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及牌匾标志。

2.0设置原则2.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原则。

2.1.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准为目标,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有序设置,协调发展。

2.1.2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匹配,高度与体量适宜,色调与景观统一。

2.1.3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2.2其他要求。

2.2.1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0禁止性规范3.1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地带。

3.1.1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3.1.2市人民政府规定或《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3.2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

3.2.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3.2.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3.2.3侵占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3.2.4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3.2.5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3.2.6异型楼顶、坡屋顶、居民住宅楼顶或影响道路两侧建筑物天际线的。

3.2.7透视围墙、铁艺护栏围挡。

3.2.8各类涵洞、行架、桥梁(不含人行过街天桥)。

4.0限制性规范4.1限制设置占地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4.1.1外环线以内区域、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地区及机场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准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景观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景观灯光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景观灯光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景观灯光设施管理工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华苑产业区景观灯光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计划、建设、电力、市政、园林、房管、公安、商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搞好各自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计、安装景观灯光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下列范围应当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二)机场、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五)户外广告设施及商业性牌匾、字号、标识;(六)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广告牌、牌匾、霓虹灯、灯箱、标识牌、招牌、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电子显示牌(屏)、布标等设施。

第四条下列行政许可申请,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一)轻轨、地铁车站及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二)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地区及机场路两侧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三)高速公路天津段两侧200米及出入口5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四)海河两岸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五)外环线以内的铁路沿线两侧200米范围内及车站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六)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快速路、15片繁华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明细另行公布);(七)外环线内侧200米、外侧5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八) 14条放射线、入市口、迎宾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明细另行公布);(九)外环线以内利用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十)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及重要节日、迎宾、经贸、庆典活动等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设置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五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广告发布经营许可证明;(二)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须提供租赁合同);(三)户外广告设施拟设位置平面图及原貌实景彩色照片(5吋四张);(四)计算机绘制的彩色效果图(A4纸型,昼、夜景各四张);(五)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六)施工单位的建安资质证书和安全施工保证书;(七)与经营户外广告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等);(八)利用市政、公交、园林等设施设置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利用其设施的证明;(九)涉及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十)在墙体、楼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提交施工工程监理协议;(十一)更换户外广告设施画面的,申请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准予设置的许可证。

天津市户外装饰灯光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天津市户外装饰灯光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天津市户外装饰灯光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天津市户外装饰灯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三年十月八日天津市户外装饰灯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繁荣本市经济,美化市容夜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装饰灯光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装饰灯光系指建筑物、构筑物外体照明灯光、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灯光。

第四条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全市户外装饰灯光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外装饰灯光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装饰灯光照明设施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管理。

对户外装饰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订有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前款中户外装饰灯光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责任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责任单位或个人对户外装饰灯光照明设施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立即修复。

第七条本市装点灯光夜景规划范围内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安装户外装饰灯光照明设施时,必须按照市容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装完毕。

第八条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灯光的开启时间应与路灯同步。

其中,经营性广告灯光每晚不得在22时30分之前关闭;非经营性灯光可随工作结束时间关闭。

建筑物、构筑物外体照明灯光,每适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晚间,必须随路灯同步开户,并不得在22时30分之前关闭。

遇重大活动需开启全市建筑、构筑物外体灯光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并按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治理高速公路沿线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治理高速公路沿线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治理高速公路沿线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津静海政办发〔2017〕 11 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治理高速公路沿线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津静海政办发〔2017〕11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治理高速公路沿线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3日关于治理高速公路沿线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实施方案按照全市迎全运会城市综合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为加强城市管理,治理高速公路两侧违法设置的大型广告设施,保障道路通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成立静海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罗振胜成员: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办、法制办、综合执法局、交通局、公安分局、财政局、林业中心、高速沿线乡镇、供电公司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合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彦和同志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与推动落实。

二、治理原则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治理应按照“统一组织,全面治理;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突出重点,稳妥推进;自拆为主,强拆为辅”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治理任务至2017年5月底,通过开展综合治理,全面拆除静海境内高速公路沿线违法设置的234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确保道路通行安全,提升城市形象。

四、治理费用为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全面成效,按照市政府要求,凡属市城投集团设置的广告设施由其自行拆除,其他产权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广告设施,给予一次性拆除施工费用补贴。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统一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统一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立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立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增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户外广告旳,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运用公共、自有或者她人所有旳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立旳广告及牌匾设施,涉及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记牌、电子显示牌(屏)、公示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批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户外广告设立旳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立旳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立旳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实际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我市户外广告设立旳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户外广告设立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我市户外广告设立旳具体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旳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立旳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立总体规划、具体规划和技术规范旳规定。

第六条严禁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立户外广告(不含牌匾):(一)国家机关办公场合、军事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三)风景名胜点旳建筑控制地带;(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九)市人民政府拟定旳标志性建筑;(十)市人民政府严禁设立户外广告旳其她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我市外环线以内旳中心城区不得设立大型占地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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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试行)1.0引言1.1本规范适用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并作为行政许可配套的相关规定。

1.2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道路、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围挡、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霓虹灯、灯箱、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指示牌、实物造型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及牌匾标志。

2.0设置原则2.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原则。

2.1.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准为目标,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有序设置,协调发展。

2.1.2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匹配,高度与体量适宜,色调与景观统一。

2.1.3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2.2其他要求。

2.2.1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0禁止性规范3.1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地带。

3.1.1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3.1.2市人民政府规定或《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3.2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

3.2.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3.2.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3.2.3侵占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3.2.4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3.2.5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3.2.6异型楼顶、坡屋顶、居民住宅楼顶或影响道路两侧建筑物天际线的。

3.2.7透视围墙、铁艺护栏围挡。

3.2.8各类涵洞、行架、桥梁(不含人行过街天桥)。

4.0限制性规范4.1限制设置占地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4.1.1外环线以内区域、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地区及机场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准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4.1.2海河两岸200米范围内、中心城区广场、绿地、开放式公园等地区及周边50米范围内不准设置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4.1.3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沿线及隔离带内、15片繁华区、车站地区等区域不准设置占地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4.1.4新拓宽改造后的道路两侧及隔离带内不准设置占地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4.2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棚亭,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4.3其他区域需要限制设置占地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5.0 设施分类规范5.1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5.1.1设置大型单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按规划、等距离、同标准,有序设置。

5.1.2高速公路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单面面积统一为18米×6米。

5.1.3入市口地区设置艺术造型式户外广告设施,间距不小于500米。

5.2设置小型路牌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不大于5平方米,间隔不小于100米。

5.3设施户外广告。

5.3.1利用公交站亭、路名牌、电话亭、路灯杆、报栏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相对集中,统一规格和材质,采取集成式设置,设置数量应符合行业标准。

5.3.2利用人行天桥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牌的高度和宽度不得超过该设施的高度和宽度。

5.4围挡户外广告设施。

5.4.1利用建筑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控制在6米以下。

5.4.2下部做实墙基础,高度一般为1-2米。

5.4.3顶部设置挑檐隐蔽灯具。

5.4.4广告牌长度不得超过20米/块,广告牌之间相邻部位应做装饰。

5.5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设施。

5.5.1利用平顶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与建筑融为一体,与原有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不得外露广告牌自身结构。

5.5.2在6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

5.5.3 在6米以上、12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

5.5.4 在12米以上、18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4米。

5.5.5在18米以上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6米。

5.5.6 在8层以上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采用霓虹灯和高科技材料。

5.5.7外光源看板户外广告设施灯具要隐蔽,边框用霓虹灯进行装饰。

5.5.8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通风道并对风道进行装饰。

5.6墙体户外广告设施。

5.6.1利用大型商业设施、餐饮、文化娱乐场所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采用霓虹灯、亚克力等材料。

5.6.2制作平面造型或内光源灯箱在墙体镶嵌,不得破坏原建筑物立面造型,不得遮挡或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景观。

5.7指示牌。

5.7.1一般应采用国家标准设置,使用规范字体。

非市政交通设施指示牌,应统一设置为集成式。

5.8实物造型户外广告。

5.8.1利用实物造型和雕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与环境相协调,体现艺术性,不得偏重于广告宣传。

5.9车体广告。

5.9.1机动车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在车身两侧,不能遮挡车窗,符合公安交管部门的相关技术规范。

6.0设施技术要求6.1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6.2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专业设计部门设计或认可的图纸施工,注重日常维护,每半年应对外露结构部分进行检修、油饰,防止锈蚀,对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

6.3户外广告设施应配置灯光,同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8层以上高层建筑户外广告设施要安装防雷设备。

6.4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材料,应采用国标产品,不得使用伪劣材料。

画面部分应选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

6.5户外广告(不含车体广告)发布合同结束后,在新合同发布之前,应统一设置公益画面,不得出现空白、油漆字体及利用布标等形式招商。

6.6户外广告设施的灯光设置标准,按照《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技术规范》执行。

6.7各类商业区、文化区、旅游景区及有特殊要求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色调,按照《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技术规范》执行。

6.8户外广告设施与相邻建筑间距,应符合法定的技术规范。

7.0设施的设置期限7.1基本要求。

7.1.1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7.1.2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7.1.3需继续设置的应提前30日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7.2具体规定。

7.2.1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2年以下;小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1年以下。

7.2.2建筑物顶部及墙体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2年以下;期满后重新进行房屋及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鉴定,不宜继续设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自行拆除;可以继续设置的,应持专业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重新申办行政许可手续。

7.2.3工地围挡户外广告设施随建设项目竣工同时拆除。

7.2.4利用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遇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撤除、迁移、改造,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自行终止。

8.0临时宣传类广告的设置规范8.1临时宣传类户外广告是指用于营造气氛,短期设置的布质标语、张贴画、气球、充气类造型等设施。

8.2全市性大型节日、迎宾、经贸、庆典活动,可在批准的区域和时限内适量设置。

8.3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设置布质宣传广告,严格控制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广告。

特殊需要,需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机关批准,一般时限1-3天。

8.4张贴画应张贴在公共宣传栏内,不准随意乱贴,到期后应立即自行清除。

沿街单位门窗不得张贴经营性宣传品。

9.0牌匾类广告的设置规范9.1牌匾类广告是指在经营(办公)地的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识、字体符号、灯箱、霓虹灯等设施。

9.2一般要求。

9.2.1所有经营性牌匾、标识,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办法》,应配置灯光设施,不得设置无光源牌匾、标识。

9.2.2凡在中心城区设置的牌匾,应采用霓虹灯、亚克力、软体喷绘内光源灯箱,不得设置外光源简易牌匾。

仿古建筑可采用木质书法牌匾并配置灯光设施。

9.3设置规范。

9.3.1牌匾设置位置应在经营场所门楣上方。

9.3.2同体或毗邻建筑设置牌匾应统一高度、规格、形式,不能里出外进、高低不平。

9.3.3小型商业网点一般设置一块横牌匾,大型营业场所可加设一块竖式霓虹灯密排管或亚克力内光源刀牌。

9.3.4二层以上独立营业场所,可在屋顶设置企业标识,形式应采用霓虹灯或高新技术材质,建筑物异型顶部不得设置牌匾字号。

9.3.5多个单位共用一幢建筑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设置集成式牌匾。

9.4设置规格。

9.4.1牌匾规格应视建筑物大小合理设置。

9.4.2横牌匾主体高度应控制在0.6米至1.8米之间,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

9.4.3竖牌匾主体规格为1.5米×6米或8米、2米×12米。

9.4.4超大型商业网点牌匾主体高度及规格,按以上比例调整尺寸。

9.5设置要求。

9.5.1快速路、主干道路、繁华区、商业街安装经营性牌匾,应采用霓虹灯、亚克力以及高科技材料,一般不宜安装普通软体灯箱。

9.5.2牌匾的安装一般应附着在墙面上,不得外挑。

特殊情况确需外挑的,视环境情况,外挑尺寸不得超过0.6米。

9.5.3风貌建筑保护区及保护性建筑设置牌匾时,应采用霓虹灯、亚克力等材质制作,在墙体镶嵌,不得在屋顶设置。

需设置吊牌时,材质应选用霓虹灯、亚克力板及铁艺加配灯光等,规格尺寸不得大于1平方米,设置高度下沿距地面应在2米以上。

9.6设置内容。

9.6.1牌匾内容应与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使用文字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比例适中。

9.7经营性牌匾。

9.7.1全球性、全国性连锁经营单位的统一标识、牌匾,可按照连锁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采取统一颜色、统一材质、统一形式进行设置,规格应与毗邻牌匾统一,但不得设置无光源或外光源设施。

9.7.2全市性连锁经营单位设置牌匾、标识时,应按照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9.7.3牌匾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米,毗邻经营单位牌匾主体应高度、厚度一致,材质统一,色调和谐。

牌匾支撑拉线应整齐、美观、隐蔽、安全,符合规范,不得出现飞线。

9.7.4不得安装兼做牌匾字号的遮阳(雨)罩。

9.7.5各商业经营单位应负责牌匾、标识的日常管理,随时保持清洁完整,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牌匾灯光每天按规定的时间启闭。

10.0附则10.1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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