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2)“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议付行才履行 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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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质担保:约定
(1)公约对卖方质量与规格担保义务的规定: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5
(2)即使当事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 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 一缔约国法律,则公约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 的合同。 根据适用范围(1) 纽约 伦敦 公约不适用 纽约 伦敦 合 同 选 择 美国法 公约适用 国际法优先
6
我国对公约适用范围(2)作出了保留
北京
合 同 选 择
伦敦
中国法
公约不适用
保留的效力: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其 他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时,只有对方当 事人营业地处于公约缔约国时,公约才可能适用, 否则,公约无论如何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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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适用的客体范围
不适用于下列合同: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除外情况。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飞机和气垫船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4、我国对80年公约的保留
(1)对第1条(1)款B项的保留
即对适用范围(2)的保留
(2)对第11条书面以外其他形式规定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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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5、公约的效力:(相对任意性) (1)双方当事人可以相约(明示或默示)不适 用公约,虽然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 明确排除 选择国内法/贸易惯例
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1.3 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中国关于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 中国关于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 民法通则》 《 民法通则 》 第四章第一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 规定,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债权的规定, 规定 , 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债权的规定 , 第六章关于 民事责任的规定,与货物买卖密切相关. 民事责任的规定,与货物买卖密切相关. 《合同法》第九章对买卖合同作出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九章对买卖合同作出具体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货物 买卖合同,而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买卖合同,而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由于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对" 货物" 由于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对 " 货物 " 有不同的界定, 公约》 放弃了对货物下定义, 有不同的界定 , 《 公约 》 放弃了对货物下定义 , 而采取排除法, 而采取排除法 , 即将关于某些商品的买卖合同排 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2.1 交付货物
2.1.3 交货的时间
各国法律规定,若买卖合同对交货时间有约定,卖方必须 各国法律规定,若买卖合同对交货时间有约定,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如何确定卖方的交货时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对如何确定卖方的交货时间, 作出下列规定: 作出下列规定: 若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 若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者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 日期,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日期,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若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 若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者从合同中可以确定 一段交货期间,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一段交货期间,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交货.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交货.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美国商人在 厦门设立的 独资企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2.公约的适用范围 •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法律的货物买卖。 甲方 A 国(缔约国) 乙 方 B 国(非缔约国)
双方约定合同适用A国法律 合同可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征
• (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主体 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 •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客体是跨国流 通的特定货物。 • (3) 国际货物买卖行为涉及多重法律 关系并受其调整。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的 渊 源
大陆法系各国
各国国内立法
英美法系各国 我国
•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 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 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 易合同 •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洗衣机的买 卖能否适用 《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际商法》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3、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检验货物。
案例:德国进口方向瑞典出口方购买了1750公斤新 西兰的海蚌。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即委托一官方机 构检验,结果发现海蚌的镉含量很高。买方据此 在收到货物两个月后要求解除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三、违约与违约救济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时间内交货。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B. 交货地点的确定
(1)若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而合同涉及货物的运 输,则卖方的交货义务是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2)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也不 涉及运输,则如果该合同出售的是特定物,或是从某批 特定的存货提取的货物,或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 经特定化的货物,则卖方应在该物所在地把该物交给买 方;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3、对货物品质的担保义务: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 符的货物。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 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 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 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 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 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案例
中国A公司与法国F厂商约定:由公司按F厂商 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分7批运往西非某国销 售。A公司完成第三批货时,突然收到德国G 厂商的投诉通知,称:A公司所售花布图案侵 犯了G厂商在西非该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为此, G厂商要求:A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有 关损失。
问:根据《公约》,G厂商的要求能否成立, 为什么?
《国际商法》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中国法:(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依合同约定 合同未约定,在标的物交付时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l.风险转移的后果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发生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风险转移的时间
01
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02
《公约》: 货物特定化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 货物特定化之后,风险的转移时间为: 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在途货物的风险自订立合同时起转移; 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自买方接收货物或应当接受货物时起转移。
04
FAS/FOB:指定装运港 出口国装运港口 水上
05
CFR/CIF:指定目的港 出口国装运港口 水上
06
CPT/CIP:指定目的地 出口国指定地点 任何
当事人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改变公约任何规定的效力。
辨析:A、中国长虹电视机有限公司与日本索尼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出口合同,双方约定适用日本国内法;
B、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成立条件。
我国1986年12月11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加入的文书,公约于1988年1月l日对我国生效。 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适用范围的保留(对公约在非缔约国的适用的规定的保留); 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意思表示得用非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加以保留)。
(一)国际条约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CISG)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运输?
三、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援引国 内法或《公约》。
本节主要讲述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买卖 双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移交与货物相关的单据; 对货物的品质担保; 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分类 公约
交货地点
●涉及货物运输:则 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 承运人,风险由卖方 转向买方
●不涉及货物运输, 但特定物,在该地点 把货物交给买方
●除此:在订立合同 时卖方营业地点交货
交货时间
I.确定时间的, 按规定
II.确定一段时间 的,卖方有权决定 在期间的任一天。
III.合理时间
案例
杭州A进出口公司向日本B公司出口一批罐装山野菜, 合同约定卖方应不迟于2006年3月底发运货物。双方 均知道该批货物将在台州加工完毕并包装出口。如果 双方未对交货地点进行具体约定,根据《公约》,卖 方应在哪个地点履行交货义务?
结论:本例涉及运输,交货点为货交第一承运人。如 果A公司在台州将货物装车运输,则交货地为台州;卖 方也可在杭州或上海货交第一承运人,则交货地为杭 州或上海。
2. 移交与货物相关的单据
装运单据——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 售货物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 偿所必不可少的文件。
提单 保险单 领事发票 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和品质检验证书等
风险转移 出口手续 运输 保险 进口手续 适用
F海上内河
CFR 船舷
S
S
B
B
海上内河
CIF 船舷
S
SS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3
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对外贸易法》 2)《合同法》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 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
4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 1964年《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11
D组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6
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 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 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 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 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公约》。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2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1.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 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2.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普通法 和成文法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 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2)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根据美国宪 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 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 有立法权)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而货物买卖合同就是卖方为了取得金钱上的对价而把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合同,货物一般仅指有形动产,而不包括股票、债券,流通票据和其他权利财产,以及不动产和劳务等。
判断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并非国籍。
二、各国国内买卖法概要大陆法系国家均以成文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故买卖法也多系成文法分布于其民、商法典之中。
在采取“民商分离”的国家,如法国、日本、德国等,除民法典中规定买卖法内容外,在商法典中也对商事买卖进行规定;民法为普通法,商法为特别法,民法中的规定普遍适用,但若商法中有特别规定,则应优先适用商法规定。
而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如意大利、瑞士、在其相应的民法典(意),债务法典(瑞)中规定了与买卖相关的法律。
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不存在民法、商法之分,也就没有专门民法典和商法典。
买卖法既体现在判例形成的普通法中,也有关于买卖的单行法规,英国1893 年的《货物买卖法》(1994 年修改为《货物提供与销售法》),即是英美法系最具影响力的买卖法单行法规。
1906 年,美国以该法为蓝本制定了《统一买卖法》,后又于1952 年起草新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并在第二篇专门规定买卖法律。
但美国各州享有广泛的立法权,故该法典仅有示范性质,供各州自由采用,目前为止,除属大陆法系的路易斯安那州外,其他州均已立法采用该法,该法在美国国内货物买卖及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影响巨大。
中国的情况较为特殊,因中国民法制度不健全,目前仍没有《民法典》,而且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商法。
关于买卖的法律散见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由于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的立法差别较大,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试图拟定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先后有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30 年开始拟订,1964 年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的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并于1972 年8 月23 日起生效,但因加入这两项公约的国家较少,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效果。
国际商法实务(第二版)第四章货物买卖法
3. 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
供的货样或说明相符。
4. 所交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常的方
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果无此种通 常方式,则应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 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AC~110V
AC~220V
如果明示或暗示地使卖方知道买方所购的电视机是运往中国
境内使用……
买方并不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买方对卖方的技能
二、卖方移交货物单据
卖方移交货物单据的义务主要取决于合同和信用证是否有 明示规定,或取决于双方的习惯做法,或取决于双方所采用的 贸易惯例。在装运港交货的情况下,卖方一般都有义务向买方 移交装运的各种单据。特别是在装运港交货的合同中还往往规 定以卖方移交装运单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对等条件。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规定:如
三种不同情况
1.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 人,以运交买方,即认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并且,标的货的 风险也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2. 在销售合同中没有涉及卖方应负责货物运输事宜的场合下,如 果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卖方应于 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存放的具体地点交付给买 方处置;如果标的物是待制造或待生产等未特定化的货物,卖 方应于在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制造或生产或存
1982年
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外经济合同法
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
民商分立 法国、日本、德国等 民商合一 瑞士、意大利等
英美法系
一部分是由法院以判例形式所确立的法律原则 另一部分是有关货物买卖的单行法规
联合国贸法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法(第三版)课件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 (二)交付单据 (三)品质担保 1、货物相符的标准确定 2、责任期间 3、卖方对品质不符可做出的自我补救及条件 4、买方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 (四)权利担保 1、物权,包括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两种权利之担保
义务 2、知识产权之担保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1、支付货款的准备 2、实际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
付货物 2、实际接收货物
第三节 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 问题导引:
例一:买方从国外进口一批鸡肉,合同规定应于7、8月内 装运。卖方实际装运时间为9月7日,比合同约定时间迟 延一周。已知7、8、9三个月内鸡肉的市场价格没有什 么变化。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的实现 方式,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规制内容的核 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国际货物买卖 法就是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存在的。本 章以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法的共性规定为 依据,全面阐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当 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订立合同的后果
(一)概述 (二)缔约过失责任 1、“恶意谈判”所致缔约过失责任 2、违反保密义务所致缔约过失责任
三、电子合同订立所涉及的 特殊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及其法律调整 (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适用范围 (三)《电子通信公约》的特色内容
第二节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 问题导引: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 问题导引:
营业地设在中国的A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 寄出一份要约给营业地在美国的B公司。A在要 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B公司在 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 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18日上午送达B公 司。B于19日收到A航空邮寄来的要约,并立即 用电报发出接受的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 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公约
我国进行对外货物买卖业务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2、 UNCITRAL在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的 《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 公约》的基础上制订的。
3、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统一 的法律规则。
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CISG Song
The CISG Song was written by Professor Harry Flechtner for CILE's November 2005 conference titled "The CISG and the Business Lawyer: The UNCITRAL Digest as a Contract Drafting Tool."
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 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 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 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 交给买方处置。
1、有约定的依约定;
Eg. FOB伦敦
We didn't have no C-I-S-G. [1] If we bought or sold in another State we didn't know what the law would be. But now there's a Convention to make global trade more free. 'Cept them gol-danged U.S. courts just treat it like the U-C-C. [2]
《国际商法》第4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
由于1964年海牙 会议通过的两项 公约都未能达到 统一国际货物买 卖法的预期目的
1980年4月11日于维也 纳 1988年1月1日生 效 中国政府政府: 1981.9.30签署 1986.12.1.1交存核准书
易法委员会于
1969年成立专
门工作小组 10年酝酿,1978 年起草完成,四 个部分。适用范 围;合同成立; 货物买卖;最后 条款
§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二、国际货物英国货物买卖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规范
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
二、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
(一)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1.大陆法
民商分立的国家:
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 原则可以适用于商事活动,但如属商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 则应适用商法的有关规定。 (法国、德国、日本等)
民商合一的国家:
只有民法典而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如意大利就只有民法典, 瑞士只有债务法典。它们只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设立了有关 货物买卖的规定。
§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卖方的义务
(一)概述
• 卖方的交货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3、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国际商法第四章买卖法
• (2)如果在接受中对发价的修改与补充并非 实质性的,仍可视为有效的接受.如果发价 人不提出异议,合同就以发价的条件和接受 附加的条件为准.
国际商法第四章买卖法
22
第 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
一 、卖方的义务
• 我国对此采用到达主义。
• 《公约》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 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也是采取到达 主义。
国际商法第四章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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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关于接受
C.逾期的接受 :逾期的接受无效,但有例外:
其一为(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倘若发价人在收到接受函 电时,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发价人说, 接受虽已逾期,但他仍视之为有效的接受,则接受即 为有效。迟到的接受实际到达之时,即为合同成立时。
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意思表示,不规定有效 期,没有约束力,可以随意撤销或变更其内容, 我国外贸实践中的“虚盘”,并不是发价,而是 发价邀请。
国际商法第四章买卖法
17
•
②接受(Acceptance)
• A.接受的含义: 接受是受发价人作出的 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
• B.接受的效力 :受发价人表示接受发价 的意思,是发价人、受发价人之间已达成 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国际商法第四章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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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约》的有关规定
• 1、合同的成立要件 • (1)实质要件 • ① 关于发价 (offer) • A.发价的含义
B.发价的构成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 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offeree)提出。 • 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 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offeror)在其发价一旦得到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8、中国德福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 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 效。” 德福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 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公司当即回电: “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 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 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双方为此 发生争议。
6.3 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提交有关货物单据 品质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义务
买方的义务:
支付货款 收取货物
一、卖方的义务
❖ 交付货物:
❖ 1.交货地点: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地点交货,双方无 约定的,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 (1)货物涉及运输的,卖方在货物移交第一承运人 时完成交货。
前言 合同条款 结尾
标的物条款 价格条款 运输条款 保险条款 支付条款 商检条款 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索赔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 仲裁条款
四、格式合同
❖ 又叫标准合同,是有关国际组织或者国内外 贸商业组织或外贸公司制定的,具有固定样 式和既定条文,印刷成文本的空白合同。
❖ 格式合同的优点: 合同内容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货品检验
(1)买方对货物不符 合同,必须在发现 或理应发现不符情 形后一段合理时间 内通知卖方,说明 不符合同情形的性 质,否则就丧失声 称货物不符合同的 权利。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国际商法课件
(2)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 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
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
子信息。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国际商法课件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
C组 主运费 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CPT Carriage Paid To
货交承运人 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成本加运费 成本加保险费、 运费
运费付至
同上 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同上 同上
同上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包括多式联运
FOB变形是为了说明装船费用负担问题,并不改变FOB交 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界限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国际商法课件
4. 个别国家对FOB 的不同解释
美国、加拿大等国对于FOB的特殊用法: (1)FOB NEW YORK含义两个装运港船上交货
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FOB VESSEL NEW YORK 装运港船上交货 (2)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在船上不在船舷
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பைடு நூலகம்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
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国际商法课件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 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 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 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 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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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贸易)法,是 指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惯 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 称。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 (一)国际公约 (二)国际贸易惯例 (三)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一)国际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CISG) 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通过《国际货物 买卖统—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 立统一法公约》。 197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将上 述两个公约合并,定名为《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 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1988年1月1日生效。
4、《公约》不涉及的问题
(1)合同效力或其任何条款效力,如当事人缔 约能力、合同有效性等问题; (2)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第三方对 所售货物的请求权; (3)货物对任何人造成的伤害而引起的责任问 题,如由于买方的产品缺陷使买方或消费者 的人身遭受伤害或者死亡,其他财产遭受损 失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1、《公约》在缔约国的适用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 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辨析:营业地在中国的美国A公司与中国 B公司之间有关货物买卖的合同; 营业地在日本的美国A公司,与营 业地在中国的美国B公司之间达成的货 物买卖合同。 前者还是后者适用《公约》?
2、CISG在非缔约国的适用
案例一
• 中国某公司7月17日向外商发出要约,向外商 出售300吨的咖啡豆,每吨CIF900元,要求7 月25日以前答复。7月22日国际市场上咖啡豆 价格猛涨。7月23日中方于即给外商发电告知, 中方货物已售完。外商收到电后,立即来电 称急需咖啡豆,考虑给中方加价要求仍按原 数发货,中方回电要求加价到每吨2650元。 外商不同意,于是双方产生争议,提交仲裁 依《公约》解决。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案例参考答案
• 由于受盘人B公司提出的更改,是对装船时 间的更改,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即使发盘人 A公司不作任何答复,合同也是不能成立的。
案例依据:
•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 定:(1)表示接受的发盘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 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2)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 如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仍构成接 受。如果发盘人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 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 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与数量、交货地点 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 实质上改变发盘。
3、不适用《公约》的销售合同
(1)购买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4)股票、债劵、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 买卖; (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7)合同的内容不是或主要不是以货物交易行 为来实现的(主要有加工合同和劳务合同)。
(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国际贸易术语,又被称为“价格术语” 或“交货条件”,是为了简化买卖双方在 做国际货物贸易时的交易成本,明确买卖 双方所订立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相关条 款,主要功能在于划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 人之间的责任、风险、费用,并反映价格 构成、交货条件。
5、《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当事人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 改变公约任何规定的效力。 辨析:A、中国长虹电视机有限公司与 日本索尼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出 口合同,双方约定适用日本国内法; B、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明确约 定合同的成立条件。
6、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我国1986年12月11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 加入的文书,公约于1988年1月l日对我国生 效。 (1)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 适用范围的保留(对公约在非缔约国的适用 的规定的保留); (2)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合同形式 的保留(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意 思表示得用非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加以保 留)。
(三)各国有关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虽然由于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存在着 一些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在一定程度上, 已经有了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法律规 则和制度,但是,这毕竟只是一定程度上 的统一,目前还没有达到完全的统一。这 也就意味着:国际货物贸易法中的一部分, 是由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所构成的。
参考答案 • 仲裁庭认为:中方所发要约载有有效期限, 依《公约》规定是不可撤消的要约,即在 7月17日至7月25日该要约对中方有法律约 束力,而中方在有效期内先以无货为由, 要求撤消要约,在得知对方要给加价后, 又告知对方有货了,出尔反尔,说明缺乏 诚意,故裁决中方败诉。
案例二
• 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说:“供应 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 500 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 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公司收到要约 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要约,在订 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当事人 营业地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 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 律,则本公约也将适用于营业地在不 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 售合同。P86 例:A公司与B公司营业地都不在缔约 国,但根据C国的国际私法规则,该合 同应适用C国的法律。C国是缔约国。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成立的条件) 1.要约(发盘) (1)要约要件 约束力,内容确定 (2)不可撤销之要约P89(P41)
2.承诺 ( 1 )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合理 时间内提出异议,否则则视为是有效承诺, 合同有效。 (2)实质性变更:反要约(或叫还 盘),合同未成立。 (3)逾期承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