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1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1条(1)本法适用于营业所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在下列情况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a.在订立合同时,该合同所买卖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将要从一个国家境内运送至另一个国家境内;b.构成发盘和接受的行为是在不同国家境内作出的;c.货物要在作出构成发盘和接受行为的国家之外某国家境内交付。
(2)如果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点,应考虑他的惯常居所。
(3)在适用本法时,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4)如以通讯方式订立合同,只有以信件、电报和其它通讯方式在这一国领土内发出的发盘和接受,或在该国领土内收到时,才能认为发盘和接受是在同一国家领土内完成的。
(5)在确定当事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设有营业所”或习惯住所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声明,1964年7月1日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第2条对他们有效,则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均不得视为本法规定的“不同国家”,但以与本法有抵触者为限。
第2条为了适用本法,除有相反的规定外,国际私法规范应予排除。
第3条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排除本法契约自由原则的适用,这种排除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
第4条本法也适用没有居所或习惯住所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已选定本法为合同法,则不论这些国家是不是1964年7月1日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本法。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本法,本法的规定对其合同无影响。
第5条(1)本法不适用于:a.有价证券、股票、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b.不适用已经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舶和飞机的买卖;c.电力买卖;d.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或扣押物的买卖。
(2)本法不能影响国内法为保护以分期支付价金的办法购买物的合同,及对当事人强制性的规定。
第6条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属于本法范围内的买卖,除非订货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第7条本法适用于商事或民事性质的买卖合同。
第8条本法只适用于买卖双方因合同引起的义务,特别是,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本法与合同的形式、合同所售货物的财产权、合同的效力、任何规定或惯例无关。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第一章总则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定义和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买卖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适用于跨国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活动,致力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内容、货物的品质、数量和价款、交付方式、付款条件,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适用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买卖双方约定的原则,补充性地适用国际惯例和统一法规的原则。
同时,也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则,用于解决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争议。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义务一、卖方主要义务卖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合格的货物,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同时,卖方还应确保货物的品质和数量与合同约定一致,并对货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二、买方主要义务买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并接收卖方交付的货物。
在验收货物时,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有权提出索赔等要求。
三、解除合同和赔偿责任当买卖双方发生重大违约时,买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双方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一、货物的运输方式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包括陆上运输、铁路运输、海运和空运等不同方式。
货物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数量、运输时间和成本等因素来决定。
二、货物的装载和交付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方式和时间,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货物的装载,并提供相应的运输单据。
买方在接收货物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和验货,并签署相应的收货单据。
三、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坏、丢失或延误等风险,这些风险应由卖方和买方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一方有权向对方索赔或要求赔偿。
第四章国际货物质量和数量的规定一、合格货物的要求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要求,以及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法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FC组)
(二)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内容 适用范围 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 最后条款
适用范围
01
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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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3
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第三,买卖合同不涉及
性质和效力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 缔约国当事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约》自动适用。
(三)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三)起草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体系,其主要涵盖货物贸易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等方面。
货物贸易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是通过买卖双方的协商达成的。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会针对进口或出口的具体货物、价格、数量、付款条件、交货方式等进行商议。
当双方就货物交付等基本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就可以签订合同。
货物贸易合同的成立,首先要求双方达成合意。
这种合意也被称为合同意思表示。
因此,货物贸易合同的成立关键是双方之间的协商和交流。
在合同签署之前,还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确认和协调。
尤其是对于各国法律和商业惯例的不同,双方需要特别关注。
货物贸易合同的履行在货物贸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卖方应该按照双方商定的货物数量、质量、保质期、价格等条款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
货物贸易合同的履行,首先要求卖方具备货物交付的能力,其次货物应符合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在卖方发运货物到买方的过程中,还需要积极参与货物运输的安排和目的地的清关等事宜。
因此,货物贸易合同的履行过程要求双方互相信任并愿意合作。
如果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根据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
如果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赔偿。
货物贸易合同的违约当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双方合同达成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就会导致货物贸易合同的违约。
合同违约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未按时交付货物、未按合同约定发货、未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等。
如果发生合同违约,一般应由合同另一方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于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
如果违约方在期限内还未履行合同,则可要求其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
违约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负担违约责任,赔偿合同另一方的损失。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违约赔偿标准通常较高,特别是对于因违约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赔偿金额可能较大。
因此,在货物贸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注意履行合同并避免违约。
结语国际货物买卖法覆盖范围广泛,仍有很多内容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两个海牙公约各国国内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有体物的买卖。
不适用:(1)不被视为货物或有争议的货物。
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物的买卖;(2)不视为动产的货物,如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3)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4)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5)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2、适用条件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不包括代表机构所在地。
3、不涉及的事项(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2)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责任问题;但卖方所售货物造成人身伤亡之外的损失,公约适用。
4、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公约的两个缔约国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就可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通常形式正式合同确认书协议书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前文、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1.合同的前文。
又称约首它通常由以下部分组成:(1)合同的名称;(2)合同的编号;(3)订约的日期;(4)订约的地点;(5)订约的当事人名称、地址;(6)订约的理由。
2.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主要有:(1)商品名称;(2)品质条款。
一般采取约定品质的方式,通常有:“凭样品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3)数量条款;(4)价格条款;(5)包装条款;(6)保险条款;(7)交货条款;(8)支付条款;(9)检验条款。
3.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说明或某一类合同的共同事项记载。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运输?
三、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援引国 内法或《公约》。
本节主要讲述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买卖 双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移交与货物相关的单据; 对货物的品质担保; 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分类 公约
交货地点
●涉及货物运输:则 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 承运人,风险由卖方 转向买方
●不涉及货物运输, 但特定物,在该地点 把货物交给买方
●除此:在订立合同 时卖方营业地点交货
交货时间
I.确定时间的, 按规定
II.确定一段时间 的,卖方有权决定 在期间的任一天。
III.合理时间
案例
杭州A进出口公司向日本B公司出口一批罐装山野菜, 合同约定卖方应不迟于2006年3月底发运货物。双方 均知道该批货物将在台州加工完毕并包装出口。如果 双方未对交货地点进行具体约定,根据《公约》,卖 方应在哪个地点履行交货义务?
结论:本例涉及运输,交货点为货交第一承运人。如 果A公司在台州将货物装车运输,则交货地为台州;卖 方也可在杭州或上海货交第一承运人,则交货地为杭 州或上海。
2. 移交与货物相关的单据
装运单据——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 售货物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 偿所必不可少的文件。
提单 保险单 领事发票 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和品质检验证书等
风险转移 出口手续 运输 保险 进口手续 适用
F海上内河
CFR 船舷
S
S
B
B
海上内河
CIF 船舷
S
SS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3
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对外贸易法》 2)《合同法》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 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
4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 1964年《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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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组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6
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 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 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 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 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公约》。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2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1.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 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2.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普通法 和成文法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 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2)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根据美国宪 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 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 有立法权)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
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案例一合同的成立2007年3月10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应荷兰某客商B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的发盘:数量1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2000元,麻袋装,即期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3月13日,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发来回函,没有表示接受,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
3月20日,我方回函,同意将数量增至200公吨,价格减至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00元,装运期延长到5月底。
3月22日对方回函,仍然没有表示接受,要求再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
3月28日,我方回函表示价格不能再降,但装运期可延长到6月20日,有效期截止4月28日。
对方没有立即回函。
直到4月20日,对方来函接受我方3月28日的发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方在4月29日接到对方接受发函,但此时该产品因受自然灾害而影响了产量,导致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经猛涨。
于是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贵方接受电报前已售出。
由于今年东北地区水灾严重,无法组织新的货源”。
但对方不同意,认为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的,合同已经成立。
并提出,我方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损失20万元。
我方回函,提出我方的发盘未注明“Firm offer”字样,并强调中国习惯做法是:“凡国外订单都需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另外,我方还回电说,你放在4月20号回函中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构成对合同的变更,构成了还盘。
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1、假如中国某法院受理此案,如何确定法律适用?(结合下面问题回答)(1)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对于“国际性”的认定,我国法律和公约规定是否相同?2、A公司与B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需要结合以下问题分析)(1)虚盘和实盘如何区分?二者有何不同的法律约束力?(2)发出一个有效的实盘应具备那些要件?(3)发盘失效的情形有哪些?(4)还盘的效力如何认定?(5)怎样撤销发盘?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在发盘撤销方面有什么不同规定?3、如何看待我方的回电?假设A公司不愿意成交,应采取的合理做法是什么?4.如果对方在4月29日回电表示接受,试析该行为法律效果?5、假定双方合同成立,中方A公司不履行合同,理由是发生了自然灾害,产量减少,该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先回答合同履行中的免责情形各国是如何规定的,然后结合案例分析)6、对方发函中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的法律性质?7.对方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8、从本案中,你认为有什么经验或教训应该吸取?案例二、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某年8月,德国G公司向中国I公司订购了一批皮衣。
国际货物买卖法I(公约
2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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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1、有关货物买卖的各国国内立法 大陆法 (1)买卖法定入民法典、商法典
(2)民商合一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美国1906年《统一货物买卖法》
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2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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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统一私法国际学会主持下制定的两个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2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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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3
• (1) Contracts for the supply of goods to be manufactured or produced are to be considered sales unless the party who orders the goods undertakes to supply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 necessary for such manufacture or production. (2)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contracts in which the preponderant part of the obligations of the party who furnishes the goods consists in the supply of labour or other services.
第六讲 国际货物买卖法I
国际货物买卖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国际商法第五讲国际货物买卖法
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
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1、营业地主义
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
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案 例
甲方:中国南方航空公司 乙方:美国通用机器公司北 京分公司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使用某种贸易 术语明确规定了交货的地点, 则卖方 的义务就不是交到第一承运人或在特 定货物的所在地交货, 而是应当把货 物交到指定地点。
小例
中国西安杨陵甲公司与澳大利亚乙公司 签订了出口一批高科技产品的合同,双方 约定为:单价每箱10000美元,共1000箱 ,共计1000万美元,7月10日前交货,即 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6月10日甲公司 将货物在西安火车站装运前往上海转船运 往悉尼。 问:本案中的甲公司在何地成交货义务 ? 西安火车站/上海港/悉尼/乙公司所在地
1、购买波音747共8架 2、中方先预付50%,货到 后再付50% 3、中方未按期付款
问题: 该合同是否 属于国际货 物买合同?
2、货物
(1)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 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 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 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 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incoterm
提交仲裁或诉讼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 题,双方可以选择提 交仲裁或诉讼。
仲裁或诉讼程序
根据仲裁或诉讼程序 进行,最终由仲裁员 或法官作出裁决。
执行裁决
裁决作出后,双方应 遵守并执行裁决结果。
05
Incoterms的未来发展
国际商会修订Incoterms
国际商会定期对Incoterms进行修订,以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变化和法律 环境的发展。
02
DDP(Delivered Duty Paid)是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 承担所有税费和保险费用。
术语解释
• Incoterms中的每个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规则,包括买卖 双方的责任、风险划分、费用负担等。这些规则为买卖双方提 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减少争议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变化, Incoterms不断适应新的贸易实 践和法律环境,以保持其与时代
同步的实用性和权威性。
Incoterms的制定和修订得到了 全球商业界的广泛参与和认可, 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
要的促进作用。
Incoterms的使用范围
Incoterms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货条件和责任的划分。
它不仅适用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条件,还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单证、运 输和保险等环节。
通过使用Incoterms,买卖双方可以更加明确地约定交货条件和责任,减少交易纠 纷,提高交易效率。
02
Incoterms的主要规则
贸易术语的分类
贸易术语分为四组,分别是EXW、FCA 、CPT、CIP、DAT、DAP和DDP。每 组术语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规则。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 买卖法第一节incoterm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信用证
银行根据买方请求,向 卖方开立的承诺支付货
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电子支付
通过电子手段完成支付 的方式,如网上银行、
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支付的时间与地点
支付时间
通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后一定时间 内完成,具体时间根据合同条款确定 。
支付地点
可以是在卖方国家、买方国家或双方 协商确定的第三国。
执行
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应当履行判决内 容。如不履行,胜诉方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与 发展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应用
合同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采用书面 形式,并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盖章确认。在实践中,双方可以 通过邮件、传真、合同专用章等
方式订立合同。
风险转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 公约》,货物的风险在合同双方 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转移。实践 中,风险转移通常与货物的所有
未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纠纷解决机制 将更加多元化,包括仲裁、调解、诉 讼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 需求。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 买卖法将更加注重环保法规的遵守和 执行,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国际公约的推广与完善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公约是促进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手段。未来,这些公约将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 易的发展变化。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 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PPT 101张)
• 我国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的一位美国客户在与该公 司业务员会面时,口头向该公司下了一笔订单,由 于时间较为仓促,加上该客户是公司老客户,与之 洽谈的业务员未要求与对方当场签下书面合同,只 是请对方回国后再发一份传真以便留档。客户回国 后,并未发来传真,我方业务员也未坚持催要,同 时,我方根据客户要求开始备货。 • 当货物将要备齐,我方请客户确认汇款时,客户告 之,当时由于较为匆忙,未充分考虑,以至下了口 头定单,回国后,仔细加以核算,发现无法成交, 加上我方请其以传真确认,则认为不发传真订单不 正式成立。而且,根据其对与中国的了解,中国在 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不承认口头形式合同的。
2.英国《货物买卖法》
( 1)凡是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 须与说明相符。 ( 2)凭样品成交的买卖,卖方所交的货物在 品质方面必须与样品相符。 ( 3)如果在交易中既有样品,又有说明,则 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和说明都一致。
(4)货物应具有商销品质
( 5)如果买方已明示或默示卖方,要求货物 必须适用某种特定的用途,则货物应合理地 适用该特定用途。
特定化货物:
•含义: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即以某种行为明确指定以该项货物作 履行合同的标的。 •方法:
a.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地址;
b.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目 的地应通知某一买方; c.向买方发出一份具体指明货物情况的发货通知。 •意义:货物风险和所有权由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必要 条件。
• 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2款: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 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 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根据国际 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 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我国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营业地 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 物买卖合同。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2.提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 3.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一)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n
1.交货的时间
• (1)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从合 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 交货。 • (2)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 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非情况表明 买方有权选择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 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 (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 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
•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叫价格条件 (price terms)或交货条件(delivery terms)就是用一些简短的概念或英文字 母缩写来表示货物价格的构成,买卖双 方对有关费用的负担手续的办理及风险 责任的划分。
• 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中最有影响的有 三个: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正本 3.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交货的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 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 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卖方应按 下述三种情况履行交货义务。
(1)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 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卖方的 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
a 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 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 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 明有关合同,将货物确定在该合同项下, 卖方必须向买方出具具体注明此项货物的 发货通知(即将货物特定化):
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与地址; 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 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
• 例:英国商人A以CIF条件从阿根廷进口3000 吨小麦,将其中1000吨转卖给英国商人B,B 已付清价款。但是在货物运达英国港口之前, A宣告破产,其所有财产(包括这3000吨小 麦)被列入破产财产清单进行破产清算。英国 商人B得知消息后,向主持破产清算的官员提 出:这3000吨小麦中的1000吨已经转卖给B, 并且B已付清价款,应归还B。这一要求被官 员拒绝。 • 问:小麦是否应归还给B?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8、中国德福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 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 效。” 德福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 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公司当即回电: “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 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 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双方为此 发生争议。
6.3 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提交有关货物单据 品质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义务
买方的义务:
支付货款 收取货物
一、卖方的义务
❖ 交付货物:
❖ 1.交货地点: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地点交货,双方无 约定的,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 (1)货物涉及运输的,卖方在货物移交第一承运人 时完成交货。
前言 合同条款 结尾
标的物条款 价格条款 运输条款 保险条款 支付条款 商检条款 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索赔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 仲裁条款
四、格式合同
❖ 又叫标准合同,是有关国际组织或者国内外 贸商业组织或外贸公司制定的,具有固定样 式和既定条文,印刷成文本的空白合同。
❖ 格式合同的优点: 合同内容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货品检验
(1)买方对货物不符 合同,必须在发现 或理应发现不符情 形后一段合理时间 内通知卖方,说明 不符合同情形的性 质,否则就丧失声 称货物不符合同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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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4)术语后所指定的港口意义,FOB指定的 是装运港,CFR和CIF指定的是目的港 7、货交承运人的三种贸易术语 1)FCA (1)交货地点;(2)风险转移 (3)与FOB的区别:都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 风险划分不在装运港载货轮船的船舷上,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C组 主运费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 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 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1、一国有关货物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2、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适用的 合同当事人:1)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 国;2)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但如果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 律,则公约将适用该合同
三、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要约 1、公约对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表明要约人受要约约束,并与对方订立买 卖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必须十分明确清楚,具备货物名 称、数量、价格 3)向一个或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4)到达生效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四、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承诺 1、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由受要约人作出;2)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在要约有效期内进行 2、承诺生效的时间:到达生效 3、承诺的撤回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3)风险和费用的转移 (1)正常情况下,卖方交货后风险就转移 非正常情况下,当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 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 风险在交货前就可转移 (2)费用划分与风险承担的情况分析
关于FCA等货交承运人术语的交货地点费用 问题: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 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 不负责卸货(更不用负担装货费) 4)贸易术语与装运时间、到达时间、交货时 间的理解:F组C组装运时间与交货时间一致, 不负责到达时间;D组不管装运时间,只管 到达时间,装运时间与交货时间不一致
5)贸易术语与买保险的义务:CIF和CIP要 求卖方买保险,其他术语由一方自行办理, 与对方无关;属于不同保险责任也不同, FOB或CFR保险责任是船至仓,CIF是仓至仓 4、国际贸易术语的使用 1)运输方式的考虑(运输方式、运输条件、 运费运价、装运港条件);2)保险的考虑; 3)国际贸易术语的变体及其费用风险: EXW装车、FOB班轮条件、FOB平舱理舱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对FOB术语的 不同解释:把FOB分为6种类型,其中 FoBVessel才能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的FOB接近,但仍有区别:该术语卖方不负 责出口手续和捐税 比较“FOB纽约”的含义在《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与《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的不同:卖方负责将货物在纽约城还是纽约 港的船上交货?
第三章国际物买卖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组 启运 EXW EX Work工厂交货(……指定地) F组 主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 FAS 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D组
DAF 交货地点在边境指定地点(不卸货)风险在交 货时转移 ,由卖方负责境内运输,适合陆上运输 卖方办理出口、买方办理进口 DES 在目的港船上交货(不卸货) ,交货时风险转移 由卖方负责运输,适合海运、内河,进出口手续同 上 DEQ 在目的港码头交货(货从船上卸到码头) 风险 在交货时 转移,由卖方负责运输,适合海运、内河 进出口手续同上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5、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 1)不能与合同明示的条款相冲突 对CIF与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条件的理解 2)不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对外贸易 3)不能单独适用:术语不解决违约后果、货 物所有权及合同效力问题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6、FOB、CIF、CFR 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基本内容 按照各组属于的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 输 (运费、承运人)、运输保险 、运输方式、海 关清关手续来解释 EXW 交货在卖方工厂、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运输由买方办理、适合各种运输、进出口 全由买方(进口方)办理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FCA 将货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风险在交 货时转移、由买方负责运输、适合各种运输、 卖方办理出口,买方办理进口 FAS 交货地点在指定装运港船边,风险在交 货时转移,由买方负责运输,适合海运、内 河,进出口手续各自负责 FOB 交货地点在指定装运港船上,风险在越 过装运港船舷是转移,由买方负责运输,适 合海运(内河) 手续同上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3)三种术语的共同点: (1)只适用于水上运输,如果船舶没有明显的船 舷,应分别选择FCA、CPT和CIP来代替 (2)按这三种贸易术语所签订的合同属于装运合 同,卖方都在其所在国装运港交货,不保证货物到 达目的港 (3)三种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都以装运港船舷 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买方承担 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
3、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二、中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民法通则》 2)《合同法》 3)《对外贸易法》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 书面形式和适用范围的保留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三、 国际贸易术语 1、国际贸易术语及其作用 贸易术语又称为贸易条件、价格术语,用三 个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交货的条件、价格构成、 双方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及交货地点等 内容。 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1)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投保险别、卸货费用 单据的作用:象征性交货,只要单据符合合 同要求,买方就必须付款,单据包括提单、 保险单和发票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CIF与DES的比较:交货方式、风险划分、合同
性质、支付方式、保险权利、卸货费用承担、检验 条款存在不同
2)成本加运费CFR 卖方除了不办理投保和支付保险费交付保险 单外,责任划分与CIF相同 注意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投保,否则未投保 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D组 到达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 DES 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 港) 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 港)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 地) DDP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4)出口报关手续都由卖方负责,进口报关手续 都由买方负责
2)不同点: (1)价格构成不同,FOB价格构成只包括货 物的成本,CFR包括了成本和运费,CIF包括 成本、运费和保险费 (2)运输责任不同,FOB项下买方负责运输, CFR和CIF是卖方负责运输 (3)保险责任不同,FOB和CFR是买方负责 办理保险,CIF是卖方负责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CIF合同的 性质及风险责任费用划分做了详细解释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其对FOB的解释与国际 商会的解释有明显差异 3)《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与CIF相比,价格构成相同,在运输方式和风 险划分有区别,CIP的风险不仅是海上保险, 还包括其他个中运输保险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 一方为取得货款,而把有形动产及其所有权 转移给另一方而订立的协议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公约及其大多数国家对合同形式没有特别要 求
公约不适用的货物买卖 1)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的 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 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 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 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公约不适用的事项: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或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卖方对货物造成的人员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CFR 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风险在越过装运港船 舷时转移,由卖方负责运输,适合水运,进出口手 续各自办理 CIF 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风险在越过装运港船 舷时转移、由卖方负责运输和保险,适合水运,进 出口手续各自办理 CPT 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货,风险在完成交货 时转移,由卖方负责运输,适合各种运输,进出口 手续各自办理 CIP 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火,风险在完成交货
而在货交承运人时,适合各种运输方式,而 不仅仅是海上运输 2)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PT 与CFR价格构成相同,除成本外,还包括运 费,区别在于CPT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风 险于货交承运人时转移,CFR只适用于海运, 风险于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 3)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 与CPT比,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都相同,差 别仅在增加了保险的责任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