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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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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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09-25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用雇员。

第四条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其权利义务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雇员管理工作。区政府人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单位的雇员管理工作。

政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人事主管部门做好雇员的管理

第二章分类和配置

第六条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才。

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人员。

职员职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

职员职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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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职位职员职位雇员岗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分类与设置指导办法指导办法圳市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办公室2006年12月芮行国芮行国改革为什么如此执着为什么如此执着2000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2000年7月中组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2003年9月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2004年7月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用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国家国家深圳深圳1995年市人事部门按初步确定的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的方向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奖惩工作提出了改进员的考核任用奖惩意见和措施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职务聘任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制停止在事业单位配置非领导职务作提出了改进深圳深圳1996年开始市组织人事部门开始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配套的改革调研并初步拟订了改革的有关配套方案和政策体系

职员职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

职员职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
责大小、难易程度及任职条件等。
职位调查
职位调查的方法: 1、填表法。(问卷调查法) 2、访谈法。(个别谈话、座谈会) 3、文献法。
职位评价
在职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基本分 类因素的比较,对拟设职位的职类、职 系、职级进行区分。
(人的因素?事的因素?)
职位说明书
职位说明书是说明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
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
2003年9月,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 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
2004年7月,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用人员聘用制度有 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 〔2004〕63号)
职员职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 指导办法
深圳市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办公室 芮行国 2006年12月
改革 为什么如此执着
国家
2000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 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
2000年7月,中组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 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
盐田区沙头角中学和田心小学;
第二批共30多家。 2001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
意见》(深发〔2001〕11号) 2002年,《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的拨付与分配,实行工资福利性经费包干、单位自主确定具体分配办法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定期公布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档)、辅助管理及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作为财政部门核拨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的依据。核拨标准只包括普通雇员实际税前收入,不含办公费、业务费等行政支出。

普通雇员工资核拨标准根据公务员工资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雇用单位)普通雇员岗位的实际人数和市人事部门公布的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确定各雇用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总额,每月定期向雇用单位划拨雇员工资。

第五条雇用单位在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总额内,自主确定具体工资分配办法,重点推行以岗位因素为中心的分配模式。

第六条雇用单位应以普通雇员岗位本身的各种要素、

工作考核结果以及效益情况作为决定分配的主要因素,在普通雇员实际付出的劳动数量、质量基础上,参考劳动力市场价格因素支付劳动报酬。主要考核下列因素:

(一)岗位。包括普通雇员岗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任职资格高低、工作强度及工作环境等要素。

(二)工作数量。即普通雇员在其岗位上实际付出劳动的数量及繁重程度。

(三)工作质量。即普通雇员在其岗位上实际付出劳动的实效等。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事业单位职员制度,维护事业单位和职员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职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职员是指由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聘用于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分类定级管理。

事业单位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职员聘用和聘任。

第四条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竞聘与自身条件相适应的职位;

(二)非因法定原因或约定事由,聘用期内不被解聘;

(三)聘用期满,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

(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

(六)参加教育培训;

(七)提出申诉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履行职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注重社会效益;

(四)遵守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五)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主管本市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8-09-16 文号:深人发〔2005〕3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五年一月六日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以下简称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高级雇员应当是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高级雇员分为行政机关高级雇员和事业单位高级雇员。

第三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金融、贸易、物流、城市规划、高新技术、法律、医疗卫生、高等教育等领域承担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雇用高级雇员。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雇用高级雇员,凡可以通过以下形式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得雇用高级雇员:

(一)聘请兼职人员;

(二)项目外包;

(三)内部岗位调整。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高级雇员,应当拟定雇用方案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雇用方案应当包括雇用岗位、雇用理由、可行性分析、岗位职责和目标、招聘办法、薪酬预算、拟雇用期限、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内容。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普通雇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业资格。

第四条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能力或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实际工作经验。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原则上在不具备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单位设置。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内雇用普通雇员。

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只能用于雇用普通雇员。不同类型岗位普通雇员的编制员额不能混合使用。

普通雇员岗位设置目录见附件一。

第七条普通雇员的招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方可面向市外招聘。面向市外招聘普通雇员,应当事先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离退休人员不得被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为普通雇员。

第八条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三)符合拟雇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公开招聘的程序如下:

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探索打破终身制约束,形成自主灵活、能进能出、符合时代特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有关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是指在不占用正式编制的前提下,事业单位在部分人员空缺岗位聘用从事一般专业技术、普通管理、工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总体原则:

(一)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四)坚持立足优化结构、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五)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制雇员的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使用聘用制雇员,须在编制数额内提报招聘计划,除特殊岗位外,均须采取公开招聘方式。

第五条聘用制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

(三)愿意履行雇员的职责义务;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聘用制雇员岗位为一般专业技术类、普通管理类、工勤类岗位。

第七条聘用制雇员招聘须面向社会公开,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聘用制雇员招聘办法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聘用制雇员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8-09-16 文号:深人发〔2004〕48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的拨付与分配,实行工资福利性经费包干、单位自主确定具体分配办法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定期公布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档)、辅助管理及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作为财政部门核拨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的依据。核拨标准只包括普通雇员实际税前收入,不含办公费、业务费等行政支出。

普通雇员工资核拨标准根据公务员工资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雇用单位)普通雇员岗位的实际人数和市人事部门公布的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确定各雇用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总额,每月定期向雇用单位划拨雇员工资。

第五条雇用单位在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总额内,自主确定具体工资分配办法,重点推行以岗位因素为中心的分配模式。

第六条雇用单位应以普通雇员岗位本身的各种要素、

雇员管理规定

雇员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深圳市政府三届一○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用雇员。

第四条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其权利义务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雇员管理工作。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单位的雇员管理工作。

政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人事主管部门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

第二章分类和配置

第六条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具体岗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10.01.27

•【字号】深人社规[2010]2号

•【施行日期】2005.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

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社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2.22

•【字号】深办[2008]80号

•【施行日期】2008.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办〔2008〕80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严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秩序,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总量控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科学的用人理念

(一)提高对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严肃人事编制纪律,防止随意使用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超编或变相超编现象,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是控制行政运行成本,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的现实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市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树立科学的用人理念,严格执行用人政策、纪律和程序,严控用人总量,规范用人行为。

深圳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制的法律分析——兼谈《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制的法律分析——兼谈《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业单位雇员管理试 行办法》 。作 为人事制度改革 的一次重要 探索 ,深 圳雇员制 的制度设计独具特 色。文中在阐述深圳 市雇 员制特点 的基 础上 ,结合 循 《 劳动合 同法》 等有关规定 。
[ 关键词 ] 雇员制 ;法 律关 系 ;法律 冲突 [ 中图分类号 】 D 4 5 F 7 [ 文章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7 — 16 (0 2 3 0 4 — 3 6 15 3 2 1)0 — 0 9 0 关法 律法规 的冲突与法 律适用 的问题 ,指出机关事业单 位与其雇员 之间在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关系 ,在法律适用上应遵
员臃 肿 和滥 用 ,从 而使 雇 员制 的推行 能够达 到预 期 的
目的 。
8 出台 了 《 月 深圳市 机关事业单位雇 员管 理试行办 法》正式试行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制。 ,


深圳 市机 关 事 业单位 雇 员制 的特 点
纵观 《 圳 市机 关事 业 单位雇 员 管理 试行 办 法》 深 , 立法 者从 雇员 分类 、 编制 管理 、 员招聘 、 员合 同 、 雇 雇 工
第 1 9卷第 3 期
21 0 2年 9月
长沙 民政 职业技 术学院学报
Jtnlo h nsa Sc lWok C l g o ra fC agh oi r oee l a l
V0 _I No I 9 .3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人发[2005]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5.01.06

【实施日期】2005.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宝提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

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年1月6日深人发[2005]5号)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普通雇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业资格。

第四条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能力或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实际工作经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深人发[2007]6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07.23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

标准的通知

(深人发〔2007〕65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深人发〔2004〕48号)的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自2007年7月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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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制的法律分析兼谈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制的法律分析兼谈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3期晏华:社会工作介入社会福利政策之探析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深圳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制的法律分析

———兼谈《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曾初云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广东深圳

518055)

[摘要]在综合和借鉴全国各地雇员制试行之后诸多经验的基础上,深圳市于2004年8月出台了《深圳市机关事

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作为人事制度改革的一次重要探索,深圳雇员制的制度设计独具特色。文中在阐述深圳市雇员制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办法》的具体规定,讨论了机关事业单位与其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该《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冲突与法律适用的问题,指出机关事业单位与其雇员之间在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应遵循《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关键词]雇员制;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中图分类号]DF475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1-5136(2012)03-0049-03

2012-08-03

曾初云(1981-),男,湖南新化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助理研究员、

法学硕士。试行政府雇员制,深圳不是首创。早在2002年6

月,《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出台,吉林成为国内首个“吃螃蟹”的地区。随后,上海、无锡、武汉、长沙、珠海、广州(越秀区)纷纷仿效。在综合和借鉴各地雇员制试行之后诸多经验的基础上,深圳于2004年8月出台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正式试行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制。

一、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制的特点

纵观《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立法者从雇员分类、编制管理、雇员招聘、雇员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考核和职业发展等方面都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与内地其他地区试行的雇员制相比,深圳市的雇员制具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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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文号:深府令第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用雇员。

第四条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其权利义务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雇员管理工作。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单位的雇员管理工作。

政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人事主管部门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和配置

第六条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具体岗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由市政府雇用;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由事业单位雇用,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自行解决。

普通雇员由本机关、事业单位雇用。

第八条雇员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或者新增编制员额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下达编制员额的同时,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确定雇员的编制员额。

高级雇员的具体数量,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三章雇用程序

第九条雇用雇员应当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雇员应聘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三)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高级雇员的应聘人应为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普通雇员岗位要求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业资格的,应聘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应聘工勤、辅助性岗位以外的其他普通雇员的岗位,应聘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高级雇员,应当拟定雇用方案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发布招聘公告,并会同雇用单位进行考核;拟雇用为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的,报市政府决定雇用;拟雇用为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由事业单位决定雇用。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雇用普通雇员应当拟订雇用计划;雇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招聘雇员的方式、理由、雇员人数、雇员的专业和条件、雇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和基本报酬。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从事工勤、辅助性工作的普通雇员,应当将拟订的雇用计划报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雇用单位组织公开招聘。

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其他普通雇员,应当将拟订的雇用计划报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由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并分别参照公务员、职员录(聘)用的有关规定由人事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雇用单位组织笔试、面试和体检。

第十四条普通雇员由雇用单位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雇用人员并签定雇用合同。

雇用单位应当将包括雇员基本情况在内的雇员名单分别报人事主管部门和

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四章雇用合同

第十五条雇用单位应当与拟雇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雇用合同。

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由市政府授权行政机关与其签定雇用合同。

第十六条雇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雇员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或者雇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三)雇用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雇用单位和雇员约定的其他内容。

雇用合同标准文本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雇用合同的期限由雇用单位根据雇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但每一雇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依据本办法续签合同的,最多可以续签2次,每一续签的合同期不得超过3年。

雇用单位首次雇用的雇员,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内。

第十八条雇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雇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雇用合同。

第十九条雇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可以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雇用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雇员合法权益的。

雇员单方解除雇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雇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不得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所从事工作涉及绝密、机密信息,并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与雇用单位在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上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雇员违反前款规定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雇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二)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雇用单位任职的;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雇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雇用单位因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本人。

第二十三条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用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雇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伤残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雇用合同的,雇用单位应向雇员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三)雇用单位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依据雇员履行现行雇用合同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雇员1

个月的月工资,不足1年的按1年计。

前款所指月工资以雇用合同解除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章工资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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