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违约金可否由法院主动调整

合集下载

违约金调整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合同法》第114条的分析

违约金调整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合同法》第114条的分析

一 、违约金的职能与性质
(一 ) 违约金的职能 违约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还是违约的责任方式抑或两 种职能兼具 ,理论界历来有对立 的三 种观点 :一种认为违约 金只是一种责任方式 (责任说 ) ,不具 有担保职 能 ,“如果说 违约金具有担保作用 ,那么 也没有超 出其他 合同责 任方式 所具有的担保作用的限度 ”[ 1 ]。 另一种认为它是担保方式 (担保说 ) ,第 三种认 为它既 是担保方式 ,又是违约 责任 方式 (折中说 ) 。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因其 比较全 面地看 到了 违约金 的职能 ,同时也是对 违约金 这一制度 存在价 值的很 好的诠 释 。违约金的设立可以使当事人预知不履行的后果 。为避 免承担支付违约金责 任 ,就 必须正 确履行 合同 。正 是从这 个意义上 ,违约金可以督促当事 人严 格履行合同 ,确保债权 的实现 [2 ] 。此点上 违约 金承 担的 是担 保 的职 能 。当 违约 的情况出现 ,在约定违约金的情 况下 ,自然就免去了守约人 的证明责任 ,这也是 违约金 这一制度 在弥补 损失承 担责任 维护守约人的利益上效率的体现 [ 3] 。 《合同法 》对违约金的 规定 虽简 陋 ,但对仅 有的 第 114 条进行分析后 ,更加使人们明确 违约 金的双重职能 ,即违约 金在我国合同法中兼具违约责任方式和担保两种职能 。 违约金具有承担违约责任 ,填补 损失的职能自不待言 , 我国《合同法 》将违 约金 的条款 置于 合同 的违约 责任 一章 中 ,作为违约责任的 一种方 式 。合同 法第 114条第 二款前 半段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 造成的 损失的 ,当事 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 ”;依此 条款 ,只要违 约金低于损失 ,就可以 要求 增加以弥补守约人的损失 。

合同违约金的调整方式是什么?

合同违约金的调整方式是什么?

合同违约金的调整方式是什么?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相关规定,赔偿的相关违约金的话必须是在损失的30%之内,如果超过了损失的30%那么违约的一方可以要求将违约金调整至30%以下,这是我国法律所进行规定的条例,不得随意违反。

一、合同违约金的调整方式是什么?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方式和违约金的调整请求权问题。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对损失赔偿额进行了限制。具体条文如下: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最高院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28、29条对违约金调整的方法和限额做了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违约索赔权利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索赔权利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索赔权利案例分析

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协议,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时,另一方

通常会有权索赔。在合同违约索赔权利案例中,法庭将依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和证据来做出裁决。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来探讨合同违约索

赔权利的相关内容。

一、案例介绍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支付乙方一定金额的

款项,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然而,由于乙方未能按

时完成施工,导致甲方遭受了经济损失。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并希望

通过法律途径来行使自己的索赔权利。

二、法律依据

1.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时,另

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2.施工合同法:根据施工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应当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案情分析

1.甲方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请求乙方按时完成施工,并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乙方的义务:乙方应当按时完成施工,并对未能按时完成施工

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四、证据分析

1.施工进度记录:可以通过施工进度记录来证明乙方未能按时完

成施工。

2.经济损失证明:甲方需要提供相关的经济损失证明,如工程延

期造成的损失、额外的人力成本等。

3.合同条款: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甲方的主张。

五、法院裁决

1.法庭会结合合同条款、相关法律和证据来做出裁决。

2.如果法庭认定乙方存在违约行为,那么乙方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六、结论

合同的签订是法律关系的起点,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合同违约索赔权利案例中,甲方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相关法律和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乙方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合同的权威和执行合同的责任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

合同违约索赔权利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索赔权利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索赔权利案例分析

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书,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

的作用。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通常会希會通过索赔获得赔偿。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探讨合同违约索赔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并对案例中可能

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一、案情描述

甲方和乙方在2018年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

提供1000吨铁矿石,总价100万元,交货期为2019年3月1日。然而,在交货期届满之后,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甲方因此向

乙方发出了违约通知,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然而乙方未予

理睬,导致甲方的生产计划受到了严重影响,并因此遭受了一定的经

济损失。甲方因此决定向乙方追究责任,并提起了法律诉讼。

二、法律规定

1.合同违约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之一

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延迟履行、无形履行和违反合同约定的

方式履行。

2.违约责任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违

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应当履行义务、承

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3.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

之一的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

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因此而发生的间接损失。

三、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中的合同违约行为,首先需要确定乙方的行为是否构成

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履行交货义务,

法院有权予以调整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

法院有权予以调整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

法院有权予以调整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传媒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的履行期限至2021年12月11日,广告公司停止发布广告,但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同时协议解除了合同,故传媒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二)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一方违约,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一方要求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法院是否有权予以调整。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发扬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分解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本案中法院根据被告方提出的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进行调整的答辩意见,依法对违约金进行了适当调整。

(四)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的关系。传媒公司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广告公司支付因其违约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又要求广告公司支付违约金,二者是否可以兼得?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引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款规定的损害赔偿金是补偿性的法定损害赔偿金。由于约定违约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均以补偿性为基本功能,功能的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并用。由于违约金为约定,体现当事人意思自

民法典:合同违约金调整规则对违约金设置的启示(收藏)

民法典:合同违约金调整规则对违约金设置的启示(收藏)

民法典:合同违约金调整规则对违约金设置的启示

违约金是依据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违约方在违约发生时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其主要功能在于免除守约方的举证责任,同时也提供一种“威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在合同审核中,不管是律师还是法务都比较关注违约金条款。本文将结合工作中遇到的违约条款审核问题以及裁判案例,一起探讨违约金调整规则对违约金金额设置的启示。

一、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也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也作出了说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一般而言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相关案例】

【案例索引】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哈齐客专项目部与齐齐哈尔市海通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1726号]

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即“延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三付滞纳金”。中铁十六局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干货|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如何调整的案例数据汇总

干货|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如何调整的案例数据汇总

⼲货|最⾼院关于建设⼯程合同纠纷中违约⾦如何调整的案例数据汇总

⽬前,最⾼⼈民法院对建设⼯程合同纠纷中违约⾦如何调整并⽆指导性案例,类案亦存在观点不⼀致的情况。根据《最⾼⼈民法院关于统⼀法律适⽤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第四条第(⼆)项“(类案检索范围⼀般包括)最⾼⼈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效的案件”的规定,以最⾼⼈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效的案件为检索对象,对其中涉及违约⾦调整的类案进⾏分析,并形成该观点汇总。

案例数据汇总

检索⼈在“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简称“α平台”),以关键词进⾏⾼级检索,即:“案由: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法院:最⾼⼈民法院”、“法院认为(部分)包含:违约⾦过⾼”,共检索出案例45个。剔除⽆关案例(即未实际涉及⼯程款违约⾦调整事宜)11个,对涉及调整违约⾦的34个案例进⾏汇总,列⽰如下:

经以上综合分析,最⾼院在建设⼯程合同纠纷中违约⾦如何调整⽅⾯的裁判观点⽬前尚不⼀致。截⾄⽬前,在可检索到的全部相关案例中:

⽀持或调整后利率仍⾼于⽇万分之三的案例有17个,达到了全部检索案件的50%;调整后利率等于或低于1.3倍LPR的案例占⽐29.4%,其中调整为1.3倍LPR的案例9例,占⽐为26.5%,低于1.3倍LPR的案例仅有1例。

最⾼院观点摘录

最⾼院观点摘录

1、(2017)最⾼法民再333号

【判决】

⽀持合同约定的每逾期⼀⽇⽀付违约⾦1000元。

【最⾼院认为】

从《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四条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补偿性违约⾦和惩罚性违约⾦兼具的模式,另⼀⽅⾯,以实际损失为中⼼确定违约⾦数额的⽅式,⼜表明在适⽤违约⾦时应该坚持以补偿性违约⾦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基于公平正义理念的填补损失,主要⽬的在于使守约⽅的损失能获得实质、完整、迅速的填补。但惩罚性违约⾦对于稳定交易秩序有特殊意义。故违约⾦并⾮仅以守约⽅所受损失为赔偿上线,可以适度适⽤惩罚性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案例一:购房合同违约赔偿

事件背景:

2010年2月1日,小明与开发商A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小明购买A公司位于某新楼盘的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总价为150万元人民币。合同规定小明需在2011年5月1日将全款支付给A公司。

事件经过:

2011年4月1日,A公司通知小明,由于项目建设进度滞后,住宅交付时间将推迟一个月至2011年6月1日。小明同意此变更,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然而,房屋交付期限推迟后,A公司开始提出违约要求。他们请示了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如果小明不能按时支付全款并接受交付,他将要赔偿A公司50万元。

2011年6月1日,小明仍未支付全款给A公司,并以项目进展缓

慢为由拒绝接受房屋交付。A公司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小明支付合同规定的违约赔偿金。

法律分析与判决: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当事人之一违约,使得无法实现合同目

的或严重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第八条,小明需在特定日期支付全款并接受房屋交付,否则

违约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小明违约,并需支付违约金。然而,根据判决

结果来看,但凡是购房合同违约都应支付违约金的说法也受到了一些

人士的质疑。

律师点评:

该案例呈现了一个常见的购房合同违约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因

为房屋交付时间的推迟是由A公司造成的,被告小明拒绝接受交付不

再支付全款是合理的。

然而,法院仍然判决小明承担违约责任,以支付违约金。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偏袒了强势的合同一方(A公司),并未充分考虑到购房人的利益。购房合同违约赔偿应以合同违约的情况为基础,判断双方责任和损失后,给予合理的赔偿。

从两起案例谈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认定与调整

从两起案例谈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认定与调整

从两起案例谈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认定与调整

案例1:2005年11月6日,柳某与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第十项目经理部签订《建设工程材料供货合同》,约定由柳某向其长安新都市4号、5号、8号住宅楼工地供应竹胶板、方木等建材。同时约定,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逾期给付柳某货款,应承担日计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05年11月15日至12月21日柳某共向项目部供货487870元,项目部陆续支付419000元,下欠68870元未付。柳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8870元,并承担违约金4万元及诉讼费用。法院受理该案后,乙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与原告签订的购货合同、补充协议属实,其已经支付给柳某货款419000元,柳某请求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适当减少。

案例2:田某与赵某签订60万元标的额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为总价款的30%。后因买受人赵某迟延履行60万元付款义务,逾期12天,田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8万元。田某认为其逾期付款仅仅只有12天,就要承担18万元违约金显失公平,双方先前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上面两个案例均涉及到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当事人要求法院调整时,法官如何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分析违约金的法律性质入手,谈谈对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认识,进而探讨在商事审判中法官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如何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

关于违约金的含义,一般认为,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具有赔偿性、惩罚性和约束性等特点。所谓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也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一方当事人在支付了违约金后,不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或者实际履行责任(迟延履行债务的除外)。惩罚性违约金,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惩罚,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损害赔偿的存在及其范围。法定违约金一般为惩罚性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以赔偿性违约金为主,也可以是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种类的不同对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具有很大的影响。违约金的双重性质在我国立法中都有体现。《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一规定没有将违约金与损失挂钩,足以说明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但《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表明违约金的数额以损失为参照,调整违约金数额的目的是使之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基本相当或者大致平衡,因而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方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同样也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总体上而言,我国立法中违约金的法律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案例分析

案例: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纠纷

时间:2008年1月1日

事件背景:

2008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A 公司向B公司供应1000吨原材料,并约定B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支付全部货款。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将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船运将原材料运送至B公司的工厂。然而,在收到货款的期限届满后的第五天,B公司仍未支付货款。

具体经过:

2008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2008年1月31日:B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

2008年2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其支付货款,并表示如果在7天内仍未收到款项,将视为合同解除。

2008年2月12日:B公司未对催告函做出回应,未支付货款。

2008年2月13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确认函,正式解除合同,

并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2008年2月20日:A公司的律师准备起诉B公司,要求赔偿合同

违约损失。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B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合同约定了支付货款的时间和方式,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在A公司发出催告函后,B公司也未表态或进行任何解释,这被视为B公司确认了合同的解除。根据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承担

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法律裁定:

2008年3月1日,A公司的律师代表A公司向法院递交了起诉B

公司的诉讼状,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00万元人民币,并请求

法院依法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对A公司的诉讼进行审理,并

在2008年7月10日作出判决: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诉讼费用。

合同违约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时间:2008年

双方当事人:甲方(李某,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张某,以下简称乙方)

事件描述:

2007年,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项目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建筑工程。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应于2008年1月1日动工,2009年12月31日竣工。双方约定,如发生严重违约情况,方可解除合同。

然而,在工期开始后的2008年4月,由于乙方一方面未能配齐必要的人力和材料,另一方面,由于资金问题,无法完成工程进度。因此,工期一再推迟,导致工程无法按照原定计划进行,给甲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乙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甲方在2009年5月向法院起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甲方认为乙方的迟延完工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重大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

该案件经过一年多的诉讼期后,在2010年9月被法院审理。法官对案件进行详细审查后作出了如下判决:

1.确认乙方对合同的履行存在重大违约;

2.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建筑项目合同;

3.乙方应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完成工程而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以及甲方由于乙方违约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判决后续:

乙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2月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此后,乙方没有再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结果变为终审判决。

律师的点评:

合同是维护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一旦其中一方违约,

对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因为资金和人力资源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按时

合作协议违约引发的违约金及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合作协议违约引发的违约金及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合作协议违约引发的违约金及合同解除案例

分析

案例名称:合作协议违约引发的违约金及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2010年1月1日,甲方公司与乙方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甲方公司将提供产品供应和销售支持,乙方公司负责市场推广和销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两年,即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

案例过程:

1.违约金约定期限

2011年3月1日,乙方公司突然宣布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并提出解除合作协议的要求。根据合作协议的条款,未经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任何一方解除合作协议都需要支付另一方一年合同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赔偿。假设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乙方公司应支付甲方公司100万美元的违约金。

2.乙方公司违约解除协议

2011年4月1日,甲方公司收到乙方公司书面通知,宣布正式解

除合作协议。乙方公司未按期支付100万美元的违约金,导致甲方公

司认为乙方公司已经违约。

3.甲方公司起诉乙方公司

2011年6月1日,甲方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公司

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甲方公司提供协议和双方书面通信

作为证据,确认乙方公司的确违约解除了合作协议。

4.法院判决结果

2012年3月1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判决乙方公司

支付甲方公司100万美元的违约金,作为赔偿甲方公司的损失。同时,法院解除了合作协议,并判决乙方公司承担由解除合作协议所引发的

额外损失。

律师点评:

根据该案例,可以看出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对违约金的约定十分

明确。乙方公司提前解除合作协议且未提前通知甲方,导致甲方公司

受到了损失。甲方公司通过起诉乙方公司,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最终取得了胜诉。法院判决后,乙方公司需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解除协议所带来的额外损失。

「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违约金可否由法院主动调整

「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违约金可否由法院主动调整

「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违约金可否由法院

主动调整

以下是关于「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违约金可否由法院主动调整,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即使被告周某没有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调整,适当减少夏某主张的违约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只有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调整时,法院才予以调整。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被告没有提出调整的申请时,法院不应主动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律师评析】

支持第二种意见: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款表明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才能进行调整。因此违约金调整请求权

·

是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可见,合同法并未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并不受他人干涉。况且基于当前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法院不宜过多地介入到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去,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效力应予肯定,只有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才运用公权力予以介入和干预。故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行使,法院不应主动代一方当事人行使主张主动调整合同违约金。

什么是违约金及案例分析

什么是违约金及案例分析

什么是违约⾦及案例分析

违约⾦是指按照当事⼈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当事⼈违约的,应向另⼀⽅⽀付的⾦钱。违约⾦的标的物是⾦钱,但当事⼈也可以约定违约⾦的标的物为⾦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具有担保债务履⾏的功效,⼜具有惩罚违约⼈和补偿⽆过错⼀⽅当事⼈所受损失的效果,下⾯就和店铺⼩编通过案例来看看吧。

什么是违约⾦及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咨询: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2⽉10⽇订⽴了⼀份购销轴承2000套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套价400元,总价款80万元,交货期为2005年4⽉30⽇。合同规定:“如果逾期交货,⼄⽅(被告)应向甲⽅(原告)⽀付违约⾦10万元。”合同订⽴后,被告由于多⽅⾯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直拖延交货。原告为解燃眉之急,为了履⾏与其他企业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被迫从市场上以每套420元的价格购进2000套相同规格的轴承。嗣后,原被告就违约赔偿问题发⽣争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付违约⾦10万元并赔偿损失4万元。

律师回答:

本案中,原告的经济损失为4万元,违约⾦为10万元,相差两点五倍,依⼀般认识,可以认定为过分⾼于。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合同纠纷律师#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合同违约引发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合同违约引发纠纷

案例1:合同违约案 ## 案例:合同违约引发纠纷 ### 事实经过:甲方李某与乙方王某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房屋价款100万元,并在一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了价款并按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乙方迟迟未将房屋交付给甲方。经多次催促未果,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

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价款及赔偿违约金,乙方拒绝履行。

律师解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行为。

建议:

1.甲方可以先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可

以采取平和协商的方式,通过沟通解决问题。

2.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已支

付的价款及赔偿违约金,因具体情况而异,建议甲方咨询专业律师,确定

追偿的具体金额。

3.如果乙方仍然不履行,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方履行

合同义务,并要求支付赔偿费用。

案例2:合同范围争议案 ## 案例:合同范围引发纠纷 ### 事实经过:甲方李某与乙方王某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的楼房进行装修工程,

合同约定乙方需要负责室内空调、墙面装修和地面铺设等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没有完成合同中的地面铺设工作,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律师解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乙方需要负责的工程范围,包括室内空调、墙面装修和地面铺设。乙方没有完成地面铺设工作,构成违约行为。

关于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法条有哪些?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关于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法条有哪些?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关于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法条有哪些?【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关于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法条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关于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法条有:《合同法》第114条,具体内容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一、关于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法条有哪些?

关于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法条有:《合同法》第114条,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二、违约金上限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看来合同双方在签订了合同条款后,已具备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则会予以合同当事人对方予以相应的赔偿,违约金的上限应该根据损失程度来估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违约金可否由法院

主动调整

20XX年9月8日,原告夏某与被告周某签订了铝锭、锌锭购销合同,约定了货物数量、价格、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质量验收、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按逾期部分货款的90%支付违约金。在履行合同期间,原告先后销给被告铝锭、锌合金共计货款748056.34元,但被告

未依约付清货款,双方为此酿成纠纷,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748056.34元及违约金673250.7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意见分歧】

673250.71元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即使被告周某没有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调整,适当减少夏某主张的违约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只有当

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调整时,法院才予以调整。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被告没有提出调整的申请时,法院不应主动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律师评析】

支持第二种意见: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款表明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才能进行调整。因此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是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可见,合同法并未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并不受他人干涉。况且基于当前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法院不宜过多地介入到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去,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效力应予肯定,只有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才运用公权力予以介入和干预。故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行使,法院不应主动代一方当事人行使主张主动调整合同违约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