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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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及其建议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及其建议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及其建议1. 引言1.1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背景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备受关注。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企业,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更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指通过给予股票或股权的方式,激励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股权激励能够让企业员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形成利益共享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激励可以帮助国有上市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有效激发员工的创新和创造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迫切需要加强监管,完善制度设计,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1.2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要性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股权激励可以提高国有上市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激发其创新创造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股权激励可以帮助国有上市公司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股权激励还可以增强员工与企业的利益共享意识,促进团队协作,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和绩效水平。

通过股权激励可以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利益着想,强化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责任感,有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文化和团队氛围。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激励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分析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指通过给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票期权作为激励手段,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绩效。

目前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歧视性,导致激励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中长期激励工作指引

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中长期激励工作指引

中国xxx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中长期激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集团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中长期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能够充分调动集团公司内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国资厅发考分〔2017〕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用于指导子公司科学制订中长期激励计划、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做好中长期激励计划的设计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中长期激励,是指子公司以本公司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资本要素、知识要素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实施的长期激励。

第五条子公司实施中长期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子公司治理机制。

(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集团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集团公司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充分调动集团公司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

(四)坚持分类分级管理,从企业改革发展和资本市场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规范起步,循序渐进,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第六条子公司实施中长期激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子公司治理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董事会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二)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三)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和《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

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

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 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

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部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部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

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

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计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从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

2022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专题三收入与分配试题1含解析新人教版

2022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专题三收入与分配试题1含解析新人教版

专题三收入与分配练好题·考点自测1.[2018某某高考,1,2]现阶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企业里工人的工资收入属于按劳分配所得②公有制经济中职工的收入属于按劳分配所得③工程师提供新技术获得的收入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④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的收入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2.[2020全国卷Ⅰ,15,4]信息时代,数据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数据与劳动、资本、土地等并列,将其列为生产要素。

数据被列为生产要素是因为( )①数据广泛融入生产过程,具有独特创造力②数据是最具流动性的基础性资源③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④数据对提高生产效率的作用日益凸显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3.[2021某某师大附中考试]农民老王把承包的4亩地入股流转给某民营公司,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和员工。

老王说:“除了每亩每年保底租金800元,春节前我还领了15%的股份分红,加上每月工资1 200元,一年下来能挣两万多。

”老王的收入( )①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②受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③属于按劳分配所得④受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A.①②B.③④C.①④D.②③4.2020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发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简称《指引》)。

《指引》从强化公司业绩考核、健全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考核等方面明确了出资人的导向和要求。

《指引》印发后,国务院国资委将指导中央企业推动符合条件的控股上市公司科学高效规X地开展股权激励工作,加快建立健全覆盖企业经营管理骨干和核心科研技术人才的正向激励机制。

此举有利于( )①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公有资本的控制力②引导企业注重价值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③建立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④政府发挥宏观调控功能,用经济手段引导经济建设A.①②B.②③C.①③D.③④5.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股权激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3、本细则所指的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二、激励对象1、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1)激励对象应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对公司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员工。

(2)激励对象应在公司全职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薪酬。

(3)激励对象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违法违规行为。

2、激励对象的范围(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4)公司业务骨干和优秀员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三、股权激励的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1、股权激励的方式本细则所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的来源(1)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2)回购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四、股权激励的数量及分配1、股权激励的总量公司拟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个人的分配额度(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权激励数量应根据其在公司的职责、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且不得超过公司本次股权激励总量的 30%。

(2)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所获授的股权激励数量应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业绩等因素合理确定。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操作要点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操作要点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操作要点
王帅;孙文清;谢佳真
【期刊名称】《经济研究导刊》
【年(卷),期】2024()7
【摘要】在激发企业员工活力的过程中,股权激励逐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资委近年来多次表示中央企业有必要积极推进与落实股权激励、中长期激励、正向激励等措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逐步推进,股权激励作为上市公司顶层设计的重要抓手之一,对于吸引和留住人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尤其对于国有控股A股上市公司而言,大力推进股权激励更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题中之义。

基于此,重点对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操作要点展开剖析,期望能够更好地将股权激励的作用与价值发挥出来。

【总页数】3页(P52-54)
【作者】王帅;孙文清;谢佳真
【作者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汽研软件测评(天津)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3
【相关文献】
1.对我国国企经营者激励机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兼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2.股权激励行为、激励水平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基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非平衡面板数据的证据
3.从烽火
通信股权激励方案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4.股权激励、功能定位与企业高质量发展——基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5.股权激励要慎用限制性股票——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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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推动中央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国资委在总结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资委2020年4月23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调动上市公司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48号)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供企业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出资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者其衍生权益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实施的长期激励。

第四条本指引用于指导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指引及相关规定指导上市公司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做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

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

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一、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旨在通过向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授予股权激励,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增长,同时提高员工归属感和忠诚度。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等。

具体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并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三、股权激励的方式和数量本激励计划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方式。

其中,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后方可解锁。

具体数量和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每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和分配方案可能会有所不同。

四、激励股票的来源和授予价格激励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具体来源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确定。

授予价格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确定,原则上不应低于以下价格之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

五、激励计划的实施时间和期限本激励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在有效期内,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业绩情况分批实施各期股权激励计划。

六、激励计划的调整和终止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需要,公司可以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和终止。

如有重大调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有终止条件触发,激励对象需按照约定条件退出激励计划。

七、激励对象的管理和监督公司将建立健全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对激励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激励对象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股权激励进行相应调整。

及时披露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和相关公告,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不当行为。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一、概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是指通过向公司员工发放股权或以其他方式设立股权激励对象,以激励员工对公司的经营目标和业绩贡献,进而提高公司业绩和竞争力的一种制度安排。

本规定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指导。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三、股权激励计划制定1. 原则股权激励计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原则。

2. 决策程序(1)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股权激励计划制定前,应参考市场情况、公司业绩、员工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3. 内容要求(1)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应明确股权激励对象、激励期限、激励股权以及激励条件等关键要素。

(2)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应与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相匹配。

(3) 股权激励计划应指定激励股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比例,并明确激励对象达成激励条件后可以享受的权益。

四、股权激励计划实施1. 权益分配(1)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应确保员工获得合理的权益,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2)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股权应根据公司业绩和员工贡献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

2. 实施方式(1)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可以采用直接发放股权、股票期权、股票奖励等形式。

(2)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前,应明确相关权益的行权条件和行权期限,并建立行权手段和程序。

3. 监督管理(1)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

(2) 公司应定期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保持信息透明。

五、特别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交所、深交所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披露义务。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制定和实施行为,公司应依法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提高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依法开展股权激励计划,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建立第四条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提出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立,并征得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五条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激励对象和范围;(二)激励措施和方式;(三)激励期限和解除条件。

第三章股权激励对象第六条股权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等。

第八条核心技术人员包括公司关键技术研发、生产操作、销售等相关职务人员。

第四章股权激励措施与方式第九条股权激励措施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奖励和股票份额。

第十条股票期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激励对象享有购买或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

第十一条股票奖励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作为奖励。

第十二条股票份额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定比例的股权份额。

第五章股权激励期限和解除条件第十三条股权激励期限应明确规定,并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或解除股权激励。

第十四条解除条件包括激励对象离职、违反公司规定等情况。

第十五条在解除条件发生时,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约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附件包括以下内容:附件一: 股权激励计划报备表格附件二: 股权激励方案模板附件三: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申请表格附件一: 股权激励计划报备表格附件详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报备表格》。

附件二: 股权激励方案模板附件详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模板》。

附件三: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申请表格附件详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申请表格》。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指中国证监会设立的法律法规,用于规范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和权力等。

公司实股激励方案

公司实股激励方案

公司实股激励方案第1篇公司实股激励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对于优秀人才的需求愈发迫切。

为了吸引、激励和留住关键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本公司决定实施实股激励计划。

本方案旨在通过让员工持有公司实股,共享公司发展成果,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激励对象1. 激励对象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岗正式员工。

2. 激励对象条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对公司发展作出较大贡献,且愿意与公司共同成长的员工。

三、激励方式1. 股权类型:本次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

2. 激励额度:根据员工岗位、职级、工作年限、业绩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激励额度。

3. 股权来源:公司从现有股本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股票作为激励股票。

四、激励计划实施流程1. 制定方案:公司董事会制定本激励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审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3. 签署协议: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激励股票授予:完成审批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激励股票。

5. 限售期:激励对象持有的激励股票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抵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6. 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达到公司设定的解锁条件,方可解锁股票。

7.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股权激励计划。

五、解锁条件1. 业绩考核:激励对象需完成公司设定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2. 个人考核:激励对象需通过公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3. 在职年限:激励对象需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

六、权益保障1. 激励对象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资产增值等。

2. 公司应为激励对象提供必要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3. 激励对象应遵守公司章程、股权激励协议等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公司有权取消其激励资格。

七、附则1.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权激励协议等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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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权激励对象 第十四条 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一 般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 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确定激励对象,应当根据企业高质量 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 素综合考虑,并说明其与公司业务、业绩的关联程度,以及其 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或中央企业的管理人 员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可以参加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但只能参加一家任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 当根据所任职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公司的影响程度、在上市公 司担任职务的关键程度决定优先参加其中一家所任职上市公 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中央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参加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可以参加任职企业的股 权激励。 第十七条 激励对象不得以“代持股份”或者“名义持股” 等不规范方式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一)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 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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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可以适当上浮 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原 则上应当控制在 3%以内。
第二十二条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权益(包括已行 使和未行使的)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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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 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 权利。股权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 表决权、配股权。股票增值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最完整版

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最完整版

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最完整版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为了吸引、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常常采用员工股权激励这一策略。

员工股权激励不仅是一种薪酬福利形式,更是一种促进公司长期发展的有效手段。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方方面面。

一、什么是员工股权激励员工股权激励,简单来说,就是公司给予员工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或期权,使员工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决策和分享公司的收益。

通过这种方式,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绑定在一起,激励员工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努力工作。

二、员工股权激励的常见形式1、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以预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如果公司股票在期权有效期内上涨,员工可以通过行使期权购买股票,然后在市场上出售获利。

2、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公司免费或低价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股票,但这些股票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或出售,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如业绩目标)后,限制才会解除。

3、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并不直接给予员工股票,而是给予员工一种权利,当公司股票价格上涨时,员工可以获得股票增值部分的收益。

三、员工股权激励的作用1、吸引和留住人才在人才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股权激励可以成为吸引优秀人才的重要筹码。

对于有潜力的员工来说,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分享公司的成长收益,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2、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当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后,他们的工作动力不再仅仅是为了获得工资和奖金,更是为了提升公司股票的价值,从而为自己创造更多的财富。

这种内在的激励机制能够促使员工更加努力地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3、促进公司长期发展股权激励有助于培养员工的长期视角,使他们更加关注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

员工会为了实现公司的长期业绩增长而努力,从而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

4、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股权激励可以使员工更加关心公司的治理和决策,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5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21】168号各中央企业: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建立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促进中央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结合业绩考核和薪酬制度改革,我委印发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21]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境外投资者信心、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部分中央企业所出资控股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中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主要是:有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经审核,违规擅自实施;有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够规范,股权授予批次过多、过频,行使权限时间过短,且股权授予数量过大;有的业绩考核不严格,甚至没有业绩考核等。

为严格执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中央企业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出资人意识,自觉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并依法履行对所出资控股企业出资人职责,维护好国有股东权益。

要坚决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等重大收入分配事项,应按照《办法》和《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21]985号)要求及时向国资委申请,未申报或未经国资委审核同意的不得实施。

二、各中央企业直接控股或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国有控股股东要严格按照《办法》等相关规定,抓紧修订完善股权激励计划,并履行申报或备案程序,经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未经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在计划未正式批复之前,不得按照原计划授予新的股权,也不得按原计划行权。

对国资委成立之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凡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应按《办法》修订完善,修订后的计划及拟实施方案须报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操作指导手册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操作指导手册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操作指导手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1.1:目的1.2:原则第二条: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对象2.1:适用对象范围2.2:排除对象范围第三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3.1:股票期权3.2:限制性股票3.3:其他激励方式第四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4.1:业绩条件4.2:服务期限条件4.3:其他条件第五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5.1:提名5.2:审批5.3:授予第六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归属与解锁6.1:归属期限6.3:解锁程序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与取消7.1:终止条件7.2:取消程序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8.1:调整条件8.2:调整程序第九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与管理9.1:执行主体9.2:管理责任第十条: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10.1:会计政策10.2:会计处理方法第十一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税务处理11.1:税务责任11.2:税务申报第十二条:股权激励计划的风险管理12.1:风险识别12.2:风险控制第十三条:股权激励计划的争议解决13.1:争议类型第十四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14.1:变更条件14.2:终止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1.1:目的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公司员工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和长期利益做出贡献,通过给予员工一定的股权激励,使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结合,共同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

1.2:原则本股权激励计划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激励计划的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对象2.1:适用对象范围本股权激励计划适用于公司任职满一定期限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才和业务骨干。

2.2:排除对象范围下列人员不适用本股权激励计划:(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章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人员;(3)公司认为不适用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人员。

股权激励助推国有上市公司业绩增长

股权激励助推国有上市公司业绩增长

开始稳步扎根于国企治理体系,“相较于A股全市场数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覆盖面还存在一定差距,提升空间还很大。

”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2020年,《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发布,更是为企业提供了系统全面的政策辅导和实践指南。

《指引》用于指导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指引及相关规定指导上市公司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做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怡安翰威特咨询公司相关专家介绍,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三种方式。

股票期权是向员工授予的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照约定的价格(即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

股票增值权是向员工授予的获得一定时期内一定数量公司股票市场价值增长的权利。

获发股票增值权的员工可拿到股票在发放日至行权日增值的等同价值(激励对象实际不拥有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向员工授予的一定数量公司股票,这些股票通常在持有或者转让方面受到一定限制;或是在投票权等某些普通股东权利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A股科创板上市规则,国有企业登陆科创板的,可以参考市场实践、股价预期及企业的发展需求,探索实施科创板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阶段无须即刻出资,激励对象可等符合行权条件(包括业绩条件和服务条件等)后,再以授予价格购买。

国务院国资委表示,出台《指引》就是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前期中央企业开展此项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汇总梳理,着力从微观操作层面细化对中央企业的工作指导,进而推动中央企业扩大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覆盖面,构建科学、规范的中长期激励机制,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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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指导和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完善股权激励审核和备案程序,强化政策执行和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6〕8号)、《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6〕175号)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指引要求指导上市公司制订规范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根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衍生权益为标的,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保持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六条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分别具备囯资发分配〔2006〕175号、囯资发分配〔2006〕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当按照囯资发分配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的当期价值(授予价格与个人认购价格的差额)外,还应当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

上市公司实行业绩股票激励方式的,应当按照业绩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单位业绩股票的公允价值。

第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出资人利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标的股票种类和来源、股权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条件、权益授予数量、授予(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计划有效期,以及行权时间或者解锁期限等内容条款。

〔2008〕17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其中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属于期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属于实股激励。

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釆取单一的股权激励方式,对同时采用两种及以上激励方式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意见。

第十条境内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期权激励或者实股激励方式。

境外上市公司原则上选择期权激励方式,其中股票期权适用于境外注册、囯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称境外红筹股公司);股票增值权适用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称境外H股公司)。

股票增值权应当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业绩达标后统一组织行权,并根据激励对象个人业绩完成情况兑现收益。

上市公司应当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所处行业及企业特点确定股权激励方式。

鼓励上市公司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实行业绩股票等以未来业绩提升为导向的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在确定标的股票来源时,应当坚持“着眼增量、慎用存量”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釆取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增量)、回购本公司股份(存量)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得仅由囯有股股东等部分股东支付或者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境内上市公司釆取公司回购方式的,其决策程序、购股资金来源,以及授予时间等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境外上市公司确定实施股权激励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应当符合境外上市规则。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并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条件。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

有关业绩考核指标和目标水平确定等具体要求,按照本指引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二节股权激励对象第十三条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第十四条股权激励的重点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因素综合考虑和评估,并逐一说明其与公司业务或者业绩的关联程度,以及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和高科技人才构成情况,界定技术骨干的激励范围,但必须就确定依据、授予范围及数量等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企业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可以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任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禁止激励对象以“代持股份”或者“名义持股”等不规范方式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一)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员工);(二)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三)在权益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的除外;(四)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将股权激励对象姓名、职务和获授权益数量等信息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履行民主监督程序。

境内上市公司由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说明,同时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公告和披露;境外上市公司按照境外上市规则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公告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权益授予数量第十八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上市公司授予的权益总量应当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大小、激励对象范围和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所涉标的股票数量原则上应当控制在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权益(包括已行使和未行使的)所涉公司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采取分期授予方式,避免一次授予数量过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

每期授予权益数量应当与公司股本规模、激励计划授予批次、激励对象人数、同期现金薪酬水平等因素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因特殊原因需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该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

第四节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和公允价值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或者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境外上市公司为授予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境外上市公司为授予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三)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

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标的股票的,其拟授权益的行权价格或者授予价格应当同时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后首次实施股权激励的,其拟授权益的行权价格或者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本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或者境外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釆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每期拟授权益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应当按照该次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摘要情况前一个交易日(境内上市公司适用)或者该期权益授予日(境外上市公司适用)确定。

预留股份的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要求。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实行期权激励方式的,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的行权价格行使所获授的股票期权或者股票增值权,个人出资比例为100%;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激励对象认购价格应当不得低于授予价格的50%,即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实行业绩股票激励方式的,无需激励对象出资,个人出资比例为0。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或者股票增值权激励方式的,应当选取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对拟授予的单位股票期权或者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进行合理估值。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在计算期权公允价值时,其相关参数的选择或者计算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估值基准日:境内上市公司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境外上市公司为权益授予日,估值时可以选取距离实际授予日最近的1个交易日,原则上应当在最终上报方案前的5个交易日以内。

(二)无风险利率:应当釆取相同期限的国债利率,如不存在与股票期权或者股票增值权预期期限一致的国债,应当以短于该期限的囯债利率为基础,依据囯债收益率曲线采用外推法估计超出期限部分的利率。

(三)股价波动率:应当基于可公开获得的信息,可以釆取本公司、同行业企业历史数据,同时参考同行业可比企业在与本公司可比较时期内的历史数据。

计算区间应当与股票期权或者股票增值权的预期期限相当。

(四)预期分红收益率:激励计划事先约定标的股票除权、除息等本指引第七十二条所列操作时,会对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不应当再考虑预期分红率。

(五)预期期限:预期期限=0.5x(加权的预期生效期+总有效期),加权的预期生效期=每批生效比例x该批预期生效期。

(六)行权价格:上市公司标的股票在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评估基准日之前30个交易日(境外上市公司为前5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

(七)市场价格:上市公司标的股票在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在计算单位权益公允价值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的当期价值(授予价格与个人认购价格的差额)外,还应当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

上市公司实行业绩股票激励方式的,应当按照业绩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单位业绩股票的公允价值。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拟授单位权益公允价值的计算过程及参数选择是否符合枏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指引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五节股权激励收益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境内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获授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应当控制在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境外上市公司应当控制在40%以内;(二)上市公司董事、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应当比照高级管理人员办法,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照岗位序列确定,但股权激励预期收益占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条前一项对高级管理人员有关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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