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二、资金申请与批准2.资金申请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相关申请文件和审批记录应保存备查。
三、资金使用管理1.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目标和工作计划编制详细的预算表,包括各项费用的具体金额和用途。
2.资金支付:项目经费应按照预算执行,资金支付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需提供相关发票和凭证,并及时登记入账。
3.资金监管:项目负责人应设立专门的会计账户用于接收和管理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4.资金使用凭证:项目资金使用需有凭证,包括付款凭证、收款凭证、费用报销凭证等,所有凭证应按规定归档保存。
四、资金监督与审计1.内部监督:项目负责人应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内部审查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预算。
2.外部审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接受内部和外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利益方。
五、资金信息披露与公开1.资金信息披露: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团队和相关利益方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流动情况等。
2.监督机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相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重大问题和投诉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违规处理:对于超支、滥用资金等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2.责任追究:对于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项目管理部门所有,如需修改或解释,应经过适当的程序和授权。
2.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总结:该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监督。
通过明确资金申请与批准、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监督与审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能够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升项目资金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

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公司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信息化项目实施流程,确保实现信息化项目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系统等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项目.第三条公司信息化项目按照投资估算额分一般信息化项目、大型信息化项目和重大信息化项目,投资估算额小于等于50万元为一般信息化项目;投资估算额大于50万元小于等于1000万的为大型信息化项目;投资估算额大于1000万元的为重大信息化项目.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第二章信息化项目管理职责划分第五条运营改善部职责一全面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二按照信息规划组织项目预算提报以及项目立项工作.三按立项通知书要求开展专业工作,负责编制招标技术文件,组织信息化项目招标工作.四负责信息化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五负责组织建立业务项目组,并指派专人参与项目建设.六负责信息化项目资料的归档.七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后评价工作.八负责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的修订、培训与检查工作.第六条信息化项目申请单位职责一按立项通知书要求开展专业工作,参与信息化项目招标工作.二指派专人进入业务项目组全程参与项目建设.三参加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协调解决信息化项目实施与生产组织之间的矛盾.第七条信息化项目其他涉及单位职责.一指派专人进入业务项目组全程参与项目建设.二参加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协调解决信息化项目实施与生产组织之间的矛盾.第八条计财部职责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立项请示中涉及本专业的问题进行审查.二负责按照项目立项的批复意见及精神,下达公司内部项目立项批准通知书.三参与信息化项目招标及合同的审查工作.四负责信息化项目阶段性费用结算及后评价工作.第九条设备部职责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立项请示中涉及本专业的问题进行审查.二按立项通知书要求完成相关专业工作;配合、协调完成信息化项目中施工现场各种计量、自动化、通讯网络节点、数据接口的联接工作.第十条党群工作部职责参加有关招投标工作并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做好项目宣传工作.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职责负责项目培训组织与考核工作.第十二条后勤部职责负责项目实施后勤保障工作.第十三条业务项目组职责一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各阶段组织协调工作.二负责组织项目各种业务问题讨论与处理.三负责组织项目各种实施方案的讨论与确认.四负责组织项目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与确认.五负责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工作.六指派专人兼职项目文档员参与项目文档收、发、归档工作.七负责组织项目用户测试、系统培训以及权限收集工作.八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后勤保障问题.九负责项目资金计划提报工作.第三章信息化项目立项、招标第十四条运营改善部依据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和信息化年度计划分别开展信息化项目立项请示、审批、上报工作.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通过后,由计财部进行项目立项,由运营改善部、项目申请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组织项目招标;涉及企业核心机密的信息化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对于需要招标的信息化项目,由运营改善部编制招标技术文件,并组织发标工作.第十七条招标过程中把握的原则,投标人应具备信息化项目实施能力与资质,公开招标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其他招标方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控制在二十日以上;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十九条评标工作由运营改善部、项目申请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运营改善部、项目申请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技术、经济等方面不得少于2/3,成员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在党群工作部监督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定后,提出综合评标意见,确定候选单位,公布评标结果.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方确定后,运营改善部经请示主管经理后签订项目实施合同.第二十二条对于客户化开发的系统,项目实施合同须明确界定源代码归公司所有.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合同签订前项目实施方须提供详细的公司XX信息化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工作说明书,该说明书包含且不仅限于:一项目实施范围二项目实施前提条件三项目进度安排四项目团队结构、人员分工管理五项目支持服务与质量保证六项目变更管理七项目验收要求第四章信息化项目实施准备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合同签订后,运营改善部、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建立业务项目组,业务项目组成员应包括:一信息化项目申请单位主管领导为业务项目经理;二运营改善部主管领导为业务项目副经理;三涉及单位主管领导为业务项目副经理;四申请单位、涉及单位以及运营改善部骨干专业为组员;五项目维护相关人员为组员;六运营改善部项目管理相关专业为组员;七项目实施包含硬件采购以及网络铺设的业务.项目组组员还包括运营改善部相关硬件专业以及硬件涉及单位相关专业.第二十五条对于重大信息化项目要求业务项目组成员脱产进行项目建设.第二十六条业务项目组及项目实施方办公环境安全保密措施由运营改善部安全专业组织设计.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方撰写公司XX信息化项目项目实施章程,并向业务项目组汇报确认,该章程包含且不仅限于:一项目整体概述二项目组织机构三项目实施里程碑计划四项目实施策略及方法论五项目文档管理六项目问题管理七项目计划管理八项目保密管理第五章信息化项目需求调研第二十八条由项目实施方按照公司XX信息化项目XX周双周滚动计划模板见附件一牵头组织业务需求调研工作,调研确定的业务流程图由项目实施方绘制,业务流程图必须经过业务项目组确认.第二十九条需求调研过程中牵涉到跨部门、跨专业的业务问题由业务项目组综合组织讨论确认.第三十条业务问题讨论过程中形成的结论采用公司XX信息化项目XX会议纪要形式发布模板见附件二.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方综合整理需求调研情况,形成详细的公司XX信息化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该说明书应包含且不仅限于:一需求范围二业务流程三功能需求四性能需求五运行需求第三十二条公司XX信息化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必需经过业务项目组讨论确认,并由涉及单位、运营改善部以及项目申请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认可.第六章信息化项目设计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方在确认的公司XX信息化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的基础上,对该信息化项目进行概要设计和详细设计,制定公司XX信息化项目概要设计说明书和公司XX信息化项目详细设计说明书.公司XX信息化项目概要设计说明书包含且不仅限于:一项目概述二需求描述三架构描述四业务组件定义公司XX信息化项目详细设计说明书包含且不仅限于:一项目概述二数据设计三组件设计四用户接口设计五事务类型及其管理六错误处理七限制、局限、约束第三十四条公司XX信息化项目概要设计说明书、公司XX信息化项目详细设计说明书应符合公司的整体信息化发展规划需要,满足长期规划,强调标准统一与业务系统间的纵向贯通与横向集成.第七章信息化项目开发管理第三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开发应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第三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开发过程中,项目实施方面临的各种业务问题通过专题会、协调会方式讨论研究解决,讨论形成的方案通过公司XX信息化项目XX会议纪要形式发布.第三十七条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使用的软、硬件工具由项目实施方负责进行培训.第三十八条项目实施牵涉到与第三方系统接口的,由业务项目组协调第三方系统供应商共同协商解决.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牵涉有硬件购置或者网络铺设的,由业务项目组相关硬件专业组织对设备进行到货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第八章信息化项目测试管理第四十条在完成信息化项目的各项功能后,由项目实施方进行内部测试,内部测试完成后由业务项目组与项目实施方制定该项目的用户系统测试方案,并组织系统功能测试.测试情况通过公司XX信息化项目测试报告以及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模板见附三进行发布.公司XX信息化项目测试报告应包含且不仅限于:一测试概述二测试环境三测试过程四测试结果五测试评价第四十一条对于测试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由项目实施方详细记录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并落实问题处理计划,对于测试中业务提出的变更需求由业务项目组与项目实施方依据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流程办理.第九章信息化项目权限收集与配置第四十二条信息化项目用户测试的同时,由项目实施方设计系统权限收集模板,由业务项目组下发用户单位进行权限收集以及权限模板的填写.第四十三条业务项目组收集各单位用户权限收集模板,汇总转交项目实施方,由项目实施方进行用户权限批导入,导入完成后由业务项目组通知用户权限测试.第十章信息化项目培训管理第四十四条项目实施方制定系统操作手册,并编制项目培训计划,大型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系统培训,一般信息化项目由运营改善部与项目申请单位组织系统培训,系统培训后由培训组织方组织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操作.第四十五条用户培训中所提的问题由项目实施方记录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并落实问题处理计划;对于用户所提的需求由业务项目组与项目实施方依据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流程办理.第十一章信息化项目上线及试运行管理第四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完成既定的设计、开发、测试、培训任务后由项目实施方编写公司XX信息化项目上线策略,该策略包含且不仅限于:(一)上线组织体系及职责二上线业务范围三上线准备工作情况四上线时间及工作安排五上线支持流程及问题处理六上线应急预案七人员联络方式八后勤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由项目实施方设计期初数据导入模板,由业务项目组组织期初数据收集,由项目实施方清空生产机数据后导入期初数据,并锁定生产机.第四十八条系统上线试运行前,由项目实施方解锁生产机,由项目业务组通知涉及单位系统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期间,项目实施方724小时支持系统业务开展,试运行问题通过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跟踪处理,各单位所提需求依据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流程办理.第十二章信息化项目验收及后评价管理第四十九条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业务项目组与项目实施方分阶段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分软件验收和硬件验收.第五十条项目软件验收材料由项目实施方准备,准备材料包含且不仅限于:项目启动阶段:公司XX信息化项目实施章程、公司XX信息化项目里程碑计划、公司XX信息化项目组织机构及通讯录.项目需求阶段:公司XX信息化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项目上线阶段:公司XX信息化项目概要设计说明书、公司XX信息化项目详细设计说明书、公司XX信息化项目数据接口文档、公司XX信息化项目培训计划、公司XX信息化项目测试报告、公司XX信息化项目上线策略、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项目终验阶段:公司XX信息化项目实施总结、公司XX信息化项目双周滚动计划、公司XX信息化项目会议纪要.第五十一条项目软件验收过程中,首先由项目实施方向业务项目组兼职文档员提交项目验收材料以及公司XX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模板见附件四,经项目组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方持公司XX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按照项目涉及单位、运营改善部以及项目申请单位主管领导先后顺序签字确认验收,对于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由项目实施方依据审核意见进行整改.第五十二条项目硬件验收由业务项目组以及项目实施方共同组织,首先项目实施方提交所有随硬件采购的软件及授权,经业务项目组硬件专业核实无误后由项目实施方持公司XX信息化项目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报告模板见附件五到业务项目组硬件专业以及业务项目经理处签字确认验收.对于公司自采的项目硬件,由业务项目组组织相关专业与供应商进行到货验收.设备安装、保存在项目涉及单位管辖区域的,由项目涉及单位负责设备的保管.第五十三条项目最终验收前,由项目实施方与项目维护方做好项目维护交接,交接完成后,由业务项目组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与公司XX信息化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工作说明书中KPI指标进行审定验收.第五十四条项目阶段性验收后,由业务项目组依据合同向计财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由计财部安排项目资金.第五十五条项目最终验收后由运营改善部组织项目涉及单位依据公司项目管理制度要求进行项目评价.第十三章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第五十六条对于已经确认的需求,后续系统设计、开发、测试过程中因业务、技术等各方面原因需要变更的,由变更方提出公司XX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申请表,经过变更方领导签字后提交业务项目组综合评审确认,确认无误后由业务项目经理签字后提交给项目实施方.第五十七条项目实施方收到需求变更申请后,进行技术、成本、计划的评估,评估可行的,由项目实施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生效,同时更改与该需求变更所涉及的所有验收文档.第五十八条对于项目实施方评估有异议的需求变更申请,由项目实施方组织相关项目实施人员与业务项目组综合讨论协商解决.第十四章信息化项目文档管理第五十九条所有信息化项目文档按照公司文件体系管理制度要求编制、管理.第六十条项目实施方提供给业务项目组的文档必须经过项目实施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第六十一条所有项目公开发布文档必须经过业务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由业务项目组兼职文档员整理收集.第六十二条项目最终验收后由业务项目组兼职文档员将所有项目过程文档提交运营改善部项目管理专业归档保存.第十五章信息化项目质保期管理第六十三条项目实施方与项目维护单位分别安排专业技术人员724小时参与项目质保期问题处理,做好项目实施到维护的过渡,质保期内系统应用问题通过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进行跟踪解决.第六十四条信息化项目质保期中各单位所提需求依据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流程办理.第六十五条如项目质保期问题较多,质保期内无法全面解决,业务项目组与项目实施方共同商议后续解决方案,商议不妥的按照合同条款处理.第十六章奖励与考核第六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奖励申请原则:一按照项目阶段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并取得预期效果,对相关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单独奖励.第六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问题时,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考核意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配合项目工作,影响项目实施进度或质量,对相关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2000元,对主要责任人每次处罚100-1000元.二由于项目实施方原因影响项目建设或者未达到项目预期目标的,按合同条款处理.第十七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的附件有:附件一:公司XX信息化项目计划模板,编码:附件二:公司XX信息化项目会议纪要模板,编码:附件三: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编码:附件四:公司XX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编码:附件五:公司XX信息化项目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报告,编码: 附件六:信息化项目立项招标流程,编码:附件七: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流程,编码:附件八:信息化项目验收流程,编码: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运营改善部负责解释.XXXXXXX有限公司2016年月日附件一:公司XX信息化项目计划第X周制定人:签发人:附件二:公司XX信息化项目XX会议纪要附件三:公司XX信息化项目问题跟踪表附件四:公司XX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附件五:公司XX信息化项目设备到货安装调试报告附件六: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流程附件七: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流程附件八:信息化项目验收流程。
唐山市市级信息化及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唐山市市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信息化和两化深度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信息化条例》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改善信息化服务环境而开展信息化综合集成创新、产品信息化和服务型制造、面向产业服务与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工信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信局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支持范围,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强调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讲究实效、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及额度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两化融合”发展项目(一)信息化与研发设计融合项目.主要包括计算机辅助设计等技术的应用和仿真实验等新型工业研发的应用项目;(二)信息化与生产过程融合项目.主要包括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先进自动化生产控制装备和技术的应用项目;(三)信息化与工业装备融合项目。
主要包括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装备整机或核心部件等技术水平的项目;(四)信息化与工业产品融合项目。
主要包括提高新型工业产品和传统产品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工业产品附加值的信息化项目;(五)信息化与经营管理融合项目。
主要包括应用企业资源计划等提高企业管理能力水平的信息化项目。
二、“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主要包括以信息化手段,面向行业、产业集群(园区)、中小企业等提供信息化公共服务的平台或电子商务平台,具体指: (一)为行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精细化管理等信息化服务的平台;(二)为上下游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协同管理等环节所需信息服务的平台;(三)为企业提供物流、供应链管理等所需信息服务的平台;(四)为企业提供信息化咨询、评估、监理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服务的平台。
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25•【字号】武经信[2005]66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经信[2005]66号)各区经贸委、开发区经发局、各相关企业:为了推进企业信息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我市工业跨越式发展,发挥政府资金导向,引导企业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我们制定了《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列入市级财政企业挖潜改造专项资金预算,由市财政预算拨款,无偿补助,专款专用。
它的设立,旨在通过对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补助,引导企业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推进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信息化,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严格审核、跟踪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对象及标准第四条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信息化项目。
受助项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市(区)工商局依法登记,在市(区)税务局依法纳税,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连续两年盈利的制造业企业;(二)企业信息化建设有一定的基础和规模,有专门的信息化管理机构和人员;(三)企业信息化项目方案审核手续齐备,项目建设竣工并按规定验收合格。
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津信计划〔2008〕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信息化发展,规范和加强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来源是,由市政府设立、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和引导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天津市政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围绕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信息化发展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信息化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信息化办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信息化办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批,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资金的开支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系统设计费、设备和软件购置费,系统集成、监理及软件开发费,外协费,资料费,会议费,劳务、咨询费等。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信息化建设中系统设计,设备和软件购置,系统集成、监理及软件开发等工作,支出比例应不低于80%.(一)系统设计费,指用于项目建设前期的项目整体规划、建设方案设计及需求分析等费用。
(二)设备和软件购置费,指用于购置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通信网络类产品;购置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其它应用软件的费用。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
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培训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
第四条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
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五条办公厅负责管理部门项目经费;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经费。
第六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项管理原则。
部门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机关本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办发[xx]27号)相关规定管理;工程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xx]394号)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预算控制原则。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预算编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办公厅将信息办审核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入财政部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是:(一)按照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预算;(二)不突破项目开支范围,遵循国家和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三)跨年度支出要分年度纳入预算,年度预算只编报当年支出;(四)优先动用结余资金。
第八条预算批复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办公厅将部门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办秘书处和部内相关单位;将工程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网络中心。
新时代国有企业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和养护顺利衔接,以“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一件事”为理念,探索完善权责利划分清晰、运行高效顺畅、管理和谐有序的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机制,积极推进“1+X”移交管理模式[“1”即由区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X”即通过区块合作、PPP等方式开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为实施“全面创新、全域美丽”发展策略、建设现代化健康美丽新城区作出不懈努力。
现结合区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一)陆域范围:东至机场南路和东环线(含),南至宝化路(含),西至锦奉大道(含),北至四明路(含);(二)河道范围:全区市级河道、区级河道和陆域范围内的镇村级河道。
二、移交管理内容在适用范围内,由区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的、需交由区综合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文广旅体局、区直属相关国有企业及镇(街道)等部门(单位)养护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一)城市道路、河道、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窖井盖、公共消火栓、路牌、标志标线);(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地下综合管廊设施、地上管线;(三)公园、绿地、广场及其附属设施;(四)公共厕所、垃圾桶(站)及垃圾转运、处理设施;(五)道路照明、景观照明设施;(六)其它需移交的工程项目。
在新实施细则未出台前,建筑退让红线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交接按照《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养护、维修,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自行使用的应当按照市政设施标准自行养护、维修,由区城市管理局进行监督;通过区块合作、PPP等方式开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即“X”区块)移交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三、移交管理原则(一)管理提前介入原则。
注重管理前置。
项目立项时,由区城市管理局和区财政局根据事权分工(详见附件1),提前确定相关养护主管部门;设计方案论证时,由区住建局牵头对城市家具设计专篇进行专题论证,重点对城市家具的品质、色彩、材料、风格形态等进行具体审查,以提升城市整体颜值和内涵;项目竣(完)工验收前,各养护主管部门应按管理职责和规范程序确定养护单位。
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企〔2011〕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信息化条例》,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产业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推动我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题、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一、支持具有优势特色的电子信息产业(含软件产业等)项目;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定、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项目;三、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工业与信息化融合项目;四、纳入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的重点工程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等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企业事业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贷款贴息项目,主要支持项目资金有金融机构贷款,按照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原页上专项资金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七条申报条件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二、具有大专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三、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已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成果;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税收信用良好,且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六、申报单位属企业性质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注册时间2年以上;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12.29•【文号】银办发[2008]303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2月29日银办发[2008]303号)各司局,党委各部门,清算总中心,金融电子化公司,征信中心,反洗钱中心,集中采购中心: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立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是由人民银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提出,在总行业务政策和信息化规划指导下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应用系统建设、信息化基础环境建设以及与之配套的规划、标准化建设等。
第四条项目立项分为立项启动、项目申报、项目初审、立项审查、立项审批和项目任务书签订6个阶段。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项目立项工作由科技司统一组织管理。
第六条科技司负责立项启动、项目初审及立项后任务下达和任务书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提出立项申请,并在项目立项批准后作为内部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任务书第八条会计财务司负责根据科技司提出的项目立项资金总预算核定年度资金规模。
第九条分管行领导召集行长专题会对项目初审材料进行立项审查;由行长办公会进行立项审批。
第三章立项启动第十条为配合每年财政预算申报工作,科技司于每年年初启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编制项目申报指引,明确项目申报范围、立项原则和要求,印发项目申报通知。
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时间:2011-8—30 14:50:11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0]7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推进我省信息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推进全省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需求主导、突出重点、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1.省本级电子政务建设,重点支持依托省电子政务内/外网开展的各种应用项目以及电子政务网络整合类项目,不包括省直部门纵向电子政务工程类项目;2。
为国家有关部门在我省开展的信息化项目提供配套资金;3。
农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等重点示范性信息化工程;4.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支出;5.支持全省信息化发展的其它方面。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补助的方式支持全省信息化发展.鼓励各市建立相应专项资金.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电子政务类项目单位应属于省本级一级或二级预算管理部门;2。
其他类项目单位应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1.立项申请;2.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3。
项目资金预算.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程序第八条项目受理按隶属关系分级受理。
市及市以下项目向所在市经信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本级项目直接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在两年内以相同或相似项目,多头申报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一经发现,取消单位当年项目申报资格,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部资金管理制度

项目部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项目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1. 项目部主管应负责资金管理,对项目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
2. 项目部财务人员应负责具体的资金管理工作,包括资金收支记录、报销审批等。
3. 项目部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员工应按照制度要求,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收支管理1. 资金的收支应按照项目预算安排进行,不得越权使用资金。
2. 资金的收入应按照规定渠道入账,并及时记录和核对。
3. 资金的支出应经过合规审批程序,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4. 资金的支付方式应安全可靠,禁止私自挪用、挪借或冒领款项。
5. 资金的日常使用应保持合理、节约,避免浪费现象发生。
第四章资金监督检查1. 项目部主管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项目部财务人员应保证资金的安全、准确、及时记录,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3. 项目部内部审计人员应独立进行资金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资金风险防控1.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资金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内部控制措施,防范资金风险。
2. 项目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确保资金使用情况透明。
3. 项目部应定期对资金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改进完善。
第六章资金管理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项目部人员,将依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2. 对于涉嫌挪用、贪污、侵占资金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 对于发现的资金管理漏洞和漏洞,项目部应立即整改,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需经项目部主管审批。
2. 本制度解释权归项目部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项目部资金管理制度,希望各位员工认真遵守,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山西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修改

山西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快促进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省信息化发展的规划、计划和项目建设等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设立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资金),支持全省信息化发展。
信息化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信息化发展的规划、计划、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支持性资金。
第三条信息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竞争择优、科学监管的原则,重点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示范性、创新性信息化发展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入股等多种支持方式。
贴息额度按企业信息化项目已落实到位的贷款规模的一年或二年期利率核定。
补助额度按不超过信息化项目投资的30%核定,主要适用于信息化项目中的公益性项目、信息化发展新技术研发和应用项目、信息安全软件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项目等。
符合入股条件的实行持股经营。
第五条山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和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共同负责信息化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确定和信息化资金的使用、分配、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是信息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省经信委是信息化资金支持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信息化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信息化资金年度总预算;(二)确定信息化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三)参与信息化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确定;(四)审核并按资金管理程序下达信息化资金;(五)会同省经信委对信息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省经信委主要负责信息化资金支持的信息化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确定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信息化资金分年度、分领域项目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二)根据信息化资金支持项目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查、确定工作;(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交年度信息化资金的预算建议和分配计划;(四)负责信息化资金项目管理,建立目标责任制,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相关市、县和企业、事业单位;(五)负责信息化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
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规范xx 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xx 市委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工业项目库建设、重大项目建设、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推进、节能降耗、科技创新、生态工业考核奖励(县区政府及首次升规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上亿元企业)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工信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参与提出资金支持重点,会同市工信委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资金申报对象必须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符合xx 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安全、消防、卫生、质量等标准要求;申请项目应是投资1000 万元以上,列入重点项目计划当年开工的项目。
专项资金优先并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且当年能够形成较大工业投资实物量的项目,高、新、精、尖的新兴产业项目,有利于补齐发展短板、增强发展后劲的重大产业链项目,省定重大工业观摩项目,新建项目数量较多、工业投资增长较快的县区,县区工信部门主导的重点工业发展平台。
{c}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直接补助、事前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和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支持方式。
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信息化进程,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重点围绕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工作,以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为目标,充分发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推动我市信息化全面发展。
第四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二)电子政务建设;(三)电子商务建设;(四)行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五)推进全市信息化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信息化专项资金主要以补助方式安排。
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年初确定当年信息化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同时公布项目申报具体的要求。
第七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按隶属关系分级受理。
各区市县的项目报送区市县信息产业局审定后上报市信息产业局;市本级项目直接报送市信息产业局。
第八条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两种方式,需提交的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投资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五)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市信息产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共同下达,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企业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为**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业性质不限,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研发或生产设备、相关科研成果、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重点用于我省企业信息化基础性工作、公共服务项目、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信息化服务项目和省企业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厅发布每年的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采取网上申报和网下申报的两种方式,制定网站为**省信息产业厅网站。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二)具备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和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三)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且财务制度健全,资信状况佳;(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七条**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申报**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第八条省信息产业厅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
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将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专家提出的意见,作为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加快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结合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本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条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在厅外网网站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过程中如收到不同意见,应进行调查研究,核实调整。
调整面不达20的不再进行公示, 即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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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为**省内注册的独立
法人单位,企业性质不限,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研发或生产设备、相关科研成果、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重点用于我省企业信息化基础性工作、公共服务项目、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信息化服务项目和省企业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厅发布每年的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采取网上申报和网下申报的两种方式,制定网站为**省信息产业厅网站。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备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和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
(三)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且财务制度健全,资信状况佳;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七条**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申报**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省信息产业厅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
对需要
专家评审的项目,将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或论证,专家提出的意见,作为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加快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结合专家评审结果
提出本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条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在厅外网网站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过程中
如收到不同意见,应进行调查研究,核实调整。
调整面不达20的不再进行公示,即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各承担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省信息产业厅签
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实行"立项-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负责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组织对项目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由于出现重大情况变化,需对计划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者提出申请,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同意后调整计划和变更合同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执行合同书,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跨年度完成
项目的,必须真实报告项目每年的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省信息
产业厅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用效果、经济效益、知识产权情况、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完成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省信息产业厅
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用户使用报告;
6.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7.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第十七条省信息产业厅批复验收申请,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项目验收小组由熟悉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3天通知被验收者。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小组对提交项目验收 [NextPage] 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实
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复测相关数据,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被验收者应对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验
收小组应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并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
秘密。
第二十条省信息产业厅审查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
后,对被验收项目作出“同意通过验收”或“不同意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外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计划任务不到85%;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4.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末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
次提出验收申请。
如再次未通过验收,今后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所提的申请书、合同书的格式由**省信息产业厅统一制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