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特别通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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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特别通 关制度
(2)化工类中包括监控化学品、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消 耗臭氧层物质、化学武器关键 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 化学品、氯化钠等部分进出口 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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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特别通 关制度
6.2.2 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1.一般适用
(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 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 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 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第6章 特别通 关制度
6.1 进出口货物的转关制度 6.1.1 转关货物的种类及限制范围
1.转关的意义
“转关”是指进出口货 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设 关地转运至另一设关地办理 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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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特别通 关制度
2.转关货物的种类
(1)进口转关货物 指由进境地入境,向海关申 请 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 货物。
提前报关方式 中转方式
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
据申报之日起5天内,向进
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 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 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 子数据
出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
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
地海关监管场所,向启运地 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超 过期限未办理海关转关手续 的,启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 关的电子数据。
货物通关方式
苏州地区物流运作现状
陆路运输为物流重要渠道,物流成本偏高
转关是主要通关方式,通关效率需提升 各监管载体孤立分割,综合效能难以有效 发挥
“苏太联动”快速通关改革的意 义
提升太仓港的区位战略优势 ,增强苏州发 展后劲。 构建高效物流平台,推动苏州开放型经济 快速发展。
整合资源,优化流程,达到严密监管与高 效运作的有机统一 。
核 对
选查/放行 集中交单/税费 装运离境 签发证明联 理 单 结关核销
离境申报
承运人
“苏太联动”快速通关模式
太仓港为龙头,以苏州海关辖区各直通式 监管点、特殊监管区域为节点的“区域联 动、快速分流、属地申报、多点放行”的 快速通关模式 打造“通关手续便捷、货物流转快速、海 关监管有效、集散效应明显”的高水平物 流平台 支持太仓港的发展,提升苏州乃至江苏的 综合竞争力。
作业流程
(一)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 (二)集中审单 (三)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款 (四)查验 (五)放行 (六)出口结关 (七)签发证明
申报过程
录 入 电 子 数 据
电子 发送
电 子 审 单
专 业 审 单
纸 质 报 关 单
纸 面 申 报
集中审单
挂起 退回修改 专业审单 企业解释
区域通关
区域通关指应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口岸和 内地海关的管理资源,简化转关监管手续 通关模式
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粤港澳岸实行“跨境快速通关”。
粤港快速通关
整合GPS监控系统、电子关锁系统和电子 地磅应用功能,符合条件的香港直通车辆 运载的货物实行粤港海关互认的监管方式。
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
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摘要传统的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十多年以来作为我国出口、进口中保税物流的两种最重要的模式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已经不能适合大通关、快速通关、国际配送等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所以,海关开始整合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的功能,提出了三种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
本文主要针对海关的保税物流体系,分析了现在热门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之间的异同点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联系。
一、三个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目前海关保税物流体系为“以保税区区港联动为龙头,以保税物流中心(A型、B 型)为枢纽,以优化后星罗棋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为网点”的多元化、立体的保税物流体系,概括而言就是三个层次、六种模式。
1.1网点层次——两仓(包括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三种模式)保税仓、监管仓(以下简称两仓)是传统的海关保税仓储形式,其政策实施已有十几年历史,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加工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保税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其中,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公共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按专用型可分为: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
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1.2枢纽层次——保税物流中心(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两种模式)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具有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其中,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种类不同分为:保税物流中心A 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保税仓、监管仓的优化整合,分有自用型和公共型两种;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多个A型的聚集地或集中布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号――对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进行调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号――对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进行调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02.0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号)为满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业务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业务管理,现对以下监管方式代码进行调整:一、增列监管方式代码“5014”,简称“区内来料加工”,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来料加工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来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出境。
二、监管方式代码“5000”,简称“料件进出区”,全称“料件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保税物流或研发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料件,包括此类料件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三、监管方式代码“5010”,简称“特殊区域研发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研发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购进的用于研发的料件、成品,或研发后将上述货物退回境外,但不包括企业自用或其它用途的设备。
四、监管方式代码“5015”,简称“区内进料加工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料加工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企业在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出境。
五、监管方式代码“5033”改为“5034”,简称“区内物流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流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运进或运往境外的仓储、分拨、配送、转口货物,包括流通领域的物流货物及供区内加工生产用的仓储货物。
六、监管方式代码“5100”,简称“成品进出区”,全称“成品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保税物流或研发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成品,包括此类成品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其他贸易方式和特殊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四、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货物监管 的规定
•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指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 需进口料件和用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产品。
• 手续同前边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类似 •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试车材料,应当在进口时照章
征税 • 外商投资企业应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册登记手续。
• 白色进口报关单:包括存根和凭证两部分。 单证册在国外进口时,海关关员在单证册 上下联签注进口货物的项号,并撕下凭证 存档。
• 白色复出口报关单:包括存根和凭证两部 分。单证册在国外出口时,海关关员在单 证册上下联签注,并撕下凭证存档。
• 黄色复进口报关单:包括存根和凭证两部 分。单证册回到中国时,海关关员在单证 册上下联签注,并撕下凭证存档。
•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手续:《进口货物征免税 证明》(三份)
• 注意: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在填制 报关单时,“贸易方式”栏应填“合资合作设备” 或“外资设备物品”,在投资总额以外用自有资 金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填写“一般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报关应带单证:
• (1)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 蓝色)
• 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用于替代缔约方海关暂 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水费担保的国际性通用文 件。
• 8页组成: • 绿色封面单证 • 黄色出口单证 • 白色进口单证 • 白色复出口单证 • 两页蓝色过境单证 • 黄色复进口单证 • 绿色封底
(一)ATA单证册的优越性
• 给持证人带来的便利 • 通关手续简便 • 降低报关费用和报关时间 • 较少持证人风险 • 减少持证人的报关工作准备 • 给海关带来的便利 • 提高海关工作效率 • 保证关税没有损失。担保商会缴纳相应关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以及保税仓库等若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均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但出口加工区旨在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而保税区则具有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加工制造和展示展销四大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新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现就上述区域、场所有关功能和政策比较如下: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政策与功能比较。
跨境电商1210及9610模式区别对比
一、1210及9610模式下货物入境流程图二、9610和1210的诞生9610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2.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1210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2.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9610与1210解读(1)9610和1210都是“监管方式代码”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一)暂时进出口货物1.企业如何申请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需要缴纳保证金吗?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先向通关口岸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后给予审批决定。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对不征收进出口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凭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保证函验放。
暂时进出口货物应该于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进境。
2.对外承包工程所需设备出口及工程结束后复入境时申报适用的贸易方式问题。
答: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质,可以用监管方式“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承包工程结束后,复运进境原来从国内运出的承包工程项下的设备、物质,应以监管方式“退运货物(代码:4561)”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3.ATA单证的出货流程、需要证件等问题。
答:由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在国际商会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办理电子数据录入,再持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可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例如动植物检疫和无线电证明等涉及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卫生保健、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的情况需要交验许可证件。
若在境外留购,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请办理留购手续,接收《出境货物报关单》报关。
4.演出用暂时进口的乐器能否使用ATA?答:根据我国加入国际公约的范围,目前对于进境货物只有展品可使用ATA单证册通关,乐器与音乐设备等演出器材不属于展品,故不可使用。
(二)退运货物1.货物办理退运手续时需要提交哪些单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4号)的规定,因为品质或规格原因,货物需要退运的,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原出口或进口时相关的报关单证;(2)国内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证明材料;(3)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如买卖双方关于退货的合同或协议、舱单、提单、装箱单、发票、进出口许可证件、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等。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通关模式1、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园区和综合保税区。
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产业格局中发挥了先导、辐射、拉动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全国特殊监管区域已经有5大类80多家,实现进出口总值2562多亿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2%。
2、普通通关模式(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通关流程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由监管车辆将货物运离或运至口岸海关并实际进区或离境。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通关流程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按照389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货物进出应在加工区完成报关,从加工区以一般贸易等方式进口货物均需在加工区完成报关征税手续。
3、区域通关模式2006年8月总署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发〔2006〕379号)规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A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文件规定,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保税仓库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
二、现有通关模式对区域发展和区内企业的影响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因为现有规定要求特殊区域与口岸间货物往来需要按照转关运输监管,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输成本,经多个海关中转的转关运输办理手续也十分不便。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内地企业从口岸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货物,往往需要派人或委托口岸代理保关,不仅单证往来频繁不便,也不利于将企业属地化管理。
三、保税监管改革的通关模式1、《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的新思路2007年月,总署下发了《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2007年修订),方案中要求逐步建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新机制。
第2节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制度
1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制度
一、定义 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方式 向海关报告 随附单据 法律责任
口头申报、书面申报和电子数据交换〔EDI〕 申报
海关的规定
申报资格:报关企业及其报关员
申报时间:进口货物是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 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是在装货的24小 时以前
14、他乡生白发,旧国见青山。。2023年6月2日星期五上午7时33分45秒07:33:4523.6.2
15、比不了得就不比,得不到的就不要。。。2023年6月上午7时33分23.6.207:33June 2, 2023
16、行动出成果,工作出财富。。2023年6月2日星期五7时33分45秒07:33:452 June 2023
〔四〕签发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
5 结关
结关: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后续管理 的货物,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喝茶, 对需要补证、补税的货物作出处理,直至 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程序。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结关
进口、复出口、余料进行核对; 内销局部进行补证、补税手续; 对原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予以销案
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优惠税率、普通税 率、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非全税目 信息技术产品税率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率
出口税率只有一种
《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基本原则“从低适用 〞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按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 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税款。
〔三〕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包括货物运 抵 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 保险费为完税价格;
JG04 出口货物报关单 进料加工专用 红 色底纹、黑字
JG05 进口货物报关单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 专用 绿色底纹、黑字
各监管方式与监管证件的对应
3458BDEGIJLSWX
件
保区来料料 0545
件
0615 进料对口
进料以产顶 0642
进
进料料件内 0644
销
0654 进料深加工
进料余料结 0657
转
进料料件复 0664
出
进料料件退 0700
换
0715 进料非对口
进料成品减 0744
免
0815 低值辅料
进料边角料 0844
内销
0845 来料边角料
品
加工设备内 0446
销
加工设备结 0456
转
加工设备退 0466
运
减免设备结 0500
转
0513 补偿贸易
0544 保区进料料
Av 269A 179ILOQRWZstM 1269AFOestM 17IOQRWZXJStseM 17IOQRWZXJStseM 1OtseM
12679ADOM 17IOQRWSJXZtseM
第五十四节 各监管方式与监管证件的对应
根据相关贸易管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列入禁止、限制、自动进口许可等贸易管制商品目录的,海关需凭
各类进出口许可证件验放。H2000 通关系统对各类许可证件设定了相
应的监管证件代码,并与监管方式相对应,对应关系详见下表:
监管 监管方式简 进特殊监管证件
用
暂时进出货 2600
物
2700 展览品
2939 陈列样品
货样广告品 3010
A
货样广告品 3039
B
3100 无代价抵偿
其他进出口 3339
免费
承包工程进 3410
口
对外承包出 3422
海关通关作业新模式
海关通关作业新模式海关通关作业新模式导语:通关即结关、清关,是指进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出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办理的海关规定手续.只有在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放行完毕叫通关。
一、海关通关作业新模式(一)“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①申报,并在口岸海关②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模式。
目前,AA类及A类企业、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且一年内无违法记录的,可适用此种通关模式。
(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模式,此模式是“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一种方式,即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高资信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申报,并在属地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目前,经营单位的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适用此种通关方式。
(三)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核进出口企业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二、现场报关常见海关作业单证介绍案例一:外贸公司委托天津××报关有限公司代理进口通关,在天津新港海运进口ABS树脂,720包,毛重36000千克。
在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要对该批货物进行开箱查验,查验方式及内容:机检并称重。
海关查验并称重后发现该批货物的实际毛重为38000千克,与实际申报不符。
外贸公司表示发货人有可能在发货时未准确称重,同意海关查验结果。
分析提示:报关公司在向海关申报前,需要确认单单相符,即报关单的毛重36000千克,与报关单证中的装箱单、提单全部相符,报关单的填报从单证审核角度来说,没有错误。
海关验货后称重,发现实际货物重量为38000千克,与申报的报关单证不符,在确认实际申报的重量确实有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向海关说明重量申报错误的原因并提供准确单证,在海关认可后才可以办理报关单的修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12.01•【文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2月1日)现对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出口加工区所在地主管海关正式开始办理出口加工区货物通关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总署验收后批准的日期为准(另行公告)。
一、增列下列海关监管方式,适用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一)用于出口加工区实际进出境货物1、区内加工货物(代码5015),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料件以及加工出口的成品。
2、区内仓储货物(代码5033),指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
3、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指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设备、物资。
4、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指出口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境外。
(二)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1、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料件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或加工区内企业经批准销往区外的料件,同一出口加工区或不同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料件,深加工结转转入的料件,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料件进区,以及上述料件在境内的退运,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2、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成品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成品出区、销往区外的成品因故退运进区,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3、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设备、物资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设备、物资,设备因故销往区外,设备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设备、物资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海关特殊区域管理制度
海关特殊区域管理制度在国际贸易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设立了海关特殊区域,如自由贸易区、保税区、产业园区等。
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海关特殊区域的作用愈发凸显,成为各国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海关特殊区域的管理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贸易畅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海关特殊区域管理制度不仅仅是对一片土地、一所建筑的特殊管理,更是一种特别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实施。
为此,本文将从海关特殊区域的定义、作用、管理制度及未来发展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海关特殊区域的定义海关特殊区域是指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吸引外资和高新技术,而对一定地域内的经济活动实施特别管理政策和监管制度的区域。
海关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可以享受较少的税收负担、简化的海关手续和更为灵活的监管制度,以提高其竞争力。
海关特殊区域通常包括自由贸易区、保税区、产业园区等。
自由贸易区是在一定区域内,实施与本国其他地区不同的关税政策,对外国货物实行或者基本上实施避税或者低税。
保税区是指国家开放的特殊区域,边境内外或者国家贸易管制地区内,对进口货物实行或者基本上实行避税管理的地区。
产业园区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依法依规运作的引进外资和国内企业设立制造业或服务业企业的地区。
这些区域均是海关特殊区域的典型代表。
海关特殊区域的设立,将为扩大对外贸易、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整体贸易的繁荣。
因此,海关特殊区域的建设不仅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还可以促进国际间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二、海关特殊区域的作用海关特殊区域在经济贸易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海关特殊区域有助于提高国家的对外贸易竞争力。
通过设立海关特殊区域,可以吸引外资、技术和人才,促进区域内的经济发展。
同时,也可以提升对外贸易的便利化水平,更好地融入全球化经济。
其次,海关特殊区域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海关特殊区域的设立,将为吸引外资、技术和人才提供便利条件,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的转型升级。
海关特殊贸易方式通关模式
暂时进出口货物一、业务流程(一)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暂时进/出口申请书》、报关单手填联以及其他报关单证;(二)经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做出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三)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暂时进/出口批准书》正式申报;(四)对按有关规定应提供税款担保的,申请人缴纳保证金办理凭保放行手续;对按有关规定应分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并办理税费缴纳手续;(五)暂时进出口期满需继续延期的,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暂时进/出口货物延期申请书》、原申报报关单;(六)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直属海关做出准予延期的决定,或按权限划分转报海关总署做出决定;(七)经批准同意延期的,现场海关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延期手续;对按有关规定应分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并办理税费缴纳手续;不批准延期的,申请人办理货物退运手续或向海关申报纳税进口。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一)暂时进出口申请:1、《暂时进/出口申请书》;2、有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3、对申请暂时进口的货物,如属无线电器材或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等的,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4、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二)暂时进出口延期申请:1、《暂时进/出口货物延期申请书》;2、原申报进出口的报关单;3、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三、海关工作时限(一)暂时进出口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
(二)暂时进出口延期申请:报直属海关审批的,直属海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报海关总署审批的,海关总署接到直属海关转报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申请书》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
直接退运货物一、业务流程(一)申请直接退运: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现场海关递交《直接退运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2、经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做出准予直接退运的决定;3、申请人持批准书按照先申报出口后申报进口的顺序向现场海关申报。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5.货物入园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4
6. 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7. 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四、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集港口、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于一身~是目前我国对外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功能最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产业功能:1、出口加工、2、保税物流、3、研发业务、4、检测业务、5、维修业务
相关政策:1.境外货物入园区保税
2.园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园区退税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货物出区内销按成品征税
3
6.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7.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8.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
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
全国57个。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保税物流货物及监管模式
保税物流货物及监管模式1. 保税物流概述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保税物流作为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逐渐流行起来。
保税物流指的是货物在到达目的地之前,暂时存放在特殊的区域内,以达到节省成本、加速通关和提高货物安全性等目的。
保税物流的主要形式包括保税仓储、保税加工和保税展示等。
2. 保税物流货物的特点保税物流货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2.1 集中存放保税物流货物通常会集中存放在特定的区域,比如保税仓库。
这种集中存放的方式能够提高仓储效率,方便监管和管理。
2.2 减少成本保税物流货物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这可以降低贸易成本,吸引更多的企业选择保税物流。
2.3 便于监管保税物流货物在特殊区域内进行存放和操作,监管更加便捷。
相关部门可以对保税区内的货物进行跟踪和监控,确保合规操作和货物安全。
2.4 快速通关由于保税物流货物的特殊身份,通关手续相对简化,货物可以更快速地出入境。
这大大加快了货物的流通速度,提高了贸易效率。
3. 保税物流监管模式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是保障货物安全和合规运营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保税物流监管模式:3.1 24小时监管保税物流区域通常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
该制度要求保税物流企业全天候对进出保税区域的货物进行监控,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3.2 电子监管保税物流企业通常会使用电子监管系统对货物进行跟踪和管理。
该系统通过RFID技术等手段实时监测货物的位置和状态,并将数据传输至监管部门,以实现对货物的精确管理。
3.3 安全防范为确保保税物流货物的安全性,保税物流企业通常会采取一系列严格的安全措施,比如安装监控摄像头、加强入区口岸检查和封箱管理等。
3.4 审核监督监管部门会对保税物流企业进行定期的审核和监督,以确保其合规运营。
这包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货物流向和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审查。
3.5 数据共享保税物流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进行数据共享,以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监管资源。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国发[2012]58号文件上提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下面分别介绍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以及相应的政策一、保税区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全国15个。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二、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1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功能和涉税政策
1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功能和涉税政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海关特殊监管区日益成为各国促进对外贸易、提高区域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并出现了自由贸易区、自由区、出口加工区、自由港等多种各具特点的表现形式。
为了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干部更好的了解相关政策,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本网特对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情况及各区域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归纳总结,供大家学习参考。
目前,我国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共有11种,具体为:1保税区;2出口加工区;3保税物流园区;4保税港区;5综合保税区;6出口监管仓库;7进口保税仓库;8保税物流中心(A)型;9保税物流中心(B)型;10珠海跨境工业园区;11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
他们的作用具体如下:一、保税区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
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
临近海港而设立的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括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
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我国在1990年5月,在上海外高桥建立中国第一个保税区,又相继建设了天津港、大连、深圳的福田和沙头角、宁波、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福州、青岛、汕头、珠海、海南洋浦等保税区。
保税区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进行审批。
主要功能是出口加工、进口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商品展示;主要适用政策是进口区内自用物资免税,其他进口货物保税。
保税区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口货物二线管理,出口货物一线管理。
运往保税区货物退(免)税的政策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外贸企业:对保税区外企业运到保税区(不包括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以及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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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出口或进口时相关的报关单证;
(2)国内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证明材料;
(3)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如买卖双方关于退货的合同或协议、舱单、提单、装箱单、发票、进出口许可证件、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等。(4)如果原出口时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办理退运进口手续时还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三)无代价抵偿、不作价设备
1.无代价抵偿货物在通关时怎么办理?
答: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4号)的规定来办理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通关手续。
2.无代价抵偿货物能否先抵偿后退运?(此问题可能不同的业务现场操作情况不一样,有的现场海关不同意这样操作,但有的允许)
2.对外承包工程所需设备出口及工程结束后复入境时申报适用的贸易方式问题。
答: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质,可以用监管方式“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承包工程结束后,复运进境原来从国内运出的承包工程项下的设备、物质,应以监管方式“退运货物(代码:4561)”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3.ATA单证的出货流程、需要证件等问题。
答:由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在国际商会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办理电子数据录入,再持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可免于交验许可证件。例如动植物检疫和无线电证明等涉及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卫生保健、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的情况需要交验许可证件。若在境外留购,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请办理留购手续,接收《出境货物报关单》报关。
(3)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5)海关认为必要时,企业还需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3.不作价设备的问题。
1.过境货物的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规定,“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与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未与我国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商务、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答:可以。进口按“无代价抵偿”,出口按“其他”贸易方式申报。因先进后出,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需征收保证金,待旧品出口后再退还保证金,办理需提交以下单证:
(1)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2)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过境货物进境后、出境前确因实际需要进行换装、储存时均应经海关同意,并在海关监管场所进行。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挑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3.退运货物的商品编码被列为进口法检目录,退运进口报关时必须先报检吗?
答:法定检验的货物其职权属于检验检疫部门,企业对进口的法检商品必须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海关不能左右也不能取代。
4.非质量或者规格原因退运入境的货物是否征收关税?
答: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4.演出用暂时进口的乐器能否使用ATA?
答:根据我国加入国际公约的范围,目前对于进境货物只有展品可使用ATA单证册通关,乐器与音乐设备等演出器材不属于展品,故不可使用。
(二)退运货物
1.货物办理退运手续时需要提交哪些单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4号)的规定,因为品质或规格原因,货物需要退运的,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3)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4)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转口贸易货物可存入保税仓库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第五条第二款,转口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及转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233”简称“保税仓库货物”)。同时,第六条规定,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第二十二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第二十四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五条,运往境外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2.进境修理物品不复运出境的问题。
答: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办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原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征免规定改为“照章”,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转税”字样。
(五)过境、转运货物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一)暂时进出口货物
1.企业如何申请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需要缴纳保证金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先向通关口岸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后给予审批决定。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对不征收进出口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凭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保证函验放。暂时进出口货物应该于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进境。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境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关税。增值税抵扣问题请咨询国税部门。
答: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免费(不需境内经营单位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过境货物的“经营人”,指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的企业。
除以下货物禁止过境外,其余货物允许办理过境手续。
(1)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2)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1)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运的;
(2)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
所以需要提供第三方的质检报告,非质量或规格原因的不需要提供,但进口时需要缴纳关税,不能免征。
5.进口货物因为国内买方拒绝提货,国外的发货人可以凭书面申请办理货物退运吗?
答:需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并提供证明书,具体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6号)。
6.直接退运的时间问题。
答:一般情况下,如材料齐全,自受理直接退运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于经审查决定予以直接退运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决定书,具体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第117号令)。
(5)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
贸易方式分为两种:(1)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经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按照“直接退运货物”来报关;(2)海关放行后的其他退运货物,按照“退运货物”的方式来报关。
2.办理货物退运进口手续时缴纳税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办理退运进境货物申报手续时,除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外,还应当按规定提交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原出口时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境外商品检验机构证明、退货协议等退货理由充分的证明材料。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如货物复运进境时间已经超过1年,则该货物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措施。
出口退运后是否查验不能一概而论,查验是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性质、状态、数量和价值等是否与报关单上已申报的内容相符而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选择查验对象、确定查验范围和比例,是建立在多方面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的,包括口岸监管的风险程度、报关单位资信情况(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运输企业等)、违法举报线索、以及以往同类企业或货物的通关情况等,并会根据实际查验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另外,转口贸易货物也可以以监管方式“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1234”简称“保税区仓储转口”)申报存入保税区。具体请查阅《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5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