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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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号――对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进行调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号――对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进行调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号――对海关监管方式代

码进行调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0.02.02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10号)

为满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业务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业务管理,现对以下监管方式代码进行调整:

一、增列监管方式代码“5014”,简称“区内来料加工”,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来料加工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来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出境。

二、监管方式代码“5000”,简称“料件进出区”,全称“料件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保税物流或研发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料件,包括此类料件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三、监管方式代码“5010”,简称“特殊区域研发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研发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购进的用于研发的料件、成品,或研发后将上述货物退回境外,但不包括企业自用或其它用途的设备。

四、监管方式代码“5015”,简称“区内进料加工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料加工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企业在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出境。

五、监管方式代码“5033”改为“5034”,简称“区内物流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流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运进或运往境外的仓储、分拨、配送、转口货物,包括流通领域的物流货物及供区内加工生产用的仓储货物。

货物通关方式

货物通关方式
诚信守法企业异地进出口货物,可自主选 择在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 续,在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 程(试行)》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优势



报关程序只需一次申报、一次放行 对于守法水平较高的企业,可以实行单货 分离,缩短货物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时间 减少海关监管环节,降低通关成本 缓解口岸海关通关压力 ,打通通关“瓶颈”
区域通关
区域通关指应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口岸和 内地海关的管理资源,简化转关监管手续 通关模式
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粤港澳岸实行“跨境快速通关”。
粤港快速通关
整合GPS监控系统、电子关锁系统和电子 地磅应用功能,符合条件的香港直通车辆 运载的货物实行粤港海关互认的监管方式。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作业流程



(一)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 (二)集中审单 (三)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款 (四)查验 (五)放行 (六)出口结关 (七)签发证明
申报过程
录 入 电 子 数 据
电子 发送
电 子 审 单
专 业 审 单
纸 质 报 关 单
纸 面 申 报
集中审单
挂起 退回修改 专业审单 企业解释
“属地报关,口岸放行” 作业流 程
(一)向属地海关申报,作业信息通过海 关业务信息系统发送至口岸海关。 (二)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三)货物办结进出口海关手续后,属地 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

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

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

摘要

传统的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十多年以来作为我国出口、进口中保税物流的两种最重要的模式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已经不能适合大通关、快速通关、国际配送等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所以,海关开始整合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的功能,提出了三种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本文主要针对海关的保税物流体系,分析了现在热门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之间的异同点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联系。

一、三个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

目前海关保税物流体系为“以保税区区港联动为龙头,以保税物流中心(A型、B 型)为枢纽,以优化后星罗棋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为网点”的多元化、立体的保税物流体系,概括而言就是三个层次、六种模式。

1.1网点层次——两仓(包括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三种模式)

保税仓、监管仓(以下简称两仓)是传统的海关保税仓储形式,其政策实施已有十几年历史,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加工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保税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其中,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公共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按专用型可分为: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特殊监管区域的知识总结

特殊监管区域的知识总结

一、特殊监管区域的定义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已批准在27个省区市设立11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特殊监管区域的分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 ,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进口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这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

三、共同点

1、是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国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2、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

3、是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四、各自的特点

1、保税区

保税区(Bonded Area ;the low-tax; tariff-free zone ;tax-protected zone),也称保税仓库区,级别低于综合保税区。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通关模式

1、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园区和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产业格局中发挥了先导、辐射、拉动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全国特殊监管区域已经有5大类80多家,实现进出口总值2562多亿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2%。

2、普通通关模式

(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通关流程

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由监管车辆将货物运离或运至口岸海关并实际进区或离境。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通关流程

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按照389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货物进出应在加工区完成报关,从加工区以一般贸易等方式进口货物均需在加工区完成报关征税手续。

3、区域通关模式

2006年8月总署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发〔2006〕379号)规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A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文件规定,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保税仓库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

二、现有通关模式对区域发展和区内企业的影响

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

各监管方式与监管证件的对应

各监管方式与监管证件的对应

第五十四节各监管方式与监管证件的对应根据相关贸易管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列入禁止、限制、自动进口许可等贸易管制商品目录的,海关需凭各类进出口许可证件验放。H2000通关系统对各类许可证件设定了相应的监管证件代码,并与监管方式相对应,对应关系详见下表:

H2000通关系统根据上表的对应关系在通关过程中对所需

监管证件进行提示,对暂无监管证件提示的其他贸易管制商品,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海关通关作业新模式

海关通关作业新模式

海关通关作业新模式

海关通关作业新模式

导语:通关即结关、清关,是指进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出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办理的海关规定手续.只有在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放行完毕叫通关。

一、海关通关作业新模式

(一)“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①申报,并在口岸海关②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模式。目前,AA类及A类企业、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且一年内无违法记录的,可适用此种通关模式。

(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模式,此模式是“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一种方式,即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高资信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申报,并在属地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目前,经营单位的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适用此种通关方式。

(三)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核进出口企业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二、现场报关常见海关作业单证介绍

案例一:

外贸公司委托天津××报关有限公司代理进口通关,在天津新港海运进口ABS树脂,720包,毛重36000千克。在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要对该批货物进行开箱查验,查验方式及内容:机检并称重。海关查验并称重后发现该批货物的实际毛重为38000千克,与实际申报不符。外贸公司表示发货人有可能在发货时未准确称重,同意海关查验结果。

快件物品海关监管及通关操作说明

快件物品海关监管及通关操作说明

快件物品海关监管及通关操作说明

一、快件物品海关监管的重要性

快件物品海关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国际贸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海关监管能够对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品质、价格等方面进行审核,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物品,海关还需要对其进行特殊监管,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

二、快件物品海关监管的流程

1.快件物品的申报

快件物品一般由发货人或物流公司代为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重量、价值等信息。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物品,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许可证明。

2.海关查验

海关会对申报的快件物品进行查验。查验的方式包括X光机检查、人工查验等。通过查验,海关可以判断物品是否和申报一致,同时,对于疑似违禁品或违禁品,海关还会对其进行进一步检验。

3.税款支付

对于申报的物品,有些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税款的大小根据商品的种类、数量和价值等因素而异。一般情况下,税款是由快递公司先行垫付,用户在收到快件时需要支付相应的税款。

4.海关审批

海关在查验完成后,对符合规定的申报物品进行审批。审批的内容包

括核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满足相关进出口要求等。

5.通关放行

经过海关审批的快件物品将被放行,准予进入目的国家或地区。通关

放行后,物流公司将会将包裹投递到收件人的地址。

三、快件物品海关监管的操作要点

1.准确申报

发货人或物流公司在申报快件物品时需要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商

品名称、数量、规格、重量、价值等。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对于海关审批和

通关放行都非常重要。

2.遵守海关规定

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遵守海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提交虚假的申

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及政策对比

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及政策对比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政策对比(2)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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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A、B型)、进口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其他保税监管场所。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珠海跨境工业园区、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及其他特殊监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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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封关运作和分线管理——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到海关监管特殊区域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封关运作和分线管理——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到海关监管特殊区域
在当今经济一体化条件下,生产要素是高度流动的,如果一个地方有良好的营商环境,资本、人 才、专利、技术、设备等都可以自由流动并向它快速聚集,这也是资源极端匮乏的香港、迪拜、新加坡 等世界知名自由贸易港以及亚洲“四小龙”之“经济起飞”的最大秘诀。
为全面推进海南营商环境便利化改革,聚焦市场主体深度关切,大幅提升重要量化营商环境指 标便利度,赶超国内一流营商环境水平,不断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海南省政府不仅成立了以省 长为组长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还发布了《2021年海南省提升营商环境重要量化指标便利度 实施方案》。海南省委召开了“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全省干部大会,省委书记沈晓明在会上向 全省各地各级干部发出了“灵魂之问”,要求全省干部求真务实、大胆作为,强调指出,一流营商环境 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重要目标,是海南发展的“金饭碗”,厅处级领导干部是政策制定的“最初一公 里”,要完善闭环反馈机制,掌握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现在,全省上下形成了加快全面优化 营商环境的重要共识,这是未来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程的重要保障。
(主持人:黄景贵,男,湖南岳阳人,经济学博士,教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 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海南自由贸易港研究中心主任。)
策划:熊安静,郭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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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6 月 第7卷第2期
南海学刊
The Journal of South China Sea Studies

海关特殊区域管理制度

海关特殊区域管理制度

海关特殊区域管理制度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设立了海关特殊区域,如自由贸易区、保税区、

产业园区等。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海关特殊区域的作用愈发凸显,成为各国维护国家

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中国,海关特殊区域的管理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在推

动经济发展、促进贸易畅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海关特殊区域管理制度不仅仅是对一片土地、一所建筑的特殊管理,更是一种特别的制度

安排和政策实施。为此,本文将从海关特殊区域的定义、作用、管理制度及未来发展等方

面展开分析。

一、海关特殊区域的定义

海关特殊区域是指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吸引外资和高新技术,而对一定地域内的经济活动

实施特别管理政策和监管制度的区域。海关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可以享受较少的税收负担、

简化的海关手续和更为灵活的监管制度,以提高其竞争力。

海关特殊区域通常包括自由贸易区、保税区、产业园区等。自由贸易区是在一定区域内,

实施与本国其他地区不同的关税政策,对外国货物实行或者基本上实施避税或者低税。保

税区是指国家开放的特殊区域,边境内外或者国家贸易管制地区内,对进口货物实行或者

基本上实行避税管理的地区。产业园区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依法依规运作的引进外资和

国内企业设立制造业或服务业企业的地区。这些区域均是海关特殊区域的典型代表。

海关特殊区域的设立,将为扩大对外贸易、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整体贸易的繁荣。因此,海关特殊区域的建设不仅有利

于促进经济发展,还可以促进国际间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二、海关特殊区域的作用

海关特殊贸易方式通关模式

海关特殊贸易方式通关模式

暂时进出口货物

一、业务流程

(一)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暂时进/出口申请书》、报关单手填联以及其他报关单证;

(二)经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做出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

(三)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暂时进/出口批准书》正式申报;

(四)对按有关规定应提供税款担保的,申请人缴纳保证金办理凭保放行手续;对按有关规定应分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并办理税费缴纳手续;

(五)暂时进出口期满需继续延期的,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暂时进/出口货物延期申请书》、原申报报关单;

(六)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直属海关做出准予延期的决定,或按权限划分转报海关总署做出决定;

(七)经批准同意延期的,现场海关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延期手续;对按有关规定应分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并办理税费缴纳手续;

不批准延期的,申请人办理货物退运手续或向海关申报纳税进口。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暂时进出口申请:

1、《暂时进/出口申请书》;

2、有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3、对申请暂时进口的货物,如属无线电器材或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等的,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4、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二)暂时进出口延期申请:

1、《暂时进/出口货物延期申请书》;

2、原申报进出口的报关单;

3、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三、海关工作时限

(一)暂时进出口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

(二)暂时进出口延期申请:报直属海关审批的,直属海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报海关总署审批的,海关总署接到直属海关转报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申请书》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

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国发[2012]58号文件上提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下面分别介绍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以及相应的政策

一、保税区

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全国15个。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

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

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国发[2012]58号文件上提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下面分别介绍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以及相应的政策

一、保税区

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全国15个。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

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风险管理视角下海关通关监管研究

风险管理视角下海关通关监管研究

风险管理视角下海关通关监管研究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海关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通关便利化、服务经济发展的任务愈发繁重与艰巨。如何准确把握当前我国外贸新形势,进一步改善外贸发展环境,提升海关监管能力和水平,这些都对海关公正、高效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2018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中提出“坚持依法把关,将监管和服务统一于依法把关的具体时间中”的有关论述,这要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监管和服务双推进、双加强是海关监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创新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实现既“管得住”又“通得快”,成为海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本文着眼海关监管,结合石家庄海关监管经验,以通关监管为研究目标,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对目前通关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探究制约提升通关监管效能的原因,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文章试图紧扣石家庄海关的通关监管实际,突出研究对象和数据的典型性、客观性,力求研究结果更加真实可靠,旨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他直属海关在通关监管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

跨境电商1210及9610模式区别对比

跨境电商1210及9610模式区别对比

跨境电商1210及9610模式区别对比

一、货物入境流程图

以下是1210和9610的货物入境流程图。

二、9610和1210的诞生

为了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海关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XXX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1210海关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

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进口时,仅限于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9610”是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也被称为集货模式。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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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一)暂时进出口货物

1.企业如何申请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需要缴纳保证金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先向通关口岸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后给予审批决定。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对不征收进出口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凭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保证函验放。暂时进出口货物应该于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进境。


2.对外承包工程所需设备出口及工程结束后复入境时申报适用的贸易方式问题。

答: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质,可以用监管方式“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承包工程结束后,复运进境原来从国内运出的承包工程项下的设备、物质,应以监管方式“退运货物(代码:4561)”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3.ATA单证的出货流程、需要证件等问题。

答:由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在国际商会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办理电子数据录入,再持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可免于交验许可证件。例如动植物检疫和无线电证明等涉及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卫生保健、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的情况需要交验许可证件。若在境外留购,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请办理留购手续,接收《出境货物报关单》报关。


4.演出用暂时进口的乐器能否使用ATA?

答:根据我国加入国际公约的范围,目前对于进境货物只有展品可使用ATA单证册通关,乐器与音乐设备等演出器材不属于展品,故不可使用。


(二)退运货物

1.货物办理退运手续时需要提交哪些单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4号)的规定,因为品质或规格原因,货物需要退运的,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原出口或进口时相关的报关单证;

(2)国内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证明材料;

(3)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如买卖双方关于退货的合同或协议、舱单、提单、装箱单、发票、进出口许可证件、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等。(4)如果原出口时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办理退运进口手续时还须提

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5)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

贸易方式分为两种:(1)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经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按照“直接退运货物”来报关;(2)海关放行后的其他退运货物,按照“退运货物”的方式来报关。


2.办理货物退运进口手续时缴纳税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办理退运进境货物申报手续时,除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外,还应当按规定提交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原出口时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境外商品检验机构证明、退货协议等退货理由充分的证明材料。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如货物复运进境时间已经超过1年,则该货物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措施。


3.退运货物的商品编码被列为进口法检目录,退运进口报关时必须先报检吗?

答:法定检验的货物其职权属于检验检疫部门,企业对进口的法检商品必须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海关不能左右也不能取代。


4.非质量或者规格原因退运入境的货物是否征收关税?

答: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1)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运的;

(2)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

所以需要提供第三方的质检报告,非质量或规格原因的不需要提供,但进口时需要缴纳关税,不能免征。


5.进口货物因为国内买方拒绝提货,国外的发货人可以凭书面申请办理货物退运吗?

答:需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并提供证明书,具体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6号)。


6.直接退运的时间问题。

答:一般情况下,如材料齐全,自受理直接退运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于经审查决定予以直接退运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决定书,具体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第117号令)。


7.退运是否会影响企业在海关的资信,是否会查验



答: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如你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不会对企业管理类别造成影响。

出口退运后是否查验不能一概而论,查验是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性质、状态、数量和价值等是否与报关单上已申报的内容相符而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选择查验对象、确定查验范围和比例,是建立在多方面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的,包括口岸监管的风险程度、报关单位资信情况(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运输企业等)、违法举报线索、以及以往同类企业或货物的通关情况等,并会根据实际查验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三)无代价抵偿、不作价设备

1.无代价抵偿货物在通关时怎么办理?

答: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4号)的规定来办理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通关手续。


2.无代价抵偿货物能否先抵偿后退运?(此问题可能不同的业务现场操作情况不一样,有的现场海关不同意这样操作,但有的允许)

答:可以。进口按“无代价抵偿”,出口按“其他”贸易方式申报。因先进后出,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需征收保证金,待旧品出口后再退还保证金,办理需提交以下单证:

(1)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2)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

(3)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5)海关认为必要时,企业还需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3.不作价设备的问题。

答: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免费(不需境内经营单位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

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境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关税。增值税抵扣问题请咨询国税部门。


4.以无代价抵偿贸易方式进口的情况。

答:将原进口不合格货物交给海关处理或退运出口后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无代价抵偿贸易方式进口。


(四)进出境维修货物

1.按照“进出境修理物品”方式出境修理货物报关时需要哪些材料,需多长时间运回?如果出境未修理成功,是否须在规定时间内运回?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以及申报出口需要的所以单证。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上述规定中所述“海关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一般情况下,货物出境后在境外维修的期限为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申请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进境修理物品不复运出境的问题。

答: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办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原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征免规定改为“照章”,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转税”字样。


(五)过境、转运货物

1.过境货物的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规定,“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与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未与我国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商务、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过境货物的“经营人”,指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的企业。

除以下货物禁止过境外,其余货物允许办理过境手续。

(1)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2)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3)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4)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2.转口贸易货物可存入保税仓库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第五条第二款,转口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及转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233”简称“保税仓库货物”)。同时,第六条规定,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第二十二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第二十四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五条,运往境外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另外,转口贸易货物也可以以监管方式“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1234”简称“保税区仓储转口”)申报存入保税区。具体请查阅《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5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过境货物监管问题(过境货物小包装入境改大宗散货出境,处理外包装需要报海关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过境货物进境后、出境前确因实际需要进行换装、储存时均应经海关同意,并在海关监管场所进行。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挑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六)其他

1.寄售代销货物如何办理通关?

答:寄售代销贸易是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代销货物报关时应注意:经营进口商品寄售代销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经商务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按经批准的商品范围经营;寄售代销商品实行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管理的,海关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寄售代销贸易(代码1616)的贸易方式应填写为“寄售代销”,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代码101);海关对寄售代销出口货物签发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2.收货人无进出口经

营权,按照“货样广告品B”报关时是否能免税进口?

答: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以及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以监管方式“货样广告品B(代码3039)”向海关申报。根据海关公告2010年33号,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3.货样广告品的相关规定。

答: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进出口以及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用“货样广告品B”,监管方式代码“3039”申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价购或价售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用“货样广告品A”,监管方式代码“3010”。根据海关公告2010年33号,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4.租赁贸易的相关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以租赁方式进口用于生产的设备,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海关认为必要时,需要缴纳保证金。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口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贸易”;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口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设备”。“租赁贸易”期满复运出口的货物,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租赁不满一年”期满复运出境的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

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提交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货物,需提供“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旧机电产品,需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从目前海关规定看,企业利用租赁设备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的成品,无文件限制其内销或外销,因而从法理看,既可以内销,也可以外销。当然,加工贸易成品转内销,企业应按照商务部门和海关内销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加工贸易产品内销问题,具体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1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1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利

用租赁设备以其他贸易方式(非加工贸易方式)生产成品之内销、外销问题,具体请咨询主管海关。


5.租赁货物的延期。

答:根据现行规定,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需续租租赁进口货物,请在租赁期届满之前,或租赁期届满之后,但最晚不得迟于租赁期届满之后的30日,向原进口地(所在地)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办理相关申报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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