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裁量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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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刑罚裁量制度
(4)内容上,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 内容上, 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 的审查和裁判。 的审查和裁判。 在认定自动投案的这一重要内容时, 在认定自动投案的这一重要内容时,需要注意两方 面的问题: 面的问题: 第一,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 第一,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 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推翻供述, 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推翻供述,意图 逃避制裁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 逃避制裁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 到案的,等等,均不能认定为自首。 到案的,等等,均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人匿名将赃物送回 司法机关或原主处,或者用电话、 司法机关或原主处,或者用电话、书信等方式匿名 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指出赃物所在, 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指出赃物所在,此类行为并没有 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因而不能成立自 但这种主动交出赃物的行为, 首。但这种主动交出赃物的行为,是悔罪的表现之 处理时可以考虑适当从宽。 一,处理时可以考虑适当从宽。
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的概念与意义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 在服刑的罪犯, 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的行为。 的行为。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一)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1.自动投案 时间上,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分子归案之前。 (1)时间上,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分子归案之前。 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是否被发觉,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是否被发觉,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Ⅰ.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ⅰ.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 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Ⅰ.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ⅰ.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 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 查询、 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 ⅱ.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避 在被通缉、 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避, 的;ⅱ.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避,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 自行投案的 ⅲ.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 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 自行投案的;ⅲ.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 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Ⅱ.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ⅰ.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Ⅱ.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ⅰ.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ⅱ.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 ⅲ.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 ⅱ.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 ⅲ.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 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 被捕的,ⅳ.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后归案的 经司法机关传讯 被捕的,ⅳ.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后归案的,均 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 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
刑法课件第十章刑罚的裁量-PPT课件
所谓犯罪事实,即犯罪的基本事实,是指符合刑法规 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事实,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 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 2、正确认定犯罪性质。 所谓犯罪性质,是指具体犯罪的罪质,亦即构成犯罪 的一切主客观事实所统一表现出的犯罪性质。不同的具体 犯罪体现不同的社会危害性质,而具体的犯罪性质则是由 整个犯罪构成决定的。 3、全面掌握犯罪情节。 所谓犯罪情节,是指“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 却与犯罪构成事实的主客观方面具有密切联系,反映主客 观方面的情状或深度,从而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
(一)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狭义的犯罪事实,仅指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即在犯 罪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表明犯罪人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大 小的各种情况。 广义的犯罪事实,不仅包括犯罪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 能够表明行为人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大小的各种主客观事 实情况,而且包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 性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其他事实。换言之,广义 的犯罪事实,不仅包括罪中事实,还包括罪前事实和罪后 事实。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就是指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 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要全面贯彻该原 则,要求刑罚裁量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查清犯罪事实。
第十一章: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量刑概述 第二节:量刑的情节 第三节:量刑制度
第一节:量刑概述
一、量刑的概念
量刑,也称刑罚的裁量,指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 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 的轻重,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 量刑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第二、量刑的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第三、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 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保障,人民法院只有在正确定罪后, 才能决定对犯罪人适用何种刑罚或刑度。
第11章刑罚的裁量PPT课件
三、累犯 ㈠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的
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形
▲注意累犯和再犯的区别:
㈡一般累犯
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过失犯罪的除外
②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 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我国限制加重原则注意:
①只能在数罪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 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②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时受数罪并罚最 高刑期限制:即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 能超过20年
注意:数罪并罚不能合并其中几种刑罚而 升级为另一刑种
例2:甲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执 行10年后发现在判决以前犯盗窃罪,应 当判处有期徒刑8年。采用先并后减的方 法,应当将新判处的8年与原判的14年 实行并罚,即在14到20年之间决定刑期, 若判18年,则应减去原来已执行的10年, 其还应执行刑期为8年。其实际执行刑期 为18年
对于“先减后并”,有以下几点要注意
③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
㈢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这是标准形式,直接根据一般原则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 有漏罪的并罚
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先并后减” 的原则处理
“先并后减”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⑴如果是一个漏罪,是将漏判之罪的刑罚 与原判数罪的刑罚并罚,还是与原判决 定执行的刑罚并罚?
⑴判决宣告后,刑罚未执行完毕以前,犯 有数个新罪的,应将这数个新罪分别定 罪量刑,再和前罪实行先减后并的数罪 并罚,而不先将数个新罪并罚后再并罚。
司法考试复习课件 刑罚裁量制度ppt
1、特殊累犯的概念: • 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 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人。 • 2、其条件如下: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 (2)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应判刑罚的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 (3)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 • 注意: • 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作非法 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无论是什么刑,也无论什么时间之内,又 犯刑法规定的关于毒品的犯罪的,都应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分则 关于毒品犯罪的特殊规定。
• 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而在五年以内再犯应 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以构 成累犯?(05司考) A.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B.赦免以后 C.缓刑考验期满以后 D.假释考验期满以后
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
• 一、自首(刑法》67条) • (一)自首的概念: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二)自首的种类及条件: • 1、一般自首: • 2、特别自首: • (三)自首的认定与处理:
(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 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
• 《刑法》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 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 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 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 处的刑罚,依照本法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 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 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先并后减)
•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自习并设计自习笔记: 1、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的区别。 2、缓刑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3、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二、累犯的种类 (一)一般累犯(刑法第65条)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在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再因故意犯罪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犯罪人。 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故意犯罪 2)前后罪刑罚的特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
1)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 它有关负责人投案的。 2)嫌疑人因病、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 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电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 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 待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 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 公安机 自首和立功 一、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 —一般自首 或者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 其他罪行的行为—特殊自首,即“准自首”
二、一般自首成立条件 (一)自动投案 1、投案行为发生在犯罪人未归案之前 — — 时间条件 1)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发觉。 2)犯罪事实或嫌疑人虽被发觉,但嫌疑 人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时。 ——以上情况,犯罪人自动、直接向 公、检、法投案的,是典型的自动投案。 此外,下列情形视为自动投案。
2、投案行为是自愿的 除上述自动投案的表现外,还包括: 1)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视作自愿 2)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 其亲友送其归案;或亲友主动将犯罪嫌 疑人送去投案的 —视作自愿投案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十七章-刑罚裁量
分析
• 《解释》中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 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 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以自首论。
•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司法机 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二、立功
(一)立功的概念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 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解析
• 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到案后协 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应 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所以立功必 须是在到案的前提之下。
案例2
• 看守所为了便于管理,指定羁押在该看 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为其所在羁押 号的号长,对同号的其他在押犯罪嫌疑 人进行监管。张某在履行号长职务过程 中,同号的李某向其坦白了自己尚有司 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张某随后向 看守所管教报告。张某的行为是否是立 功?李某是否是自首?
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 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 后再犯罪
(三)普通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
在犯罪性质上,在刑种上,在时 间上均不同。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 ;不能适用假释。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 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以外 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 捕其他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押期间制止 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
案例1
• 李某伙同王某等人杀人后潜逃,李 某在逃跑期间告诉朋友说重案犯王 某正在某医院就医,并让朋友通知 公安机关前去抓捕,但其本人并未 到案。朋友随即告知了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将王某抓获, 李某不久也被抓获。
第11章刑罚的裁量PPT课件
1、归案方式不同:前者自动归案,后者 被动归案
2、交待的罪行不同:自首交待的既可以 是已经被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司法机 关没有掌握的罪行;坦白一般交待的是 的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或与指控的 是同一性质的罪行
3、交待态度上:自首是主动交待,坦白 是被动交待
4、人身危险性不同:自首较轻,坦白较 重
5、情节类型不同:自首是法定从宽处罚 情节,而坦白则是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减轻处罚,意味着在法定刑以下处罚,若没 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下处罚
③必须如实供述
㈢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也叫以自首论,是指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 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 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对象是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 本人其他罪行
㈣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为: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 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 的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
3、必须是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犯 罪。
㈣对累犯的处罚: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2、从重处罚相对不成立累犯而言,但不一定
是判处最高的刑罚
四、自首
㈠自首的概念
根据刑法67条规定: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 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 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③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刑罚裁量制度量刑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
前提下,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 当考虑的,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 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
2、交待的罪行不同:自首交待的既可以 是已经被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司法机 关没有掌握的罪行;坦白一般交待的是 的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或与指控的 是同一性质的罪行
3、交待态度上:自首是主动交待,坦白 是被动交待
4、人身危险性不同:自首较轻,坦白较 重
5、情节类型不同:自首是法定从宽处罚 情节,而坦白则是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减轻处罚,意味着在法定刑以下处罚,若没 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下处罚
③必须如实供述
㈢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也叫以自首论,是指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 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 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对象是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 本人其他罪行
㈣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为: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 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 的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
3、必须是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犯 罪。
㈣对累犯的处罚: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2、从重处罚相对不成立累犯而言,但不一定
是判处最高的刑罚
四、自首
㈠自首的概念
根据刑法67条规定: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 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 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③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刑罚裁量制度量刑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
前提下,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 当考虑的,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 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
刑法总则课件 第17章 刑罚裁量制度
• 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
罪质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 上述三类罪的犯罪;
刑度条件——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 刑罚种类和轻重不受限制;
时间条件——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内。
•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1.必须从重处罚 2.从重处罚并非一律判处法定
最高刑
3.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4.对累犯不适用假释
演练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 缓刑
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 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 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 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的,成立累犯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累 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recidivist——是指因犯罪受 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 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累犯可以分为普通 累犯和特殊累犯。
累犯
普通累犯
特殊累犯
普通累犯的概念界定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并在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 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构成条件:
1.前提条件——自动投案。
2.核心条件——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
• 自动投案的时间可以是如下:
1.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 2.犯罪事实被发觉,但未查清犯罪人 3.犯罪事实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查询、 教育后,主动交待犯罪行为
《刑罚裁量》课件
。
宽严相济原则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被告 人的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和社会 背景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幅度 内给予适当的从宽或从严处罚。
刑罚裁量的意义
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
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因此需要 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刑罚裁量,以 达到个案正义的目的。
公正、公平的刑罚裁量可以增强公众 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提高司法公信 力。
犯罪人情况对于刑罚裁量具有一 定影响,如未成年犯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孕妇和老年人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人情况的认定需要依据证据 和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认定。
社会危害程度
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 成的危害程度,包括对个人、家庭、 社会的影响等。
社会危害程度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 种因素,如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被 害人的损失等。
05
刑罚裁量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李某故意伤害案的刑罚裁量
总结词:量刑公正
详细描述:李某因与邻居发生口角,将对方打成轻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 考虑了李某的认罪态度、被害人谅解情况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对李某进行了 公正的刑罚裁量。
案例二:张某贪污案的刑罚裁量
总结词:量刑适当
详细描述:张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张某的贪污金额、持 续时间以及退赃情况,对张某进行了适当的刑罚裁量。
法定减轻
总结词
法定减轻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特定情 形下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详细描述
法定减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刑 法规定的刑罚裁量情节之一。在符合 法定减轻的条件下,法院必须对犯罪 人减轻处罚,不得拒绝或拖延。
减刑
总结词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表现良好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宽严相济原则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被告 人的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和社会 背景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幅度 内给予适当的从宽或从严处罚。
刑罚裁量的意义
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
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因此需要 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刑罚裁量,以 达到个案正义的目的。
公正、公平的刑罚裁量可以增强公众 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提高司法公信 力。
犯罪人情况对于刑罚裁量具有一 定影响,如未成年犯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孕妇和老年人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人情况的认定需要依据证据 和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认定。
社会危害程度
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 成的危害程度,包括对个人、家庭、 社会的影响等。
社会危害程度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 种因素,如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被 害人的损失等。
05
刑罚裁量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李某故意伤害案的刑罚裁量
总结词:量刑公正
详细描述:李某因与邻居发生口角,将对方打成轻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 考虑了李某的认罪态度、被害人谅解情况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对李某进行了 公正的刑罚裁量。
案例二:张某贪污案的刑罚裁量
总结词:量刑适当
详细描述:张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张某的贪污金额、持 续时间以及退赃情况,对张某进行了适当的刑罚裁量。
法定减轻
总结词
法定减轻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特定情 形下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详细描述
法定减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刑 法规定的刑罚裁量情节之一。在符合 法定减轻的条件下,法院必须对犯罪 人减轻处罚,不得拒绝或拖延。
减刑
总结词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表现良好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刑罚的裁量》PPT课件
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
于教唆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还有有些没有学习到的总则 性量刑情节
1、累犯 2、自首和立功
四、分则法定量刑情节简介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
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 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第19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第20条第2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第21条第2款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第22条
【第386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 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349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 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 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 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0、第27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1、第28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2、第29条
刑罚裁量制度_PPT幻灯片
或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罪属毒品类犯罪; 2、前罪被判刑罚(无刑度要求);后罪无刑
度要求; 3、后罪发生于前罪刑满释放或者赦免后任
何时间内。
第二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条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处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 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 自首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如实供述”。
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已交代轻罪达到
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项中,甲的杀人行为属于主要犯罪
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中“司法机关尚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与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掌握的或
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二是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 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C项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故 C项正确。
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按累犯论处。
累犯的成立条件
1、罪质条件——前罪后罪均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已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年龄条件——前罪行为人为已满十八周岁。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于前罪执行完毕或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一)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 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度要求; 3、后罪发生于前罪刑满释放或者赦免后任
何时间内。
第二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条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处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 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 自首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如实供述”。
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已交代轻罪达到
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项中,甲的杀人行为属于主要犯罪
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中“司法机关尚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与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掌握的或
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二是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 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C项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故 C项正确。
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按累犯论处。
累犯的成立条件
1、罪质条件——前罪后罪均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已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年龄条件——前罪行为人为已满十八周岁。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于前罪执行完毕或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一)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 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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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累犯(4)
v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 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 别累犯,不受前后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v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v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v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
事责任而言。 v 3、累犯不适用缓刑 v 4、累犯不适用假释
被指控的罪行 v ⑶自首——供述为主动;坦白——供述为被动 v ⑷自首——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 v ⑸自首——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6)
v 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v ㈠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v ㈡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v ㈢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v 五、立功 v ㈠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v 1、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
v 2、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 v ⑴供述全部罪行的——全案认定为自首 v ⑵犯同种数罪的,供述一部分——根据供述犯罪的程度,决
定自首成立的范围 v ⑶犯有不同种数罪——供述的成立自首,未供述的不成立自
首 v ⑷特别自首——交代“本人其他罪行”是否要求是非同种数
罪?——不宜过严 v ㈡过失犯罪的自首——符合自首条件一样成立自首
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v ⑴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
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 查证属实
《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7)
v ⑵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并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 v ⑶刑法规定——其他立功情节 v 2、意义——立功从刑事政策确立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v ㈡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v 1、附属于减刑制度的立功——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v 2、附属于量刑制度的立功—— v ㈢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v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v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v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3)
v C、自动投案是否应以“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和裁判”为条 件?——不需要
v D、匿名报案或匿名指出脏物所在地、归还脏物——不能成 立自首
v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v ㈡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v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2)
v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v ㈠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v 1.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受到讯问、未被
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 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 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v ⑴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尚未归案之前 v A、自动投案的方式较为宽泛 v B、“送子归案”认定为自动投案 v ⑵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v ⑶最终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v A、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1)
v 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 v ㈠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v ㈡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 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v ㈢意义: v 1、自首从宽是我国坚持的刑事政策。 v 2、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鼓励罪犯悔过自新 v 3、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时间条件) v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
犯,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在假释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 罪——累犯 v B、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 构成累犯,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在缓刑期满后再犯新 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所宣告的刑 罚——不存在前罪的刑罚)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v 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释刑罚裁量中的四项 制度:即累犯制度、自首与立功制度、数罪 并罚制度、缓刑制度。
v 重点:累犯
v
自首与立功
v
数罪并罚
v
缓刑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累犯(1)
v 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 v ㈠概念——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v ㈡意义:对累犯从严处罚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v ㈢累犯与再犯不同。 v 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 v ㈠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v 1、概念——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服刑的罪犯。 v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v 三、自首的认定 v ㈠如何把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4)
v 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 的共同犯罪行为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5)
v ㈢自首与坦白 v 1、坦白——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v 2、二者的相同之处: v ⑴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 v ⑵都是犯罪人犯罪之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态度的外在表现形式 v ⑶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死亡犯罪事实 v ⑷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v 3、二者的区别 v ⑴自首——自动投案;坦白——被动归案 v ⑵自首——交代已被发觉的罪行或尚未被发觉得罪行;坦白——交代已被发觉、
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累犯(2)
v ㈡构成条件: v 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实质条件) v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刑度条件) v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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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累犯(3)
v C、前罪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能否符合构成一般 累犯的条件?——我国刑法未作规定——学理:如 果在国外所犯之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也应当负刑事 责任,则能符合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否则,则不 能符合
v ㈡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v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v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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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累犯(4)
v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 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 别累犯,不受前后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v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v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v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
事责任而言。 v 3、累犯不适用缓刑 v 4、累犯不适用假释
被指控的罪行 v ⑶自首——供述为主动;坦白——供述为被动 v ⑷自首——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 v ⑸自首——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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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首与立功(6)
v 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v ㈠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v ㈡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v ㈢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v 五、立功 v ㈠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v 1、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
v 2、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 v ⑴供述全部罪行的——全案认定为自首 v ⑵犯同种数罪的,供述一部分——根据供述犯罪的程度,决
定自首成立的范围 v ⑶犯有不同种数罪——供述的成立自首,未供述的不成立自
首 v ⑷特别自首——交代“本人其他罪行”是否要求是非同种数
罪?——不宜过严 v ㈡过失犯罪的自首——符合自首条件一样成立自首
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v ⑴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
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 查证属实
《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7)
v ⑵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并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 v ⑶刑法规定——其他立功情节 v 2、意义——立功从刑事政策确立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v ㈡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v 1、附属于减刑制度的立功——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v 2、附属于量刑制度的立功—— v ㈢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v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v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v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3)
v C、自动投案是否应以“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和裁判”为条 件?——不需要
v D、匿名报案或匿名指出脏物所在地、归还脏物——不能成 立自首
v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v ㈡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v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2)
v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v ㈠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v 1.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受到讯问、未被
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 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 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v ⑴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尚未归案之前 v A、自动投案的方式较为宽泛 v B、“送子归案”认定为自动投案 v ⑵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v ⑶最终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v A、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1)
v 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 v ㈠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v ㈡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 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v ㈢意义: v 1、自首从宽是我国坚持的刑事政策。 v 2、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鼓励罪犯悔过自新 v 3、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时间条件) v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
犯,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在假释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 罪——累犯 v B、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 构成累犯,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在缓刑期满后再犯新 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所宣告的刑 罚——不存在前罪的刑罚)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v 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释刑罚裁量中的四项 制度:即累犯制度、自首与立功制度、数罪 并罚制度、缓刑制度。
v 重点:累犯
v
自首与立功
v
数罪并罚
v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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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累犯(1)
v 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 v ㈠概念——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v ㈡意义:对累犯从严处罚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v ㈢累犯与再犯不同。 v 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 v ㈠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v 1、概念——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服刑的罪犯。 v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v 三、自首的认定 v ㈠如何把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4)
v 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 的共同犯罪行为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5)
v ㈢自首与坦白 v 1、坦白——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v 2、二者的相同之处: v ⑴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 v ⑵都是犯罪人犯罪之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态度的外在表现形式 v ⑶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死亡犯罪事实 v ⑷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v 3、二者的区别 v ⑴自首——自动投案;坦白——被动归案 v ⑵自首——交代已被发觉的罪行或尚未被发觉得罪行;坦白——交代已被发觉、
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累犯(2)
v ㈡构成条件: v 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实质条件) v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刑度条件) v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累犯(3)
v C、前罪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能否符合构成一般 累犯的条件?——我国刑法未作规定——学理:如 果在国外所犯之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也应当负刑事 责任,则能符合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否则,则不 能符合
v ㈡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v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v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