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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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一)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落实村、船东、船长的渔业船舶安全责任制;(三)实施日常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四)督促船东、船长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件(书);(五)负责乡镇渔业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六)制定和实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配合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八)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一、事故报告1. 渔业船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船长或责任人应立刻通知船东或经营单位,并向当地渔政部门报告。

2.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以及相关人员受伤情况等认真信息。

若有目击证人,也应认真记录。

3. 事故报告应适时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以便打开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调查处理1. 渔业船舶事故调查应由当地渔政部门组织,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参加。

2. 调查人员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拍照,收集事故的证据材料并进行分析。

3. 排出人员伤亡后,调查人员应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明确责任人并订立相应处理措施。

4. 对责任人依照划定的处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如责令改正,罚款并进行整改验收等。

5. 针对事故原因,加强渔业船舶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等管理方面的措施,以避开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渔业船舶应依照国家和地方订立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筑和安装。

2. 渔业船舶必需配备必要的救生和消防设施,并且应依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3. 渔业船舶必需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并且必需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培训。

4. 渔业船舶必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船员进行实际操作,并必需依照规范程序进行作业操作。

5. 渔业船舶应当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制度,确保船舶安全生产运营。

四、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避开措施1. 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船员的安全保障意识和技能。

2. 推广应用现代化技术,加强船舶监测和智能预警系统建设。

3. 定期进行船舶维护和修理保养和检修,保障各种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转。

4. 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并健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

五、结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关系到企业生产生命安全,渔业船舶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防备和处理必需做到相关责任、监管真正到位,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运营,同时加强船员安全培训,提高船员对安全生产的认得和技能。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最新【全文】

(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

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初次检验第六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九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农业部1995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涉及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按本规定统计和报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包括:(一)船舶损失:包括船体、助渔和通讯导航设备、机械设备、渔具、属具和工具、燃料及其他备件的损坏和灭失;(二)船上所载渔获物或货物、生活用品、淡水、冰、盐、船员私人物品、乘客的行李等物品的损坏和灭失;(三)人身伤害:包括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假肢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四)污染损害:因事故造成水域污染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清污费等;(五)打捞和脱浅费用:包括主管部门强制打捞和脱浅费用;(六)救助费用。

第四条根据伤亡人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

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章事故统计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按下列分类进行统计:(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动装置)相互间碰撞致损,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冲击他船致损;(二)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损;(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或沉船、木桩、渔栅等水下障碍物致损;(四)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致损;(五)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致损;(六)火灾:指船舶遭受雷击、爆炸、失火等,使船舶燃烧致损;(七)失踪及其他。

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明确各级渔港监督机关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职责,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是指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及沿海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礁、搁浅、风灾、火灾、及其它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及沿海水域的渔业船舶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渔港监督机关受理的发生在渔港水域内非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可参照本办法。

因渔事纠纷或其它原因引起斗殴、故意碰撞、强行靠泊造成船舶损失、人员伤亡的,或者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采取强行追越他船或强行靠泊他船,发生碰撞造成船舶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渔港监督机关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其职责为: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处罚负有事故责任的当事人。

并应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对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五条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渔港监督机关负责管辖;渔业船舶碰撞事故,由当事船第一到达港的渔港监督机关负责管辖,当事船舶发生事故后分别到达不同渔港的,并各自向到达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要求调查处理,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双方渔港监督机关可协商解决,确定管辖机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渔港监督机关指定管辖。

其他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管辖,由事故船舶所在船籍港的渔港监督机关负责;市级渔港监督机关对本市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必要时可直接管辖。

浙江渔港监督局对本省渔业船舶涉外水上交通事故或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必要时可直接管辖。

第六条具有管辖权的渔港监督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需要其它渔港监督机关协助调查、配合的,有关渔港监督机关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渔港监督机关对事故作出的处理决定,需要有关渔港监督机关代为执行的,可书面或电传委托,并报双方共同上级渔港监督机关备案。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2篇)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2篇)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的统计报告。

二、按照“属地管辖、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填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与抢险救助报表,以邮递、传真与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网站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报表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按月份、年度进行统计。

月度统计期为上月____日至本月____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____月____日至本年____月____日。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____日,当年的____月____日。

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____日,当年的____月____日。

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统计报告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五、对未经渔政渔港机构注册登记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统计,填写《未经船舶登记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附表7)(并注明事故发生的水域是渔港水域或非渔港水域),并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但不计入当地渔业船舶生产事故统计总数。

六、统计时难以确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按估计财产损失填写,确定后再予以更正、补报,并在《月报表Ⅰ》备注栏内注明。

漏报或错报的,应及时逐级补报或更正,并附书面说明。

七、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同一等级的,分项统计时以死亡事故等级进行统计;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符合____个以上事故等级的,统计时以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八、不同属地的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事故,由各地属地事故统计机构分别按一起事故统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按渔业船舶实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数分别统计。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船舶负责人或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第七条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三)制定并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四)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五)对事故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农业部发布施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农业部发布施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全事故2 6 5 起 、死 亡 2 4 0 人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发生 6 4 起 、 死 亡 舶水 上安 全事故 进行 调查 ,分清 事故 责任 ,做 出处理 决
1 4 9 人 ;自然 灾害事故 发生3 3 起 、死亡9 0 人 ;特殊船舶 事 定。 同时总结事故教训 ,采取必要措施避免 和减少类似事 故 发生1 5 起、死亡2 1 人 。以1 5 0 0 万 吨海 洋捕捞 产量 推算 , 死亡率达0 . 3 3 %。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 峻。 故 的发生 。 渔 业船 舶水 上安全 事故 报告 和调查 处理 规 是 明确 了报告和 调查 ,建 立 核 心 示 范户 1 0 0 0 余 户 ,建 立 稻 田综 合 种 养 合 作 了渔业从业者 的素质 。
种稻 田综合种养新模 式 ,取得了 良好 的经济 、社会 与生态 件建 设水平 ,农业部加强 了农业领域重点实验 室建设 ,渔
业方面规 划建设 了渔 业综合 重点实验 室2 个 ,专业性 重点
针对 当前渔业安全 生产 工作需要 ,农业部对原有 调
业水域分散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体众 多 ,渔业安全基础设 查处理规则 进行 了重新修订 ,并更名为 《 渔业船舶水上 施和技术装备较为落后 ,特 别是 受水上生产运输活动 日益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规定 。修订的主要 目的 ,是在 活跃 以及极端 天气 多发等因素影响 ,渔业水上安全事故和 渔业船舶 水上 安全事故发生后 ,有关渔业主管部 门及其所 自然 灾害事故 发生率增 速加快 ,每年死亡人数居高不下 , 属的渔政 渔港监督 管理机构 除按照职责进行应急处置 外 , 居各行业 前列。据 统计 ,2 0 1 1 年 ,全 国共发生渔业船舶水 应按 照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 定 要 上事故3 7 7 起 、死亡 ( 或失踪)5 0 0 人 。其 中:水上 生产安 求的程序 、时限逐级迅速上报事故情 况,并及 时对 渔业船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1. 引言渔业船舶是进行渔业生产的重要工具,然而,在水上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安全事故。

为了保障渔业船舶水上生产的安全,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2. 安全事故的定义所谓安全事故是指在渔业船舶水上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环境污染的事件。

安全事故分为严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两类。

严重安全事故指导致人员死亡、重伤、大面积设备损坏或重大环境污染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指导致轻伤、设备部分损坏或轻微环境污染的事故。

3. 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3.1 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当发生安全事故时,船上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3.2 事故的报告对象在事故发生后,船上的工作人员应该第一时间向以下单位或个人报告:•船舶经营管理单位;•渔政部门;•渔业船舶所属公司。

报告应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和可能的原因,以便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

3.3 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事故的原因初步分析;•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损失的初步估计。

报告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发送。

4.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4.1 调查小组的组建在收到报告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组建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小组应包括以下人员:•渔政部门相关人员;•船舶经营管理单位的代表;•渔业船舶所属公司的代表;•事故发生船舶的船员。

4.2 调查的内容和方法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的情况,进行事故原因的详细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船员是否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设备是否存在故障或缺陷。

调查方法可以包括实地勘查、调阅相关资料、听取相关人员的口述等。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

部 门和安监 总局 的意 见。并分 别针对三次回复意见 ,多次 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 活动 的船舶 等特殊 船舶 在相 关会议上组 织专家重点对 以下 问题 进行 了研究讨论 , 发生的事故单独统计 ,不计人 当地渔业船舶 水上 生产 安全 即远 洋渔业船舶 、渔 业执法船 舶、港澳流动渔业船舶和未 事故统计总数 。按照 以上范 围进行分类统计 ,有 利于全面 经登记 渔业船舶 的事 故统计问题 ,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 真实反映渔业船舶 水上安全情 况。
碰 撞 发生事 故的统 计 问题 , 自然灾 害事 故类 型的确 定 问 三是修订 了渔业船 舶事故类型 。明确 了渔业船舶 水上
题 ,等等。应该 说 ,修订后的 ( (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 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 ,将原交通事故 中的触 礁、触损和搁
定) ),有利于全面真实反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情况 ,更加 浅合并为触损 ,将风 灾改为风损 ,保 留了碰 撞、火灾 ,并 符 合 目前渔 业船舶水 上生产的实际 ,方便事故统计机构进 新增 了 自沉 、机械损伤 、触 电、急性工业 中毒、溺水 、网
第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渔政 渔 港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渔 业 船 舶 水 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和 自然 灾 害 事 故 的 统
计 ,适 用 本规 定 。
非 渔 业船 舶 与渔 业船 舶 发 生碰 撞 或 非 渔 业 船 舶 航 行 产 生 的 浪 涌致 使 渔 业船 舶损 坏 、 沉 没 及 人 员伤 亡 的 事 故 ,作 为 水 上 交通 事 故依 照 本规 定单 独 统 计 。 远 洋 渔 业船 舶 、 渔 业 行 政 执 法 船艇 、港 澳流 动 渔 业船 舶 、 未 经 渔政 渔 港 监督 管理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从 事 渔 业 活 动 的船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提高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本预案旨在明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等内容,确保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将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建立事故预防机制,提高渔业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3)协同处置,资源共享。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实现应急救援资源的有效整合。

(4)科学应对,快速反应。

根据事件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内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包括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组织指挥体系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市、县、乡(镇)三级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职责分工(1)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上级政府开展应急救援。

(3)渔业、海事、海洋与渔业、交通、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的应急处置工作。

(4)村(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渔民开展自救互救。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3篇)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3篇)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农渔民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渔业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渔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在紧急情况下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渔业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展开事故抢救、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渔民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镇赉县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较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相关科室和相关责任人应积极调查和妥善处理。

三、发生渔业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按规定程序上报镇赉县人民政府,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同时现场有关人员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固定证据。

四、发生一般、较重渔业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____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镇赉县人民政府。

五、渔业安全事故的分类及报告对象1渔业安全事故分为重大事故(Ⅰ类)、较重事故(Ⅱ类)、一般事故(Ⅲ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安全事故在作业区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含____人)或重伤____人以上(含____人)或财产损失____万元以上(含____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事故包括:(1)重大火灾事故。

指因渔业船主管理不善引发的,重伤____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指在生产作业中发生的,重伤____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最新版)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碰撞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二)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在水上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应秉持以下原则:1.最大限度地保护渔民和船舶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2.严肃认真地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的成因和责任;3.推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经验的总结和推广;4.保护环境安全,减少事故对水域生态的不利影响。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发生安全事故后,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船员的安全,并立即向所属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收到报告后,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如果水上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失踪或者受伤,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事发地点和时间;2.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原因;3.受伤和死亡人数;5.事故现场的情况和损失。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八条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当在报告后的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组应由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主导,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调查方式和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听取证人证言、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进行客观、公正和全面的调查,查明事故的成因和责任。

第十一条调查工作完成后,调查组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向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报告,供其参考。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二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对确认负有责任的船舶负责人和相关船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第十四条如果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导致环境污染或者渔业资源损失,应当追究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修复工作。

第十五条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处理结果,及时总结经验,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含修订说明和统计附表)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含修订说明和统计附表)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工作,全面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发生碰撞或非渔业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作为水上交通事故单独统计。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港澳流动渔业船舶、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活动的特殊船舶发生的事故,单独进行统计。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为具体执行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依照本规定,按照属地(船籍港)管辖原则,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应确定事故统计机构,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并将统计机构及联系人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伤是指事故造成船上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及渔业海难救助统计上报与分析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及渔业海难救助统计上报与分析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及渔业海难救助统计上报与分析1. 引言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及渔业海难救助是保障渔民人身安全和渔业生产的重要任务。

及时准确地进行事故统计和数据分析对于改进安全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论述如何进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渔业海难救助的统计上报与分析方法。

2.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统计与上报2.1 统计方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统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类型:包括碰撞、触礁、火灾、爆炸等。

2.事故时间和地点:记录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有助于分析事故发生的规律。

3.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人为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

4.损失情况:记录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

2.2 上报流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上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事故发生后,船上人员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2.船舶所有者或船长应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给当地渔政部门。

3.渔政部门收到报告后,将事故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转报上级渔政部门。

4.上级渔政部门负责对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救援预案。

3. 渔业海难救助统计与分析3.1 统计指标渔业海难救助的统计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指标:1.救助次数:统计一定时期内的渔业海难救助总次数。

2.救助类型:包括紧急救援、海上搜救等。

3.救助对象:记录被救助的渔船或渔民信息。

4.救援力量:统计参与救助的救援力量,如渔政船、救生艇等。

3.2 数据分析针对渔业海难救助的数据进行分析,能够揭示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1.救助频次:分析救助次数的趋势和变化,识别事故频发的地区和季节。

2.救助效果:评估救助行动的效果,包括被救助者的获救率和受伤率。

3.救助资源:分析参与救助的力量和资源投入,提出合理配置和利用建议。

4. 结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及渔业海难救助的统计上报与分析对于改进渔业安全管理和提高救助能力非常重要。

通过准确记录和分析事故和救助数据,可以发现问题所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政策,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各级渔业管理部门、渔业生产单位及渔业船舶在渔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组织机构成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2 指挥部组成(1)指挥长:由渔业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2)副指挥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3)成员:由渔业生产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机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2.3 职责分工(1)指挥长:负责全面领导事故应急工作,决定重大应急措施。

(2)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工作,负责具体应急措施的组织实施。

(3)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事故应急工作中的各项工作。

三、事故应急响应3.1 事故报告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渔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

3.2 事故应急响应等级根据事故的性质、规模、危害程度等因素,将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3 事故应急响应措施(1)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2)事故现场处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3)人员救援: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确保生命安全。

(4)财产损失评估: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为后续赔偿提供依据。

(5)事故原因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依法处理责任人。

四、应急保障4.1 人力资源保障建立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渔业水上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水上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渔业生产活动,包括捕捞、养殖、运输、加工等环节。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研究解决渔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渔业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渔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3.渔业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1.渔业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渔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要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安全生产措施1.渔业船舶及设施:渔业船舶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及设施。

2.渔船作业:严禁酒后驾船、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下作业。

3.安全防护: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严禁酒后作业、穿拖鞋作业。

4.消防安全:渔业生产单位应配备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应急救援:渔业生产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六、安全生产检查1.渔业安全生产办公室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渔业生产单位应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七、安全生产事故处理1.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渔业生产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理工作规范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理工作规范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及时应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提高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能力,有效控制污染事故的危害,维护渔业权益和渔民利益,保障人民群众水产品食用安全,依据《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依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等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实行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掌握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信息。

第三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本辖区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对于仅造成渔业损害的单一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对于造成多方面损害的综合性水污染事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牵头负责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分为一般及较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一般及较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事发地的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渔业水域污染事故8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特大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事发地的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渔业水域污染事故4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除认为需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进行必要核实外,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流域渔业资源管理机构。

需要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完成。

特大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事发地的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条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报告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流域渔业资源管理机构。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格式目录一、基本文书格式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接报登记表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上报书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续报书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5、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立案调查审批表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委托调查函7、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协查书8、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解除协查告知书9、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10、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现场勘查记录11、驶抵/解除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通知书1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13、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申请书14、关于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的批复15、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结案报告1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情况通报17、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通知书18、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申请书19、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20.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终止调解申请书2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案件移送函二、参考文书格式1、船舶文书收存/返还清单2、船员证书收存/返还清单3、授权委托书4、担保函5、渔业船舶通讯助航设备清单6、渔业船舶机舱备件清单7、渔业船舶生产属具清单8、渔业船舶厨房、生活用品清单9、船员个人物品损失清单10、渔业船舶生产作业抽样统计表(年度/月度/季度)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搜寻/救助费用计算表1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损失汇总表1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终止调解决定书1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渔业争议仲裁协议15、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和解协议书三、文书格式使用说明基本文书格式一: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接报登记表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接报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上报书报告单位(章):签发人:报告时间:年月日时编号:年号填表人:联系电话: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续报书报告单位(章):签发人: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填表人:联系电话:基本文书格式四: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我船于年月日时,在处(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现填报本报告书,并附送有关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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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碰撞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二)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查清事故经过与损失,分析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举报。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后,船舶、设施当事人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立即向第一到达港和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一)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水域情况;(三)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四)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五)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当事各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九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

其中,沿海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通过相关海区渔政局上报农业部。

农业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要求报告国务院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抄报农业部,沿海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还应同时抄报相关海区渔政局;(三)一般事故上报至地(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地(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抄报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在首次接报后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逐级上报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事故应通报该船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由其逐级上报。

必要时,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或跨区上报。

第十条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船舶所属、代理或租赁企业向其所属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并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向农业部报告。

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中央企业直接报农业部。

第十一条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事故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接报事故时间;(二)当事船舶概况及救生、通讯设备配备情况;(三)事发时间、地点;(四)事故原因及简要经过;(五)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六)已采取的措施;(七)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故详细情况时,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首先报告事故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全面情况。

第十三条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后,船舶、设施当事人除应按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立即提交简要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向第一到达港和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以供相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到达第一到达港后48小时内提交;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船长及驾驶值班人员、轮机长及轮机值班人员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水域情况;(五)事故发生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六)受损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在规定时间内难以查清的,经检验后应补报;(七)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八)船舶、设施沉没的,应说明沉没位置;(九)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报告事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六条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因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坏的,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或相关机构申请检验或鉴定,并将检验和鉴定报告副本送交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备案。

检验、鉴定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事故属共同责任的,检验、鉴定费用由事故各方按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执行。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以下类型调查:(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或船舶与排筏、水上浮动装置发生碰撞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他船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二)风损,指船舶因风力造成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和沉船、木桩、渔栅、潜堤等水下障碍物,以及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浅滩上,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四)自沉,指船舶因超载、装载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及人员伤亡;(五)火灾,指船舶因非自然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六)机械损伤,指影响适航性能的船舶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灭失,以及操作和使用机械或网具等生产设备时造成的人员伤亡;(七)触电,指船上人员不慎接触电流导致伤亡;(八)急性工业中毒,指船上人员身体因接触生产中所使用或产生的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九)溺水,指船上人员不慎落入水中导致伤亡;(十)网具损毁,指因人为外力造成的网具损坏或灭失;(十一)其他,以上类型以外的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相关职责参与调查,并按以下规定组织行业调查:(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农业部调查,相关海区渔政局协助;(二)重大事故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三)较大事故由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四)一般事故由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下级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第一到达港与船籍港不一致的,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委托第一到达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不同船籍港渔业船舶间发生的事故由其共同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也可由其共同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指定的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当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第二十一条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除特别重大事故外,其他等级事故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按相关规定组织调查,调查报告应及时通报农业部。

在入渔国注册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远洋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入渔国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由远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或代理、租赁该船的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上报农业部。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与外籍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农业部或由其指定相关海区渔政局调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根据调查需要,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开展以下工作:(一)调查、询问有关人员;(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三)要求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书资料;(四)检查船舶、船员等有关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五)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六)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七)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开展调查。

第二十四条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参与,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随时接受事故调查人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因调查需要,可责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

除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外,当事船舶未经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同意不得驶离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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