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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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一、事故报告1. 渔业船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船长或责任人应立刻通知船东或经营单位,并向当地渔政部门报告。

2.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以及相关人员受伤情况等认真信息。

若有目击证人,也应认真记录。

3. 事故报告应适时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以便打开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调查处理1. 渔业船舶事故调查应由当地渔政部门组织,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参加。

2. 调查人员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拍照,收集事故的证据材料并进行分析。

3. 排出人员伤亡后,调查人员应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明确责任人并订立相应处理措施。

4. 对责任人依照划定的处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如责令改正,罚款并进行整改验收等。

5. 针对事故原因,加强渔业船舶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等管理方面的措施,以避开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渔业船舶应依照国家和地方订立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筑和安装。

2. 渔业船舶必需配备必要的救生和消防设施,并且应依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3. 渔业船舶必需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并且必需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培训。

4. 渔业船舶必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船员进行实际操作,并必需依照规范程序进行作业操作。

5. 渔业船舶应当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制度,确保船舶安全生产运营。

四、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避开措施1. 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船员的安全保障意识和技能。

2. 推广应用现代化技术,加强船舶监测和智能预警系统建设。

3. 定期进行船舶维护和修理保养和检修,保障各种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转。

4. 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并健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

五、结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关系到企业生产生命安全,渔业船舶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防备和处理必需做到相关责任、监管真正到位,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运营,同时加强船员安全培训,提高船员对安全生产的认得和技能。

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篇: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为了解事故真相,分清事故责任,做好事帮处理工作,汲取教训,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要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及进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并将事故情况建立档案,以备查证。

二、对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隐瞒事实真相。

三、凡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险情的,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当地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3、对事故隐患检查、整改不力;4、不按规定签发证书证件,或应该收回而没有收回,或对无证生产查究不力的;5、同类事故重复发生;6、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7、不按国家、省市及其他有关规定失职造成的事故。

四、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个体业主,如果是因为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楚的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的不放过;渔工渔民未受到教育的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得到落实的不放过。

)的原则,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钦岛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为了解掌握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和动态,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渔业安全工作意见,解决协调渔业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形式1、每年召开两次以上渔养安全生产会议;2、海上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3、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和发生重大典型案例的要不定期的召开安全现场会。

4、重点渔讯季节要经常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

二、会议内容1总结前段时间渔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经验教训;2分析当前渔业安全生产所面临的形势;3布置下阶段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防范措施; 4推广各地在渔业安全生产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文件发布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
文件全文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污染事 故处理管辖
3
第三章调查与 取证
4
第四章处理程 序
5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为及时、公正地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中渔业损失的计算,按农业部颁布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事故报告登记表、现场记录、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解协议书等文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 制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谢谢观看Biblioteka 第五条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 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辖或指定省级主管机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渔业 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 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主管机构受理当事人事故纠纷调解处理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 (二)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 (四)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 第十八条如属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的,主管机构有责任通知另一方接受调解,如另一方拒绝接受调解,当事 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请求主管机构调解处理的纠纷,当事人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如下事实: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邮政编码等(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通用版)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通用版)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碰撞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二)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农业部1995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涉及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按本规定统计和报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包括:(一)船舶损失:包括船体、助渔和通讯导航设备、机械设备、渔具、属具和工具、燃料及其他备件的损坏和灭失;(二)船上所载渔获物或货物、生活用品、淡水、冰、盐、船员私人物品、乘客的行李等物品的损坏和灭失;(三)人身伤害:包括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假肢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四)污染损害:因事故造成水域污染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清污费等;(五)打捞和脱浅费用:包括主管部门强制打捞和脱浅费用;(六)救助费用。

第四条根据伤亡人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

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章事故统计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按下列分类进行统计:(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动装置)相互间碰撞致损,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冲击他船致损;(二)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损;(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或沉船、木桩、渔栅等水下障碍物致损;(四)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致损;(五)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致损;(六)火灾:指船舶遭受雷击、爆炸、失火等,使船舶燃烧致损;(七)失踪及其他。

农业部渔船安全规定(3篇)

农业部渔船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渔船安全责任(一)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本渔船的安全负责,确保渔船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二)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渔船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渔船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渔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渔船安全技术要求(一)渔船设计、制造、改造、修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渔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 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救生绳等;2. 防火设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栓等;3. 导航设备:雷达、罗盘、无线电通信设备等;4. 防撞设备:号灯、号型、号笛等;5. 通信设备:手机、对讲机等。

(三)渔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四、渔船船员安全管理(一)渔船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驾驶证、船舶证书等。

(二)渔船船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三)渔船船员应当遵守航行规则和操作规程,确保渔船安全航行。

五、渔船航行安全管理(一)渔船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航行规则和操作规程。

(二)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渔船在禁渔区、禁航区航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六、渔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渔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七、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一)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保护事故现场。

(二)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明确各级渔港监督机关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职责,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是指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及沿海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礁、搁浅、风灾、火灾、及其它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及沿海水域的渔业船舶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渔港监督机关受理的发生在渔港水域内非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可参照本办法。

因渔事纠纷或其它原因引起斗殴、故意碰撞、强行靠泊造成船舶损失、人员伤亡的,或者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采取强行追越他船或强行靠泊他船,发生碰撞造成船舶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渔港监督机关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其职责为: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处罚负有事故责任的当事人。

并应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对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五条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渔港监督机关负责管辖;渔业船舶碰撞事故,由当事船第一到达港的渔港监督机关负责管辖,当事船舶发生事故后分别到达不同渔港的,并各自向到达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要求调查处理,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双方渔港监督机关可协商解决,确定管辖机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渔港监督机关指定管辖。

其他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管辖,由事故船舶所在船籍港的渔港监督机关负责;市级渔港监督机关对本市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必要时可直接管辖。

浙江渔港监督局对本省渔业船舶涉外水上交通事故或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必要时可直接管辖。

第六条具有管辖权的渔港监督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需要其它渔港监督机关协助调查、配合的,有关渔港监督机关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渔港监督机关对事故作出的处理决定,需要有关渔港监督机关代为执行的,可书面或电传委托,并报双方共同上级渔港监督机关备案。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2篇)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2篇)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的统计报告。

二、按照“属地管辖、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填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与抢险救助报表,以邮递、传真与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网站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报表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按月份、年度进行统计。

月度统计期为上月____日至本月____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____月____日至本年____月____日。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____日,当年的____月____日。

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____日,当年的____月____日。

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统计报告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五、对未经渔政渔港机构注册登记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统计,填写《未经船舶登记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附表7)(并注明事故发生的水域是渔港水域或非渔港水域),并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但不计入当地渔业船舶生产事故统计总数。

六、统计时难以确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按估计财产损失填写,确定后再予以更正、补报,并在《月报表Ⅰ》备注栏内注明。

漏报或错报的,应及时逐级补报或更正,并附书面说明。

七、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同一等级的,分项统计时以死亡事故等级进行统计;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符合____个以上事故等级的,统计时以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八、不同属地的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事故,由各地属地事故统计机构分别按一起事故统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按渔业船舶实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数分别统计。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船舶负责人或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第七条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三)制定并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四)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五)对事故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农业部发布施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农业部发布施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全事故2 6 5 起 、死 亡 2 4 0 人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发生 6 4 起 、 死 亡 舶水 上安 全事故 进行 调查 ,分清 事故 责任 ,做 出处理 决
1 4 9 人 ;自然 灾害事故 发生3 3 起 、死亡9 0 人 ;特殊船舶 事 定。 同时总结事故教训 ,采取必要措施避免 和减少类似事 故 发生1 5 起、死亡2 1 人 。以1 5 0 0 万 吨海 洋捕捞 产量 推算 , 死亡率达0 . 3 3 %。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 峻。 故 的发生 。 渔 业船 舶水 上安全 事故 报告 和调查 处理 规 是 明确 了报告和 调查 ,建 立 核 心 示 范户 1 0 0 0 余 户 ,建 立 稻 田综 合 种 养 合 作 了渔业从业者 的素质 。
种稻 田综合种养新模 式 ,取得了 良好 的经济 、社会 与生态 件建 设水平 ,农业部加强 了农业领域重点实验 室建设 ,渔
业方面规 划建设 了渔 业综合 重点实验 室2 个 ,专业性 重点
针对 当前渔业安全 生产 工作需要 ,农业部对原有 调
业水域分散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体众 多 ,渔业安全基础设 查处理规则 进行 了重新修订 ,并更名为 《 渔业船舶水上 施和技术装备较为落后 ,特 别是 受水上生产运输活动 日益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规定 。修订的主要 目的 ,是在 活跃 以及极端 天气 多发等因素影响 ,渔业水上安全事故和 渔业船舶 水上 安全事故发生后 ,有关渔业主管部 门及其所 自然 灾害事故 发生率增 速加快 ,每年死亡人数居高不下 , 属的渔政 渔港监督 管理机构 除按照职责进行应急处置 外 , 居各行业 前列。据 统计 ,2 0 1 1 年 ,全 国共发生渔业船舶水 应按 照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 定 要 上事故3 7 7 起 、死亡 ( 或失踪)5 0 0 人 。其 中:水上 生产安 求的程序 、时限逐级迅速上报事故情 况,并及 时对 渔业船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标准版本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39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标准版本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碰撞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二)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船舶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船舶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船舶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立足于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且在第一时间为海事部门提供详细、有效的事故资料,根据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发生后,船舶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救援处理,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告公司。

公司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当地县、乡和海事部门,同时应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主动参与组织抢险救助工作,尽力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凡发生有人员伤亡,或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公司必须以最快的速度电告当地县、乡和海事部门,并在12小时内向海事部门递交事故报告书和相关资料;
三、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公司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公司要建立档案,逐级上报,并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监控,从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公司责任人要在最短时间内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县、乡和当地海事管理部门参考。

事故调查结束后,经理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处理结果备案归档并在公司召开的会上通报。

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公司内任何人员不得违反规定,隐瞒事故调查;
五、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的,要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

部 门和安监 总局 的意 见。并分 别针对三次回复意见 ,多次 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 活动 的船舶 等特殊 船舶 在相 关会议上组 织专家重点对 以下 问题 进行 了研究讨论 , 发生的事故单独统计 ,不计人 当地渔业船舶 水上 生产 安全 即远 洋渔业船舶 、渔 业执法船 舶、港澳流动渔业船舶和未 事故统计总数 。按照 以上范 围进行分类统计 ,有 利于全面 经登记 渔业船舶 的事 故统计问题 ,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 真实反映渔业船舶 水上安全情 况。
碰 撞 发生事 故的统 计 问题 , 自然灾 害事 故类 型的确 定 问 三是修订 了渔业船 舶事故类型 。明确 了渔业船舶 水上
题 ,等等。应该 说 ,修订后的 ( (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 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 ,将原交通事故 中的触 礁、触损和搁
定) ),有利于全面真实反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情况 ,更加 浅合并为触损 ,将风 灾改为风损 ,保 留了碰 撞、火灾 ,并 符 合 目前渔 业船舶水 上生产的实际 ,方便事故统计机构进 新增 了 自沉 、机械损伤 、触 电、急性工业 中毒、溺水 、网
第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渔政 渔 港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渔 业 船 舶 水 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和 自然 灾 害 事 故 的 统
计 ,适 用 本规 定 。
非 渔 业船 舶 与渔 业船 舶 发 生碰 撞 或 非 渔 业 船 舶 航 行 产 生 的 浪 涌致 使 渔 业船 舶损 坏 、 沉 没 及 人 员伤 亡 的 事 故 ,作 为 水 上 交通 事 故依 照 本规 定单 独 统 计 。 远 洋 渔 业船 舶 、 渔 业 行 政 执 法 船艇 、港 澳流 动 渔 业船 舶 、 未 经 渔政 渔 港 监督 管理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从 事 渔 业 活 动 的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农办渔[2014]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农办渔[2014]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格式》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农办渔[2014]3号)我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发布后,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贯活动,应急处置能力及事故调查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按照《规定》要求和各地实际工作需要,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负责人员编制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格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4年1月23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格式目录一、基本文书格式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接报登记表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上报书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续报书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5、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立案调查审批表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委托调查函7、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协查书8、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解除协查告知书9、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10、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现场勘查记录11、驶抵/解除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通知书1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13、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申请书14、关于渔业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的批复15、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结案报告1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情况通报17、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通知书18、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申请书19、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20.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终止调解申请书2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案件移送函二、参考文书格式1、船舶文书收存/返还清单2、船员证书收存/返还清单3、授权委托书4、担保函5、渔业船舶通讯助航设备清单6、渔业船舶机舱备件清单7、渔业船舶生产属具清单8、渔业船舶厨房、生活用品清单9、船员个人物品损失清单10、渔业船舶生产作业抽样统计表(年度/月度/季度)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搜寻/救助费用计算表1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损失汇总表1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终止调解决定书1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渔业争议仲裁协议15、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和解协议书三、文书格式使用说明一、基本文书格式基本文书格式一: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接报登记表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接报人:接报时间事故类型船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联系电话事故时间事故地点总吨位主机总功率船体材质在船人数死亡(失踪)重伤事故概况救助要求接报处理情况领导批示基本文书格式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上报书报告单位(章):签发人:报告时间:年月日时编号:年号接报时间事故种类船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总吨位/净吨位/主机总功率船体材质船舶种类事故时间事故地点船员人数死亡(失踪)重伤保险情况船舶船员船舶受损情况与原因处置情况与要求备注填表人:联系电话:基本文书格式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续报书报告单位(章):签发人:报告时间:年月日时上报书编号续报序号续报信息:填表人:联系电话:基本文书格式四: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我船于年月日时,在处(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现填报本报告书,并附送有关材料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海安全〔2012〕885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2〕8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规范海事行政执法,便民、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提高海事调查处理水平,现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并请各海事局将该规定转发至辖区相关单位。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2012年12月27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事故各当事方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简称“小事故”),适用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行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二)任一当事方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用性有异议的事故;(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严重违章行为的事故;(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广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小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事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工作流程:(一)当事人申请。

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在水上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应秉持以下原则:1.最大限度地保护渔民和船舶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2.严肃认真地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的成因和责任;3.推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经验的总结和推广;4.保护环境安全,减少事故对水域生态的不利影响。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发生安全事故后,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船员的安全,并立即向所属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收到报告后,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如果水上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失踪或者受伤,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事发地点和时间;2.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原因;3.受伤和死亡人数;5.事故现场的情况和损失。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八条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当在报告后的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组应由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主导,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调查方式和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听取证人证言、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进行客观、公正和全面的调查,查明事故的成因和责任。

第十一条调查工作完成后,调查组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向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报告,供其参考。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二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对确认负有责任的船舶负责人和相关船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第十四条如果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导致环境污染或者渔业资源损失,应当追究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修复工作。

第十五条渔政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处理结果,及时总结经验,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及渔业海难救助统计上报与分析.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及渔业海难救助统计上报与分析.
其他情况的处理
船员失踪: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 因个人因素,违章、操作不当(包括无人发现的不明原因),站、坐位不当掉入,或被网具缠绕带入,或因环境因素,风浪太大、船舶摇晃人员被冲入或晃入海中而失踪,属于“溺水”事故; 因缆绳断裂或者弹起将人员打入水中而失踪,则不应定为溺水,而应定为“机械损伤”事故。
渔船水上事故统计报表的分类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统计报表分为: 《渔船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附表1) 《渔船自然灾害事故统计报表》(附表2)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表》(附表3) 《特殊船舶事故统计报表》(附表4)
《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填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栏目共有13项: (1)省份、(2)事故等级、(3)事故类型、(4)当事船舶、(5)作业类型、(6)事故时间、(7)事故地点、(8)事故概括、(9)死亡人数、(10)重伤人数、(11)经济损失、(12)沉船数、(13)备注。(附表1)
《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填写
事故概况:又称为事故概括,是对案件的高度概括,含有“6个w”要素。即: 时间(When)地点(Where)、人物(船舶)(Who)、经过(What)、原因(Why)、结果(How)。 《渔船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中的事故概况,主要应该填写 事故的“经过”,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的“结果”等3个要素。
《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填写
事故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渔船事故损失是指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财产损失,包括渔业船舶船体、船上机械设备、通信设备及所载其他物品的损坏和灭失; (二)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丧 葬与抚恤、补助及救济费用和歇工工资; (三)事故救援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 用、现场抢救费用和清理现场费用。

渔业事故处理流程

渔业事故处理流程

渔业事故处理流程一、事故发生前的准备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1)明确安全责任(2)建立事故应急预案2.进行安全培训(1)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2)开展应急演练3.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1)救生设备(2)通信设备二、事故发生后的初步处理1.现场评估(1)评估事故性质①人员伤亡情况②财产损失情况(2)确定危险程度①是否存在二次事故风险②现场环境安全性2.采取紧急措施(1)向相关部门报告①报告当地渔业管理部门②报告警方和医疗机构(2)进行现场救助①救助受伤人员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三、事故调查1.成立事故调查组(1)组建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调查组(2)明确调查组职责2.收集事故证据(1)现场勘查①拍摄现场照片②收集物证和书证(2)访问目击者①记录证人证言②收集相关人员的报告3.分析事故原因(1)查明直接原因(2)查明间接原因①人为因素②设备故障③环境因素四、处理结果1.撰写事故调查报告(1)报告内容①事故基本情况②事故原因分析③处理建议(2)提交报告至相关部门2.责任追究(1)确定责任单位和个人(2)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3.整改措施(1)制定整改计划①确定整改目标②安排整改时间表(2)监督整改落实①定期检查整改进度②提交整改报告五、事故善后处理1.赔偿事宜(1)评估损失①物资损失评估②人员伤亡赔偿(2)赔偿协议签署①与受害者沟通②签署赔偿协议2.恢复生产(1)制定恢复计划①设备检修②人员培训(2)逐步恢复正常运营六、事故总结与反馈1.开展事故总结会议(1)分析事故教训(2)提出改进建议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1)根据事故情况修订制度(2)更新应急预案3.增强安全意识(1)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2)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最新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全文

最新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全文

最新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全文最新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工作,全面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发生碰撞或非渔业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作为水上交通事故单独统计。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港澳流动渔业船舶、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活动的特殊船舶发生的事故,单独进行统计。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为具体执行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依照本规定,按照属地(船籍港)管辖原则,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应确定事故统计机构,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并将统计机构及联系人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伤是指事故造成船上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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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11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碰撞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二)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查清事故经过与损失,分析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举报。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后,船舶、设施当事人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立即向第一到达港和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一)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水域情况;(三)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四)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五)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当事各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九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

其中,沿海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通过相关海区渔政局上报农业部。

农业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要求报告国务院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抄报农业部,沿海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还应同时抄报相关海区渔政局;(三)一般事故上报至地(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地(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抄报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在首次接报后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逐级上报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事故应通报该船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由其逐级上报。

必要时,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或跨区上报。

第十条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船舶所属、代理或租赁企业向其所属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并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向农业部报告。

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中央企业直接报农业部。

第十一条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事故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接报事故时间;(二)当事船舶概况及救生、通讯设备配备情况;(三)事发时间、地点;(四)事故原因及简要经过;(五)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六)已采取的措施;(七)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故详细情况时,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首先报告事故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全面情况。

第十三条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后,船舶、设施当事人除应按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立即提交简要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向第一到达港和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以供相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到达第一到达港后48小时内提交;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船长及驾驶值班人员、轮机长及轮机值班人员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水域情况;(五)事故发生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六)受损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在规定时间内难以查清的,经检验后应补报;(七)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八)船舶、设施沉没的,应说明沉没位置;(九)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报告事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六条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因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坏的,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或相关机构申请检验或鉴定,并将检验和鉴定报告副本送交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备案。

检验、鉴定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事故属共同责任的,检验、鉴定费用由事故各方按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执行。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以下类型调查:(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或船舶与排筏、水上浮动装置发生碰撞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他船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二)风损,指船舶因风力造成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和沉船、木桩、渔栅、潜堤等水下障碍物,以及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浅滩上,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四)自沉,指船舶因超载、装载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及人员伤亡;(五)火灾,指船舶因非自然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六)机械损伤,指影响适航性能的船舶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灭失,以及操作和使用机械或网具等生产设备时造成的人员伤亡;(七)触电,指船上人员不慎接触电流导致伤亡;(八)急性工业中毒,指船上人员身体因接触生产中所使用或产生的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九)溺水,指船上人员不慎落入水中导致伤亡;(十)网具损毁,指因人为外力造成的网具损坏或灭失;(十一)其他,以上类型以外的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相关职责参与调查,并按以下规定组织行业调查:(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农业部调查,相关海区渔政局协助;(二)重大事故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三)较大事故由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四)一般事故由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下级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第一到达港与船籍港不一致的,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委托第一到达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不同船籍港渔业船舶间发生的事故由其共同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也可由其共同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指定的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当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第二十一条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除特别重大事故外,其他等级事故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按相关规定组织调查,调查报告应及时通报农业部。

在入渔国注册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远洋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入渔国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由远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或代理、租赁该船的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上报农业部。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与外籍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农业部或由其指定相关海区渔政局调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根据调查需要,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开展以下工作:(一)调查、询问有关人员;(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三)要求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书资料;(四)检查船舶、船员等有关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五)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六)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七)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开展调查。

第二十四条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参与,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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