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基层司法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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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基层司法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司法所业务档案管理办

法>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司法局: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规范基层司法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现将<青海省基层司法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基层司法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

青海省基层司法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所工作业务档案,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所工作职责和规范化司法所创立工作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所业务档案,是指司法所在履行业务职能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文件材料,是司法所工作的真实记录。

第三条依据职责,司法所业务档案应分为以下八类:

1.人民调解工作档案;

2.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工作档案;

3.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4.安置帮教工作档案;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档案;

6.为基层政府提供司法建议工作档案;

7.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档案;

8.日常管理工作档案。

第四条司法所长是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司法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材料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做好本所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和公文承办人员要搞好协作,密切配合,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在司法所长的监督下,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五条司法所应建立档案室,设置档案柜,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科学合理、及时分卷、定期归档。

第二章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六条各项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凡是具有保存价值的均应立卷归档。案卷中的各种文字材料,必须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打印件要和底稿同时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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