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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1996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统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凡未经综合验收及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接收管理。

第五条市建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实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落实情况以及各单项工程的检验情况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采取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必须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项目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环保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体量、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7]7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7]7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7〕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工作(一)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04〕16号)等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组织或公民的意见。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四)部门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并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政府审议。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提请会议审定或报政府领导审定前,政府办公厅(室)应当转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五)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附有起草说明和法律依据、参考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等。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为加强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概念界定1.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按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规定进行面积计算,并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增加建设的部分,后经规划部门认可,认为可以保留的面积。

2.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范围内的开发类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三、超建类型1.建设单位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成后,经核验,其他内容均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且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2.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但不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18项一票否决项

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18项一票否决项

公共部位
16.安全玻璃
17.楼梯扶手
外廊、露台、内天井等临空处栏杆、栏板,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 、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符合
□不符合
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扶手高度、竖向杆件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无障碍设施
18.入户无障碍通道 、无障碍电梯
抽查部位 检查类别
分户验收抽查: 公共部位抽查:
检查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否决项”监督抽查记录表
户、 层、
户、 层
户、 层、
户、 层;
户、 楼梯抽查:
户、 层
户、 层、
户; 层
否决项
检查结果
备注
1.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未编制验收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
□符合 □不符合
竣工验收组 2.竣工预验收记录

3.竣工图
4.验收组人员组成
□符合
□不符合
7.楼板
混凝土楼板开裂、露筋
□符合 □不符合
住宅分户验 8.安全玻璃 收
9.低窗防护
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外窗台低于0.9m,无防护措施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10.护栏、栏杆
阳台、凸窗等处栏杆高度、垂直栏杆件净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符合 □不符合
11.电气 12.防水
电线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阳台等房间有渗漏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Biblioteka 屋面13.护栏、女儿墙
上人屋面临空处栏杆、女儿墙高度,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防攀 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符合
□不符合

合肥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合肥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合肥市20 年号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通知
致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已完工,我单位拟组织竣工验收,现将支配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贵站,请派员监督,如有不妥,请五日内书面通知我单位。

时间:
地点:
验收组成员: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
注:本表由建设单位跟均验收时各方一样看法照实填写。

市政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质量保修书。

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最后环节,是解 决质量问题的重要抓手。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 重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通过严格、规范竣工验收 监督管理,促进各方责任单位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有效解决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全面提高房屋建筑 工程交付标准,从源头上减少工程质量投诉的发生。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墙面开裂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质量自查原始记录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质量自查原始记录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竣工图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二、住宅分户验收 5、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未原位标注。 6、1个及1个以上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标注数值超允许值(偏差允 许值15mm,极差允许值25mm)。 7、混凝土楼板开裂、露筋。 8、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9、住宅外窗台低于0.9m,无防护措施。 10、阳台、凸窗等处栏杆高度、垂直栏杆件净距不符合规范要 求。 11、电线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 1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阳台等房间有渗漏。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地下室负三层南侧外墙施工缝渗水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五、公共部位 15、外廊、露台、内天井等临空处栏杆、栏板,栏杆垂直杆件 的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16、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17、楼梯扶手高度、竖向杆件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室外楼梯栏杆为可攀登构造,斜段栏杆高度不足1.05m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一)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开工情况应核实备案;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二)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竣工(结构封顶)情况应核实备案,并作为联合竣工验收依据;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结构封顶)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三)土地出让合同须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合建[2017]24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28【实施日期】2017.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7〕24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我市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变更。

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调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优化;勘察设计单位因设计依据、现场施工环境、条件变化等改变而进行的设计修改。

二、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项目批准文件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勘察设计单位方可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凡涉及以下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及绿色建筑标准;(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

建设单位应建立设计变更台账,并现场留存,随时备查。

设计变更台账应包含设计变更登记一览表(详见附件)、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图纸、审查意见等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7日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市政府2013年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建设项目、文教体卫公益性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局、市轨道公司、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轨道办、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重点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市建投集团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

潭建质安监字[2015]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站各科、室、组: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管理,确保稳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数量,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部工程验收监督1、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要求(1)本通知所称的分部工程,是指按有关规定需单独进行质量验收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三个分部工程;(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由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批准,组织相关监督人员开展中间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经工程项目分管站领导批准,由项目监督科(组)进行验收监督工作;(3)申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除应满足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已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达标验收工作,且达到了合格及以上等级的规定;(4)主体结构分部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应包含《结构实体楼板厚度监督检测表》(详见附件1)和《湘潭市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有线电视系统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2);(5)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程序(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监理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责任监督工程师申报进行该分部质量验收监督,并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详见附件3);(2)相关监督科(组)和责任监督工程师确认该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分管站领导(或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在《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监督;(3)在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和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时,应立即发出《分部工程验收整改通知》(详见附件4),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单位限期进行整改;(4)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整改情况。

合肥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一览表告知单

合肥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一览表告知单

合肥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一览表告知单
1、工程款支付说明书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检查合格证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5、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大表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主体、幕墙、内装)
7、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主体、幕墙、内装)
9、消防验收合格证
10、环评意见书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毛坯房不要,仅用于精装修房)
11、雨污水接管证明
12、档案合格证书(正本原件)
13、电梯验收合格证
14、防雷检测合格证书
15、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结构检测报告(地下室、幕墙须单独出具)
16、白蚁防治验收报告书
17、商品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竣工验收公示资料,每栋楼至少提供一户详细的说明书,注明单元和房号,套型平面图和管网布置平面图
18、施工单位缴税付款凭证,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合同编号及合同决算价
19、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基础、主体、节能、竣工),市政工程(排水、结构层、面层)(原件)
20、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以上所需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实行工程竣工的验收备案制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二大改革,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着重大的意义。

下面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范文一各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应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提高我市备案手续办理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竣工验收备案时间规定。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通知和相关规定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不得拖延迟缓;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申报工作。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先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业务系统——竣工备案”模块中进行网上竣工验收备案注册、申报,申报完成后自行打印《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签字盖章后携其他纸质材料到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其他备案所需材料文本可在“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

三、认真做好基础信息网上登记工作。

为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做好有关进皖信息登记、进宜项目备案、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认证等信息;如有未完成相关信息登记的,建设单位应要求相关单位做好此类工作。

四、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

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已开工而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当补签;对于施工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备案时一并提交变更人授权书、承诺书。

合肥市竣工验收备案的总结

合肥市竣工验收备案的总结

关于合肥市竣工验收备案的总结2013年11月底, 我个人工作的第一个项目开始了竣工验收, 本人就这次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做了一个简单的汇总, 对合肥市竣工验收及备案的一些流程, 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个人收获对本次竣工验收和备案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 由建设单位组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五大责任主体对已施工完成的单体工程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的过程, 有许多与相关部门协调的事宜及资料的整理, 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互配合, 相互支持, 方能使事情顺利的推进。

竣工验收及备案的大致流程如下图:现就以上程序图, 逐步说明相关注意事项。

第一步是完成联合验收, 即请规划, 国土, 消防, 环保, 人防, 燃气, 供水, 供电等各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验收, 具体需要的验收项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联合验收通过后, 各部门会出具相关的验收结论意见, 各项验收通过后, 市规划局会出具项目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二步, 就是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资料整理归档, 报送合肥市城建档案馆进行资料预验收,预验合格后档案馆出具资料预验收意见, 同意申报竣工验收。

同时施工单位填写竣工报告, 综合验收表等资料。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一般也交由施工单位填写。

表中填写信息一定要准确, 项目名称要和联合验收中各单位出具的验收意见上的一致, 单体建筑面积要和规划核实证上的一致。

第三步,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资料及现场单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 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 各方在竣工报告及综合大表上签章。

为了节省时间, 我们一般会提前与参建各方沟通协调, 提前将填写有验收结论的资料(竣工报告, 竣工备案表, 综合验收表)交由参建各方签字盖章。

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及农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管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管理,并具体负责本部门所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监督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可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包括工程竣工总结、勘察与设计质量检查意见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相关“授权书、承诺书、信息档案”等资料由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整理送存,否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具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应对送存的工程档案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内容应符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详见附件1):(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五)规划核实合格证;(六)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八)城建档案合格证;(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提供,没有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十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见附件2);(十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或不需检测的依据);(十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十四)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3)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原件);(十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验收标准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_通知_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_通知_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实行工程竣工的验收备案制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二大改革,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着重大的意义。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范文一各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应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提高我市备案手续办理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竣工验收备案时间规定。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通知和相关规定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不得拖延迟缓;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申报工作。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先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业务系统——竣工备案”模块中进行网上竣工验收备案注册、申报,申报完成后自行打印《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签字盖章后携其他纸质材料到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其他备案所需材料文本可在“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

三、认真做好基础信息网上登记工作。

为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做好有关进皖信息登记、进宜项目备案、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认证等信息;如有未完成相关信息登记的,建设单位应要求相关单位做好此类工作。

四、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

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已开工而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当补签;对于施工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备案时一并提交变更人授权书、承诺书。

建管[2002]259号

建管[2002]259号

安徽省建设厅文件建管[2002]25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局),合肥市建管局:现将“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搞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对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请你们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房屋权属证书的重要依据;该“报告”由我厅统一印制。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建筑管理处。

安徽建设厅二○○二年九月二日抄报:建设部抄送:各市建管处(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

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8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肥地区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市政工程建设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或供应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道路、路灯、桥梁、隧道、供水(管网)、排水(雨、污)、污水处理、防洪、洗车场、公交保养场、站点、停车场(含广场)、供热、煤气(管网)、园林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职第四条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本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

(二)掌握本地区市政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

(三)负责组织评选、审定市级或申报省、部级优良工程(产品)。

(四)负责本地区重大市政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市政质监站)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核查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测试、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二)监督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测试、施工、监理单位和市政工程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单位执行技术标准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三)根据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规定检查工程质量,核验或评定工程质量等(四)监督检查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市政工程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04•【字号】合建质安[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建质安[2008]64号)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大建设”不断深入,全市工程建设总量急剧增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需求也不断扩大,依法取得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不断增加,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已成为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大推进了工程质量管理社会化的进程。

由于工程质量检测是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的关键性管理活动,因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社会责任异常重大。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紧迫性的认识自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颁发施行以来,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发展迅速,全市已取得工程检测资质的有31家,为工程建设检测活动提供一定市场基础。

但随着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主要表现在:一是以盲目压价、违规承诺等手段承揽检测业务,这种片面追求利益对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业的信誉产生了严重的负面、连锁效应;二是检测领域的虚假行为和检测数据的虚假(即“假检测、假报告”)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检测机构的扩张、业务的增加,检测专业人员严重不足,部分见证取样人员不具备基本检测试验知识,检测队伍整体素质呈下降趋势;四是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检测内容表格设置不规范,出具的检测报告随意涂改,检测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124号)、《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促进招商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办〔201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工业企业项目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由多个主体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集中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遵循“统一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负责联合验收的日常受理、任务分解、联合现场验收的组织、文书管理等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窗口,优化办事流程;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积极帮助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为验收创造条件;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建委、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房地产局、卫生局、教育局等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地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分工;市效能办负责联合验收跟踪督查、纪律保障、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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