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民事诉讼法之法律价值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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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2)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2)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2)(三)从司法解释的基础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根据现行法律特殊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或适用过错推定或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但本司法解释要求医院同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损害后果与己无关对医疗机构过于苛刻。

本司法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可能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之一-平衡原则来分配医患之间举证责任的。

我们常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观点:医务人员掌握专业知识、证据又在医生手中,病员在整个医疗活动中虽然可以感觉到自己受到了伤害,但由于知识的欠缺和证据的缺乏根本无法证明这一点,可能是基于这种考虑本司法解释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占“绝对优势”的医院,对这种做法笔者存有异议。

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平衡只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之一,事实上举证责任最重要的原则在于公平!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必然导致裁判上的不公!毫无疑问公平是举证责任的第一原则,其次才是平衡原则,也就是说公平这一民法理念在举证责任分配时是应当首先考虑的因素。

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患方做为原告应对医疗侵权的发生负一定限度的举证责任,其后再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而本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对医方太不公平。

从另一个角度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患方可以复印病历资料中的一些内容,患方完全可以用这些材料通过专家证言的形式取得证据,因此以资料的保有来加重医方的责任是欠妥当的。

(四)从司法解释权与立法权看医疗侵权看举证责任倒置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本法解释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实体法的影响问题。

我们认为本司法解释对医疗侵权实体法产生了实质的影响,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大家知道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

司法解释又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审判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解释,最高院没有立法权。

本司法解释规定了八种适用举证倒置的情形,这八种情况中的六种都有法律基础,分别是《专利法》57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6条、第127条以及《环保法》第41条等,共同危险行为和医疗侵权没有法律基础7。

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及对策

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及对策

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及对策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制度引入医疗侵权民事诉讼后,使传统的医疗侵权诉讼主要环节的内容与形式发生相应的变化,无论当事人的诉讼策略还是审判机关的办案方式也都会作相应的调整。

司法实践上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应总结经验解决,才能平等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举证倒置与医疗侵权诉讼的概述“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最早出现在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里,该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进一步在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中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术语。

不久一些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制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内部规定,开始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迈出实践步伐。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推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进而明确医疗侵权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上的一个重大的突破。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作为原告即患方绝大部分不懂医疗,只能出于依赖被动地接受被告医方的医疗,由于几乎所有医疗资料都掌握在对方手中,难以取到证明医方有过错的证据,也难以用只有专业知识的人才有的知识来证明医方的医疗错误。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不实行被告举证责任倒置,患方即使真的被误诊误治受损害也往往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导致有冤不能申,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只能是空话。

另一方面从医疗机构角度来考虑,如果不能及时准确地追究相关责任人,就不能警醒医务人员提高医疗责任心与医疗质量,也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可见实行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实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摘要:最⾼院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做了规定,规定医疗侵权案件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就医疗侵权举证倒置从医院⽅、患⽅、法院⽅等6个⽅⾯进⾏分析:从“防御性医疗”的出现看医疗侵权举证倒置;从医患关系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司法解释的基础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司法解释权与⽴法权看医疗侵权看举证责任倒置;从法官的⾃由⼼证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医⽅“举证难”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如何从根本上、制度上防范和减少纠纷是⼀个我们应该努⼒的⽅⾯,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法应该予以摒弃。

可以肯定地讲,完全不发⽣医疗纠纷是不可能的,任何国家都做不到,既然医疗纠纷的发⽣不可避免,那么从制度设置上就应当着眼于化解风险、化解⽭盾、理性处理纠纷。

笔者认为,要想解决⽬前存在的⾮常尴尬的医患关系,需要从规范和制度层⾯上来解决。

综上我们认为“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取消;若认为完全取消不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可在取消的同时单列⼀条:“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提出主张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应⾸先举证,再由另⼀⽅当事⼈举证。

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若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审判⼈员可以综合全案情况确定责任”,我们认为医疗侵权案件这样分配举证责任⾜以起到保护患者的作⽤。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样分配举证责任也只是现⾏医疗体制下的权宜之计,不应作为今后民事证据法分配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依据。

关键词: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2001年12⽉6⽇最⾼⼈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司法解释,在第四条第(⼋)款中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要 件 的 存 在 与 否 承 担举 证 责 任 , 而应 当 由被 告 就 某 种 事 实存 在 与 否承担举证责任。
旨 ,因 果关 系 在 有些 案件 中对 哪 一 方 当 事 人来 讲 都 很 难 证 明 , 在 这种情形下 , 虑到设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的宗 旨, 考 一般 应 由 被 诉 侵 权 方来 承 担 证 明 责 任 ; 三 , 平 是 相 对 的 , 应 考 虑 不 过 分 第 公 也 加 重 被诉 侵 权 者 的证 明责 任 , 在 制度 上 综 合 考 虑 被 诉 侵 权 者 相 要 关 责 任 的 程序 保 障 。 一项 法 律 制 度 是 否 具 有 正义 的 品质 , 要 是 主 看 它 是 否使 那 些 受 程 序 结果 影 响的 人 得 到 了应 有 的 待 遇 , 不 是 而 看 它 是 否 产生 了好 的 结 果 。美 国学 者 戈 尔 丁认 为 , 方 当事 人 都 各
三、 医疗 侵权 诉讼 举证责 任倒 置的 程序保 障
举 证 责 任倒 置 的动 力 来 自于 对公 平 的追 求 。 证 责 任 倒 置 首 举 先要 依 据 证 明 难 易程 度 、 当事 人 对 证 据 的 控 制 程 度来 决定 将 某 个
举 证难 度 大 的待 证要 件 事 实 的 证 明 责 任分 配 给 哪 一 方 当事 人 , 比 如 过 错 、 果 关 系 ; 次 , 依 据 有 效 保 护 受 害 者 的 制 度 设 立 宗 因 其 要
证 责任 不 失 为有 效 的 对 策 之 一 。 医疗 侵 权 诉 讼 实 行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 现 了 医疗 侵 权 诉 讼 的特 殊 性 , 体 补强 了 患 者 处 于 绝 对 弱 势 的
诉 讼 地 位 , 利 于 受 害人 权 利 的 救 济 , 利 于 医 疗 事 业 的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步 和 有 有

浅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浅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目录浅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浅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其中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各界态度褒贬不一,医疗界甚至在“两会”上提出了暂停该规定的提案。

对此,作者从对医疗纠纷的界定、医疗界的反应、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及其实施的意义等方面阐明了支持规定实施的立场。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据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①。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9月份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该规定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各界持褒贬不一,有的甚至强烈反对。

作者认为,规定的实施,不仅切实维护了患者的权益,对医疗机构也是一个不断完善、规范的良好契机。

一、对医疗纠纷的界定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过失致患者损害这一领域的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因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已发生医疗事故为前提,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行为过失。

二、医疗界反应强烈规定实施以前,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由于种种不能克服的困难,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处于举证劣势地位。

规定的实施,在医疗纠纷中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分配原则,体现了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这对医疗界的震惊是不言而喻的,认为这是一种“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的证据分配原则。

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认识

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认识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认识在不同的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同的,其一,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明确规定,是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其二,对于事实清楚较简易的其他医疗纠纷案件,原告选择违约之诉的,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由主张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鉴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患者个体的差异性,一般不能将治疗效果作为合同的标的。

在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若干规定》中,也将医疗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界定为过错推定原则,上述立法本意,旨在平衡医患关系,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同时也防止片面加重医疗方的负担。

对于绝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选择过错推定的侵权之诉明显有利于患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某些医疗纠纷当患者选择违约之诉时,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这样更有利于受害方权益的保护。

对于此类案件则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其三,有的医疗纠纷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因为患者掌握着重要的证据,如果发生争议,让医疗机构举证根本不可能,因为这些证据在患者出院之后往往已经带走,如果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患者拒不出示的话,医疗机构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随之而来的也只能是医疗机构的败诉。

一、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些情况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因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民事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此解释出台之后,很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均认为只要是患者到医院就医时与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纠纷,患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即所有的证明责任均由医疗机构承担。

对“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对“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 2 .6 D921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6 1 8 1 2 O ) 40 3 -4 17- 9 ( O6 0 -0 90 9
0 引言
最高人民法 院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下文 简称法释[ 0 ] 3 )已于 20 年 4月 1日 2 13 号 0 02 正式实施 了, 中第 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因医疗行 为引起 的侵权诉讼 , 其 “ 由医疗机 构就 医疗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 间不存在 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 下文简称该规则 ) 即因医疗行 为引起 的 侵 权诉 讼 , 实行 过错 推 定和 因 果关 系推 定 。几年 来 , 对 我 国 医患 纠纷 的 处理 和 医 学科 学 的发 展 已经 产生 它
深远 影 响 。 讼 实 践 中这 一规 则一 定程度 上 改变 了患 者在 医疗 侵 权诉 讼处 于 弱势 地位 的现象 , 大 降低 了 诉 大 患者状 告医 院 的 门槛 。本文 从 法律 的角 度 理性 地 就该 规 则 自身 存在 的一 些不 足 以及 该 规 则实 施 后给 各方 面带 来 的不 利 影 响 , 行初 步 探讨 。 进 1 基 本 概 念及 特 征 11 医疗 侵 权 概念 及构 成 要件 . 医疗 侵权 , 是指 医疗 机 构在 从事 诊疗 护 理等 活 动 的过 程 中 , 因过 错 而 侵害 了受 害人 生 命健 康 权 的侵权 行 为 , 属 于一 般侵 权行 为 , 归责 原则上 适用 过 错 责任 原 则 。 它 在 从 医 疗侵 权 行 为 的构成 要 件来 看 , 一个 医疗 行 为 只要 符 合 以下 4个 方 面 就构 成 医疗 侵 权 , 当承 担 民 应 事责 任 : ①违 法 行 为 的存 在 , 疗侵 权 行 为违 反 了我 国相 关法 律 、 规 和部 门规 章 :②损 害 后 果 的存在 , 医 法 医 疗 机 构及 其 工 作人 员 的违法 行 为造 成 患者 一 定 的人 身损 害 后 果 ;③违 法 行 为与 损 害 结果 之 间存 在 因果 关 系 ; 医 疗 机构 及 其 工作人 员 存在 过错 。 ④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医疗纠纷案件是社会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类事件,其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争议点。

举证责任倒置指的是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被告方不需要出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而是由原告方来出示证据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

这种情况下,原告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方的错误行为。

本文将对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进行浅析。

一、举证责任为什么要倒置?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为什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

这是因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生所掌握的关于患者健康状况、病情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是患者不具备的。

因此,在这种不对等的情况下,如果对于患者来说,需要他们出具证据来证明医生犯错误,那么他们就可能会面临很大的难度。

所以,为了维护患者的权益,举证责任才会倒置。

二、被告方如何承担起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的责任?既然举证责任被倒置了,那么被告方如何承担起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的责任呢?首先,被告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应当包括诊断报告、治疗记录以及医生的处方等。

而且证明材料不仅要齐全,还要真实有效。

其次,在进行诊治过程中,被告方需要尽到医疗职责,做到认真负责,切实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

最后,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被告方需要积极协调处理,公开透明,不隐瞒事实,不搞欺骗,不耍花招,与患者和解或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三、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行业有哪些影响?举证责任倒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医生的规范。

但是,如果滥用这种制度,就会导致医疗行业的损失。

对于医院来说,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败诉,会直接影响到医院的信誉和声誉。

当患者遭受了损失,需要进行法律投诉时,对医院来说不仅会涉及到牵连方面的问题,还会面临财务上的压力。

四、对于举证责任倒置,我们应该如何避免滥用?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我们也要避免它的滥用。

浅析我国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浅析我国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浅析我国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作者:邹异花来源:《商情》2013年第29期【摘要】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确立了医疗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种举证责任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因证据控制不均引起的诉讼中举证能力的不对等问题,部分免除了患者的举证责任,扩大了对患者的保护范围。

本文从医疗纠纷的含义着手,对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价值及其正负效果等问题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分析如何正确适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以期努力构建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分配一、医疗纠纷概述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

医疗纠纷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从一般民事纠纷的角度,医疗纠纷可以理解为医患双方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如患者对诊疗效果不满意而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发生的争议,对构成医疗事故后的民事赔偿发生的争议,医疗机构因患者拖欠医疗费而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这是广义的医疗纠纷。

狭义的医疗纠纷,仅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一般而言,凡是病人或其家属对诊疗护理工作不满,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出现的伤残或死亡,以及治疗延期或痛苦增多等情况负有责任,与医方发生争执,都属于医疗纠纷。

从纠纷解决的角度而言,医疗纠纷的概念一般采用广义的定义,即指医患之间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一)举证责任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认为,“所谓的举证责任,乃当事人请求依其主张为裁判,须就其主张待证之事实,有举证证明之负担。

浅议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议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内容提要;自2002年4月1日起针对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至今已经7年。

在此期间,这一制度保护了很多患者的合法权益。

就以XX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为例2002年至2004年,该院在审结的95件医疗纠纷案件中,通过判决支持患者诉讼请求的为49件,通过调解支持患者诉讼请求的为26件,两项之和为75件,占所结案件的78%,除撤诉案件外,判决驳回患者诉讼请求的仅为13件,占1 4%。

这些数字显示,在当今医疗纠纷中医患官司不再难打。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制度这保护了患者的利益维护了我国司法公正。

同时也应该注意到这一制造还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它就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但是,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总体来说利大于弊我们应该更多的看到它有利的方面。

我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这些不足会逐渐的得到解决。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目录引言-----------------------------------------------------------------------------------------------1一、医疗纠纷的概念-----------------------------------------------------------------------1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述------------------------------------------------------------------2(一)、举证责任的概念----------------------------------------------------------------------2(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2(三)、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X围---------------------------------------2(四)、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3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3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3(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4(三)、案例分析医患双方具体的举证责任------------------------------5四、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效果------------------------------------------------------------6 (一)、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积极效果---------------------------------------------------6(二)、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消极效果---------------------------------------------------6结束语---------------------------------------------------------------------------------------------7参考文献------------------------------------------------------------------------------------------7浅议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引言日前,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而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

浅谈医疗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

浅谈医疗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

浅谈医疗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郜会实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首先应明确何为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以及法律责任的认识不一致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的控告。

也就是说,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的,针对医疗活动的争执。

从这个意义上看,医疗纠纷是建立在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受理法院根据一定的规则将举证责任在争议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在诉讼中谁主张待证案件事实成立,谁就对证明对象负有举证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则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即属此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包括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在现行的特殊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或适用过错推定,或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在对医疗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将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侵权既要适用因果推定,也适用过错推定。

三、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出台所带来的影响举证责任倒置会给医院及医师今后的工作带来什么影响?对今后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诉讼究竟会产生什么影响?医方,患方以及法学界都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由于此司法解释对医疗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举证责任要求,将使医疗机构举证较为艰难。

据此北大人民医院副院长王积善一口气说出了三个“担心”:第一,担心原告没有举证责任后,医院的官司会越来越多;第二,担心医学上还有许多未知难题,患者的一些症状医生也很难说得清楚,更无法举证;第三,担心患者不配合治疗,如隐瞒病史、叙述不清而造成误诊、误伤,对此医院也很难举证。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作者:范维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3期摘要:举证责任分配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我国在医疗侵权领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妥当,欠缺法理支撑,对医学发展不利。

在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或举证责任的倒置中作出选择并非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关键,关键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以平衡患方的弱势地位和医方的强势地位。

故应当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进行有限制的倒置规则并赋予医疗机构以合理的倒置异议权。

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侵权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100-02作者简介:范维(1994-),女,四川成都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12级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举证责任倒置理论概述(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20世纪初期,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的“法律要件分类学说”①成为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理论基础,他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采取抽象统一的分配方法。

但是到20世纪50-6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出现了一些特殊类型的侵权诉讼案件,其中以环境污染、医疗侵权为典型代表,若这些案件仍旧以“法律要件分类学说”为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则会导致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难以完成举证责任,从而丧失胜诉的机会。

于是,德国法院通过判例对法律要件分类学说进行局部修正,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二)举证责任倒置理论的理解举证责任倒置由德语“Umkchrung,Verschiebung,shifting”一词翻译而来,乃大陆法系的特有概念,原意是指“反方向行驶”,从词语意思上看不是说“应当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给彼方”,而是“应由此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被免除,由彼方的当事人对本来的证明责任对象从相反的方向承担证明责任。

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陈倩琳: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自该条文实施以来,争议不断。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中,有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的区别。

一般规则是当事人须对法律规范中对其有利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即“谁主张,谁举证”。

这也是我国民诉法中最常见和最普遍的。

而特殊规则则是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即“举证责任倒置”。

《证据规定》第四条对需要倒置证明责任的侵权诉讼做了规定,该规定涉及的八类案件中五类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而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讼诉也在其中之一。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有其合理性。

其主要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

举证责任公平分配应该考虑举证的可能性。

而证据的提供是由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决定的。

现今医疗技术专业性强、技术性高且并不公开使得患者在医疗证据取得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更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这个问题上其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平衡医患双方长期以来不平等的地位,保护患者合法权利。

并且更加有利于判决合法性。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自其存在以来就有着各方巨大的争议,来自病患,也同时来自医院。

首先是增加了医疗的费用。

为了更加确保病人的安全,医院方会对其进行全方面的检查,使得原本较小的病情花费高于一般治疗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费用。

再次,在医疗技术尚不发达的今天,很多疑难杂症需要的是探索治疗,因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存在,很多医生就放弃了对病情严重患者的治疗,使得生命不保的同时对医疗进步也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从法律关系来看,本法不符合“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而是一种近似退步的“疑罪从有”。

既是说患者告了医生,先假定医生是有过错的甚至有罪的,医方必须找出可靠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洗脱罪名。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风险 。根据 我国 民事诉 讼 法 的规定 , 民事 诉讼 中, 般 举证, 在 一 这是由于侵权行为是对一般法律义务的违反 , 被害
由原告负担证明责任, 谁主张, 即“ 谁举证” 。在该原则下 。 人请求损害赔偿时, 应就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行为与后
由于医学科学的专业性 、 患者 和医疗机 构在信 息上 的不 平 果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负 举 证 责 任 , 害 人 不 负 举 证 责 加 等地位, 患者在取证和举证中处于弱势 , 考虑到双方当事 任 。 人距 离证据 的远近 、 近证 据的难 易程 度 、 接 收集 证据能 力
国医疗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 规 定》 的实施, 减轻了患者在医疗诉讼 中的举证责任, 使患者 如何平衡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举证责任, 需要我们从多
方面来考虑 。
二、 医疗 侵权 诉讼 实行 举证 责任 倒置 存在 诸 多
( 《 一)规定= 》 与民法相关理论矛盾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 在违约之诉 中, 受害人

收 稿 日期 :o 5—0 2o 9—2 7
作者简介: 秀(95 ) 女, 罗 17 一 , 四川都江堰人, 重庆 医科大学管理学院20 04级 医事法学专业硕士生, 主要从事 医事法 学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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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 秀 : 医疗侵权诉讼 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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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卷 第 1 期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 ( 社科版) 20 06年 3月 V 1 N . J U N LO H N QN IO O GU IE S Y Sc l c ne E i n M r 0 6 o 6 o 1 O R A FC O G IGJ T N NV R I (oi i cs d i ) a 20 . A T aSe t o .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实证分析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韩 婧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渝北 401120【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证据制度达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强调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医疗纠纷侵权之诉纳入推定过错责任范畴。

本文通过对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思考,阐明了笔者对该制度的认识与理解。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侵权之诉 医疗纠纷 有法谚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今,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权利意识的加强和人权观念的张扬,发生纠纷后去法院已成为老百姓心中解决纠纷的当然选择。

然而在众多民事纠纷中,医患之间的对峙,使医疗侵权之诉显得尤为醒目。

从对“白衣卫士”的崇敬到对其因爱生恨的漠然,医患关系在医疗纠纷的层出不穷与生命至上的捍卫中愈演愈极端。

美国一份权威机构的统计报告称,根据保守估计,美国每年因为医疗损害致死的人数平均在414万至918万人之间———位于车祸、乳癌和艾滋病之前成为美国人第八大死因。

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许多医院改善了医疗条件,更新了医疗设备,许多医学上的堡垒被攻克,医务人员的技术和诊疗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是,医疗行业本身存在高风险和许多正在探知的领域,加之在医疗行业存在着需要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等现状,医疗纠纷时有发生。

面对医疗纠纷,患者的竭斯底里是对自己生命健康的执着维护,而医疗机构、医师,似乎也有道不尽的苦,诉不完的泪。

那么,究竟纠纷如何解决,权利如何维护,“公道自在法院”。

因而,如何提升病患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攻击防御能力,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如何将两方之举证责任作公平合理之分配,乃成为现代医疗诉讼法学之重要课题。

一、关于立法的思考举证责任之所在,乃败诉之所在。

医疗行为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其所指向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因而,我国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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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化 瘀需 结合 行 气 祛痰 , 能 取 得更 好 疗 效 。笔 者 才
在 活血通 脉 汤 中用 黄芪补 气益气 , 芎 、 川 水蛭 、 丹参 、 红 花 、 仁 、 盏 花 、 牛 膝 活 血 化瘀 , 归 补血 活 桃 灯 川 当 血, 地龙 活血通 络 , 胆南 星开窍豁 痰 。其 中川 芎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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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实用 医学 2 1 00年第 2 6卷第 5期
本病 , 故本 病 属 本虚 标 实 之证 。治 以补 气 、 益气 、 活 血、 化瘀 通络 。脉 络之瘀 , 因饮食 失节 , 失健运 , 可 脾
酿 生痰 浊 , 浊 内蕴 , 痰 阻滞 气机 , 而致气 滞血瘀 , 故活
公平 和正 义 , 国立 法 机 关 以德 国法 学家 罗 森 贝 克 我 的法律要 件分类 说 注重 法 条 规 定形 式 为 基 点 , 收 吸
倒 置则是 这一 原则 的例 外 , 举 证 责任 分 配 的重要 是 组成部 分 … 1。举证 责 任倒置 是指在 一些特殊 侵权 案 件 中, 由于被 告对 案 件 事 实或 者 相关 的专业 技 术 知
结合 在一起 , 构成 了我 国 民事诉 讼 的举 证 责任 配 置
制度 。
作为平等主体进入 医患关系中, 以平等的地位进行 医疗 侵权 诉讼举 证 。20 02年 4月 , 高人 民法 院颁 最
发 《 于 诉讼证 据 的若干 规定》 立 了医疗侵权 诉讼 关 确
的举 证责 任倒 置原 则 。在 医疗侵 权诉讼 中实行 举证
医疗侵 权诉讼 中的举 证责 任倒 置是 指因 医疗救
治行 为引起 的侵权 诉 讼 , 医疗机 构就 医疗 行 为与 由
责任 倒置 , 既实 现 了 民事 实体法 的价值 , 主要 的是 更
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价值 。本文就医疗侵权诉讼的 举证 责任 倒 置原则 的 民事 诉讼 法之法 律价值谈 一点
粗 浅 的看 法 。
1 举证 责 任倒置 的概 念
损 害结果之 间不存 在 因果 关 系及不 存在 医疗过 错承 担举 证责任 , 即患方主 张 、 医方 举证 。患 方在提 出诉 讼指 控后 , 本 由患 方 承担 的证 明 医疗 机 构构 成 侵 原 权 的举 证责 任转 为 由医疗 机构 承担 , 医疗 机构 必须
证 明 自己的行为 不 构成 侵 权 , 证 不力 则 由医疗 机 举
构 承担败诉 后果 。
举 证 责任 是 证据 法 的基 本 制 度 , 我 国法 学界 在 普 遍认 为举证 责任 是指 当事人 对 自己提 出实体法 与 程 序法上 的主张 , 提 供 证据 予 以证 明 的责 任 。在 有 诉 讼 的一般 证据规 则 中 ,谁 主张 、 举证 ” 举证 责 “ 谁 是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发展 和 民众 民事诉 讼法律 意识
的事 实主张 成立 的一种举 证责 任分 配制 度 。在 司法
的不 断增 强 , 们对 医疗服 务质 量 的要 求越来 越高 , 人 在 医患双方 掌握 疾 病 信 息不 对 称 的 当今 , 者很 难 患
实践 中一般认 为 , 举证 责任 倒 置 主要 适 用 于特 殊 类 型 的侵权案 件 和某 些 技术 性 较 强 的 案件 中 J “ 。 谁 主张 、 谁举证 ” 的举 证责任 原则 与举证 责任 倒置 原则
行 血海 , 可活血 又行 气 , 祛 脑 络瘀 滞 ; 蛭 专 人 血 善 水 分 , 于搜 剔瘀 血 , 祛瘀生 新 的佳 品 ; 善 为 地龙 、 蛭 为 水 虫类 , 性 善 于走 窜 , 很 强 的 抗 栓 、 栓 作 用 ; 药 有 溶 丹 参、 当归 能抑制 血小 板 聚 集 , 降低 血 液 粘 稠度 , 降血 脂 , 加脑供 血 , 增 改善 脑 缺 氧 ; 丹参 和灯 盏 花 为 现代 治疗脑 血 管 疾 病 常 用 药 物 。 以 上 诸 药 共 奏 补 气 活 血, 化痰通 络之 功 , 与西 药 抗凝 、 张脑 血 管药 联 合 扩
中之气药 , 善行 血 中之气 , 祛血 中之风 , 上行 头 目, 下
使用 , 疗效更 佳 。

卫 生 管 理 ・
医疗 侵权 诉讼 举证 责任 倒 置原则 的 民事诉 讼 法之 法律 价值 探讨
施 可 恩
( 常州市第三人 民医院 , 苏 23o ) 江 1o 1
中图分类号 : 1 —0 文 献标识码 : 文 章编号 :08 65 21) —32 R9 B 36 —58(005 1 —3
第 5 6 期
等八类 特 殊 侵 权 诉 讼 中适 用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原 则 。
任 分配 的一般 原 则 , 证 据 规则 的核 心 。举 证 责任 是
2 举证 责任倒 置 的 由来 与发展
我 国举证 责任倒 置制度作 为举 证责 任分 配制 度
的例外 , 中体 现在 《 集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事诉讼 法通 则》 等实 体法律 规 范 中 。为 了维 护 社会 主义 法 治 的
收 稿 日期 :00 5—1 2 1 —0 9
方当事人来承担举证责任 ; 并借鉴大陆法系 国家证 明责任 分配 的利益较 量说关 于根 据双方 当事 人与证
据 的距 离远近 , 举证 难 易 程 度来 确 定 当事人 之 问 证 明责任 的分配 等观 点 , 定 了在 包 含 医疗侵 权 诉 讼 规
识 有举 证 的优势 , 于法律 的规定 , 基 将通 常情 形 下本 应 由提 出事实 主张 的原告就 某种事 由不 负担举证 责
德 国法 学家保 勒斯 的现代 危险领 域说关 于诉讼 待证 事实属 于哪一方 当事人 控制 的危 险领 域 , 由哪 一 就
任 , 而 由被告方 就 某 种事 实 存 在 或不 存 在 承担举 转 证责 任 , 果被告 方不 能就 此举证证 明 , 推定 原告 如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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