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指引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董事会职权 (1)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1)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2)第五章会议的议题与议案 (3)第六章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3)第七章议案审议 (3)第八章议案表决与会议决议 (4)第九章会议的记录与保存 (4)第十章会议决议的执行和督办 (5)第十一章董事建议与质询 (5)第十二章附则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规范董事会行为,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董事会议程和决议的合法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人,职工代表董事[]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三条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或授权行使职权。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决定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内[]万元以下的单项投资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方案;(六)制订公司的融资方案,并决定[]万元以内的融资方案;(七)制订公司的对外担保方案;(八)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九)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十一)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四)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七)法律、行政法规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新经典版)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行为及运作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公司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自身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章程》及其他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董事第三条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七)其他不适宜任职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立场和身份。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董事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委派方予以撤换或职代会重新选举:(一)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二)除临时董事会之外,连续3次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定期董事会会议的。
第七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董事为职工董事,一名董事为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权及授权第五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四)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并对公司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评估;(五)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六)决定公司投资方案;(七)审议批准总经理工作报告;(八)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九)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决定公司绩效考核和奖惩方案;(十四)决定公司为他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除外)提供担保事宜;(十五)决定公司资产处置方案;(十六)制订公司发行债券方案;(十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的方案;(十八)制订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十九)制订公司章程和章程的修改方案;(二十)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建立审慎、科学、制衡与效率兼顾的授权机制,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在公司发展战略框架内,可以对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授权。
第七条董事会授权事项范围包括:投资事项、自用型资产购买和处置事项、短期融资方案、低风险短期投资方案、公司捐赠和赞助事项。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最新版)目录一、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的职责和组成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三、董事会决策程序四、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五、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正文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发展和运营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了保证董事会的议事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规范董事会的议事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一、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的职责和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
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若干名董事组成,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的数量和构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是规范董事会议事程序和决策方式的规定,旨在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议题提出、议程安排、表决方式等内容。
三、董事会决策程序董事会决策程序包括议题提出、议程安排、讨论表决和决议执行等环节。
董事会议题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成员提出,董事会秘书负责议题的收集和整理。
议题应当明确、具体,并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密切相关。
董事会议程由董事长安排,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议题等内容。
四、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业务能力,能够胜任董事会的工作。
董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
董事会成员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积极参与议题讨论,发表意见和建议,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
五、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应当经过相同的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充分征求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成员的意见,以保证规则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董事会议事规则(最全)
董事会议事规则(最全)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和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接受出资人授权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对出资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条规定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由出资人委派。
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若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出资人批准;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出资人审核;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报出资人审核和备案;五)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并报出资人备案;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出资人批准;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出资人备案;八)决定公司投资、担保事项,并报出资人批准;九)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出资人审核;十)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十一)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出资人批准;十二)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十四)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十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规定了董事会的两个主要义务:向出资人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向出资人和监事会提供查阅所需资料的义务。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适用上市公司 权威经典)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适用上市公司权威经典)董事会会议事规则(适用上市公司权威经典)1. 引言董事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方向、监督管理团队以及保护股东权益。
为了保证董事会会议的高效性和公正性,制定了一系列的会议事规则。
本文将介绍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会议事规则,旨在提供详细的指导和参考。
2. 会议召集2.1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组织董事会会议。
如果主席无法履行职责,由副主席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董事担任会议召集人。
2.2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至少七天以书面形式发送给董事会成员,通知中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通知时间,但至少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
2.3 会议材料与会董事应尽可能提前收到会议材料,包括相关议题的报告和附件。
会议材料应简明扼要、准确完整,并确保董事对议题有足够的了解。
3. 会议程序董事会会议可以以实体或虚拟的形式进行。
虚拟会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但在重要事项上仍建议采用实体会议。
3.2 到会和列席董事会成员应亲自到会参加会议,无正当理由缺席的应提前请假并说明原因。
对于有特定专业知识或经验的人员,董事会有权邀请列席,但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3.3 会议主持会议由主席主持,确保会议秩序井然和参会成员认真专注。
主席有权管理讨论和决策过程,保证每个议题都得到充分的讨论和决策。
3.4 议程安排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议程进行,议程由主席和秘书事先制定。
任何与议程无关的新议题需得到董事会成员的一致同意后方可讨论。
3.5 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遵守以下议事规则:提问和发表意见应尊重其他成员,避免争吵和个人攻击。
每位成员在发言时应遵守时间限制,并尽量让其他成员有机会表达意见。
决策时,应以出席人数的多数意见为准。
在平票情况下,主席有权作出决定。
4.1 记录人和记录内容董事会会议应有专门的记录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并保留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一、总则1.1 本规则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旨在规范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程序、会议议事程序等事项。
1.2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权合法用。
二、会议召集2.1 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董事会全体成员通知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会议形式等有关情况。
2.2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董事会全体成员通知,并说明召开临时会议的原因、议题、会议时间、地点等有关情况。
三、会议主持3.1 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主持,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则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持人。
3.2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向与会董事全体介绍议程安排和会议流程,并严格控制会议时间,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四、会议议程4.1 公司董事会会议议程应当事先由主持人或秘书长或公司法务部门起草,根据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提交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审定。
4.2 公司董事会会议议程包括:听取有关工作报告,审议董事局各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选举、罢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
4.3 董事会会议议程须在会议召开前及时向所有董事发放,并按照有关规定邮寄送达。
五、会议表决5.1 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分为现场表决和非现场表决。
5.2 现场表决应当由主持人对议题进行逐一提出,董事根据自己的意见或代表意见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采用手势或舞台灯光进行计数,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宣读后予以公布。
5.3 非现场表决应当在公司成员进行质疑及讨论后,在出席董事的书面签字同意下,计入会议录音(或会议记录)并遵循有关程序进行表决。
六、会议记录6.1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记录董事会会议讨论的各类议题、决议内容等有关工作。
6.2 会议记录应当由一名或多名秘书长或法务人员负责,对关键点进行摘要性汇总,提交给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审定后正式正本存档。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适用上市公司 权威经典)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适用范围:上市公司第一章会议的召集第一条:董事会主席应当根据需要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二条:主席可以将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书直接或委托秘书送达每个董事的住所或办公场所、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方式,但不得以口头通知代替。
第三条:董事长可以在必要时向董事会的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外其他业务咨询人员发出邀请函,邀请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如果不能亲自到会,可以授权另一名董事代表自己出席,但一个代表不能代表两个以上的董事出席同一次会议。
第二章会议的程序第五条:会议应按照议程进行,并应当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时间进行,如有延误,应当说明原因,并寻求其他董事的同意。
第七条:主席应当确保所有与会者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干扰会议的进行。
第八条: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上认真听取其他成员的发言,不得打断发言者,也不得在报告和意见发表之前提出自己的问题和意见。
第九条:董事会的决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计入会议记录。
第三章会议记录第十条:每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人出席,并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会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的全部过程,包括到会成员名单、议程、出席成员发言、审议结果等内容。
第十二条:会议记录应当由主席签字确认,并存入公司档案。
第四章其他第十三条:本规则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公司印章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
简要注释如下:董事会:上市公司的最高管理机构,由董事组成。
董事长:董事会的主席。
议程:会议的具体事项及程序。
决议:董事会就某项议题达成的决定。
会议记录人:为董事会会议专门指派的负责记录会议过程的人员。
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公司印章:企业管理中最基本的符号标志之一,代表着公司的法人地位和财产所有权标识。
生效:指某项规定、条例等起效前或期满前, 不得执行或生效。
解释权:特指对于一些涉及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等重大问题的事项,由具有权威性的机关或组织来进行解释和阐明。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摘要:一、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与职责1.董事会成员的构成2.董事会的职责与权力二、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1.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2.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方式3.董事会会议的议程与记录三、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与其他管理机构的协作1.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2.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四、违反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2.法律责任的种类正文: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是指在国有控股企业中,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公司的规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与职责,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与其他管理机构的协作,最后阐述违反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法律责任。
一、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与职责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由多名董事组成,一般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内部董事通常由公司高管担任,外部董事则由股东代表、独立董事等构成。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对公司的战略规划、投资方向、经营目标等事项进行决策。
二、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1.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由副董事长负责;如果副董事长也因故不能召集、主持的,半数以上的董事可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
2.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方式:董事会进行决策时,应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董事会会议的决议需经董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3.董事会会议的议程与记录: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与其他管理机构的协作1.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董事会与监事会共同组成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工作。
董事会与监事会应保持密切的联系,互相支持、协作。
2.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经理层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决策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股份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增强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决策过程中的公正性、科学性及合理性,维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以下称“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包括公司所控制的子公司,下同)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客观性、公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至少由三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该委员会全体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补选的董事补足委员人数。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除外)或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下设关联交易审核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以协助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二)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三)根据客观标准对关联交易是否必要、是否对公司有利做出判断;(四)决定聘请独立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客观性、公允性及合理性出具意见,或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发生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作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做出决议的基础;(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进行修改或完善的建议;(六)对公司已经取得批准的关联交易的协议订立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七)在公司拟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或可能时,向董事会提出修正或调整意见并抄送监事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提出修正或调整意见并交由总裁办公会负责落实整改后,监督落实整改情况并向董事会做出报告及抄送监事会;(八)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就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公允性和合理性进行沟通;(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与审核、监管关联交易有关的其他职权或委托的其他事宜。
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员组成和议事规则,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的产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薪酬和业绩考核等事项的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是委员会及委员会会议议事的行为准则,其内容适用于全体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委员会会议参加人。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占多数。
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专家由委员会按决策事项需要聘任。
第六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推选,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补足。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一)提名:1.分析董事会构成情况,明确对董事的要求;2.制定董事选择的标准和程序;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4.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并确定董事候选人;(二)薪酬:1、制订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2、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薪酬、福利、保险、业绩考核奖惩方案;3、制定公司管理、技术骨干持股的有关制度、办法,确定年度股份、股权的激励、奖励方案。
(三)考核:1.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2.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和业绩考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在规范中发展,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合法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决策权。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
如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董事长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其主持会议。
第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制度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经理、董事会秘书,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5日前。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股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关键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里公布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条件及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4)第三章会议的举行 (7)第四章议案的提交 (8)第五章议案的审议及表决 (9)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其成员指公司所有董事.第五条在公司存续期间,均应设置董事会。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六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第七条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股东大会选举均可当选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
但董事会成员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第九条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董事。
第十条董事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重大合同的签订和银行信贷计划;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包括风险投资和非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及其他担保事项;10、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销售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11、制定公司的基本制度;12、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13、董事会批准运用公司资产投资的权限为:(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七)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依法、独立、有效地行使职权,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规范董事会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我行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一、本行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行董事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董事需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听取并审议本行行长的工作报告,监督本行行长及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四)审定本行本届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五)审定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六)审议批准本行信贷管理、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授权授信、内部审计、员工奖惩等基本管理制度;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七)审议批准行长提议的投资方案;(八)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九)批准本行分支机构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十)聘任和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和由行长提名的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上列人员的报酬、奖惩事项及支付方式;(十一)提出本行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十二)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增发配售新股、配送新股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十三)批准本行股份总数5%以下的股权转让;审议本行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权转让,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十四)提出对董事的评价意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十五)提出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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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董事第三条董事由自然人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大会召开完毕之日。
第六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董事提出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二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三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八)除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决定公司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董事长第十九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公司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以邮寄、专人送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会议期限;(四)事由及议题;(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后取得全体董事的一致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举行并作出决议。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提案、议事和表决第三十三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