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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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Array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 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____.\ A H・()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____.\ A H(丿警告,(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2012年8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展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根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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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范本一]【单位名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其职业权益,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科研院所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严肃法纪。

2.公正公平: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处分,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3.纪律严肃:处分细则明确,制止违纪行为,强化纪律约束。

第二章处分程序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程序分为以下三个环节:1.调查核实:单位应当组织专人或专班对涉嫌违纪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2.听证审理:对于调查核实属实的情况,应当组织听证会或相关的审理程序,听取当事人申辩和辩护人意见。

3.处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和听证审理的结果,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处分种类第五条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处分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1.警告:对违反单位规定的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

2.记过:对违反单位规定的一般违纪行为进行记录。

3.记大过:对违反单位规定的较重违纪行为进行记录。

4.降级:对涉嫌渎职、失职、违反职业道德等严重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予以降职处理。

5.辞退:对涉嫌犯罪、严重渎职、失职等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予以辞退。

第四章处分程序的保障措施第六条事业单位在进行处分程序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以下措施:1.告知权:对被处分人应当及时告知涉及的具体违纪事实、证据和相关法规。

2.申辩权:被处分人享有进行申辩的权利,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辩明自己的情节。

3.辩护权:被处分人在听证会或审理程序中,有权聘请辩护人提供法律和辩护。

4.复核权:被处分人对于处分决定不服的,享有向单位提起复核申诉的权利。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全面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选拔、录用、使用、奖惩、退出等各项事项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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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其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制人员、临时人员、聘用人员、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真诚对待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操守,勤政廉洁,奉公守法,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廉洁奉公。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志愿者等。

第二章违纪违法行为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二)泄露机密或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本单位利益的秘密;(三)以权谋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四)违反廉洁纪律,贪污受贿的行为;(五)违反工作纪律,怠于履职的行为;(六)违反生活纪律,生活作风不良的行为。

第八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意外事故的;(二)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擅自决定、批准、实施仿制人类生殖技术的;(四)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违反工作职责或者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一)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二)违反各类会议纪律的;(三)违反各项工作纪律的;(四)违反生活纪律,对单位造成较坏影响的;(五)其它应予纪律处分的行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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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22•【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奖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程序和处分种类,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公立事业单位、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执行公务、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处分程序第三条处分的提请1. 处分的提请应当包括将被处分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证据材料、相关账目等。

2. 处分的提请应当由单位内部授权的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提出。

第四条处分的决定1. 处分的决定应当经过充分调查取证,对违纪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处分决定的合法性。

2. 处分的决定应当由单位内部授权的机构或者主管部门作出,并书面通知被处分工作人员。

第三章处分种类第五条警告处分警告处分是对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口头或者书面的批评教育,提醒其遵纪守法。

第六条记过处分记过处分是对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赋予记录在案、不得升职或者聘任高级职务的处分。

第七条记大过处分记大过处分是对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情节较重,赋予记录在案、降职一级、降低工资待遇或者解雇的处分。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其他处分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赋予开除、解聘、罢免等其他处分。

第九条实施细则各事业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处理程序、责任主体、申诉渠道等事项,以保证处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2. 本单位处分申诉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程序和处分种类进行规范的法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管理规定,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事业单位章程及工作纪律,执行领
导的工作任务,维护事业单位工作秩序与形象。

第三条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给予以下
处分措施: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降级; 5. 辞退; 6. 解聘; 7. 其他相
应的处分措施。

第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事业
单位有权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置。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纪律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处分程序,确保处分决
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
处分决定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作
出决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

以上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希望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
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和良好秩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全文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职业声誉,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活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从严从重的原则。

第三条处分活动中的有关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确保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有序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制度,明确文明执法、法定程序、程序公开、公正适用、罚当其罪、严格执法等原则。

……范本二: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处分程序和方式,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活动。

处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依纪依纪、从严从重的原则,保证处分工作的规范化、公平公正。

第三条处分工作涉及的责任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处分制度,明确违纪违法行为的界定、处罚的程度和程序,做到文明执法、程序公开、自由裁量、深入调查等。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相关规定。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如《劳动法》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最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最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强工作纪律,维护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违反工作纪律,擅离岗位、旷工、迟到早退、逃避工作等;2.玩忽职守,未按照职责履行工作,导致工作任务未完成或导致事业单位的利益受损;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处理工作事项;4.超越职权,擅自决定事项或者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5.违反廉洁纪律,收受贿赂、违规经商等行为;6.扰乱工作秩序,与同事、领导或他人发生争吵、冲突等;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可以依据严重程度分为警告处分、记过处分、降低职务或岗位待遇处分、责令辞职处分、开除处分等。

1.警告处分: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书面警告并将处分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2.记过处分:对于较重的违纪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书面通报批评,并将处分记入档案,影响晋升评价。

3.降低职务或岗位待遇处分: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给予降低职务或岗位待遇处分,直接降低职务级别或者降低岗位工资待遇。

4.责令辞职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可以给予责令辞职处分,责令工作人员自愿辞职,失职的行为将在工作单位内公开通报。

5.开除处分:对于严重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立即解除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情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处分决定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和严重程度进行决定。

第四条工作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后,有权利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同时可以自行向党风廉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事业单位应将规定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并进行宣传教育。

以上暂行规定,旨在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事业单位的管理与纪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模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事业单位的纪律和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事业单位内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职工和雇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的行为,将按照本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分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2.违反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3.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4.其他伤害事业单位利益或者违背职责的行为。

第五条对于违纪行为,依据严重程度可分别赋予以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降职;6.撤职;7.开除。

第六条对于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教育措施:1.批评教育;2.通报批评;3.组织参观学习。

第三章违纪调查与处理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被举报后,应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由单位纪检组织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

第八条在调查期间,对于涉嫌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可以采取暂停职务、限制活动、鸣锣开道等措施,确保调查工作的进行。

附件1:违纪行为调查记录表附件2:处分决定书范本附件3: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家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法律法规文件,包括宪法、刑法等。

2.事业单位规章制度:指事业单位自行制定并经批准实施的规章制度,如内部管理办法、纪律处分规定等。

3.职业道德: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包括廉洁、公正、奉公守法等原则。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违纪行为调查记录表2、处分决定书范本3、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家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法律法规文件,包括宪法、刑法等。

2、事业单位规章制度:指事业单位自行制定并经批准实施的规章制度,如内部管理办法、纪律处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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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令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1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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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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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确 定 为优 秀等 次 。
调 查处 理 的程序 和作 出处分 决定 的权 限 , 以及 作 为监察 对象 的事 业单 位工作 人 员对处分 决 定不 服 向监察 机关 提 出 申诉 的 , 依照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行 政监 察法 》 及其 实施条 例办理 。 第三条 给予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 处分 , 应 当
两个 处 分期之 和 以下 确定 。
事业 单位工 作 人 员在受 处分 期 间受 到新 的处
分 的 , 其 处分期 为原 处分期 尚未 执行 的期 限与新 处 分期 限之和 , 但 是 最长不 得超 过 第十条 个月 。
事业 单 位工作 人员 两人 以上 共同违
追 究纪 律责任 的 , 依法 对负 有责 任 的领 导人 员 和 直接责 任人 员给予 处分 。
事 业单 位工 作人 员受 到记 过 以上处 技术 、 技

三条
事业单 位工 作人 员 主动交 代 违 法
分 的 , 在 受处分 期 间不得 参 加本专 业
违 纪行为 , 并 主动采 取措施 有效 避免 或 者挽 回损 失 的 , 应 当减轻 处分 或者免 予处 分 。 事业单 位工 作 人 员 违法 违 纪 行 为 情 节 轻 微 , 经过 批评 教育后 改正 的 , 可 以免 予处 分 。 第十 四条 事业 单位 工作 人 员有 本规 定第 十
坚 持公 正 、 公 平和 教育 与惩处相 结合 的原 则 。 给予事 业单 位 工作人 员处分 , 应 当与 其违 法 违纪行 为 的性 质 、 情 节 、 危害 程度 相适应 。 给予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 应 当 事 实 清 楚 、 证据 确凿 、 定性准确 、 处 理恰 当 、 程 序合 法 、 手续 完备 。 第 四条 事业单 位工 作人 员涉嫌 犯罪 的 , 应
在 全 国范 围 内通报 , 并 按有关 规定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 责任 。 第二 十条 违反 本办法规 定 , 采取 虚报 、 多
建设 部 负责解 释 。 第二 五条 本 办法 自 年 月 日起
报 等方 式 骗取 城 市棚 改补助 资金 , 或 者不按 规定 分 配使 用 城 市棚 改补 助资金 的 , 由财政 部收 回已 安 排 的城 市 棚改 补助 资金或 者扣 减下一 年度 该地
及 相关 资料 申报 与 审核按 照本办 法规 定执 行 。 第二 二条 如遇发 生重大 自然 灾害 等特殊
专 员办 审核 中 央补 助 城 市棚 略,
户区改造专 项 资金 意 见表 详情 请 登 录财政 部 网站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八
中 华 人 民 共


国 监
生产 建设 兵 团财务 局会 同同级 城市 棚户 区 改造 主
管部 门可 以根据 本办 法 , 结合 各地 区实 际制 定 具 体 实施 办 法 , 并 报 财 政 部 、 住 房城 乡 建 设 部 备
案 。 第 二十 四条 本办法 由财 政部 会 同住 房城 乡
规 虚报 城 市棚 改 补 助 资 金 申请 数据 问题 严 重 的 ,
级聘 用 , 按 照事 业单 位收 入分配 有关 规定 确定 其 工 资待 遇 在受 处分 期 间 , 不得 聘用 到高 于受 处
分 后所 聘 岗位等 级 的 岗位 , 年 度考 核不得 确定 为 基本合 格及 以上 等次 。 行 政机 关任 命 的事业 单位 工 作人 员在受处 分 期 间 的任命 、 考 核 、 工 资待 遇按 照 干部人 事管 理 权 限 , 参照 本条 第一 款 、 第二 款 、 第 三款 规定 执
包 庇 同案人 员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他 从 重 情 动的


组 织或者 参加 非法 组 织 的
接受 境 外 资助 从 事损 害 国家 利 益或 者
第 分 一 二

二条
有 下列情 形 之一 的 , 应 当从 轻处
危 害 国家 安全 活动 的 四 接 受损害 国家 荣誉 和利 益 的境 外邀 请 、
施 行 , 《中央 补 助城 市 棚 户 区改 造 专 项 资 金管 理 办 法 》 财综 〔 附表 — 〕 号 同时 废 止 。
区城 市棚 改补 助 资金 , 并依 照 《财政违 法行 为处
罚 处 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 号 等 国家有 关
年度 城市 棚 户 区 改造 项 目计 略 , 详情请登
第 六条
一 二
受 处分 的期 间为
个月 个月
警告 , 记过 ,
对 行政 机 关 任 命 的 事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法 律 、 法 规授 权 的具有 公共事 务管理 职 能的 事业 单
位 中不 参照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务 员法 》 管理 的

降低 岗位 等级 或者 撤 职 ,
个月 。
规 定情形 的 , 应 当在本规 定 第三 章规 定 的处 分幅 度 以外 , 减轻 一个 处分 的档 次给 予 处分 。应 当给 予 警告 处 分 , 又 有 减 轻 处 分 的 情 形 的 , 免 予 处 分 。 第十五条 事 业单位 有 违法 违 纪行 为 , 应 当
行 该 处分 , 但 处 分 期应 当按 照
第 一章
第一 条


第二章
第五条 一 二
处 分的种类和适用
为严 肃事业 单位 纪律 , 规 范事业 单
处 分 的种类 为
位 工作 人 员行 为 , 保证事 业单 位及 其工作 人 员依
法履行 职 责 , 制定 本规定 。
警告 记过
第二条
事业单 位工 作人员 违 法违纪 , 应 当


降低 岗位等 级或者 撤职
事业 单位 工作 人员 受到 记过处 分 的 , 在 受处
分期 间 , 不得 聘 用 到 高 于现 聘 岗 位 等 级 的 岗位 , 年 度考 核不 得确 定为合 格及 以上 等次 。 事 业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受 到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处 分 的 , 自处分 决定 生效之 日起 降低 个 以上 岗位 等
法 违纪 , 需要 给 予处 分 的 , 按照 各 自应 当承担 的 责任 , 分 别给 予 相应 的处分 。 第 分 一 在 两人 以上 的共 同 违法 违 纪 行 为 中起 一条 有 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 应 当从 重处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 为
及其适 用的处分
第十六 条 有 下列行 为之一 的 , 给 予记过 处
第七条
事业单 位工作人 员受 到警告处 分
工 作人 员 , 国家行政 机关依 法委 托从 事公 共事 务 管 理活 动 的事业 单位 工作人 员 给予处 分 , 适用 本
规定 但监 察机 关对 上述人 员违 法违 纪行 为进 行
的 , 在 受处 分期 间 , 不得聘 用 到高 于现聘 岗位 等 级 的 岗位 在作 出处分 决定 的 当年 , 年度 考核 不
国务 院公 报
·
部 门文 件
按 照规定用 途使 用 。 实施 城 市棚 户 区改 造 的各地 区财政 部 门应 当
情 况 , 城 市棚 改补助 资金 分配 时可 以适 当 向受 灾 地 区倾斜 。
第 二十三 条 各 地 区省级 财政 部 门以及 新 疆
加 强对 本 地 区城市 棚 改补助 资金使 用情 况 的监 督 检 查 , 防 止发 生挤 占 、 挪用 等违法 违纪 行为 。 第十 九条 违 反 本办法 规定 , 弄虚 作假 , 违
开除 。
承 担纪 律责 任 的 , 依照本 规定 给予处 分 。
对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具有公 共事 务管 理 职能
其 中 , 撤 职 处分适 用于 行政机 关 任命 的事业
单 位工作 人 员 。
的事业 单位 中经批 准参照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务
员 法 》 管理 的 工作 人员给 予处分 , 参 照 《行政 机 关公 务 员处 分 条例 》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
行 。
一 一
当移送 司法机 关依 法追究 刑事 责任 。
国务 院公报
· 失的 三 实的 。
部 门文 件
事业 单位工 作人 员受 到开 除处分 的 , 自处 分 决定 生 效 之 日起 , 终 止 其 与 事 业 单 位 的人 事 关
系。
检举 他 人 重大 违 法 违 纪行 为 , 情 况 属
第八 条
其 他违 反政 治纪律 的行 为 。 一 项至第 三 项规 定 的行
有前 款 第
种 有价证 券 、 支付 凭证 的

益的
为 , 但属 于 不 明真相被 裹挟参 加 、 经批 评 教育后 确有 悔改 表 现的 , 可 以减 轻或 者免 予处 分 第 十七 条 者记 过处 分 者撤 职处 分 一 有下列 行为之 一 的 , 给 予警 告或 情 节较重 的 , 给予 降低 岗位等 级或 情节 严重 的 , 给予开 除处 分
贪污 、 索贿 、 受贿 、 行 贿 、 介 绍贿 赂 、
留资格或 者取 得 外 国国籍 的 七 携 带 含 有 依 法禁 止 内容 的 书 刊 、 音 像 境 内的
挪 用公款 的 二 利用 工 作 之 便 为本 人 或 者 他 人 谋 取 不
制品 、 电子 读物 进人 国 八
正 当利益 的 三 在公 务活 动 或者 工 作 中接 受 礼 金 、 各
主动 交代 违法 违纪 行为 的 主动 采 取 措 施 , 有 效 避 免或 者挽 回损

奖励 , 经 批评 教育拒 不改 正 的 五 违反 国家 民族 宗 教 法 规 和政 策 , 造 成
国务 院公 报
不 良后果 的
· 者撤 职处分 一
部 门文 件 情 节严重 的 , 给予 开除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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