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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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
科室设置(—)至少设有2个眼科二级专业科室,不设眼科以外的临床科室,不设住院床位。
(二)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抢救室,药房,手术室,检查室,检验室,消毒供应室等功能室。二
人员配备
(一)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范围为眼科的执业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眼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二)至少有5名眼科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三)临床科室有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非临床科室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眼科专业从业背景。三
房屋建筑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各功能室必须独立,每个诊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三)应设置独立手术室,每个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检验室,消毒供应室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检验,消毒供应业务也可以有效合同方式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四
设施设备
(一)基本设备心电监测仪,手术床(椅)手术显微镜,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显微镜,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角膜曲率计,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器械柜,紫外线灯,快速消毒炉,同视机,角膜地形图仪,焦度仪,电冰箱,药柜等。
(二)应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及设施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他设备。五
规章制度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指南和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成册可用。六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