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险行业出台
2024年《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24年《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保险。
本细则所称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二、参保人资格1. 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 参保人应具有本市户籍,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 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1.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规定。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
3. 参保人可以自愿选择储蓄性养老保险,但不得强制要求参保人参加。
四、养老保险待遇1.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累计余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3.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不得损害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4.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管理服务1.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支付和监督等工作,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参保人。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如实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
3.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1. 用人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深圳保险市场环境分析
2024年深圳保险市场环境分析引言深圳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保险市场发展迅速。
本文将对深圳保险市场的环境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相关的数据和趋势分析。
1. 深圳保险市场概述深圳保险市场是中国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巨大的发展潜力。
截至目前,深圳已经成为中国保险业的重要中心之一。
2. 深圳保险市场规模根据数据显示,深圳保险市场的规模逐年扩大。
截至2019年底,深圳市场保险资产总额达到XXX亿元,保费收入达到XX亿元。
3. 深圳保险市场竞争情况深圳保险市场存在着激烈的竞争。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中的大型国有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都在深圳设有分支机构,各家公司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4. 深圳保险市场的政策支持深圳保险市场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政府在保险市场发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深圳的保险企业发展。
5. 深圳保险市场的风险管理深圳保险市场的风险管理是保险市场稳定发展的关键。
目前,深圳保险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市场健康发展的能力。
6. 深圳保险市场的创新发展深圳保险市场在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些保险科技公司在深圳落地生根,推动保险行业向智能化和数字化方向发展。
7. 深圳保险市场的未来趋势未来,深圳保险市场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不断改革开放,深圳作为综合金融中心的地位将进一步提升,保险市场也将进一步扩大。
结论深圳保险市场作为中国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潜力。
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深圳保险市场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为深圳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粤府[2005]133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1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和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特殊的重要作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粤府〔2005〕1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保险业充分发挥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和独有的经济补偿功能,努力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广东建设经济强省和金融大省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省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保险业总资产仅占全省金融业总资产的3%,保险深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当前,我省正处于社会转型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加快保险业发展,不仅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经济运行的风险成本,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还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及风险防范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和促进我省保险业发展,加快发展财产、人身保险和商业养老、医疗保险以及再保险市场,努力提高我省保险业发展水平。
二、我省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优化结构为主线,以服务地方为宗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防范风险为重点,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进广东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现代保险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我省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深保监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保监发〔2011〕36号)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针对近期车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佣金支付管理为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有效治理当前车险市场存在的虚挂中介业务、中介佣金支付不真实、部分公司通过不正当高额佣金扰乱市场秩序等突出问题,现要求如下:(一)建立佣金支付情况报告制度。
各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确保偿付能力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赔付水平、成本费用水平以及市场平均佣金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佣金支付水平。
各公司应定期将车险业务佣金支付情况向我局报告,报告项目及填报规则详见《车险业务佣金支付情况报表》(附件一)。
(二)实现中介业务系统管控。
各公司应当建立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对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每张保单的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费、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中介机构的名称等实时记录,并作为佣金支付的依据。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按照我局有关要求,组织力量对车险信息平台进行系统改造,拓展平台功能,于2011年8月1日前实现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信息进平台,由平台进行实时监控。
(三)建立代理人信息保单载明制度。
为提高中介业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遏制虚挂中介业务等违规行为,自2011年6月1日起,保险公司通过代理人销售的车险保单必须打印代理人有关信息,包括代理人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严格规范车行代理业务为加强车行业务管理,坚决制止运用违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行为,保险公司开展车行代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通过虚挂专业保险中介方式支付车行业务佣金;(二)通过佣金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项目以任何名义变相支付车行业务佣金;(三)向车行销售人员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进行促销;(四)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与车行共谋提高修理配件费、工时费等标准,输送额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五)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实行专业经营、集中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实行专业经营、集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深保监发[2011]94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实行专业经营、集中管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11〕94号)市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及我局《关于开展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11〕9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在深圳保险业建立中介业务集中管理、专业经营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专业代理、经纪、兼业代理等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和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保险中介业务集中管理。
(一)上一年度保险中介渠道规模保费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中介业务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保险中介的资质审核、佣金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合作协议的签订、变更和管理、系统代码的发放、保险中介信息的设置和更新、对保险中介的分类管理评价、管理培训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上一年度保险中介渠道规模保费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保险公司可以不设立专门的中介业务管理部门,但应当设立专职的中介业务管理岗履行上述职责。
上述职责不得由经营单位履行。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机构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原则合理配备管理部门人员,保证其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部门或管理岗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审查,并出具年度评估报告。
年度评估报告至少应当包含对合作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中介业务真实性的审查等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情况摸底和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情况摸底和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深保监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情况摸底和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深保监发〔2008〕125号)市各保险分公司、异地驻深营销服务部、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掌握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发展状况,有效防范兼业代理业务引发的保险市场风险,营造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中介摸底普查的通知》和《深圳市整顿保险中介市场工作方案》,现就深圳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情况摸底和自查自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兼业代理业务的摸底普查(一)摸底普查对象:与各保险分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二)摸底普查重点:了解兼业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摸清兼业代理市场的基本情况,并对本公司现有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关出台的监管政策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三)方法和要求:1、谁申报谁负责。
各公司对代为申报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查表(见附件一)的组织填报和数据真实性全权负责。
2、摸底普查的时间段: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3、各公司要对填报的保险兼业代理自查表进行分类(如:车行、银行、货运、旅行社等),并附上此类兼业代理机构详细名录、联系人和责任人及电话。
4、各公司兼业代理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要在填报每一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于11月7日之前上报我局。
二、兼业代理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查自纠(一)自查自纠的工作重点自查自纠的范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和内部管理情况,包括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规范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财务业务数据的真实性。
2024年至2024年深圳社保缴费汇总史上最全
深圳市社保缴纳制度自开放以来一直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2024年至2024年这一时间段内,深圳市的社保缴纳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和优化,不仅提高了社保保障水平,也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在社保缴费方面,深圳市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大险种。
下面将对他们在这一时期内的缴费政策进行详细地介绍。
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政策。
在2024年至2024年期间,深圳市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逐渐提高。
根据政府政策,职工的缴费比例从2024年的12%增加到2024年的14%。
同时,根据工资水平的不同,缴费基数也有所调整和提高。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服务的保障。
在这一时期内,深圳市医疗保险的政策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从2024年起,深圳开始将医疗保险从公费制转变为社会统筹制,即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保险费用。
缴费比例逐年上升,由2024年的5%增加到2024年的7%。
此外,个人和单位在补充医疗保险方面也逐年提高社会统筹基金的比例。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和就业指导的一项社保政策。
在这段时间内,深圳市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所提高。
根据政府的规定,参保人员在失业时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失业保险金,从最低标准每月1200元逐年上升到最高标准每月6000元。
此外,缴费比例也从2024年的1%上升到2024年的2%。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导致伤残的人提供一定的经济和医疗保障的社保政策。
在这一时期内,深圳市对工伤保险的保障力度有所增加。
根据政府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逐年上升,从2024年的0.4%增加到2024年的1%。
此外,对于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提高。
总的来说,2024年至2024年这一时期内,深圳市的社保缴费政策逐渐趋向完善和合理化,保障力度也逐步加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深保监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深保监发〔2012〕34号)市各保险公司、市各保险中介机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深圳保险学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目前,保险服务中存在的理赔难、销售误导、销售扰民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严重问题。
深圳作为全国首个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有责任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深圳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切实解决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机制,着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着力塑造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抓好服务标准制定、流程优化和服务评价,切实改进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一)推行理赔服务标准化。
研究制定深圳车险行业理赔服务标准,对车险理赔流程、索赔单证、服务时限等建立行业规范和最低标准。
制定保险事故车辆维修配件工时费行业参照标准,建立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单位资质认证和查勘定损人员职业认证和资格管理制度。
建立车险复勘工作制度,逐步探索建立行业事故车辆维修复勘中心,为消费者提供复勘服务。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及索赔时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内容,如处理流程、责任免除、享受权益、争议处理等作出统一规范。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建设全国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建设全国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深府[2006]154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建设全国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若干意见(2006年8月14日深府〔2006〕15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加快我市保险业创新发展,将深圳建设成为我国保险业创新发展的试验区,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加快促进深圳保险业的创新发展(一)保险业是金融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保险业创新发展,对做大做强我市金融支柱产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我市保险业发展目前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加快推进保险业发展,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金融支柱产业战略决策的重要内容;保险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加快保险业创新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化解各种创新风险,激发社会的创新活力和潜能。
(二)加快我市保险业创新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在全国保险业领先、向成熟保险市场看齐的要求,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业。
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把深圳建设成为保险机构聚集中心、保险市场辐射中心、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创新中心、保险产品研发中心、保险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
立足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学习成熟保险市场成功经验,努力在速度、效益、诚信和规范经营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深人社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浮动档次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动至80%、50%。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0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深保监发[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保监发〔2009〕155号)市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探索对保险兼业代理管理的有效途径,提高监管效率,深圳保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宣传。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本办法的学习贯彻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宣传,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二、按时做好分类及统计报告。
各公司应在充分征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所有目前存在合作的及拟合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分类,并于12月25日前将正式报告及电子数据按下表填报深圳保监局,我局将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统一分类,12月31日前公布初步分类结果。
三、积极配合我局换证工作。
各公司应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拟代为申报B 类兼业代理业务资格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我局,对于同时委托多家保险公司申报B 类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我局将不予受理。
对于该兼业代理机构我局在2010年3月31日前给予二次申报机会,若到时仍不能达到只委托一家保险公司申报的要求,我局将不再受理该兼业代理机构的申请。
各公司应积极推动拟申报A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通过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进行换证工作。
四、切实落实管理职责。
各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管及专门的部门负责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及本办法的落实工作,并将负责人、专管部门及联系方式于12月25日前随分类报告一起上报我局。
五、各公司应于2010年3月31日之前达到本办法中对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的要求,2010年3月31日之后不得再与未取得新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深保监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深保监发〔2012〕43号)市各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深圳财产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共同维护行业发展大局我局调研发现,近期深圳财产保险市场非理性竞争加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新抬头,突出表现在部分公司为冲规模、抢份额,不顾市场实际,通过高成本、高费用政策争抢和招揽业务,例如支付或变相支付过高的中介佣金、不合理地提高车辆配件工时价格、通过赠送现金等价物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等。
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加大了经营风险,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严重影响了行业良好的发展局面。
当前,受外部经济因素影响,深圳财产保险市场面临着需求下降、成本上升等多方面考验,需要全行业妥善应对。
同时,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等改革创新工作也必须以规范、稳定的市场环境为基础,必须以保险业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为保证。
全行业要切实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合规意识、风险意识和效益意识,切实采取措施遏制非理性竞争行为,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业务;要自觉规范,带头规范,共同维护财产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全面改善保险服务质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盈利能力,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深入开展自查整改,切实做到理性竞争、合规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公司要严格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保监发〔2011〕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的通知》(深保监发〔2011〕37号)、《关于加强深圳非车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11〕38号)、《关于转发<2011年深圳市财产保险风险损失率表>的通知》(深保监发〔2011〕44号)和《关于转发<深圳市财产保险风险损失率表>的通知》(深保监发〔2012〕41号)等有关监管要求,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格做到理性竞争、合规经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深保监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深保监发〔2010〕61号)市各保险机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保险学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由突发事件引发的保险市场风险,保障深圳保险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深圳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并据此制定或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杨旸电话:82531170传真:82531018特此通知二○一○年七月二十日附件:深圳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由突发事件引发的保险市场风险,保障深圳保险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一、统一领导深圳保险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深圳保监局会同深圳市相关部门统一领导,辖区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组织均应服从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突发事件发生后,深圳保监局在责任范围内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由深圳保监局局长担任指挥中心总指挥,或由局长指定一名副局长担任指挥中心总指挥,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指挥中心组成人员,必要时可以增加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中心组成人员。
应急指挥中心职责包括:(一)及时将突发事件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三)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规定》的通知(1992年5月1日深府[1992]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建立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
各有关单位必须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暂行规定顺利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
职工的待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
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适用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街道居民委员会,下同)的职工,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
在内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不同时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适用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二)鼓励积累、鼓励节约。
(三)社会保险资金的积累水平适应国家、集体印个人承受能力。
第四条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基金制。
其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交。
2024年深圳保险市场需求分析
深圳保险市场需求分析1. 引言保险市场是一个重要的金融领域,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作为中国的特区之一,其保险行业也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
本文将对深圳保险市场的需求进行分析,以了解当前市场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2. 深圳保险市场的现状深圳保险市场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种保险产品种类繁多,覆盖面广。
主要的保险公司包括国有大型保险企业和私营保险公司。
在市场需求方面,以下几个方面是目前市场的主要特点:2.1 人寿保险需求稳定增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深圳市民对人寿保险的需求呈现出稳定增长的趋势。
人寿保险作为最基本的保险产品,能够帮助个人和家庭应对意外风险,保障财产和生活的安全。
2.2 健康保险需求增加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深圳市民对健康保险的需求逐渐增加。
健康保险可以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障,减轻个人和家庭的负担。
尤其是在老年人口增多的情况下,健康保险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
2.3 财产保险需求多样化深圳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之一,企业和个人财产保险的需求多样化且增长迅速。
企业需要保护其资产和负债,个人需要保护房屋、汽车等财产。
因此,财产保险在深圳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2.4 专业保险需求增强随着深圳市场的不断发展,一些行业对于专业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强。
例如,建筑、金融、医疗等行业都需要特定的保险产品来应对其特殊的风险。
因此,专业保险在深圳市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3. 深圳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基于对深圳保险市场需求的分析,我们可以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以下是未来深圳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3.1 互联网保险的普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保险将成为未来深圳保险市场的主要趋势之一。
通过互联网平台,人们可以方便地购买保险产品,并享受个性化的服务。
3.2 风险管理的重视随着深圳市民风险意识的提高,风险管理将成为保险市场的重点关注领域。
未来,保险公司将更加注重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提供更准确、个性化的保险产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深保监发[2010]10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保监发〔2010〕109号)市各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签署的《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19号)的工作要求,做好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附件: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签署的《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中国保监会《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19号)的工作要求,指导深圳地区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是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精神,高起点、高标准建设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双方共同确定的深圳保险业改革创新重点领域之一。
改革试点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车险市场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推动产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有益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和保险业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了特区“先行先试”精神和要求。
改革试点立足于丰富产品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车险费率形成机制,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保险需求,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交通安全畅顺,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鼓励保险创新,提高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为全国产险业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借鉴。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深府办函〔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30日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省林业局《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有关要求,支持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建立健全我市农业保险政策制度与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构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力构建具有深圳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更好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
二、主要目标到2023年,基本建成与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
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覆盖我市种养业主要品种,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保险成为我市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11月7日市政府第五届九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11月25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深保监发[2007]162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07〕162号)市各保险分公司:我局在近期的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较为薄弱,存在业务账户与公司账户混乱、占用挪用保费、拖延保费结算、未按期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为进一步加强中介业务管理,防范化解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岗位或部门,加强保险中介渠道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中介机构选择考核标准,选择内控健全、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并将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作为选择保险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条件,以防范和化解营销风险。
二、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代理行为的指导和管理,一旦发现超越权限或有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严重的要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中止合作关系。
三、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保险费资金结算管理,缩短保费结算的时间间隔,严格执行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的有关约定,与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资金往来核对。
四、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单证管理,建立严格的单证领用核销签字制度。
双方的合作关系一旦终止,保险公司应及时收回相关重要单证,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五、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以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完整。
六、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设立保费专用账户,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强化现金保费收存工作,严禁占用挪用保费。
特此通知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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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险行业出台
《深圳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
深圳保险行业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调整完善了《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以下简称《浮动方案》)。
该方案将作为深圳保险行业指导方案,自公告之日起,由深圳经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自主选择使用。
与2010年11月4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的《浮动方案》采纳了技术上可行、且具有一定社会示范意义的建议,适当调整了上年赔款次数多的浮动幅度。
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赔款记录”系数的浮动幅度进行了调整:
(一)将A9“上年发生6-10次赔款”系数值修改为1.8
(二)将A10“上年发生10次以上赔款”系数值修改为2.0
二、对于交通违法记录系数,方案实施首年,不追溯以往交通违法记录,自方案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浮动系数。
三、对七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表述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
四、对费率浮动系数的计算公式进行分类表述。
“商业险个人车辆:对于机动车损险,其费率浮动系数=赔款记录系数A*险别系数B*车型系数C*(1+交通违法系数D);
对于其它险别,其费率浮动系数=赔款记录系数A*险别系数B*(1+
交通违法系数D)。
本次费率浮动方案的实施是为了使费率水平与车辆风险状况相匹配,实现高风险车辆高费率、低风险车辆低费率,预期将有80%的车辆获得更为优惠的保费折扣,大部分车主从中受益。
对于这次没有采纳的意见,保险行业将逐步积累数据,待条件成熟后分步采纳。
深圳保监局全程跟踪监督了《浮动方案》的制定、调整和完善,保证费率浮动方案的公平合理。
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
一、基本费率确定
商业车险基本费率执行各保险公司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基本费率。
二、费率浮动系数说明
(一)费率浮动系数分为个人车辆费率系数和团体车辆费率系数两个部分。
个人车辆费率系数适用于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的车辆,包括“赔款记录系数”、“险别系数”、“车型系数”以及“交通违法记录系数”四项;团体车辆费率系数适用于行驶证车主为非自然人的车辆,包括“管理系数”、“经验赔付率和风险水平系数”两项。
具体费率浮动系数值详见附表。
现行《费率调整系数表》中其他系数暂不使用。
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二)赔款记录系数A根据车辆以往保险年度赔款次数确定,对应A1至A11其中之一,不累加。
赔款次数根据计算区间内投保车辆发生的赔款金额不为零的已决案件次数统计,以深圳商业车险信息平台记录为准。
方案实施首年,“赔款记录系数”根据自车辆投保之日起上溯一年(365天)期间所有有效商业车险保单在深圳商业车险信息平台记录的赔款次数进行计算。
方案实施第二年开始,费率浮动系数计算区间为“自上期商业车险有效保单投保查询时间起至本期商业车险有效保单投保查询时间止”。
在深圳商业车险信息平台中无法查到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信息的,视同首次投保商业车险,适用A11系数值。
过户车辆视同本年首次投保商业车险,适用A11系数值。
(三)险别系数B适用于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其他险别,其它情况该系数值为1。
(四)车型系数C适用于古老、稀有、特异、购置年限较长或维修成本高昂等具有较高风险的车型,由各保险公司
根据具体风险状况据实使用。
(五)交通违法记录系数D根据投保车辆上一年度交通违法情况分别对应D1至D7,系数D等于D1至D7各项累加之和,如累加之和大于50%,则系数D等于50%。
在本方案实施首年,追溯自本方案实施日至投保日的交通违法记录,不追溯以往交通违法记录;在后续保险年度,追溯投保日前365天的交通违法记录。
(六)团体车辆费率系数由各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安全管理水平、实际使用情况、历史经验赔付等情况据实使用。
三、费率浮动系数的计算
承保车辆商业保险最终费率浮动系数采用系数连乘的方式计算:
(一)个人车辆
个人车辆最终费率浮动系数(车损险)=赔款记录系数A ×险别系数B×车型系数C×(1+交通违法记录系数D);
个人车辆最终费率浮动系数(其他险别)=赔款记录系数A×险别系数B×(1+交通违法记录系数D)。
(二)团体车辆
团体车辆最终费率浮动系数=管理系数E×经验赔付和风险水平系数F。
团体车险保险费=最终费率浮动系数×标准保费。
四、本方案将作为深圳保险行业指导方案,由在深圳经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自主选择使用。
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系数表
个人车辆费率系数
项目说明系数值
赔款记录系数 A A1 连续3年及以上没有发生赔款0.5 A2 连续2年没有发生赔款0.55 A3 上年没有发生赔款0.6 A4 上年发生1次赔款0.7 A5 上年发生2次赔款 1 A6 上年发生3次赔款 1.1 A7 上年发生4次赔款 1.3 A8 上年发生5次赔款 1.5 A9 上年发生6-10次赔款 1.8 A10 上年发生10次以上赔款 2 A11 本年首次投保商业车险 1.0
险别系数 B 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其他险别0.95 车型系数 C 仅适用于机动车损失险 1.0-2.0
交通违法记录系数 D D1 驾驶机动车逆行、倒退行驶的注三次及以上10% D2 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三次及以上10% D3 超速50%以上的三次及以上10% D4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30% D5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肇事逃逸)
30% D6
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
(饮酒驾驶)
10% D7
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
(醉酒驾驶)
30% 团体车辆费率系数
项目说明系数值管理系数 E 评定安全管理水平及风险状况0.8-1.2 经验赔付和风险水
平系数
F 经验赔付状况及预期风险水平0.7-2 注:“驾驶机动车逆行、倒退行驶的”包括以下6种行为:(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2)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逆行的;(3)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倒退行驶的;(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逆行的;(5)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倒退行驶的;(6)重、中型载货汽车逆向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