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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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财产安全或其他权益的措施。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和优化。

刑事强制措施过度使用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过度延长强制措施的时间,对被调查的人员形成了过度的压力和限制。

这不仅违背了依法保护人权的原则,而且容易导致被调查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困扰,甚至影响到正常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健康。

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范围和条件的不明确性也是一个问题。

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限制范围应该明确、具体,并且需要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常常是模糊的,给了司法机关过大的裁量权,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不当干预个人权益的情况发生。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标准和程序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应该依法进行,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并且需要依法监督。

在实践中,有时候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不规范,标准不明确,导致了一些不当的侵犯人权的情况发生。

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缺失,也容易产生侵权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优化。

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和审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加强监督和审查,防止不当的侵权行为发生。

应该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操作水平,减少错误判断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开和透明。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应该公正公平,相应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开。

这有助于增加对刑事强制措施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监督和检验,减少不当的滥用和侵权行为。

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保证犯罪案件调查和审判正常进行的一项重要工具。

刑事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和优化。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缺陷与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存在是刑事诉讼的必然,是刑事诉讼活动规律的体现,其使用正确与否,不仅仅关系到案件的进程,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而且是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是否民主的是否公正的重要表现,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价值观,以发现事实真相为首要目标,力求有罪必罚,为此,在刑事诉讼中虽然也保障和尊重被告人的人权,但并非以此为首要目标,在强制措施种类的确定上,总是力求种类齐全以便保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强调保障社会和社会的多数成员不受各种威胁,维护社会和社会安全,基本上不主张无罪推定,从侦查到审判,均倾向于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然摆脱不了其影响,造成大量羁押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得不到足够尊重和保障。

而属于大陆法系的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偏重于惩罚犯罪,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则有所轻忽。

具体缺陷如下:1、部分强制措施的权利主体未受到合理有效的制约,主体行为的主观随意性大,从而未能在实质上保证强制措施使用的公正性2、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不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对人的强制措施;二是对物的强制措施;三是对隐私权的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隐私权的强制措施,则基本未作规定。

3、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第一,在强制措施的审批和执行过程中,未能适当的处理好规则和例外的关系。

第二,强制措施在适用中的比例性原则没有得到更好的贯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度大小不同的强制措施体系,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用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但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往往过分强调逮捕的作用。

为了促进诉讼顺利而有效地运行、及时地追究和惩罚犯罪,更好的维护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势在必行。

但是,从我国的实际看,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在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当前我国恶性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呈现逐年上升、居高不下的之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危及当政者威信和形象的犯罪也频频发生。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限制自由的法律手段。

虽然刑事强制措施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过度使用和不合理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刑事强制措施的过度使用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刑事侦查和审判过程中,为了提高犯罪侦查和证据收集效果,一些执法人员可能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比如过长时间的羁押、非法采取强制措施等。

这种过度使用导致了侵犯人权和滥用执法权的问题,对被羁押人员的自由和尊严造成了伤害。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不够规范和透明。

有些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存在漏洞,容易被滥用。

特别是对于一些敏感案件和重大犯罪案件,执行程序的不规范和不透明可能造成无辜者受到不当处罚,也容易引发社会公众的质疑和不满。

需要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上加强监督和规范,确保执行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和范围需要明确界定。

刑事强制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是对被羁押人员基本人权的侵犯。

因此在使用刑事强制措施时,需要明确其期限和范围,避免无限期的滥用和扩大化。

相关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符合法律规范和人权标准。

刑事强制措施对于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

尽管被羁押人员的自由受到限制,但他们仍然是享有一定权益的公民。

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受到基本生活条件和法律援助,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侵权行为发生。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加强刑事侦查和证据收集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办案素质,避免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

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程序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其公正、透明和合法。

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和范围,避免滥用和扩大化,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被羁押人员的保护和权益保障,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被羁押人员享受到基本生活条件和法律援助。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医疗和强制戒毒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侵犯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特别是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言论、通信等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矛盾。

1.2 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滥用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确,导致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形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1.3 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比如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虐待等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建议针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人权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范围,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留置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能力,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2.3 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必要。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由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保障司法公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刑事强制措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1、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通过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进行实施的,如果强制措施不合理而被滥用,很容易造成被羁押者的不满和心理负担。

2、审查不当。

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之前,要对案件进行审查。

但是,有些案件的审查并不足够到位,而根据不充足的证据,却执行了强制措施,这样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造成了侵犯。

3、缺乏民主监督。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需要民主监督,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无法及时解决问题,难以实现监督的全面覆盖。

1、合理运用刑事强制措施。

我们应当重视强化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和审核,确保强制措施在严格规范的要求下使用,减少滥用和弊端的出现,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2、加强审查环节的交流协调。

司法各部门不应该各自为政,而应当充分沟通并派出专门的审查人员进行案件的审查和审核,充分保障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使用。

3、加强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

只有在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的情况下才能消除监管漏洞,有效防范滥用刑事强制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加强公开和透明,及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披露,让公众参与其中,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刑事强制措施在服务于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我们要通过有效的机制,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促进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摘要: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既要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要充分兼顾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人权的保护,做到这两方面的有效平衡。

然而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性很难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贯穿始终。

惩罚犯罪有国家的公权力作为强有力的后盾,而保障人权的力度相对较弱,很多时候只能是流于形式。

因此,立足于对人权的保障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亟待完善。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保障人权;监督机制;救济机制一、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它肩负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因此,它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是一把双刃剑。

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之前,必须要明白它的功能才能更好地发挥立法用意。

(一)刑事诉讼的保障功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使刑事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从而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它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始终参与进来,并使判决的结果得以顺利执行。

二是保证公安司法机关能够依法顺利进行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认定工作。

[1]例如,拘留的适用情形: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等适用情形,凡出现有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形可以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加以限制。

刑事强制措施对刑事诉讼的保障功能是为了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有效的对侵犯国家、公民合法权益的异类分子进行惩罚,从而更好地保障国家的安定及社会秩序的安稳。

(二)人权的保障功能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是对立统一的,对违法乱纪分子要用国家公权力进行惩治,但是没有对公权力加以限制的话,势必会造成公权力的滥用、扩大,使人权得不到保障。

故而,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还应对人权的保护予以同等重视。

在刑事诉讼领域,秩序价值包含两种含义:其一是通过追究犯罪以恢复社会秩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不得导致无序状态。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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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 或者 使用 随 意的 问题 。 第 五 ,逮 捕 是 我 国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体 系 中最 严 厉 的 一 种 措 施 ,也 是 司法 实 践 中适 用 较 多 的一 种 ,尽 管 立 法 当时 这 一 措施 规 定 的较 为详 尽 ,但 在 实 践 中仍 反 映 出一 些 问题 ,比如 ,逮捕 的条 件 规定 的弹 性 较大 、法 律对 被 逮 捕 的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人 在情 况 发 生变 化 时 的变 更 权 、撤 销 权 规定 的不 明确 , 同时 ,还

住 的问题 ,但 是 监视 居 住 在 司法 实 践 中还 是 适 用过 窄 ,且对 指 定监视 居住 的规 定有 违上 位法 的嫌 疑 。 第 四 ,拘 留是 一 种 比较 严 厉 的 刑诉 强 制 措 施 ,在 适 用 中 适 用 较 为 常见 。但 是 ,我 国刑 诉 法 对 拘 留 的规 定还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适 用 条 件 较 为严 格 ,以 至 于 在 使 用 中存 在 程 序 繁 琐 的情 况 ,需要 立法 进 行 完善 ,同 时 ,在 司法 实 践 中 ,同样 存 在使 用
司法实践

论我 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
王 小松
( 1 1 0 0 3 6

尹 晓 庆
辽 宁 沈 阳 )

辽 宁大学法学院
要 :刑 事 强制 措 施 的 目的是 充 分保 障 刑事 案 件处 理 的 由相 应 的 机关 负 责 ,被 告 人及 其 法 定 代理 人 有 申请 权 ,但 这种
有超期 羁 押的 问题 。

三、我国刑 事强制措施 的改进建议
针对 刑 事 强制 措 施 存 在 的 问题 ,笔 者认 为 应 当从 以下 几 个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的利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侵犯自由、财产和其他权益的强制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保护社会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刑事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被疏于关怀。

有关部门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重视追求证据,容易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道关怀和保护措施。

这导致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重和基本权利的侵犯。

一些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长时间被关押,甚至遭受拷打和虐待。

需要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加强人道关怀和保护,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刑事强制措施存在证据收集不当的问题。

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一些执法人员以获取证据为目的,可能采取非法手段,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等。

这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公正与公平。

需要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制度,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应用条件和限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刑事强制措施存在执行不当的问题。

有时候,执法人员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滥用权力,导致出现乱打乱抓、错误扣押等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执法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准确、公正、合法。

刑事强制措施在时间上存在过长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过长,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这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也不利于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

需要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时间限制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时间合理、公正。

为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准确、公正。

建立健全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查询和复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的问题。

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问题及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问题及完善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 y e
200 ) 9.11(
{占 l 社会 } J
陈 雪珊
摘 要
体 系的对 策 。


本文就 我 国刑 事强制措施 体 系 中所存 在 的问题作 了简要 的阐述 并针对 这些 问题提 出了完善我 国刑 事 强制措施
侦 ( ) 二 关于羁押 的立法规 定缺 乏 系统性 , 有独立 的适用标 准 查机构依职 权主动进 行 , 查几乎完 全变成 侦查机 构针对犯 罪嫌 没 和程 序 实践 中能 够直接 造成 现 实羁押 状态 的有拘 留和 逮捕 两种 强 制措 施 , 羁押 成为采 取拘 留和 逮捕后 的必然 结果 , 互之 间没有 相 逮捕 加一 段时 间的羁 押 ( 最长 可达 3 7日) 逮 捕相 当于西 方国家 , 疑人 的单方面 追诉 活动 。
二、 完善 我国刑 事强 制措施体 系 的对策
( ) 检察机 关的 法律监 督 职能 , 予并完善 司法 审查和 一 强化 赋
在整 个刑事 诉讼活动 中, 法律在 各个环 节都设 置了检 察机关 和 是否延 长羁 押期 限的审 查权 , 但不 尽完 善和 规范 , 本上 是单 基
程序 上 的分离 。我 国 的拘 留一 定程度 上 相当于 西方 国家 的无证 授权 机制 的有 证逮捕 加较长 时间 的羁 押 ( 少是 2 月期限)但我 国缺乏 的监督职 能 , 至 个 , 就刑 事强 制措施 而言 , 察机 关也 负有对 是否 逮捕 检 逮捕 ( 括拘 留) 包 的事后 审查 机制 , 不实行羁 押前 置审查 程序 , 也 再加上 在羁押 延续 的过程 中, 重新计 算羁押 期限 以及延 长羁押 方 面、 对 行政化 的审查 方式 , 诉讼 形态欠缺 , 应赋 予审 查的“ 司法 性” 期 限缺乏 严格 的控制 和监 督 , 同时犯 罪嫌疑 人 、 告人 的权 利救 特 征 , 被 引入 司法 审查原 则, 明确 检察机 关具 体职 能部 门在审 查逮 济没有 得到 有效保障 , 侦查人 员违法行 为的责 任追究体制 很不健 捕 以及 延长羁 押期 限之 时 ,要 主持 进行 由侦 查人 员和 犯罪嫌 疑 全等 等, 致使 实践 中刑讯逼供 、 超期羁押 等现象 严重 , 极大 影响 了 人 、 告人 及其辩 护人共 同参 与的听 证活 动 , 被 充分 保障 犯罪嫌 疑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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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 引言1.1 背景介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强制力量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羁押、监视居住等。

这些措施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现行的刑事强制措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刑事强制措施中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利用强制措施进行打压、报复或达到个人目的,损害了被执行对象的合法权益。

人权保护不足是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另一个问题,一些被执行对象可能会遭受不必要的羞辱和侵犯。

程序保障不完善也给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带来了隐患,程序不规范、环节不完善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了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加强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避免滥用强制措施。

优化程序规定,明确程序环节和要求,加强对被执行对象的权利保护。

提升人权保障水平,尊重和保障被执行对象的人权,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推动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正文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为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和确保案件顺利侦办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当前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并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改进。

问题一: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当前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可能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目的,滥用职权对被告人进行非法限制和打压,给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问题二:人权保护不足目前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人权保护不足的问题。

一些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可能面临不当的逼供和刑讯逼供,其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一些被监禁的人员在羁押期间的生活条件和医疗待遇也存在不足的情况,这不符合司法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问题三:程序保障不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保障也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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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执法机关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包括拘留、逮捕、羁押等。

虽然这些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首先,部分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不高,导致刑事强制措施过度或不当使用。

这种情况在一些地方常常出现,如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甚至出现了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危及司法公正和执法权威。

其次,刑事强制措施对个人权利的侵害需要加强监管。

刑事强制措施往往直接侵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在执行这些措施的过程中,如何确保执法人员的行为合法、合理,不擅自拘禁、殴打、辱骂等,是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三,刑事强制措施容易滥用,甚至被用于不正当目的。

例如利用刑事强制措施打击异议分子或政治对手,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极其普遍。

这种滥用措施的情况不仅容易引发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不信任和不满,也会加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综上所述,完善刑事强制措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1.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和培训。

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专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避免执法过度或不当使用刑事强制措施。

2.加强刑事强制措施监管机制建设。

制定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标准和监督机制,特别是规定更加明确的执行标准和程序,确保执法人员的行为合法、合理。

3.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司法权应该在法庭内独立、公正地运作,避免司法机关被政治和经济利益影响。

4.增强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力。

建立投诉机制和监督反馈体系,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管与监督,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刑事强制措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但过度、不当使用会产生很多问题。

在执行这些措施的同时,我们需要注重执法与保障人权的平衡,避免滥用措施,确保司法公正和执法权威。

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之不足及修改建议【可编辑版】

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之不足及修改建议【可编辑版】

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之不足及修改建议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之不足及修改建议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或者继续进行犯罪或其他破坏活动,以及为了保全证据和保证刑罚的执行,在刑事诉讼进行中,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和手段。

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这是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相互衔接的体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虽然体现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相当性、适时性等适用原则要求,但还存在一些规定不够具体、明确。

笔者试就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缺陷和立法完善略作阐述。

一、现行刑事强制措施的缺陷1、对连续拘传的时间间隔没有明确规定。

刑诉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其它相关规定都只规定了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是,由于没有对两次拘传的间隔时间和拘传的次数加以明确规定,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以拘传为名长时间连续拘押、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以致实践中难以真正杜绝以连续拘传的方式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现象,以致对拘传的硬性规定形同虚设。

有的地方甚至钻法律的空子,拘传规定的时间一到立即放人,然后等犯罪嫌疑人刚迈出门即再次将其拘传,这样一种拘传方式实质就是一种变相而非法的羁押,由于被羁押在办案单位,也往往容易造成“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结果。

2、取保候审内容不确定,保障措施不健全。

首先,关于保证金的数额及没收的问题。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解释中都没有规定保证金的上限。

实践中有的地方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忽高忽低,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利于司法公正和统一。

新刑诉法第56条规定了四种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没收保证金的情形,高检《规则》第54条规定:“对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已交纳保证金的,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引言: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刑事强制措施成为了司法机关的一种重要手段。

与其强制性质相对应的是其潜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对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过度使用是其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出于效率考虑或者其他原因,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包括羁押、拘传和监视居住等手段。

这种情况导致了一些被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符合法治的原则。

(二)滥用权力刑事强制措施的滥用权力也是其存在的一个问题。

一些司法机关可能会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以达到一定的目的,或者是为了应对舆论压力而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会违背法律和程序的规定,侵犯被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机关的权威受到损害。

(三)执行不当刑事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当的问题。

对于一些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过于严格或者过于宽松的情况,这导致了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一些执行人员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会存在不当的行为,给被涉案人员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不便。

(四)效果不佳刑事强制措施的效果不佳也是其存在的问题之一。

虽然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产生反作用,导致案件的复杂化和被涉案人员的对抗情绪加剧。

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一)加强监督为了解决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对于过度使用和滥用权力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严格执行程序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程序的规定,确保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进行。

对于执行不当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纠正和惩处,避免给被涉案人员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不便。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切实保障刑事司法程序和维护公众安全的一种措施。

它能够保护个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受到了广泛的运用。

然而,目前刑事强制措施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问题1、非法收容、非法拘禁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必须遵循合法程序,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否则会导致非法收容、非法拘禁等问题。

如近年来多起对于未经证实就被关押的案例就说明,一些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职权,没有证据就擅自收容、拘禁等情况时有发生。

2、存在不当强制措施和过度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告人逃逸或销毁证据。

但是,一些不当强制措施或者过度使用强制措施会危害被告人的身体、财产甚至生命安全。

例如,被羁押期间断绝了联系家人、律师等情况,或者“拳打脚踢”等遭受滥用强制手段的情况等。

3、缺乏监管机制目前,刑事强制措施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一些执法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

一些受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帮助和保护,甚至受到迫害和伤害。

因此,建立监管和问责机制,减少滥用和不当使用刑事强制措施,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二、完善1、依法依规行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并对非法收容、非法拘禁这些行为进行严格打击。

此外,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规定。

2、严格审批制度建立相应的审批机构,对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进行规定和把关。

在制度上加强了审批和监督,用法律手段严格限制刑事强制措施的滥用和过度使用行为,从而保障被告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3、加强人权教育培训通过加强执法机关的人权教育和本质特征教育,提高认识和能力,使执法人员能够正确理解、贯彻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和限制,并能够遵循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4、建立问责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监管,完善问责机制,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行为进行问责,建立起公正、公开、透明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管和问责机制。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法治建设的加强,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

刑事强制措施在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人民群众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本文将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1. 程序保障不够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需要符合法律程序。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程序保障不够完善,司法机关执行起来有时候会存在超越职权或者权力滥用的问题,以致影响到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2. 应用标准不够统一不同法官、不同检察官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规范性较差,这样会产生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标准的不统一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适用不当的情况,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3. 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往往会对涉案人员的自由权、财产权等进行限制,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设计,容易导致制度运行出现不合理、权利受损等问题。

例如,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执行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程序的监督和审查,避免对合法权益的侵害。

对于刑事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开展纠正,确保程序合法。

制定统一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标准,明确各种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期限等,通过规范执行,确保权利的平等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执行程序的制度设计,规范实施程序,避免未经授权的行为,确保仅在保护社会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的必要情况下进行强制措施的执行。

4. 建立长效机制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中,要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完善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

综上所述,刑事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我们应该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和管理,并通过完善程序保障、统一应用标准、完善制度设计等方面,不断加强刑事强制措施的运行效率,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近年来,刑事强制措施成为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手段。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依照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具体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等。

刑事强制措施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公义,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但是,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和改进。

首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不够明确。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存在滥用依法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有时是因为缺乏具体证据和依据,造成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错误,有时是因为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不准确理解刑事法律规定。

因此,需要在制定或修订立法法规时,比如《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要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避免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的出现。

其次,刑事强制措施过于“粗暴”或“单一”。

刑事强制措施是一种无法回避的强制手段,但是长期以来,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方式仍然比较“单一”和“粗暴”,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应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被控人调查取证的情况,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指纹、DNA、照片比对、语音判读、虚拟现实技术等,从而获得真实可靠的证明,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再次,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期过长。

为了保护被控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期应该严格把握,避免过度限制人身自由。

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合理地确定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期。

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中,要考虑到限制人身自由对于被控人和其家庭的影响,设立科学的规定,避免刑事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非必要限制过度延长。

最后,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保障不够充分。

针对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法律手段应该更加全面。

例如,针对刑事强制措施中可能存在的滥用和误用问题,应该明确规定相应的追究法律责任,增加制度检查和监察制度等,同时建立完备的监察和保障机制等。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证据的合法取得,同时也是保护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繁琐、执行不力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策略,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当前,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这些措施在保障案件审理、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如部分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模糊,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问题1. 适用条件模糊:部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或误用的情况。

2. 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存在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效率。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一些不当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纠正。

(二)原因分析1. 立法层面:部分法律条文表述不够清晰,导致适用条件模糊。

2. 司法实践:部分地区司法人员对法律理解不深,导致执行不力。

3. 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策略(一)明确适用条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适用。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二)优化执行程序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难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同时,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执行到位。

(三)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和执行进行全程监督。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措施。

其中包括逮捕、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

这些措施是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在实践过程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 侵犯人权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出现不当扩大限制人身自由、违反正当程序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造成人身和精神上的伤害,侵犯其基本人权。

2. 滥用职权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出现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等行为,导致措施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3. 程序不当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程序不当、操作不当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1. 严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加强对被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人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禁侵犯人格尊严,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加强规范和管理,提高执行的精确性和可操作性,减少程序和操作上的漏洞,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证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完善相关制度,严格监督和管理,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才能更好地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和法治。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手段,在确保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目前面临的挑战包括滥用职权导致侵犯人权、程序不公导致冤假错案以及刑事强制措施执行不到位等。

为了完善这些问题,建议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完善程序规定以保障被告权益、并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力度。

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建立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未来,应更加注重司法平衡和程序正义,促进刑事强制措施的科学化、法制化和人性化发展,以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问题、完善建议、监督、问责机制、程序规定、被告权益、执行力度、人权、冤假错案、执行不到位、重要性、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自由的手段,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在实践中,由于一些问题的存在,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滥用或者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给被告人和社会公众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找出存在的问题所在,并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只有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才能使刑事强制措施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的要求,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2 研究意义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顺利侦查和审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刑事强制措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现行刑事司法体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通过深入探讨刑事强制措施执行中的问题,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和建议,推动司法公正和规范化的发展。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不够明确、执行程序不够规范等。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路径,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这些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具体,导致法官在适用时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适用不当。

其次,执行程序不够规范。

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导致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监督机制不完善也是当前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之一。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出现滥用权力、违法执行等现象。

三、国外刑事强制措施的经验借鉴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和实践经验。

例如,一些国家在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

此外,一些国家还注重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救济机制等方式,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些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路径针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路径:1. 明确适用范围。

应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适用恰当。

2. 规范执行程序。

应建立严格的执行程序,确保执行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防止滥用权力和违法执行等现象的发生。

3. 完善监督机制。

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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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问题及完善作者:陈雪珊邱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1期
摘要本文就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作了简要的阐述,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逮捕条件羁押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04-02
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逮捕的适用过于宽泛,没有全面掌握逮捕条件
司法实践中往往把逮捕条件所包含的三个标准割裂开来而区别对待,片面强调“证明性”和“惩罚性”标准,而极大忽略了“必要性”标准,致使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逮捕成为广泛适用的强制措施而不是例外,逮捕率多年来一直保持在90%左右。

(二)关于羁押的立法规定缺乏系统性,没有独立的适用标准和程序
实践中能够直接造成现实羁押状态的有拘留和逮捕两种强制措施,羁押成为采取拘留和逮捕后的必然结果,相互之间没有程序上的分离。

我国的拘留一定程度上相当于西方国家的无证逮捕加一段时间的羁押(最长可达37日),逮捕相当于西方国家的有证逮捕加较长时间的羁押(至少是2个月期限),但我国缺乏逮捕(包括拘留)的事后审查机制,也不实行羁押前置审查程序,再加上在羁押延续的过程中,对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以及延长羁押期限缺乏严格的控制和监督,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救济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体制很不健全等等,致使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现象严重,极大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三)刑事强制措施相互之间存在脱节和冲突的地方,没有形成一个合理协调的统一体系
按照规定,拘留是针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应当体现及时性和短暂性的特点,但立法又为其设计了30日的最高期限,配置不尽科学。

同时,我国的拘留和逮捕
在适用条件上缺乏必要过渡,逮捕的证明标准过高过严,其证据要件过于具体,一定程度接近于侦查终结甚至起诉的要求,实践中也往往以起诉标准作为参照。

另外,逮捕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间也未能形成有机整体,比如我国有所谓的“变更型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之规定,对于违反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能够予以逮捕,但同样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对象既包括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于前者,在违反法定义务时,对其采取逮捕措施,既符合“惩罚性要件”,也符合“必要性要件”,而如果对后者也采取逮捕措施,则显然突破了逮捕的适用标准。

(四)侦查机构长期处于强势一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极为削弱,没有完善规范的责任追究和权利救济体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就有关“如实陈述”所作的规定,使得嫌疑人在相当程度上不得不承担着被迫自证其罪的义务,他也因此失去了进行自愿陈述的自由,加上绝大多数嫌疑人都被长期羁押在公安机关的看守场所,而侦查人员的讯问所采用的又是秘密和封闭的方式,辩方律师从不允许到场,一次讯问持续的时间和两次讯问间隔的时间都完全取决于侦查人员的需要和方便。

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对侦查活动的参与范围极为有限,对侦查机构权力的制约极其微弱,他除了与在押嫌疑人进行受到限制的会见和进行申诉、控告、申请以外,不能进行任何有效的防御活动,不能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到场,不能阅卷,不能调查,也不能向中立司法机构提出有效诉请,这必然导致侦查活动几乎完全由侦查机构依职权主动进行,侦查几乎完全变成侦查机构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单方面追诉活动。

二、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对策
(一)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赋予并完善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
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在各个环节都设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就刑事强制措施而言,检察机关也负有对是否逮捕和是否延长羁押期限的审查权,但不尽完善和规范,基本上是单方面、行政化的审查方式,诉讼形态欠缺,应赋予审查的“司法性”特征,引入司法审查原则,明确检察机关具体职能部门在审查逮捕以及延长羁押期限之时,要主持进行由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共同参与的听证活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同时设置对拘留和逮捕的事后审查机制,检察机关具体职能部门依职权或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起,应当对拘留和逮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前者可以直接按照上述“司法审查”方式运作,而对于检察机关自己决定的逮捕措施,则可以参照不捕案件的复议、复核程序进行操作。


外,应当将“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权限归于检察机关职能部门行使,以有效对侦查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二)建立独立的羁押制度,设计羁押的前置审查程序和后续复查程序
羁押不应仅仅被当作实施拘留和逮捕后的自然状态,而应被确定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具有严格和规范的适用条件和运行程序。

在实质要件方面,可以相当于并略高于现有的逮捕适用标准,“证明性要件”和“必要性要件”可基本保持不变,“惩罚性要件”中将“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变更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为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具体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被确定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同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还可以适用缓刑,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考虑到在判决生效时尚有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的问题,作此修改是完全正当的。

至于程序要件,则仍应由检察机关相对中立的具体职能部门在控辩双方共同参与下,按照诉讼方式进行司法审查。

(三)衔接拘留和逮捕制度,改进适用标准和程序
对于拘留,法律虽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但实际上被拘留者几乎没有只拘留3日的,都至少拘留7日,且并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延长至30日”。

笔者认为,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紧急处置措施,期限确定为3日为宜,3日以内应交付检察机关职能部门审查是否予以逮捕。

对于逮捕,其适用标准也不能完全套用现行的“逮捕条件”,除了与拘留措施有效衔接,它还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羁押的前置程序,在“证明性要件”方面,可以规定为“有证据足以怀疑有犯罪事实”,而不应将证据条件过于具体化,在“惩罚性要件”方面,由于逮捕所具有的“承前启后”功能,应充分考虑其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可以与现行逮捕措施的适用标准保持一致,比较符合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在“必要性要件”方面,有关司法解释对“有必要”的法定情节已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按笔者的设计,逮捕应当带来一段时间的羁押状态(不同于实质性的羁押措施),相对于拘留能够更大程度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而需要严格和准确掌握“无逮捕必要”的情况。

一般而言,对可能判处缓刑、拘役、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考虑不予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应当考虑不予逮捕。

具体说来,“无逮捕必要”的情节可以包括:未成年人、盲聋哑人、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之罪;过失犯罪;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情节轻微的犯罪未遂;危害结果不严重的从犯犯罪;因自首、立功可作轻缓处罚的犯罪;因劳动能力受限和生活所迫引发的危害结果不严重的犯罪;偶犯、初犯等等。

在逮捕的适用程序上,审查时间可保持原有的7日,决定作出后从执行之日起,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拘禁15日,期满前7日内,检察机关职能部门依职权或根据嫌疑人一方的提起,对逮捕合法性以及是否继
续拘禁进行司法审查,从而进入羁押措施审查阶段,一旦决定正式羁押,则带来1个半月的羁押期限,这至少在时间上还维持了原有的逮捕后2个月的羁押期限。

(四)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充实其义务内容
鉴于我国的高羁押率所带来的弊端,以及保障人权的迫切需要,立法应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可以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同时必须考虑到当前打击和预防犯罪的严峻形势,设置“例外规则”,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故意杀人犯罪等严重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累犯、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不被羁押,他们就应当承担必要的义务,而不能期待法律作出更多的“让步”,因此应强调并完善义务规范。

(五)规范权利救济机制,设置责任追究程序
法律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强制措施不服的申告权,有权对强制措施无论是实体上的还是程序性的合法性提出申诉或控告,由检察机关具体职能部门按照司法审查原则,主持进行诉讼式听证活动予以确认。

同时完善辩护制度,加强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的人权保障,一方面要排除对律师行使法定权利的不适当限制,另一方面应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范围,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检察机关职能部门审查后,确认有关强制措施或适用条件不符合规定,或程序违法,法律应充分保障检察机关的监督落到实处,赋予必要的处置权,不仅可以解除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侦查人员,有权向其所在侦查机构发出检察建议,启动内部处罚程序,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对那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的责任人员,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有权移交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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