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险业“十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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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冀银保监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银保监发〔2020〕39号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东亚银行石家庄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河北省农信联社、河北银行,各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石家庄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7号)要求,河北银保监局制定了《2020年河北银保监局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整治工作推进扎实,取得实效。

河北银保监局2020年7月14日(请各银保监分局将此文发至辖内法人银行保险机构,唐山银保监分局发至招商银行唐山分行、汇丰银行唐山分行,河北省农信联社将此文发至石家庄各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河北银保监局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巩固并拓展乱象整治成果,结合辖内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六稳”“六保”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依法严查严处为导向,防止乱象反弹回潮,推动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等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通过持续集中整治,实现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内控合规长效机制建设明显进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明显提升。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冀卫医函〔2018〕90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9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唐山保监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和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进全省“平安医院”建设和“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我省医疗风险保障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医疗保险对于化解医疗纠纷的作用由于医学的局限性、疾病发展的不确定性,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医疗意外,从而引发医患纠纷。

对于这些医疗意外,有的是因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引起的,有的是医疗机构完全遵循有关规范、没有任何过错情况下发生的。

为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作用。

对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和《河北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冀卫医函〔2014〕48号)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予以赔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并在医疗支出中列支;对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可通过自愿购买医疗意外保险来获得相应补偿,以减轻或缓解后续治疗的经济压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保险代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保险代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提示》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冀保监发[2006]6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09.27
【实施日期】2006.09.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保险中介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监局保险代理机构监管提示》的
通知
(冀保监发[2006]65号)
各保险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河北保监局保险代理机构监管提示》。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各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切实提高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效率,不断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向河北保监局提出书面申请,以我局实际收到日期计算。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于未在规定时限之前提交申请材料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我局将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对于使用过期或者失效许可证的,我局将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行政处罚。

二、为规范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我局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指引》(见附件),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网站中的“政务公开”栏目下载。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申请材料,保证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我局将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一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予以行政处罚。

接受委托代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材料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对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冀保监发[2013]102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冀保监发〔2013〕102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作用,防范化解中介领域风险,提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73号)要求,河北保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计对象河北省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二、审计内容各机构在审计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约定书中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并在审计报告相关附件中专项进行披露。

(一)《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要求进行披露的事项。

(二)河北保监局提出的专项审计要求(审计内容及重点见附件1)。

三、审计机构为确保审计质量,保证审计效果,综合考虑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规模、价格和会计师年审以及以往年度出具审计报告质量等因素,河北保监局在全省范围内推荐10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其中一家。

四、审计要求(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1、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到被审计机构进行实地审计,不得采取“送审”方式进行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应当配备足够的人员及设备,按照河北保监局提供的审计内容,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充分适当。

河北保监局将通过调阅审计档案、与签字注册会计师谈话、派员赴中介机构核实等方式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

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情况的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情况的报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文件太平寿冀〔2011〕号签发人:乔宁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情况的报告河北保监局:根据河北保监局下发的《关于报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的通知》(冀保监寿险〔2011〕152号文件)要求,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部署,逐一对照,全面总结经营管理现状。

现将贯彻落实《监管指引》情况汇报如下。

一、缜密组织,全面宣导保监会、银监会联合下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后,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及时开展宣导,加强学习。

利用分公司部门经理例会,对分公司部门经理层级进行宣导,提升中层管理意识;组织合规联系人例会,对各部门、各机构合规联系人整体宣导,进行风险提示,提升员工层级执行意识。

二、贯彻执行,全面落实(一)注重深化合作,合理选择渠道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注重品质管理,稳健经营,银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在业务提升的同时,更加注重渠道选择。

目前,河北分公司银保业务主要合作渠道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业务占比超过90%。

在重点合作渠道中,通过洽谈1+1合作网点、创新销售模式,进一步增强深化合作能力,切实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二)规范签署合作协议贯彻执行《监管指引》要求,统一由河北分公司与合作渠道的一级分支机构(省分行)或区域性商业银行总行签订代理协议。

代理协会主要条款包括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反洗钱义务、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规范手续费支付管理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依据《河北省保险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与银行合作渠道协商代理费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切实促进依法合规经营的通知》(冀保监发〔2010〕19号文件)及《监管指引》要求,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积极与合作银行渠道协商统一转账支付手续费问题。

河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0.27•【字号】冀保监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河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保监发[2009]80号)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促进河北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机构要高度重视保险营销员诚信建设,以本实施细则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申报、审核登记工作。

2008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期间的诚信记录,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审核登记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于2009年11月20 日前完成审核登记工作,并于审核登记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报送的材料报送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同时抄报河北保监局;应当由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于2009年11月20日前将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报送的材料向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申报,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于2009年12月10 日前完成审核登记工作。

各机构应当于2009年11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诚信记录工作的联系人情况(包括联系人姓名、工作部门及职务、固定和移动电话号码等)报告河北保监局和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并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2008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期间诚信记录的补录情况报告河北保监局。

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河北保监局反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冀保监发[2015]2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2.15
【实施日期】2015.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保监发〔2015〕29号)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 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保监发〔2014〕68 号)要求,我局对与之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参见附件)予以公布。

相关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河北保监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保监局
2015年2月15日河北保监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的通知

河北省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的通知

河北省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冀保监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河北省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的通知(冀保监发[2010]105号)财产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保护广大机动车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理赔服务水平,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河北保监局制定了《河北省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河北省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是推动我省保险信誉工程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以贯彻落实《指引》要求为契机,全面提升本公司(地区)理赔服务水平。

二、认真研究,完善制度各单位要认真研究,深入领会《指引》精神,熟悉掌握《指引》要求,对照《指引》内容完善各项制度。

(一)各公司要对照《指引》内容,完善理赔流程,健全理赔制度。

(二)各协会要根据《指引》内容,研究制定本地区落实细则,建立完善理赔自律惩戒等制度。

三、多措并举,确保执行(一)各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加大理赔投入,加强考核及责任追究力度,确保达到《指引》要求。

(二)各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发挥自律、维权作用,通过自律惩戒、问题通报等方式,督促保险公司达到《指引》要求。

河北保监局将按照《指引》内容,对各公司理赔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广大机动车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理赔服务水平,规范服务标准,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河北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通过加强理赔管理、加大理赔投入等措施,不断提升理赔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应急政法〔2019〕1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银保监分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银保监局、河北省财政厅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银保监局河北省财政厅2019年8月6日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涉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第四条依保险合同取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不影响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合法及时的原则。

按照政策引导、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可将保费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列入企业成本。

第七条保险机构要切实转变服务理念,由注重事后赔偿向注重事前服务转变,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赵增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赵增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赵增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5.28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201号
•【施行日期】2021.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赵增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201号
邢台银行: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准赵增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请示》(邢银呈〔2021〕12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核准赵增华邢台银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赵增华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5月2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保监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标准化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其中,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河北保监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保监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冀保监办[2010]9号
16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投诉工作的通知
冀保监发[2011]57号
17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北省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保监发[2011]92号
18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冀保监办发[2011]4号
19
关于建立列席保险业社团组织会议制度的通知
冀保监产险[2012]23号
80
关于印发《河北省财产保险业务销售服务标准指引》的通知
冀保监产险[2012]339号
81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保险经营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保监发[2013]90号
82
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冀保监发[2013]92号
冀保监办发[2011]26号
20
关于调整保险行业协会会长任职期限的通知
冀保监办[2011]28号
21
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商业贿赂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冀保监办发[2010]39号
22
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商业贿赂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冀保监办发[2010]40号
二、机构管理类
23
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冀保监寿险[2009]22号
98
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冀保监寿险[2009]148号
99
关于保险业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保监寿险[2009]232号
100
关于转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冀保监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冀保监发[2006]32号)保险公司各分公司:为切实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行为,河北保监局根据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保险市场实际,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主要适用于河北省行政辖区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和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撤销申请。

第三条本操作流程所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本操作流程中的“保险许可证”包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第五条本操作流程中的“公告”是指在中国保监会及河北保监局指定报纸上公告的原件。

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有《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日报》、《中华工商时报》;河北保监局指定报纸有《河北经济日报》。

第二章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第六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初审。

河北银保监局等五部门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河北银保监局等五部门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河北银保监局等五部门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冀银保监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北银保监局等五部门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冀银保监发〔2021〕9号各银保监分局,各市(含定州、辛集)财政局、直管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石家庄各县(市)支行,各市扶贫办,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石家庄分行,河北省农信联社、河北银行,石家庄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京津冀跨区域经营中心支公司,燕赵财产保险公司:现将《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强化担当。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放在突出位置,提高政治觉悟,立足自身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支持力度与做好衔接要求相匹配。

各部门要加强对各自领域内工作的调研,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组织政策学习和贯彻落实,做好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督导,确保政策执行落实不留死角。

二、明确贴息方式。

为保持过渡期内政策力度总体稳定,确保扶持力度不减,对于五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原则上各地仍保持全额贴息的原有政策不变。

2021年1月1日至文件印发之日办理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各地要确保五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由地方财政全额贴息。

三、完善分片包干机制。

河北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通知

河北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通知

河北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冀保监寿险[2010]34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河北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通知(冀保监寿险[2010]340号)人身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减少销售误导,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现对产品说明会的规范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各机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产品说明会定义本通知所称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酒会、餐会等形式开展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高端客户沙龙等活动。

二、完善制度流程,明确管理部门(一)完善相关制度流程。

各机构应针对产品说明会建立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确保产品说明会合法合规、组织有序,并切实贯彻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建立产品说明会会前审批制度,加强产品说明会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妥善保管产品说明会的相关档案资料。

(二)明确管理部门。

人身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应由省级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统一管理,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应确定专门的部门管理产品说明会;保险中介机构产品说明会应由法人机构或省级分支机构(法人机构在外省)统一管理,保险中介法人机构或省级分支机构应确定专门的部门管理产品说明会。

各机构产品说明会的管理部门负责会前审批、会议资料保管等与产品说明会相关的各项工作。

禁止各机构内勤员工或营销员以个人名义自行组织产品说明会。

三、加强组织管理,严防误导行为(一)严禁诱导客户参会。

各机构不得以赠送礼品、抽奖等形式,诱导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不得通过电话、面访等形式反复劝说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避免对客户造成滋扰。

(二)讲解人员应为专职。

产品说明会的讲解人员应为各机构的专职讲解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关于贯彻实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3〕320号)要求,为确保新旧考试制度平稳过渡,切实做好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管理职责(一)河北保监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有关制度,制定完善辖区内考试管理办法,统筹辖区内考试管理工作。

(二)河北保监局授权唐山保监分局负责唐山、承德、秦皇岛辖区内考试管理工作。

(三)河北保监局授权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考务工作,管理和维护河北省考试电子数据,负责石家庄市辖区考务组织、考场管理工作。

市协会负责当地辖区考务组织、考场管理工作。

二、考试报名组织(一)2013年7月1日起,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参加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七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

(二)2013年7月1日起,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龄在45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以下条件:1.住所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受一家保险机构(含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同)意向委托,拟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农民。

河北省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参考答案

河北省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参考答案

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太平洋保险归纳整理—申玉凤 1、题目:下列不属于河北保险业“三项工程”的是(B )选项A:“保险信誉工程”选项B:“保险希望工程选项C:“保险护城河工程”选项D:“绿色保险工程”2、题目:中国保监会治理车险理赔难的监管思路为:抓服务、( A)、防风险、促发展。

选项A:严监管选项B:提效益选项C:扩规模选项D:重技能3、题目: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为提高保险业服务水平,保险监管机构要建立(B )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选项A:社会检察官选项B:社会监督员选项C:社会大法官选项D:社会投诉员4、题目: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 ( c)选项A:五年选项B:三年选项C:一年选项D:半年5、保险中介集团化的实质是 (A )选项A:推动保险中介产业结构的升级选项B:实现保险中介公司价值最大化选项C:营造保险中介合规经营的文化选项D:实现保险中介市场独立化6、题目: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并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 (A )选项A:翻一番选项B:翻两番选项C:保持稳定不变选项D:翻三番7、题目:有效遏制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措施中,不包括 ( D)选项A:加快农业保险立法的步伐,使农业保险活动有法可依选项B:加强对财政补贴的效果进行评价选项C:实行统一和全面的保险监管选项D:延缓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步伐8、题目:以下关于保险文化的认识,错误的是 ( D)选项A:以和为贵,忠诚为先选项B:公平竞争,和谐共赢选项C:至诚做事,至诚做人选项D:销售第一,服务第二9、题目: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包括 (c ) 选项A: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年以上选项B: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选项C: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选项D:必须是国家独资的保险机构10、题目:保险中介的主体主要包括 (D )选项A: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选项B: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选项C: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选项D: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11、题目: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不包括 (D )选项A:合同主体选项B:保险标的选项C:合同性质选项D:合同订立原则12、题目:保险交叉销售针对的人群是 (A )选项A:保险企业现有客户选项B:从未和保险企业建立过联系的客户选项C:潜在保险客户选项D:从未享受过保险企业服务的客户 13、题目:关于银行保险产品的特征,正确的是 (A )选项A:投资风险大,保障性能不足选项B:投资风险大,保障性能充足选项C:多为投机型产品选项D:高风险,低收益14、题目: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报名参加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为 (C )选项A:初中以上选项B:高中以上选项C:大专以上选项D:本科以上15、题目:项俊波主席强调,要重点推动保险业在关系全局的“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下属于五大体系的是 (B )选项A:保险机构、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选项B: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选项C:国际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选项D:保险中介、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16、题目:《农业保险条例》将于何时开始实施 ( A)选项A:2013年3月1日选项B:2013年6月1日选项C:2013年9月1日选项D:2013年12月1日17、题目:以下不属于销售误导行为的是(D )选项A: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选项B: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选项C: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选项D:向潜在投保人详细讲解保险合同条款 18题目: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车险理赔难的表现形式(D )选项A:索赔程序复杂选项B:事故举证难选项C:核赔期限长选项D:按规定要求赔付19题目:“向客户推荐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客户的需求,不强迫或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体现的是(A )选项A:诚实信用选项B:守法遵规选项C:专业胜任选项D:勤勉尽责20、题目:《保险法》第11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当遵循的原则是(A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险“三进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险“三进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险“三进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冀保监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险“三进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保监发[2006]35号)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党委《关于做好保险“三进入”工作的通知》(保监党委发[2006]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保险宣传工作,整合保险宣传资源,发挥行业整体力量,大力宣传河北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显著成绩,让更多的人认识保险、了解保险、支持保险,为又快又好做大做强河北保险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河北保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工作。

现将《河北保险“三进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河北保监局联系。

附件:河北保险“三进入”工作实施方案二00六年六月八日附件:河北保险“三进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宣传工作,整合保险宣传资源,发挥行业整体力量,大力宣传河北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显著成绩,让更多的人认识保险、了解保险、支持保险,为又快又好做大做强河北保险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国保监会党委《关于做好保险“三进入”工作的通知》(保监党委发[2006]14号)的要求,结合河北保险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针对学校、社区、农村不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丰富实践和最新成果,宣讲保险政策和法规,介绍保险功能作用和服务标准,普及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常识,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观念,以扩大保险的社会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推动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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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险业
“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冀保监发[2006]9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12.13
【实施日期】2006.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保险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

(冀保监发[2006]93号)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推动我省保险业在“十一五”期间又快又好发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服务,根据中国保监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十一五”发展规划精神,河北保监局组织编制了《河北保险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市、县分支机构,并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及代理险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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