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59)——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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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组成部分,总共包括五个分则,分别是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刑罚、刑事强制措施和附则。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相关名词解释:
1. 犯罪和刑罚: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包括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构成要件、对犯罪行为的刑罚等内容。

2. 刑事责任: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明确了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界限,包括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豁免等内容。

3. 刑罚: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刑罚的种类,以及判处刑罚的量刑原则、刑期的计算方法等内容。

4. 刑事强制措施: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羁押、勒令停产停业、撤销或者暂扣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内容。

5. 附则:这一分则主要包括一些与刑法有关的其他规定,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等内容。

这些名词解释涵盖了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对于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分则作为刑法的组成部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保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了社会安全和秩序。

刑法分则深度解读

刑法分则深度解读

刑法分则深度解读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具体犯罪类型、构成要件以及量刑标准等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的过程。

它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类别:- 刑法分则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将罪行分为十类,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

2. 犯罪构成要件:- 深度解读会详细解释每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些要件一般包括:主体(谁可以实施这种犯罪)、客体(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主观方面(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和客观方面(犯罪的具体行为)。

3. 案例分析:- 通过实际案例来说明如何应用法律条文来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定罪和量刑。

4. 注意规定:- 某些情况下,刑法分则会对某些特定情况做出特殊规定,例如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这些需要在解读过程中特别指出。

5. 立法背景和目的:- 解读时还会介绍相关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意图和历史背景,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规的意义。

6. 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难以直接对应法律条文的情况,深度解读会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7. 理论争议点:- 对于某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深度解读也会提供不同观点的讨论,并可能给出自己的看法或建议。

8. 量刑原则和量刑情节:- 解读会阐述适用于各种罪行的量刑原则,比如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9. 相关法律法规:- 深度解读还可能涉及与刑法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以全面了解某个罪行的法律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分则深度解读需要对法律知识有深入的理解,对于学习法律的学生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参考材料。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

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犯罪类别的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知识点进行整理:一、刑法分则的基本原则1.犯罪责任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凡自由之受限制必经合法程序,不必罪则应免此原则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了犯罪行为的公正定罪。

2.法无禁止即可为:意思是在法律规定以外的范围内,公民行为不受刑法的制裁。

3.犯罪事实精确认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明确具体的事实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犯罪的种类1.犯罪行为的分类:刑法将犯罪行为划分为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两类,普通犯罪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等,特殊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从事的犯罪行为。

2.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根据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类,即犯罪、重大犯罪和特别重大犯罪,严重程度不同,刑罚幅度也不同。

三、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要件:即进行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主体要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四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特殊限制、辅助人的特殊规定等。

2.犯罪客体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3.犯罪行为要件:即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情态,包括故意、过失和未必的区别等。

四、犯罪与刑罚的关系1.刑事责任与刑罚:在刑法中,犯罪和刑罚是密切关联的。

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以及与刑罚相关的附加刑和自由刑等都是在刑事责任基础上确定的。

2.刑事责任的限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依法撤销刑事责任能力人等不具备刑事责任的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和处理措施。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1.刑罚的基本种类: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2.刑罚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原则等。

司考的朋友必知-张明楷刑法观点59条

司考的朋友必知-张明楷刑法观点59条

张明楷刑法观点59条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

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

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

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

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

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刑法分则重点法条及相关对比

刑法分则重点法条及相关对比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选择性罪名。

销售其他特定伪劣产品,重法优于轻法,依处罚较重的规定。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2、生产销售假药罪: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故意。

危险犯:需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一定取决于是否已经销售假药3、生效销售劣药罪:实害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所谓劣药是指过期药,或有效成分不足;注意此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对象,劣药,假药;形态,实害犯,危险犯。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罪:故意。

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性质,非食品性原料;形态,行为犯,危险犯。

5、走私犯罪(不包括走私毒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其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为;走私废物罪只打击进境不打击出境。

罪与非罪的标准: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累计数额处罚。

“多次”指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

注意:走私淫秽物品罪是目的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走私武器指的是现代军火(不包括仿真枪和管制刀具)走私原子弹不是走私核材料,而是走私武器。

走私假币指的是可以在国内流通兑换的货币;方式:绕关。

瞒关,变相走私,未经海关允许且未补缴税款,在境内出售保税、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间接走私(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刑法分则——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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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分则概述一、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1、总则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原理,分则规定具体的犯罪及其法定刑。

所以具体来说,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大体上是一般与特殊。

★注意:分则规定不同于总则的一般规定时,应当认为是总则的特别或例外规定,而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否认总则的规定。

2、刑法总则存在许多一般原则、一般概念的规定。

这种一般原则、一般概念的规定不仅指导总则的规定,指导总则的解释、适用;而且指导分则的规定,指导分则的解释、适用。

所以在解释分则时,定要以总则的规定为指导。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每一类为一章。

其排列顺序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特点:(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2)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安排具体章节的位置;(3)依据每一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间的内在联系安排具体犯罪的位置;(4)依据犯罪的主要客体对复杂客体的犯罪进行归类(一些犯罪侵犯了两种以上的合法权益,即复杂客体)。

三、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一)罪名1、罪名的概念罪名,即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罪名依据罪状对犯罪特征的描述来确定。

有的刑法条文明确显示出罪名,如刑罚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可知该条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2、罪名的分类(1)根据广义和狭义之分,分为类罪名和具体罪名(2)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立法罪名,是指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

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等。

(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司法罪名,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

→学理罪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

(没有法律效力,但对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罪名时具有参考意义)(3)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罪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单一罪名,是指罪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的罪名。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一、罪名及罪刑1. 罪名的认定罪名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形式化的描述,通过罪名来区分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刑法分则对于罪名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自首、妨害作证等。

法律对于不同的罪名也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2. 罪刑的确立罪刑的确立是指根据罪名认定犯罪行为,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确定有一定的程序规定和刑法规定,包括对于量刑的原则、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或者单位。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等。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或者对象。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客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国家机关等利益的保护。

3.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法定条件。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构成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故意、过失、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要件的认定和判断。

三、刑罚的适用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对于其所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对于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刑法适用、行为能力、故意和过失等方面的规定。

2. 刑罚的种类刑罚是指对于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定的处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主刑和附加刑的具体规定、对于罚金、有限自由和剥夺自由、死刑等刑罚的规定。

3. 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是指对于犯罪行为具体判决刑罚量的裁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量刑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的规定、对于情节和性质的考虑等。

四、刑法适用1. 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指在适用刑法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原则。

刑法分则对于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法律溯及力、刑法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的适用等。

2. 刑事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一系列法律程序规定。

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58)——分则

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58)——分则

【重点法条】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347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即违反毒品原植物种植管制法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作为构成本罪所必须的“情节严重”应当具备以下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一是种植数量较大;二是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是抗拒铲除的。

作为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种植“数量较大”,根据本法第1款第(一)项以及《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具体标准是指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大麻5000株以上等。

2 行为人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再行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法律上没有要求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同时注意,抗拒铲除的行为不应另定妨害公务罪,而应当视为本罪客观方面的一种表现。

3 行为人虽然具有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但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是本罪的一个特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同时,依据《刑法》第356条之要求,行为人如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应从重处罚。

4 应注意本罪与制造毒品罪的界限。

从构成要件方面分析,二者较好区分。

犯罪对象:一者为毒品的原植物;一者为毒品本身。

行为方式:一种为种植行为;一种是加工制造行为,即用一定原料进行加工、提炼、配制成可供吸食、注射的毒品。

刑法分则重点整理(word文档良心出品)

刑法分则重点整理(word文档良心出品)

刑法分则体系构成要素:罪状(叙明,简单,空白,引证);法定刑(绝对确定,绝对不确定,相对确定)罪状:指刑法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载体,作用在于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共同点:都是属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都是道路交通安全。

区别: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者是一切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3.前者是抽象危险犯,后者是结果犯4.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过失,即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种。

(应当预见)故意伤害罪: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题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为故意。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幼女的身心健康,即性自决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若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刑分法条分解

刑分法条分解

第二部分刑法分则四十三、重点法条:第109条。

相关法条:《刑法》第93条,第110条。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叛逃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根据第2款,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并且应从重处罚。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是特定的,即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3、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否则应按偷渡等行为处理。

4、本罪与第110条间谍罪的关系。

如果行为人判沈后又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以叛逃罪与间谍罪二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十四条、重点法条:第110条。

相关法条:《刑法》第111条、第311条。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间谍罪,其客观方面的间谍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法定方式:一是参加间谍组织;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2、构成间谍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间谍性质的组织或明知是间谍任务。

3、自己虽然未实施间谍性质的犯罪活动,但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案情时却拒绝提供的,也可以构成犯罪,即《刑法》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4、注意区分间谍罪与叛逃罪的界限(见第109条“意思分解”),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界限(见第111条“意见分解”)。

四十五、重点法条:第111条。

相关法条:《刑法》第110条、第282条、第398条。

第431条。

意思分解:1、本法规定的是“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行为服务的最终对象必须是境外的非间谍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

2、注意本罪与第110条间谍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间谍性质的组织,而以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则应构成间谍罪。

3、关注本罪与第282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关键看行为人服务的对象是境内的机构组织人员,还是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

司考 刑法(分则)总结与整理

司考 刑法(分则)总结与整理
间谍罪同时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同时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吗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帮助行为 叛逃罪的主体 叛逃罪两种情况 危害国家安全罪必须判处 用放火爆炸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 上述没危害公共安全的 用放火爆炸方法伤害他人或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的 实施其他犯罪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 明知狗有狂犬病,扔在垃圾箱中 将干燥剂假装病毒寄给领导引起社会恐慌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同时实施其他犯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 内容 既遂标准是实施了恐怖活动对吗? 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上述罪 编造恐怖信息或者明知虚假还散播的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内容 区分帮助犯 劫持航空器既遂标准 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航空器严重毁损 劫持航空器并将航空器抢走 劫持航空器又抢劫乘客财物
适用禁止令的情况 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犯罪分子的薪金问题 管制拘役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有期徒刑刑期折抵 死刑的两种方式 死刑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吗 死缓可以由谁判决 谁核准 不得适用死刑的人 ()不满18周岁 ()怀孕的妇女 ()75周岁 有没有例外 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死缓结束的后果? 有重大立功的?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 限制减刑的条件?时间? 罚金数额比当前拥有财产少的? 减免罚金属于减刑制度吗 没收财产的限定 什么人 什么钱 没收财产必须全部没收吗 同时罚金和没收财产只限于什么情况 怎么罚 什么时候 ()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非法财产违禁品犯罪工具怎么处理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附加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的 从什么时候起算 有缓刑的呢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 对犯罪分子给予刑事处罚同时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 必须当事人申请吗是否可 民事赔偿 罚金 谁优先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条件 具体内容? 赔偿损失需要当事人申请码 职业禁止的犯罪内容要求 职业禁止起算点 违反人民法院决定情节严重的? 从重从轻 包含本数吗 减轻 包含本数吗 没有法定情节就不能减轻对吗 累犯的法律效果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罪行 刑罚 年龄 时间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如何理解执行完毕 只判处附加刑?缓刑的?假释的? 一般自首 投案对象一定是司法机关对吗 投案后又逃跑的?又回来的 形迹可疑被盘问而交代是自首吗 被纪委调查 在身边发现犯罪工具的 而交代行为的是自首吗 交代别人的犯罪事实算自首吗 翻供但在什么时候前又供述的算自首 特殊自首 准自首和一般自首的区别 供述的罪行有什么要求 如果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的呢 坦白和自首的关系 立功必须是本人行为吗 揭发同案犯怎样才立功 死亡的可以吗 正当防卫的可以吗 告诉才处理的可以吗 线索来源要求 要求其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对吗 数罪并罚最高刑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刑法分则知识点司考真题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点司考真题总结

故意杀人罪(一)概念: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构成1、主体: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2、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注意:①间接故意情况,须有放任的死亡结果发生②故意杀人的动机不影响罪名成立,只影响量刑情节3、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本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就是指“他人”)。

人的生命起始于胎儿脱离母体后,开始独立呼吸,以心脏停止跳动为生命终结。

所以,胎儿和尸体不是本罪对象。

注意:本人堕胎不构成犯罪,故意造成妇女堕胎,损害妇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损害尸体的行为不够成犯罪,如果误认为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4、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剥夺生命的行为必须非法,不包括正当防卫和执行公务的杀人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作为的有枪击、刀砍、斧劈…不作为的是有救助义务的人见死不救制人死亡的。

(三)处罚《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应该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帮助自杀;受嘱托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杀人;“大义灭亲”)(四)各罪区别:1、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2、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爆炸等罪(采取放火、爆炸等手段杀人)存在竞合关系。

区分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①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爆炸等罪定性②反之,以故意杀人罪定性③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痕迹又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数罪并罚。

3、暴力犯罪:暴力犯罪出于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定重罪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在暴力犯罪结束后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或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绑架致人死亡后,为灭口逃避侦查而杀死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五)转化犯(以下以故意杀人罪论)①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第238条)②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第247条)③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第248条)④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第289条)⑤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第292条)(六)并罚情况(数罪并罚)①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对被害人故意杀害的;②实施保障诈骗,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③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杀人的;④组织他人偷约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行为的。

刑法分则重点刑罚梳理

刑法分则重点刑罚梳理

刑法分则重点刑罚梳理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重点梳理1.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条文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单一罪状,即条文仅采取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2.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中没有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但存在着少量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刑法第121条规定,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刑法第239条第二款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1组织性: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性: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暴力性: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公然性: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5.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聚众赌博情形:○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6.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1侵犯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手段不同:前者是只能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行骗,后者是多种多样○3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是不管诈骗所得财物多少,只要实施冒充行为,便构成犯罪;后者是诈骗所得数额较大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定诈骗罪7.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处罚措施。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出现的《刑法》复习知识点: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种类、幅度,同时要求对犯罪行为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类型和幅度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分为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从犯责任包括教唆、帮助、包庇等。

4.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违反刑法目的、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犯罪后果,但具有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过失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6.犯罪量刑:犯罪量刑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确定刑罚幅度的过程。

犯罪量刑应当遵循刑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7.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分为犯罪的实行和犯罪未遂。

犯罪的实行是指犯罪人已经完成主观和客观的犯罪构成要件,造成犯罪后果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外界原因无法完成的行为。

8.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根据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能够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心智状态和认识能力。

9.刑事立案:刑事立案是侦查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行为。

10.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的过程。

11.刑法常见罪名:刑法中包含了众多的罪名,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贩毒、聚众斗殴等。

2009年司法测试讲义笔记解读《刑法分则》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

2009年司法测试讲义笔记解读《刑法分则》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

2009年司法测试讲义笔记解读《刑法分则》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
(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不限于国有(私有的也可以);
(2)对于伪造高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
(3)明知是伪造的高校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则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4)与有关诈骗犯罪的关系――牵连犯,从一重处断(按诈骗罪处理)。

注意以下三个罪的条文表述:
A、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B、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此处漏了“毁灭”,因此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按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理)
C、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此处也没有“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如果有这些行为的应当按
无罪来处理)。

刑法学分则部分+重点归纳

刑法学分则部分+重点归纳

刑法各论:也叫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以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内容以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抽象——具体一般——个别犯罪的分类:我国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有罪刑单位的条文(规定了罪状、罪名和法定刑)和没有罪刑单位的条文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罪名: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选择法定刑和援引法定刑法定刑与宣告刑: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具有普遍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具有特殊性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安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单位犯罪之外都是自然人大多数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多数为积极作为少数为消极不作为既包括实害犯也包括危险犯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满14即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故意少数过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犯罪客体: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的行为犯罪主体:个人或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多由故意构成且一般具有非法获利之目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者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犯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满14即可构成)少数为特殊主体(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仅两个罪为单位犯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犯罪主观方面:多为故意个别为过失侵犯财产罪: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客体: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抢劫满14即可构成)也有特殊主体(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一般主体(贩卖毒品满14即可构成)少数为特殊主体(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传播性病罪)个别可由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主观方面:大多数为故意个别可由过失构成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犯罪客体:公务活动的廉洁性犯罪客观方面: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犯罪主体:多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为一般主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别为一般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刑法分则复习重点

刑法分则复习重点

刑法分则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法定刑;宣告刑;选择性罪名;概括性罪名;间谍罪;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强制猥亵罪;绑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经营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洗钱罪;伪证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关系密切人;虚假诉讼罪;妨害公务罪。

二、简答题
1. 简述我国刑法有关恐怖活动的规制(有哪些罪名及其含义)。

2.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及其处罚规定的理解。

3.简述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4.简述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5.简述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异同。

6.简述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异同。

7.简述我国有关考试的罪名及构成要件。

8.简述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9.简述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有哪些罪名及其含义)。

10.简述我国可以判死刑的罪名。

三、其他题型
重点看2016年、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与卷四中有关刑法分则的题目,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以及案例分析题。

另外就是重点章节的重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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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重点法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刑法》第359、236、361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犯罪对象——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在行为手段等客观方面表现有所不同,组织的对象是多人,而强迫卖淫罪并不限于此。

二者也有一些交叉: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就包括了强迫的手段,即如果组织者以强迫为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就发生了两罪之间的交叉,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想象竞合犯,按照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2 注意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处罚,即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的法定情形。

如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行为人为迫使被害妇女顺从自己意志去卖淫,而对其实施强奸,在这种情况下,强奸行为与强迫行为之间具有密切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一种手段,应将其作为组织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的加重情节处理,而不另定强奸罪。

3 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对被组织者有引诱、容留、介绍行为,对其中不服管理的被卖淫者有暴力、胁迫甚至强奸的手段迫使其卖淫的行为,均应当视为组织行为的具体表现以及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考虑,而不另定第359条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奸罪等,仅定组织卖淫罪一罪。

4 本条第3款规定的是协助组织卖淫罪。

这里的协助是指对组织卖淫者提供帮助。

协助组织卖淫实际上是从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独立出来的一个罪名,《刑法》将这种协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配置相对较轻的独立法定刑。

因此,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应单独定罪,而不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特例。

5 根据《刑法》第361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而且对于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犯这些罪的应从重处罚,即行为人的身份可以成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刑法》第236条第2款。

【意思分解】 1 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传播性病罪。

本罪主体必须是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既包括患有严重性病的卖淫者,也包括患有严重性病的嫖娼者。

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传播性病的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或者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了一定的避免传播之措施,仍然应认为具有本罪的故意。

2 传播性病罪发生的时空条件是在卖淫嫖娼活动过程中,即以获取钱财为目或以给付财物为代价的钱与肉的交易活动中,如果不是卖淫嫖娼过程中,而是与他人通奸或进行其他淫乱活动以及强奸过程中传播了性病,则不构成本罪。

另外,本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已经将性病传播给他人。

3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嫖宿幼女罪。

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
女,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嫖宿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客观方面行为人与幼女之间是一种卖淫嫖娼关系,这是本罪与第236条第2款奸淫幼女的根本区别所在。

4 如果患有严重性病的人,为伤害他人,以卖淫或嫖娼为手段,意在使他人传染该严重性病的,行为人卖淫嫖娼的一个行为触犯二个罪名即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想象竞合犯处理。

如果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以强奸的手段将性病传染给被害妇女,则应按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处理,而不存在传播性病罪的成立问题,因为强奸行为显然不同于卖淫嫖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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