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模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注重专业素质和能力的评价。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各级资质均分为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两个专业。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合法的注册资本和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
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职人员,其中包括至少一名高级职称人员。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建立并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质量自查和评估。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报送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信息。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重新评审并取得新的资质证书。
第二章资质评审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评审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评审工作分为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审两个阶段。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评审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定代表人申请书;(二)公司章程和法人证书;(三)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职称证书;(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绩和项目案例;(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
第十二条技术评审主要包括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素质、从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等的评估。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评审结果应当公示,并向申请单位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就评审结果提出复议,复议期限为三十日。
复议期限届满后,评审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资质证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管理规定:
1. 依法注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依法在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 专业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有一定数量和合格的专业人员,包括规划师、土木工程师、建筑师等相关专业人员。
这些专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学历和资格,经过相应的考试或评审合格,并获得专业资格证书。
3. 经验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经验条件,包括具备一定数量的已完成的城乡规划项目,并且质量达到一定标准。
4. 资金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确保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需求。
5. 设备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规划编制和测绘设备,能够满足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
6. 规范运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遵守规划编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以上就是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的管理细则和要求可以根据具体的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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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是指在城市和乡村发展过程中,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划要求,对土地资源利用、城镇建设、农村发展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的过程。
为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和管理,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以确保规划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我国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资质申请与审核、资质等级划分和升级、资质管理体系等方面。
一、资质申请与审核1. 资质申请条件根据《城乡规划资质管理条例》,申请城乡规划资质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良好的商誉和信用记录;(3)具备从事城乡规划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4)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技术条件。
2. 资质审核程序资质审核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包括初审、复审和公示等环节。
申请组织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资质申请书、工程项目经历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
审核根据申请组织的资质要求、经验能力和人员经历等综合评估,决定是否批准授予资质。
二、资质等级划分和升级1. 资质等级划分标准我国对城乡规划资质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AAA、AA、A和B 级。
资质等级的划分根据申请组织的规模、发展历程、业绩水平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估,以保证不同等级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和管理能力。
2. 资质等级升级条件资质等级的升级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项目经历;(2)组织规模和管理制度健全;(3)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完善,并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职称人员;(4)质量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达到相应等级要求。
三、资质管理体系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资质管理,我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资质管理体系,包括资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等。
资质管理制度明确了资质的颁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使各组织在城乡规划领域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监督机制主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定期检查、抽查和投诉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资质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工作的质量和诚信。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03.16•【文号】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现就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一)直接取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
2021年7月1日前已审批或批准延续的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不再进行延续、变更和重新核定等。
(二)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1.乙级资质认定统一使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通过http://登录,以下简称行业管理系统),按现行资质标准提交资质申请。
各地确需使用自建信息系统管理的,应与行业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做到审批内容、审批结果实时传送。
2.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本地区乙级资质认定启动时间和具体要求。
根据各地职称、社保等相关信息电子化核验水平和监督管理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申报乙级资质单位承诺事项清单、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
对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资质申请资料并自愿作出承诺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3.申报单位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按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材料。
(三)优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服务。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乡规划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资质等级城乡规划资质设置了不同的等级,根据规模、专业能力和实绩等方面进行评定。
资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不同的资质等级决定了企业在城乡规划领域的从业能力和业务范围。
二、资质评定标准城乡规划资质评定主要根据企业的规模、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项目实际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
企业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详细的申报材料,并接受专家评审组的审核。
评审结果将根据一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三、申报程序企业在申请城乡规划资质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首先,企业需要准备齐全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的履历等证明文件。
接下来,将申报材料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相关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最终确定资质评定结果。
四、资质有效期城乡规划资质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城乡规划工作。
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需要重新进行资质评定,以获得新的资质等级。
五、资质管理监督城乡规划资质管理需要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以确保企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城乡规划工作。
相关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对资质持有者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严重违规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甚至取消其资质。
六、行业发展趋势随着城市建设和规划工作的深入,城乡规划行业也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提高。
管理部门将更加严格地对资质的申报和审核,以确保城乡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七、发展方向和挑战城乡规划行业在未来将面临更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将需要更多高水平的城乡规划师和专业机构参与规划工作,提高城乡规划水平。
2023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编制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二、资质等级分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按照工作经验、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分类,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为最高资质,乙级资质为中等资质,丙级资质为最低资质。
三、资质评定条件1. 甲级资质评定条件:(1)具备丰富的规划编制经验,参与过多个大型规划项目的编制工作,项目质量得到了肯定;(2)具备先进的规划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复杂规划任务的编制工作;(3)具备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组织规划编制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2. 乙级资质评定条件:(1)具备一定的规划编制经验,参与过多个规划项目的编制工作;(2)具备较强的规划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完成一般规划项目的编制工作;(3)具备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能力,能够保证项目的按时进行。
3. 丙级资质评定条件:(1)具备基本的规划编制经验,能够参与规划项目的编制工作;(2)具备基本的规划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完成简单规划项目的编制工作;(3)具备基本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能力,能够保证项目的基本进行。
四、资质评定程序1. 填报申请资料:规划编制单位向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评定,填报相应的申请资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经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2. 材料审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相应资质评定条件。
3. 资格审查:符合资质评定条件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包括评估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等。
4. 综合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资料审核和资格审查结果,综合评定单位的资质等级。
评定结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布并予以公示。
五、资质管理措施1. 资质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确认单位的资质等级和有效期限。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乡规划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为了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质量和科学性,我国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以规范和管理城乡规划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和行业监管。
本文将介绍该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作用等方面。
一、背景概述1. 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城乡规划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对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进行科学、系统地布局、设计和管制的活动。
良好的城乡规划能够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居住和生活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生态平衡。
2. 规范城乡规划行业:为了避免城市建设乱象、环境恶化等问题,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定对城乡规划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管。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旨在规范城乡规划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认定程序和管理机制。
二、主要内容介绍1. 资质等级划分:该规定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不同领域、复杂程度和从业经验,将城乡规划工作人员的资质等级划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
不同层次的人员需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才能参与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工作。
2. 资格认定要求:对于城乡规划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该规定明确了学历要求、工作经验、职业培训和考核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初级城乡规划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等。
3. 考核评价机制:为了保证城乡规划工作的质量,该规定规定了城乡规划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
这包括定期进行资格审查、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知识更新。
4. 行业监管措施:该规定明确了城乡规划资质管理的监管措施,包括加强对资质认定机构的监督、建立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等。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秩序。
三、作用与意义1. 规范资质认定:《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对城乡规划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进行了系统规范,确保从业者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提高了城乡规划工作的质量和科学性。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三篇)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如下:一、资质等级划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二、资质申请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资质须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拥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财务条件;3. 拥有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相关专业技术和经验的专业人员;4. 具备规划编制相关项目管理能力;5. 具备良好的行业信誉和业绩。
三、资质审批和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审批和评定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
审批和评定具体程序根据相关法规进行。
四、资质管理要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遵守以下要求:1. 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业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任务或者篡改文件;2. 确保编制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3. 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4.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编制质量;5. 遵守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反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五、监督和管理国家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撤销资质、吊销执照等。
六、定期评估和维持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每隔一定时间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维持资质的依据。
七、资质联合和合作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联合或合作进行规划编制项目,但需满足资质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总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发展和规范运行。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人员和设备条件,并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能力,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
定》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8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6.01.11
【实施日期】2016.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6年1月11日1 / 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一、概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发展,提高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水平和质量保障能力,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评定、备案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二、资质评定1.资格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城乡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资质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土地利用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等。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还应具备相应的规划编制经验,并有相应的项目示范。
2.评定程序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评定分为初次评定和定期评定两个阶段。
初次评定是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首次申请资质评定的过程,定期评定是指每个一定周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重新申请资质评定的过程。
(1)初次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首次进行资质评定时,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申请书、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介绍、业绩展示、质量控制措施等。
审核机构应对材料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审,以确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评定要求。
(2)定期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向审核机构申请定期评定。
定期评定要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供最近一段时间内的工作业绩,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相关资料。
审核机构应根据评定标准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进行重新评定。
三、备案管理1.备案程序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在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编制成果的备案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编制报告、规划设计图纸、公示材料等。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材料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并及时作出备案决定。
2.备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公布经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初次申请应当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可以申请甲级资质。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该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
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少于4个专业类别。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服务质量,依据《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师管理条例》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包括城乡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建筑设计、规划咨询等领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和管理部门监督,提供优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服务。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组织机构、人员、设备、资金和业务能力,确保城乡规划编制服务质量。
第二章资质管理要求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注册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二)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相关工程实施资质等级和规模,以及规划设计或专业勘察等级和规模;(三)具有认可的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建筑设计、规划咨询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并有合适的职称结构;(四)具备适合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设备、软件、图书资料等条件,确保城乡规划编制服务顺利进行。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县级以上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证书。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文件规定的资质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业务行为。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三章功能与职责第九条所在县级以上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审核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发放资质认定证书;(二)负责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信息公示系统;(三)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四)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城市规划的发展需要,在鼓励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格提高资质的前提下,对未达到资质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曝光,对已经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对职业不当的人员进行警示或者禁止务工。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城乡规划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认定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项规定旨在确保城乡规划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以及质量可控性,促进城乡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和效果。
一、资质认定和分类城乡规划资质认定是指对从事城乡规划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和能力评估的过程。
该认定一般按照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分类,以确保不同级别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城乡规划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从业能力。
资质等级可以包括顶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等,范围可以涵盖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同领域。
二、资质管理和监督资质管理是指对城乡规划资质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质单位和个人的审核、考核和评估,确保其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资质单位和个人工作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并及时纠正和整改。
这样可以有效保证城乡规划工作的质量和可控性。
三、资质培训和提升资质认定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过程,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中应包含资质培训和提升的内容。
针对资质单位和个人的不同需求,建立相应的培训机制,提供专业、系统的培训课程。
这样可以帮助资质单位和个人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从业水平,适应社会对城乡规划工作不断提高的要求。
四、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城乡规划事关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规定中应明确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的要求。
通过建立开放式的决策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城乡规划工作,为其提供意见和建议。
同时,要加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力度,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城乡规划是一个全球性的领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技术。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中应鼓励国际交流与合作,吸引国际专家参与规划工作,并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
这样可以提高我国城乡规划水平,推动我国城乡规划事业的发展。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的发展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以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为了保证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
本文将针对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进行探讨,分析其重要性和相关要求。
一、背景介绍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业的发展,提高城乡规划师的专业水平,确保城乡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这些规定包括资质申请条件、评定标准、证书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旨在保证城乡规划师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城乡规划工作。
二、资质申请条件根据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申请城乡规划师资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学历要求:申请人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
2. 从业经验:申请人应具备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以确保其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3. 资格考试:申请人需要通过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以证明其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
三、评定标准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城乡规划师资质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专业知识:评定人员将考察申请人在城乡规划理论、规划设计、空间分析等方面的掌握程度。
2. 专业技能:评定人员将考核申请人在城市设计、用地评估、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能力。
3. 实践经验:评定人员将评估申请人在实际项目中的参与程度和主导项目的能力。
4.职业操守:评定人员将考察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服务意识等方面的表现。
四、证书发放和监督管理根据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通过评定的申请人将得到城乡规划师资质证书。
这一证书是从业城乡规划工作的资格凭证,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保障作用。
同时,资质证书也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城乡规划师持续保持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的质量和水平。
五、重要性和影响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的出台,对城乡规划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1. 提升权威性:城乡规划师资质的评定和证书的发放,使得其在城乡规划决策和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明确和提升。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标准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标准城乡规划编制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城市和乡村进行合理的规划,包括土地利用、交通、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等方面的规划。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标准是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要求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和合法性,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一、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标准的基本要求。
1. 专业背景,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应具有相关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专业背景,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技能。
2. 经验要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应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成功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经验。
3. 资金实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设备,能够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4. 诚信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管理意识,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保证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标准的评定方法。
1. 资格审核,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的资质应由相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专业背景、经验要求、资金实力和诚信管理等方面。
2. 项目评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时,应提交相关的资质证明和项目申请材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评审,评定其是否具备承接该项目的资质。
3. 资质监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中,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标准的意义。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城乡规划编制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主要意义包括:1. 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和合法性,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2. 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其竞争力和可信度。
3. 促进城乡规划编制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推动城乡规划事业的持续发展。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三篇)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个可能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编制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设计院、规划院、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标准第四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分为不同级别,包括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第五条一级资质的条件包括:(一)具备一定规模和较强的综合实力;(二)具备一定的规划编制项目经验,并有较多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三)拥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能力;(四)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二级资质的条件包括:(一)具备一定规模和一定的综合实力;(二)具备一定的规划编制项目经验,并有一定数量的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三)拥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能力;(四)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三级资质的条件包括:(一)具备一定规模和基本的综合实力;(二)具备一定的规划编制项目经验,并有一定数量的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三)拥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能力;(四)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核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包括基本证明材料、项目经验材料、专业人员资质证明等。
第十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单位的综合实力、项目经验、专业人员资质等。
第十一条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第四章资质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其资质级别和相应的规定,开展相应级别的规划编制活动,不能超越其资质范围。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单位应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等,保障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是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空间布局的重要手段。
而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则是确保规划工作质量和规范行业秩序的关键制度。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要有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涉及到城市和乡村的长远发展,关系到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如果没有严格的资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随意从事城乡规划工作,可能会导致规划方案不合理、不科学,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甚至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
因此,为了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制定资质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那么,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其一,对于申请城乡规划资质的单位,有着明确的条件要求。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工作业绩、技术装备和办公场所等方面。
例如,要求单位具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城乡规划师,他们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为规划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同时,单位还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如城市规划、建筑学、地理学等。
其二,在资质等级的划分上,通常会根据单位的综合实力和业务范围进行区分。
一般来说,资质等级越高,单位能够承担的规划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就越大。
不同等级的资质对应着不同的业务范围,这有助于确保各单位在其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规划质量。
其三,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程序也是规定中的重要部分。
申请单位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才能获得相应的资质。
在获得资质后,主管部门还会对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资质要求。
如果发现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或不再符合资质条件,将依法进行处理,甚至吊销其资质。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带来了一系列的积极影响。
一方面,它提高了城乡规划行业的整体水平。
只有具备一定实力和条件的单位才能获得资质,这促使各单位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规划质量。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
新乡市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备案在本市域范围内从事需要上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查的设计项目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在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建立城乡规划设计资格档案的单位,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才受理其城乡规划成果的申报审批;未办理备案的,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不受理其城乡规划成果的申报审批。
申报材料1. 《新乡市市设计资质备案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 国家、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4. 企业公章、出图章字样;5. 《设计单位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需要提供职称证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注册章、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6.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无独立资质等级证书的机构,需要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7.设计合同(同时提交电子文档)8.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办理时限:即办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办理流程:1、窗口受理、初审2、申报材料输入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和规划局网络3、材料核对无误后窗口核发备案表给业主备注: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及时到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窗口申办变更手续。
外地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我市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申请表编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等级核发部门证书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拟承担的规划编制任务项目名称项目概况业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要参编人员概况姓名职务技术职称备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年月日(公章)备案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入新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设计人员的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4. 企业公章、出图章字样;5.以往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的介绍资料;6.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无独立资质等级证书的机构,需要提法人授权委托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1.doc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2年7月2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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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2年7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一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三)详细规划的编制;(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两个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应对编制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三十条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三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三)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
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