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凌云司法考试讲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目录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 (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分类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渊源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价值 (8)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 (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特征 (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质 (1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1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实施 (1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立法 (1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关系 (2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治 (2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现代化 (2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2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传统 (2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移植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继承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历史发展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起源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推理 (28)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解释 (3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宗教 (3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道德 (3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政治 (3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34)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治理念 (3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1.所谓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2.法的效力分类(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
司法考试名师列表
民法
刑法 民诉 刑诉 行政 三国 商经 法理 法制史 职业道德 主观题
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列表【排名不分先后】
王利(出题人代言弟子)、李建伟、李仁玉、钟秀勇、隋彭生、张翔、马特、姚欢庆、 席治国、宋艳慧、周珺、丁绍宽、刘智慧、李菲、李军、夏凌云、韩祥波、段波、于宁 、李军、曹兴明、张洋、曾大鹏、朱巍、赵德勇、张能宝、蒋学跃、王立争、张康林、 胡公群、郭玮、黄蕴华、梁清源、王朝勇 韩友谊、刘凤科、柏浪涛、阮齐林、袁登明、杨艳霞、陈永生、 罗翔、徐光华、李金 明、蔡雅琦、齐小玲、姚贝、乐毅、吴江、沈威、马可、吕娜、王树玲、王鹏、许海峡 、王海军、董文辉、李艳玲、韩景慧、李世阳 潘剑锋、刘小黑、杨秀清、郑其斌、房宝国、史飚、侍东坡、郭翔、徐继军、向高甲、 卜开明、王万习、杨军、王道新、兰雅丽、王大利、郑飞、陈浩、刘加良、林仁傅、纪 格非、韩波、杨长庚、邱振启、刘鹏、董坤、王德新、刘进一 刘玫、汪海燕、谢安平、卫跃宁、杨雄、李奋飞、王静、孙远、 马明亮、刘中欣、 宋桂兰、杨立新、左宁、卜开明、程捷、房保国、董坤、袁家德、孙瑜、毛利新、陈传 龙、门金玲、董扬、李伟 王旭(出题人代言弟子)、林鸿潮、吴鹏、胡锦光、季宏、王锴、张峰、徐金桂、赵宏 、王晨、秦强、魏建新、潘波、王书城、黄锫、舒扬、何滨、陈璐琼、王凌光、王惠玲 、李佳 张丽英(出题人)、祁欢(出题人代言弟子)、杨帆(女)、李文沛、李毅、王斌、曾 涛、张雨泽、、李曰龙、谢立东、陈璐琼、李亮、刘万啸、周超、段庆喜、金彦平、谭 一、王海林、王若源 汪华亮(出题人代言弟子)、王小龙、张海峡、鄢梦萱、席治国、魏敬淼、楚道文、熊 可、司艳丽、刘安、林凡、郄鹏恩、李一强、曹百利、史越、王斐、缪鸣、李晗、孙文 可、张震、孙向齐、王斐民、楚文、肖京、张昊 周旺生、杨帆、淳于闻、叶晓川、高其才、陈景辉、李红勃、杜洪波、宋光明、徐彪、 王坤、王旭、张小平、陈璐琼、周望、、张龙、周强、王锴、胡锦光、焦宏昌、胡震、 赵晓耕、张文波、雷振 赵晓耕、杨帆、淳于闻、叶晓川、张生、李红勃、宋光明、徐彪、张小平、张龙、宪 法:焦宏昌、杨帆、淳于闻、李红勃、徐金桂、叶晓川、徐彪、张小平 王进喜、叶晓川、张龙、李恒源 张合功、邹建章、王旭、叶晓川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doc
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高分讲义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高分讲义解析与答案王朝勇刑事诉讼法部分案例1:【答题技巧】刑事证据问题的理论性和实务性都非常强。
在最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都出现过考查刑事证据运用的案例分析,即给出案情和证据,要求考生答出法院的判决方式或者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
对于这种试题,考生首先应当记住《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高法解释》第64条、第241条规定的证明标准以及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即:(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接着,考生应当分析题干中给出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三个条件,如果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那就意味着达到定罪的证明标准,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否则,只能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答案和解析】1.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所谓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就是说,某一项证据的内容,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本案中,被害人的血迹、指纹、黑色水果刀以及不属于被害人的毛发、DNA鉴定、陈某的证言,均不能导读李某实施杀人的犯罪事实,均属于间接证据。
李某的供述属于直接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因此,李某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依据《高法解释》第105条的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2014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
2014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
首先,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本讲义不讲;其次,有些内容大纲里没写,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本讲义予以讲解;另外,有些内容本讲义与考试大纲都讲到了,但内容排列不同。
如犯罪构成,考试大纲里是作为一章,但是由于犯罪构成中的许多内容,如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很重要,因而我将犯罪构成分成了犯罪构成概述、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章。
新增的法律和重要司法解释一、2013年4月以来新增的重要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1.以下情形定诽谤罪:(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以下情形定寻衅滋事罪:(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以下情形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以下情形定敲诈勒索罪: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名师讲义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名师讲义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
(一)西周契约制度
(二)西周婚姻、继承制度
(三)西周的诉讼制度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
(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
(三)商鞅变法(前359年、前350年)
三、秦代的法制
(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
(二)秦代刑罚(八大类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三)秦代刑罚适用原则
四、汉代的法制
(一)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二)汉律的儒家化
(三)汉代司法制度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
(二)《晋律》
(三)南北朝之北齐(550-577)
(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
(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
2019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义48页
2019年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郭翔专题一重点理论(一)必读法规1.民诉部分(1)《民事诉讼法》;(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仲裁部分(1)《仲裁法》;(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诉的理论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
(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如汽车。
(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2.诉的分类(1)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2)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
(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3.反诉(1)概念:独立的诉。
与反驳不同,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进行防御。
(2)反诉的构成要件: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注意: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
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注意:牵连管辖。
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①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_______________。
③考法: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专题二基本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三)辩论原则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3.贯穿_______________的始终。
但非讼程序无法辩论。
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四)处分原则1.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第二编)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第二编)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和应当承担责任性(有责性)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前者重点在法益保护,后者重点在非难可能性。
1、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反映了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
2、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赋予了原本困难的对犯罪成立的判断以安定性'。
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1、客体:内容为法益(实际"法益'概念超越犯罪构成,贯彻于每一要件中)
2、客观方面:行为、对象、结果(与三阶层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类似)
3、主体:自然人、单位、责任能力(应分别属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责任阻却事由)
4、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具备上述要件,还需要不属于正当行为,才成立犯罪。
即在四要件模式中没有解决违法性的问题。
三、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强调"行为不法罪责'的阶梯式解决问题方案。
1、构成要件符合性: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机能:违法推定、故意规制、犯罪个别化)
2、违法性: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3、有责性: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等)、故意和过失、责任阻却事由(缺乏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错误)。
2008年司法考试 - 民法讲义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法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
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例1】(2005年试卷三第22题)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答案及解析】D。
本题涉及道义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本题中,乙在甲的请求下同意在A站唤醒甲,并不能说甲和乙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而为道义关系,故不存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ABC选项均不正确,甲为此支付的额外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D选项正确。
本题的妙处在于,应将道义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区分开来,不能将民事法律关系泛化。
【例2】(2005年卷三,第1题)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答案及解析】C。
本题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问题。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礼仪关系或道义关系不同,后者属于道德范畴,不为法律关系。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产生民事法律后果。
本题A选项中,虽然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但具体的合作事宜尚未明确,双方之间并不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故不为民事法律关系。
2024年司法考试内部讲义
2024年司法考试内部讲义司法考试是中国法律界的重要考试之一,对于参加考试的人员来说,一本全面系统的内部讲义是必备的学习工具。
本文将按照2024年司法考试的要求,为大家提供一份全面详细的内部讲义,帮助考生系统地准备考试。
一、考试概述2024年司法考试是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一部分,是为了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以满足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三个方面。
二、法律理论部分1.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法律的最高法律地位。
考生需要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国家机构等内容,重点掌握宪法的修改、解释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知识。
2. 民法民法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考生需要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合同、侵权行为等重要内容。
3. 刑法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我国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
考生需要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各类刑罚的规定等内容,重点掌握我国刑法的特点和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4. 行政法行政法是我国行政法律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效力等。
考生需要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掌握行政法的法律适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
5. 经济法经济法是我国经济法律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我国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考生需要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经济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掌握我国经济法的特点和经济活动的法律适用。
三、法律实务部分1. 民事诉讼法律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实务是指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实际操作和活动。
考生需要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诉讼请求的提起和答辩、证据的举证和认定、判决的执行等内容,重点掌握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的实际操作。
2. 刑事诉讼法律实务刑事诉讼法律实务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实际操作和活动。
司法考试讲义2013
法制史法典和司法解释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法典是指民诉法、仲裁法和海事特别程序法,条文有477条。
司法解释主要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320条)、《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2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34条)、《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规定》(49条)、《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37条),共709条。
合计1186条。
司法考试的试题有相当数量都是在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直接命题,或者可以从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找到答案,比如:2011年司法考试单选题中民诉法和仲裁法共16分,其中11分来自法典和司法解释。
民诉法和仲裁法虽然条文很多,内容庞杂,但考点相对集中。
民诉法的考点集中在管辖、当事人和代理人、证据、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几个部分。
仲裁法的考点集中在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仲裁组织、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上。
试题中涉及这些考点的分值占民诉法和仲裁法总分值的70%以上。
二、考察理论近几年的试题有加强理论考查的趋势。
比如2002年考了诉讼标的,2003年考了诉的要素,2004年考了诉的种类。
2011年理论考查加重。
这些理论问题是民诉法和仲裁法的法典和司法解释没有的。
三、综合性大试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大。
比如2004年民诉法部分考了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和决定,还考了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共同点。
这些内容往往涉及几章,需要归纳总结。
四.考试考点在细化法治理念部分、商经部分、刑法部分、民事诉讼部分考点在细化。
4.1 《汉宫秋》对昭君故事的创新之处马致远杂剧中,历来论曲者皆以《汉宫秋》为元剧之冠。
“《汉宫秋》除故事悱恻动人,隐含家国之痛外,其曲文之雅丽与描写手法之高妙,亦非他家所能及也。
”《汉宫秋》一名《孤雁汉宫秋》,全名《破幽梦孤雁汉宫秋》。
全剧共四折一楔子。
末本,正末扮汉元帝。
大致剧情如下:汉朝奸相毛延寿为了向皇帝献宠,建议向民间广搜美女,以充后宫,元帝应允。
20150304刑法讲义2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符合罪刑规范所指明的假定条件,进一 步而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与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统 一的。形式的刑事违法性与实质的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也就 是一般意义上的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
请注意: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具有统一性。刑法之 所以禁止某种行为,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严 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或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 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在此意义上说,刑事违法性的实质便 是社会危害性。
提示注意
属地管辖原则存在一个例外,即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 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不再适用我国刑法。 “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人”包括:(1)外国
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2)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参
加国际会议、执行特定外交任务或者参加典礼活动的外国 代表;(3)与外交官一起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3 、刑法溯及力的适用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
包括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4、跨法连续犯和继续犯的刑法适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如果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前持续到新法生效后,或者犯罪行
为由新法生效前连续到新法后,新旧刑法均认为是犯罪的,则一
律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也应适用新法,但在量刑上年可 以酌定从轻处罚。
争罪等;②规定这些犯罪的国际条约必须为中国所缔结或者参加; ③国内刑法也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即采“双重犯罪原则”; ④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人必须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提示注意
1、根据普遍管辖原则管辖的案件,所适用的刑
法必须为中国刑法,而非规定这些犯罪的国际条约。
司法考试:年司法考试高分论述班第2讲义
2012年司法考试高分论述班讲义第2讲义3、三个至上的含义及相互关系(1)基本含义——党的事业至上:具体实践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人民利益至上: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就的重要标准。
——宪法法律至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党要再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热点:宪法实施三十周年与执法司法公信力建设】(2)相互关系A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是有机统一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
B党的事业与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法律的制定过程是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过程,是党领导立法机关统一认识、集中智慧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树立、维护和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
C依法治国与人民利益是有机统一的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就是为了协调、保障和发展自己的利益,人民利益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
D总结在实质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乃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马、恩、列的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人民主权思想、法的本质和功能的思想、法律权威的思想等,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和源头。
司法考试:年司法考试高分论述班第3讲义
2012年司法考试高分论述班讲义第3讲义(二)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1)定义■授权明确性原则:法律对于行政的授权应该是明确的、肯定的,具有规范力■法律保留: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合法地行使■法律优先:行政活动不能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相违背(2)判断标准2、合理行政(1)定义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强调不仅仅要合乎法律的规定,而且要符合实质的公平正义要求,尤其适用于裁量性活动。
(2)判断标准●主观上的合理:公平公正的态度;正当考虑的态度●客观上的合理:比例原则——合目的性:行政决定的做出要符合法律的实质正当目的——必要性: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须——适当性(最小伤害性):采取对当事人伤害最小的方式来实施行政活动3、正当程序(1)定义行政主体的活动要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2)基本内容●公开:行政过程与行政决定,除非涉密之外,应该向公众公开。
对应公民享有知情权。
①知情权是民主政治的前提公民要获得有效的表达和参与的途径的前提是要能够知道和获取相应的公共信息,否则表达和参与都缺乏必要的材料。
②知情权对应了国家的义务知情权对应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因为政府信息是由人民的缴纳的税款作为成本制作和获取的。
因此政府有义务免费、及时、准确的提供信息给人民。
③知情权是监督国家权力的直接手段我们要追求一个“阳光下的政府”,不要一个“月光下的政府”,强调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在人民的注视与监督之下展开●参与:行政过程以及行政决定的做出,应该充分由利害关系人参与,听取其意见①参与权是民主政治的关键公民要能够有效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将自己的意志体现为国家法律,就必须有有效的平台和途径参与到公共生活之中,而不是一种空发议论,具有了制度保障。
②参与权是实现社会自治的关键社会自治是社会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这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精神与参与能力,并得到一定的锻炼与实践的机会。
③参与权是监督国家的必须通过有效的参与国家的管理和决策,能够同时监督执行权与决策权的有效行使。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教材精讲讲义第五章
第五章回避基本要求:了解或者理解:回避的种类、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的理由、回避的决定机关或人员。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回避的规定。
第一节概述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时,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法律关于回避的概念、回避的人员范围、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种类、回避的申请与决定等具体程序的规定,构成了完整的回避制度。
实行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的发展史中始终存在,当代世界各国都普遍采用。
诉讼理论中的自然公正法则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他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
回避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诉讼的公正性,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对待,获得公正审判。
如果没有对回避制度的贯彻或者贯彻不彻底,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从诉讼的开始就可能走向歧途。
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上述人员在审判、起诉、侦查等各个诉讼阶段如果存在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法定情形,均不得主持或者参与诉讼。
实行回避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防止有关人员因同案件具有特定的关系而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徇私舞弊,甚至贪赃枉法,从而保障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第二、增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对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的信任感,消除疑虑,进而防止或者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维护司法机关和有关人员的威信。
第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对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有条件地进行选择,可以增加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加强群众对有关人员尤其是办案人员的监督,体现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性。
第四、回避制度的实施,对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等存在法定关系的司法人员也是一种必要的保护,可以解除他们不必要的思想顾虑,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夏凌云:民法的考点体系与分值分配
民法的考点体系与分值分配
一、民法分值的变与不变
卷三
1、单选:24分;
2、多选:34分;
3、不定项:12分;
卷四
22分(案例三)+8分(案例四)
二、民法各分支分值分配
1、各部分分值构成情况
考区2012年考分构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单1+多1
(合同)+(物权)
民法通则10单4+多3
单7+多3+不定3+案例20分合同卷三合同法:7+6+6=19分
卷四合同法:20分
共计:39分
单3+多4+不定3+案例10分物权卷三物权法:3+8+6=17分
卷四物权法:10分
共计:27分
侵权与人格权2多1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2单1+单1
知识产权12单4+多4
婚姻家庭继承5单3+多2
2、特点
(1)物权、合同领衔
第一,构成民法两大支柱,占据绝大部分分数(今年约30+40=70分)
第二,具体分析
A、合同:重点突出;新法显著
——合同解除权;代位权;撤销权;债权让与;债务承担;违约责任……
B、物权:传统重点;循环出现
——物保+人保;抵押权的设定及其效力(如保全效力,物上追及效力);权利质权;无权占有的效力……
(2)其他部分平分秋色
第一,民法通则
第二,侵权,人格,亲属
第三,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