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移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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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探讨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探讨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探讨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逐步加强以及卫生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服务需求正在逐渐增加。

而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医生的依赖和信任也在逐渐加强。

但是,在现代社会,医生身上所承载的责任也越来越大,因此医疗行业也就存在一些不良现象,其中非法行医现象就是比较常见和危害性较大的现象之一。

为了对非法行医现象进行打击,我国已经建立了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接下来将会从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一机制。

一、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的定义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指的是将非法行医案件由卫生行政部门转交给公安或者司法部门处理的一种机制。

其目的是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非法行医问题的现状在我国,存在一些非法医疗机构,他们不具备开展医疗服务所需要的资质和条件,却依然在开展医疗服务。

这些非法医疗机构不仅会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而且还会对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影响。

除了非法医疗机构之外,还存在一些采用“魔鬼培训”等方式培训的“医师”在没有任何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接受患者的就诊,给患者做手术,给患者开药等等,这些行为也是“非法行医”。

三、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的发挥作用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对于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具有很大的作用。

一方面,他有利于形成起来一种法律的威慑机制。

在以往的时间里不少的非法医疗机构或者医生都是不被打击的,而现在有了司法移交的机制后,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和非法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可能会被其他人举报,这样就会被卫生行政和公安机关来进行调查,进行严格的打击和镇压。

另一方面,利用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能够有效的加强跨部门合作,协调各部门职责。

因为非法行医事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因此如果能够统一调查处理,协商各部门职责,那么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也能够使得各个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存在的问题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虽然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
非法行医案件的移送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确认非法行医行为:警方在接到相关举报或发现有关线索后,应调查核实,确保涉案人员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的证据。

2. 鉴定医疗水平:由相关医疗部门或专家进行鉴定,确认涉案行为是否涉嫌非法行医,并评估非法行医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伤害程度。

3. 刑事责任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对涉嫌非法行医的人员进行刑事责任认定,如构成刑事罪行,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协作机制:建立涉案案件的协作机制,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卫生健康部门、法院等多个部门的合作,共同侦查、起诉和审判非法行医案件。

5. 受害人保护: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合法赔偿。

6. 教育宣传: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健康知识普及和预防非法行医的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辨识能力,减少非法行医案件的发生。

以上是对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实施时还需要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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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移送书

非法行医移送书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编号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的
案件,因为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特移送你单位处理。

随案将下列材料移送你单位。

移送的材料目录(在所附材料括号内打勾):
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终结报告页。

()
2.涉案物品清单页。

()
3.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页。

()
4.其他材料。

(1)历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
(2)历次卫生行政取缔决定书份。

()
(3)现场检查笔录页。

()
(4)询问笔录页。

()
……..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月日抄送人民检察院
(备注:本移送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受移送单,
第三联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卫生厅制定。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无证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无证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回、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各级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建立监督协调机制,负责本部门内部以及与其他部门间的协调工作,为监督执法创造条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机制,收集无证行医案件线索。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无证行医案件公示制度,对查处的无证行医案件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无证行医“黑名单”制度。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非法行医罪犯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再次无证行医的,应当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同时通报其社区矫正地的司法机关。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开展防范无证行医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社会监督,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关于乡村医生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乡村医生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乡村医生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一、案情简介2008年6月11日,某区卫生局对某镇从事诊疗活动的卞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卞某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其执业地点为某乡某村,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

经核查,卞某分别于2006年5月26日和2007年5月23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区卫生局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并分别处以3 000元罚款和6 000元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相关条款,某区卫生局于2008年7月25日将卞某非法行医调查情况移送至某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2008年12月16日,某区公安局以卞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不认为其犯罪,将案件退回某区卫生局,并建议对卞某进行行政处罚。

某区卫生局于2009年3月5日再次对卞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9800元。

二、分析本案是在非法行医案件移送中出现问题的一种情形。

2008年《解释》出台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解释》对于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将非法行医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但是,由于各地公安机关对《解释》的理解不同,认定非法行医和受理案件的标准不一,在实际移送中出现了各种存在争议的问题,致使部分案件公安机关不受理。

本案中,某区公安局认为根据《解释尸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有五种情形,其中与本案有关的情形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可以理解为个人开办私立医院或者私立诊所。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还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患者权益,我国对非法行医案件实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移送规定。

下面介绍我国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行医资格审查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只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过登记注册的人员才能合法从事医疗活动。

为了防止非法行医行为的发生,医疗机构在招聘医师时,必须核查其相关证件和资格,并严格审查医师的履历、学历和职称等。

对于个体行医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会定期进行行医资格核查和审查。

二、非法行医处罚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者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罚款、刑事处罚等。

具体的处罚力度与非法行医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患者造成的危害程度有关。

三、卫生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现非法行医行为后,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收集涉案人员的证据,以便进行依法处理。

在移送案件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四、案件审理程序非法行医案件一般会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具体的审理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会依法采集证据,听取被害人和证人的陈述,进行辩论,最终依法作出裁决。

五、加强宣传教育为预防和减少非法行医行为的发生,卫生行政部门加强非法行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认知和警惕性。

通过开展专业知识普及、开展法律法规宣传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合法医疗渠道的认可度,并引导患者就诊于正规医疗机构,避免因为追求便宜或其他原因而选择非法行医。

2024年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

2024年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

____年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在____年,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增加,非法行医案件也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

针对这一情况,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以下是关于____年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的详细说明。

一、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政府应加大立法力度,完善与非法行医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具体做法包括明确非法行医的定义、界定行医许可权的范围和条件,以及规定非法行医的处罚标准等。

二、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要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联动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的合力。

相关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检察院、法院等。

这些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案件信息,共同制定打击非法行医的工作方案,并建立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

三、提高对行医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行医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和执业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行医从业人员的注册制度,对执业行医人员进行定期的资质复审,对从业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的报案进行严格的调查和处理。

四、加强对非法行医案件的处罚力度政府应加大对非法行医案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严惩非法行医行为。

具体措施包括加大对非法行医者的处罚力度,提高对非法行医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的标准,并对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鼓励者进行查处和打击。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辨识能力政府应加大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认知和辨识能力。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加公众对合法医疗服务的了解,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警惕性,从而减少非法行医案件的发生。

以上是关于____年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的相关内容。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行医从业人员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案件的处罚力度以及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的综合运用,我们有望取得对抗非法行医行为的积极成果。

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

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
法行 医 已得 到 明显 遏 制 , 但 也有 极 个别 的 非 法 行 医点 因此 变得 更加 隐 蔽 , 更加顽 固, 想要 根 除很 难 。 本 文 笔 者 想 通 过 时 一 件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的
非法行 医案进行分析 , 并对造成打 击非法行 医困难的原 因及如何 更有 力非法行 医的对策作一些浅谈 。 [ 关键词] 非法行 医; 移送 ; 思考 [ 中图分类号]R一 0 5 1 [ 文献标识码]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1 — 5 6 7 5 . 2 0 1 5 . 7 . 2 4因 3 . 1 . 1 非法行医点隐蔽性强 , 执法人 员取证难 。非法行 医点只要经 历过第一次取缔后 , 他们 就会 更加 隐蔽 , 想再 次取证 很难 , 非 法行 医 点几乎找不 到药品、 医疗 器械等相关 证据 。他们 往往 在经历 过一 次 行政处罚后想 出很多逃避打击 的方法 : ( 1 ) 避 开执法部 门上班时 间, 选择在夜间看病 , 白天休息 ; ( 2 ) 看病 场所分 割 , 接待患者 一个地 方、 诊疗输液一个地方 、 药 品仓库又是一 个地方 , 每个地 方相距 很远 , 只
2010年来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法行医监测哨点已与卫生监督所形成联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非法行医者立即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对当地的非法行医点多了一拳打击但是目前该区目前尚未与公安街道等形成联动机制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仍杯水车薪在执法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不能限制非法行医者的人身自由亦不能随意搜查其摆放在隐蔽处的药品器械等往往面对非法行医者的阻挠和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经常只能眼看着其逃脱或躲避检查
有在确保安 全的情况下才带患者到诊疗场所 。这样和 卫生部 门打游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试行)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试行)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试行)-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试行)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工作的有效性,把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工作抓紧抓好,各地加大了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为规范我市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工作,规范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制定本规范。

一、概念卫生行政案件移送: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某一特定的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或者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时,而移送有管辖权的或便于有权机关处理的活动。

二、非法行医案件移送的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或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模版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模版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模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名称:
案发时间:
案发地点:
涉案人员:
涉案单位:
涉案金额:
二、案件调查情况
1. 案情简述:
(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描述)
2. 证据收集:
(列举已掌握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记录、医生执业证书、涉案人员的涉案犯罪证据等)
3. 受害人情况:
(描述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伤程度、身份证明、就医流程等)
4. 调查过程:
(描述案件的调查过程,包括了解情况、采访证人、寻找相关证据等)
三、违法行为分析
1. 违法事实:
(对涉案人员的非法行医事实进行详细描述)
2. 法律依据:
(列举相关法律法规,并解释与案件相关的条款)
3. 违法后果:
(描述违法行为给受害人及社会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四、移送机关及方式
1. 移送机关: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确定适当的移送机关)
2. 移送材料:
(列举需要提交的移送材料,包括相关证据、申请书等)
3. 移送方式:
(确定移送的方式,包括书面移送、口头移送等)
五、案件处理建议
1. 处理方式:
(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和受害人的情况,提出合理的案件处理建议)
2. 教育和宣传:
(针对此类非法行医案件,提出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宣传建议)
3. 监督和检查:
(建议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督和检查,预防和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六、附件清单
(列出所有需要附加在移送移送机关的材料和证据清单)
注:以上内容仅为模板,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
非法行医案件是指没有取得医学执业资格或者没有经过相关资质认证的人员在没有医疗机构或者尚未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诊断、治疗疾病,甚至进行手术等医疗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的权益,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医疗事故和健康风险。

针对非法行医案件,特别是涉及较为严重的案情或后果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移送规范一般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
1.收集证据:执法机关应当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患者陈述、医疗记录、医生资质等相关材料,以确保案件有足够的证据支撑。

2.立案调查:依法对涉嫌非法行医的人员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人员可以询问涉案人员、相关证人,并对相关场所进行勘验、搜查等工作。

3.取证调查:调查人员应当充分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验、搜查、抽样检查,也可依法聘请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或药品进行鉴定。

4.形成案件材料:侦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要形成完整的案件材料,其中包括被调查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5.依法移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认定涉嫌非法行医的事实确凿,危害程度较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6.审理判决: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非法行医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应当严肃处理,果断追究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调研报告

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调研报告

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调研报告(08届法学班于一鑫江苏省卫生监督所)2004-2007年,卫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

经过3年的专项行动和整治,各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群众举报投诉减少,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得到遏制。

但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就医保障未解决等原因,个别地区非法行医问题比较突出,采供血机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体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处罚原则、损伤后果认定等问题,为打击非法行医又提供了一样“利器”。

为全面了解我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情况,掌握各地在对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加强卫生行政机关和公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于2010年4月13日至16日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结果回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主要对苏州市、吴中区、张家港市、如皋市等3个市和一个区进行调研,通过听取汇报,查看案卷等方式,了解了自《解释》颁布以来,各地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数量、处理结果及反馈机制情况;案件的查办流程;案件的移送流程;组织领导情况;联动机制的建立情况;召开联席会议情况;出台有关规定和政策情况;及各地对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有哪些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二、各地主要做法1、加强组织领导,召开联席会议《解释》出台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高度重视,组织各级卫生监督员和负责医疗机构监管、协管人员认真学习了《解释》的有关内容,如皋市还对每位参与学习的人员签订了学习书,做到了学实、学懂、学以致用。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文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文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法行医案件的移送工作,保障非法行医案件的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非法行医案件包括非法行医行为和非法行医事故两个方面。

非法行医行为指从事医疗活动却不具备相关医疗许可资质的行为;非法行医事故指非法行医行为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条非法行医案件的主要移送对象为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五条移送案件的程序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移送案件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移送的事实和证据应当有力。

第七条非法行医案件的移送应当充分尊重涉案人员的人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移送的程序第九条受理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即时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移送的案件作出回复。

第十条移送案件时,应当提供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移送案件时,应当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包括受理决定书、侦查报告、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第十二条移送案件时,应当提供移送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对移送的案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涉案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四条移送案件时,移送的机关应当与受理机关保持联系,及时提供进展情况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移送的要求第十五条移送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任何非法侵害涉案人员的手段。

第十六条移送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案件的合法、公正、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移送案件时,应当确保移送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不能捏造或篡改案件材料。

第十八条移送案件时,应当及时提供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相关材料,确保受理机关能够顺利进行侦查、审判工作。

第十九条移送案件时,应当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确保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执法移交协议书

执法移交协议书

执法移交协议书甲方(移交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接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法律、行政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某项执法权或执法任务移交给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执法权或执法任务的移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移交事项甲方同意将以下执法权或执法任务移交给乙方:1. 执法事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2. 执法事项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3. 移交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执法文件、资料、档案、案件等。

第二条移交条件1. 甲方应确保移交的执法权或执法任务在移交前未涉及任何未决的法律纠纷或争议。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执法事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调查记录等。

3. 乙方应具备接收和执行移交执法权或执法任务的资质和能力。

第三条移交程序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完成移交准备工作。

2.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定移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移交。

3. 移交过程中,甲乙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移交时间甲方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对乙方的执法权或执法任务的移交。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义务确保移交的执法权或执法任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探讨》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探讨》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探讨》摘要。

近年来,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施行非法行医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的举措,对非法行医者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但目前在具体处理这些案例时存在对刑事立案标准的认识上的分歧、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措施有限、髙效衔接机制缺失、刑事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为进一步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笔者就目前该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作了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非法行医;行政执法;司法移送行刑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是指在査处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办案协作制度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xx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达到犯罪标准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但是,上述法律法规仅仅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有关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更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各自的独立性以及各自对执法程序及执法标准的不同要求,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1.1不同部门对非法行医案件刑事立案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刑事法律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致使卫生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非法行医案件刑事立案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影响了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査处效率。

例如,有些案件卫生行政机关认为已经达到了移送标准,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却不认为构成犯罪,移送案件被公安机关退回。

有些案件虽然性质严重,在当地影响较大,但卫生行政机关又认为未达到案件移送标准。

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司法解释,对非法行医案件的立案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明确,有助于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理解把握。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本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本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法行医案件的移送工作,规范移送程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非法行医案件是指未具备相应医疗资质或未取得合法执业许可的个人从事医疗活动,或者取得合法执业许可的医务人员在无法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条件下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行医案件的移送是指将发现的非法行医行为移送给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移送案件的程序第四条发现非法行医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于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报告人,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违法事实。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决定是否移送非法行医案件。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非法行医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详细的调查材料和证据。

第九条公安机关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非法行医案件后,应当尽快立案,并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十条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权益,保密举报人身份。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并报告移交案件的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对非法行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移送案件的方式第十三条非法行医案件移送主要采取书面形式,由卫生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申请。

第十四条移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移送的非法行医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二)非法行医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证据材料;(三)移送的理由和依据;(四)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事项。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移送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并告知案件的立案号及办案人员。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有权利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搜查措施,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非法行医协议书范本范文

非法行医协议书范本范文

非法行医协议书范本范文甲方(非法行医者):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可能对乙方造成了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非法行医行为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非法行医:指未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责任确认2.1 甲方承认其非法行医行为,并同意对乙方因此行为所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损害赔偿3.1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3.2 赔偿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医疗救助4.1 如乙方因甲方非法行医行为导致健康受损,甲方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直至乙方恢复健康或达到医疗终结。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赔偿金,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赔偿金的____%。

6.2 如乙方违反保密条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8.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其他9.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9.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下无正文)。

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失败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失败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失败引发的思考与建议(1)2007年5月15日,A县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该县城一住宅小区楼内有人行医,但不是正规诊所。

接到举报后,该所立即派遣卫生监督员前往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后发现该诊所负责人为金某,持有B县卫生局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但该诊所无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现场有数名病人正在输液,经过对现场病人的调查取证,及对当事医生金某的询问,金某承认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在该场所私自开设一诊所开展诊疗活动。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A县卫生局认定金某是违法主体,他的行为属于无证行医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2007年5月31日对金某处以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和器械、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金某当日收到处罚决定书之后,自觉完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2)2009年3月30日,A县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巡查过程中,在该县某一出租屋内发现一诊所,该诊所负责人为2007年因非法行医被A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过的金某。

此次金某依然无法向当场的卫生监督员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监督员通过现场调查,判定此次金某同样涉嫌非法行医。

经履行相关程序,A县卫生局认定金某是违法主体,他的行为属于无证行医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金某下达了第二次非法行医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和器械、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告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已被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两次,如仍然无证行医,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特此告知。

金某在告知书上签字。

(3)2015年5月1日,因卫生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能合并,A县卫生局改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简称卫计局。

2015年10月20日,A县卫计局卫生监督员在打非巡查中,发现原金某行医场所疑似存在行医迹象。

卫生监督员依法对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诊所内有2名病人正在输液,诊所负责人金某正在给1名就医者测量血压。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本(2篇)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本(2篇)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本一、案件调查阶段针对非法行医案件的调查工作,按照以下规范进行移送:1. 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原则上以突出非法行医本质为核心,注重明确嫌疑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和经济利益来源,集中收集相关证据。

2. 侦查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案件的经过、事实、证据及涉案人员的关键信息,将所掌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确保案件调查工作能够稳步进行。

3. 相关证据的保全和提取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证据能够真实反映非法行医行为的事实,以提高移送质量。

4. 非法行医案件中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诊所等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二、案件移送阶段在案件移送阶段,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范:1. 在非法行医案件的移送工作中,公安机关需要完善与相关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药监局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2. 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审慎选择移送的地点和部门,确保移送到能够提供有效支持和协助的单位。

3. 移送案件时,应当确保案件材料的真实可信,严禁隐瞒、篡改或者伪造证据信息。

4. 在移送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重与接收单位的沟通和协商,确保案件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移送案件时,应当按照程序完成移送手续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案件移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案件审查阶段在非法行医案件的审查阶段,应当遵循以下规范:1. 审查机关应当对移交的案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案件审查工作能够基于充分的证据和信息。

2. 对于证据确凿、罪行明确的非法行医案件,应当及时作出移送起诉决定,并依法提起公诉,将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或者不予立案,并向原海洋执行单位反馈情况。

4. 审查机关应当对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详细整理和整合,确保案件移送和审查工作的连贯性和严密性。

5.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四、案件侦查阶段在非法行医案件侦查阶段,应当按照以下规范进行:1. 侦查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侦查,依法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收集更多的证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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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编号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的
案件,因为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特移送你单位处理。

随案将下列材料移送你单位。

移送的材料目录(在所附材料括号内打勾):
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终结报告页。

()
2.涉案物品清单页。

()
3.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页。

()
4.其他材料。

(1)历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
(2)历次卫生行政取缔决定书份。

()
(3)现场检查笔录页。

()
(4)询问笔录页。

()
……..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年月日抄送人民检察院
(备注:本移送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受移送单,
第三联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卫生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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